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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甄选5篇)

2024-07-05 16:09:01工作计划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口;计划生育;生育政策;社会和谐

一、人口发展的两个典型理论

人类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类对于自身发展不断进行深入思考,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其思维也明显带有历史的局限。2024人口发展的典型理论有以下两种:

(一)人口数量是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

在早期的社会,人类普遍认为人口就是社会发展的直接推动力量,以19世纪法国着名的社会学家、数学家孔德的“人口就是命运”论为代表。该理论认为,国家的兴盛衰亡与人口的数量密切相关。美国在200多年的时间里人口增长了50多倍,这也是其从一个荒芜之地崛起迅速崛起的重要原因。而在同一时段,法国人口却只增加了2倍,远远落后于德国。19世纪初,法德两国的人口比率是11∶10。到19世纪末,则变成了10∶15。这也是法德争霸,法国屡屡败北的原因。该理论在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具有一定的意义。

(二)人口质量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经济引擎。

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认为人口增长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但人口增长对社会发展有促进和延缓的作用。在社会生产关系中,人具有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两重属性。“人类数量增多到必须为其增长规定一个限度的这种抽象可能性当然是存在的。”这也使得人口的生产和再生产必然会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最终实现由盲目生育到计划生育的转变。后来的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视角去解读人口问题。1979年诺贝尔经济学获学得主西奥多?W?舒尔茨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就是对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的进一步深化。该理论阐述了许多无法用传统经济理论解释的经济增长问题,明确提出人力资本是当今时代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认为“人口质量和知识投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类未来的前景”。

二、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认识人口问题,实施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缓解资源有限性和人口增长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人口发展一定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资源和生态环境容量的有限性决定大地人口容量有限性,这一观点已日益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的土地中2/3是山地,上百万平方公里土地是沙漠、半沙漠,可开垦的肥沃土地已经不多,而且这种开垦还要受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对人口进行控制,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加速资本积累,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人的生存质量。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经过了一番谨慎的论证过程的。早在20世纪中叶,马寅初就对我国人口发展的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新人口论”。1978年8月5日,田雪原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为马寅初先生的新人口论翻案》。这也为后来实行计划生育提供了理论借鉴。事实证明,在崇尚“多子多福”的中国,推行以控制人口为主旨的计划生育政策阻力非常大。然而正是这项被严格执行的国策帮助中国成功地避免了人口的失控。首先,实行计划生育,能够减少消费,增加资金积累;其次,实行计划生育,有利于缓解生产力发展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再次,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和培训,发展科技和文化,从而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增强民族的综合素质,最终实现民族富强和繁荣昌盛。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从我国的国情和最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出发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一)完善计划生育立法工作。

完善计划生育的法律和法规,是当前计划生育有效实施的前提和保证。除了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外,还要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计划外生育费征管制度》和《生育证发放审批程序》、《成人残鉴定程序》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管理程序,做到执法过程中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执法公平。 (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福利政策。

人有近忧也有远虑,养儿防老,积谷防饥,是传统的生育观的体现。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福利政策改革是有效实行计划生育的保证。改革主要基于以下层面:

1.规避因执行计划生育国策而产生的确定性风险或不足,在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下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救助子账户,并且要做到奖励扶助标准随着年龄的增加不断递增,奖励扶助标准还要和物价水平的变化保持协调,确保资金奖励的有效性。在计划生育的实施过程中,必然要面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国家 计生委、财政部和民政部、社会保障部要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服务条件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投入,做好资金的运营、管理工作。同时,还要加大国家财政对计划生育夫妇在就业、交通、食物、教育等领域的资助。例如,资助儿童照料、育儿假、儿童/家庭津贴、家庭税收和住房津贴等。

2.规避对因特有概率事件而形成的不确定性风险,建立政策性生育保险,并覆盖全体育龄群体,包括城镇女职工、广大农村妇女和城镇非正规就业妇女。除了保障育龄妇女在生育期间的相应待遇和就业保护外,生育保险还应拓展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子女伤残死亡等领域。根据2005年全国1%人口生命抽样调数据显示,每l000个出生婴儿中大约有3.05%的人在25岁之前死亡,其中独生子女家庭占很比例;另外,根据全国残疾人生命抽样调查数据显示,20岁以前发生二级以上残疾的几率达到8.2%。可见当前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风险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计划生育家庭风险规避制度至关重要。

(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

为了有效实行计划生育,必须推进计划生育技术、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首先,科学界定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标准,例如,制定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的基础设施、基本设备和配套人员等实物标准,制定宣传教育的经费投入比例、结构划分。其次,充分整合基层资源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定期邀请专家为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科普知识普及知识培训。站在战略的高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实施科学婚检,有效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康复等工作,开展出生影响出生婴儿缺陷的因素展开重大专项研究。此外,人口性别比例失调问题是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也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总之,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中要避免态度冷漠和强硬,而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注入人文关怀和情感关照,使计划生育工程真正的成为一项民生工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于人民。

