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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发票管理制度精华

2024-11-05 09:33:01实用文档

我们大家所欣赏的此篇有17624文字共八篇,由柳玲天详细校正后上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假若你对这类文章感觉哪里不好,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篇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根据《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登记、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安全、唯一、便利,并提供便捷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通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分析,提高信息管税水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 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网络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出现故障,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4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制度 第二篇

1.招待费:(开票名称)餐费、烟、酒、茶、礼品等,可以按购买实际物品名称开具。(注:开具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更佳)。

2.培训费:(开票名称)培训费、培训费收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用)、资料费发票;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3.咨询费:(开票名称)咨询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会议费:(开票名称)会议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5.租赁费:(开票名称)租赁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6.办公用品:(开票名称)办公用品;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明细)。

7.劳保费:(开票名称)劳保用品;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附明细)。

8.宣传费:(开票名称)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9.展览费:(开票名称)展会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快递费:(开票名称)快递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制作费(含印刷):(开票名称)印刷费、制作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2.邮电通讯费:(开票名称)电话费、手机费、邮电费;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

13.低值易耗品及备品备件:(开票名称)办公耗材、办公维修及零配件;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三篇

国家电网是全球最大的公用事业单位,20xx年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第2位。国家电网以建设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能源安全,经营区域覆盖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覆盖国土面积的88%以上,供电人口超过11亿人,每年发票开具数量达到10亿份以上。国家电网以节能环保、降低成本、落实和国家税务总局2024推行电子发票的相关政策为出发点,积极推进增值税发票升级改造,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实施地域跨度大,涉及税控设备、增值税专普票和电子发票开具的升级改造等多项内容,选择优秀的合作伙伴,成为本次项目能否顺利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

百望电子发票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推广的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行业都提供过电子发票服务的专业公司。20xx年9月底率先完成了对中国电信全国30家省级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全面上线;20xx年12月即将完成全国各省级公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线工作;20xx年10月,助力顺丰速运电子发票上线;20xx年12月,京东选择百望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发票合作伙伴。

本次招标过程中,百望电子发票从国家电网实际需求出发,以旗下“发票通”电子发票云平台为基础,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处理等先进IT技术,为国家电网量身定制了“增值税系统升级改造+电子发票”一体化解决方案,帮助国家电网实现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系统的互联,实现从纸质发票向电子发票平滑过渡,避免国家电网在系统升级改造上重复投入,降低了企业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改造的成本,受到参评专家的一致认可。百望电子发票丰富的全国性集团客户电子发票的实施经验和优质服务,成为此次项目可以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对于此番能与百望电子发票合作,国家电网给予了高度评价。国家电网相关负责人表示,百望电子发票作为国内电子发票行业的知名品牌,无论是技术实力还是立体化服务方面都值得信赖,国家电网与将与百望电子携手,全力推进电子发票的应用,树立公共服务行业电子发票应用标杆。

作为国内领先的电子发票一体化服务提供商,百望电子愿意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使命,时刻保持技术创新与服务升级,持续打造中国电子发票云生态圈,为广大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子发票综合服务,助力国家电子发票推广战略,迎接电子发票时代的到来!

发票管理制度 第四篇

论文关键词:农产品销售发票 税收管理

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发票……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增值税,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我们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间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发票。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增值税,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我们巫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完辱农产品箱德发票的管理,区别两种发票的性质

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他既是免税农产品的采购者也是销售再加工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采购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过加工后的农产品的销售是应税产品,是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的,那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他的随意性非常大会出现如下问题: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开据发票过程中存在一处收购数家或数十家产品只开一张发票的现象,并且多为现金交易,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对也为虚开代开收购发票提供极大的可能,也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手中持有发票,一些企业利用现行增值税进项、销项相抵的特点,采取提前或滞后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税额,人为调整税款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有些企业采取少购多开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企业成本加大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高开收购农产品价格,虚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使企业虚赠产量、加大出口销售额,以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把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企业自己管理很难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法纳税,这如同法官给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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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下面,让我们一同了解吧!

