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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施工总结

2024-07-06 03:35:02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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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施工总结范文第1篇

对总承包人(总包单位)这一概念的理解分歧源自我国法律制度中“两个总包”的法律关系。那么我国法律中的“两个总包”是指哪两个总包、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以及工程实务中应如何正确认识两个总包以规范操作,本文试析之。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

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2024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

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二、“两个总包”的联系和区别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建设中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和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联系主要是二者都属于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两种总承包方式下总承包人都对发包人负责(或者与承包人、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总承包的法律性质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承包范围不同。工程总承包的范围可以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范围;施工总承包的范围是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施工,工程总承包的范围要大于施工总承包的范围,工程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指向的对象是工程的施工作业。2、资质要求不同。根据《建设部2024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建市函[2003]161号)和《建设部办公厅2024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建办市函[2003]57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复函”):“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这就是说,从事工程总承包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其中一种,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实行工程总承包时,不得由自己进行工程施工。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并明确规定了每个等级的资质条件。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实行工程总承包,并可以进行工程的施工。即是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部或部分承包内容。3、合同分类不同,法律适用标准不同。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虽然都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但工程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签定的合同属于施工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2024民事案由的规定》等法律性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合同、装修合同等,各种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别。因此,工程总承包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内容在适用法律方面会存在一些差别。

三、工程实务中“两个总包”的问题

根据以上法律分析,基本划清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区别,由于工程实务中对“两个总包”大多混称为“总包单位”,从而引起了一些对“两个总包”的含混和分歧,导致认识结论完全相反。简单举个例子,我的一位从事工程的朋友曾经问我说,根据法律的规定,总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除部分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外,主体结构必须由总包单位亲自完成,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但现实中有些总包单位并没有这样做,在总包单位承包后往往又把一些主体工程或基础工程分包出去,这样的分包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否属于违法无效的分包行为?针对这个问题我的回答是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主体结构)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是否无效有两种可能。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问中所假设的“总包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总包单位”,因为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法律中的“总包单位”有两种情况,即“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简单来说(假定两种情况下都获得了发包人的认可或总包合同中都允许分包),如果是指工程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如果是指施工总承包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的“分包行为”,则确定地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分包合同必然无效。理由是:《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合同法》第272条第2、3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通过上述二法和两个复函的精神可以推导出第二个结论:我国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同时,涉及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的其中一项,都可看作是工程总承包的“部分工作”;施工总承包方式下的“部分工作”是指除主体结构施工外的其他工作。因此,判定“总包单位”分包主体结构的施工是否违反法律、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区分以下不同种情况予以判别(均假设征得了发包人同意):

第一,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勘察或者设计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分包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上述两个复函的精神,具有勘察或者设计资质的企业均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当然包括对工程施工项目的承包,只不过,根据复函的精神,勘察或者设计企业在实行了工程总承包之后,自己不能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的施工必须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这一点,在即将修订出台的《建筑法》中可以得到印证。《建筑法》(修订送审稿)根据建设工程实务的具体情况,在送审稿第38条中确立了工程的总承包与总分包制度,该条第2款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所承包工程中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通过以上政策精神和立法态度可以看出,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把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行为不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是遵守了法律规定,其分包行为应为合法有效。随着我国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立法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种情况在实务中会越来越普遍。

第二,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施工企业,而这种情况下的“总包单位”在实行工程总承包后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则确定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分包行为无效。因为《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强制性规定了工程的主体结构施工只能由总承包人(这里特指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不得分包,否则无效。

主体施工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承发包模式 工程供应链 制约关系 网络结构

一、工程供应链的基本内涵

工程供应链的理念发端于制造业的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工程供应链管理旨在通过项目建设各主体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集成、协调和共享,以实现优化工程目标、提高工程绩效的目的。目前,对工程供应链内涵的认识还在不断深化,涉及到运作对象、时间边界、驱动力及生成过程等重要因素。

1.工程供应链的运作对象

供应链管理的核心思想强调构建成员企业问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发挥各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优势互补。实践证明,供应链管理引入到工程建设是可行且有效的。工程供应链作为一种特殊的供应链结构,其运作对象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涵盖物质流,信息流、资金流、知识流等多种资源,这些资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它既可以是原材料的形式,也可以是先进工艺的形式,还可以是文档或图纸等形式。