(四)完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流动人口的比重在不断增加,目前已达两亿之众,而且流动对象多样化、流动频率快速化、流动时间延长和流动人口超计划生育严重,这也陡然增加了计划生育的管理难度。因此,加强区域与部门间的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和优质服务制度,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对流动人口开展“属地化管理”。

(五)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高素质、业务精湛、工作作风好、富有爱心的计划生育工作队伍是有效实施计划生育的关键。首先,做好计生人员聘用考核工作,推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其次,抓好计生人员专业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做好专业发展,减少盲目执法造成的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引导群众自觉学习和自我教育来提高他们的生育文明素质,从而使宣传教育更持久、更深入,更有影响力。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口政策,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法,生育权利与自由,可持续性发展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意义

(一)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地方立法管理计划生育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在继续完善各地2024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1的同时,制定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法律,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也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保障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性发展2战略中的地位需要由国家的专门立法来确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曾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写入《宪法》,党的十二大最早提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党的十五大提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主要措施、保障条件等需要由国家专门立法以及配套的法规予以保障。

2.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3目前,《宪法》和相关基本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未作规范化、具体化的规定4,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来界定和明确公民在生育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2024地方性法规虽然对此已作出不少规定,5但仍存在某些不足,主要是规定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较多,规定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较少,权利与义务规定不相统一,或者说权利义务的配置失衡。

3.全国推行计划生育近30年来,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6.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同时规范和保障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人员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5.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定法律依据。实践证明,仅从限制公民生育抓计划生育难以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久地发展。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义务及法律责任。如“三结合”7的工作思路以及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和保障措施,已得到中央和国务院充分肯定,并深受基层广大干部群众欢迎,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社会团体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并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义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1998年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了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领导小组、起草小组和专家咨询组。在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立法调研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先后数易其稿8,于1999年12月底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广泛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地方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2001年3月,这一草案经过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提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4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21次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22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1年12月,九届全国人常委会召开第25次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三次审议。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23票赞成、0票反对,12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9.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它首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10,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11、地方性法规12、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为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机关在总结以往国家立法和20多年来地方立法经验并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面向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指导思想。即:1、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2024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系列科学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2、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与可持续性发展,努力创造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人口环境;控制人口数量13,提高人口素质14,改善人口结构15.3、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4、有利于体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持久发展。5、有利于保障和规范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6、为地方立法提供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遵循的原则有:(1)公民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即,立法除了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作出规定外,还要相应地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2)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即,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义务与相关法律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和责任。(3)法制统一的原则。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相关的行政、民事及其他法律相衔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4)依法维权的原则。即,明确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方式、途径、责任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追究。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作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协助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和其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等。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生育调节16(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实行奖励、优待制度,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17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法律地位,计划生育部门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对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立法授权,即授权国务院依据该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该法规定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该法的具体办法,以及该法的施行时间。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体现了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体现了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体现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于其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环境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有必要从经济上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

(五)强调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坚持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注意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四 立法为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不仅提出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年度人口计划,而且提出各项人均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并逐级下达人口发展计划,明确各级政府负有完成人口计划的责任,列入目标考核责任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党中央、国务院多次明确指出,人口再生产仍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内容,仍要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方针,做到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继续发挥人口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近30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计划,合理调节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是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一个重要调控手段。为了把这一经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设专章对国务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和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以及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方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利于国家对人口问题实行宏观调控,促进各级政府始终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确保国家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并不矛盾。在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人口计划只下达到县一级,乡、村两级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实行管理,确保群众按现行生育政策,简化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立法为何强调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西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构想

一、十二五时期西安面临的人口形势

西安是国家“关中-天水经济区”核心城市和肩负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任务的特大城市,对周边和整个西部地区具有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30多年来,西安市坚决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践方面成绩斐然。“十二五”时期,是西安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关键时期,西安人口总体形势虽然相对稳定,但人口领域仍然矛盾相互交织、局面错综复杂,若处理不好,将会给西安的未来发展埋下极大隐患。

1、稳定低生育水平仍面临较大压力

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当前西安市有常住人口846.78万,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规模为254.78万人,处于20~29岁生育旺盛期的妇女人数为90.87万且呈不断增长态势。从西安这座城市的资源承载力看,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保证人口稳定、有序增长十分必要。城市承载力一般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环境标准下的城市生命支持系统可支撑的城市社会经济活动强度的大小和一定生活质量下的人口数量,它往往受限于城市人口与资源的比例关系。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学者对西安市人口发展的研究,在近年内西安市最大人口承载力大约在1050万~1150万之间。虽然从西安市当前静态人口数量看尚有人口增长空间,但若从动态发展的角度并考虑西安市超过二百万的流动人口可以发现,当前的人口规模已经逼近西安市最大人口承载力,若西安市的资源要素的数量和质量不发生变化,其人口增长余地十分有限。可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控制人口快速增长仍是西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首要任务。

