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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管理 履约 控制
1、问题的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中实践证明,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履约率,是非常关键的。牢固树立合同法制的观念,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必须从项目法人作起,从项目经理作起和从工程师作起,坚决执行《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合同行政法规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合同,防止论证不足、资金不足、“欺骗工程”、“首长工程”合同和转包合同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努力做到“步步为营”地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就可以大大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履约率。
2、施工合同管理中履约控制的目的和意义
在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明确、完善的规定和约定,可操作性强,从而防止当事入主观上的疏漏和外来因素的干扰,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预防违约现象的出现,防止纠纷的发生,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建成。
3、施工合同履约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
3.1应变更合同的没有变更
在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问题在于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这种及时变更的意识,结果导致了损失。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3.2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没有发
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把双方2024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3.3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3.4应当追究的动过了诉讼时效
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3.5应当行使的权力没有行使
《合同法》赋于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大多数建筑公司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不程进度款,建筑公司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3.6应当重视证据(资料)的法律效力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并不是所有书面证据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2024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4、施工合同履行中的管理工作要点
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因而履行施工合同必须涉及企业各项管理。合同履约过程中,依法实施合同动态管理,按照合同双方明确的责、权、利,公司根据要求层层分解目标,企业各个部门都要按各自的职权范围,按施工合同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合同圆满完成。
4.1合同履行中的细节
(1)应该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要与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2)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违约的责任。有些合同条款写得十分含糊笼统,即使是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如果合同条款不明确,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3)合同中的条款具体详细、协调一致。合同条款太笼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合同标的内容要具体可行并且详细。技术协议或任务书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必须附在合同后面。在技术开发合同中风险责任一般为双方共担,因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工作而言是一个创新的过程,创新就存在风险。另外验收标准应该明确。
4.2执行合同交底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和项目部对于合同管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施工企业应将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书、图纸、合同文本对项目部进行交底,使项目部明确了解工程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公司和项目部应将合同责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
4.3合同履约过程管理
主要是:(1)项目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进度、质量、资金的控制,履行好施工方义务。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总工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组织好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工程有延误,采取赶工措施,确保合同工期。按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施工验收规范,执行质量检查制度,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质量检验,确保工程质量。保质、保量如期供应材料、设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工程预付款及进度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结清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竣工资料,参加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期的义务。(2)加强履约期间动态管理,防止违约事件发生。项目部应将合同实施情况与合同进行对比情况,每月应向经营处、法规处反馈合同执行情况。动态性就是注重履约全过程的情况变化,特别要掌握对我方不利的变化,及时对合同进行修改、变更、补充或中止和终止。在合同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工程洽商记录,2024整理双方来往文件,会议纪要,工程图片,变更单等重要资料。经营处、法规处应对项目部反馈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其偏离原因,分清职责。若有重大偏离,向领导层汇报。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如工期分段要求和工程进度款的收付情况要及时要领导层汇报。对非施工单位造成违反合同的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备案,对与非常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要及时纠正,避免造成经济损失。这样才能以合同为依据,以详尽的资料为基础,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成包价,做到有理有据。(3)加强合同履约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索赔和反索赔是一个事物两个方面,承包商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提出索赔要求,减少工程损失;业主根据合同中的法则将无原由拖延工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和承包商责任事故进行反索赔。施工企业在签约后要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将技术和商务资料及时归档案,重要资料要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证,重要内容变更要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从而为索赔和反索赔提供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合同履约
1引言