2.工程供应链的时间边界

工程供应链贯穿于项目全寿命周期之中,涉及计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多个阶段。在工程项目的各个不同阶段,供应链成员企业是柔性变化的,各主体之间不是一般供应链管理中的线性关系,而是动态的网络结构关系。在计划决策、竣工验收和生产运营阶段,业主通常是工程供应链的核心;在设计阶段,设计方则是工程供应链的核心;而在施工阶段,施工方是工程供应链的核心。

3.工程供应链的驱动方式

按照供应链的驱动方式,通常将供应链划分为“推式”和“拉式”两种不同类型。工程供应链的萌芽产生、发展演化以及其结构重构往往依赖于建筑市场和建设单位(业主)的需求。工程供应链的“三流哟由业主的需求信息来拉动。因此,工程供应链往往被看作是任务驱动型的供应链,即按顾客需求进行定制,属于“拉式”供应链。尤其是对大型公益基础设施工程供应链,其需求驱动特性表现更加显著,各级政府部门往往是此类项目需求的供给方,同时也作为最终用户利益的代言人。

4.工程供应链的生成过程

在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工程供应链伴随项目进展分阶段有序地生成。在计划决策阶段,各方围绕业主结成供应链结构,由建设单位来定义工程范围,进而确定项目需求和约束条件,设计单位负责评价设计方案,而施工承包商与劳务分包商检验实施方案,材料设备供应商分析材料设备及其采购信息,用户提供实际需求信息。在设计阶段,以设计方为核心,设计方负责选择、评价方案以满足业主的功能需求,业主为其提供清晰的指导,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从成本、计划和物资方面评价方案,供应商评价方案来预防冲突,顾客则从运作和维护角度评价方案。在施工阶段,以施工方为核心,施工方从成本、计划和物资方面评价方案并进行建造,业主为其提供清晰的指导并协助其解决不确定的问题,设计方协助施工方κ┕し桨附行评价,解决不确定的问题,供应商为业主提供资源冲突分析,并负责物资的生产、采购和运输。

二、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对工程供应链的影响

1.承包方模式不同会引起工程供应链成员的变化

工程供应链成员即网络中的节点企业,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咨询单位、监理单位和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等。不同的供应链成员对整个供应链的综合能力有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结合工程承发包模式,厘清何种成员在供应链运作中起着主导作用,以便将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如在平行承发包模式(DBB)下,项目的实施遵从设计-招标-建造的次序依次进行,前一个阶段结束后一个阶段才能开始。DBB模式下,参与项目的主体有业主、设计方和承包商。如在设计-采购-建设模式(EPC)下,“设计”既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也可能包括整个工程的总体策划、组织策划等;“采购”也非仅指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还包括专业成套设备、材料的采购;“建设饱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EPC模式下,业主把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开车服务全部委托给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由此可见,在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下,项目参与主体即工程供应链成员的角色和数量往往不尽相同,而明确供应链的核心企业则应针对具体的工程承发包模式而定,而不是一概而论。

2.承发包模式不同导致供应链网络结构变量的差异

供应链网络结构具有三个关键变量,即水平结构、垂直结构和供应链内核心企业的水平位置。对于水平结构,其反映了工程供应链节点的层数,在不同的承包方模式下,从材料、设备供应商、承包商直至业主的垂直构成关系必然会有差异,从而造成工程供应链长短的不同。对于垂直结构,其反映了工程供应链中每个层级成员企业的数量,在不同承发包模式下,对各个层级成员的选择不同,从而导致工程供应链宽窄的不同。而核心企业所处的水平位置反映的是供应链核心主体距离供应链起点和终点的距离,同样也随着承发包模式的差异而变化。

3.承发包模式不同带来供应链节点链接方式的不同

工程供应链节点间的链接方式揭示了满足供需关系的成员企业问的合同关系。如业主-承包商合同,这类合同安排主要用于变更、修复和拆迁,不需要设计或需要少量设计,或者承包商可能就是设计师。如业主-设计方-承包商合同,这类合同安排,需要考虑设计方以及专业再分包商参与,在此情况下,管理承包商有可能代替承包商。不难看出,在不同承发包模式下,做出差异化的合同策划,将改变工程供应链的长度和宽度,也会影响工程供应链网络中核心企业的水平位置。

三、工程承发包的典型模式及其特征

1.平行承发包模式

平行承发包又称为分别发包,是指业主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任务按照一定原t进行分解,分别发包给一家或数家设计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分别与之签订合同。在这种模式下,设计方彼此的关系、施工承包商彼此的关系、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彼此的关系均是平行的。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投资、进度目标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都有不同的影响。