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2024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十六条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2024证明,以及财务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二十六条 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三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二)调出发票查验;

(三)查阅、复制与发票2024的凭证、资料;

(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2024的问题和情况;

(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2024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三十二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2024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2024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2024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2024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2024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2024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提倡使用计税收款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2024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发票购领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提拆本使用发票。

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按规定可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可以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帐。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上公开声明作废,同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理。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开专用发票,除按上述规定填开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2024

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2024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帐务处理,专用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帐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外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2024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发票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纳税人原因导致的发票管理问题

(一)消费者索票主动性有待提高

目前,随着发票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消费者索票意识有所提高,但仍存在大量的不索票行为。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索要发票积极性不高。在日常生活中,许多消费者(特别是无法报销的个体消费者)觉得发票于己作用不大,很少索取发票,有时还会向经营业主提出少收钱不开发票的要求。二是消费者缺少辨别合法有效发票的知识。有些消费者虽然知道要索取发票,但因为对发票了解有限,在消费后只要经营店主给发票就行,也不管发票是否合法有效,甚至收款收据代替发票的行为比比皆是。

(二)经营者对发票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一是发票随意存放,没有专门人员,专用保险柜存放,特别是一些相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者,从业人员较少,业务量不多,财务人员轮换比较频繁,对发票不重视,易造成发票丢失;二是在买卖公司,法人变更事件中,新任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前任持有的发票不了解,没有按规定及时查验发票,造成发票流失。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目前发票种类繁多,经换版由原来的11类101种简并为6类29种,即方便了纳税人也有利于税务人员的管理。在验票过程中,发现有的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超核定范围开具发票。不能根据具体业务区分应开具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有的纳税人对于修理修配业务,开具服务业发票,对维修项目开具建筑业发票,导致发票使用混乱;二是发票跳号开具现象较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顺序开具发票,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由于纳税人电脑中病毒造成日期混乱,纳税人未及时发现造成跳号开具,主观故意的是有消费者要求开具日期提前或会计为了记账方便而故意为之。

(四)未按开具发票金额纳税

在验票过程中经常发现开票金额与申报金额不相符,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会计结账时间和查验发票期间不符。如一些单位在每月的25日结账,25日后开具的发票收入记为下月收入,而发票开具日期还是当月。而税务机关验票比对是以每月1日到最后一日为一个期间。这就造成了开票收入和申报收入不符。二是由于营业税条例规定,对联运业务、旅游业务、业务、劳务派遣业务、建筑分包业务及金融商品买卖业务等均有扣除项目,这样造成比对金额不符。三是由于消费者需求,虚开发票,而未按发票开具金额申报纳税;四是纳税人本月计入收入申报税款,下月开具发票。

二、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的发票管理问题

(一)税务人员管理不善造成的发票问题。一是由于非正常户造成的发票流失。此类纳税人大部分无固定办公地点,停止经营后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税收管理员未能及时找到该纳税人,造成其未缴销的发票流失。二是由于人力有限,发票审核流于形式,有未在征管程序中体现的多年结转下来的发票、有超期使用发票的现象,还有漏验发票现象。这样一来不但税款容易流失,而且有损发票管理的严肃性。三是由于税务人员对征管系统涉及发票管理的模块操作不熟练,以致未能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造成发票管理不严谨。

(二)内部管理制度不严,部门之间缺乏充分协调。税务机关内部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查之间配合不够充分。管理、稽查部门对发票管理似乎“隔着一层”,对领购发票异常的纳税人缺乏有力监控,对接受单位发票的合法性缺乏经常性检查,对发票违章纳税人缺乏有效打击,易使发票管理工作成为办税服务厅“一家”之事。二是各部门之间配合不到位。表现在管理人员在做纳税辅导时由于税目选择不正确,致使在征收过程中错用税目。三是减免税未及时提供资料,未在征管程序中录入减免税手续。

三、完善发票管理工作的举措

(一)建立健全社会监督职能

1、大力加强发票管理各项政策宣传。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长期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对发票的性质和使用规定有全方位的了解,让他们知道何为发票违法行为以及相应法律责任;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真正理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真谛,养成自觉提供或索要发票的良好习惯,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的良好氛围;通过宣传,让广大纳税人了解地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和办税服务厅等多种咨询和举报的渠道,为发票管理提供充足的“群众”基础。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发挥社会监督职能。适当提高违法举报奖励额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打击发票违法活动;积极借鉴实施有奖发票政策,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有效威慑制售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加强对税务人员发票管理培训。一是结合新的《发票管理办法》组织税务人员进行学习,掌握新旧办法的不同之处,通过共同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发票管理办法。二是将《业务规程》和征管系统结合起来,培训管理人员发票管理模块,使税务人员能熟练掌握《规程》,正确使用征管系统。

(三)加强发票日常与专项检查。将发票接收单位纳入发票管理工作中,建立大额发票抄录制度,并对抄录的大额发票进行定期比对,变“发票发售单位—发票开具单位”二元控制为“发票发售单位——发票开具单位——发票接受单位”三元控制。同时适时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稽查对发票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严厉惩处发票违章行为,避免重检查轻处罚现象,使发票违章处罚真正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作用,构建合理的发票管理秩序。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七篇

1.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如乘坐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车票)、手续费、住宿、饮食等。

