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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学生管理方案(汇总5篇)

2024-07-06 21:13:01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假期学生管理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假期学生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各中小学、中专校,局直属各单位,局各科室:

今年入冬以来,国内多地出现新冠肺炎疫情本土病例,校园发生局部聚集性疫情风险加大。寒假又逢春运期间,人员流动密集,校园疫情防控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根据省市2024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就抓好2024年寒假前后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严抓日常管理

1.压实工作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各校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确保疫情防控人员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制度到位。

2.加强因病缺课监测。各校要认真落实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严格执行师生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做到传染病聚集性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严控聚集性活动。各校要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控大规模聚集性活动。举办会议等活动应当控制人数,尽量举办线上会议或视频会议,50人以上活动应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人员排查、健康监测、健康码核验、“一米线”、口罩佩戴及场所清洁、消毒等防控措施,并提前向教育局疫情防控办公室报备。?

4.强调个人防护。各校要教育师生员工加强个人防护,不去或尽可能少去人多拥挤、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场所要全程佩戴口罩,保持“一米线”、公筷制、勤洗手、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等卫生习惯。

5.落实“五有”措施。要按照发生聚集性疫情情景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落实好“有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储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五有”措施。

6.强化校园消毒管理。坚持落实每日通风、消毒制度,做好 教室、食堂、宿舍、图书馆、浴室、传达室以及快递外卖收发点等重点场所卫生防疫和消毒管理,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7.严防物品输入疫情风险。坚持人物同防,学校要严密防范疫情通过冷链食品、快递外卖等途径输入风险,引导师生员工避免网购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物品。

8.强化校外培训监管。教育局相关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对面向儿童青少年开展培训的机构组织督查,重点督查培训机构落实人员管控、健康监测、通风消毒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

9.继续推进疫苗接种。教育和引导师生继续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要进行加强针接种;对未完成全程接种的要及时补接,继续做好3-11岁学生接种工作。对寒假期间留校师生员工继续开展常态化核酸抽测。

二、严格假期防控

10.实施校园封闭化管理。校外无关人员和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园。所有人员进入学校时一律核验身份、检测体温、查看健康码和行程卡。

11.落实放假安排。各学校要提前统筹期末教学和寒假放假各项工作安排。寒假期间各校不安排返校活动。各中专校根据防控形势,科学调整教学计划,安排师生错峰分批有序放假离校,并确保离校师生员工行程可追踪。

12.做好留校师生管理。各校要妥善安排好留校师生生活, “一人一档”制定留校学生信息台账,寒假留校的师生实行封闭化管理,减少不必要外出,确需外出要履行请假手续。

13.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寒假期间,学校师生员工原则上不跨省出行,尽量在居住地或工作地休假,不得前往国(境)外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的设区市。师生员工确需省外出行的,须向学校报告行程路线、时间、个人防护措施和交通工具等,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行,保证行程可追溯。

14.执行健康报告制度。寒假期间,各校继续通过多种方式掌握师生及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和行程,要求返校师生员工在开学前14天起,做好每天的体温检测和记录,建立好健康档案。师生及其家人如有发热、干咳等症状时,应当立即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报告,根据情况采取居家观察、就医排查或隔离措施。

15.掌握入境人员信息。各学校要切实掌握目前仍在境外的师生及家庭成员情况,要通知全体师生员工提前报备家庭成员入境回国情况,并按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医学观察等相关工作。排查结果及时报教育局局疫情防控办公室。

16.加大宣传力度。放假前,各校要通过主题班会、视频等形式对全体师生开展一次疫情防控专题教育,对当前疫情形势和防护知识进行再教育,要逐人告知师生家长离校注意事项和假期疫情防护要求,倡导春节期间不串门拜年,家庭私人聚会聚餐等控制在10人以下。

17.加强假期体育锻炼。提倡进行家庭体育锻炼,注重用眼卫生,加强近视防控,让学生度过一个安全、健康、祥和的假期。

三、严密安排开学

18.做好设施物资准备。各校在春季开学前要对重点场所和空调、饮水设备等设施进行卫生消毒,提前维护测温通道等防疫设施,准备好防疫物资,确保满足新学期开学需要。

19.认真开展健康排查。开学前,各校对师生员工是否有国(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设区市旅居史,以及开学前14天健康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师生员工和家长应如实向学校报告相关情况,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并提供健康通行“绿码”、行程卡方可到校报到。

20.做好返回师生管理。返回赣榆的师生员工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旅居史的,暂不返校,须按照疾控部门要求接受核酸检测、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有中高风险等级地区所在设区市行程史的师生员工,必须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低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在执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有序流动。

21.有序安排返校开学。各校要详细制定春季开学返校工作 方案,履行相关报备手续,组织符合返校条件师生按工作方案错 时错峰分批返校报到。中高风险地区师生员工暂不返校。各校要提前做好春季学期延期开学预案,以防突发情况不能如期开学。

四、严明工作纪律

22.强化值班值守。严格校领导带班制度,每天须有1名校级领导在岗带班,要细化寒假校园管理和人员管控方案,安排专人24小时在岗值班,遇突发事件按程序及时处置上报。

假期学生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2.假期在3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7天以内由系(部)、处一级单位领导批准;7天以上由人事处报学校批准。科级及其以上干部请假(或外出公差)3天以内的,报组织部批准在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的由组织部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在人事处备案。

3.请假人员准假后由准假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准假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必须取得2024单位证明,并提前向单位报告,经上一级组织批准后,方能续假。

4.长期病休人员应每半年到校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校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想做一个请假管理系统,在处理审批流程的时候遇到一点问题:

1.如果请假的天数少于2天,只要上级主管审批就可以;如果请假天数小于5天,必须要主管审批完成后,主管的上级审批;5天以上的要再上一级,即事业部总经理审批;主管、经理审批完,但最后都会到人事部进行做后审批。

2.提交申请的时候,审批人会自动更新出来,不要手动选择需要××审批。

一、所有请假需以书面形式上交给文员.三天以上的假期需填写一式四联的休假申请单,交排班主管并由经理签名后方才生效.