2.施工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人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一个施工单位,业主仅保留零星工程的委托权的承发包模式。在国际上,施工总承包模式是多种承发包模式的一种,而我国现行法规实际上只是针对施工总承包模式而制定的,我国法规明文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的施工进行分包。

3.项目总承包模式

项目总承包模式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在项目总承包模式中,最为常见的有设计-采购-建设总承包(EPC)模式,常用于以大型装置或工艺过程为主要核心技术的工业建设领域,如大型石化、冶金、制药、能源等工程项目。在该模式下,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工作范畴包括设计、施工和物资(含设备)采购。其具有以下特点:

四、不同承发包模式下工程供应链的网络结构解析

1.平行承发包模式

该模式将工程化整为零,在施工阶段,业主将不同的施工任务分别委托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个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关系。设计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发包和施工的顺序分批出图,做到分标段出图、分标段发包、分标段施工,进行合理搭接设计、采购与施工三个环节,从而大幅节约项目建设周期。该模式下的供应链网络结构特征如图1所示。

2.施工总承包模式

在我国,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整个项目的施工任务,但视具体情况可将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需要征得委托人同意,允许将除主体结构外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且分包后不得再次分包。在这种承发包模式下,无论是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分包单位,还是业主方直接发包的零星分包单位,均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范畴。该模式下的工程供应链网络结构特征如图2所示。

主体施工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理 工作总结内容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项目竣工后,监理工作总结随即着手进行。项目总监如何结合工程实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面、真实地对监理服务过程进行总结,为工程竣工验收划上圆满句号,笔者有以下几点体会。

1 监理工作总结的总体要求

1.1工作总结应能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工程监理的全过程,能对监理效果进行综合描述和正确评价,能反映工程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状况、结构安全、投资控制等方面的情况。

1.2监理工作总结基本构成内容力求统一,内容统一是监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科学化的要求。

1.3监理工作总结具体内容应具有针对性。监理工作总结的具体内容应与建设项目相结合,针对性是对特殊性的描述。

1.4监理工作总结的表达方式应格式化、标准化。

2 监理工作总结的划分

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后,应对监理工作进行两方面的总结:一方面,是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项目监理组向业主提交的监理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概况,除工程规模外,开、竣工及大事记都需记录在案; 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及设施投入情况; 3)监理委托合同履行情况,四控制、协调、两管理的履行情况概述; 4)监理目标或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价; 5)工程质量的评价; 6)对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遗留问题; 7)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8)由业主提供的供监理活动使用的办公用房、车辆、试验设施等清单; 9)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等; 10)监理资料清单及工程照电等资料。

另一方面,监理内部提交的工作总结,项目监理组向监理单位提交的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理组织机构情况; 2)监理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3)监理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4)监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如采取某种监理技术和方法的经验;采用某种经济、组织措施的经验;如何处理好与业主和承包商关系的经验;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5)监理工作的建议; 6)质量保修期监理工作; 7)监理资料清单及工程 照片等资料;

3 监理工作总结编写的主要内容和组成

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工作总结可分6个部分: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 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监理工作成效;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照片;通过这6 个方面的论述,说明能从不同侧面全面地总结监理工作的好与坏。

3.1 工程概况

应说明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层高、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建筑物功能、结构类型、装特色和投资情况。

3.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不能只简单地绘制监理组织机构形式图,还应详细说明监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和专业结构的合理性,以及监理组织机构中人员的分工与基本职责。针对监理合同和监理目标建立了哪些工作制度,如何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

3.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对工程实施“三控、二管、一协调”的措施和效果,须着重说明在这几项工作中如何进行有效控制,采取何种措施和技术方案,取得什么样成绩,要有一定的数字说明和依据资料。

(1)质量控制方面:要体现督促承包单位建立和完善自身质量体系,重权预控、自检、试验检查和旁站等情况,建立质量责任制,规定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以及控制标准,取得了多少合格率和优良率等情况。

(2)进度控制方面:如何依据合同和业主要求,加强并细化进度计划中监督管理,重视施工进度的记录、信息2024、统计、分析预测和报告工作,从而达到监理进度控制工作成效等情况。

(3)造价控制方面:要详细说明做好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审核签证工作,如何进行合同变更、设计变更等审核控制。

