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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LED球泡灯行业调研报告 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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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产研LED研究所(GGII)通过对国内几百家主要LED球泡灯企业的实地调查,结合对国内外LED球泡灯行业领军人物的面对面采访,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本报告的编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依据。
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GGII编制了《20xx年中国LED球泡灯行业调研报告(第六版)》。本报告对中国LED球泡灯的发展特点、主要产品、市场规模、价格变动、投资机会及建议、市场发展趋势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高工产研LED研究所(GGII)希望通过切切实实地调查,深入研究分析,为企业、投资者、证券公司以及想了解LED球泡灯行业的人士,提供最准确最优参考价值的LED球泡灯行业数据及调查报告。
中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实证调研报告(下) 第二篇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wWw.meiword.cOM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中国国情二者并重,都占28. 81%。调研组认为,采行这一模式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但这一措施可以使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同一高度的诉讼平台上进行司法较量,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3.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程序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限地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对于鉴定过程不合法、检材不合法或者鉴定人不适格等各种非法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课题组针对五类司法主体进行了调查。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受调查主体中,有87.8%的人认为非法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9.49%的人认为不一定排除,应当因案而异;2.71%的人反对将其排除。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8名法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9.47%;有6名法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7. 89%;有2名法官直言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2.63%。在填写问卷的87名检察官中,有79名检察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90. 8%;有7名检察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检察官总数的8.05%;有1名检察官选择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1. 15%。在律师群体中,共有61名律师参与该项调查。其中,有56名律师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91.8%;有3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4.92%;有2名律师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总数的3.28%。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中,17人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0.95%;有4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9.05%;没有鉴定人表示反对排除。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3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人表示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占总数的16%;另有3人对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持否定态度,占总数的6%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市,共有127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9.44%;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2人,比例为8.45%;选择不排除的有3人,比例为2. 11%。在青岛市,有5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5.51%;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0人,比例为14.49%。在呼和浩特市,共有73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6.9%;选择因案而异的有6人,比例为7. 14%;选择不排除的有5人,比例为5.95% 。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对待非法鉴定结论是否排除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绝大部分的司法主体倾向于排除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三个调研城市,还是在职业利益各异的五类司法主体之间都没有本质性的分歧。因此,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调研组认为应当设立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规则,以填补目前鉴定立法的空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4.辩护人鉴定程序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文中对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一方在庭审之前对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的知悉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接近半数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无法查阅到与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要着力改善这一现状。
关于获取控方鉴定结论的最有效方式,呼和浩特市接受调查的28名律师中,有13名律师认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最为有效,6名律师认为通过检察院移送到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最为有效,还有9名律师认为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最为有效;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2名律师中,有10名律师选择了庭前开示程序,2名律师选择到查阅相关案卷;市26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有5名律师选择“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有4名律师选择“通过检察院移送到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有15名律师选择“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有2名律师选择“其他方式”。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三个调研城市的律师对于该问题的改革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青岛市的律师群体绝对多数赞同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其比例高达90%。市也有近70%的律师赞同这一主张,其后依次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到阅卷和其他方式。呼和浩特市,律师的主张在几个选择之间趋于平衡,没有某项方式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相对而言,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是呼和浩特市律师认为的最佳选择。
综合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直接到检察院阅卷”的比例为30.3%,“通过检察院移送到的案卷材料中查阅”的比例为15.15%,“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的比例为51.52%,“其他”的比例为3.03%。
上述比例数据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其选择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来获取相关的鉴定信息,这一比例超过了通过检察院移送案卷查阅和直接到检察院查阅的总和。可见,律师群体是希望通过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的知悉权,而不是把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与之利益相对或相关的国家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方面。该组数据所反映出的这一信息也可以体现出律师群体对鉴定制度改革措施具体设计思路的选择,即摒弃现行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依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诉权。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改革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但课题组认为,当前最突出的是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为此,课题组针对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否有明确的鉴定次数的限制性规定问题,面向五类司法主体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在290名受调查群体中,有165人选择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以内,比例为56.9%;有46人选择不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即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1次,比例为15.86%;有40人认为无需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只要案情需要,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重复鉴定,比例为13.79%;有39人认为重复鉴定的次数需要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得过于严格,只要限制在3次之内即可,其比例为13.45%。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76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法官中,有1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0.27%;有37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8.68%;有14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8.42%;有10名法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3.16%。在83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10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2.05%;有52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2.65%;有13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5.66%;有8名检察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9.64%。在6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7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1.48%;有41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7.21%;有4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6.56%;有9名律师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4.75%。在2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鉴定人中,有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3.81%;有9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2.86%;有2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9.52%;有5名鉴定人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23.81%。在49名填写调查问卷的侦查员中,有9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8.37%;有2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53.06%;有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2.24%;有8名侦查人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6.33%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市参与调研的142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有22人,占总数的15.4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76人,比例为53.52%;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23人,比例为16.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21人,比例为14.79%。在青岛市参与调研的66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5人,占总数的7.58%;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6人,比例为69.7%;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12. 1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7人,比例为10.6%。在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81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46%,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3人,比例为53.0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9. 88%;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11人,比例为13.58%。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以2次为限进行重复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其次分别为不得重复鉴定、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和无需限定次数。这一顺序在各调研城市之间也大致相同。可见,从比例变化的趋势而言,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对目前实践中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问题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对待该问题的总体评价是相似的,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群体的意见。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鉴定人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很有特点。一方面,在五类群体中,仅有鉴定人群体选择“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20%,为各群体之中的最高比例。另一方面,其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比例也是五类群体中最高的,其比例与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说明在鉴定人群体中,存在两种司法理念,这两种理念源于其对司法鉴定制度性质理解的差异。一种理念认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追求其本真的面目,因此,只要案情需要,就不需要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而是以获得最终结论为目标。与之相对的理念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嵌套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子程序,因此,司法鉴定的诸多原理和理念都要顺应刑事诉讼的原理和理念。“定纷止争”的程序设计根本不允许将司法鉴定无限制地重复下去,因此其选择不允许进行重复鉴定。
(四)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自《决定》颁布至今已逾三年的时间,从上文对鉴定体制实施现状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控辩之间难以实现鉴定程序的平衡和对抗。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体制的改革方向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
1.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改革
关于鉴定人的选任方式,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7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0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1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13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10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1名法官认为由检察机关指定较为合适,23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适。综合三地调研的数据,在全部接受调查的法官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的,占56.31%,主张合议庭指定的,占28. 85%,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14. 13%,主张由检察机关指定的,占0.71%。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6名鉴定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最为合适;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司法机关指定最合适,4人认为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最合适;市有39名鉴定人选择“合议庭指定”;有8人选择“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人选择“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综合三地调研数据,在鉴定人群体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鉴定人的占55. 18%,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31.67%,主张由合议庭指定的,占31. 67%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法官群体和鉴定人群体都支持通过控辩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鉴定人,两个群体对该改革措施的支持比例大致持平。有所差别的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之外,法官群体倾向于通过合议庭指定的方式确立鉴定人,而鉴定人群体则希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鉴定人。
第二,从地域差别进行,在法官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法官的主张没有本质性的差异。都是首先支持控辩双方的协商确定,其后依次为合议庭指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在鉴定人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鉴定人的主张差别较大。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市和青岛市的鉴定人都倾向于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案件的鉴定人,而呼和浩特市的鉴定人群体则更倾向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来确立鉴定人。
第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方式确立案件鉴定人的改革主张,在法官群体中,只得到了占总数0.71%的法官的支持;在鉴定人群体中,没有人支持这一主张。这说明,无论是鉴定人群体还是法官群体,都是倾向于在鉴定人选任的程序中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大致平衡,并且通过这种控辩力量的平等对抗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
2.当事人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现行鉴定体制下,当事人缺少必要的鉴定辅助是导致当事人极少对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事项,如何辅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和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其辅助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据课题组对检察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调查,在检察官群体中,明确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专业鉴定人员帮助的有74人,占填写问卷的检察官总数的86. 59%。认为是否得到鉴定人辅助无关紧要或明确不希望得到帮助的有11人,比例为13.41%。在律师群体中,有59名律师表示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专家的协助,比例为96.72%。持相反意见的律师仅有2人,占填写问卷的律师总数的3.28%。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代理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代理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代理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注释:
{1}参见司法鉴定管理局编写《保障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进一步推动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页86。
{2}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0人没有说明自己的学历情况,故将该10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3}在被调查的法官中,有11人没有说明自己工作年限的情况,故将该11人排除于该项统计结果之外。
{4}在76名法官中,共有63名法官选择办理的很多或较多案件涉及刑事司法鉴定;在87名检察官中,共有72名检察官选择该项;在54名律师中,有21名律师选择该项;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44名侦查员选择该项。
{5}呼和浩特市法官认为落实较好的有13人,落实一般的有2人,落实较差的有3人。检察官的数据依次为4人、7人和2人。律师的数据依次为12人、12人和2人。鉴定人的数据为2人、6人和0人。侦查人员的数据为15人、0人和1人。
中国银行货币政策调研报告 第三篇
关于中国银行 货币政策的调研报告
对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存在广泛的争论。理性预期学派认为,人们可以预期到货币政策的变动从而改变其行为,导致货币政策的失效,即"卢卡斯批评"。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学派对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样表示怀疑,认为银行应放弃"相机抉择"的货币政策,而遵循既定的规则。凯恩斯学派认为,在低利率情况下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是无效的,即存在"流动性陷阱"。尽管如此,新凯恩斯学派认为价格和工资具有"粘性",而且信息不充分,这就使得货币政策很可能是无效的。开放经济条件下,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新的挑战。一个国家如果允许资本流动,就不可能同时实现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保持固定汇率,这就是著名的"克鲁格曼不可能三角"。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还有一层涵义,即要保持货币政策的主动性和必要的性。简单地说,要实现物价增长控制目标,就必须加强其他目标特别是财政财务约束,即把货币政策目标放在更加优先的地位。这在实行通货膨胀目标制的经济体中尤为如此。
尽管对货币政策是否有效存在争论,但在一些方面经济学家已有共识:良好的微观经济环境、银行的性和公信力以及有弹性的汇率体制,对提升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尤为重要。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微观基础之上的,所谓货币政策的微观基础指的是各微观主体能够遵照市场经济原则行事,对宏观经济变量较为敏感。在我国,情况却并非如此,许多经济部门垄断所带来的高利润使得企业自身资金充裕,不需要太多的外部。这些企业对利率变化的敏感性差。此外,从要素市场情况看,地方拥有大量的土地和银行资金,为了追求经济的短期发展,地方往往以低价给企业土地和贷款。这无形中减少了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其利润率。如果该企业是内资非出口型企业,就会因为高利润率引起投资冲动。如果该企业是出口或外商投资企业,则不但会引起投资冲动,而且会因为出口增加和外资流入引发外汇储备的积累。因此,财政分权、企业利益分配格局都会对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产生影响。
当前经济金融发展面临的形势极为复杂。全球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变化逐渐增多,我国经济回升向好的势头进一步巩固,但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更加迫切,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依然艰巨。
