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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调查报告{汇总5篇}

2024-08-05 10:58: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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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慢性病;患病率;弱势群体慢性病

1 资料及结果

近年来许多研究已证明重症精神疾病是高患病率、高慢性复发率、高疾病负担及高自杀死亡率的精神疾患,但过去常局限于精神病学范畴,习惯强调病人的精神症状。然而,相当一部分重症精神病人就诊的主诉并非情感或精神症状,而是躯体方面的症状,对这样的病人近半数以上将会被医师漏诊。近年来国内外有许多学者提出重症精神疾病诊断率较低,假设之一是躯体症状主诉高于精神障碍的主诉,为比较以精神障碍为主诉和以躯体不适为主诉的重症精神疾病病人的差异。现我市重症精神疾病人数1482例(住院1454例,门诊28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的重症精神疾病发作诊断;住院病人经两个主治医师明确诊断,门诊病人经主治医师二次以上连续门诊明确诊断;排除器质性精神疾病和由躯体疾病导致的身体症状和情感障碍。由作者对不少例病人进行检查和会谈,每例病人会谈30-40分钟。深入访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资料、首诊主诉、躯体症状、求医方式、自身对疾病的认识、治疗药物的使用、诊断标签的接受性等。其间发现城乡患病结构的继续变化。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当中,循环系统疾病(如心胀病、脑血管病、高血压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增加明显。但居民健康档案调查当中发现重症精神病人的慢性病率显示太低。近年来社区卫生服务蓬勃发展,为了更好地指导社区卫生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卫生服务和生活干预,降低慢性病发病率,延年益寿,提高人群生活质量,特进行此调查,以绘制社区人群慢性病疾病谱。对象与方法选择辖区我市15岁以上人为调查分析对象。目的分析我市2007-2011年慢性病流行状况及发病趋势,为制定适合本地的慢性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收2007-2011年慢性病报告资料,采用描述性流行病学的方法分析慢性病的流行趋势。结果2007-2010年慢性病年报告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报告发病率为1293.91/10万,发病率居前5位的慢性病分别为脑卒中、肿瘤、高血压、糖尿病和冠心病,5种慢性病发病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冠心病、脑卒中发病有明显的季节性差异。2010年的慢性病发病率高于2007年。市区男性年均报告发病率高于女性。慢性病报告发病率随年龄的增长而升高。高血压患病率29.5%,糖尿病患病率6.1%,高血脂异常患病率67.9%。但调查中发现重症精神疾病人慢性病率显示太低,同普通人群慢性病发病率有显著性差异。

精神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真假“疯女”之争

此案缘起《二十年“疯女”之谜》。此文发表于上海《民主与法制》月刊1983年第1期“道德法庭”专栏,署名“本刊记者沈涯夫、牟春霖”,全文约7000字。

这篇通讯宣称“谨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据妇女狄振智(文中化名田珍珠)诉说,二十多年前,她的丈夫杜融(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工作的目的,采取哄骗、殴打等手段,诱逼狄振智装疯,两次将她送进精神病院。想不到杜“在道貌岸然的外衣下竟藏着一颗卑鄙的心”,在私生活问题上露出马脚,被迫对狄坦白交代,又怕狄揭发,第三次将她送进精神病院,她戴着“疯女”帽子生活已逾二十年。

记者也报道了对其丈夫杜融的访问。杜认为妻子确实精神不健康。他断然否认自己有私生活问题,至于自己写的一份4000字的“交代材料”,是迫于妻子的威胁,在妻子口授下,违心写下一份完全无中生有的笔录。

记者还访问了狄振智所工作的工厂。厂方说1982年《人民日报》“内参”就曾发表过狄要求“从深渊中解放出来”的来信,引起有关方面关注。厂党委调查后认定,狄从1962年起长期患精神分裂症。狄诉说杜唆使她伪装精神病而从武汉调入上海一事,依据不足。但记者又列举理由,认为疑点重重,要求“重作认真的调查和负责的回答”。

文章结尾呼吁:“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的方针指引下,判明真相,及早结束这一悲剧”,“让田珍珠那样的当事人和我们都从不解之谜中解放出来吧!让那些该受到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吧!”

