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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总结范文第1篇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以乡财县管改革为契机,通过细化预算编制、压缩收支水份、强化预算约束、提高了乡镇财政的运行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2006年全县乡镇财政当年收支结余203万元,偿还各种债务1509万元;2007年全县乡镇财政当年收支结余129万元,偿还各种债务2502万元。与改革前比,有了三个明显的改变:第一、收入计划按可比口径衡量,其来源与增长幅度基本符合各乡镇的实际,改变了过去来源项目设置笼统、数字不具体、概念不清晰的模糊状况;第二、支出计划按量入为出口径对应,其项目的具体标准与使用范围基本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虽然乡镇之间存在各种特殊性补贴或年终奖金数额上的差异,但总体水平都控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改变了过去津补贴标准不统一、支出口径不规范的混乱局面;第三、债务化解的具体项目和数额统一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特别是“债务还本”占当年支出总额的比重每年都提高了2-3%,改变了过去一部分乡镇只顾当年收支平衡,不对逾期债务负责的短期行为。
我们的具体做法,是按照《预算法》规定把住五关:
一是把住预算编制的质量关。为了提高乡镇财政年度综合预算计划的编制质量,我们印发了《2024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乡镇政府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坚持做到收入来源不虚列,数量与质量并重;在支出计划中硬化基本支出、细化公用支出、优化项目支出、强化预算约束。为了避免乡镇预算方案的简单或草率,我们在《意见》中用表格的形式对收支项目进行了规范化设置。特别是对公用经费指标的监管,我们要求各乡镇财政所在年初录入指标时,必须将公务费总额按规定比例分解到每个具体支出项目,然后在指标管理模块中按规定程序审批。凡是超出季度限额指标的项目费用申报用款计划时,系统会自动提示:“申报超出限额,请调整计划”。通过把细分后的每个末级科目再设定一个分别占上属科目总额的比重标准,有效的控制了预算执行中的弹性和随意性。(比如:乡镇机关的会议费只能占公务费总额的5-10%、办公费只能占公务费总额的10-15%、其他费用只能占公务费总额的5%)。在统一设置收支项目过程中我们得到这样一个启示:项目设得越细、越“末级”,越能提高预算计划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求乡镇财政所在起草年度综合预算计划时,必须深入论证市场因素、政策和经济建设环境因素、存量资产因素、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因素、收支结构因素等对财政收支的影响,强调乡镇部门站所参与预算方案的筹划,最大限度地减少预算计划的水份。通过深化和细化对乡镇预算指标的全方位监管,引导乡镇按计划用钱,防范“寅吃卯粮”,实现真正的源头控管。
二是把住预算审批的法定程序关。为了提高乡镇预算执行方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要求乡镇财政所在正式形成年度综合预算计划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的下列程序操作:即每年2月底3月初,各乡镇财政所必须草拟年度财政综合预算计划报乡镇主要领导初审;乡镇领导初审后,召开2024部门站所参加的预算计划通报会,对当年财政收支计划的测算程序和依据先行说明,并征求各部门站所的意见,对确需调整的收支项目及其数额进行合理调整,形成草拟的预算方案并编制《乡镇财政年度综合预算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授权县乡财局按照预先设定的方式和标准,逐一审核各乡镇的收支计划并提出修改意见,然后下达审核批复;各乡镇根据县乡财局的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并形成正式预算(草案)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乡镇财政的预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授权乡镇财政所及时批复至各部门站所,同时报县财政局备案。具体操作中的每个审批环节都有依法制定的文书作依据,县乡财局对各种文书的格式都作了统一规范。
三是把住预算执行的顺序进度关。为了提高乡镇财政的预算执行效能,我们要求乡镇财政所在执行年度综合预算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顺序完成收支进度。在收入管理方面,增值税和地方税由国、地两税征管部门依法及时、足额征收且直接缴入县级国库,并按月向县财政局和乡镇财政所报送收入进度.