按照党、的统一部署,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要把握好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着力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提高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维护金融体系健康稳定运行。总量适度增长。要继续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业绩考核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把短期目标和中长期发展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信贷资金的相对均衡投放,促进全年货币信贷调控目标的实现。要加大金融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继续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政策对经济社会薄弱环节、就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等方面的支持,努力缓解农业和小企业难的问题。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新开工项目的贷款。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积极扩大直接。研究建立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潜在系统性风险。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第四篇
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
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形成既无“权力”又无“法力”。
2、现行旅游体制难以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特别是国营旅游企业,面临着与全国国营企业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如何转换经营机制的问题。
3、旅游业发展到如此规模,但“旅游法”以及与旅游相关的法律,如“饭店法”、“旅游安全法”、“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法”等至今未。与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体系日趋成熟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使旅游业发展的许多问题无法确定下来,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能法定化,旅游的范围、旅游管理职能的划分等长期以来有争议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从微观上讲,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旅游市场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损害企业利益,推销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旅游者,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改变旅游日程;导游不导,擅离职守,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餐饮质量低劣,不符合卫生标准,甚至出现食物中毒;“黑导”、“黑车”、“黑摄影”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景区商贩尾随兜售,强买强卖,致使景区秩序混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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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市场出现的这些问题,无论是宏观的还是微观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从法律的角度看,这些联系都带有某些法律上的特点,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这是因为各个主体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如果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即会引发出法律问题。如旅政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实施管理行为时,侵犯了旅游企业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违法对其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旅游企业未向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标准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旅游职工个人原因所造成,企业则要追究个人的法律责任;旅游者在游览过程中进行违法活动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也会要求直接责任者担当法律责任等。因此在市场经济下,在法制的国家里,一切问题都有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
二、必须对旅游市场进行调控。
旅游业的调控是指为实现旅游业供需总量的平衡,保持旅游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而对旅游市场进行的调节和控制。为什么在建立市场经济中还要提出旅游市场调控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旅游业的特性决定的,旅游业是一项综合性、依托性极强的行业,它的涉及面之广,覆盖面之大,是其它行业无法比拟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着它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只要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市场风吹草动,都会对旅游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旅游供给是由旅游需求所决定的,而旅游需求只能通过旅政管理部门收集各种信息,经过综合分析才能从宏观上把握旅游需求的脉络,指导旅游供给的发展。而旅游业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产业部门,旅游业内部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行业存在客观比例,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而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有一定的时间差,旅游企业及个人掌握的信息不灵,微观决策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一旦决策失误,就可能出现结构失调,浪费了旅游供给,损失了效率,所以单靠市场本身调节不能保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旅游业来说,调控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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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功能有缺陷。例如,有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如兴建道路可以带来附近地价上涨,同时可以使道路附近的旅游企业的地理区位升值,还有旅游饭店及旅游景点建成后,附近的旅游企业也因此受益,出现所谓“搭车”现象;有些旅游企业的活动会造成外部主体的经济及其它方面的损失而得不到补偿,如:娱乐场所对附近居民的干扰情况,旅游景点的开发,可能由于保护措施跟不上,容易造成环境污染,我国接待的旅游者大多来自发达国家,他们的消费水平高,可能会引起国内一部分居民的模仿和攀比,形成“消费早熟”,最终可能拉动旅游区的物价上涨。这类外部影响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得到补偿和纠正。
3、我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旅游资源分布比较分散,且周围环境较差,而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有限,只有通过旅政管理部门总体考虑,用有限的资金重点地逐步开发,才能形成我国旅游业的“拳头产品”,才能在强手如林的世界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旅游市场的这些特点阐明了调控的至关重要。因此只有发挥旅游机构的调控作用,才能保证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三、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
综上所述,旅游业实行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如何才能有效地对旅游业实行调控呢?笔者认为法制是实行调控的根本手段,这是因为:
1、调控的模式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其核心是对市场的调控,而法制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主要手段(另外两个分别是:监督体系、同业之间监督和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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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旅游业调控也必须用法律手段。而且市场经济法制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为我们依法调控旅游业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1 2 3 4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调研报告 第五篇
网贩用户整体男性偏高
网络贩物已成为中国网民的一种普遍行为,丌论是在PC端还是在移劢端,20xx年中国网贩用户属性均已基本接近整体网民。其中,从性别分布来看,男性用户略高于女性,丏移劢端相对更高。
艾瑞分析认为,这一方面不中国整体网民男性占比稍高的特征相符;另一方面也不中国女性多使用配偶(戒男朊友)注册账号迚行网络贩物的习惯有关,其原因戒者是便于男方迚行支付货款、戒者是便于将商品配送至男方地址由男方搬运回家等等。
PC端网贩频次相对较高
20xx年中国网民已基本养成网络贩物习惯,丌论在PC端还是在移劢端,约八成用户平均每月至少网贩1次。此外,网贩用户在PC端的贩物频次相较于移劢端更高。艾瑞认为,这不网贩从PC向移劢端发展的历史迚程有关,随着移劢网贩的快速发展,网民移劢端贩物行为的逐步养成和移劢贩物场景的丌断延伸,移劢端网贩频次将会逐步上升。
六成网贩用户绊常访问的电商App个数为2-3个
中国茶叶市场调研报告 第六篇
一、摘要
中国是茶叶有发源地,茶区分布广、资源丰富,茶叶种类之多堪称世界之最。在国内,茶类消费者为中老年人居多,但年轻人占据的比例也逐渐加大,说明茶在年轻人的消费中有了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国茶叶出口主要有六大国际市场,分别是摩洛哥、日本、美国、欧盟、、中东地区。由于国际市场质量门槛越来越高等原因,中国茶叶市场发展受到了阻碍,但从总体来看,我国茶叶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总体向上的趋势从未改变。相信随着我国茶叶种植、生产水平的迅速提高,产品安全体系日趋完善,我国茶叶的优势会越来越显现,世界各国对我茶叶的消费会逐步增加。
二、调研的背景和目的
1、调研背景
商品经济的日益的发展,我国的外贸份额越来越大,其中不可或缺的传统的商品茶叶市场也相当的活跃。
2、调研目的
更好的研究我国的茶叶市场,以点看面了解中国的市场行情,
三、调研采取的步骤和方法
一)通过上网查阅相关资料了解中国茶叶的品种及其分类
二)对国内市场进行调研,获取国内消费者对茶叶的需求情况和市场主要卖点。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渠道获得:
1、通过上网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国内茶叶市场行情,获取相关数据。
2、通过查阅有关书籍、报刊,详细了解情况
3、走访一些茶叶销售店,询问一些社区的消费者
4、学校学生的意见和想法
三)详细了解我国茶叶的出口现状及出口目标市场,主要渠道:
1、通过互联网了解我国茶叶的主要出口国对象及其出口特征
2、根据其出口特点制定营销方案
四、调研情况介绍
一)中国茶叶概述
1、茶叶分类
我国茶叶基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基本茶类,一种是加工茶类。其中基本茶类又可分为六类:绿茶、青茶、红茶、白茶、黄茶、黑茶。加工茶类可分为花茶、果茶、紧压茶、保健茶等。
1) 绿茶
以制作方法不同可分为:
A、炒青绿茶:眉茶、珠茶、细嫩炒青;
B、烘青绿茶:普通烘青、细嫩烘青;
C、晒青绿茶:滇青、川青、陕青、黔青、桂青;
D、蒸青:煎青、玉露;
2)青茶(乌龙茶)
以制作方法不同可分为:
A、闽北乌龙茶:武夷岩茶、闽北水仙、乌龙。
B、闽南乌龙:铁观音、永春佛手、闽南水仙、黄金桂、闽南包种。
C、广东乌龙:凤凰水仙、包种、铁观音、乌龙。
D、乌龙茶:木栅铁观音、文山包种茶、洞顶乌龙茶、白毫乌龙、竹山乌隆、梅山乌龙。
3)红茶
以制作方法不同可分为:
A、小种红茶:星村小种、正山小种、人工小种、烟小种。
B、工夫红茶:滇红、祁红、川红、宜红,闽红。
C、红碎茶: 叶茶、碎茶、片茶、末茶。
4)白茶
制作方法不同可分为:
A、白牙茶:银针白豪,
B、白牡丹。
5)黄茶
以制作方法不同可分为:
A、黄牙茶:银针
B、黄小茶:毛尖
C、黄大茶:大叶青
6)黑茶
以制作方法不同分为:
A、湖南黑茶:黑砖茶、黑毛茶。
B、湖北黑茶:面茶、里茶。
C、四川黑茶:四川边茶、康砖、金尖。
D、滇桂黑茶:云南普洱茶、六堡茶、白牛茶。
二)茶叶的市场
1、茶叶市场的特点
通过市场的调查发现我国的茶叶市场有很大的漏洞缺陷,走访的一些茶叶经销商透露说先进茶叶种类相当的多,而且很多都是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价格也是经常地变动。
1) 茶叶种类多样
中国是茶叶有发源地,茶区分布广、资源丰富,茶叶种类之多堪称世界之最。现有红茶、绿茶、青茶、黄茶、黑茶、白茶六大茶类之分;具体到某种茶叶又有细分,如红茶有工夫红茶、小种红茶,绿茶有烘青、炒青、蒸青等;就质量特征而言,同类茶叶也有名优茶、大宗茶的区别。并且,各地的区域环境、气候、茶树品种、栽培方式、制茶工艺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如工夫红茶的滇红与祁红的质量差别、闽南(北)乌龙茶与乌龙茶的质量差异等。
2) 茶叶价格波动大
由于我国茶叶种类、质量的差异性,茶叶质量缺乏国家标准来统一规范,高品茶的质量级别较为混乱,售价较为模糊。面向渠道经销商的出厂价、批发价尚能保持相对稳定,而面对消费者的零售价,往往随意订价、茶价畸高或是价质不符,消费者无从判断商品茶的真正价值及真实价位。
3) 茶叶品牌杂乱
目前,商品茶价格缺乏诚信,茶叶品牌过少,消费者对商品茶的质量和价格,往往是无所适从、一头雾水,无法判断产品的真伪、优劣和真实价位。由于茶叶企业经营规模小、品牌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方面投入不足,导致茶叶市场运营不规范、质量不稳定,消费者购买力受阻,从而制约了茶叶市场的深度拓展。
4)茶叶的升值空间大
包装茶增值空间大、盈利性强。品牌包装茶的开发商机,为茶叶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茶叶作为快速消费品面对着多还元化市场,市场的定位与细分要求茶叶包装应符合现代消费理念的变化,从包装材质、外形、装饰、规格及包装需求的系列化包装机。茶叶包装应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同时,重视与国际包装惯例接轨,
2、茶叶市场消费对象情况
1)茶叶消费者年龄结构
经调查发现,茶叶的消费年龄结构主要是在45岁以上的中老年人阶段,是茶叶的主流消费者,与此同时我们发现15-25岁的年轻消费者也占据了比较重的比率。
2)茶叶消费群体特征
经调查发现,茶叶的消费群体主要是集中1000—20xx收入阶段的消费者。(此资料是阅读书籍得知的)
3)茶叶消费者消费习惯调查
调查发现,茶叶倍受人们的推崇,喜欢饮茶的消费者占到76% 的比重,人们对茶叶喜爱有加。
4)消费者对茶叶产品价格认同情况调查
调查发现,消费者购买茶叶的价位约为200-400,而400元以上的中高档茶叶也占一部分很大比重。这说明市场正引导茶叶市场向中高档茶发展。
5)茶叶消费者饮用频率
通过调查发现,一半以上消费者几乎每日饮茶,茶叶成为日常生活的休闲方式,饮茶更成为大部分人们每日必修。
6)消费者茶叶功能关注度调查
个人喜好占最大比重47%,其次送礼茶、礼品茶也成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发展起来。
7)茶叶消费的区域差异调查
大部分的茶叶小群体分布在广东江浙等沿海一带,受其气候天气的影响以及一些历史文化背景的熏陶。
三)中国茶叶出口现状
目前茶叶年产量超过百万吨的国家主要有印度、中国、斯里兰卡等。世界茶叶三大出口国是印度、中国和斯里兰卡,主要进口国为、英国、美国、巴基斯坦等。
20xx年,我国取消茶叶出口配额。同年5月,日本实施新的 “肯定列表制度”。20xx年1月欧盟发布了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新标准涉及范围广泛。其中有些标准是针对我国农药的使用情况而做出的调整。据统计,我国茶叶出口品种以绿茶为主,绿茶出口量占整个世界绿茶贸易量的90%左右,显示我国的绿茶影响着国际绿茶市场价格。自20xx年起,我国绿茶出口总量占出口茶叶总量的最低达60.9%,最高达77.5%。全世界茶叶销售总量中,红茶占多数,绿茶次之。进口茶叶总量的90%均是红茶,中国红茶对的出口表现不佳。
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的笼罩下,20xx年我国茶叶出口逆势上扬,据海关统计,20xx年我茶叶出口量30.3万吨大关,首次突破30亿大关,同比增长2%,一举打破了近5年来始终在28-30万吨之间徘徊不前的局面;出口金额7.05亿美元,突破7亿美元大关,同比增长3.3%,实现了全国茶人期盼已久的历史性双突破,总量和金额连续6年创历史新高。
五、问题及建议
我国茶叶出口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茶产业出口主要问题是:
1.随着茶叶出口经营权和出口配额的逐步放开,茶叶出口企业逐步增多且优劣混杂,少数企业为追逐眼前利益在出口中低价竞销、以次充好,不但严重扰乱了国内经营秩序,使得茶叶出口价格整体下滑,茶叶出口全行业利润水平难以保证,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我国茶叶在海外市场的口碑。
2.茶树种植农户平均每户仅有茶园1亩左右,种植水平低,良种普及率比起其他主要产茶国低很多。全国仅加工茶叶的茶厂达六、七万家,平均每个茶厂年加工茶叶仅10余吨,一些小型加工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生产效率低下,原料安全难以保证。
3.国内外检验标准不统一,科研人才队伍、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茶业发展的支持体系不健全。茶叶生产整体水平仍有待提高。
4.由于茶叶出口企业走上市场经济道路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我国目前尚缺乏真正意义的茶叶行业龙头企业和全球知名品牌。我国主要茶叶出口企业目前已发展出不少自有品牌,骆驼牌还曾荣获颁发的优秀出口品牌奖,但由于当前茶叶出口企业规模与世界知名企业相比仍然偏小且缺乏国外市场分销渠道,目前还难以凭借自有品牌占领国际市场,企业多以定牌生产等方式为外商供货。我国要发展成世界茶叶强国,离不开行业中龙头企业的带领,也离不开龙头企业带动下的品牌战略。中国茶叶出口发展到现阶段,如单纯依靠茶叶企业自身发展,想完成以上目标需要经过漫长的培育阶段。要想在最短时间内培养出自己的龙头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则需要和行业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帮助他们走出整合行业资源的第一步。
六、小结
一)针对上述问题,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茶叶产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虽然面临许多困难,但总体向上的趋势从未改变。
1、避免少数企业的劣质茶叶损害行业形象。
2、大肆的宣传中国的茶文化史,通过间的交流传播中国茶的千年文化;
3、加强与主要消费国行业组织的联系,沟通行业信息,帮助中国企业了解海外市场最新趋势;
4、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拓市场;
5、为培养中国茶叶核心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中国茶叶行业地位和质量声誉,打造中国茶叶行业的新形象,茶叶分会已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国茶叶出口行业集体标识。
6、为尽快消除海外市场对我国茶叶的错误认识,我们呼吁部门、行业组织和茶叶企业共同对我国茶叶形象进行大规模宣传,包括在主销市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行业推介会、中国茶叶品评会、免费品尝活动及宣传资料发放,打造我国茶叶整体形象。
二)茶叶营销策略
1、品牌形象
品牌形象的定位及宣传推广:茶叶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产品质量特性及市场营销需求,进行科学、明晰的品牌定位,保持品牌形象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成长性。茶叶企业的宣传应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加强社会协作、分销渠道、市场终端等途径的品牌展示;并通过广播电视、平面媒体(报刊)、户外、互联网及茶博会和茶叶节等途经,针对性地宣传推广茶叶品牌。
2、产品开发
茶叶企业的经营定位,决定了产品开发及产品线的规划设计与走向。目前,许多茶叶企业产品结构较为单一,名优茶与大宗茶、内销茶与外销茶等经营进于细化,到20xx年我国规范管理的公司大都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一体化的国际市场将对茶叶产品的开发定位和策略提出更高的要求。茶叶市场的高端产品(名茶)的开发有利于品牌塑造,中低端产品(优质茶、大宗茶)则是提高市场份额和盈利之源。茶叶企业可根据货源供应、经营规模、市场需求等因素调整优化产品结构。商品茶经营档位不高偏废,可以各有侧重,经营范围也不宜过广,避免经营品类过多过滥,以及产品特色和诉求点不明晰。并可根据快速消费品的营销特点,加强市场调研和产品研发的力度,保持茶叶产品线和创新现延伸,从原料、加工工艺与设备、包装等方面人手不断推出新品,以满足细分市场的消费需求。
3、商品茶价格的调整
价格因素直接影响到商品茶的市场竞争力、市场份额与经济效益。高端途径及消费群相对固定,礼品馈赠比例很大,价格弹性小,从而订价较高,以保持名茶的珍贵形象。中低端产品(大宗茶)属于大众消费品,价格弹性大,应坚持薄利多销、走量为主的订价原则,追求批量化的规模效益。
加强销售渠道及终端的价格管理与监督,实施商品茶批发、零售的指导价,鼓励、引导经销商遵循行业价格规则。避免售价畸高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及出货量减少,或者是低价批零、跨区冲货而引起的价格混乱、品牌形象受损。确立商品茶良好的价格稳定与互利,从容应对原料收购、产品销售中的价格战。
4、市场促销
市场促销包括渠道促销和消费促销两个层面,渠道促销主要有提高铺货率、销售费用率、返利率、销售资源分配比例,提供渠道及终端形象设计与宣传支持等。茶叶市场促销以消费促销为主,首先要加强区域市场、目标消费群的调研及信息反馈,深入消费者层次、茶叶消费程度、成长潜力、消费传统或倾向。根据市场调研结论,结合产品特点和市场竞钕需要,针对性地确定促销推广方案。
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第七篇
20年两节期间,农民工到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支付个访、集访共20余件次,涉及金额1201。1万元。20年两节期间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率上升了15。9%,金额上升10。8%,人数上升51。7%。不包括农民工到区城乡建设委,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农民工问题,堵高速路口等方式,在城区发生一次。城区堵交通干道的行为在北环路,三环路数次发生,同邦。国际城数次发生民工拉标语、敲盆子等方式上街。
二、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此类现象
其中工程项目有项目,也有私营工程,如示范街道及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工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巴渝民居改造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就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要求各平台,国有公司,行业主管单位等要及时监督,按照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等方式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层层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层层落实职责制,层层落实专人,筹集应急资金,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投诉问题。
三、存在的原因
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也有市场的限制,支付压力逐渐加大,有个别劳务公司恶意欠薪,或者劳务公司因工程接近收尾,以追讨工资为名,雇请民工帮忙追讨保证金及工程尾款等行为。
根据20年两节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项目资金不到位。因银行银根一度紧缩,使得资金难,筹集资金不到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跟不上建设的进度,到了支付工程款的时光或结点,建设单位无资金来支付进度款、结点款。由此直接给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劳务班组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或以各种借口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增多。
(二)是合同履约难度大。按合同约定执行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方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选择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班组的时候,由于这些企业的实力和信誉度参差不齐。实力雄厚和信誉度好的企业都能严格履行合同,也能顺利应对市场中的各种风险。遇到经济实力差和信誉度差的企业,他们会以各种形式和方法给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施加压力,逼迫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提前履约支付款项。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劳务分包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有的工程项目根本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导致争议、纠纷不断,给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带来了必须的难度。
(三)工资监管力度差。目前,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主要是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支付给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支付给民工班组、民工班组支付给农民工。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在划拨工程款时,未遵循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原则。即使建设单位在已按合同给定支付工程款后,下属分包单位未直接支付给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从中反映出工程项目对农民工工资监管乏力。
(四)建设秩序不规范。部分项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未细化不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不力,导致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诱发争议和矛盾纠纷较多。
四、工作提议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为了杜绝和减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进取探索防止拖欠的方法及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拖欠。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或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经营性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全区各类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处理民工工资应急方案,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民工工资投诉问题。