当前,我国建筑业已形成以“总承包为核心、专业分包为骨干、劳务分包为基础”的市场分工组织结构,并发展成以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为主的工程建设承包模式。由于总承包单位基本没有施工作业力量,主要从事施工项目管理,由总承包单位承接施工总包任务,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目前建筑市场通行的做法。由此,对分包单位的有效管理已成为总包单位加强施工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中,建筑业多年来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阴阳合同,合同条款不清晰引发争议,合同纠纷引发等。施工分包合同作为建筑施工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忽视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是导致上述突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强施工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对提升施工项目合同履约效果和风险管控水平,以及提升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及质量安全水平都至关重要;同时,加强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全过程监管,也是政府维护建筑分包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内容。
2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2.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政策法规建设现状
目前,国家层面的2024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政策法规只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第124号令)。该管理办法对施工分包类型、施工分包活动、分包工程承包人资质、施工分包合同内容及备案、分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分包合同履行、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现场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另外,各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为适应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需要,在国家政策法律指导下,制定了本行政区的涉及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政策法规。例如,《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2024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京建法〔2005〕121号)等。
2.2建筑企业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实践现状
目前,建筑企业以合同和法律这种市场化手段进行施工分包管理的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合同管理贯穿施工分包管理的整个过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合同管理对于项目实现建设意义重大。当前,大中型建筑企业和小型建筑企业在合同的管理思路、管理方法等方面可能有所差异,但合同管理大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2.2.1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的组织形式目前,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同管理组织设置形式有(1)建筑企业在企业层面设置合同管理部门,专门负责企业所有合同的总体管理工作;(2)对于大型工程项目,设置项目合同管理小组,纳入施工组织系统中,设立合同经理、合同工程师和合同管理员;(3)对于一般项目、较小项目,设置合同管理员,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进行施工现场合同管理;对于处于分包地位、承担工程量不复杂的承包商,一般不设专门合同管理人员,而是将合同管理任务分解给各职能人员;(4)对于一些特大型、合同关系复杂、风险大、争执多的项目,一般聘请合同管理专家或是委托给专门的咨询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2.2.2合同管理的措施手段目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措施手段主要如下。(1)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进行合同管理。根据政府监督执法部门和企业调研反馈显示,设置合同管理部门,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合同管理是中型以上企业为保证企业发展设置的必要组织结构之一,从项目招投标到竣工结算全程参与管理,保证合同从分包单位选择、合同签订到履约过程依约进行。(2)制定专门的《施工项目合同管理办法》,或在分包管理办法指南中明确合同管理规定。为了有据可依、较为标准、规范地开展合同管理,企业在政府文件指导下,依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制定分包合同管理办法,使得分包单位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常见纠纷的解决等问题较为有条理地进行。(3)借助信息技术支持合同管理信息化。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合同管理快捷高效开展提供了可能。目前,建筑企业在合同管理信息化方面主要做法有:①开发合同管理信息平台,即在原有分包管理平台基础上添加全新合同管理模块或开发单独的信息平台,从企业已有的分包单位资源库中选择项目分包单位,降低用工风险,将合同内容录入系统,实时监控合约完成情况,依据设定可发出预警,但需要专人实时更新进展情况;②开发手机APP,即通过后台操作,实时更新项目进展情况、分包单位现场用工情况、合约履行情况等,使项目和企业管理人员做到心中有数。(4)与优质的分包单位达成长期合作。加强和重视对潜力队伍的培养,是施工企业规避分包风险、做强做大的重大措施。在施工中,发包单位通常做法是选用合作关系较长的分包单位,大型建筑企业一般都有企业内部的分包单位资源库,进行工程施工发包时,优先选用库内优质单位。因为对其人员配备等比较熟悉,所以能够很快制订出有利于双方共同发展的计划,从而提高施工效率,减少双方的磨合甚至摩擦,从而可以避免很多市场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3.1部分建筑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视不够
虽然建筑企业的合同管理意识普遍增强,但在中小型建筑企业中,仍存在不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分包合同签订不符合相关规定,合同流于形式等情况。主要表现为合同签订前的资质、诚信履约情况的审查不到位,甚至有些企业存在先干活后签合同的情况;很多分包合同签订后即被束之高阁,并不注意合同基础资料的2024和管理,履约过程中难以被重视。合同流于形式,忽视合同管理,施工分包管理也就失去了主线。
3.2施工分包合同内容不严谨
施工分包合同内容不严谨,主要表现一是合同中文字不严谨,不准确,易引发歧义、误解和扯皮,如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常出现“等”,在后续执行和主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容易因分包内容不明确而发生扯皮现象;二是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和漏洞,一些事项未在合同专用条款或补充条款中明确约定,尤其是2024违约处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扯皮、引起纠纷。
3.3合同签订后未进行有效合同交底
很多分包单位对合同作用认识不足、对合同管理重视不够,很多分包单位合同签订和执行部门分离,中间缺少合同交底或交底不全面。履职人员对合同的一些具体关键条款并不知晓,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脱节,形成“两张皮”,不可避免出现因不了解合同约定,实务中误做少做而引发纠纷。
3.4合同执行过程中忽视变更管理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对增项、变更的处理往往比较简单,不被重视。尤其是劳务合同,或是项目出现抢工,往往是口头说一下,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签订较为简单,很多具体条款并未明确,在结算时可能就量价双方各执一词导致纠纷。
3.5发分包双方风险分配原则不明确
在合同条款中,往往双方就常见风险问题的承担做了约定,但一旦出现约定外的情况,由于没有明确的风险分配原则,原本双方共担或分包方的风险完全由发包方承担,加重了发包单位的责任和负担。
4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本文提出完善施工分包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这些建议按照合同管理的基本流程形成闭环(图1),可实现分包合同全过程的闭合管理,并实现分包合同管理能力的持续提高.