四是把住预算调整关。乡镇财政的年度综合预算执行方案批准后,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发生短收或者增支因素,使原收支平衡的预算执行出现赤字,则需要调整预算。同时在《意见》明确规定,调整预算必须先报县财政局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还必须向县政府报告,然后再报乡镇人大批准。因突发事件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数额未超过本乡镇年度公用经费总指标1-3%的,在当年的预备费中解决。
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总结范文第2篇
充分认识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小城镇是我省区域和城乡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经过多年的改革培育,全省涌现出一批人口数量多、城镇规模大、经济实力强、设施功能全,初步具备小城市形态的特大镇。目前这些特大镇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力促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根本要求。城市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我省正处在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把加快中心镇改革发展和培育小城市作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型城市化的重点。通过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把试点镇培育发展成为小城市,可以更加有效地加强城乡联系,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促进人口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实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有利于加快形成创业创新、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试点镇的快速健康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乡镇党委、政府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为直接和紧密,是行政改革的前沿、重点和关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省分别于1992年、1998年、2002年和2006年开展了四轮乡镇机构改革。经过历次改革,乡镇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规范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强化公共服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2006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2024农村综合改革的统一部署,我省在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在转变政府职能、明确乡镇政府职能定位和理顺县乡权责关系、规范乡镇机构设置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得到省委、省政府和中央编办的充分肯定。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出了具体部署,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2024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赋予经济发展快、人口吸纳能力强的小城镇相应行政管理权限”。2010年初,中央编办等六部门下发了2024开展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对经济发达镇要加快推进体制创新,继续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创新机构编制管理。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要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整体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改革。推进小城市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探索职能定位科学、机构设置综合、管理扁平高效、人员编制精干、运行机制灵活的新型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实践。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破解体制难题,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迫切需要。我省乡镇企业、个私经济发达,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多,乡镇特别是中心镇在块状经济、民营企业、流动人员、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集镇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任务非常繁重,实际承担的职能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各个领域。但由于县乡关系不顺、条块分割、资源分散,造成乡镇职能定位不明晰、责任与权力不对等、运行机制不顺畅,同时,乡镇政府缺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主体资格,在当前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导致“权在部门,事在基层”、“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与乡镇政府实际承担的管理服务任务极不协调,迫切需要创新乡镇行政体制,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升乡镇履职能力,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解决困扰这些特大镇管理发展的体制障碍的有效办法,对于解决其他类似问题具有先导示范作用。可以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提高基层党委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认真把握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努力破解试点镇发展遇到的体制机制障碍,理顺职责关系,优化组织结构,着力增强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管理服务能力,加快人口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逐步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改革探索中,要注意把握目标导向,着眼于推进新型城市化,促进城乡一体化这个战略目标,着力提高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科学决策、统筹协调和管理服务能力。促进试点镇逐步发展成为小城市。并在区域发展中发挥集聚辐射带动作用:要注意把握需求导向,着眼于试点镇日益繁重的管理服务任务对创新体制机制的迫切需求,通过改革,为试点镇更好地转变职能、履行职责、增强生机活力、加快改革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要注意把握问题导向,着眼于解决试点镇当前行政管理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巩固农村综合改革成果,完善基层公共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小城市发展特点的体制机制。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试点镇产业特色、城镇规模、人文底蕴等各不相同,在改革中,要鼓励试点地区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要坚持权责一致、事财匹配。县乡关系不顺,“有责无权,办事没钱”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中的突出矛盾,因此,必须赋予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的事权和财权,着力解决权责不符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乡镇是基层一线,也是执法第一线,而乡镇缺少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和主体资格,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赋予试点镇相应的执法权限,让“看得见”的“管得着”,增强试点镇执法监管能力。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乡镇政权是我国政权结构中的基础,“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必须合理配置行政资源。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充分体现小政府、大部制、大平台、大服务。