(二)是落实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建设领域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利用市场评价、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市场行为四个评价体系,重点是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景。采取房屋建筑多层不得少于2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高层不得少于3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完成一半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取建设进度过半一次,结束一次,加强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对存在有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采取建管、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科室、站、所联动,限制该工程活动的继续进行。
(三)是健全农民工用工体系。区人社局要进取探索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用工情景、用工合同签订的动态监督管理力度,随时掌握工程各阶段、各工种的农民工用工情景。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结月清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由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落实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景,每月由用工单位以工资名册的形式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备案。
(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首先相关部门要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管理,重点是在资格审查中,要确保建设单位择优录取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坚决打击挂靠、围标、窜标行为。其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加强对施工合同及履约情景的监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均表此刻对合同的事后监督,经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合同备案后的履行情景进行检查,及早发现未按照合同进行履约的情景,避免造成承发包双方的扯皮事件,即时予以纠正,避免更大的损失,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主体应视情景给与必须的处罚。再次,涉及施工现场的管理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景、从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情景、管理人员的变更情景、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景进行监管。
(五)是落实清欠工作职责制。清欠工作在今后几年的工作中任务十分艰巨,是关系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区委、必须要把他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欠机制,以目前已经建立的清欠机制为基础,以《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支撑,以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为重点,以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为原则,层层落实职责,落实专人,继续推进清欠工作。异常是要加强的力度,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切实维护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附加篇2: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农民工的维权及管理
一、农民工追讨工资的件次及维权方式发生变化
20年“两节”期间,农民工到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支付个访、集访共20余件次,涉及金额1201。1万元。20年“两节”期间与去年同期相比投诉率上升了15。9%,金额上升10。8%,人数上升51。7%。不包括农民工到区城乡建设委,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农民工问题,堵高速路口等方式,在城区发生一次。城区堵交通干道的行为在北环路,三环路数次发生,同邦。国际城数次发生民工拉标语、敲盆子等方式上街。
二、工程领域普遍存在此类现象
其中工程项目有项目,也有私营工程,如示范街道及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程,房地产开发工程,工业园区厂房建设工程,巴渝民居改造工程,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就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要求各平台,国有公司,行业主管单位等要及时监督,按照“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等方式保证工资按时发放。层层建立预警排查机制,层层落实职责制,层层落实专人,筹集应急资金,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投诉问题。
三、存在的原因
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受国家政策调控影响,也有市场的限制,支付压力逐渐加大,有个别劳务公司恶意欠薪,或者劳务公司因工程接近收尾,以追讨工资为名,雇请民工帮忙追讨保证金及工程尾款等行为。
根据20年“两节”期间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合同履约难度大。按合同约定执行是整个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据。一方面,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选择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在选择劳务班组的时候,由于这些企业的实力和信誉度参差不齐。实力雄厚和信誉度好的企业都能严格履行合同,也能顺利应对市场中的各种风险。遇到经济实力差和信誉度差的企业,他们会以各种形式和方法给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施加压力,逼迫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或劳务公司提前履约支付款项。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劳务分包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甚至有的工程项目根本就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仅有口头约定。导致争议、纠纷不断,给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带来了必须的难度。
(二)是项目资金不到位。因银行银根一度紧缩,使得资金难,筹集资金不到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资金跟不上建设的进度,到了支付工程款的时光或结点,建设单位无资金来支付进度款、结点款。由此直接给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劳务班组造成巨大的支付压力,或以各种借口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支付矛盾纠纷增多。
(三)建设秩序不规范。部分项目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齐,管理制度不健全、职责未细化不明确。工程项目管理不力,导致工程款结算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中诱发争议和矛盾纠纷较多。
(四)工资监管力度差。目前,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程序主要是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方、施工总承包支付给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支付给民工班组、民工班组支付给农民工。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在划拨工程款时,未遵循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原则。即使建设单位在已按合同给定支付工程款后,下属分包单位未直接支付给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隐患仍然存在。从中反映出工程项目对农民工工资监管乏力。
四、工作提议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监管。为了杜绝和减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的发生,进取探索防止拖欠的方法及措施。从源头上防止拖欠。严格执行项目资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或后续资金没有保障的经营性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坚决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全区各类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要尽快成立处理民工工资应急方案,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民工工资投诉问题。
(二)是落实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真落实建设领域“工程建设信用评价体系”,利用“市场评价”、“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合同履约”、“市场行为”四个评价体系,重点是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景。采取房屋建筑多层不得少于2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高层不得少于3次评价(即基础完成评价一次、主体完成一半评价一次、主体封顶评价一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取建设进度过半一次,结束一次,加强对我区在建工程项目的动态监管。对存在有农民工工资支付拖欠行为的工程项目,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工程项目,采取建管、质量、安全、造价管理科室、站、所联动,限制该工程活动的继续进行。
(三)是健全农民工用工体系。区人社局要进取探索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切实加大对农民工用工情景、用工合同签订的动态监督管理力度,随时掌握工程各阶段、各工种的农民工用工情景。切实有效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月结月清”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由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负责落实专人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景,每月由用工单位以工资名册的形式向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报送备案。
(四)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首先相关部门要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管理,重点是在资格审查中,要确保建设单位择优录取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信誉度好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坚决打击挂靠、围标、窜标行为。其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是加强对施工合同及履约情景的监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均表此刻对合同的事后监督,经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合同备案后的履行情景进行检查,及早发现未按照合同进行履约的情景,避免造成承发包双方的扯皮事件,即时予以纠正,避免更大的损失,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对不按照合同执行的主体应视情景给与必须的处罚。再次,涉及施工现场的管理部门,要强化施工现场的监管,重点是管理人员的到位情景、从业人员持资格证上岗情景、管理人员的变更情景、现场管理制度落实情景进行监管。
(五)是落实清欠工作职责制。清欠工作在今后几年的工作中任务十分艰巨,是关系我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区委、必须要把他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来抓。必须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欠机制,以目前已经建立的清欠机制为基础,以《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支撑,以打击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为重点,以“业主负责、属地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联动”为原则,层层落实职责,落实专人,继续推进清欠工作。异常是要加强的力度,确保工程项目资金到位,切实维护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于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二:如何解决好农民工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在这个过程中,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尚未成为城市居民,但与农民也有很大的不一样,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观念已受到城市现代礼貌的熏陶。农民工的很多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将长期存在于现代化事业的进程中。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事业中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很多事实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据国家调查,20xx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这一比重到达50%以上。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说,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
党、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进取成效。但从现实情景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光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工进取性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促进了市场导向、、竞争就业机制的构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的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进度和方式不一样,其社会效果也不一样。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数量也多,又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很多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不是短期的,而必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宏伟目标的实现。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供给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到达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并明确指出,“我国此刻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确定。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建设中国特色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的指导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概括地说,既要遵循世界上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进取解决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又要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又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稳步健康发展。进一步地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礼貌提高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这不仅仅要体此刻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中,也要体此刻各地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还要体此刻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做法中,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第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就是要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努力为农民工供给就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服务,供给维护合法权益和子女理解教育的服务。在管理方式上实现由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在公品供给上实现由单纯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转变。要充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享受应有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也使农民工更好地适应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
第三,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我国国情决定了和规定着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既要进取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很多农民盲目涌进城市异常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第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就是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景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解决农民工问题也必须要研究到各地的差异,不搞一个模式。近些年来,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了不少的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进取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第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构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应当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向和思路,为各地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措施留有空间。
贯彻以上这些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三、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异常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
第一,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经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一样酬的状况。此刻,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进取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职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任何企业都不得压低或变相减少加班时光的工资支付。要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贴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经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供给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各级都要把帮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料;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供给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本事。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异常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第三,进取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贴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景,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进取性。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第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农民工输入地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研究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输入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职责,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理解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目前,涉及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困难重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当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相对复杂的问题,必须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一样情景,从各地实际情景出发,进取而稳步推进。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这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据调查,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到达90%左右。实践证明,这种就业模式和途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必须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努力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中西部地区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仅能够帮忙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也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要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本事,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异常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七,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所以,必须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20年初,领导同志就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室牵头,组织党、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以及部分专家,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研究成熟后为制定一个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文件。
附加篇3: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后面还有多篇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镇)和乡镇企业就业。在这个过程中,构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就是被称为农民工的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主要是指户籍仍在农村,进城务工和在当地或异地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就业流动性强,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有的长期在城市居住、生活和工作,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虽然尚未成为城市居民,但与农民也有很大的不一样,生产生活方式、思想文化观念已受到城市现代礼貌的熏陶。农民工的很多涌现,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为农村增加了收入,为城乡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的出现和发展,是中国国情的产物,将长期存在于现代化事业的进程中。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事业中的一个重大的历史性课题。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很多事实说明,农民工已是我国产业大军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据国家调查,20xx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这一比重到达50%以上。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能够说,过去20多年,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就不会有那么快,沿海地区新兴产业和开放型经济就不可能迅猛发展。