接着,《民主与法制》1983年第2期、第3期、第4期连续发表读者来信和座谈会纪要,声称“不能让虐待妇女者逍遥法外”,指狄振智并非精神病患者,谴责杜融是“伪君子”、“暴戾之徒”、“新型流氓”,“与用拳头和刀棍虐待家庭成员、残害妇女的刑事犯罪分子没有不同之处”,要求“依法追究”。

但是社会上异议纷起。《上海精神病学》1983年第1辑发表上海精神病防治院医务科声明称:“一、该杂志(指《民主与法制》)发表此文前未与我院联系过。二、我院先后两次召开全体主任级医师学术会议,进一步分析该患者全部诊疗观察记录及以后收集的有关材料,从精神医学的角度出发,一致认为没有根据排除该患者的精神病,且估计病情可能在继续发展。”

此刊同时发表该院医生张钧贤、贾谊诚的文章,说明狄振智自1961年至1974年十三年间,在该院门诊近60次(实为57次),住院3次,经治医生有一二十位。由于她症状丰富、典型,自1963年起被诊断为“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批评“疯女之谜”一文“一方面是不实事求是、哗众取宠的‘猎奇’性资产阶级新闻报道作风,另一方面也暴露了对精神病学的无知和刚愎自信”。

上海《社会》杂志1983年第4期(8月出版)也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之谜》一文,披露狄振智的两位女儿也认为其母亲是精神病人,她们陈述母亲经常深夜发病,给父亲造成极大的痛苦;而杜融的母亲、一名旅居加拿大的华侨,“对她的儿子和孙女难堪的处境深为忧虑焦急,强烈要求国内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

沈涯夫、牟春霖两位作者又撰写《“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二十年“疯女”之谜》的原文,在辽宁《妇女》杂志1983年第12期发表。“悬念”一文说:“许多读者都很关心田珍珠的命运:那个迫害他的屠勇,是否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强加在她头上的‘精神病’的帽子,是否摘掉了?”回答是:一、受批判者稳坐钓鱼台。二、田珍珠还被当做精神病人看待。三、田珍珠仍然有家不能归。

《社会》杂志再于1984年第1期(2月出版)刊文对“悬念”进行反驳。文中说:“《法学》1983年第11期载文说:因过失造成报道失实而又不予更正者,要追究刑事责任。”该刊当年第4期又再次发表反驳文章。

上海《新闻记者》杂志1984年第4期转发了有关“疯女”争议的材料,并发表“编者的话”:“有关‘疯女之谜’的争论,涉及到维护报道真实性这样一个原则问题。”“如果报道失实,以至在不正确的材料基础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那就应当有勇气承认错误,并光明磊落地加以修正。”

上海有关部门也十分重视这一舆情。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狄振智控告,于1983年3月起对杜融的“腐化集团、虐待妻子”问题进行调查。当年11月16日调查结束,认为控告并无依据,并向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提交了书面报告。

走上法庭

1985年1月20日,杜融(时任上海宝山钢铁总厂工程师)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沈涯夫、牟春霖以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诉状指两被告人捏造事实、蓄意诽谤,其举证有:狄振智确实患有精神病,有医师诊断为证;自诉人调回上海工作并不是因为妻子患精神病,而是出于政策因素,有函调件为证;自诉人根本不存在私生活作风问题,有单位和组织的考核和鉴定为证;被告人曾来自诉人家中采访,自诉人和女儿向他们详述了真相,他们完全清楚,所以是出于故意。

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自诉人的举证材料进行了长达10个月的审查,于11月1日立案,并于11月20日、28日、29日和12月3日四次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调解要求,法庭准许,并着手进行。自诉人要求:被告人认罪;当庭赔礼道歉;公开恢复名誉、肃清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不接受。调解失败。

1986年11月,上海《文化与生活》第6期发表《“疯女之谜”的真相》,报道法院经过调查,共取得有关证人笔录150余份和原始证据180余件。法庭调查围绕三个问题展开:一、狄振智是否患有精神病?二、杜融为了从武汉调来上海,是否强迫狄装精神病?三、杜融是否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法庭的证据均于被告人不利。

两位记者在《法律咨询》1987年第1期发表来信,反驳前文。他们认为:本案的关键是狄真疯还是假疯。信中列举:狄在婚前精神正常,狄曾对别人说她要“装疯”,有人揭发杜和狄欺骗组织,一些人“不相信”狄有“疯病”,狄振智母亲也说女儿“装疯”等项材料让读者“判断”。信中说“法庭上真正的被告应是杜融”。信中透露:“法院曾多方面做和解工作,但我们坚持要杜主动撤诉,并向我们赔礼道歉,因而未有结果。”