4.1建立和完善合格分包方管理制度体系
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履约能力的合格分包方是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分包合同管理的重要基础。有总承包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合格分包方管理制度体系》,为加强分包企业和分包合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及时制定并不断完善本企业的《合格分包方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专业分包企业管理办法》、《劳务分包企业管理办法》、《分包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分包企业考核、评定及分级管理办法》、《专业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管理办法》、《分包合同纠纷处理管理办法》等,形成涉及分包企业日常管理、分包工程招投标、分包合同签订与备案、分包合同履约过程、分包合同注销等全过程的一整套分包方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提高施工总包企业的分包合同管理水平和能力。
4.2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合格分包方名录库》中选取
分包单位有总承包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从本企业的《合格分包方名录库》中选取分包单位,切实保证有良好诚信记录和履约能力的分包单位进入总承包施工项目从事分包施工作业。
4.3规范施工分包合同的签订
规范分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签订要求,对保证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公平性、对等性至关重要,对保障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能顺利履约也至关重要,是加强分包合同管理、特别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有总承包业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分包合同签订管理办法,规范分包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签订要求。
4.4以“补充合同条款形式”及时更新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
目前,建筑市场形势变化较大,建筑业一些新的改革措施,譬如实名制管理、营改增、信息化管理、劳务企业资质改革、班组作业承包、建筑工业化等正在推广或试点,这些政策措施的实施必然会改变分包合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影响到合同各方主体的利益格局。譬如,北京市住建委和工商局分别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BF-2014-0213)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BF-2009-0208),为规范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内容提供了规范性文件。另外,分包合同条款中一定要明确保证合同双方履行合约的担保手段及具体要求。因此,为了保证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以“补充合同条款形式”及时更新分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明确约定新政策实施而新增的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时防范新政策实施而产生的合同履约风险。
4.5全面跟踪和管控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履约过程
施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合规地履行,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依法合规履行的必要前提。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全面跟踪和管控专业分包和劳务合同的履约过程,落实分包商的合同履行责任,分散施工总承包商的合同管理压力。
4.6开展对分包企业及关键人员的合同履约诚信评价
4.6.1开展对分包企业的合同履约诚信评价针对分包企业的合同履约过程和履约能力开展诚信评价,并根据考核评定结果给予相应奖罚措施,实际上就是发挥诚信评价制度的“奖优罚劣”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落实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合同履约责任,倒逼专业企业与劳务企业,切实提高自身的项目管理水平,强化合同履约意识和能力,分散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的巨大压力和责任。4.6.2建立施工队长和班组长诚信评价制度施工队长和班组长是现场组织劳务作业的指挥者和组织者,是劳务企业履行劳务合同责任义务的基石,也是保证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明确建设工程的施工队长和班组长的岗位性质、任职资格要求、岗位任务、履责要求等,为劳务企业选择合格的施工队长和班组长提供相关依据;同时建立施工队长和班组长的诚信评价制度,从而强化对施工现场一线作业指挥人员的诚信评价。
4.7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对分包合同的管控水平
信息化技术的大力发展,为提高施工项目管理水平提供了极为有效便利的手段,建筑业信息化将是建筑业未来发展的主要趋势之一。许多施工总承包企业正在积极利用管理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手机APP、二维码技术、微信平台或微信群、大数据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其不仅提高了施工企业对在施项目的管控手段和能力,也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专业分包和劳务合同的管控、落实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合同责任提供了很好的手段。企业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施工项目全过程的管控,搭建基于互联网的企业管理信息化平台和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将专业分包合同管理和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信息平台与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同时利用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企业微信公众平台、项目微信群、二维码技术、手机APP、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施工项目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细化,提高对分包合同履行过程的管控能力和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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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先杰.2024建筑施工项目分包合同管理的几个问题[J].商业经济,2010(4):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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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立新,范卿泽,郭秀荣.工程施工中分包商的合同管理研究[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3(4):86-90.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3篇
1.1合同条款约定缺陷导致的合同纠纷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十几年来的工程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与新近法律规范相冲突,对于解决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转包挂靠、情势变更、暂停施工、缺陷责任等问题显得乏力、条款设置粗放、权利义务设置及风险分配不尽公平等,不能有效地指导复杂的工程活动。另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版本。有的建设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时并没有采用国家或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为了图省事,只采用简易的或自制的合同文本。这样容易导致签订合同时考虑不严密,在合同条款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规范、不严谨,甚至一方为了规避应有的责任义务,转嫁工程风险,导致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分歧过大或权利义务不对等而引起纠纷。