按照形成与小城市发展相适应、权责一致、运转协调、便民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要突出重点,完善政策,创新举措,做好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增强管理服务功能。根据小城市培育发展需要,必须进一步提高镇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着力增强试点镇管理服务功能。构筑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平台。一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试点镇要把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统筹城乡发展能力、方便群众办事作为改革的重点,切实承担起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村稳定等职责,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二是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1992年以来。我省先后开展了五轮“扩权强县”改革,在此基础上,各地进一步推动权力下放,进行了“强镇扩权”改革。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管理服务任务繁重,矛盾问题也相对集中,迫切需要获得更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此,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下放、能放则放、按需下放”的原则和培育发展小城市的实际需要,通过委托、交办等方式。原则上赋予试点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城镇管理、项目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民生事业等方面全面扩大管理权限。三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2024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从2003年开始,我省’在衢州市、义乌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2010年,经省政府批准,义乌市进一步深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佛堂镇探索实行城乡统筹综合行政执法,实现“矛盾在一线发现,问题在基层解决”,取得了良好成效。根据《行政处罚法》等2024规定,试点镇综合行政执法可采取由省政府批准其所在县(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通过向镇延伸的方式实现。四是强化基层公共服务。公共行政核心在于为社会提供有效服务。随着我省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乡镇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任务广泛增加。试点镇要加强公共服务职能,着力做好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使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惠及广大群众。同时要改进直接面向群众“窗口”机构的服务与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办事。
优化机构设置。我省通过几轮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设置逐步调整完善。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意见》(浙委办[2006]56号),乡镇党政机关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综合设置。现一般乡镇普遍设置“五办三中心”,即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镇村规划建设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等5个综合性办公室和3个事业中心。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略有增加。随着小城市培育工作的深入推进。试点镇根据实际需要。可进一步适当增加必要的机构。一是党政机构。统筹党委、人大、政府和群团组织设置,鼓励工作人员交叉任职。试点镇党政机构宜按照职能归口设置综合性办公室,综合性办公室一般为7—10个,名称要相对规范。除了相对统一的机构设置外,允许试点镇在机构限额内根据当地产业特色和工作特点。因地制宜设置一些机构。二是执法机构。可借鉴义乌市佛堂镇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在试点镇推行综合行政执法。在试点镇设立综合行政执法中队,作为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出机构,同时挂镇综合执法办公室牌子,管理上以镇为主。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领域、范围等,由试点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意见和方案,按法定程序报批。设在试点镇的公安、地税、工商等机构在镇域范围内行使相当于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其他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在镇的机构原则上都要下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职能相近的应予以整合,与试点镇相关职能机构综合设置。三是事业机构。试点镇要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优化事业资源配置,加强社会事务综合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公益文化服务和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等平台建设,健全完善基层公益服务体系。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乡镇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各项工作需要综合安排,统筹协调。所以,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机构设置应当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按照建立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实行综合设置,防止“上下一般粗”,杜绝机构林立和人员力量既分散又扯皮等现象。同时,机构名称也应当规范,统一称“xx办公室”。
合理配备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目前,我省第一批141个中心镇平均行政编制65名。事业编制63名,派驻机构编制196名;另聘有一部分协管员和大学生“村官”等。小城市培育试点镇的人员编制配置总体上要适度。考虑到管理服务任务需要,可予以适当增加,所需行政编制可从省分配下达给县(市)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试点镇综合执法机构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具体数额根据执法权限和范围等因素,在整合归并原有执法队伍力量的基础上按程序合理确定:试点镇事业编制按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掌握,具体数额由县(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同时,鼓励试点镇探索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灵活用工形式,可在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总额内聘用编制外用工人员。