据2008年出版的《中国新闻官司二十年》一书作者对此案主审法官的访问,长宁法院处理此案十分审慎,主审法官曾经两次赴京向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寻求指导。

1987年6月29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狄振智确系精神病患者。所谓杜融骗妻装疯,逼妻装疯,为了掩盖私生活问题暴露而强行将妻子打成精神病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杜融从武汉调来上海系通过对调实现,属于正常的工作调动。所谓杜融逼妻装疯,是为了达到从武汉调来上海的说法也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杜融作风正派,根本不存在生活腐化问题。所谓“交代”,是杜在狄经常纠缠不休、寻死觅活的情况下写成的。判决书认定《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内容纯属捏造。两被告人不顾狄振智有精神病史的事实,违反要否定精神病的诊断结论必须作司法医学鉴定的规定,拒不接受有关的医生、同事、受害人住地部分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组织、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足以损害自诉人人格、破坏自诉人名誉的虚构的事实,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已构成诽谤罪。判决:被告人沈涯夫犯诽谤罪,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牟春霖犯诽谤罪,处剥夺政权利一年。两被告人并分别赔偿原告人杜融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和50元。

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辩称,揭露杜融逼迫狄振智装疯依据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诽谤的故意,更不属情节严重,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宣告无罪。

1988年4月1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沈、牟又提起申诉。1989年1月2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沈、牟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4月25日通知两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申诉无理,予以驳回。本案至此最终画上句号,距涉讼文章发表已逾7年。

198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报道了本案的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

判决后的争论

此案在全国新闻界、法律界和社会各界引起很大反响。

有人认为,这反映了“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有了普遍提高,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

也有人说:“批评有一点失误就不行,一搞就是诽谤,动不动就上法院,这叫舆论监督怎么做?”

刊登“疯女之谜”一文的《民主与法制》,在沉默三年之后,从1988年第8期至1989年第2期,连续6期,在“全国第一起新闻记者被判犯有诽谤罪的案例”的总标题下,发表文章数十篇,对本案判决提出异议。除有关事实的争议外,涉及法理的,集中在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人辩护律师朱华荣、杨诚《如此先例 值得一议》一文说:“沈、牟两人写作、发表《谜》文的行为, 根本不具有诽谤罪的故意。所谓‘不听劝阻,坚持己见’,只能说明行为人行为决意的强弱,而不能说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也就是说,它只能证明两位记者对《谜》文所载消息的真实性有一定程度的确信,而不能说明他们明知这些消息是虚假事实。这就好比买西瓜时,旁人对你说这些瓜不熟,而你凭自己的观察和经验,确系好瓜,执意买下。即使是真的弄错了,难道就是故意买了生瓜?进一步讲,诽谤罪的定义以‘明知系虚假事实’为发生前提,不能证明‘明知’,故意又从何谈起?”由杨诚整理的全国知名刑法学家在北京大学座谈“疯女”一案的报道称:“本案关键问题之一,是沈、牟两位记者在写作及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时,主观上有没有诽谤的故意。我国刑法上诽谤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决意加以捏造和散布。这是在法学理论上早已明确了的概念。本案判决书以两名记者‘不听劝阻’为根据,认定其诽谤罪的故意”,但是“不听劝阻”,“只能说明他们确信自己根据调查作出的判断是正确的,而不能说明他们明知《谜》文反映的情况是虚假事实,不能说明他们有诽谤的故意。”曾经撰文批评“疯女之谜”的医生贾谊诚也撰文称:“记者出于同情受虐待妇女的义愤,由于缺乏精神病学知识,而后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写成的报道……只能属于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尚难属于‘故意诽谤’的范围。”

1989年1月16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制报》(上海市司法局主办)发表长文《〈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事实真相》,系统介绍了本案经过,并且按照诽谤罪的三个构成要件作了论证:

首先,在事实真伪方面,文章指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主要是以临床症状为依据,即以医学科学为依据,辅之以社会调查,认定狄振智当时确系精神病患者。同时经司法机关和有关单位反复调查,杜融根本不存在生活腐化问题。