党、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已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进取成效。但从现实情景看,农民工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是: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光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困难,经济、、社会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进一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改革发展稳定和整个现代化事业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意义。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涵,是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宗旨决定的,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健全统筹城乡发展的体制和制度,促进工农、城乡协调发展,使城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从根本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必须实行有利于调动农民工进取性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农民工促进了市场导向、、竞争就业机制的构成,闯出了一条城乡融合发展、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路。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协调工农关系,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发展。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权利,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也必然要求解决好涉及农民工权益的一系列问题。仅有妥善解决他们在劳动工资、就业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经济、和社会权益,为农民工创造一个公平、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才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成充满活力、有序安定的社会局面。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的战略任务。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规模、进度和方式不一样,其社会效果也不一样。我国人口众多,农村劳动力数量也多,又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市中。农民工队伍的出现和壮大,是我国特色的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的正确抉择和有效途径。很多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不是短期的,而必将是长期的。我们必须顺应工业化、城镇化的客观规律,并从我国国情出发,正确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能否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宏伟目标的实现。
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供给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到达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并明确指出,“我国此刻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科学确定。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的要求,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提出要“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这些重要论述和要求,为我们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问题指明了方向。我们要从现代化建设规律和建设中国特色事业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感和长期性。
二、解决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的指导原则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最根本的,是要有正确的指导原则。概括地说,既要遵循世界上现代化建设的一般规律,又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进取解决农民工面临的诸多问题,又要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又要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统筹城乡发展,推动中国特色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稳步健康发展。进一步地说,解决好农民工问题需要把握好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第一,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就是要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政策规定和体制性障碍,使他们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社会礼貌提高的重要标志。必须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农民工、尊重农民工、保护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这不仅仅要体此刻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中,也要体此刻各地方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还要体此刻用人单位的用人观念和做法中,任何部门、地方和单位都不应有歧视农民工的规定和做法。
第二,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就是要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努力为农民工供给就业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服务,供给维护合法权益和子女理解教育的服务。在管理方式上实现由防范式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在公品供给上实现由单纯面向城镇户籍人口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转变。要充分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的作用,使农民工享受应有的公共服务和权利,也使农民工更好地适应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
第三,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就是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要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搞好科学规划,实行正确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我国国情决定了和规定着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方针,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既要进取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这样,才能确保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很多农民盲目涌进城市异常是大城市,避免一些国家出现过的大城市人口急剧膨胀和贫富悬殊的现象。
第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就是要坚持从各地实际情景出发,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解决农民工问题也必须要研究到各地的差异,不搞一个模式。近些年来,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了不少的尝试,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要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输出地和输入地都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问题。要进取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有效办法和途径。
第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就是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又要靠改革和发展,逐步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深层次问题,构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与制度。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流动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也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长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应当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方向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对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能够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方向和思路,为各地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措施留有空间。
贯彻以上这些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思想,尊重、保护和善待农民工,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路。
三、当前需要着力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解决农民工问题涉及面广,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当前,异常要抓紧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一些带普遍性和最现实的问题。
第一,着力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生产生活条件差的问题。这是农民工最直接的切身利益问题,也是当前农民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一方面,要从制度机制上杜绝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经过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切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一样酬的状况。此刻,不少地方在这两个方面都做了进取探索,要认真总结经验,推广成熟做法。同时,要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管职责,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职责。要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于延长工时和占用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任何企业都不得压低或变相减少加班时光的工资支付。要多渠道地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贴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标准,经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加强农民工就业培训和劳动合同管理。关键是要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民工供给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方、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各级都要把帮忙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资料;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开放,免费供给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要适应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需求,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农民转移就业本事。要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约定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异常要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应从严惩处。
第三,进取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也是各方面都比较关注的问题。抓紧建立贴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这既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关系稳定农民工队伍。要根据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景,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进取性。各地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采掘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抓紧研究探索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
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
第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农民工输入地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要在编制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研究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当前,子女上学是长期在城市工作农民工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输入地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职责,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理解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还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全面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第五,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目前,涉及农民工的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由于多种原因使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困难重重,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至关重要。要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权利。农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等方面要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要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当然,户籍制度改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相对复杂的问题,必须要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一样情景,从各地实际情景出发,进取而稳步推进。要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应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这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我国庞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重大指导方针。据调查,目前全国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在县域经济范围内吸纳了65%,主要是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浙江、江苏、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省份省内就地、就近转移的农村劳动力都到达90%左右。实践证明,这种就业模式和途径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必须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容量。要努力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中西部地区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要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不仅仅能够帮忙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收入,也利于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业。要提高小城镇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本事,鼓励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异常要依法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这是降低农民工在城市失业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
第七,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由于农民工已经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支劳动大军的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产业素质和竞争力,关系到整个工业化、现代化水平。所以,必须要用极大的努力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要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经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礼貌创立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礼貌礼貌,培养科学、礼貌、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我,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20xx年初,领导同志就研究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室牵头,组织党、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以及部分专家,对农民工问题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在研究成熟后为制定一个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性文件。历经10个多月的努力,课题组构成了一批调研成果,并起草了一个指导性文件;20xx年1月18日,总理主持第122次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讨论经过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已经发布实施。这本《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汇集了对农民工问题作系统调查研究的丰硕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丰富了对农民工的地位、作用、现状、趋势和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认识。农民工这一新事物还在不断发展变化中,请广大读者和我们一齐继续关注和深入研究农民工问题,为这支新型劳动大军的可贵精神和重大作用鼓与呼,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作坚持不懈的探索与奋斗。
附加篇4: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1调查地区:安徽省太湖县的部分农村地区
2调查方式:入户式调查
3调查目的: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地矛盾本就存在。尤其是我国南方地区,由于自然环境相对优越,所以人口相对更为稠密,人多地少的矛盾也就更为突出,再加上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对人口户籍的管理变得相对宽松,人口流动更加自由和方便,所以大部分农民在权衡之后都选择了外出务工这条道路,以寻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缓解了农村的严重人地矛盾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身影几乎已经随处可见了。对于农民工进入大城市,也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我们明白,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推行下,农民工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几乎承担了大城市的所有苦活、累活、脏活,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就是说,农民工理应得到人们的敬重,也该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农民工此刻的状况又如何呢?他们的处境又怎样样呢?
太湖县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县,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所以决定了它必然也是一个劳力输出大县,那里基本上每都有很多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的现状,于是我们就对此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26调查结论:1。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绝对的保障,拖欠工资等各种侵权现象普遍存在;
2。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地位并不平等,时常受到人格侮辱等不公正待遇,地位歧视现象存在;
3。农民工的父母处境不容乐观,矛盾重重。一方面,很多的生活医药开销和自我没有经济收入之间的矛盾存在,另一方面老人精神上的孤独与儿女不在自我身边的矛盾存在,在这种情景下,老人们也就难以安享天伦之乐;
4。子女的教育问题理应得到重视,农民工的子女也是一样。可是由于农民工长期在外,他们的子女也就得不到父母的关爱,更得不到父母在学习和生活上给予的必要指导和适当的管束;
5。由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新农村理念的提出,农民工的处境正在逐步改善。
五、调查分析:
(一)农民进入大城市后,在就业压力和就业竞争极大的社会背景下,只好凭借着自我廉价的劳动力和不怕吃苦的精神吸引着雇佣者,同时雇佣者又利用农民工在文化方面的缺陷诱骗农民工签定一些权利义务并不对等的用工合同,所以他们总是处在不利的一方。此外,对于农民工的生活食宿问题并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他们基本保障。所以,他们大都是凭借自我微薄的收入勉强填饱肚子,干那些苦、累、重、脏的活,过着简单朴素的生活。尽管这样,熬到了年末,雇佣者也不必须会利索的把农民工的全部血汗钱支付给他们。某个受调查的农民工表示:几乎所有老板都会扣留他们的部分薪水,那样一来就不用怕他们“跳槽”了,第二年他们就又会乖乖地去找他们那位老板了。如此一来,用人单位并不用担心不能用低薪找到足够的农民工来承担那些苦、累、重、脏的活了。而对于农民工来说,一旦用人单位不想继续用这些农民工,他们就必须重新选择一个新的职业,可是不论怎样选,大抵都只是换汤不换药的,农民工的处境并不会所以而改变什么。那么我们是否应当为改变农民工的这种窘迫处境而努力做一点我们自我的贡献呢?
(二)农民工进入大城市之后,由于经济上比较贫困,着装上比较土气,行为上比较胆怯,再加上带着一口外地口音,所以在地位上也难以与城市市民相比。其中的原因可谓纷繁复杂,可是最重要的还是经济上的不平等。他们的经济本事较差,不足以让他们承受高档性消费,也就决定了他们在服装打扮上没有市民那样的时髦和前卫。此外,由于大多农民工文化素质比较低,他们甚至把自我地位低也看作是理所当然的,再加上当前我国国民整体素质偏低,体力劳动者并没有和脑力劳动者享有同等待遇,尤其是在精神上。所以歧视农民工的现象普遍存在。难道这就是农民工在辛勤付出之后理应得到的待遇吗?
(三)农民工不仅仅自我在外饱受市民歧视,享受不公待遇,并且自我的父母也是一大突出问题。他们的父母大多年纪偏高,基本上已经丧失了劳动力,并且老人体质衰微,抵抗力也大大降低,所以他们需要更加细微的照顾,并且这种照顾还不仅仅要物质上的,更需要精神上的。可是我们明白,作为农民工的父母,他们就连物质上的保障都没有,更别说精神上的了。如果他们病了,且不说很多的医药费用,就是找个人来照顾他们都十分困难。就拿此刻的农村来说,基础设施建设并不完善,养老院并不普及,再加上农村的传统思想作祟,许多老人认为养老院里的老人大都是一些不幸的老人,所以农民工的父母大多还是选择在家孤独的度过余生。这样一来就能够避免自我成为别人的笑柄,同时自我的儿女也不会成为别人的话柄,他们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选择了忍气吞声,得过且过。某位农民工的高龄母亲表示:自我的老伴已经逝世多年,自我的儿子也已在外打工好些年,此刻已经是一个小老板了,也已经能够让她过上相对富裕的生活了,可是她仍然觉得自我的生活充满寂寞,因为她要的并不是富裕的生活,而是自我的子女陪她过完这最终几年时光。可是她也明白,为了这个家庭,为了孩子自我的未来,也为了自我孙辈的幸福,她必须选择沉默。
其实我想大抵所有农民工的父母都会这么做,应对生活中的压抑和精神上的孤独,他们大都会选择自我挨过去。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之中,农民工的父母们饱受着煎熬,或许死亡对于他们来说,甚至是一种解脱,一种摆脱他们的困境的方式。那么这种现象是不是应当得到我们的关注,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呢?是不是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至少应当要缓解这种矛盾呢?农村城市的二元经济体制结构的存在是否贴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呢?
(四)所有的人都把自我的期望寄予自我的下一代,他们期望自我的子女过上比自我好的生活,他们期望自我的子女能够完成他们想做却没有做到的事情,农民工们也是这样。他们期望自我的子女能够脱离农村,脱离他们过的那种日子。可是这个社会告诉我们,想要改变自我所处是境地,必须经过教育。那么对于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又是怎样样的呢?我们都明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就是说:父母在教育自我子女的时候地位及其重要。父母给孩子的必要关爱和适当管束对于孩子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他们在孩子的性格的塑造过程中,在孩子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构成的时期,他们的作用不是忽视的。孩子需要的也不只是物质方面的给予,还有学习上的疑点,生活上的困惑等等,有时候,他们甚至就只想和自我的父母坐下来好好吃上一顿饭,说上一会话,可是,这种一般人看来很朴素很简单的要求对于他们来说,或许只是奢望。某农民工子女表示:自我在家和爷爷奶奶一齐生活,由于父母都外出务工,虽然和爷爷奶奶关系很不错,可是相差年代太久,之间总会存有些许隔阂,所以自我在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所有问题完全都要靠自我来解决,有时候心里很郁闷,还有就是学校开家长会的时候因为自我没有父母参加,自我会觉得不
好意思,怕同学们会看不起自我,在同学面前,就显得比较怯缩。虽然农民工还能够选择把自我的子女带进城市里理解教育,可是一般来说,或者与城市的孩子分班,或者就是分校,可是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农民工的子女们所在的班师资力量相对薄弱,难道这就是呼吁教育公平而带来的成果吗?