完善运行机制。健全县(市、区)镇两级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及时督促检查权限下放和运转情况,落实管理责任制,搞好主管部门与试点镇之间的工作衔接配合。健全完善与试点镇职能任务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县(市、区)政府部门派驻试点镇的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日常工作和管理以试点镇为主,其负责人的任用、调整及工作人员的调动,应书面征得试点镇党委的同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保证扩权事项和行政管理规范运行,做到权力更大,监督更有力。加强试点镇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着力改善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增强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既要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又要充分考虑改革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镇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小城市培育试点工作,并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小城市培育的基础性、长远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机构编制部门要把推进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作为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镇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大胆探索,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计划,强化组织领导。各2024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支持试点镇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使试点镇成为改革探索的实验区、创业创新的示范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
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总结范文第3篇
按照中办、国办《2024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2024进一步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焦作市重点针对推进基层综合执法、深化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和构建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等热点问题积极决策并有效部署,突出问题导向、聚焦关键环节、抓住主要矛盾、紧盯突出短板,在优化机构、“减县补乡”、赋权放权、综合执法、便民服务等方面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动真刀子,全力推进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相关工作,有效破解县乡基层两级长期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和综合治理难题。
一、乡镇(街道)基层机构的职能定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决定了深化改革必须要向纵深方向发展,乡镇(街道)等基层机构的职能定位也应该相应地做出转变:一是实现从硬性管理到柔性服务的转变;二是从全能型选手向有边界的服务员转变;三是从单纯追求数字上的增长到统筹协调高质量发展方向转变。职能定位正确与否,从根本上决定其应然作用的发挥。从现实来看,新时代的基层政府机构必须坚持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则。
1、坚持依法施政的方针
各级政府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依法施政、依法行政,积极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最基层一级政府,乡镇(街道)是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最终得以贯彻执行的最强有力组织保障,只有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才能确保所有党规政令的畅通无阻。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制度,结合乡村工作实际,积极深化村级事务公开、公推公选等基层民主政策措施,积极促进村民自治管理不断走向深入,进而自下而上推进乡镇(街道)的民主政治建设。
党的组织建设和政治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根本,必须大力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努力为村(社区)党支部配齐人员以方便开展工作,加强基层班子建设,切实让基层党组织成为带领人民群众率先实现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同时,重点抓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实施和脱贫攻坚计划的如期完成,特别是讲好讲透“三农”政策方针,做好政策的解读及具体的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好基层广大百姓的合法权益。必须树立长远清晰的工作目标,目的是逐步改变长期以来广大群众的一贯认识,推动乡镇(街道)提高自身的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根本性转变。
2、坚持与人民共享的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三农服务的各项事业发展的速度也进一步加快,必须积极发展与农村、农民和农业相关的各项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为全面小康“打通最后一公里”。因此,一要搞好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是小城镇建设,积极开展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二要发展好科教文卫等公益事业,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特别是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社会进步的所有成果;三要大力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重点是调解好与农民利益相关的民事纠纷,将可能的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同时制定并完善社会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在处突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廉明,唯此才能有效维护好社会秩序稳定。
3、坚持以发展经济为中心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党和国家工作的基本方针,对广大的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众来说,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是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必须科学制定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推动产业经济结构的改革与调整,加强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同时,必须努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代化。更为关键的是,基层政府还要组织引导好农村的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想尽一切办法增加农民收入,切实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