其次,在行为人主观方面,该文认为: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客观行为,“明显地反映了他们在主观上具有诽谤的故意”。文章列举:一、《民主与法制》有位记者在1981年即根据狄振智的控诉等材料写成文稿,在6月23日召集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等单位有关人员征求意见,到会者一致认为不能否定狄振智过去患有精神病,须再作鉴定。狄控告杜“腐化”一事没有搞清,该文稿不能发表。这位记者将此情况告知沈涯夫,劝告他不要写稿子。二、在1982年12月18日《民主与法制》召开的座谈会上,上海市精神病防治院副院长林某指出:狄振智过去是有精神病的,我们当时的诊断是有依据的,仅凭大家发言就狄过去患有精神病的结论,未免太草率。沈、牟参加了此会,但始终不去精神病防治院作调查,就撰写《谜》文,说“疯女不疯”。三、沈、牟在采访过程中,不是客观地听取被调查人的叙述,而是强要人家证明狄振智没有精神病,杜融生活腐化。四、1983年1月初,狄振智所在单位上棉一厂党委负责人看了《谜》文小样后,明确告知沈涯夫“此文与事实不符”。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其五也指示“不要抢新闻”,“精神病问题,一定要有医生证明”。但沈、牟坚持要发。五、《谜》文发表后,遭到一些刊物批驳,陈其五也作出批示批评。市委宣传部发出停止刊登有关《谜》文争论文章的通知。其时,有位主治医生对狄作了检查,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并告知牟春霖。沈、牟又撰“悬念”一文,连同“谜”文投寄《妇女》杂志发表。……据此,文章指出,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是一目了然的,而且这种故意是持续延伸、不断强化的,明知是虚假的事实,仍然想尽办法使其散布,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是十分清楚的。

其三,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不仅情节严重,而且产生了恶劣影响。

与诉讼相关的媒体与主审法院这样在舆论阵地上公开辩论,在中国传媒史上可能是仅见的。

本案的历史地位

本案发生于中国开展法制建设的初期。1979年《刑法》第145条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我国自1949年以来首次就诽谤(即损害他人名誉)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而规定对名誉权等人格权予以民事保护的《民法通则》则是1987年颁行。

当时,新闻记者们似乎并未理会到法律会同自己发生什么关系。但是法律既然已经生效,那么新闻报道如果触犯了法律而受到惩处,就具有必然性。根据上述刑法规定,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公开传播有损特定他人名誉和人格的虚假事实、明知虚假却加以编造以贬损他人(直接故意)、情节严重这样三个要件。前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文章,就是围绕这三点来论证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的。

这篇被定性为诽谤的文章以及刊物的后续文字,确实存在着一系列致命伤:

――它挑战科学所认定的事实。全文所要说明的,就是“疯女”并非真疯,是在她的丈夫出于某种卑鄙企图的引诱和威逼下的伪装,所以是蓄意迫害。然而,疯女之疯,乃是积10余年医学治疗所认定的,而文章的依据,则是女方的诉说和有些群众的同情话语。为什么不对两者的可信度作一个基本的比较呢?

――它直接对特定人进行审判。本文所刊登的栏目叫“道德法庭”,表明它的宗旨就是要像法庭般地判断是非曲直,它对杜融加上“虐待妇女”等罪名,要将他“依法惩处”,而这并非媒介的职责。

――它将“卑鄙”、“伪君子”、“流氓”、“丑恶灵魂”等极端语词横加于对方,无视对方的人格尊严。

――它坚持错误,而且不给对方发言权。杜融曾经通过不同渠道向编辑部指出文章不符事实,要求发表他的回复予以澄清,但是没有被接纳。刊物持续声讨杜的“暴行”,企图淹没一切不同意见。

今天来看这真是匪夷所思,然而在若干年前这是常态。历史上,在当权者发动的一轮又一轮的“大批判”实即“大诽谤”的运动中,新闻媒体扮演着“阶级斗争工具”和“工具”的角色。无论是谁,一旦成为媒体“批判”的对象,就必定要蒙受任何恶言毒语的贬斥。在权力操纵下,批判的武器必定发展为武器的批判,“媒体”只是正式的前奏,所以媒体永远不会犯错;反驳媒体是不可想象的,会被视为“翻案”和“反扑”而受到“迎头痛击”。

拨乱反正,中国新闻界同全国人民一起从“阶级斗争”噩梦中苏醒。在此过程中媒体功不可没,但是它深深带着旧时代的伤痕。《民主与法制》也不例外。它自1978年在上海创刊以来,发表过不少拨乱反正、推动冤假错案和普及法律知识的好文章,声誉卓著,发行量曾达185万份,但是也出现了“疯女之谜”这样的败笔。