(4)合同管理与组织协调:重点说明熟悉、执行合同的情况,公正地处理各种关系,协调好业主、设计和承包单位各方关系的情况。

3.4监理工作成效

应包括目标完成情况,合理化建议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合理化建议应针对本工程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从合同、信息管理、协调各方关系等方面,说明合理化建议产生的效果。如在质量方面避免哪些质量通病;投资控制方面,为业主节约多少资金或投资不超概算;如何处在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政府职能监督部门的交点上,合理化解矛盾等。

3.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施工过程中主要内容有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等三方面问题的处理情况,这部分内容应该是重点总结的方面之一。

3.6工程照片

工程照片在监理规范上已明确说明,必要时留存。因此,可视参照工程具体要求执行

4 监理工作总结的编写与归档要求

(1)用词要准确、明了、简洁、通顺,尽量使用专业语言。并按打印方式处理。

(2)有正规封面:封面文字要注明“xx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标题,有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以及编制人、审批人和批准人签名。

(3)总结规格尺寸和编号:资料规格尺寸为16K或A4纸,并按公司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归档管理的要求统一编目和登记归档。

(4)报送监理工作总结,须有项目总监、以及相应的审核人和批准人(可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该项目监理部公章后,由项目总监递交业主。

(5)重要工程监理项目的工作总结需一式三份,即业主二份,项目监理部归档一份。一般工程监理项目的工作总结需一式二份,即业主和项目监理部各一份。

(6)时间规定:监理工作总结须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及时编写完毕。

5 结束语

总之,监理机构应围绕监理合同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工作总结;并且因为监理工作总结需分别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汇报;所以,总结内容应各有侧重、要求内容真实 客观并具有针对性。通过监理工作总结组成内容的细化阐述,客观、系统地反映实施工程监理所取得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主体施工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火电工程 施工组织 改进

1.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管理现状及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等“三制”模式为主要内容的建设管理体制,火电工程建设管理在推行施工总承包、项目总承包的同时,形成了以平行承发包模式为主体的项目管理模式。在此期间,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逐渐从单纯用于施工企业的技术方案发展为适用于各参建组织的管理、技术文件。现行火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文件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2002年颁布的《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编制内容、深度和编审办法执行原国家电网公司2003年颁布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这两个基本文件(以下简称“《导则》”)对于规范火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保障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由于长期以来,工程指挥部、项目筹建处等传统工程管理模式形成的管理思维和管理习惯影响较深,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和执行都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阻碍了其管理功能的发挥。

1.2重技术轻管理现象严重。第一,施工接口界面管理缺失,导致实施阶段施工衔接矛盾多,对工程整体施工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第二,分包管理未规范,分包范围不明确。给工程管理造成极大的隐患。第三,缺少风险控制措施,使施工组织总设计相关因素的变化中途执行不下去。第四,总平面管理缺乏具体措施,习惯于就事论事,使施工总平面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处于不稳定状态,耗费了管理者大量的精力。第五,经济措施不力。忽视合同约定,偏重引用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使经济措施难以充分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

1.3编制深度不足。第一,主要配合工程的情况掌握不详,外部条件不清楚,总体安排缺乏充分的依据。第二,工程的总体性安排深度不够。与厂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存在广泛交叉的地下管道、电缆沟道等地下工程未做全面的策划和安排。厂区主要(重大)交叉作业项目未明确交叉范围和管理原则。使总体安排的可行性和指导性受到极大限制。第三,各项保证措施的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性差。未紧密结合项目特点,失去了应有的管理和指导意义。

1.4存在认识误区。项目业主或项目管理单位在组织编制的过程中简单参与,没有把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真正作为项目管理的体系文件对待。施工方传统上也认为就是自己的工作,发包方和监理仅仅是审核与批准。客观上将施工组织总设计摆到了传统的施工方案位置,使各个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受到削弱,也在客观上成就了施工组织总设计重技术轻管理的现状。

1.5编制组织问题。一是编制人员的构成上以工程技术人员为主,其他管理人员参与较少。二是编制人员缺乏现代项目管理知识,直接影响编制质量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思路。三是编制工作机制不健全。各相关组织之间的沟通不充分。四是审核环节上,注重施工主要方案、总平面布置等大的方面,忽视编制的深度和适用性。