1.2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前,一些合同当事人不按合同办事,履约意识淡薄,在履约过程中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比如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恶意克扣拖欠工程款,迟迟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者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或分包,承诺的项目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机械设备不符合投标要求,造成工期延误等等。这一系列问题不仅导致合同纠纷发生,影响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而且会引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隐患。
2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下推进合同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和对策
2.1加快推行《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实质上就是为合同的订立提供了范本,为合同当事人责权利的约定提供了参照,并成为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工程惯例确定的基准。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依托多年的工程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合同的优点,全面梳理合同架构,完善优化了合同要素,提出了八项新的合同管理制度。2013版施工合同实施后,应积极开展新版合同示范文本的宣贯培训,加快推行使用新版示范文本,有效防止合同出现错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平衡合同各方风险责任,提升合同履行效率,规范化并程式化处置纠纷事件,力争实现工程的精益化管理。
2.2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施工合同备案制度是抓好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手段。2007年3月5日起施行的《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为建设工程合同监管工作提供了执法依据。项目在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手续之前,必须先行办理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阶段开始前,通过对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合同内容及时清查纠正,加强施工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规范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障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可以更好地为造价管理工作提供服务。福建省和厦门市开发使用的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不仅具备项目信息2024、存储、查询、统计功能,还能实现省市相关部门信息传输共享,同时合同备案数据还能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信息来源,真是一举多得。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备案方式,不仅极大缩短了管理部门备案办理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而且便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对自身备案项目信息的监督统计。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增强了各方主体的法制观念和履约职责,也有利于建设主管部门对合同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3加大力度开展合同履约行为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防止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产生,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厦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等2024规定,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是否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相关管理人员是否到位履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和工人工资等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并要求提供相关凭证,督促发承包双方切实履行合同。对履约不到位的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单位,和履约情况良好的相关单位,分别按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入建设主管部门网站业务系统,并予以公示。最近福建省也出台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该办法中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通过备案施工合同文件等信息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加大力度对在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动态、数据共享,不仅能为招投标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日常监管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而且让管理部门及时掌握在建工程的履约情况,更好地促进发承包双方诚信依法履行合同。
2.4加快建立完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增了双向担保制度。双方互为担保制度体现了公正性和对等性,有利于平衡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工程工期和质量、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项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工程,则必须提供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支付担保;同样,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担保不拖欠工程款,则必须同时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在2008年,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就出台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承包商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业主提供承包商履约保函;业主同时也向承包商提供与承包商履约保函担保金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财政投融资项目不需另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应将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到建设主管部门保管,这是工程项目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的必备条件。当发承包双方主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完毕,凭工程款支付情况证明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办理解除担保手续。该项制度实行几年来,起到了降低工程风险,规范建筑市场,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等成效。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行下,管理部门应顺应市场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完善适合本地区的工程担保管理机制,出台相应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合理引导发承包双方重视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等条款的约定,严格管理合同实施的各个环节。