二、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到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者假期内上班不计工资,超假但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

公休假

1. 所有员工有事需请假提前递交请假单,在周三前递交下周的请假单,放于文员处。

2. 排班主管会根据开房率来酌情处理休假申请,并于周五给予答复.

3. 员工有事情需申请换班,请填写调班申请,交由所属主管签名确认。

事假、 病假:

1. 员工请事假,事先向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

2. 员工请病假,事先向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事后补办;

3. 员工请病假必须出示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及时填写休假单.

年假、其它假:

假期学生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 社区法律服务 设置 运行机制

[作者简介]王曦(1972- ),女,湖北武汉人,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经济与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学。(江苏 南京 210013)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创新型人才培养目标下,法学实践教学体系及运行机制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Jssyjg2013yb01)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6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4年)》和教育部《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能力为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是法律本科教育的目标主旨。不断强化法学教育的实践、实训环节,全面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是普通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必由之路。

大学生社会实践是针对在校大学生实施的深入社会、完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应用能力、实现理论学习和实践有机结合的教育活动。通过实践,大学生及时发现自身不足,不断完善,积累工作经验,提高综合素质。通过实践,让大学生认识、了解社会与职业,明晰自身定位,尽早合理规划职业生涯,有效安排大学学习和生活。

作为法学专业大学生,社会实践一方面能够帮助他们理论联系实际,将抽象理论知识灵活运用于实践,形成理论与实践学习的良性循环,提升法律从业能力。另一方面,他们可以为普通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增强正义感、社会责任感,提升自身守法、维护法律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

一、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状分析

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形式主要有学校社会实践基地的实践活动和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两种类型。综合分析两种实践活动,笔者发现普遍存在一些问题,使社会实践目标难以达成。

1.制度机制不完善,制约实践功效发挥。目前,高校社会实践主要由校团委负责。通常表现为在暑假前两三周时间,校团委召开分团委书记会议,由各院系上报实践项目,学校据此印发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文件来完成组织工作。这种不深入了解学生意愿,也未区分学科专业的简单化、过场式组织形式,很难激发学生的潜能与积极性,学生参与往往只为完成任务,效果可想而知。显然,只由校团委作为实践活动的组织力量远远不够,应将大学生社会实践纳入高校教学计划,作为教学内容,由教学主管部门主抓,并形成完整的运行机制,使之有章可循,更好推进。

2.专业特色不明确,收效不佳。社会实践想要真正使大学生获益,必须考虑社会实际需求,活动内容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层次高低。高校都是分专业设置的,但目前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内容上,学生在校学习内容与社会实践内容无直接关联,大学生无法凭借其专业优势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能学以致用。在形式上,因为缺乏专业目标性的内在灵魂,致使实践注重表面,追求短期效应。每到暑假,校团委象征性组织几支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声势浩大地搞几天参观、走访,然后收场。绝大多数学生则返乡自由实践。内容空泛、远离社会需要,形式缺乏深度等问题严重制约大学生社会实践向纵深发展,实践收效不佳。

3.缺乏有效考核机制,实践质量不好。因为没有对实践过程和结果提出明确的要求,目前的社会实践缺乏客观、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践过程也缺乏全程跟踪,实践工作指导不力,考核测评标准不明确等,致使学校事实上无法对大学生实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缺少计划指导、过程监督,实践最终流于形式,学生只需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即可交差,实践质量难以保证。能够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启发引导其对实践中经历的人和事深度思考、挖掘和分析的考核机制才真正有益于大学生。

二、设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重要意义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是指在法律专业大学生放寒暑假期间,回到家乡所在地,参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其最显著特点在于“接地气”,真正让课堂理论知识深入现实百姓事务,帮助学生尽早树立社会责任感。这种实践以学生法学专业优势为基础,使实践活动具有鲜明的专业目标性,并且区别于一般的社会实践,作为高校课程体系内实践教学环节存在,要对学生计算学分,就必然要对其进行系统、严格的考核,有效解决实践活动学生不重视等问题。作为社会实践的一种形式,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有其特有的社会功能与教育价值。

1.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具有良好的社会服务功能。文章所称的法律服务即广义的法律援助,源于英国,意为“法律帮助”,是指对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提供免费或低价的法律服务。在我国,以“法律援助”为统一称谓。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我国建立这项制度时间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据司法部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1/4,主要是经费严重短缺。伴随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和实施的深入,社会民众法律意识增强,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大,这种状况会不断加剧。而目前,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工作者已不堪重负,疲于奔命下的援助质量难以保证。中国的法律援助迫切需要覆盖面广、数量大且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法律援助主要是人力成本,要降低成本,则应对不同案件或事务配置不同人力资源。对于诉讼等专业案件应安排专业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在社区和村镇则可大力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大学生通过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活动参与其中,因为学生来自于全国各地区、各层级,能有效缓解国家法律服务资源不足且分布不均衡问题,且有明显的专业优势,能减轻律师等专业援助人员的压力,有利于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社会援助整体水平。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有机链接课堂教学与毕业实习环节,完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传统教育模式因缺乏必备的操练环节,致使培养的学生所学无以致用,而单位对学生无法致用。鉴于此,我国高校应努力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其中,诊所式教学最具实践性。但因案源不足这一突出问题一直未能解决,有些法学院时常“无米下锅”,致使法律诊所教育流于形式,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环节发生断裂。要解决这些问题,确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让大学生参与法律事务常态化十分必要。大学生放假实地参与家乡法务工作,为大学生学以致用提供广阔空间,且无须担忧案源不足。这一过程跨越多个学期,每次都会让学生切实感受自身的成长与不足,明确努力方向。这种设置既实现法律诊所的目标,又回避了法律诊所之痛,且能有机连接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上下(课堂实践教学内容与毕业实习)环节,保障体系完整且有效运行,促进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目标实现。