(五)可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随着经济的更加蓬勃发展,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加之由于建设新农村的伟大策略的施行,此刻农民工的状况相对已经大有改善了。一方面,有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1)农民工已经有自我的代表走进了大会堂,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相继颁布实行,其中不乏有专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使行政司法机关能够“有法可依”;
(2)国家行政机关对农民工也投入了很多精力,有利于农民工的一些地方行政规章的制定,安排失业农民工进入企事业单位工作,为农民工免费供给学习技能的机会,利用相关政策调整贫富差距,加大对农民工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改善农民工的尴尬处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依法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3)司法审判机关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真正贯彻落实人大的原始立法精神,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同时经过自我的审判权还能够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惩罚,正确利用法律条文,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国家三大权利机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
另一方面,广大的农民工自身的努力也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1)农民工自我也在努力提高自我的文化素质,加强自身修养;
(2)农民工自我不断追求提高,他们利用积累的资金学习技能或者进行创业,其中部分农民工最终还走进了社会上层,这更有利于农民工现状的改善和地位的提高。
最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本事极为有限,调查范围比较狭小,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该报告中的观点和看法并不成熟,可是我们仍然期望经过这份调查报告,能够加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能够加大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度和敬重度,能够唤起当权者的权利慎用意识,真正做到“为服务”!
附加篇5: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
1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状况及其变化
1。1农民工的平均年龄略有增加,仍以青壮年为主
在763个样本中,平均年龄为33岁,其中16~25岁的占28。8%,26~30岁的占12。3%,31~40岁的占31。4%,41岁以上的占27。5%。与20xx年相比[2],农民工的平均年龄提高了4岁,30岁以下的农民工比重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40岁以上的农民工比重增加了近12个百分点。从性别结构看,女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低于男性。女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1岁,30岁以下的占53。8%;男性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4岁,30岁以下的占38。5%。
1。2农民工的文化程度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
从文化程度看,20xx年初,文盲半文盲占3。3%,小学文化程度占16。6%,初中文化程度占59。6%,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占18。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0。7%。与20xx年国家农调队的调查数据相比,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所占比重由83%下降到80。5%,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重由17%上升到19。5%。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仍然偏低。在本次调查中,农民工的平均文化程度为8。7年,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比重仍高达80·5%。在对“阻碍你外出打工的主要原因”的回答中,16·4%的农民工认为“文化程度太低”是最主要的障碍,这在所有选项中是最高的。
1。3农民工从事的行业部门有所扩大,但仍以制造业、建筑业为主
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就业部门分布于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部门,可是农民工的就业部门仍然比较集中。在720个样本中,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人数最多,分别占42。1%和36。7%,二者共占78。8%,其次依次是社会服务业占6。4%,批发零售业占4。4%,住宿餐饮业占3。8%,采矿业占2。2%,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0。8%,其他行业占2。4%。与20xx年国家农调队的调查数据相比,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也逐年加大。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20xx年占22%,20xx年占25。2%,20xx年占30。3%,20xx年初到达42。1%;从事建筑业的农民工20xx年占16。6%,20xx年占16。8%,20xx年占22。9%,20xx年初到达36。7%。
1。4农民工家庭务工收入增加,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但大部分农民工认为他们在打工地的经济地位仍然不高
调查显示,20xx年初农民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8588元,人均收入4408元,其中人均务工收入3314元,人均农业纯收入1094元,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6。7%。根据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20xx年的调查,20xx年,农民工家庭平均年收入16065元,人均收入3587元,其中人均务工收入2681元,务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74。9%。与20xx年相比,农民工家庭务工收入有了较快的增长,在总收入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成为农民工家庭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源泉。虽然,农民工家庭的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并有68·2%的农民工家庭的经济情景在当地农村居于中等以上,但65。7%的农民工认为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打工地居于中下等以下,这种反差证明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仍然较大。
1。5东部地区仍然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入地,但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数量增加,跨省、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
调查证明,中部和西部地区仍然是农民工的主要流出地,而东部地区仍然是主要的输入地。在本次调查中,中西部地区输出的农民工比例为71。4%,比20xx年高出4。4个百分点;[2]57。9%的农民工在东部地区就业。虽然农民工的输出输入地基本格局没有改变,但出现了两个显著的变化:一是农民工在中部地区就业的比重有所提高。20xx年初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比20xx年的70%下降了12个百分点,而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则较20xx年的14%上升了13个百分点,到达27%。二是跨省、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下降。20xx年跨省和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占全部外出农民工的50%和35%,20xx年初,这一比重分别为48。6%和32。4%,分别下降了1。4和2。6个百分点。
2农民工生存状况的进取变化和存在问题
2。1农民工的工资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工资水平仍然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xx-20xx年,农民工月均工资由659元上升到780元,增长18。4%。而在20xx年初,农民工月均工资超过1300元,到达1305元,比20xx年增加了625元,增长80·1%,可见20xx年以来,农民工工资增长速度加快。从各月均收入组看,20xx年初月均800元以下的低收入组的农民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如月均收入在300~500元的农民工占2·9%,比20xx年下降了14·9个百分点;月均收入在500~800元的农民工占15·6%,比20xx年下降了21·4个百分点。月均800元以上的较高收入组的农民工的比重则大幅度增加,如月均收入在800~1000元的农民工占32·0%,比20xx年提高了15·6个百分点;月均收入在1000~1200元的农民工占13·1%,月均收入在1200~1500元的农民工占17·2%,1500元以上的的农民工占19·2%,三者合计,即1000元以上的农民工到达49·5%,比20xx年提高了28·3个百分点。
虽然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仍显著低于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农民工20xx年初的月均工资仅相当于20xx年11月全国职工月均工资的85·4%。此外,20xx年初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5h,大大超过了城镇职工的平均工作时光。如果按20xx年城镇职工每周工作47·8h计算,则20xx年初农民工小时工资仅为20xx年全国职工小时工资的62·8%,农民工的相对工资水平就更低了(20xx年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2。2工资拖欠问题有所缓解,但一些行业和地区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峻
在此次调查中,65·4%的被调查对象从未被拖欠过工资,18·8%的偶尔被拖欠过工资,15·8%的经常被拖欠工资,人均拖欠工资384元,并且大多数农民工经过与雇主协商等方式已经追回其中的85%。与武汉大学经济研究所20xx年的调查数据相比较,偶尔或经常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降低了13·7个百分点,人均拖欠工资也下降了近600元,追回的工资比例则上升了12·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近两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必须程度的缓解。
从行业和地区的工资拖欠情景看,工资拖欠的行业结构基本坚持不变,而地区结构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中,建筑业的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最为严重,制造业次之,服务业最好。在工资拖欠问题最为严重,集中治理力度最大的建筑业,工资拖欠的比重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可是在本次调查中,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仍到达44·5%,比全国平均值高出9·7个百分点。在服务业,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占19·4%,比全国低15·2个百分点。从农民工输入地的地区结构看,作为农民工最为集中的东部地区,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的地区,因而也一向是治理的重点地区。从本次调查的结果看,这种格局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西部地区已经超过东部成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的地区,东部地区则成为程度最轻的地区。在西部地区,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到达58·3%,比全国平均高出23·7个百分点;而在东部地区,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比全国低2·9个百分点;中部地区的情景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经常或偶尔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比全国高出2·3个百分点。
2。3供给的就业服务有所改善,但大部分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和工作的途径仍然以非正式途径为主
调查显示,有17·4%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组织,7·0%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职业介绍机构,而这一比例在20xx年分别为1·9%和12·6%,两者合计共提高了9·9个百分点。证明农民工就业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供给的就业服务有所改善。可是农民工的非正式信息渠道和就业途径仍然居于主导地位。20xx年初,75·6%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过组织和职业介绍机构,85·4%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过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82·3%的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依靠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仅有4·2%的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经过职业介绍机构和组织,5·8%的农民工则是将街上张贴的招工作为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而上述对农民工找到工作最有帮忙的信息渠道与农民工获取工作信息的主要渠道基本上一致。由于缺乏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的帮忙和与职业介绍机构的依靠,仍有11·6%的农民工认为找工作遇到的最大困难是没有就业信息和没有人帮忙。
调查显示,使用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找到工作的时光,81·6%的是在1周以内,11·7%的是在1个月内,6·6%的是在1个月以上,而未使用过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找到工作的时光,这一比例分别为70·4%、17·6%和12·0%。虽然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使用亲戚、熟人和老乡等个人关系比不使用个人关系能够更快地找到工作,可是经过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报纸电视等媒体以及人才市场等正式渠道获取工作信息或找到工作的农民工的平均工资,要高于经过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和街上张贴的招工等非正式渠道获取工作信息或找到工作的农民工。在本次调查中,前者的月均工资为1348元,后者的月均工资为1267元,前者比后者高出81元。国家农调队的调查数据也显示了类似的结论[2]。那么以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平为打工主要目的农民工,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愿意选择能够给他们带来较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组织或职业介绍机构呢?主要原因是相关组织机构宣传、服务的不到位以及这两种方式本身的不规范、不完善,导致农民工不得已而选择其他的非正式途径。在本次调查中,6·8%的农民工认为以上两种途径费用太高,26·6%的农民工对以上两种途径缺乏信任,害怕被骗,13·0%的农民工仍然不明白利用以上两
种途径,53·6%是由于有了亲朋好友等个人关系的介绍等原因而放下使用以上两种途径。
2。4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依然严重,大部分农民工享受不到法定休息日
调查显示,20xx年初农民工的劳动时光,每周平均6·5天,每一天平均10·0h,比20xx年3月的每周平均6·6天和每一天平均10·01h略有下降,但大大高于城镇职工的平均劳动时光。在这种情景下,超时加班就成为农民工工作的常态。60·9%的农民工表示他们要经常加班,54·1%的农民工表示在节假日不能得到休息。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是在制造业和建筑业就业,很多工种岗位具有劳动强度大、危险性高的特点,超时加班工作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虽然农民工要经常加班,以牺牲健康权和休息权为代价,可是很多农民工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在经常加班的农民工中,有40·6%的没有加班费。在节假日的加班中,更有60·1%的没有加班费。
2。5虽然农民工对企业和工种岗位的满意度较高,但农民工的社会满意度较低