2.招待费:是指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3.交通费:是指在交通行使过程中所发生的规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4.运输费:指在两地间运输某种具体产品时产生的费用。

5.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6.培训费: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相关费用。

7.邮电费:是指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费用。

8.维修费:是指对各种资产进行维持和修理所产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维修费是指对各类设备及资产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答理时所产生的费用。如车辆的维修保养、以及电脑、传真、复印机以及电器等各类财产的维修以及购置的修理配件。

9.咨询费:是指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

10.会议费:是指因为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茶水费、餐费、住宿费等。

11.租赁费:指企业为租赁设备、房屋等而发生的所有现金流出量。

12.办公费:反映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支出等。

13.劳保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而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14.宣传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15.技术服务费: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所提供的劳务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16.展览费:是指因参展而发生的费用。一般为展位费。

17.招标费:是指因招投标而发生的费用。

18.水电暖费:是指用水、用电、用暖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发票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一、业务概述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申请人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中华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2024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申请表》(SB034),1份,可提供免填单服务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业务处理流程

1.申请

需要的单位和个人,携带2024合同、协议或发生业务往来的其他2024证明资料,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向基层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岗申请开具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有:

(1)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2.受理、审核、开票

发票管理岗受理开票申请和2024资料后,进行审核开票处理。

(1)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属管理范围,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主要通过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2)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其适用的征收品目、税率,按规定征收税款(属免税的应提供免税证明材料)。申请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不征税。但根据记录,属于同一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对,建议不论纳税人是否已办理税务登记,是定期定额还是自行申报纳税,如果在金额在起征点以上的,均应在的同时征收税款;若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则应按临时登记流程录入纳税人基本情况;

(3)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经营活动证明材料确定经营项目和所开具发票的种类,按规定填开发票,并加盖本单位的“专用章”;

3.将及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存档备查。

4.资料不符的,告知纳税人并退回资料。

(二)发票代开管理

管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按2024规定为特定的纳税人提供代为开具发票的管理,特定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均可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事宜。可以代开的发票主要分为没有抵扣功能的普通通用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以及带有抵扣功能的公路、内河、货运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

下列几种特定的纳税人在发生应税事项后,申请办理代开普通发票:

1.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DJ018),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2.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

3.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

4.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

1.下列几种纳税人在发生货物运输应税事项后,申请办理代开货运发票:

(1)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凭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在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车籍地由代开票单位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2)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且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但不符合规定的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办理代开货运发票。

2.货运发票代开流程

(1)申请

代开票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需开具货运发票的,应填写申请表,凭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A.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B.已完税的证明;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代开票单位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时,统一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提出申请。

(2)受理、审核、开票

基层发票管理部门受理纳税人开票申请和2024资料后,进行审核开票处理。

A.审核确认申请人是否属管理范围,是否具备代开资格,需开具发票的经营业务是否存在、相关证明是否属实(主要通过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B.核对发票开具和纳税情况。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固定货运业纳税户,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核定应纳税额,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然后持2024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

C.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将代开票纳税人名称、地税编码、申请开具的发票额输入计算机,进入该业户的发票代开账户,并输入本次申请开具的发票额,系统自动将其当月(或累计)已交纳的税款额与当月(或累计)已开具的发票额及本次申请开具的发票额之和进行比对(应缴纳营业税税率+所得税随征率+其他税费率)。对开具的发票额超出已纳税额相应可开具金额的,计算提示需补征的税款额,按规定税率征收税款后,方能开具打印发票。

D.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货运业发票(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运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加盖本单位专用章后,将发票交付纳税人。

E.代开票单位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证明等存入档案。

货物运输代开票过程中,遇到整个公司为代开票企业的(下属多只单船或车辆),应该对每只单船或车辆进行信息登记和定额,代开票企业为单车(船)的主管部门,通过每月的开票额与定额相比对,产生每只单船的应补税额。

F.属税控的电子信息于每月22日前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申请

销售不动产统一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代开票纳税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除外);

(3)不动产销售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2.受理、审核、开票

(1)税务机关对的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一律实行“先税后票”,同时应按不动产项目逐户录入不动产项目管理清册,逐笔登记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

(2)根据项目编号确定收款方单位代码、收款方单位名称、付款方单位名称等。

(3)在备注栏中可注明房屋取得日期等信息,同时保存并打印在发票上。

(五)建筑业发票代开

1.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到税务部门门征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不需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除外);

(3)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应税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受理、审核、开票

(1)临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应缴纳的税费由税务机关实行门征征收,先税后票。门征开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2)税务机关对的建筑业纳税人一律实行“先税后票”,同时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录入建筑业项目管理清册,逐笔登记代码、发票号码、开具金额等发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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