三、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运行机制

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作为课程体系内的设置,要求学生必须参与完成,它能有效避免因参与不足而虚设的问题,无疑是好的实践教学设置。但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才是环节顺利实施与实现的坚实保障。

1.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基础环境。不能为接收单位和社会作出贡献的实践活动不具有生命力。大学生社会实践要为实践单位、社会作出贡献,必须以己所长服务对方,发挥专业特色、学科优势,有针对性地满足其需要。基地建设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深化的保证,保障了实践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可以说,大学生家乡所在地是环节运行的最佳基地。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有效保障环节运行。家乡、社区是大学生的成长环境,乡里乡亲的大学生有感情,来自于他们求助,成为无法推卸的责任;而乡亲们对学生也熟悉,一般会说是“看着长大的”。情感的亲近增强了学生的使命感,也使求助者相较陌生人,更愿意向大学生求助。而环节跨越多学期,只有回乡才能保障实践的持续稳定。这种持续稳定,加之大学生自身的不断提高,更强化了学生与群众间的信赖,为实践设置赢得良好口碑和不竭案源。另一方面,覆盖到位,综合效益佳。我国人多地广,社会法律援助需求量大,但国力有限且分布不均衡。伴随社会不断发展,新矛盾层出不穷,而群众日常性矛盾最为突出,社区基层是矛盾集中地。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因学生本就来自于各地各级,可使服务覆盖到位,能为我国法律援助资源最匮乏,但最迫切需要的地区补充有生力量,加之专业优势、无偿性特点,使环节设置具有极好的社会效益。

2.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的内容设置。从内容看,必须突破原有实践限于参观考察、暑期“三下乡”的狭隘认识,应遵循“双向受益、互惠互利”原则,形成真正适应于社会现实需求的实践运行机制。因此,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应该以参与基层社区的法治化管理,举办当地法律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工作,简单案件(一般案件交由专业法律从业人员)为主要内容。如此设置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受身份受限,制约大学生案件办理,不利于实践环节有效进行。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这就是说大学生独立办案没有相应法律支持,使之在案件时因缺乏身份保障而面临从业压力。在司法实践中,因地方司法机关提出异议,致使大学生受理案件、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和出庭等活动因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导致办案困难,法律帮扶效果不佳,且极大影响大学生参与热情,严重者会致使环节设置虚化。因此,大学生独立承办一般法律案件不宜作为环节内容。

第二,大学生进行社会法律帮扶应该循序渐进。当事人因为大学生缺乏职业经验而对其不信任很正常,但这会给大学生带来挫败感。此外,任何法律活动都是有成本支出,而大学生法律服务是无偿进行且没有资金支持的,即使花费不大,却也“钱出无门”。这些现实问题都制约大学生法律活动持续进行。而如果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则完全是大学生能力所及的,既不存在身份限制,求助者也不会置疑其能力,有利于大学生树立信心与保持参与热情。此外,伴随咨询接待量增大,理论知识日益充实,大学生处理事务的能力会逐步增强,求助者对其信赖感会自然加深,在此基础上,大学生做一些简单案件的就水到渠成。这种循序渐进既保障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本身持续稳定,也能更好地实现与毕业实习环节的有机链接。

第三,大学生参与社区法治化管理及进行法律宣传活动,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观念的确立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与维护是其实现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社区(乡)作为基层政权机关,所管理事务与群众利益紧密相连,其管理水平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普法活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民法律素质与信仰。但受国情制约,进展不快,效果不佳。因此,分散于各地各级的大学生是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的生力军。一者,在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管理法治化下,法律专业大学生正可凭借专业优势实际参与到基层制度建设、法律知识培训中,提高社区工作者依法决策、管理的意识。二者,大学生社区法律服务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向社区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伴随大学生假期回家,是真正将法律深入、广泛地带到群众中去,实现“送法下乡”。加之大学生以无偿提供法律帮扶的身份帮助社区依法管理,宣传法律知识,更能增强法律的示范作用,赢得群众信赖,管理与普法效果都会大为提升。

3.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评价考核机制。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的考核机制不仅在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更在于促进这一实践环节实现在法律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方面的功效。首先,国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明确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应纳入高校教学计划,统筹安排。高校据此结合其所在地区实际情况环节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组织领导、形式内容、操作流程、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利于操作。其次,确立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保障环节有效运行。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有益于大学生深度参与实践,确保环节顺利实施。第一,建立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专项档案(可以参照毕业实习建档)。对实践时间、服务对象、社会反响等方面的内容予以量化、明确,制订出可操作的方案,将实践效果与学分挂钩。第二,综合评价大学生“实践效果”,确定等次。一者,从学生实践参与程度看,在实践保障方面,要求大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自己所在社区特点形成有针对性的、详细的实践活动可行性计划;在实践过程中,与接收单位协作保障实践环节顺利进行。在实践成果方面,要求大学生在假期结束返校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个体化实践报告,同时提供照片、视频、音频、记载活动过程的文件等反映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二者,从多方评价角度看,大学生实践评价应让与实践相关群体尽可能地参与其中,综合多方面评价得出客观公正的认识。其中,包括由学校教学主管职能部门及院系组织答辩,突出对大学生通过实践,对其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的考评。也包括大学生自我评价,即由大学生综合自身的实践收获对实践效果进行评定,还应该包括接收单位和当地群众根据大学生在实践中所提供的服务与贡献对实践效果进行的评定。

构建以提升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核心的大学生假期社区法律服务实践环节的设置与运行机制,真正做到社会实践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相结合,使大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切实成长为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事做人,主动适应社会的国家建设者。