20xx年初,农民工对目前打工的企业和工种岗位的评价较好,满意度较高。在农民工对打工单位的评价中,对打工单位“很满意”的占5·2%,“较满意”的占25·3%,“一般”的占52·5%,“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仅占14·6%和2·4%。农民工对目前的工种岗位感到“很梦想”的占5·4%,“较好”的占29·7%,“一般”的占49·5%,“较差”和“很差”的仅占12·8%和2·6%。与20xx年相比,农民工对企业和工种岗位的满意度都有所提高。从社会地位方面看,65·7%的农民工认为其家庭经济状况在打工地居于中下等以下,47·6%的农民工认为他们的社会地位一般,20·3%的被访者感觉社会地位不高,个人尊严方面以往受到过伤害,9·6%的农民工担心受城里人的歧视。
2。6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实际参保率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与20xx年相比,20xx年初,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实际参保率均有所提高。20xx年初,有66·5%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参加社会保障,比20xx年的参保意愿提高了11·5个百分点;实际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分别占总人数的26·2%,8·0%,13·0%和4·8%,比20xx年分别提高了19·8,6·2,11·2和4·1个百分点。说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程度依然很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和实际参保率都有待提高。
2。7尽管大部分农民工愿意市民化,但他们融入城市仍存在很大的障碍和困难
仅有农民工真正融入城市,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过程才算完成,仅有尽可能多的农民工成为市民,城市化滞后于工业化的格局才能改变,农民工问题才能最终消失,“三农”问题也才有可能得到解决。从目前的情景看,虽然大部分农民工愿意脱离农村、实现市民化,并且这种愿望还在增强,可是他们融入城市仍存在很大障碍和困难。在理解调查的757位农民工中,在条件或政策许可的情景下,67·8%的期望脱离农村,成为真正的市民,这一比例比20xx年提高了13·3个百分点;不期望脱离农村,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仅占32·2%。农民工期望成为市民的原因主要是城乡在收入和生活水平、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地位上的巨大差距。调查显示,在农民工期望成为市民的最主要的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城里人收入高,生活更好”、“孩子能理解更好的教育”、“农民负担太重”、“农民社会地位太低”,分别占33·7%,21·0%,13·9%,10·6%(见表1)。农民工不期望成为市民的原因主要来自城市的工作、生活压力和风险。农民工不期望成为城里人的原因中排在前四位的依次是“城市压力大,不如农村生活舒适”、“城市就业风险大,害怕失业后生活没有保障”、“城市房价太高,买不起住房”、“城市生活费用太高”,分别占22·7%,21·9%
,14·6%,11·2%(见表2)。
尽管大部分农民工期望脱离农村,但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并没有成为真正的市民。在694个样本中,87·0%的农民工认为还没有成为市民,5·8%的农民工不清楚自我是否已经成为市民,仅有7·2%的农民工认为已经成为市民政策性因素是阻碍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最主要原因。在没有成为市民的农民工中,25·6%的认为是政策原因造成的,仅有11·3%的是不愿意成为市民。此外,虽然有63·1%农民工的认为是自身还不具备成为市民的条件,但这并不是说这部分农民工真的不能在城市生活下去,而是恰恰反映了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对农民工成为市民的条件要求过高,从而农民工也按照的标准来审视自身的条件。在农民工认为成为市民的最主要标志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有一份比较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取得了城市户口”和“在城市购买了住房”,分别占37·9%,25·6%和17·7%。这些成为市民的标志或条件本身就是由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设置的,在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政策背景下,农民工确实很难具备这些条件。在影响农民工成为市民的因素中,92·3%的农民工认为最主要的因素是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城市过高的房价,还有6·6%的农民工认为是农村土地制度。
3农民工新情景的原因分析
以上农民工新情景的分析证明,农民工的状况得到效的改善,异常是工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拖欠问题所缓解,给农民工供给的服务有所加强,农民工的会保障实际参保率有所提高,可是农民工收入低、社会障参保率低、处境困难等基本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尤其是农民工比较强烈的市民化愿望还远远没有实现造成这种情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首先是政策效应和制度因素,还包括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特点、地区经济发展情景的变化、农民工问题解决的长期性和复杂性等。
农民工的状况之所以在短短的一年时光内就得到有效的改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工问题引起社会和各级的高度重视,《意见》的贯彻,显现出明显的政策效应。而农民工问题之所以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尤其是农民工比较强烈的市民化愿望还远远没有实现,主要原因也在于制度的缺陷和政策效应的不足,毕竟《意见》的贯彻还仅有1年的时光,许多政策措施还有待进一步落实,政策效应必然有限。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缓慢,主要是由于目前还存在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和城乡土地制度的缺陷。
农民工新情景的出现,除了制度和政策原因之外,还因为其它许多因素的作用。由于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制造业、建筑业、基础设施建设供给的就业岗位更多,所以制造业和建筑业的农民工比重逐年上升,且上升幅度也逐年加大。由于中部崛起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全国各地异常是城市经济都加快发展,都增加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再加上在本地就近打工,成本更低,困难更少,所以东部地区虽然仍是农民工的主要输入地,但在中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数量大幅度增加,跨省、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比重也有所下降。由于劳动力素质、教育事业发展的周期较长,所以农民工受教育的程度短期内难以改变,文化程度短期内也难以有较大的提高。农民工超时加班现象严重,大部分农民工享受不到法定休息日,则是劳动力供过于求、农民工素质不高、就业制度不完善、劳动法没有得到有效遵守、农民工社会地位低下、享受不到市民待遇、遭歧视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意愿实际参保率不高,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农民工方面看,工作不稳定、就业流动性大、收入也不高是农民工不愿意参加社会保障的最主要原因。从企业方面看,大部分农民工是在个体、民营企业
就业,这些企业为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主观上也不愿意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地方方面看,他们主要是担心强制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会降低本地企业的竞争力和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
4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对策提议
4·1落实各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
《若干意见》一年的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此刻的关键是要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根据上述对农民工新情景的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异常要注意采取以下具体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贯彻落实劳动法,真正纠正对农民工的歧视;整顿和完善的就业组织和社会职业介绍机构,强化对农民工的就业信息和培训服务,保证农民工就业的正式渠道的廉洁高效,尽可能使其成为农民工就业的主导途径;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首先下决心建立强制性的、规范的、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然后再逐步纳入全国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4·2最终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根本途径
在进一步落实各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的同时,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加大相关投入,逐步消除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和资金困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问题。
农民工和“民工潮”是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现象,最终必然消失。农民工和“民工潮”既是经济市场化改革、经济发展战略和增长方式转变及经济结构调整的产物,也是经济体制转轨、发展战略和增长方式转变及结构转换都还没有完成的结果。农民工和“民工潮”虽然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较大的进取作用,但把二、三产业的劳动者区分为城市职工与农民工两种,毕竟是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农民工潮水般在城乡之间大规模流动,毕竟还是一种十分规的成本过高、问题过多、副作用过大的乡城人口流动。农民工问题和“民工潮”现象最终必将消失。
那么,农民工问题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工潮”现象怎样才能最终消失呢?我们认为,城市化是农民工问题最终解决、“民工潮”消失的根本途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关键、要害,就是要想办法逐步使大部分农民工市民化,也成为城市职工。因为,仅有城市化水平大幅度提高,农民工“进厂又进城,离土又离乡”,落后的二元经济才能真正转变成一元现代化经济,“候鸟”式的农民工才能成为永久性的城市职工,农民工才能变成市民,春节一般也不需要回农村过年,也就不存在农民工及各种歧视和损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民工潮”及其带来的春运紧张也就自然消失。
除了经过制度创新,消除农民工市民化的各种制度障碍,为农民工市民化供给制度保证之外,农民工市民化还有一个需要有效解决的困难问题,即农民工市民化的巨大成本应当由谁来承担。我国提出20xx年将要基本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供给的数据[4],20xx-20xx年中国城市化率每年平均提高1·3%,如果按照这个城市化水平提高的速度计算,20xx年中国城市化率将到达60%左右,据测算20xx年中国总人口将到达14·5亿左右,城市总人口则将上升到8·7亿,20xx年城市总人口是5·77亿,到20xx年城市人口将增加近3亿,假定其中2亿是农民工及其子女。按照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的测算,每转变一个农民成为城市居民需支付社会总成本约2·5万元,2亿农民工及其子女市民化,需要支付社会总成本约5万亿元,按14年计算,每年需要支付社会总成本约3千多亿元。谁来支付这个成本?肯定主要不能直接由农民工支付,因为农民工的收入已经很低,既无力支付,也不合理。当然,也不能由城市居民承担。我们认为,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除了雇佣农民工的企业和农民工自身要支付一部分之外,主要应当由各级支付,此刻应当有这个财力(20xx年全国财政收入39343·62亿元,比20xx年增加7694·33亿元)。
并且,支付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是由农民工间接支付的。因为,在这方面支付的资金,能够主要来源于由农民工创造的价值转化而来的利润和税收。每年每个农民工只创造3000元利润和税收,1·2亿农民工就有3600亿元,足够支付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事实上,每年每个农民工创造的利润和税收,远远不止3000元。所以说,农民工市民化的社会成本实际上主要是由农民工自我支付的。
参考文献
[1]朱信凯。农民市民化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农民工问题的启示[j]。中国软科学,20xx,(1):28~34。
[2]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xx,3~4,73。
[3]国家。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xx)[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xx。
[4]国家。中国统计年鉴(20xx-20xx)[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护肤品市场调研报告 第八篇
报告全文字,图表201份。报告从市场、品牌、消费者等方面,对20xx年进行了回顾和分析,并队20xx年进行展望分析。
本报告由C2CC调研团队参照国家机构、代理商、消费者三方面数据,以最新的市场数据进行市场分析,是对中国广义日化市场一次专业而深刻的梳理,是C2CC调研团队精耕细作的重要成果,报告由本网市场总监陈敏先生主笔。
解读一:20xx年中国护肤品市场发展概况
20xx年,中国广义日化市场同比增长%,继续维持改革开放以来,整个行业两位数增长的趋势。化妆品市场零售总额同比上升%,其中,护肤品市场零售总额同比增长%,尽管彩妆市场发展更为迅猛,但护肤品市场因为中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市场惯性,依然成为化妆品行业中市场比例最大的分支。
从图表中可以看出,护肤品市场的增长速度略高于整体日化行业的发展速度,是整个化妆品行业中份额最大的分支。尽管20xx年因为大量的负面新闻对整体护肤品销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依然保持12%以上的增长速度,行业比重略有下降,也依然占1/3左右,远远超过其他分支的比重。
20xx年,中国的护肤品市场主要呈现以下发展特点:男士护肤品市场发展迅猛,但市场培育成熟还需要时间;“无添加、有机化妆品”成为主流概念之一;连锁专卖店成为护肤品销售的主流渠道之一;老年护肤品潜力尚未开发;防晒、美白等基础护肤出现新的发展趋势??
男士护肤品市场分析简介:
男士开始关注自己容貌已经有不少年头,男士化妆品也很早就被业内人士认为是一坐尚待开发的金矿,20xx年,中国男士化妆品市场增长%,但中国处于生理成熟阶段也有消费能力和消费观念的男士将近一亿,按人均年消费200元计算,也有超过200亿的市场容量。将其视为一座金矿并不为过,但实际的销售额却与市场的预测有很大的差距,即使到20xx年,调查分析数据显示销售也不会超过40亿元币。同时,目前市场上缺乏完全成熟的、领行业翘楚的品牌。
随着男士化妆品的整体快速发展,男士护肤品也将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但目前中国市场的男士护肤品品牌主要集中在欧莱雅集团、妮维雅、资生堂、曼秀雷敦等跨国企业和品牌上,民族企业除了上海家化的高夫等少数品牌外,几乎没有有竞争力的品牌。
购买男士化妆品的消费者大都是25~45岁的商务人士和白领阶层,良好的经济基储文化修养以及工作的氛围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外在形象要求较高。但在调查中,一个细节需要经营者注意:男士化妆品的消费者往往自己不会亲自去购买,品牌号召力往往由家庭主妇的印象决定,因此,品牌推广时,选择的媒体类型与电视节目类型需要仔细的调查研究。 男士化妆品民族企业发展建议
首先,男士化妆品要针对男性的皮肤和生理特点去研究开发与生产。男士化妆品主导品种应该是配合剃须使用、防晒、收缩毛孔、祛痘消炎、运动护理产品等。
国外许多知名品牌都具有系列化的针对男性剃须用化妆品,如美国玫林凯男性化妆品以特殊的芦荟、菩提树、小黄瓜的精华配制的男士剃须液、修复液和香皂,可以使剃须倍加舒适润滑,其活性物质,可有效舒缓刀片对皮肤的,令剃须后的肌肤感觉平滑和清新。
男性毛孔一般比女性粗大,而且油性大,容易生长青春痘和毛炎,因此要针对男士毛孔粗大和油性大的特点,开发出收敛毛孔的化妆品,如国内自然美公司新开发的NB男士生化护肤系列产品,内含天然保湿因子,具有深层清洁、收敛毛孔粗大和平衡油脂的作用。
男好运动,因此阿迪达斯公司专门为运动男人开发了个人护理系列产品,如香水、须后水、香体喷露和沐浴露等。男性比女性更多从事户外工作,因此防晒产品也成为保护和滋养皮肤的颇具潜力的产品。
另外还要针对男性的烟味、酒味和汗味有的放矢开发一些适于男人使用的化妆品。总之,要仔细分析和研究男性皮肤的特点,有区别与女性的开发男性化妆品,做到适合男性专用的化妆品。
其次,在包装、宣称上也要区别以往女性化妆品的模式。在包装上要明确标注产品中某些成份,特别有助于男性皮肤或男性生理特点,要让购买者真实感受到与女性化妆品的不同,感觉物有所值,可以有效解决男性肌肤等保养问题;
在包装形式与色彩上要有所突破,如玫林凯的体面男士护理系列产品的深墨绿色和大方端庄的包装,体现出男士儒雅、阳刚、稳重之美,其中夹杂着鹅黄色的洗面皂,又给人温馨浪漫之感。
宣传也要区别于女性化妆品清一色靓丽女性充当模特的模式,可以选择成功健康的男士做宣传,如国内许多其他男士用品如服装等,已有成功案例,在词上面也要体现出关爱男人健康、运动、受尊重、体现个人魅力等方面做文章。
在产品定位和组合上也要很下功夫。大宝强调男女老少咸宜,实则揭示了产品温和的性质和基本护肤功效的属性,暗和了一些男士的心理期待。然而其对男性、女性消费者的区别定位的明显忽视,显然不符合化妆品分类更细、功能多样和附加值高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品牌的长远建设。采诗"、"碧柔"虽然有专门的男士洁面乳,但无论从产品包装还是产品诉求上都没有鲜明的表现,"采诗"男士洁面乳仍然沿用其女用产品的语:"清爽不紧绷",给人一种换汤不换药的感觉。倒是"芭蕾"男士霜略胜一筹,简洁庄重的外形,特有的墨绿色体现了男士儒雅、刚烈的阳刚之美。文案中还提到"特别针对男士肌肤设计"的利益点,但又没有给出支持此利益点的有力的理由。要作用于目标消费者的心灵,如果在男士心中,男用化妆品不能于剃须刀摆在一起,而只是与牙膏、肥皂同伍,品牌形象如何树立?
