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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考察报告(整合2篇)

2024-07-05 17:54: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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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围绕国土资源部每年制作的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严格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巡查责任,严格纵向监督。完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根据当地土地、矿产利用、违法和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点,并落实责任人,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切实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健全镇(街道、园区)执法监察信息员、村协管员制度,调整和充实协管员,实行协管员辖市区内全覆盖,充分发挥协管员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把国土资源纳入镇(街道、园区)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进工作高效运转。对重大案件实行“定领导、定时限、定要求”和“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的“三定三包”责任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并作为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全面启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畅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社会公布。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对领导批办、部门转办、驻点执法清查、媒体反映和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工作中发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多种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登记、查询和分析工作。

(二)严格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发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各级政府应牵头依法组织。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违法态势、违法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与市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定期通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每个季度以及每个年度都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完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通过责令当面汇报、部门联合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完善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所有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在各级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建立对重点、重点违法镇(街道、园区)实施国土资源驻点执法清查制度。对每季度和年度国土资源量、违法案件数在全市排名前列的镇(街道、园区),以及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督办或违法案件查处的镇(街道、园区),由市国土、监察部门联合,对该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在建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驻点执法清查,形成专项报告,通报所在辖市(区)政府,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镇(街道、园区),除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行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外,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办理工作。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对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国土资源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监察、检察、法院、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相互配合,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做到查处、执行、追究、移送四到位,切实提高执法监管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一)强化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部门要争取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严格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202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实现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

建立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制度。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深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强化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各2024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2024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凡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三、强化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做到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0%,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15号令和纪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肃追究2024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追究2024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保障机制

人力资源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遵守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动态巡回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查处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必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

第四条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构建全覆盖的执法监察网络。基层国土所(分局)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对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具体承担本辖区的动态巡查工作。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检查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动态巡查的效果;

(四)检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五)检查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六)检查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七)检查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及制止情况;

(八)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七条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本辖区内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未经批准擅自占地等土地违法行为;

(二)检查本辖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批后使用情况;

(三)检查本辖区内土地出让合同和矿业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

(四)检查本辖区内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五)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八条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当配备动态巡查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案设备,保证动态巡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应当合理划定巡查责任区域,落实巡查责任人,明确巡查周期,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每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应当加强巡查。

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工业园区、重点矿区、矿产资源禁采区等,应当作为巡点区域,加大巡查密度。

第十条开展互查、抽查、联查等方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由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组织,定期抽调各基层国土所(分局)人员进行集中巡查。每月组织一次各国土所(分局)互查,并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2024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

第十二条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制止,做好现场调查、勘测笔录、拍照、取证等工作,及时下达《责令停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做好相关处置和报告、联系工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制止率必须达到95%以上,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安监、公安、电力等2024部门。

对继续抢建的,应当查封其建筑材料、施工工具、设备。仍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对抢建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实施。

违法建筑物拆除必须报请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也可经乡镇政府同意后,由基层国土所(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县、乡(镇)两级政府指定较大规模的专项拆违行动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实施,执法人员由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对重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和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本级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2024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对在巡查责任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当发现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发现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对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须立案查处的,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依法立案,案件查处率必须达到95%以上。

第十五条建立动态巡查台帐和统计制度。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应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在巡查记录表中详实记录每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及处理情况,对巡查活动的2024数据进行登记。

巡查记录表一经登记核实后,不得擅自更改,并应归档备查。

各基层国土所(分局)巡查情况按月进行统计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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