在新生的事物中往往可以找到历史的陈迹。“疯女之谜”案的悲剧性在于,作者和杂志社致力于清除旧的东西,然而他们因袭了旧的手段。他们热情行使来之不易的权利,但他们没有意识到旧时代给予的特权已经终结,这绝不是新时代真正权利的应有内容。那时要求分清特权和权利的区别也许为时尚早,他们头脑里还没有名誉、诽谤、人格尊严这一类概念(就是连19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里也查不到),但是法律既已出台,那么他们就只能吞咽过去“无法无天”时代遗留的苦果。

记者写报道也要“吃官司”?石破天惊,本案当时在新闻界引起极大震撼。

从这个意义上说,“疯女之谜”案对新闻记者和媒体不啻当头棒喝。本文作者曾经说过,“新闻官司”推动新闻媒介走出了阶级斗争的阴影。只要把今天类似题材的新闻报道同当时的流行文笔作一个简要的对比,就不难发现变化有多大,而变化正是自此案开始。人们明白新闻报道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两位记者为此付出惨重代价,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两位为中国传媒法治作出了特殊贡献,没有本案(当然会有别的案件),中国新闻媒体也许还会在“阶级斗争”的雾霾中冲撞更长的时间。

本案并非最终标尺

两位记者获刑之时,一位62岁,一位64岁。虽然没有入狱,但是被开除了党籍,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

由他们来承担本案全部责任,未免过于沉重。他们在上诉和申诉中一再提到,他们是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又在领导指示下深入采访,并由领导主持有关座谈会进一步核对事实,写成本文,经审核发表。事实上,两记者对狄振智和杜融都是素昧平生。狄振智到处投诉,曾有主管部门一位首长写信把她介绍到民主与法制社,由记者们接待处理。从内容看,“疯女之谜”一文相对还比较持平,毕竟还报道了杜融的申辩和狄振智厂方的意见,杜融十分反感的“在道貌岸然的外衣下竟藏着一颗卑鄙的心”这句话,据作者称只是复述狄振智的诉说。一些更加过分的话语来自刊物的后续评论、来信、座谈,显然不能算在两记者头上。

民主与法制社动用了一切可能的资源支持两记者应诉,为他们聘请了著名律师出庭辩护并组织了阵容强大的律师顾问团提供后援,向各方面发送“内参”寻求支持,以至在刊物上批驳法院的判决(这并不符合专业规范),但是也只能做到这些。

总体说来,“疯女之谜”的报道和后续文字应是民主与法制社的法人行为,两记者的采访报道应属职务行为。

两记者后来又在其它刊物上发表文章指责杜融,这是他们的个人行为。但判决书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还是“疯女之谜”一文。

在当时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和对诽谤行为的制裁只有刑事手段,本案立案时《民法通则》尚未颁布实施。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追究单位责任。这就是由两记者在法律上承担全部不利后果在制度上的原因。

如果走民事程序,按照《民法通则》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杂志社和记者应该列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按照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采纳了国际通行的替代责任原理,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由民主与法制社承担侵害杜融名誉权的责任。

最后,关于两记者是否具备诽谤罪的主观要件直接故意也不是无可商榷的。法院列举事实,说明被告人应该明知疯女真疯,却坚持指责自诉人迫害妇女,属于明知虚假事实而加以传播以贬损他人名誉,在逻辑上自可成立。但是作为辩护人的刑法专家、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朱华荣等提出“不听劝阻、固执己见”只能说明行为人具有很强的决意,而不是故意,也并非全无道理。接触过狄振智而认为她并非疯女的并非只有这两位记者,其中也包括前文提到的主管机关的那位首长,狄还在他家住了一段时间,我们可以批评他们缺乏精神病学知识,以感觉代替科学,但是不能说这些人都在故意造谣。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犯罪认定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确立了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按此标准,两记者是否具备直接故意,尚有可疑,那么按照在1996年刑诉法确立的“疑罪从无”原则,就很难作有罪判决。

当然不可以以今天的法律来否定过去的结论,而只是说本案如果发生在法制进一步健全的今天,可能就不是这样的结局。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本案判决也许是唯一的。

精神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王教授讲的”结合临床量表治疗强迫症患者”.在那次课中,我第一次全面接触到了如何誊写患者病历.

病历的誊写要体现以下几个部分:

1患者的一般情况.姓名,年龄,职业,籍贯,住所等等.