假期学生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市政府等部门2024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和要求,有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20*年“教育年”活动的深入开展,创造出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重特大事故为中心,以学校人员聚集场所和重点要害部位为重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摸清各类安全隐患底数,不断加大对校园安全问题的整改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彻底整改学校各类安全隐患问题,进一步加强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监控技术建设,建立实行集人防、物防和技防为一体的防范格局,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等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员参与的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体系。实行学校安全和稳定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学校为本单位安全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目标}方案范文.库.整.理^管理范畴,堵塞安全漏洞,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工作环节的安全、稳定责任体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发生的事故,实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2024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式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学校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取得实效。加强日常@方案.范.文.库''''整理~安全稳定工作,指导建立安全、稳定工作档案,监督定期记录日常@方案.范.文.库''''整理~安全、稳定工作。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二)完善各项应急预案1、进一步完善预案体系。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依据2024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照上级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继续完善本系统各专项预案,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快新制定预案的审核、工作。2、加快基层预案编制工作的进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督促、组织学校等基层单位,本着简便、实用、易操作的原则,抓住预案编制工作的薄弱环节,扫除预案制定工作中的空白点。3、积极组织和参加预案演练。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实战性强、广泛参与的综合演练、专业演练。加强对演练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参与较大规模的演练,不断提高应急演练的水平。及时发现预案不足进行合理修改,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重点检查排除隐患1、重点检查内容:(1)学生宿舍、校外学生公寓、教职工宿舍、食堂餐厅、实验楼、图书馆、教室、教学楼、礼堂、体育场馆、会议室、锅炉房、配电室等学生聚集区域和要害部门;(2)消防安全;(3)食品卫生及饮用水安全;(4)交通安全;(5)放假前开展的安全、健康和法制教育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6)假期学校的值班、值宿、巡逻等安全保卫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7)假期留校学生的管理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8)保持联系畅通以及学校信息报告制度落实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2、具体内容包括:(1)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2024标准的落实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2)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存放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实验室、礼堂、学生宿舍,特别是租用的学生宿舍和底层商用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存在安全问题;(3)D级危房使用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校舍存在的安全问题,对可能受到塌方等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4)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落实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5)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监测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6)校园周边治安、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安全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7)日常@方案.范.文.库''''整理~安全教育课时安排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和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8)节假日间的值班制度和事故专报制度制定落实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广大师生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效性,将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并通过各科课堂教学进行渗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全体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在开学初、寒暑假及重大节假日前,要专门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学校要在2024部门的配合方1案8范.文库4欢迎您采,集下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安全自救自护演练活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及所分管的学校、幼儿园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培训,其中包括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及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保障其知情权。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学校的积极性,使其自觉参与到隐患排查工作中来,对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和严肃处理。(五)重点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各级各类学校要将校园周边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设施,以及影响师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隐患,及时报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和其它2024部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摸清学校周边安全隐患数量,统筹兼顾做好与学校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学校周边安全隐患工作。(六)依法维护校园稳定要始终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把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认真处理好群众初信初访,把上访群众稳定在当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如果出现上访事件,各级教育、公安、部门要密切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合理的诉求,一定要依据2024规定尽快解决;对不合理的诉求,要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析工作;对个别违反《条例》的,要依据2024规定严肃处理。

四、实施步骤(一)第一阶段(2月22日—4月30日):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抓紧整改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的重大隐患,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在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落实。并加强监控。第二阶段(5月1日—8月31日):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1、全面排查治理容易由暴雨、洪水、雷电、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入开展“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建立隐患整改监控档案。2、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加快除险加固近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3、检查建立防范严重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抢险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4、针对夏季高温天气和暴雨、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要进行再检查、再整治、再落实,确保防洪防汛、防高温、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引发事故灾难。5、以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和夏季易引发的流行病为重点排查对象。建立食品、饮用水卫生检测体系,有计划、有步骤地检查、抽查,为学校食堂工作人员进行体检,严格管理健康证,保证学校食堂卫生环境。对夏季流行病、常见病,要长期监控、随时抽查,及时处置。6、“奥运会”期间,重点强化学校稳定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讲究方式、方法妥善处理。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出发点,把影响学校稳定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第三阶段(9月1日—10月15日):围绕“十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1、做好假日前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2、对学校要害位置,学生聚集场所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假期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第四阶段(10月16日—12月31日):针对冬季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以防火、防煤气中毒、交通安全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隐患治理,防范遏制发生安全事故。1、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寒、防冰雪灾害、防冻列泄漏、防煤气中毒及道路防滑等措施。2、认真检修供热系统,重点排查锅炉房及供热管道,确保供热质量与供热安全,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进行。3、定期维护和监测校车、通勤车,禁止使用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汽车。严格审查驾驶员具备的合法资质情况;方案''''范文,库.为您.搜集-整理/。联系交通等部门疏导好放学高峰期校门拥堵人员、车辆。4、认真总结一年来隐患排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符合实际的改进措施,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学校两方面排查治理及对危险源的监控制度,使全市教育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加大投入,及时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在专项行动中,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大整改资金投入,学校要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进行彻底整改。对因资金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假期学生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在中国大陆区域,刑法规定的长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处罚以三年有期徒刑为起点。因为就设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罪名来说,三年通常是基本法定刑的上限,对于设有单个法定刑幅度的多数罪名来说,三年是处罚上限,作为划分轻罪重罪的尺度,三年是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上限。相对来说,它的终点不那么确定,刑法规定的单个罪名的法定刑上限最长可达15年,数罪并罚最长可达25年,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上限则是一个变数。动态考察自由刑执行状况还不难看到,那些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无论能否走出监狱的大门,他们实际接受的都是长期自由刑的处罚。