因为男士化妆品主要要定位于精英白领男士,根据男士工作忙,追求健康,不愿意在化妆上消耗更多时间的特点,产品组合以系列化套装为主,做到产品多功能、系列化、容易使用等,产品内在品质要以自然健康清新高档产品为主,摆脱目前中低档产品为主的局面,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应尽快缔造高档化男士品牌,率先打动消费者的心灵,利用先入为主的心理,抢占国内男士化妆品的市场。
从发展趋势来看,应当实现以消费群体引导产品结构、性别差异决定功效差异的思路进行发展。
解读二:护肤品市场全国市场品牌监测情况:
我国生产护肤品的企业众多,所以护肤品品牌数量也相当庞大,品牌相对市场集中不太集中。据全国百货商业联合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其中玉兰油、欧珀莱、欧莱雅、兰蔻、资生堂等国际品牌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市场布局均衡,采取的基本是专柜+专营店的销售模式。
20xx年1-12月份,全国前十位护肤品牌市场综合占有率总和为 %,玉兰油的市场销售额与市场份额比较稳定,虽然有所下降,但依然呈现健康发展态势,的确表明其在护肤领域的领导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欧珀莱、欧莱雅的相对市场集中度达到了%,处于明显的领导地位。欧莱雅、欧珀莱销售业绩稳中有升,老
二、老三位次丝毫不变。
资生堂超越兰蔻。得益于其不余遗力的建设终端网点,资生堂在全国的专卖店网点已经达到了2800家,计划20xx年底完成5000家的规模。大宝伴随水里雾里的并购xx,市场份额有所下降,而韩妆的盛行,使兰芝这个代表品牌上升到前列位置。另外,20xx年,无添加概念的护肤产品十分流行,日本芳凯尔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品的“无添加”产品,在上海、大连、北京等地市场的运作十分成功,正在向全国市场渗透。部分大中城市的销售排行前20位中,已经可以看见“无添加”的影子,上海洁面产品排行中,“无添加”个别月份已经晋升第一!另外,妮维雅与雅呵雅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妮维雅20xx年的销售业绩同比增长%,而雅呵雅作为早期抗衰老概念的杰出代表,在重点市场的发展十分迅速。
国内品牌虽然种类繁多,但年销售额在5000万以下的生产企业占了总企业数的90%,但其市场份额却只有总份额的15%略强,总销售额过亿的企业不超过50家,护肤产品年销售额过5亿的也只有上海家化、上海伽蓝、北京三露、南京珈侬等为数不多的几家。
但值得注意的一个趋势是:国内的产品开始向高端产品和终端市场两个方向渗透。上海伽蓝的异军突起,天津普兰纳的产品单价超过多数进口品牌和合资品牌的产品,浙江欧诗蔓几乎没有的情况下,不声不响上升到国内专卖店珍珠类护肤品销售份额第一的位置。这个趋势说明国内品牌开始重视品牌的高端形象,也开始借鉴国际品牌先进的销售模式。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化妆品行业中,国内品牌与国际品牌的竞争将逐步从价格优势竞争转向研发、渠道的竞争。
解读三:护肤品市场消费者调查
调查显示,在购买因素上,消费者购买护肤品自身使用的比例最高,护肤产品作为一种个性比较明显、个体特点清晰的产品,根据每一个人的肤质和需求,产品匹配比较难,除了高档高品质的护肤品,一般不做礼物用途。
从这点上,也提醒生产厂商,在做产品设计的时候,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需求,这就必须对市场做深入的调查研究,一是满足市场需求的最大化,即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整个行业和市场的发展趋势,一是产品功能设计必须寻找匹配人群数量最大的概念和配方进行设计,以保证产品潜在市场和消费人群最大化。
在功效选择上,护肤品关系到女性“面子”问题,马虎不得。选择适合自己肤质的洁肤护肤品,已是女性的共识。调查得知,%的被访女性认为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洁肤护肤品牌时,主要考虑“适合自己的肤质”,比例最高;使用起来“感觉舒服”也是女性非常看重的;另外,“保湿效果显著”、“价格便宜”、具有“深层清洁”功能等也是女性考虑较多的因素。
在购买渠道上,不同年龄的消费者在购买渠道的选择上存在差异,从总体上来看,选择商场超市和化妆品专卖店的人数比例最高,这不仅是这两个渠道比较便利,更因为这两个渠道已经成为消费者有明显心理暗示的渠道。
年龄越大的消费者,选择美容院等其他渠道的比例越高,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美容院作为化妆品的销售渠道发展很快,二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上了一定年纪的女性消费者会选择进美容院进行肌肤保养,而前店后院等新模式的出现,也了美容院作为销售渠道的功能。
另外,从直销渠道来看,也是年纪大的消费者选择机会大,因为直销某种程度上是熟人销售,因此,年龄大的朋友多,选择直销作为购买渠道的比例就高。相反,年纪轻的消费者往往把网络店铺作为新的选择方式,淘宝、卓越等网上商城的繁荣,使大量35岁以下的消费者选择网络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网络销售作为有效的补充,在化妆品销售渠道的比例越来越大!
在价格问题上,总体来看,抽样消费者接受程度最高的价格区间在100-299元之间,但因本次调查的样本对象素质相对较高,因此,这个价格区间可能略有偏高,修正后的价格区间我们认为应当在80-200元之间。 护肤品消费群体主要分成三个部分:
一个是以学生为主的22周岁以下年轻女性,这部分消费者对价格不敏感,多数消费者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家长,对理财概念比较单薄,属于冲动型消费,她们购买的护肤品基本是基础护理产品或者祛痘等特殊化妆品。这部分消费者合理的价格区间在50-120元之间。
第二个消费群体是年轻文员和公务员,年龄在24-34岁之间,以大学毕业为主。一般月收入在3000以上,部分较高的可以达到一万以上。这部分消费群体品位较高,对品牌的知名度有自己的理解,彼此之间也有一定的攀比性,而工作场合的要求,也使这部分消费者的化妆品使用频次较高,是化妆品市场的优质顾客群。这部分消费者的合适的价格区间在100-300元之间。
第三个消费群体是年龄在35-44岁之间的成功女性,这部分的女性中相当数量的人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这部分消费群的多数人员对品牌的追求十分苛刻而且忠诚度比较高,一旦形成消费,品牌可能就局限在有限数量之内。出于身份与形象的需要,她们使用的品牌一般是高端品牌,价格区间在400元以上,过于大众化的产品对于这部分消费群体来说并不合适,这也是图表102-117中,收入、学历较高而低价格区间不能接受程度增加的原因。
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三部分的消费群体,是两极分化的群体,一部分群体成员并不注重品牌的品味,甚至素面朝天。而且这部分消费群体的数量不大,能够获得品牌的销售利润,但无法获得品牌销售的总体市场规模。
另外,从图表66到图表81的分析来看,完全接受和完全拒绝在各自合理的区域空间中,比例都不是最大的,相当比例的消费者处于观望和考虑状态,这需要品牌在销售的过程中,适当回避价格因素,而突出产品品牌和妆后效果,另外专业服务也十分重要。女性冲动消费的特点,使她们在美丽与荷包之间,往往选择美丽。
产品价格一直是消费者比较敏感而且关注的因素,对中国护肤品市场分析后,我们认为,尽管中国护肤品消费者的消费潜力庞大,但护肤品品牌应当有自己准确的定位,在大众化市场,玉兰油已经成为巨无霸,但依然有大宝、丁家宜等品牌进入并取得成功;高端市场,倩碧、雅诗兰黛、兰蔻、资生堂等品牌都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但上海家化的佰草集响动不小,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市场虽然有一定的集中度,但并没有形成垄断,相反,市场垄断形成的过程中,定位准确的品牌往往能够出奇制胜。就如宝洁的“舒肤佳”比联合利华的“力士”晚进中国市场几年,但因为找到了比“力士”滋润更准确的“除菌”概念,短短两三年时间就超越了“力士”,市场份额也超过“力士”一倍以上。
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同收入的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度也有很大的不同!
中国旅游业发展及行政立法情况调研报告 第九篇
中国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部门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尤其在法制建设上。如何建立健全与社会整体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以法治业,以法兴业,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在此作一阐述。
一、旅游市场现存的问题。
目前旅游市场尚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因而存在许多问题。从宏观上讲,主要是:
1、旅游宏观调控乏力。行政管理部门权威不够,缺乏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机构。部门所有、各自为政的传统习惯难以改变,局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使市场难以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与管理相应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法律法规、措施未跟上,使
水资源调研报告的主题中国水资源及水价现状调研报告 第十篇
一、中国水资源总量和水污染情况
据国家统计,进入2000年以来的近十年,我国可供利用的淡水资源总量约为2.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水资源的6%,仅次于巴西、和加拿大,居世界第四位。扣除难以利用的洪水径流和散布在偏远地区的地下水资源后,我国实际可供利用的淡水资源仅为1.1万亿立方米。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的总体情况下,存在以下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人均占有量低,缺水现象越来越严重。2000—20xx年平均,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为2160立方米,扣除不能利用的淡水资源,可供利用的人均淡水资源仅为900立方米,已成为世界严重缺水国家之一。现在全国每年缺水约400亿立方米,其中全国城市年缺水量为60亿立方米。655个城市中,已有400多个存在不同程度地缺水,其中又有110个城市严重缺水。农业平均每年因旱成灾面积约2.3亿亩左右。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的缺水问题将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已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低于严重缺水线。其中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江苏6省区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立方米,为极度缺水地区。
二是水资源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水资源与国土面积不匹配。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国土面积只占全国的36.5%,水资源量约占81%;
淮河流域及其以北、西北地区的国土面积占全国的63.5%,而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9%。由于资源分布不均,北方地区河流取水量已经远远超出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地下水年均超采228亿立方米。超采区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已经开始引发河流断流、湖泊萎缩、湿地退化、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三是水资源时间分布不均匀,旱涝灾害频仍。我国降雨主要受太平洋暖湿气流和西伯利亚寒潮的影响,不同年份、不同季节降雨量变化大,南方降雨比较丰沛,北方普遍干旱少雨,导致北方城市和沿海城市(结构性缺水)严重缺水。我国大部分地区全年降雨主要集中在春末和夏季四个月(约占全年70%以上),连续丰水或连续枯水的情况在北方尤其严重。据水利部统计,1980—2000年水文系列与1956—1979年水文系列相比,黄河、淮河、海河和辽河4大流域降雨量平均减少6%,地表水资源量减少17%。海河流域因沿线多为严重缺水地区,地表水资源量更是锐减41%,“北少南多”的水资源格局进一步加剧。
四是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水资源严重浪费现象并存。截止20xx年,我国农业用水利用系数仅为0.47,远低于发达国家0.7—0.8的水平。农业用水有一多半在输水、配水和田间灌溉过程中被白白浪费了。一些年久失修的灌区,跑冒滴漏现象严重,有效利用系数只有0.2—0.4。工业节水潜力巨大。按2000年可比价格计算,我国万元GDP用水量虽然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2909立方米下降到20xx年的297立方米,但仍是世界平均水平的两倍多。
五是水污染矛盾突出。水污染主要是由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排放和其他面源污染造成的。而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国水体污染矛盾日益凸显。20xx年,我国污水排放量为556.7亿吨。其中:工业废水占44.2%,生活污水占55.8%。水污染主要是由COD过量排放造成的。其中,城镇生活排放COD占总排放量的60%,工业及其他排放约占40%(造纸业又占工业COD排放量的35%)。
六是水环境形势更加严峻。据环保部《20xx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截止20xx年底,全国七大水系水质总体为中度污染。在监测的200条主要河流409个断面中,Ⅰ—Ⅲ类、Ⅳ—Ⅴ类和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55.0%、24.2%和20.8%。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28个国家控制的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仅4个,占14.3%;
Ⅴ类和劣Ⅴ类的16个,占57.2%。地下水污染形势正在逐渐加剧。华北平原部分地区深层水中已经检出污染物,淮河以北数千万人饮用硝酸盐或者氟含量超标的地下水,部分地下水污染正由点污染、条带状污染向面源污染扩散,由浅层向深层渗透,而且污染程度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部分城市浅层地下水已不能直接饮用。
综上所述,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和水环境恶化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水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之一,破解水的难题,对于中华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二、中国水价现状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价格是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最直接、最灵敏的,是调整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最有效的手段。如果把水资源总量、人均淡水资源量、人口增加情况看作是不变量和已知条件,供给和需求之间通过价格的变化来调节,那么未来,我们可以用来解决水问题的最有效的手段无疑是价格的设定。由于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工业发展初期,我们长期忽视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水价既不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更不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污染成本,加剧了我国水资源的短缺和水环境的恶化。特别是工业加速发展阶段,由于认识不到位,使我国再次重蹈了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而且代价更为惨重。党的报告已经明确,要“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形成机制”,这就为水价改革指明了方向。而只有当水价真正反映了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时,一个节水型社会和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体系,水环境的优化才能真正建立。
目前,我国城市水价构成基本完善。城市供水价格即终端用户水价,由自来水价格(管网建设和维护成本)、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受益地区还加收了南水北调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构成。这其中已经包含了对资源耗费的补偿和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补偿。而农业用水由于地域差异性较大,目前仍未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水价体系。即便是城市供水,我国也仅仅从1999年才开始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截至20xx年底,36个大中城市供水价格平均每吨2.9元。其中,自来水价格1.5元、污水处理费0.9元,水资源费和南水北调基金约为0.5元(具体价格构成见附表)。