2主诉情况.即患者家属提供的有关患者的情况.

3患者的现病史.患者提供的有关自己的现在患病情况.

4患者的既往史.患者或家属提供的有关患者以前患病的情况.特别注意要确定,患者是否有器质性脑外伤,还要特别考虑患者是否有酒精依赖.

5患者个人史.包含有顺产与否,父母性格,生活环境,工作情况,学习情况,烟酒史,婚姻恋爱史,家族史等等

6精神科检查.意识障碍检查,感知觉障碍检查,思维活动障碍检查,注意力障碍检查,记忆力障碍检查,智力活动障碍检查,有无自制力检查,情绪情感活动障碍检查,意志行为活动障碍检查等等.

7量表测评,b超检验报告,x光检验报告等等.

据王健老师介绍,全部报告要在72小时内全部写完,其中任何一项没有完成,都要打回去从做,不能给患者确诊.

这部分的病历誊写要求介绍,只占全部实习教学内容的一小部分,大概只用了不到三十分钟的时间,但是我感觉它对我们医师来讲格外重要.它是医师确诊的主体思路,换句话说就是你医师的思路落实到哪一步,才能给眼前的个案定性的问题.病历的严谨与否能体现一个医院,一个医师医术水平的高低.也严重关系到确诊的准确性,直接涉及患者的就诊与治疗,干系重大.

在以往的教科书上,只是简单谈到要了解求助者的一般情况,躯体症状,心理症状,家庭支持系统结构,要辅助量表测评.但是.书本上的介绍没有王教授的介绍全面.王教授在课堂上明确强调以下几点.

1要凸现既往史.特别要注意排除器质性脑病对神经症的影响.比如肺性脑病,肝性脑病还有腮腺炎.另外不要忘记考虑酒药依赖.

2在个人史部分.(首先老师的层次划分就十分细致,比书本上的周到.另外老师特别强调)从小学到大学的学习生活部分问得要细,几乎是只要患者有挫折就要问为什么.在家族史里,要问父母两系三代内成员近亲婚配情况.

3精神检查部分要充分重视检查患者自制力有无.

还有就是病历报告上面有b超检验报告,x光检验报告.

以上几点是教科书上没有的部分或者没有强调的部分,而那些部分在临床实践中非常重要.按照老师介绍的病历誊写思路,给人以严肃,认真,科学,严谨的感觉.体现了人本的科学精神,值得患者信任的负责任态度.

精神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特殊临床表现;糜烂性胃炎;治疗

[中图分类号] R573.3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4721(2009)08(a)-199-02

一般慢性胃炎症状表现为上腹痛或不适、上腹胀、早饱、嗳气、恶心等消化不良症状[1]。笔者2006年1月~2008年12月共接诊慢性胃炎患者394例,其中36例少有上述症状,而是主要表现为少见的吞咽梗阻感、咽部异物感及顽固性呃逆等表现,胃镜检查报告均为慢性糜烂性胃炎。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36例中,男24例,女12例;年龄最小15岁,最大72岁,平均46.6岁;病程最短的2 d,最长的3年6个月。

1.2临床表现

以吞咽梗阻感为主诉症状的13例(占本组36.1%),主要表现为进食开始时即有咽喉、食管梗阻感,当进食一会儿后这种感觉症状减轻或消失,他们的胃镜检查报告均为不同程度的糜烂性胃炎。以咽部异物感为主诉的21例(占本组58.3%),表现为咽喉部有异物感觉,大多数类似于慢性咽炎症状,而检查咽炎不明显或没有,也类似于中医所称的“梅核气”, 他们的胃镜检查报告均为不同程度的糜烂性胃炎。以顽固性呃逆为主要表现的2例(占本组5.6%)持续呃逆2~5 d,2例胃镜均表现为全胃糜烂性胃炎(3级)。本组病例中慢性胃炎所表现的上腹痛或不适、上腹胀、早饱、嗳气、恶心等消化不良症状不明显。

1.3胃镜检查情况

本组全部病例胃镜报告为糜烂性胃炎。病变部位:单纯胃窦糜烂12例,单纯胃体糜烂8例,单纯胃底部糜烂5例,胃窦及胃体糜烂9例,全胃糜烂2例。有6例合并胃窦浅表溃疡或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病变程度:糜烂1级16例,2级13例,3级7例。