长期剥夺人身自由的技术原理是把判决对象送入人工建筑物,隔离于社会。于是“监狱作为犯罪的控制将这些人一生中宝贵活跃的时光由此转变为没有价值的人生,”①在这样的单性社会中,服刑人与常态社会的关联不只是被物理切断,他们被迫改变自主行为方式、思维习惯甚至观念,受制于一套系统、细致到琐碎程度的行为规则,衣食需要处于低度维系状态,性需要受到长期压抑,这一切都令受刑人痛苦由肉体深及内心。这种以反个人社会存在为形式的惩罚即便以报应犯罪为正当理由,也掩蔽不住监禁方式与特殊预防目的不时发生冲突的现象,难以回避剥夺自由致使服刑人再社会化困难的弊端。因此,一方面,基于刑罚谦抑理念,长期自由刑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受到了越来越严格的法律限制,另一方面,现代国家及地区从未间断寻求弥补长期自由刑弊端的方法和路径。就后者而言,行刑机制运行呈现以下共同特点:(1)在制度发展态势上,责任模式、医疗矫正、更生保护、改造模式相继问世,而且不同模式虽在名目上有所更替,行刑核心理念和基本规则呈趋同之势;(2)在具体作用面上,随着分类监禁和服刑人再犯罪危险评估制度的细化,针对引导、心理辅导、包括谋生技能、人际交往技巧在内的教育等非制裁性因素,越来越明显地渗入行刑活动之中。刑罚力度由此整体趋于缓和。(3)在具体作用力上,减刑或者假释成为引导绝大多数服刑人与法律合作的重要工具,两者在行刑制度运行中有着杠杆的作用。微观上看,上述作用面的综合效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运用效果;宏观上看,为实现社会基本安全与服刑人权利的平衡保护,亦须合理运行刑罚变更执行方式,可见,探索建立一套经得起理论质证和实践验证的减刑假释制度,是合理运行长期自由刑执行机制的核心议题。

在大陆地区,利用服刑人重获自由的强烈愿望,采取减刑假释结合使用的方法引导服刑人行为,是刑法的明确要求,这与多数国家和地区在不同阶段适用缓刑包括普遍适用假释的做法不大相同。更大的差别发生在实践层面,基于假释难,同时基于持续刺激个人约束自身行为、有效维系狱内秩序的目的,为有效补救特殊背景下经验估量处罚可能导致的刑罚过剩现象,大陆地区监狱和法院部门重减刑、轻假释的倾向一向明显。近年,尽管社区矫正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政策支持下有所推进,部分省市的假释率略有提升,围绕对服刑人行为的考核兑现减刑却仍是整个剥夺自由刑执行的规律。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将打破现有的行刑格局。一方面,由于对死缓人员的限制减刑已经辐射产生了整体限制减刑的司法效应,减刑假释适用率差距有所弥补,另一方面,以放缓减刑节奏而不是以扩大假释方式打破僵局却值得反思,进而以下对策须予拓展论证:(1)追问形成现行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深层原因,清晰相关制度选择;(2)预测行刑困境和探讨具体行刑对策,还政策思维于连贯性和合理性;(3)论证调整减刑力度的具体方案,保持刑罚合理弹性;(4)破解扩大假释的瓶颈,疏通监狱出口。

二、倚重减刑之利弊

法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法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刑罚种类或幅度予以减轻是最常见的变更执行方式。

减刑类型包括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改判,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减轻。相对死缓改判、管制、拘役减刑而言,徒刑减刑率高不仅因为其判罚率高居宣告刑首位,还在于适用减刑具有实质意义。

一直以来,剥夺自由刑的执行倚重于减刑是显而易见的。第一,整个刑期管理围绕减刑展开,监狱每年提请法院减刑案件约三至五个批次,远远高于其他变更方式的运用,由于对服刑人行为的考核标准细化到超乎一般人想象的地步,监狱刑期管理的基本节奏无外是评估个人行为,根据分数和比例提请减刑。第二,减刑规范化程度高,过程控制特点明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确定了减刑起始期、频率和力度,减刑内容的详尽程度明显大于假释要求,司法行政部门也将规范服刑人行为考核和提请减刑程序作为规范行刑活动的重要步骤。第三,减刑率高并呈逐年增加趋势。据司法部统计,2001年监狱系统被减刑的人数37万余人,占在押服刑人总数的25.39%,假释人数不到1%。①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4年法院系统裁定的减刑案件43万余件,减刑人数占在押服刑人总数的比例是26.6%,假释率不到2%。②

据2010年全国人大立法调研,近年监狱减刑率超过27%,假释率维持在2%。

剥夺自由刑执行倚重于减刑具有以下内在原因。第一,减刑适用面宽且可多次适用,被判处不同刑期、刑种的服刑人有可能通过约束自己的行为争取减轻处罚,这种接近自由的机会均等和行为标准统一,可以帮助服刑人系统了解和接受主流规范;多次减刑即“小步快跑”的模式还可以持续规导服刑人与法律合作,令其形成社会认同的行为定势。第二,及时回报服刑人不断接近自由的努力,持续吸引其注意力和予以闲暇控制,能够有效维护场所管理的基本秩序,有效组织服刑人劳动以及其他促使其再社会化的活动。第三,与公众、司法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在抽象层面视服刑人为社会另类不同,行刑部门与管理人员面对的是活生生的个体,他们在刑期管理中,无时无处不感受到服刑人对自由的渴望,这种因监禁而强烈的本能需求极具触动人心的能量,管理者不可能不为所动,因而行刑部门比法院更愿意在法律框架下用足减刑的空间。

剥夺自由刑执行倚重于减刑具有以下外在原因:第一,同属积极变更性质的假释对社会管理能力的要求较高,对于放不出、管不住等假释难的问题,行刑部门难有作为,也正是可供维系场所有效周转和保持刑罚弹性的选择不多,行刑部门不得不倚重于减刑。第二,在现有量刑步骤不清晰和程序控制不力的情形下,减刑具有弥补宣告刑过剩的客观效果。第三,为提高罚金执行率,法院将减刑捆绑罚金执行加剧了自身对行刑部门的依赖,这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司法监督作用,节制减刑的效果不明显。第四,减刑的适用不会即时改变服刑人被监禁的状态,因而不像假释适用那样直面再犯罪风险,加上公众视线被高墙遮挡,封闭场所内服刑人的状况包括刑罚变更通常不为舆论关注,监狱、法院承担的责任风险不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拉升了减刑率。