如果不考虑资源的稀缺程度和环境治理成本的需要,衡量一个国家水价的高低,一般使用两个指标:(1)水费支出占家庭平均支出的比重。国际经验,水费支出应占家庭支出的2%。(2)与相关国家水价的比较。如果用此来衡量我国现行水价,无疑是严重偏低的。我国20xx年城镇家庭人均实际支出为14748元,人均水费支出为92元,水费支出占家庭全部支出的比例为0.6%。从国家比较看,截至20xx年,每立方米水,德国3.01美元,美国0.74美元,巴西0.65美元,日本、中国香港约为3美元,中国0.31美元。水价偏低,一方面不利于节约用水,治理水污染,优化水环境;
另一方面不利于水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由于水价偏低,20xx-20xx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供水亏损的省份比例分别为68.0%、61.0%、64.5%和54.8%;
全国亏损总额各年度分别为16.1亿元、13.9亿元、12.4亿元和14.8亿元。
如果再考虑我国水资源的匮乏程度和治理水污染、优化水环境的需要,则水价偏低的问题则更加突出。根据国际经验:水价(自来水价格)=水资源费+供水成本(城市管网、引水渠道的建设、维护成本)+污水处理费+税金+利润。其中: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供水成本。一个不争的基本事实是处理一吨污水的成本要远高于供一吨自来水的成本。水资源费>供水成本。从我国水资源稀缺的角度考虑,水资源费需要大幅度提高,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性。水作为居民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供水既是有公品的特点,又具有垄断性。从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市场的职责分工看,各国均将引水渠、城市供排水系统的基础设施作为公共品投入,所以我国在自来水实际价格制定时所包含的供水成本和污水处理费仅指维护城市供水系统和污水处理系统正常的运行维护费用。
为了缓解水资源匮乏、水污染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加大了对水源建设和污水处理的投入。在此,仅举两例:
(一)南水北调。南水北调工程是调整“南多北少”,解决京津豫鲁冀严重缺水的重大举措,按静态投资计算,南水北调仅东、中线一期工程可研总投资就高达2456亿元。其中:预算内投资414亿元,南水北调工程基金290亿元(从受益地区水价中附加)、银行贷款558亿元,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从全国电价中附加)1241亿元,以及地方和企业自筹43亿元。如果再考虑西线解决陕西、山西、内蒙古严重缺水及中后期配套建设资金,整个南水北调工程的资金投入将是一个天文数字。因而南水北调工程也是人类历史上最大的水利工程,其工程量和投入资金量要超过此前举世闻名的三峡大坝几倍。三峡大坝因有发电收益而可以偿还本息,甚至盈利,而南水北调工程更多的是水利基础设施的公益投入,不可能盈利,仅负担正常的维护费用,也将大幅度地推高中国的水价。如果不考虑无偿投入,完全按市场机制定价,有专家测算,南水北调到北京市的供水价格要达到每立方米18元才能还本付息。
(二)污水处理。自1999年在水价内开征污水处理费以来,为治理水污染,优化水环境,近10年来,中国集中投入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截止20xx年3月底,全国设市城市(665个)、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590座,日处理污水能力达9204万立方米(占总供水量53.2%)。目前,全国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885个,设计日处理能力约5517万立方米。随着大量污水设施的建成与投产,污水处理成本将急剧上升,水价中所包含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也应有一个逐步上调的过程。
除统一的重大政策之外,各地近年来在水利工程供水、城市管网改造、污水处理等方面也增加了投入。仅上海市进入本世纪以来,投入水方面的资金就超过了100亿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进入本世纪以来,对解决水资源短缺、治理水污染、优化水环境已尽了最大的努力。
三、当前水价改革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水价改革对于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用水、促进治理水污染和优化水环境无疑是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靠价格改革是不可能完全解决中国的缺水问题和水污染治理问题的。水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供水与污染处理行业作为带有垄断性和外部性双重属性的行业,需要在推进价格改革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把价格作为一个外生变量来予以统筹考虑。这其中的难点一是如何准确界定市场和的责任,即在水价中有哪些需要居民承担,哪些需由无偿投入?二是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水的管理体制机制符合中国的国情,可以促进水环境的优化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为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我国水价客观上有一个逐步上调的过程。但当前水价的改革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矛盾。一是越是缺水的地方,经济越不发达,群众和企业的承受能力越弱,水价越低,调整水价会增加当地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不调整水价,长期看,供水企业没有积极性,供水能力萎缩,最终将制约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水污染越严重,而由于认识不到位,结构性缺水矛盾将越来越突出。三是目前提高水价与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用水需求,特别是保护低收入群体利益缺乏刚性和制度保证。四是农业用水价格低、农业用水效率低与农民承受水价上调能力弱的矛盾突出。
从污水处理的角度看,也存在诸多难题:一是全国仍有1/4的设市城市和近80%的县城尚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二是已经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由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不到位,不足以维护其正常运转,或因收集污水的管网不配套,不能正常发挥其作用。如新近投入运营的80座污水处理厂负荷不足设计能力的30%。其中主要原因是收集污水的管网不配套。三是污水处理厂即便正常运转,也很难做到达标排放。有12.5%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低于150mg/L,不能充分削减污染物。有些污水处理厂则由于直接接入了工业废水管网,使污水处理很难做到达标排放。
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水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的政策建议:
其一,准确划分和市场的责任。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所有基础设施应由无偿投入,包括新水源的开发、引水渠的建设、水资源的生态保护、补偿等。其所需资金应来源于水资源费和供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所缴纳的税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负责全国水资源调配规划,跨省水利工程建设;
地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的保护开发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等。从长远看,应将水资源费改成水资源税,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居民和社会相应承担供水管网和污水处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其二,改革现行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供水、污水处理通过招标选择经营企业,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服务质量标准体系,选择符合要求的中、外企业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经营供水和污水处理的企业的投资回报率采取按高于社会资金平均投资回报率2-3个百分点核定。水价按此原则制定,水价不足以弥补投资约定由退税或财政补贴。这样,一方面可抑制价格不合理上涨,另一方面可减轻社会负担。
其三,加快实施分类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政策。按“公平负担,促进节约”原则合理制定分类水价。可分为农业用水、城市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四大类水价。核定城市居民人均基本生活用水基数,基数内低价,基数内低收入群体消费免费,实行累进制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可合并工商业用水和城市园林绿化用水,实行较高价格,同时制定合理的中水价格(与自来水比价要合理),鼓励工业和城市用水使用中水;
非居民用水实行核定用水定额,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城市特种行业用水,如洗浴、洗车等,要实行限制性高价,如北京市制定的洗浴业用水每吨66元等。
其四,足额在水价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以污水处理费占供水终端价格50%为目标,逐步调高污水处理费标准。逐步实行所有污水均经处理达标排放。在将来,污水处理制度要推广到农村地区。农村凡是实行集中供水的村庄,均应相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特别是规模化养殖企业要考虑优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
其五,推行下游地区向上游地区补贴污水处理资金的阶梯式污水收费政策。由于水污染具有外部性,上游地区往往没有治污的内生动力,必须用制度予以约束。如长江流经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五省二市,仅靠重庆市自身治污是不够的,下游湖北应向重庆补贴一定治污资金,依次类推。重庆在收到湖北治污资金后,如不能达标排放,则应向湖北补偿罚金,这一制度可由统一政策,由地方通过谈判达成可操作性方案。重庆排污是否达标,由湖北省与重庆市环保部门共同监管。这种做法,在流域均可推广应用,而首先国家必须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六,改革农业用水体制和价格。在南方丰水区,自流灌溉、农民自行围堰筑塘灌溉,可以免收水资源费。除此之外,所有经水利工程、引水渠、抽采地下水进行农作灌溉的,均要足额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所收资金建立专户,除用于兴修农业水利设施外,全额按田亩补贴农民。能实行农业计量用水地区,一律实行计量用水。向农民所收取的水费首先通过农产品价格上涨,由全社会负担。所收水费全额返还补贴给按田亩面积缴纳水费的农民,有利于促进农业用水的节约和水资源的保护,同时要通过收取农业水费向社会传达水资源有偿使用的信息。
记得有一句词说:如果我们不节约用水,那人类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此话虽然夸张,但已说清了节水的极端重要性。
摘自:国家发展与改革委网站
世界500中国人寿企业调研报告 第十一篇
(一)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的背景: 我们对某一个跨国公司进行调查、进行比较研究,并撰写报告。 本次的调查活动的目标是中国人寿公司,属于世界500强的企业,通过调查,我们可以获得一些公司理念,!
(二)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的意义:
1、希望学生学会实际运用“企业国际化的动机框架”,企业为何进行跨 国经营。
2、希望学生学会应用任何企业都存在的六种基本活动类型,来评价一个企业。 ①技术活动,指生产、制造和加工。 ②商业活动,指采购、销售和交换。 ③财务活动,指资金的筹措和控制。 ④安全活动,指设备的维护和人员的保护。 ⑤会计活动,指货物盘点、成本统计和核算。 ⑥管理活动,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3、希望学生通过完成作业过程,通过同学间的讨论与交流,提升同学们对企业的感性认识,也为今后就业选择奠定基础。
4、该课程作业,是个位同学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标志性成果,可以作为送给父母亲的礼物,也可以作为交流的成果。希望各位同学超越自己,对自己的进步感到自豪。 (三)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目的: 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他们的运作方式,管理理念,从而了解到一个企业的发展的历程,对于我们将来的就业问题,就业方向的考虑,有着不可缺少的作用,我们还可以学到一些方法,对于我们的发展,以及以后做事情的方法也有着很大的影响!
(四)世界500强企业之中国人寿调查的方法与方式:
此次调查活动,本人通过案头调查方式的调查获得以下一些内容,经过整 理写出了该报告!对象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隶属世界500强之列!
中国即时通信用户调研报告 第十二篇
调查显示,有63.2%用户受到过垃圾的影响,40%多的用户被发送过病毒网页链接或者病毒文件,而帐号安全更是成为用户最关注的因素,有48.7%的即时通信用户发生过账号丢失(被盗或遗忘)的情况。报告分析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的用户通过即时通信进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等行为,解决即时通信的安全性问题正变得日益紧迫。
年轻人群达1.11亿 占整体用户40.2%
CNNIC《报告》显示,在我国2.77亿即时通信用户中,20-29岁的青年人群所占比例高达40.2%,人数达1.11亿。这一人群同样也是移动即时通信的最大用户群体,占到了整体比例的53.7%。
与用户年轻化的特征相对应,在校学生构成了即时通信用户的主要用户群体。调查显示,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初中学历人群构成即时通信用户最大群体,比例分别为38.7%和27.6%。而在移动即时通信用户中,低学历特征也比较明显,初、高中用户比例分别为28.5%和42.5%。
报告分析认为,与其他年龄段人群相比,青少年更愿意去尝试和接受互联网新型应用形式。但同时,由于青少年比较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对互联网上良莠不齐的信息辨别能力不强,他们对即时通信软件的使用也亟需引导。
48.7%用户丢失过账号 网民安全意识待加强
CNNIC《报告》显示,即时通信软件的账号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用户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因素,用户认可比例高达75.5%。数据表明,有48.7%的即时通信用户发生过账号丢失(被盗或遗忘)的情况。
与之相反的,是我国即时通信用户群体安全意识的整体偏低。调查显示,在我国即时通信用户中,有74.2%的用户不更换或者很少更换,而依照使用地点更换的用户只有4.8%,每月更换以及每周更换的比例也较低,分别为5.2%和1.9%。
此外,调查发现,即时通信已经成为“垃圾”等负面信息散播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次调查显示,被发送过垃圾的用户占到63.2%,被发送过病毒网页、病毒文件以及非法信息的比例相近,均在40%多,而没有发生过任何安全隐患的用户比例仅为16.1%。
即时通信价值凸显 安全性问题成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应用的日益多元与普及,即时通信工具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通信工具,而是承载了更多的功能与价值。报告分析认为,随着部分即时通信工具引入网络游戏与虚拟物品,即时通信账号自身已经具有“经济价值”。而未来随着电子商务以及支付工具的发展,即时通信的支付功能会进一步扩大。
目前,国内的一些主流即时通信工具提供商都已经陆续开始提供电子商务功能,如腾讯的拍拍、百度的有啊等等,而阿里旺旺本身就是与电子商务和支付平台相结合的即时通信工具。如何解决安全性的问题,提高用户的安全意识,已经成为这些即时通信工具未来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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