1.4幽门螺杆菌(Hp)检测

本组中有36例行快速尿素酶试验或呼气试验检测Hp,其中28例Hp(+),阳性率为77.8%。

1.5诊断及鉴别诊断

本组病例中,对咽部异物感为主诉的21例患者,首先排除单纯慢性咽炎;对吞咽梗阻感为主诉的13例患者,排除食管、贲门病变(如食管、贲门癌等)。均结合其他症状,如伴有或不伴有消化不良症状,参考胃镜报告及Hp检测结果,均诊断为慢性胃炎。

1.6治疗方法

本组均按慢性胃炎治疗,疗效肯定。

1.6.1一般治疗及心理治疗指导患者注意饮食规律,戒烟酒,宜劳逸结合,避免过度精神紧张和情绪不宁。对吞咽梗阻者解释与食管、贲门病变的不同点,消除患者恐癌疑癌心理。对咽部异物感的表现者的心理辅导也是一样,消除其精神顾虑。据情况适当应用调节神经功能药物,如谷维素、舒乐安定等药物辅助治疗。

1.6.2药物治疗对Hp阳性者,行根除Hp治疗,一般用奥美拉唑40 mg/d(或枸橼酸铋钾440 mg/d)、克拉霉素500 mg/d、阿莫西林2 000 mg/d,联用7 d。后继续应用抗酸药物或其他助消化或解痉药物。以吞咽梗阻为主诉症状者及以咽部异物感为主诉者,在应用抗酸药物基础上,多数联用促胃动力药物如多潘立酮(10 mg,tid),少部分患者应用解痉剂如普鲁本辛或山莨菪碱有效;而顽固性呃逆的2例患者,在应用根除Hp治疗基础上均应用解痉剂,并配合针灸治疗。在症状消除后仍继续按疗程服用根除Hp药物及抗酸药物。

2结果

回访36例中22例在1周内症状消除,12例症状减轻,2例无效。1周内症状缓解率为94.4%;半个月复查胃镜11例,糜烂程度减轻(由3级转2级、1级或2级转1级)6例(54.5%),病灶消除3例(27.3%),糜烂程度未变2例,半月胃镜报告好转率为81.8%;1个月后复查胃镜28例,糜烂消除18例(64.3%),减轻8例(28.6%),不变2例,1个月胃镜报告好转率为92.9%。

3 讨论

3.1诊断

从本组病例资料的数据(年龄、性别比、Hp阳性率等)看,与一般的慢性胃炎的特征无明显差别,这也说明这组特殊临床表现的糜烂性胃炎并非“特殊”,仅临床表现有所不同而已。从而提示我们在临床中如果遇有吞咽梗阻感、咽部异物感及顽固性呃逆等表现的患者应多从一个角度考虑,除从慢性咽炎、食管、贲门病变等疾病分析病情外,还应进一步做幽门螺杆菌(Hp)检测、胃镜检查[2]等,以减少漏诊、误诊现象。

3.2治疗

对这组特殊临床表现的糜烂性胃炎患者,除常规的抑酸或抗酸治疗、胃黏膜保护、根除Hp等治疗外,一方面要指导患者戒烟酒、注意饮食规律;另一方面积极进行植物神经功能的调节,消除心理因素和精神顾虑。

3.3病因机制的探讨

为什么有些慢性胃炎患者会有上述这些特殊的临床表现呢?①北京协和医院消化内科柯美云教授等对“肠神经系统”的研究发现:肠神经系统虽然受中枢神经系统的调控,但它有独立的反射弧,具有整合功能,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参与调控其比邻效应器的功能。如果消化道受到伤害性因素的攻击,就会直接扰乱消化道内环境和肠神经系统,引起胃肠功能紊乱,致使肠神经系统不能正常地进入工作程序,从而导致一系列消化道症状,这一情况不仅见于功能性胃肠病, 也见于器质性胃肠病。②慢性胃炎患者出现呃逆的表现,这可能与呃逆的发生机制有关:呃逆的发生是受延髓呼吸中枢的控制,是由膈肌不自主的间歇收缩运动引起的,是一种神经反射动作,其反射弧[3]向心路径是迷走神经、膈神经及第6~12胸交感神经向心纤维;中枢是第3至第5颈髓的膈神经、脑干的呼吸中枢、延髓网状结构和下视丘间相互作用;离心路径是膈神经、声门及呼吸辅助肌的离心纤维。当胃部的不适刺激经迷走神经或膈神经的感觉纤维传入中枢,或者中枢疾病使膈神经的运动纤维传出冲动增多,均可引起呃逆[4]。③至于吞咽梗阻感、咽部异物感等表现,笔者认为同样可用吞咽神经及支配食管-胃蠕动的迷走神经的异常调节来解释。笔者推测食管-胃蠕动的“起搏点”在咽部或上食管括约肌(UES)上端。部分慢性胃炎发生后,支配食管-胃的迷走神经异常调节“起搏点”,致起搏推迟或上食管括约肌持续收缩时间延长,或致口咽部迷走神经传入异常,从而导致吞咽梗阻感或咽部异物感。

