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已经正式启动。该行动旨在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方案的关键词包括:安全监管、整治、百日行动、经营性自建房等。在实施过程中,将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和监管,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经营性自建房的日常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百日行动的实施,将有力推动经营性自建房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小编精心整理了几篇范文,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全国、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月份紧急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基础上,针对经营性自建房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风险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工作目标
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要排查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住宅改门店、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根据风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实施分类整治,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到9月中旬,全面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全部采取管理措施或工程措施,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 工作任务
(一)开展全面排查。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开展“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的全面排查整治,突出以下重点:
1.重点区域:在县城建成区,重点排查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在农村,重点排查乡镇政府驻地村、乡镇范围内的农村社区、大型厂矿企业周边等区域的经营性自建房。
2.重点场所:用于旅馆、饭店、网吧、教育培训、“小饭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商贸企业经营、养老机构、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影院、宗教活动、体育健身、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性自建房。
3.重点房屋:3层及以上、6米以上跨度、结构形式复杂、加建改建扩建、住宅改门店、人员密集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
4.重点内容:全面摸清经营性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等内容。
(1)房屋基本情况。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
(2)房屋安全情况。选址安全,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结构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设计图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3)经营场所安全情况。排查相关经营许可办理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
(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经营性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
(二)同步开展鉴定。组织专业机构,对经营性自建房同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精准查找隐患部位,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必须由具备资格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
(三)及时消除隐患。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重点经营性自建房,要果断采取措施,同步开展整治,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1.对排查初判存在坍塌风险、重大火灾风险等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明确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现场排险处置,确保不住人、不营业、不使用,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未按要求清人、停用、封房的,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等措施强制执行。
2.对排查发现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擅自建房,未按照许可规定建房,违规加层、改扩建、住宅改门店、改变承重结构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部分,依法予以拆除。
3.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处置。对违法建筑内的违规经营活动,坚决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树牢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层层压紧责任狠抓落实。坚持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级实施、乡镇城区落实,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指导责任,对“百日行动”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方案要求,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将自建房安全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畴,强化监管和指导。县住建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指导房屋市政领域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用作影院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加强学校和学生校外自主租住自建房、由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集中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检查工作,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及职责范围内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自建房依法依规用地和选址安全,以及加建、改建、扩建、改变用途行为的审批和排查整治,对违法用地(不含农村宅基地)建设、违反规划建设等行为严查严管,做好地质灾害风险排查;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县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文旅局负责指导用作文化和旅游公共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卫健体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指导体育系统内的体育场馆和经体育部门备案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监管;县交通局、水利局、能源局负责指导行业领域内工程项目施工人员集中租住自建房安全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共享推送和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履行网格化落实的责任,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按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和整治台账,督促落实整治。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履行首要责任,自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对照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三)强化督导检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建督导检查组,分别于6月、7月、8 月,对我县“百日行动”实施情况实地开展三轮集中督导检查,对工作不落实、业务不规范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责问责,督导检查情况报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步抽调成员单位技术人员成立技术服务组,对开展“百日行动”进行全程政策指导和技术帮扶,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技术难题,确保工作质量。
(四)台账清单管理。各部门要建立“百日行动”工作台账,对排查发现的各类风险隐患,列出隐患清单、整治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对照清单要求按期完成整治。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完成后,由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实行销号管理,验收一户, 销号一户。
(五)定期报送进度。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每周五下班前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百日行动”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召开会议、督促指导、建立机制、宣传发动等工作情况和典型做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择优在全市推广。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广泛宣传开展“百日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引导群众不断增强房屋安全意识。要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及时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