2.5建立健全施工合同争议评审制度每年国内各地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受理了数量不少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而且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其原因是我国法律以前尚未建立施工合同争议的过程解决机制。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纠纷,在调解不成时,只能选择仲裁或诉讼,但法院和仲裁机构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不仅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且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创设争议过程评审制度,有利于国内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解决争议的前置程序,变事后诉讼为专家过程评审解决,将大大减少施工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案件。行业专家作为第三方全过程参与,可以有效解决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专业性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快速定纷止争,保证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建议各地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建设行业系统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范围可涵盖建设各方和相关管理部门,随时应对工程中遇到的纠纷事件,确保合理准确地解决施工合同履约难题,为合同双方提供一条解决争议的便捷路径。
3结论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人 银行履约保函 审核 风险 防范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普遍使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制度要求中标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以解决承包人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问题。银行履约保函以其信用度高和流通性强、融资便利灵活多样的特征,被广泛采用。
一、银行履约保函的含义及内容
银行履约保函是银行应承包人(申请人或被保证人)的委托,向发包人提供并作出的保证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和实际地履行其合同责任和义务的独立的书面保证文件。在承包人违约时,银行根据发包人提出的符合担保合同规定的索赔文件,在保函设定的金额范围内向发包人做出经济赔偿。
银行履约保函的内容:保函编号;被保证人、受益人及担保人的名称、地址;工程项目或采购合同名称、招标编号、日期;担保金额;责任条款,包括被保证人、受益人、银行各方的义务;索赔条款,包括受益人向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方式、期限、渠道,应提交要求索赔的书面文件及证明等;保函开出生效期;保函失效期或失效事由;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履约保函的审核要点
发包人在收到银行履约保函,都必须对其进行仔细的审核,以确保收到的履约保函符合合同的要求或双方的约定,在实践中,可从下列几方面进行审核:
(1)验证。收到的保函必须是原件。通过到开立保函的银行去查询.或通过网站确认.或电话查询验证保函的真实性。
(2)审查保函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是否和背景合同的当事人名称和注册地址一致。特别是受益人(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3)审查担保人是否合法。审查担保人是否在国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是否具备能够提供规范的保函业务,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审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资格证明;代出具履约保函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出具履约保函。
(4)审查保函内容是否合法。应当重点审查保函内容是否损害受益人(发包人)的利益, 有无瑕疵或隐藏的风险。
(5)审查保函条款是否完备。应根据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保函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保函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保函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对发包人主张履约保函等索赔权利时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6)审查保函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保函时,应对保函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保函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保函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7)审查保函的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审查担保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的金额相同,是否按比例到位。
(8)审查保函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审查保函生效期限是否届至;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和盖公章等。
在审查履约保函的过程中,还需注意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的约定应当与银行出具的保函中的责任条款内容相一致。例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通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及专用条款第28.2履约担保退还时间的约定“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无息退还。”履约保函与标准施工合同文本在对权利、责任与义务的约定应相对应。
三、银行履约保函的风险防范
(一)担保人(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的风险防范
担保人不具备提供保函的主体资格,或虽有资格却违规操作。对于与银行有着多年业务往来关系的企业,开户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往往会降低办理的要求和条件,如不仔细核查保函的申请,甚至放宽保函的申请条件,不严格按程序和内部制度违规办理履约保函、不要求申请人交纳一定比例的保函保证金、不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有权签字人的信用管理和机构印章管理不规范、开具不合规履约保函等。银行在签发保函过程中,发包人由于根本不参与其中,对银行保函业务程序不熟悉,缺乏2024专业知识,对担保人资格审查不严、未对担保人信誉进行调查、未发现履约保函瑕疵等,从而对履约保函的承兑带来风险。为了规避风险,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函应该在承包人没有业务往来的商业银行开具,以杜绝违规和虚假履约保函的出现。
工程合同履约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一、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特殊性和必要性
