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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竞赛组织方案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2024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下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2024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章举办人与举办程序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举办人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办条件,发起、组织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职能或者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相适应的经费和社会信用;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场地应具有相应的建筑功能,具有符合安全、消防等要求的场地、设施、体育器材等;
(五)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医疗卫生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按照2024规定向税务行政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税务事宜;
(七)按照2024规定向公安、消防、卫生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八)进行商业广告活动的,向工商、市容环卫、城市规划等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九)符合体育行业协会的2024规定和标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2024审批手续。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本区(县级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20日向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举办人应当在备案前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2024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负责备案工作。单项体育协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体育总会负责备案。体育总会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体育行政部门不得委托。
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在备案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从事备案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部门与受委托的体育总会或者单项体育协会之间应当实现资料和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备案报告书;
(二)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目的和意义;
(五)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六)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
(七)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或者大型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医疗急救方案以及为运动员办理人身保险的情况;
(八)合作举办的,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举办人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举办人提交备案后,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7日内告知举办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补齐。
体育行政部门在备案中发现2024登记和审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2024部门。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5日,举办人应当如实公开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参赛运动员(队、俱乐部)、举办人身份等与公众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有权公开上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公众有权向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机构查询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10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事项变更涉及登记或者审批事项的,举办人应当在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前按照2024规定向原登记或者审批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变更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日如实向社会公开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因故取消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原定举行时间前3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市”、“全市”或者同类名称。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区(县级市)单项体育协会作为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区(县级市)”、“全区(县级市)”或者同类名称。
总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举办人,在其职能对应的领域里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可以冠以同级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
其他组织作为举办人不得单独使用上述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但可以与上述组织合作举办。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华南(粤港澳台)”、“广东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按照国家和省的2024规定管理。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举办人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依法享有专有权利。
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专有权利。
第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不得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转播。
第二十条举办人有权自主制定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价格。
观众应当凭票观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并接受工作人员验票。
禁止伪造、加价倒卖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门票。
第二十一条举办人可以在出售门票时与观众约定观看秩序。
进入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的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秩序,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
第二十二条举办人应当根据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等级和规模,选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举办人应当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二十四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不得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举办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得从事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
第二十六条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举办人应当对活动场所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
举办人应当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维护活动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重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协助公安机关维持活动场所秩序。
第二十七条举办人应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结束后1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报送本次活动情况的2024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参加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维护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公平、公正,禁止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未经举办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场所内使用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横幅、标语或者旗帜等物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体育行政部门对举办人的主体资格、举办条件、举办程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举办人应当自觉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县级市)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体育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举办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求举办人做出说明或解释;
(三)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违规行为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举办人商业秘密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2024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2024规定办理2024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没有按照规定如实公开与公共利益联系密切的基本情况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条,没有办理变更、注销备案及公告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没有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审批手续的,由2024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2024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2024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2024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2024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2024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体育赛事竞赛组织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体育竞赛的宏观管理,发展体育事业,提高体育运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2024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是指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国际或国内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活动。
第三条体育竞赛项目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开展新的体育竞赛项目,必须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并审核确定该项目的竞赛规则、规程和竞赛计划,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方能批准举办该项目各级体育竞赛。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
第二章竞赛计划和审批登记
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各行业和各院校举办的内部体育竞赛,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审批登记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年底统一审批、制定第二年体育竞赛计划,由各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审批机关授权的单位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为"申办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竞赛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已经制定具体的竞赛规程和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四)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八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应当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竞赛规程,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和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
(二)举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2024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文件。
第九条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前两个月提交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主办单位名称和承办单位名称等;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宗旨;
(三)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四)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五)体育行政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气"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体育竞赛需要办理治安、王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应当按照2024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经批准登记的体育竞赛,变更竞赛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该体育竞赛,必须经2024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原审批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十四条申请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申办人还应当遵守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2024综合性运动会的规定.