2、提高总体人口素质任务更加艰巨

人口素质包括出生人口素质、人口文化素质等。从出生人口素质来看,近些年来,西安市的人口出生缺陷发生率始终在7‰左右徘徊,而其他很多城市的出生缺陷发生率仅为4‰;此外,西安市拥有55万残疾人口,城乡人口健康素质、教育素质差异较大,农村育龄妇女妇科常见病的发病率超过了50%,农村和城镇6岁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相差两年以上。当前,西安正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按照国际化大都市的要求,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应为13年,而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西安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仅为11年,距离国际化大都市的标准尚有一段距离。

3、治理人口结构失衡是当务之急

人口结构是反映一定时间、地点内人口各个不同质的群体之间比例关系的概念,又称人口构成,它是将人口以不同的标准划分而得到的一种人口分布结果。如按照年龄、性别、人种、民族、宗教、教育程度、职业、收入以及家庭等不同标准所揭示的人口结构,可以让人们清晰地观察和了解人口内部关系的变化。西安人口结构的不均衡态势主要表现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与人口老龄化两个突出特征。(1)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西安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有自身的特点,即总体上由性别比偏高趋于正常,局部看地区分布差异增大。据调查,西安市沿秦岭山脉一线的区县出生性别比仍然高于国际通行标准即103~107,二胎及二胎以上胎次的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2)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当某一地区60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10%或65岁以上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超过7%时,该地区可判断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09年底,西安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125.68万人,占全市总人口14.9%,2010年,80岁以上高龄老人达14.77万人,占老年总人口的11.38%,特别是农村高龄老人在农村老年总人口中的比重达到12.3%,高于城镇10.15%这一指标值。有学者估算,2015年西安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超过130万,2040年左右60岁以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将达到30%。可见,西安正在逐步走向重度老龄化社会。

4、独生子女家庭保障成为关注焦点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不断深化与落实,独生子女家庭成为当今社会最主要的家庭组织形式。他们通过实行计划生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在新形势下也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劳动力短缺、就业困难和养老等,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非常现实地触及到这些问题,有学者形象地指出,独生子女前20年拼就业,后30年忙养老。此外,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问题也引发计生家庭心理恐慌。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子女身上倾注了所有的爱和关怀。然而作为“独苗”,独生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会面临更多风险,诸如生存风险、养老风险、家庭支持能力逐渐弱化风险、劳动力短缺风险等等。这些风险一旦发生,将给以独生子女结成的新型家庭作为维系的三个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和多重影响。

总之,当前西安市正在全面进入“十二五”新的历史时期,人口问题仍是牵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之一,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必须全面立足科学发展观,运用新的手段和方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问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将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应加大利益导向政策实施的力度,为西安成功建设国际化大都市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加强西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构想

通过对西安城区、农村及城中村计生家庭与非计生家庭的走访发现,西安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在稳定西安市低生育水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缺陷,如对其与国家普惠政策频频“打架”、计生家庭奖励力度偏小、在计划生育方面的公共财政投入得不到很好地保障等等,追根究底,这些问题的出现与西安市在制定政策时没有充分考虑人口因素的作用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因此,要建立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意味着要完善相关的政策体系,将人口因素贯穿决策始终,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公共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初审制度,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从当前状况来看,之所以出现普惠制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冲突和矛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府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公共政策时忽视了人口要素对社会的影响作用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国策地位。由于政出多门、政务部门缺少衔接,导致普惠制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频频“打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计生家庭的利益。

人口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相对于其它影响社会发展的因素,人是最主要、最根本性因素,也是综合因素。鉴于此,在制定和落实各项公共政策时,应将人口因素提前考虑或结合人口因素通盘考虑,进而实现全社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

在新时期,应全面建立公共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初审制度,赋予直接承担与人口发展密切相关工作的人口计生部门在重大规划决策前、落实中、执行后的参与度,赋予其对涉及人口问题的各项政策行使初审和追问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公共政策在决策、落实及执行后由于对人口要素的忽视而出现的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互矛盾及损害计生家庭利益的状况,从而实现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与统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强化公共投入保障机制,设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资金专户

经济学理论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按照萨缪尔森的观点,公共产品应为这样一种产品,即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减少任何他人也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公共产品包括三个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如果按照这三个特性来衡量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毫无疑问,它属于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范畴。对于这样的公共产品及公共服务,市场由于其局限性等特点是无法提供给广大群众的,因此政府必须承担起最终责任,而其财政来源也应以公共财政为主。

站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角度,立足于政府承担最终责任的立场,健全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是进一步发挥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效用的关键抓手。为此,2024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观念,不断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财政由建设型投资向公共服务型投资转变,确保向群众提供包括计划生育奖励的各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最大化。

为此,可考虑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并设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资金专户,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幅不低于经常性财政投入增长水平。应依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及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奖扶力度,使计划生育家庭能真真切切地优先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3、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确保奖励优惠政策高效准确落实