基此,剥夺自由刑执行倚重减刑的弊端显而易见。

第一,过度减刑导致罪刑因果律的中断和紊乱,伤害公众报应犯罪的正当情感和瓦解公正基础。根据刑法规定,法院在有罪认定基础上裁量刑罚必须本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这意味着为保持刑法评价的连贯性和一致性,除非判决有误,不宜一再频繁变动原判刑罚。这是一些欧美国家将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方式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大陆地区,刑法所以限定不同刑种的最低实际执行期限,也表明社会宽恕是有限度的。

而且所谓在法律框架下的“适度”减刑,一定是权衡服刑人实质条件基础上的具体判断,并非不超出法定最低刑期,或经简单考核和批次裁量,就谓之为适度。

第二,频繁减刑会削弱行为的引导功能。理论上看,既然刑罚被用于谴责支配犯罪行为的意志,随其蔑视和漠视法律态度的改变,刑量在量刑阶段被削减和在行刑阶段被有限削减一样,不悖于责任原理,何况以服刑人接受社会共同生活基本规则为条件减轻原判刑罚,旨在通过降低其再犯可能性换取社会安全的同时,降低行刑的综合成本。但如果减刑过滥令服刑人视其为福利或权利,不仅以上功能无从谈起,它还可能加剧服刑人的利益争夺和行为倾轧。

第三,单向度的减刑对重罪服刑人更有利,轻其所重的选择缺乏理性。由于服刑人行为考核须有期限,考虑到刑期越短再犯率越高,行刑实践中,监狱对三年以下徒刑的减刑是非常慎重的。据有人统计,经过一次或多次减刑,原判五年以下徒刑的服刑人的平均服刑刑期约是原判刑期的5/6;原判十年至二十年长期徒刑的服刑人平均服刑刑期是原判刑期的4/5。①

据笔者调查,一般来说,不满五年徒刑的服刑人在扣除羁押期和入监初期集训期后,一般能获得约六至十个月的减刑;以月均奖分1.6分计算,服刑人在正常情况下一年得奖19.2分,外加风险抵押分、行政奖励折合分、其他专项奖分,一年得分30分左右,由于得80分才能减刑,服刑人服刑2年8个月可减刑1次,这样一来,三年以下服刑人如先行羁押期较长一般是没有减刑机会的。相比之下刑期越长,获得减刑的力度越大。其中无期徒刑平均服刑刑期仅是14年到15年。

第四,高抬减刑压缩假释生存空间,刑罚结构畸形化。通常,受刑人很难被假释的原因主要在于,通过假释放出的受刑人如同放虎归山,不容易监管,但是,减刑以后受刑人释放出去是否也会存在同样的问题,实在不是一件很好评价的事情,因为无论是假释还是减刑,前提都是有受刑人“确有悔改表现”的内容,而两者尽管一个是附条件提前释放,一个是减轻徒刑提前释放,但表现起来无非是受刑人羁押时间的减少,因此,对同样的前提下具有不同表现形式但具有同样实质内容的两个事物进行比较,无法得出谁优谁劣的结论。所以,仅仅是因为不容易监管就否定假释生存空间而厚待减刑,理由非常牵强,而且易导致刑罚的偏离。

第五,法院公开宣告重刑表明自己站在被害人和公众一边,此后又隐性削减刑罚以顺应行刑部门的要求,如果不加节制,这种角色转换显得过于机巧,况且,减刑本身满足不了服刑人向社会生活过渡的基本需求。

正是已经认识到现制的弊端,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借修正案(八)的实施,调整刑罚变更执行方案的论证工作已经开始,整体限制减刑的思路日渐清晰。

三、限制减刑之行刑困境

近年来,由于将刑事和解理念引入侦诉活动,缓刑率又有所扩大,在押服刑人总数增长得以控制,一些中部地区省份甚至出现监狱人口降低的情况。同时得益于国家财政支持的逐步到位,监禁环境经布局调整和推行文明化建设均有明显改善。目前服刑人数增至160万人情形下,场所运行如常,而且监管设施越来越先进,服刑人居住条件处于历史最好状态。但这种状况维系不了多久,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伴随监禁人口骤增和服刑人平均刑期拉长,整个机制将重新回到低水平运行状态。

首先,死缓人员平均刑期的拉长导致场所周转率下降,部分人员不再重返社会,单纯以减刑为核心的行刑模式不敷应用。①

据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死刑缓刑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而由于近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控制的力度,死刑已集中于结果极其严重或者手段极其残忍的暴力性犯罪,由此不难推断限制减刑对象占死缓人员的绝对多数。

据法案规定,这类服刑人限制减刑两年考察期满只能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事实上,服刑人在此之前为保住性命已想方设法立功,死缓执行期间再度立功的概率少之又少。

可见绝大多数死缓人员得以改判的结果是无期徒刑。另据法案规定,一般情况下,这类死缓人员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服刑刑期被明显拉长;即使是缓期执行期满后因立功减为二十五年的,服刑人实际执行刑期也不得少于二十年,这同样明显高于过去同类犯罪人的平均服刑刑期。在2008年以前,死缓人员平均服刑刑期是16年零4个月,法案实施后,绝大部分死缓人员的最低服刑年限是27年或是22年。加上他们中的相当部分属于刑法规定的不得假释的对象,不难得知,这类人员将在监狱渡过更长的岁月。②

其次,常见犯罪门槛降低或法定刑加重,或增加监狱人口或延长服刑人刑期。

法案在盗窃罪中增设行为犯类型,即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即构成犯罪,其中因扒窃入狱的概率可能不高,因入户盗窃入狱的概率却会增加。据统计,2009年大陆区域侵财案件的立案数是4261104件,其中盗窃案件的立案数是3888579件,入室盗窃立案数是255591件。③

