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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汇总

2024-11-21 07:15:02工作总结

我们目前阅读的本篇有15624文字共六篇,由俞瑜志细心修改发表!感谢来看看!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2024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在内蒙高级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2024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申请人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名称)××纠纷一案,不服××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向 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2024

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20xx年8月1日作出的(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xx)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xx)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8日起诉,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xx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民事----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法》规定,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代理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一审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2024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2024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

申请人:

年 月 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2024

申请人____、男、____岁,汉族,农民,住____镇敖包山村。

申请人____与被申请人____及____林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____中级(20xx)__民一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县巴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____县(20xx)巴民初字第95号、____中级(20xx)__民一终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

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__镇南山村委会与申请人协商将本村九组地头北现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二十年。当时因是荒地,又是沟沿的上坡,再加之当时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口头协议。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许峰用四轮车翻地,量晒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连续种了两年地,1993年我见该地坑洼不平,种庄稼不长,买了树苗,栽植了柳树和杨树。____年当时的村书记朱华找我让交承包费,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给村主任张广300元(有张的证实),后来,朱华说少又让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给朱华600元(有证据证实)。

___年12月30日,村委会找我让延长承包期限四十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在镇林业工作站备案。

20xx年7月份,王振将我栽的树砍掉,被我发现后制止。后王起诉至,称我侵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并判令我与村里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一审败诉后,申请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我提出再审。我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不清

(一)我与__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块地,从__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证该事实。

___提交的植树造林承包合同书第二项记载:承包在四至为西至崔德房东大道,东至二龙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亩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龙灌渠内属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从上述合同记载的四至说明:

1王承包的地块为两部分:前部分双方引起争议的地块,后部分在距离该地块以南两公里的地方,与本案无关。

2实际上王所承包的地块是一条东西走向的荒沟,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东西是长度,南北是宽度,从两个底字不难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沟底的土地面积,沟两侧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内。此沟底最宽处有50多米,最窄处有15多米宽。荒沟北坡是张洪与李贵的承包地,而荒沟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来,对其荒沟从未治理过,沟里长了一些树毛子,至今未裁过一棵树。从上述的四至也证明:(宜造林部分五亩)四至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龙渠第一座小桥南,东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这说明只有第二块地适宜造林。而这块地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我与村委会的合同第六项记载甲方(村委会)发包给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为:东至孙龙地头渠边,西至道口,南至九队(一组)地,北至渠沟。四至清楚无争议。说明:

1我与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双方只是北部搭边。王承包的是沟底的面积,申请人是南至一组地,北至渠沟,到实地勘查就会看到,两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请人承包的是荒沟的斜坡,最宽处有7米,最窄处有2米,合计为3、7亩。

2自1990年至____年虽然与村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一则当时农村土地管理不规范,二则申请人多年来已经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且于____年交了承包费。我与村里形成了事实上的承包关系。____年因延长合同期限之事,村里与我签订了合同书。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人与王虽同为一村,但不在一个组。____年合乡并村时,我所在的南山村九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一组,而王振所在的南山村十组划归现在的敖包村二组。无论是以前的南山村抑或是现在敖包村,各组之间的土地所在权是的,并且各组土地界限明确,多年来,各组从未发生过土地纠纷。各组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统一由村里管理。

各自的承包合同没有重合部分,哪里来的侵权之说。

(二)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没有承包合同对该认定没有证据证明

一、二审在未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主观武断地认定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被告高建国之间有承包合同。一、二审判决书中清楚记载被告敖包山村委会自一审和二审均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更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敖包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合同。但奇怪是一、二审却认定敖包山村委会不承认与我之间有承包合同,实在荒谬。

证据是查明事实的法律依据。没有证据,一句话就可以凭空将申请人二十来年的心血化为乌有,这样判决怎么能让人口服心服呢。况且二审认定我保存于____县的合同系复印件,且该合同复印件上注明如有争议合同作废,其意为,即使提供原件也是作废的。二审没有认真审查合同其它条款,只注意对申请人不利的地方。怎么就没有看到四至清楚无争议这样的条款呢。况且申请人的合同并没有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一、二审偏袒王振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复印件也不是不能做为证据使用。根据证据规则第二十条调查人员调查2024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况且对于我与村委会的合同来说也确实是无争议,直到现在也没有人拿出一份与我重复承包的合同书来。

二、程序违法

(一)申请人向申请要求到实地勘验,但没有履行职责,丧失了查清本案事实的机会

(二)王振向申请调查证人,而一审却支持了其这一要求。根据证据规则第十七条

(三)项之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2024的证据。难道对证人进行调查代理人不能自行2024吗?需要代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吗?另外,根据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证人并未出庭。违反法定程序提供的证言,不经质询,可直接采信;而我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却不被采纳,那么哪一个证明效力更高呢,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三)一审被告敖包山村委会不出庭,根据原告申请调查村委会负责人然后作为对我不利的证据,

首先不说其是否对错,但就这一点二审就不能认同,村委会作为被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他们等于自己给自己作证,这是显而易见的,这样的证言能够采信吗?而且两份证言只证明王承包河滩地的事实,并没有否认我承包合同的事实,真是空穴来风。