随着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口管理难度的不断加大,创新人口管理方法成为当前面临的首要任务。在信息产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信息化成为创新人口管理方法的必然选择。《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加强人口信息体系建设,2012年2月,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要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这是中央对新时期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最高表态。

所谓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现代IT技术成果,以计算机为辅助工具,以互联网络为平台,利用管理信息系统(MIS)和办公自动化等应用软件,开展电子政务,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及其相关信息的2024、整理、分析、传输和办公手段的现代化,同时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政府部门对人口进行社会管理、便于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有效地掌握人口信息,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高效、准确地发放到有需求的计生家庭手中。

国外在人口信息管理方面的经验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美国,公民自出生起就必须注册一个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凭借它人们可以漫游整个美国。社会保障号是美国进行一切人口管理活动的基点。在存储了社会保障号的电脑系统实现全面联网的状况下,可以说个人的几乎一切信息均可在电脑上查询到,有利于社会管理部门进行监控。在日本,人口管理实行“住民基本情况网络登记制度”,每个居民都有一个登录号,行政部门通过登录号就可以在网上找到每个居民的住址、电话、年龄等基本情况。这种登记制度便于人口流动,为居民流动中辨认合法身份提供了依据,加强了日本行政当局与居民的协调沟通,增强了居民的归属意识,使他们在享受当地各种优惠政策的同时,也注意遵守当地的行政规定和法令。

西安市人口基础信息化建设,应加快实行人口“一卡通”信息管理,即以居民个人为基础,建立个人电子信息档案,将户口本、身份证及生育、医疗、社保、简历、工资等各种信息存入卡中,通过建立全市联网的信息系统打造全覆盖的西安市人口信息网络,任何涉及人口信息的相关资料,均可通过网上查询获得,从而将与人口2024的工作建立在信息化的平台之上,更有利于各项计生政策的推行及政府部门的管控。

4、建立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考核评估机制

计划生育政策是由国家从本国国情出发,自上而下开展并推动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作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辅助政策,不仅是国家政策法规实施的法制保障工程,也是关系众多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的民生保障工程,同时它还涉及众多的工作部门,在政策落实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如此庞杂、艰巨的工作绝非人口计生部门一家能够独立承担并顺利完成,它需要众多部门的通力配合与齐抓共管。为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能够真真切切地落到实处、计生家庭能够真真切切地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推行及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时,加强组织领导十分必要,《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十二五规划》指出,各地区、各2024部门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人口计生工作格局,健全领导机制、协调机制、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坚持人口计生工作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从组织领导方面看,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等对各单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确起到很好作用,目前需要健全和加以完善的是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仅依靠计生部门一己之力已难以顺利贯彻落实,需要众多部门的积极参与与通力配合。为此,应迅速建立起一套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利益导向政策考核与评估机制,在机制中不仅将各级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落实到位,促进各级部门有法必依、依法行政,同时要将人口发展政策协调、人口信息共享等列入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考核评估体系,把落实利益导向政策作为各级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先树优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年度计生利益导向相关工作的部门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参考文献】

[1] 于洋,王刚.试论信息化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黑河学刊,2007.1.115.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生育政策;社会机制;变迁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6-0119-08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4.06.012

The Adjustment of Family Planning Policy and Changes of Social Mechanism

since the Founding of New China

HUANG Juan

(School of Marxism,Changsha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Changsha 410114,China)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ew Chinese,family planning policy in our country has experienced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wave type. We found that changes in fertility policy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adjustment of social mechanism, from the 1950s mainly by administrative plan and control mode, gradually to the 1990s mainly by guide service and security mode. The current fertility policy, leap the limitations of pure administrative orders, under the care of social mechanism, soften the institutional power single implied in the whole social framework, through the power system of multi level, reconcile the gap between national population awareness and individual reproductive behavior, provide the harmonious strength for population development.

Keywords:family planning policy;social mechanism;changes

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作为人口大国,如何协调人口、资源、发展间的关系,是我国人口政策的核心。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随着社会发展的具体形态,出现了适应性调整。学界从社会需求的层面论证生育政策的实效与价值,关注的多是生育政策制定的宏观社会环境,但对政策的具体运行模式、政策与社会机制之间的互动研究却鲜有涉及。本文在分析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理论关系的基础上,尝试从历史视角出发,考察和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和运作模式的不断变化之下生育政策调整的具体形态,进而从社会机制变化的背景和条件来分析生育政策不断完善应有的价值取向。

一、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关系

为了充分说明社会机制的调整与生育政策的变迁,首先要对二者的理论关系进行梳理,从而为评价二者的现实互动确立标准尺度。

1.生育政策的实践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实现

所谓社会机制,就是社会系统内各要素间的律动或惯性作用联系,这种作用联系通过一定的作用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系统的综合效应[1]。社会机制是构成社会系统的纽带,是社会系统产生综合效应的重要条件。任何制度必须通过社会机制的衔接才能发挥实际效应,并且一经形成就会出现惯性作用。社会活动对社会体制的影响、社会体制对社会活动的影响,都通过社会机制来实现。