4、坚持以服务便利化为宗旨
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方便群众,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必须积极推动政务公开,扩大农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为此,必须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栏或采取走街入巷发放宣传材料的形式为老百姓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并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从而让老百姓能够依法依规享受到乡镇(街道)基层政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不断加强社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但凡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以及重要的人事任免和事关群众切实利益的问题,则必须要主动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全体党员和广大群众的民主评议与议事监督。
二、乡镇(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自上到下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和监管事项国家、省、市、县“四级统一”的清理规范工作,县级及以上行政权力事项基本实现了纵向、横向的统一化、规范化和法定化,但乡、村两级承担的职责任务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虽然各地自行梳理了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村(社区)便民服务事项清单,但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不同乡镇(街道)、不同村(社区)之间的事项差别还比较大,不利于基层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便民服务。结合近期最新调研的焦作市修武县五里源乡,笔者把基层存在的问题归纳为四点。
1、乡镇(街道)体制机制运行不畅
2005年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提出以来,随着党建、信访、综治、环保、城管、扶贫、便民服务等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卫生和计生、工商和食药监部门的整合等工作形势的变化,乡镇和街道承担的职责任务有很大的转变,原有的机构设置已不能适应职能变化,也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多数乡镇(街道)实际运行的机构与“三定”设置的机构严重不符。
乡镇和街道人员编制力量严重不足是长期困扰基层、影响基层工作效率的最大难题。据调研,改革前,焦作市乡镇和街道平均核定行政事业编制仅60名左右,这与近年来乡镇(街道)增加的职责任务不相匹配,远远不能满足基层工作需求。再加上基层工作任务重、环境差、待遇低、晋升渠道窄、缺少激励机制等原因,乡镇和街道普遍存在进人难、留人难等问题,基层空编较多,焦作市每个乡镇和街道平均缺编12名左右。另外,由于县(市、区)人员编制总量小,县(市、区)2024职能部门往往从基层长期抽调、借调工作人员(平均4名),乡镇和街道实际在职在岗人员平均仅45名左右,基层干部“一人多岗、一人多职”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基层工作的正常运转。
机构设置方面,五里源乡的5个必设机构已经全部成立。县级政府核定的行政编制为32名,实有在编人员23名,缺编9名,比例为28%,事业编制增加8名但还没到位,整体缺编人数为15名,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但是,与其他乡镇相比,该乡实属缺编严重单位,人员负担最为严重。
2、乡镇(街道)权责关系矛盾突出
乡镇(街道)是党的事业和现代化建设的一线前沿,是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措施的最终阵地。改革前,乡镇和街道政府权小责大、有责无权、权责不匹配、权责脱节现象比较突出。上级党委政府或部门往往以“属地管理”原则为依据,与乡镇和街道签订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违建拆迁、食药品监管、城市管理、信访稳定等各类目标责任书,将本应由上级职能部门承担的责任转嫁到了基层。“属地管理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导致乡镇(街道)政府变成了“万能政府”“兜底政府”“无奈政府”,基层不堪重负、效率低下。但实际上,乡镇(街道)作为最基层的一级政府,除规划等极少一部分领域外,多数领域缺乏独立的行政执法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再加上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司法、公安等部门实行派驻机制、垂直管理,乡镇(街道)并不具备相关领域的管理权限。如遇疑难问题,乡镇(街道)没有能力和手段进行执法和有效管理,导致基层治理出现不少薄弱和空缺环节,乡镇(街道)干部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被问责、被追责的风险。
权责一体对等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工作来看,五里源乡的工作人员就认为,对于广大乡镇来说,仍然只是委托赋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执法的行为归乡镇,乡镇是责任主体,真正的权力仍然属于县直部门,权力主体并没有发生转移。同时,在经费下拨和税收征管方面,责远大于权。主要表现为依旧采用按人头下拨经费的办法,而且还与税收征缴直接挂钩,任务数额年年递增,只有超出限额才有奖励,导致基层工作的积极性普遍不高。招商引资工作更是有赶鸭子上架的嫌疑,基层干部感觉非常无奈,甚至有较大的怨言。
3、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难度较大
中办、国办《2024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近年来,乡镇(街道)政府的行政执法权问题日益凸显。一方面,大多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明确规定,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乡镇(街道)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而另一方面,乡镇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础的部分,处于社会管理的第一线,也毫无疑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实际执法实践中,乡镇(街道)政府总是被推到最前沿、被推到一线去执法、“冲锋陷阵”,乡镇(街道)由于违法执法而导致被起诉、败诉就成了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公共管理悖论。乡镇(街道)政府在模糊行政、模糊执法中干了许多不应干、干不好,也不合法的事情,严重损害了基层政权的形象和公信力。
可喜的是,据调研,五里源乡工作人员的依法执政意识已经大大提高,大家普遍认为综合执法是个大问题,但更大的问题是自己没有执法资格,同时,已经下放的16项权力基本都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随着基层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基层权力存在继续下放的可能性,但是乡镇(街道)政府主观认为自己根本接不住这沉甸甸的权力,工作起来仍然会非常被动,原因在于乡里没有那么多的人手,没有具备相关技术和素质的骨干力量,更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作为日常工作的支撑。
4、乡镇(街道)便民服务质量不高
乡镇(街道)作为直接面向群众和企业的行政管理末梢,承担了大量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的基层管理和服务职责。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要统筹推动党政机构改革和审批服务便民化,从基层和群众关心的问题找突破口和着力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审批服务方式创新,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因此,对乡镇(街道)而言,持续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据悉,五里源乡的便民服务机构建成有3个,对与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政、综治和社保等工作已经实现了全覆盖。为继续方便群众,下一步技术含量不太高的服务项目都要下放到乡镇(街道),网络化办公、特殊设备购置等方面的压力预期不小。然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技术工作开展的难度较大,群众意见也会较多。