建造施工企业不同于与其他企业的是,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必须根据建造施工合同来进行,建造施工管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在建造施工过程中,企业既要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建造施工合同,还要履行与合同相对应项目业务公司签订的项目分包合同,此外还要履行因建造施工需要的物资采购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等。没有建造施工合同就没有一系列的生产活动,而建造施工合同一经签订,企业所有的生产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都会随着纳入合同规范范围。因此,合同管理在建造施工企业管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贯穿到企业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管理的每个环节。
因此,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是建造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建造施工企业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现就目前此类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需完善的对策谈些个人看法,以引起大家对此类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视。
二、当前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业务水平有限。
(二)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不落实,缺乏有效监督和考核。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1.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表述不严谨;3.合同条款不齐全。特别是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约定不清。4.违反法律规定签订的无效合同。
(四)合同履约不尽人意,不懂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维护企业自身利益。
三、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历史原因。当今建造施工企业,特别是老的国有企业,大多是从计划经济时期过来的,不少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方法和管理方式以及管理制度都带有计划经济色彩。
(二)认识原因。合同法律滞后和人们法律意识滞后,对合同中的法律关系认识模糊不清,订立和履行合同往往离开合同法律条款,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缺乏依法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意识。
(三)制度原因。企业缺乏有效可行的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管理未能体现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以上三个原因,导致了企业合同管理制度滞后,跟不上合同管理的客观要求。
四、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一)充分认识建造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管理是建造施工企业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企业管理的每个环节都应围绕这个核心开展,只有正确地处理好了市场与合同、合同管理与项目现场管理、合同条文与合同法律这三对关系,合同管理才能真正到位,履行责任才能真正落实。企业应树立起依法签约、依法履行为前导的依法经营思想,把合同管理列入企业管理的议事日程,渗透到施工现场管理中。
(二)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1.严格合同会审制度。合同应由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归口综合审查,2024专业部门(计划、财务、安全技术等部门)联合会审。合同印章包括合同审查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应由合同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充分可靠,各种论证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合理、可行;(2)资金是否落实,来源是否正当;(3)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4)价款和费用是否符合2024规定,经济效益如何;(5)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人的资格、履约能力及资信状况;(6)合同形式、内容是否合法;(7)条款是否齐全、严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8)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对等;(9)履行、违约责任等是否明确合理,有无仲裁条款。
2.建立合同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1)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对合同签约率、履行率进行跟踪考核,及时予以修正。(3)细化合同管理考核的内容,对节约合同资金的数额以及妥善处理合同争议纠纷避免或挽回损失的数额等等进行考核。(4)对合同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合同管理人员、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因合同决策人员、管理人员或承办人员行为过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其后果、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3.成立履约索赔小组。如果说合同是履约索赔的法律依据,那么佐证材料就是履约索赔的事实依据。履约索赔佐证材料2024整理是一项十分繁琐和细致的工作,需要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共同参与,可以说几乎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可能索赔的因素。跟踪对于确定的建造施工项目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因这些条款在以后合同发生时纠纷时,就是索赔的依据。所以成立以合同管理人员为主的履约索赔小组,在日常工作中2024整理保管佐证材料,以便日后为履约索赔时提供有利证据,来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1.加强合同报表、台账和档案的日常管理,由企业合同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2.全面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由法律专业人员及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共同制订企业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委托人的签约行为。
3.加强企业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四)加强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的质量。首先要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者和决策者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然后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合同管理人员。并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可根据本企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参加短期培训或进高校相关专业深造。同时从经济角度出发,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他们的责、权、利,并进行考核。凡忠于职守,认真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及时表彰,予以奖励。反之,则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罚。通过以上措施,促进合同管理人员的思想水平、法制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断提高。
总之,市场经济下建造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已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对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荆红侠.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探讨[J].天津科技,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