生育制度从内容上看主要是以生育行为为调整对象,但生育行为受到自然环境、社会习俗、养育环境、医疗保障、竞争就业等诸多其他结构的影响,因此,生育政策的实践及生育政策的调整都势必通过社会机制的运行才能实现。

2.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变迁会引发互动性的调整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在社会的不断变迁中并非静止,而是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

生育政策是社会整体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而社会机制通过联系作用,协调联系各个有机部分。当社会机制的运行模式发生改变,各个部分的关系也势必发生变化,从而发生适应性调整。因此,社会机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势必会对其他社会结构产生影响,从而引发生育政策的变迁。

生育政策的不断变迁也必然引起社会机制的不断调整。随着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它与其他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也必然随之调整,在这种互动过程中,社会机制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促成了社会机制运行模式的不断转变。

3.社会机制调整的目标是减少生育政策产生的摩擦和代价

人类社会是一个充满矛盾的整体,客观上存在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生育政策其实就是协调个人生育行为和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而社会机制调整的目的就在于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协调矛盾、平衡关系。

在不同的社会时期,人们的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都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从而表现阶段性特点。生育政策作为协调个人生育行为与社会人口发展的制度补偿,终因制度的外在性带来一定的社会摩擦和代价;社会机制则通过不同结构之间的联动利益,协调这种摩擦从而减少社会代价。

社会机制和生育政策均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不论是社会制度的完善还是生育政策的调整,既需要对应的社会基础的支持也必然产生相应的社会影响,最终将外在的生育政策融合进社会有机整体当中去,推动社会机制不断走向完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的互动

1.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

生育政策内容包括国家意识指导下的各类相关法规,涉及管理和执行政策的机构部门,以及从事技术研究和提供服务的部门。自20世纪50年代生育政策的不断提出与完善以来,尽管价值导向仍是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核心,但运行的社会机制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行政―计划式”逐渐转向八九十年代的“指导―服务式”。

“行政―计划式”的机制是指用行政的手段和计划的手段将社会的各个部分统一整合起来并使之运行和发展。“行政―计划式”的机制一般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划指标、制定章程、统一拨款,以及由其检查、审核、评估等方式,这种形式是计划经济时代运用的比较多的一种机制形式,因此也成为20世纪生育政策运行的重要模式。

“指导―服务式”的机制是指用指导的方式和服务的形式将社会各部分统一起来使之运行发展的模式。在这种运行模式中,管理者主要是提供方法、信息及服务,被管理者有选择的自由和权力。进入20世纪90年代,生育政策开始跃出单纯行政命令的简单模式与范畴,权力逐渐开始在其他领域泛化,开始通过一种柔性的、隐形的引导模式改变过去单纯硬性的、显性的政策指导模式。

(1)法规政令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干预人口生育的政策,尽管从政策导向上看有所区别。1949~1953年,以限制节育为主;1953年以后计划生育政策初步提出,20世纪60年代展开以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试点,到七八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推行,以计划生育为主。但至20世纪80年代,所颁行的生育政策法规政令均是以干预生育行为为直接目的的显性政策。据《中国计划生育全书》内容统计来看,1949~1989年,中共中央的相关文件有36份,全国人大的2024文件和法律为34份,国务院2024文件和法规25份,共计95份[2]。此95份文件法规主要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①分析计划生育对国民经济、农业发展的影响,强调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性;②具体规划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各省市计划生育工作安排、科研工作及经费开支问题、避孕流产药具研制与生产问题等;③2024人口变动及抽样调查工作。这些政策或是探讨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或是构筑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人口调查来反映政策的实效,比较完整地勾勒出计划生育政策的主体核心结构,因此也都是直接服务于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个终极目标的。这一阶段的法规政令,从结构层面来看还处于构建强制性的制度性力量;从内容层面来看,几乎都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推行的,生育从个人行为转变成为带有国家意识和色彩的社会化行为,甚至被当成一种资源进行了集中配置。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政策以高效率态势,在较短的时间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化的程度不断加深,生育政策出现显著变化。从政策本身来看,不再局限于该不该生、生几个、何时生的问题,而是开始渗透到相关领域,并立刻得到了其他社会结构的信息反馈,产生联动效应。由于前期积累,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生育政策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世纪90年代开始,新颁布生育政策法规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从内容上看,却与此前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一是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不仅关注控制人口的数量,更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二是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从提高妇女地位和解放妇女身心的角度,探讨生育政策在女性权利、妇女发展方面的隐形作用;三是把计划生育与扶贫攻坚工作相联系,实现生育政策与经济发展、解决贫困的现实联系。20世纪90年代之后的生育政策,开始突破控制人口数量的单一目标局限,从其他社会结构和功能中联系和挖掘生育行为的隐形影响。这一变化不仅表现出生育政策不断走向一种成熟和完善,更反映出生育政策是社会有机整体当中的一个部分,不能被隔绝和独立起来,不论其完善还是推行,都必然会受到其他社会结构的影响,比如儿童教育、妇女地位、扶贫开发,等等。实际上这种变化只是一种现象,其背后真正的动力在于,社会机制有效地将生育政策与社会肌体进行了联系,生育政策不仅扎根在这个肌体之上对人口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而且开始辐射一些相关的领域。