盗窃历来就是有罪率和判罚率最高的罪名,目前在主要收押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服刑人的监狱中,盗窃类型占犯罪类型比例已经超过了20%,随着法案的实施,这一比例很有可能还会增加。又如,法案规定多次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法定刑等级增至十年至十五年,敲诈勒索同样是常见犯罪,如此调整显然会提升监禁率;再如,法案增设了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法定刑幅度,被判处五年至十年徒刑的服刑人显然交由监狱执行。

再次,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改变数罪并罚计算方法,提高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年限直接加重了处罚,突显了重其所重的价值取向。

法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法案还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服刑年限不得低于十三年。三项规定效用叠加,不仅直接拉长服刑人平均服刑期限,监狱周转率随之降低,它与法案调整“生刑”相呼应,还促使司法部门解读出整体控制刑罚力度的信息。

应当看到,刑法修正案(八)将限制减刑对象框定于部分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而且将具体限制交由司法裁量,只是要合理控制死刑罪名的刑罚力度。但法案在此基础上接续调高上述三方面的刑罚量,客观上起到了扩大限制减刑范围的作用。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落实修正案(八)已经更新的2024减刑假释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已反映出限制减刑的明显意图,不仅减刑的起始期因对象不同而分别有所推迟,减刑力度也有不同程度的放缓。

问题在于,限制减刑必然带来了监禁期延长,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尽管,这可以理解为社会基于维护安全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但要想维系行刑机制有效运行,面对绝大多数服刑人必然重返社会的事实,必须合理调整刑罚变更方案,否则花钱未必买得到平安。

四、减刑仍须保留和改进

如前所述,减刑效果不尽人意是目前限制减刑取向的直接原因;从域外普遍的制度选择看,假释具有减刑不能替代的优势,假释面之大已令其成为服刑人权利,而减刑即便有所应用也处于辅助地位,这就引发对减刑有无必要存在的思考;早些时候,有学者认为正确的制度选择应是废除减刑、完善假释。①

近期,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转变理念,“一方面对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保留适用减刑的制度;另一方面,在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重合适用的领域,即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范围内废除减刑。并且应当在累进处遇制的基础上完善假释制度。”②假释的好处可以尽数如下:③第一,假释不变更刑罚期限,服刑人刑事责任更明确;第二,无论刑满释放、减刑后的刑满释放,还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出狱人再犯罪风险始终存在。但与前者相比,减刑后的释放提前了出狱人再犯罪风险,与后者相比,出狱人由于即时解除服刑义务,社会对再犯罪风险的防御相对被动。

适用假释则既能有效调节刑罚轻重,又能应对再犯罪现象;第三,服刑人经自身努力直接获得自由比得到自由的许诺更具吸引力,它的行为引导作用不亚于减刑。更重要的是,假释在服刑人监禁生活与社会生活间形成了过渡期,这明显符合行刑规律,一方面,相关部门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扶助和行为指导,有益于假释人平衡渡过出狱之初最困难的时期,另一方面,被假释的人员因珍惜自由而尽力约束行为,更可能学会呼吸自由的空气而不靠犯罪生活;第四,在致力落实假释人员处遇的过程中,社区与民众防范再犯罪风险的意识和能力,社区自治能力都可能有所增强。

况且,减刑假释均具工具性质,只要目的明确和方案得当,转换工具并非不可能。因此,近年学界一致主张扩大假释,社区矫正的不断推进还表明它已是社会共识。然而,近年扩大假释的制度尝试并未取得明显进展,目前,不要说普遍假释临近出狱的服刑人,能将假释率提高到出狱人总数的5%就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而且这种状况虽然不能成为放弃探索扩大假释路径和方法的根据,却能成为否定即时废除减刑主张的现实理由。

用假释替代减刑的前提是监狱出口畅通。事实上目前扩大假释尚且处处受阻,试图用假释取代减刑结果只会是欲速则不达。假释的适用受限于诸多客观因素,服刑人的家庭愿否接纳他,被害人反应是否强烈,个人有无谋生技能或者生活有无着落,往往非服刑人或监狱可予左右。尤其是长期行刑的服刑人,他们服刑前期对监禁生活的适应到后期会成为回归社会的障碍,他们被迫接受监狱规则角色的时间越长,就越可能形成监禁烙印效应和自我降格的心理,自身适应社会的能力随之减弱,此时,即使监狱愿意打开出口,他们未必都能顺利跨出第一步。可见,要扩大假释的适用和落实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首先得让那些无家可归、生活困难的假释人员暂有安身之处,并得到基本的生活救助,这显然非监狱力所能逮。因此把监狱实行累进处遇制作为普遍适用假释的具体步骤,无异于缘木求鱼。相反,只有普遍假释成为可能,监狱才可能建立由封闭到开放的处遇等级。

用假释替代减刑的基础要求是假释人行为得到有效监控。但在大中城市,假释人隐入人流难觅行踪,农村空巢现象严重且易受害人群集中,假释人极易脱管。此时,匆忙敞开监狱出口全面适用假释,完全可能令监狱刚刚开启的一条缝隙再度紧闭。况且论证工具的合理运用须立足于现有需要与可能,如果假释适用难,问题短期不能有效克服,运行减刑制度尚有必要,节制加改进该制度要比简单废除更具意义。目前大陆区域减刑机制运行相对成熟,服刑人行为考核虽有不足,但考核过程透明,法院裁定基本与服刑人预期一致。因此微调其适用条件,控制其对象及力度,它仍能发挥积极作用。

第一,合理理解减刑的条件。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把其中“确有悔改表现”细化为四个具体条件: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这里,既然刑罚谴责的是支配行为背后的犯罪意志,犯罪人改变犯罪意志才应是法律宽恕的理由,既然“认罪服法”是减刑实质条件,申诉的服刑人就不应被减刑。然而,这一结论并未被最高院肯定,“对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对此说法亦有学者明确支持。①