第三章竞赛管理
第十五条体育竞赛实行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派出,负责监督检查全国各项体育竞赛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员执法中的2024情况。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的督察员也可以由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派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举办体育竞赛的申办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申办人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二)监督申办人遵守2024体育竞赛的法规;
(三)监督申办人依据审批登记中载明事项和条件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第十七条参加体育竞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守国家对体育竞赛的2024规定,遵守体育道德,严禁使用兴奋剂、弄虚作假、彻私舞弊,严禁利用体育竞赛进行赌博活动,违反者依据2024法规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体育赛事竞赛组织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科竞赛;创新能力;培养模式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高素质人才越来越受到社会和高校的重视。而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是提高大学生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载体,是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有效手段。如何以学科竞赛为契机推动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建立基于学科竞赛的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是当前急需研究的课题。
一、学科竞赛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之间的关系
2007年教育部的“质量工程文件”中充分肯定了学科竞赛对推进素质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性,明确提出了把学科竞赛纳入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内容之中。学科竞赛在紧密结合课堂教学或专业知识综合应用的基础上,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完成竞赛任务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助于激发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增强学生学习及研究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能力。同时,开展学科竞赛活动,有利于优化师资队伍,也有利于课程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
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与学科竞赛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二、学科竞赛现状及问题
(一)竞赛项目众多难以选择
目前,国家、省、市级及其他非官方机构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项目繁多,如何选择适合本校实际,符合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竞赛,是各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学科竞赛管理制度,可以帮助学生有效选择和参与学科竞赛,使学生的创新能力在竞赛中得到提升。
(二)竞赛管理过于粗放
学科竞赛的过程管理,尤其是非官方的学科竞赛管理,基本是粗放式的。学生自己组队,自己找教师指导;教师则运用自己的个人能力来协调资源的配给。教师和学生都仅仅凭借自我管理来完成竞赛活动,而学校和学院的过程管理形同虚设。长此以往,过于粗放的竞赛管理必然会影响学科竞赛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三)竞赛成果闲置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在教师指导下耗时耗力设计的方案或产品,比赛完成后几乎就扔在一边了。如果建立起完善的学科竞赛成果转化机制,就能使学生的竞赛成果得到进一步开发和利用。
三、基于学科竞赛的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构建
基于学科竞赛的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模式构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立高效的组织管理机构
学校应高度重视学科竞赛,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组织与协调各类学科竞赛工作。往往一项比赛不同系院、不同专业的学生均可参加,而且往往多学科的学生组成一个队后,设计出的方案创新点更多、比赛成绩更好。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应该建立和完善校、院、竞赛项目负责人三级组织管理机构,保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顺畅。只有学校参与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更好地对资源进行组织协调,使不同学科的学生之间产生学科交叉和知识碰撞的火花。
(二)建立完善的学科竞赛管理制度
高效的竞赛管理除了需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还需要有完善的管理机制。因为学科竞赛往往不属于教学计划中的内容,教师在学科竞赛中指导的工作量难以记入工作任务量中。同时现在国家、省、市级及其他非官方机构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项目繁多,学生难以全部参加。因此,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科竞赛管理制度,对学科竞赛进行筛选和过程管理,是学科竞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师生双方的激励机制
参与学科竞赛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都意味着牺牲大量业余时间来钻研学科知识、参加培训学习、设计方案等。如果对学科竞赛敷衍了事,非但不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反而会影响学校在社会上的声誉。因此,必须建立师生双方的激励机制,以此调动师生参与竞赛的积极性。
(四)建立学科竞赛成果转化机制
建立完善的学科竞赛成果转化机制是促进学科竞赛发展,更好地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长效机制。例如:学科竞赛中产生的优秀方案可以转化为实践教学案例进入到学校或学院案例库中;学科竞赛中产生的优秀产品,可以通过学校与企业、社会的多渠道的交流,将其转化为具有应用价值的项目。这样就会使学生的竞赛成果得到二次开发利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创新能力一定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王永生等.构建本科生科研训练与创新实践的长效机制[J].中国高等教育,2010,(6).
[2]董方旭,况晓慢.高校学科竞赛运行体系的构建[J].中国成人教育,2010年第14期,2010.6.
体育赛事竞赛组织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围绕“新农村、新市民、新体育”主题,运用趣味体育的活动形式,充分展示我区群众奋发图强、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为推进“五区建设”和苏区振兴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活动主题:“新农村、新市民、新体育”
三、时间及地点
1.第一阶段(5—6月):各镇和东外、街办组织所辖行政村在本辖区进行相关的竞赛项目活动和选拔。
比赛地点:各镇和东外、街办所辖行政村、农民返迁点(社区)、新农村建设点。
2.第二阶段(7—8月),各镇和东外、街办组织选拔出的选手参加全区比赛。
(二)比赛地点:区政中心大院、奥林匹克广场、体育馆。
四、承办单位:区体育局、各镇、东外、街办
五、参赛人员:区农村户籍村(居)民
六、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圆满成功,决定成立区“新农村、新市民、新体育”农民健身趣味运动会组委会及办事机构:
(一)组委会成员
(二)办事机构
1.宣传组:主要负责运动会的报导工作。(责任单位:区文广局)
2.竞赛组:主要负责各项目报名2024、竞赛编排、裁判员和场地器材安排等。(责任单位:区体育局)
3.安全救护组:主要负责活动期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分局、区卫生局)
七、竞赛项目与参赛相关要求
(一)竞赛项目
40米搬粮食接力赛、乒乓球团体赛、拔河比赛、五人篮球赛、20米袋鼠跳。(以上项目每个单位限报1个参赛队)两人三足。(每个单位须报3个参赛队)
(二)参赛相关要求
1.所有项目的比赛各2024单位均参加。
2.参赛队员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行为功能测试合格。
3.服装符合竞赛规则要求,有条件的原则上统一着装。
八、奖项设置与奖励标准
本次运动会各项目录取一等奖1名,奖金150元/人。二等奖2名,奖金100元/人。三等奖,奖金50元/人。
九、活动宣传及口号
活动期间在赛场悬挂横幅进行宣传,以营造比赛氛围。宣传口号为:“新农村、新市民、新体育”、“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每一天,幸福生活一辈子”、“我健身,我快乐”、“天天健身,天天快乐”、“好体魄,好生活”、“全民健身,你我同行”、“参与全民健身,乐享低碳生活”。
十、工作要求
体育赛事竞赛组织方案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2024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2024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2024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2024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2024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2024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2024“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2024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2024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2024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2024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2024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2024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彩票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