(2)管理机构名称与职能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初期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管理,未设专门机构,节育宣传和技术管理工作由卫生部妇幼卫生司妇女卫生处负责。为贯彻落实196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提出的2024成立中央和地方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要求,1964年1月15日成立了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至1964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行政领导机构,共有专职人员2000人左右[3]。其主要职责是制定2024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检查和促进各地的计划生育工作,协调2024部门的配合和合作。后来由于“”的冲击,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停止工作。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2024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2024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随后,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1981~1984年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之后,到1986年底,全国有2427个地区(市)、县(市、区)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62030个乡(镇、区、街道)成立了计划生育办公室[4]。从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网络,并依托这个比较完整的体系高效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展开。

(3)科学研究与服务重点的变化。20纪世60年代至70年代,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避孕药具研发、流产以及结扎手术改进。从内容上看比较单一,均是直接服务于节制生育的显性政策。进入20世纪90年代,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和重点均有明显的变化,亦是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单一的“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转变的表现。

20世纪60年代,我国的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既不能适应计划生育形势发展的需要,又不能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强调加强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1963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保证手术质量,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并成立了计划生育科研专题委员会[7]。此后,计划生育科学研究主要围绕避孕方法及药具的研发、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的改进而进行。

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计划生育的科研工作开始探索新的内容,即开展优生优育工作以提高人口的质量。首先,明确优生优育是实现计划生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2024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提出:“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就是不生育有残疾的婴儿)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培养大批合格技术人员,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妇幼卫生和儿童教育工作,以保证节育技术的安全,减少出生有先天性遗传疾病的婴儿[8]。”其次,展开了优生优育的科普工作。20世纪80年代,全国各地举办了56场优生科普展览,参观人次超过2000万,举办优生知识竞赛和有奖征文活动,开展优生咨询服务,等等,并制订规划,推动优生工作的持续开展。1983年6月,在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部署下,制定了《计划生育一九八六至二零零零年科技发展规划设想提纲》,明确指出:“应以预防性优生研究为主,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出生缺陷的监督工作和人口质量的群体调查,摸清中国人口素质的基本情况,找出智力低下和智力缺陷的各种疾病原因,为进一步做好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为了制定和执行《优生法》,为其创造必要的条件,还要加强医学遗传学、环境致畸学、围产医学的研究[9]。”

20世纪90年代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推出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同时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了重要的经验:在开展优质服务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健全和完善生育政策法规体系,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保证服务质量;以技术服务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托政府2024部门、社会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完善服务[10]。

主管生育的部门机构的更名与改革在一定层面反映出生育政策运行机制从“行政―计划式”向“指导―服务式”进行转变。

2.从“制约机制”向“保障机制”转变

制约机制是指用制约的手段和形式发挥制约的功能,将社会各个机构联合起来,包含了行政制约、法律制约和舆论制约等多种形式。

保障机制是指用保障的手段发挥激励的功能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潜能,发挥引导作用,从形式看包括了提供物质条件、提供观念导向、提供政策支持和管理服务三种形式。保障机制既是社会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实现功能引导的一种管理思维和模式变更的结果。

(1)从政策限制到经济利益导向。从20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为推动生育政策实施,政府还将生育政策与个体经济利益挂钩。一是提倡晚婚晚育。卫生部1963年《2024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的方案》中提出:①中等、高等学校招生,一般不录取已婚男女;②中等、高等学校学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③分配工作不照顾爱人关系;④已婚在校生应实行避孕,怀孕女生应立即休学;⑤厂矿、企业、事业和服务行业的学徒、练习生,在学习和实习期间不得结婚,现已结婚的青年学徒应实行避孕,如怀孕应即劝令退学[11]。招工方面,晚婚者也享有优先照顾。这些政策的目的在于控制初生年龄,对实现晚婚晚育起到了辅助作用。但作为独立的个体,因生育而丧失就学、招工的机会,个人的其他权利显然被压缩。二是对违规超生实施惩罚。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2024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违规超生,要给予适当惩罚,“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些比例的工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12]。这些政策虽出于特殊社会环境,但无疑损害了因超生而遭受经济制裁的家庭公平享有社会资源的权利。

进入21世纪,生育政策在工作思路和方法上都有了明显的转变,从孤立的“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从社会制约为主向利益导向与社会制约结合。实现两大转变的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基本形成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二是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调控体系;三是基本形成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相统一的基层工作机制[13]。