而在我看来,无论认罪不服法还是不认罪服法,服刑人均具不服法性质。而且表象上看,只要奉行申诉不加刑规则即确认其权利,对其不予减刑只是不予宽恕罢了。

但笔者赞同“申诉不影响减刑”的制度选择。根据之一,优位保护服刑人基本权利。因为如果确立申诉不减刑规则,服刑人在被剥夺自由情形下对其权利的行使必有顾忌。而《刑事诉讼法》所以赋予服刑人申诉权和设置再审程序,目的是纠正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因此为有效救济服刑人权利,防范司法不公,申诉权行使一般不影响减刑。根据之二,是恪守司法理性和彰显行为伦理。不直接将服刑人对生效判决的态度而是将其履行服刑义务作为减刑条件,明示其采取与法律合作态度即符合社会预期,可以引导服刑人诚实处世,尽量避免其因着力表现“痛悔”而衍生双重人格。

第二,针对可以减刑类型设置撤销程序。根据修正案(八)规定,合理安排减刑节奏。根据刑事诉讼法,减刑裁定一经宣告即无可逆转,因此对于初经减刑宣告即严重违规,尤其余刑不能再减的服刑人屡屡违规的现象,管理方没有更好的办法,如果《刑事诉讼法》针对可以减刑类型设置撤销程序,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另外修正案(八)》实施后,应当改变现有减刑节奏,避免出现行刑前中期减刑较多,后期不能减刑且假释又不能跟进的现象。

第三,根据不同刑期和对象探索整个刑罚变更方案。与减刑相似,假释适用不当也会实质降低刑罚力度,②因而有必要在限制基础上结合使用。总体上看,对10年以上徒刑和无期徒刑的服刑人,可以适用小幅度、多频次且总体有所紧缩的减刑对策,待其临近出狱半年或三个月尽可能适用假释;对十年以下服刑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可以放缓减刑的频次,加大假释的力度。五年至三年的服刑人可以适用单纯适用假释,此外,假释力度应以替代现制中部分减刑空间为要点,避免过度削减刑量。当然,具体方案非桌面理论可予完成,它得由行刑部门反复论证、制订、试行和调谐,因为只有系统掌握服刑人刑期及变化的信息和了解行刑规律的部门,才可能合理确定减刑频率、力度和假释时机,也只有行刑部门才有反复验证和调整的可能。

五、突破假释适用的瓶颈

长期自由刑的执行实行后期开放,道理浅显。③

不过,近年监狱因布局调整封闭程度加大,硬件设施和管理均以警戒安全为宗旨,各省市出监教育基地或中心仅能应对临近释放服刑人的管理,且封闭状态无根本改变。在笔者看来,把握一个关键点和两项基本措施,或可突破假释适用的瓶颈。

所谓关键点是在宏观刑事政策的调控下,由省市一级政府部署扩大假释。第一,该级行政部门拥有调配财力、人力资源的优势,它能够通过改变财政投入的方向奠定假释适用的基础条件;第二,它在保一方平安的同时,直接承受了维系监狱运行日愈沉重的财政压力,因而具有松动监禁刑执行的动力。目前,江苏、上海等省市提高假释率,就是政府统筹部署的成效;第三,省市一级政府关注支持刑罚结构改革的方向,还能起到为相关部门松绑的作用,长期以来基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忧,假释的适用无疑会集聚社会的批评,审判和行刑部门规避责任或风险的选择必是压低假释率,法律硬性规定临近出狱必经假释阶段,这种情况或可避免,但如果立法的基础条件不具备,就有必要通过政策支持应对行刑极度被动的局面。另须注意的是,近年上海等地区假释率的提升带来新的问题,即假释集中于当地有户籍或有居所的服刑人,这样做虽出于监控考虑,却有失公平。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随修正案(八)的实施,这一现象还会加剧。因为法案要求假释服刑人应当考虑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此外这一规定还会限制假释的扩大适用,加上法案同时明显扩大了不得假释的范围,限制假释的作用就更明显。此时,政策调控不仅应当旗帜鲜明,还须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

所谓扩大假释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在大中城市设置过渡场所,为居无定所、衣食无依的假释人提供一至三个月栖息之地。近年,北京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上海“新航驿站”、江苏赣榆“过渡驿站”等都已具有过渡场所的性质。

设置过渡场所在一定程度上疏通了监狱出口,并帮助假释人平稳渡过出狱后最难熬的阶段。这样做亦非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只是要求其改变财政的投向,因为假释适用越多,监狱收容服刑人的周期就越短,减少监禁费用转而支持这一场所的运转理论上是划算的。设置和管理此类场所已有域外经验,且受社区矫正转制和立法滞后的牵制不大。但这个方案始终没有得到决策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根源在于,与抽象层面谈扩大假释的态度不同,监禁刑格局的实质松动会引发公众不安,令政府捂住钱袋。加之,这类场所发生重新犯罪现象很难避免,场所内有滋生有组织犯罪的极大风险,让哪个部门也不愿自找麻烦。至于引入社会力量建设或运行这类场所,倒是可行,但有此意愿的热心人士不多,场所管理很难保证资金支持的持续性和活动的稳定性,况且这类管理行为毕竟不同于单纯的慈善事业,在当下社区控制能力薄弱的情形下,落实相关法务、有效避免场所管理的弱化甚至性质的灰化,都可能令2024部门望而却步。但问题是面对因限制减刑带来的监狱拥挤现象,除了扩大假释别无他法。

目前符合需要与可能之举是由政府主导建设和运行这类场所。但行政惯性下初设的场所往往重声势,遇到阻碍极易夭折,因此有必要在考察现有过渡场所的运行情况,分析其经费来源、收容期限、管理人员配比以及管理模式,评估其效果的基础上,深入论证以下方案:第一,明确场所管理体制,鉴于行刑职能分工,这一具体管理职责应归属司法行政部门;第二,根据近年处于出监教育阶段的人数确定规模,在中小企业的集中地区或交通便利的城区考虑场址,制定和调整具体方案;第三,鉴于政府主办的场所极易滑向准监禁模式,须摸索完全不同于封闭模式的“观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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