三、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焦作经验”
1、优化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破解体制机制难题
针对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焦作市围绕乡镇(街道)的职能定位、职责转变、县级权力下沉等情况,统筹考虑各类乡镇和街道的经济基础、产业结构、人口规模和管理任务大小等因素,在深入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综合化、扁平化的改革方向,将乡镇和街道现有的行政和事业机构进一步优化整合,对乡镇和街道行政、事业机构进行分类设置。各乡镇和街道设置机构8-12个不等,除省定的党建工作办公室、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综合执法大队、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必设机构外,各乡镇和街道还因地制宜设置一些符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特色机构:一是农业比重较大的乡镇(街道)设置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工作办公室(扶贫工作办公室)等机构,着重加强基层服务“三农”的能力;二是工业化发展水平较高、经济规模大的乡镇(街道)设置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项目建设服务中心等机构,着力解决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三是常住人口多、城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乡镇(街道)设置规划建设办公室、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等机构,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等工作;四是旅游业发达、生态环保任务突出的乡镇(街道)设置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美学经济办公室、文化旅游服务中心等,为当地发展旅游经济提供体制机制保障。通过优化机构设置、因地制宜设置机构,焦作市的试点乡镇(街道)理顺了乡镇和街道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增强了乡镇和街道内生动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了基层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效能,为在全市深化基层机构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针对基层人员编制力量不足的问题,焦作市多措并举推动编制下沉,通过“减县补乡”、下沉人员、公开招聘、选派挂职等方式,积极推动人员编制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基本解决了基层人员编制力量不足顽疾。一是按照“减县补乡”要求,坚持“优化资源、协同高效”原则,将县(市、区)直职能弱化、空编较多、人浮于事的部门行政事业编制调剂到乡镇和街道,一方面补充了基层编制力量,另一方面也优化了县(市、区)直事业单位结构。全市共向101个乡镇和街道(不含示范区)下沉编制1225名,其中行政187名、事业1038名,向每个乡镇(街道)平均下沉编制12名。二是研究制定事业编制人员下沉具体政策,在学历、年龄、专业等方面设置一定的条件和要求,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选派县直事业单位差额补助和自筹自支人员到乡镇和街道工作,有效化解了基层“有事无人干”和县(市、区)直事业单位“有人无事干”的突出矛盾。如孟州市从市直事业单位选拔了85名人员下沉到乡镇和街道工作。三是对市县两级职能部门从乡镇和街道抽调、借调人员进行全面清理。全市共清理并回归乡镇和街道工作的干部职工达344人。市委组织部明确要求“市县两级不得随意从乡镇和街道借调、抽调工作人员”,这从制度上切断基层干部流失渠道,确保了基层干部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四是有计划地从市县两级机关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或街道任职、挂职,同时赋予乡镇和街道更加灵活的用人自主权,鼓励支持基层通过人才引进、公开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力量,切实解决基层人员编制力量不足问题。焦作市通过“减县补乡”等有效措施,有效解决了基层长期存在的人员编制不足问题。但乡镇和街道待遇较低、晋升渠道较少,乡镇和街道仍普遍存在“招不来人、留不住人、干部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焦作市虽然实施了“乡镇待遇比街道高,街道待遇比县区高”的政策,但由于没有国家、省相关工资福利政策支撑,市、县两级制定的提高基层人员待遇的地方政策经受不住考验,要想彻底解决基层存在的问题需要国家、省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2、下放管理权限,破解权责矛盾顽疾
此次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焦作市从三个方面出发,着力解决基层权责脱节、权责不匹配等难题。一是分批向乡镇和街道下放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按照“重心下移、依法下放、权责一致”原则,各县(市、区)分批向乡镇和街道赋予了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首批赋权事项主要集中在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规划、城管等领域。同时各县(市、区)直部门制定了赋权事项的具体操作细则和技术指标,并采取业务培训、跟踪指导、以干代训等形式,对乡镇(街道)2024人员进行了培训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二是落实乡镇和街道对派驻机构的属地管理权。健全县(市、区)职能部门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以乡镇(街道)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乡镇和街道对派驻机构的指挥、调度、管理、考核权以及派驻机构负责人任免前征求意见权等,破解乡镇和街道对派驻机构“无权管、不好管、管不住、管不好”等难题。三是建立乡镇和街道权责清单制度。按照乡镇和街道强化党建、维护稳定、发展经济、优化服务等职能定位,梳理形成乡镇和街道权责清单,作为乡镇和街道行使职责的依据。权责清单之外的事项,县(市、区)职能部门不得随意下放或转嫁给乡镇和街道承担,确需乡镇或街道协助办理的阶段性、临时性任务,要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走”的原则,给予乡镇和街道相应的人员、经费、技术等保障。坚决防止县级职能部门借乡镇和街道机构改革向基层推卸责任、转移风险。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基层政府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等、责权不匹配的现状,荆棘丛生、困难重重,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重新界定基层政府的职能定位,重塑基层政权组织架构,除公安等特殊部门外,其他经济社会管理部门原则上要实行属地管理,从而真正建立健全基层政府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从法律范畴思考,通过立法或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赋予乡镇和街道一级政府管理权限,从而彻底改变基层政府管理权限缺失的现状。
3、探索综合执法,破解基层执法困境