第一,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200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南部西海固山区开展了“少生快富”试点,从单一的处罚多生转变为奖励少生为主。具体做法是:在贫困地区对按政策规定可生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的,符合政策只生女孩的,采取永久性节育措施的夫妇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的经济奖励;引导和帮助这些家庭把奖励资金用于发展生产,并与扶贫开发的项目相结合。这次尝试得到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央2024部门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促成中央支持宁夏“少生快富”扩大试点项目经费的落实,并将其纳入西部大开发政策中。2004年3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下发《2024在西部地区开展“少生快富”扶贫工程试点工作的意见》,推广了这一做法。仅以2005年为例,宁夏就有18999对夫妻申请参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兑现奖励资金5768.7万元。宁夏、青海、云南三省从项目试点开始至2004年底,少生23.1万人,落实奖励13.6万户,兑现奖励资金1.7亿元。这一政策仍在向其他省份推广,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甘肃、湖北、内蒙古、海南、四川等省,惠及更多家庭[14]。

第二,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2年4月,贵州省余庆县委、县政府下发《2024印发的通知》,同年10月,《农村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养老金管理使用办法》颁布,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农民在年满60后,每人每月发放40元生活费,这一制度广获好评,成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雏形。2004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2024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励扶持,按每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确定合理比例共同负担,纳入专项资金预算。2004年5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下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对推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进行部署。据估计,2004年8月,自行试点省(区、市)共有奖励扶助107252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预算5673万元,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2005年,国家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23省,奖励扶助对象达135万人,中共和地方财政投入奖励资金8亿多元;2006年中央财政加大力度,进一步扩大奖励扶助制度实施范围,并基本覆盖全国,目标人数为185万人,投入专项资金11.1亿元[15]。

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既是新的社会环境下计划生育工作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通过生育政策真正实现控制人口的客观必然,还是社会制度与社会机制不断完善协调发展的必然趋势。计划生育政策只有适应社会发展进步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机制和服务体系,才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从孤立政策到配套政策逐步完善。我国的生育政策自20世纪60年代实施以来,逐渐形成一套独立的法规体系。197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 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7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经历了研究、起草、修改、完善,为形成计划生育专门法体系走出重要一步。国家还公布实施了系列法律法规,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提供辅助和配套性支撑,强化和明确公共调控人口目标,同时,计划生育政策依托最高法权体系成为控制人口生育的最高权威。但这段时期生育政策的制度完善,仍然是以政策本身为中心。

进入21世纪后,生育政策开始构建更全面的运行机制,配套政策不断完善。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发出《2024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强调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控体系和相关社会经济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2024部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建设,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积极发展社会保障事业。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区、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在19个市(区)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2006年试点扩展到全国。此次综合改革的重点就是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其别强调在城市计生工作中,积极推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开展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三、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生育政策经历了曲折的变迁过程,这种变迁是在与社会活动互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伴随着社会机制的微妙变化,这些影响和变化不但是我们客观评价生育政策的新视角,也是我们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新起点。

第一,社会的发展带动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进而影响生育政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完善,社会才逐渐形成一种协调的有机体,而非机能模块的简单堆积。将各个不同功能模块有效联接的不是单纯的制度的力量,恰是社会机制的作用。当社会发展程度不高、经济文化水平较低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意愿或行为与社会需要的人口发展趋向和模式之间存在落差,我们只能用强制性的制度进行补充和调整。但是,当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时,生育行为更多地从个人的行为演变成一种社会的效应,必然受到很多层面的影响,比如养育成本、子女教育、职场竞争、养老保障,等等。用来约束生育行为的便不再仅仅是外在的制度性的力量,而是受到社会这个有机体多方面的影响。因此,我们看到,社会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机制运行方式的改变,并通过生育政策的发展变迁展示出来。

第二,生育政策的运行必须通过社会机制发挥作用。生育政策和其他一切制度性政策一样,是对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外化的力量。要让制度所蕴含的发展模式和理念得到认可和执行,就必须让政策能够有效发挥力量和效果。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协调并进是我们制定和调整生育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但如果仅仅依靠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力,不仅不能让人们理解政策的本意而且容易产生逆反心理。社会机制恰恰是协调制度性政策和政策对象的剂,它既能够让人们在鲜活生动的现实当中感受政策或者制度的合理性,还能通过利益的连贯性,触动人们进行更深层面的思考,从而不断调整内在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观念,使生育行为和生育政策之间的间隙不断缩小。

第三,生育政策的新调整必须以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为基础。我国的生育政策历经60余年的检验,已经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协调资源配置、缓解世界人口压力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具体形势的不断变化,生育政策势必需要作出新的调整,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开始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可以说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生育政策出现的又一次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也正是在社会机制的不断完善之下进行的。社会机制的完善,其实指的是在社会这个有机体内,既要让各个零部件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也要兼顾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发展,而这种协调性正是社会机制最重要的使命与价值。当社会各个部门之间的发展速度和利弊关系均可以得到有效调节的时候,社会机制其实便起到了统筹各类资源的枢纽作用,能够最大程度地衔接国家意志和个人意志之间的差异。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2024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已经显示出生育政策新的调整取向。对比,或许社会机制与生育政策之间的规律能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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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同[3]291.