三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本案事实不清,导致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真正的侵权人是王振,而不是我,一、二审本末倒置,判决我侵权,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综上所述,原一审、二审的判决无论是在事实上的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严重的错误,违反了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179条之规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179条的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垦请为维律的公平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特申请将此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再审。

此致

___高级

申请人:____

20xx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篇2

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女,1953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

再审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现向最高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作出的[(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恳请国家最高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二、维持通辽市中级(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

三、一审、二审、鉴定费用、再审费用等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

本案事实1995年11月13日,科左后旗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颁发编号为3-36号宅基地使用证;1997年3月19日经科左后旗批的宅基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比再审被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早11天取得。20xx年6月15日科左后旗以吉政裁20xx(1)号行政裁决书收回了再审申请人和被再审申请人建设用地指标。再审申请人与20xx年10月向科尔沁左翼后旗提起诉讼,经(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20xx年9月25日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批地说明: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取得本案争议的宅基地。20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被再审申请人不服再审,(20xx)后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撤消了(20xx)后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20xx年1月16日科左后旗国土资源局做出陈洪奎、李国梁住宅用地使用权确权面积示意图但是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没予认可。

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中级提起上诉,通辽市中级(20xx)通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科左后旗再审判决,20xx年9月16日被再审申请人,另案请求再审申请人持有的房屋准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撤销,科左后旗中止了本案。

20xx年4月1日科左后旗以后政决字第1号行政决定 书撤销了科左后旗20xx年9月10日颁发再审申请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证件号),再审申请人不服向通辽市提出了行政复议。通辽市以通政复决字(20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科左后旗的行政决定书,20xx年1月经科左后旗单方委托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宅基地进行了测量,科左后旗程序违法。20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现依照法律规定恳请最高撤消其鉴定结果重新鉴定。

经20xx年5月13日以(20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后,再审申请人取得通辽市中级民事裁定书(20xx)通民终字第528号裁定如下:撤消科左后旗(20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驳回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的起诉。被再审申请人陈洪奎不服向通辽市中级申请再审;通辽市中级作出了民事裁定书(20xx)通民再终字第20-1号;通辽市中级(20xx)通民再终字判决第2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20xx年5月20日作出(20xx)内民申字第15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20xx年12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通辽市中级(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维持科左后旗(20xx)后民初字第1043号判决。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坚决不服。

1997年3月25日,科左后旗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70平方米。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230号中华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6月24日,依据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的申请,科左后旗颁发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xx、018号,同意建筑80平方米砖木结构3间住宅。具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编号:20xx、018号及土地使用证和再审申请人阔建了再审申请人居住的屋。20xx年7月18日,再审申请人李国良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吉尔嘎郎镇土地管理所核发后国用(20xx)字第243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面积1164、30平方米;

20xx年10月由科左后旗颁发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中华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房注册号(15043)。在通辽市以通政复决字(20xx)第18号复议决定书生效后,科左后旗于20xx年8月20日,依据中华共和国建房注册号:15043号,给再审申请人李国良颁发了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181、74平方米砖木结构,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再审申请人李国良房屋再20xx年10月建筑完毕,而被再审申请人吴秀英(丈夫陈洪奎)是在20xx年建筑完成的房屋。现在都已经投入使用,拆除谁的房屋都会造成损失。

二、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的通知[20xx年9月10日法发(20xx)13号]第9条的规定:(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六)违反法律2024溯及力规定的;(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及民事----法第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2024书面申请调查2024未调查2024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之规定。和中华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的原文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通辽市中级(20xx)通民再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和(20xx)通民终字第578号民事裁定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当时没有取到新证据:科左后旗房权证04-010字第0136号中华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依据最高2024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申请最高调取20xx年11月23日,科尔沁左翼后旗做出(后民初)字1344号强制执行裁定书卷宗;申请最高撤消20xx年1月28日通辽市规划测绘院对再审申请人做出了错误的鉴定,重新鉴定。恳请最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判决,以上这些证据和新证据和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可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民事判决书[(20xx)内民提字第212号]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李国良合法权利。

此致

最高

再审申请人:李x

20xx年3月21日

20xx年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篇3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于20xx年5月25日作出的(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xx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作出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20xx)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所做的(20xx)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2024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20xx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债务。根据中国银行2024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

申请人: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2024

??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 申请再审的事由:

?? 再审申请人不服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项、第x项规定的??????? 、及???????? 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一、撤销xx(20x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法》第179条第1款第

(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

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 …? …? …

二、《民事----法》第179条第1款第

(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

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 …

三、《民事----法》第179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 …

四、《中华共和国民事----法》第179条第1款第

(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xx中院的二审判决。

…? …

xx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 …

?? 综上所述,请贵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

????????????????????????????????????????? 再审申请人:

????????????????????????????????? ??? 二0xx年xx月xx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范文》出自:上文库

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2024

原审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20xx)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20xx)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审查再审申请(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xx)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

(一)、

(二)、

(四)、

(五)、

(六)、

(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民事再审申请书》出自:上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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