2.对策及改进建议

2.1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是我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项目管理的实施规范,是规范项目管理组织、明确工作关系,规范管理行为,考核、评价项目管理成果的基础依据。其目的是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国际化。如下图所示,施工组织设计是项目管理规划的实施产物,自然形成的管理联系,能够有效解决2024方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认识问题,避免重技术轻管理的倾向,完善编审程序,解决编制深度不足的缺陷。为此建议项目业主改变目前以下达部门管理制度为形式的管理方式,采用项目管理规划,明确项目建设管理目标、组织、范围、程序和控制措施等,在统一规划下实施项目建设。同时工程招标应放弃以施工组织设计形式的应标要求,改用施工项目管理规划,使其内容更全面。从而,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贯彻执行。

2.22024施工组织总设计编制内容和深度的建议

现行《导则》的编制内容、深度和编审办法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适用对象是电力施工企业。显然与电力体制改革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不相适应。建议在现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要求内容的基础上,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增加以下内容:第一,与项目相关的配合工程情况。内容应涵盖配合工程接口方式、进度安排等。具备编制专业组织设计的依据价值。第二,合同施工范围及界限管理。具备合同文本大纲检索条件。界限管理应涵盖建设项目全部,明确接口和交接方式。第三,主要(重要)交叉作业项目及安排。明确交叉范围和交叉管理原则,满足专业组织设计的依据性要求。第四,厂区地下工程项目及综合安排。内容应包含厂区内全部地下工程项目,满足与工程总体安排的有序衔接,达到原则性与周密性相结合的要求。第五, 阶段总平面布置及调整原则。以工程实施阶段为对象,结合综合进度、文明施工规划,拟定阶段施工总平面并明确调整原则和时间周期。如:建筑工程段施工总平面,建筑、安装工程段施工总平面,安装工程段施工总平面。第六,工程沟通、协调管理。明确沟通、协调程序,各2024方依据合同,结合实际,研究形成建设工程沟通、协调工作原则。第七,项目收尾管理。内容为收尾工作计划和管理职责,应满足施工、监理、物资等各2024方编制工作计划的需要。第八,分包管理。明确分包工程范围、专业项目,提出分包项目的施工资质要求及管理原则。第九,风险管理。以影响施工组织的风险因素为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组织及工作机制。拟定风险管理计划大纲,确定施工组织计划调整原则。

3.结语

主体施工总结范文第5篇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内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内容众多,与工程管理内容类似,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质量管理,对工程质量总负责,确定分包工程质量的分包负责,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控制计划与控制措施;二是进度管理,对施工进度实施实时动态的跟踪管理,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业主进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留足充足的设计与施工时间;三是成本管理,总承包方建立项目成本管理体系,控制项目施工中各方面消耗的成本加以控制,防止索赔或额外费用的发生;四是安全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产生责任制,确保实现施工安全目标;五是现场管理,施工总承包方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设计、布置和管理,加强场容、环境、水文、地质、消防、卫生等管理;六是合同管理,加强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的履行管理;要素管理,加强人力资源、材料、机械、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降低管理成本。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式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式很多,并可互相渗透进行管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目标管理,属于主动管理模式,总承包方对分包方提出总目标及阶段目标,对各分包商进行管理;二是跟踪管理,保证目标完成并能满足相应要求,及时跟踪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避免发生延迟与损失;三是平衡管理,能抓住施工顺利完成的关键环节,使之更加有条不紊,预测工程施工中的矛盾并采取对策措施;四是计算机辅助管理,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能使总承包信息管理效率大大提高,提高总承包企业的管理与决策水平。四种施工总承包管理方式间的关系如图2。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制度与资质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制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制度应包括计划、责任、绩效、核算等内容。计划制度,是指为各方面形成合力,服务项目施工总目标,贯穿项目施工全过程,根据施工单位与合同制度制定详细的年度、季度、月份计划,及时上报给监理公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追究方法,要求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确保参与工程每个人、每件事都有负责;绩效制度,是为保证计划和责任制度的落实,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激励控制手段,应明确绩效评价标准与方法,完善绩效监督和奖惩体系;核算制度,是上述制度实行的基础,能监督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及其效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手段进行情况与效果控制,将核算落实到最小控制单位。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资质完善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的资质体系,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特级资质标准,主要从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科技进步水平、代表工程业绩等方面加以严格规定,明确企业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以上,净资产为3.6亿元以上,企业3年内平均工程结算收入为15亿元以上。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标准,主要从企业工程质量、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等方面加以规定,考察企业已建成的大坝、拦河闸、水电站、排水泵、隧洞等工程及拥有的相关设备,企业经理、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等的管理经历、职称、人数。企业注册资金,3年内最高工程结算。完善资质体系可限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范围,一般由特级或一级资质企业来负责总承包及项目管理业务。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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