[12] 同[2]18.

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5篇

【摘要】: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国民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基层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对象是人民群众,宣传工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直接的沟通方式,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实施的基础。

【关键词】:宣传工作;计划生育。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有计划地控制全国人口,使得人口的增长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包括生育政策、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基层计划生育政策的工作对象是人民群众,而宣传,就是整个政策工作实施的基础。

一. 宣传工作是人民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途径

计划生育政策是国家为了国民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政策,这是一项需要全国上下共同合作才能做好的任务,这是一项团队的任务,团队任务的执行,需要队员之间的良好沟通,而宣传工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直接的沟通方式。

对国家政策的解读是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的首要内容。我国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计划生育政策,为什么要推行这样的计生政策?这是宣传工作中应该首先与群众沟通的问题。解放初期,我国国家领导人认为“人多力量大”,积极鼓励人口生育,在此政策观点的影响下,我国人口数量从1953年6月的6亿,增加到1978年的9.63亿,1973年的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汇报会议,提出了“晚、稀、少”的计生政策,在此后的时间里,国家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越来越重视。我国的人口众多,直接导致了一系列阻碍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人口众多导致我国人均资源占有率低下,加剧了社会就业负担,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的增长速度,人口众多还不利于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明确提出: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人口问题始终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此中国的计划生育进入了十分严格的阶段。我国的人口增长率也开始慢慢下降,计生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发展速度,20世纪末,我国的人均收入明显提高,到2008年,我国的人口增长率下降到千分之五以下,这已经达到和发达国家相当的水平了。但是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比较大,所以计划生育政策还将继续,还将长期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有计划地控制全国人口,使得人口的增长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是利国利民的决定,对于计生政策的解读和宣传,是群众了解国家领导阶级根本意愿的直接而有效的方式。

二. 宣传工作是帮助人民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的有力手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若能从思想上引导人民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这将是实施计生政策的最高境界。而宣传工作,就是引导群众舆论和思想的有力手段。新中国新的社会,如今我国已是男女平等的国家,女孩跟男孩一样,有学习和工作的机会,在社会上公平竞争,每个人都有自由发展自己的事业。一个普通的家庭若只养育一个孩子,那就能将更多的资源用在培育这个孩子的身上,这是我国少生优育政策的思路。基层宣传工作要以帮助人民形成正确的生育观念为最终目标,而这也是完成计生工作最有效的途径。

三. 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政策中普及科学技术和法规的有力措施

2024优生优育优教的知识、孕育期的知识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培训,2024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对于育龄群众来说,都是急需学习和了解的,计生宣传的工作正好能满足育龄群众对于生育相关知识的需要。而2024我国的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计生扶持奖励政策、符合生二胎的条件等方面政策的普及宣传,也更能促进计生工作的推行。我国的计生政策,不是一刀切的,国家有为特殊情况的人民考虑得更多,比如《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提出有:夫妻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领取生二胎的证明;夫妻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可以生二胎。而对于国家规定的计生扶持奖励政策,和各地相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手术补助、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等制度的宣传,能让群众了解到更详细的计划生育内容,让群众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以及自己所肩负的义务,促进计生工作的普遍推行。

四. 宣传工作能促进与群众的沟通,增进群众对计生政策的支持。

宣传工作能促进专家与群众、群众与群众之间的沟通,让群众更加信赖和支持计生政策。宣传工作在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优教、婴幼儿心理学等科学和技术的同时,也能解答群众的相关疑问。面对面的宣传使得群众可以直接从经验丰富的专家口中得到权威的答案,而宣传人员也能及时了解到群众的疑惑之处,及时向上级反馈相关的有用信息。也许,专家也能从与群众的交流之中学习到新的知识,或者发现到新的值得去探索的问题。基层宣传工作可以根据育龄群众不同的需求,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计生协会通过活动来服务群众、凝聚人心。面对面的宣传活动,还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台。群众之间可以交流孕育经验、胎教经验、讨论和学习育儿知识,自由发表自己的观点、听取别人的意见、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等等。宣传活动是一个群众和专家之间相互交流和学习、相互熟悉和帮助的平台,它能增进群众对计生政策更深层次的了解和支持。

五. 总结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属于全国人民的工作,要想做好这个工作,需要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良好沟通,而宣传工作就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直接的沟通方式。宣传工作可以让人民了解到国家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原因和内容,可以正确引导人民的舆论和思想,广泛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普及法律法规,还能促进人民之间的沟通,增进人民对计生政策的支持。宣传工作是计划生育政策工作实施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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