胃肠疾病与神经调节有着密切的关系。特殊临床表现的胃炎的机制有待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叶任高,陆再英.内科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381.

[2]任正芝.糜烂性胃炎158例临床分析[J].陕西医学杂志,2001,30(6):378.

精神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前不久,朋友介绍一位病人来我处。这是一名中学女老师,最近一个多月经常感觉一些“妖魔鬼怪”在打她、掐她、折磨她。刚开始这些异样感觉只是晚上出现,最近白天也不得安宁,扰得她痛苦万分。

像这种没有精神刺激现象而突发精神症状的情况,医生首先会想到大脑是否有占位性病变。但经CT等检查,脑部并没有发现器质性病变。进一步了解,得知病人在四个月前的一次例行体检时发现肺部有—团“阴影”,疑为“肺癌”。因不愿接受手术治疗,遂使用泼尼松、硫唑嘌呤和环孢菌素A等免疫抑制剂和激素治疗,几周后便出现了上面提到的精神失常表现。

能够引起精神失常的原因很多,除了精神心理因素外,还包括中毒、颅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老年性痴呆等;寄生虫病也是其中之一,如疟原虫、血吸虫、脑囊虫、弓形虫寄生于脑部时。

近年来发现,一些寄生虫寄生于人体,既没有症状,也不被常规的检测方法查出来,即处于隐性感染状态。一旦人体免疫功能下降,虫体就会大量繁殖增生,产生很强的致病力,使人出现一系列症状。这一类寄生虫,医学上称为机会性(或条件性)致病寄生虫,由机会性致病寄生虫引起的疾病则称为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目前报告的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有弓形虫脑炎、卡氏肺孢子虫肺炎、隐孢子虫腹泻、利什曼原虫感染腹泻、微孢子虫感染腹泻等。

针对这位病人的情况,我建议她去做相关检查。通过血清学特异抗体检查,最后确定为弓形虫隐性感染,因使用了激素和免疫抑制剂,导致弓形虫大量繁殖而引发精神病。病因明确后,使用乙胺嘧啶、螺旋霉素等药物杀灭弓形虫,她的幻视、幻觉逐渐消失。

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是怎样引起的

近年来,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的报告日益增加,已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产生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的主要原因是人体免疫功能下降,如艾滋病病毒引起人类免疫细胞如T淋巴细胞严重缺失,从而导致原本寄生于人体肺内的肺孢子虫大量繁殖,产生发烧、咳嗽、呼吸困难等肺炎症状。有调查表明,艾滋病肺炎中,80%是孢子虫肺炎。

艾滋病感染者肠道内如有圆孢子虫寄生时,常可使圆孢子虫大量繁殖引起暴发性腹泻,与一般圆孢子虫引起的腹泻相比,其病程大大延长,病情也重得多,并可以转变成慢性。

有学者报告,弓形虫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感染一般都是无症状的隐性感染,但是,当艾滋病病毒受到各种微生物激活时,则大量复制,破坏人体的免疫细胞,形成免疫缺陷。其中弓形虫就是一种激活因素。弓形虫脑炎在艾滋病流行前很少见,在艾滋病流行后明显增加,表明弓形虫已成为艾滋病的一种严重机会性感染,占各种感染的10%。

除艾滋病外,随着器官移植和医源性免疫抑制剂的运用,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的发病有明显增加的趋势。如有人报告62名患者在肾移植后,有12人并发弓形虫感染。还有人报告5名肾移植者在术后口服泼尼松、硫唑嘌呤和环孢素进行排异治疗期间,均发生卡氏肺孢子虫肺炎。

如何预防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

最重要的是,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长期、大量使用激素前,及对艾滋病、肿瘤病人进行治疗前,常规进行机会性致病寄生虫病的检查,阳性者及时给予治疗,待控制这些寄生虫病后再进行下一步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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