此次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焦作市把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作为核心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按照“建立一个机构、构建一个平台、完善一套机制”的总体要求,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执法方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入手,有效解决了基层执法存在的执法主体缺失、“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九龙治水、多头执法”等顽疾。一是“建立一个机构”。在全市107个乡镇和街道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所有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执法。将乡镇和街道现有站所、派驻机构的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整合,全部入驻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初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二是“构建一个平台”。选择孟州市西虢镇、武陟县西陶镇两个经济发达镇为试点,启动综合执法体制试点改革。按照“一室两中心四中队”模式,即办公室(法制室)、投诉举报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和四个中队,构建统一的综合执法机构。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派驻机构负责人分别兼任综合执法中队队长职务,相关资源和力量接受综合执法大队的统一指挥、调度,初步构建了“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综合行政执法平台。三是“完善一套机制”。建立委托执法机制,县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签订委托协议书,将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以县直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活动。建立综合执法机制,以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派驻机构执法人员为主体,综合执法大队其他人员配合,定期开展集中检查、综合执法,并一次性进行教育、整改、取缔或行政处罚,避免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发生。另外,还初步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联合巡查机制、指挥调度机制、案卷归档机制、人员考核机制、车辆管理机制等保障机制,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探索和实践,初步解决了乡镇和街道行政执法权责不明、监管不力、执法缺位、执法错位等问题。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一切的改革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要及时进行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通过科学立法、确保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做到于法有据、依法施政,从而全面、彻底地解决乡镇和街道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4、推进便民服务,破解群众办事难题
此次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焦作市在成功创建国家级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试点市的基础上,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将基层企业和群众办理频度较高的审批事项全部进驻便民服务大厅,并通过整合党建资源、下沉政务审批事项,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便捷化服务。一是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体系。全市107个乡镇(街道)均成立了党政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均设立了便民服务站,围绕更好、更快、更直接服务群众,实现“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让群众跑一次”目标,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各类办事需求,明确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中心(站)信息咨询、政策宣传、信访接待、公共服务等职责任务,让群众办事就像“网购”一样便捷,着力打造“宽进、严办、严管、便民、公开”的便民服务模式。二是切实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选择温县为试点,探索推进基层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在该县11个乡镇(街道)的262个行政村(社区)设立村级便民服务站,全程代办便民服务事项;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通过网络将信息数据传递至乡镇、县统一办理,让群众“少找一次人,少进一道门、少进一次城”,初步实现乡、村便民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自主研发便民服务“一网通办”智慧系统,实现6大类28项便民服务事项在村办理,737项审批事项村内网上直接办理,初步实现群众办事“足不出村”、企业办事“足不出乡”,解决了服务企业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三是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近年来,焦作市以建设农村党建综合体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建设。按照“标识亮起来、功能聚起来、服务沉下来”的要求,通过科学规划布点、聚焦作用发挥、整合功能布局,构建集聚政治引领、文化教育、便民服务等多种功能的党建综合体,引导村级卫生室、文化广场、便民超市、幸福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党群服务中心聚集,建设集开放、集约、共享于一体的区域化党建综合便民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贴心服务,真正做到党建落到实处,服务落地生根。
四、余论
目前为止,乡镇(街道)基层机构改革已经基本结束,初步解决了一些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基层反映出来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从宏观层面看,下一步必须坚持顶层设计、高层推动、基层主动,有所作为的基本原则。综合执法问题在所有问题中的难度最大,矛盾最为集中,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必然会经历较长一段痛苦的磨合期和成长期。
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执政,这一点必须要始终坚持。同时,还要加快研讨以形成委托书和刻制2号章等形式下放2024执法权力。对于城管、国土、环保、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队伍,则要坚持不占编制、归口管理和事实派驻的原则努力下沉,但是,派出所、电管所等管理特殊的部门则仍需要县级政府统一协调管理,不能一概而论,搞一刀切。事实上,如何管理上述队伍和相关人员,也是一个十分敏感问题,下一步仍需继续研究探索,比如,可以通过党组织关系先行归口管理,人员业绩写入年终考核大纲、组织提拔和人事任命环节有所占比等形式对其进行变通式管理。另外,环保、食品检测等事项虽然已经下放到乡镇,但技术含量较高,故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寻求第三方支持。笔者认为,这些都是十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最为关键的问题则在于执法主体的资格问题。这一问题是基层干部反映最为集中的问题,为此,国家和省级人大的法律工作专门委员会理应及时跟进、广泛调研,在适当的时机做出适当的调整,以满足基层工作的法律需求。
在调研过程中,笔者还欣喜地发现:乡镇(街道)干部大都具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他们不怕吃苦、任劳任怨,俯首甘为孺子牛,他们自嘲“不能闲、不能停、不能病”的工作状态,他们坚持“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工作原则,着实让笔者刮目相看、肃然起敬。但是,“江山代有才人出”,乡镇(街道)干部的人员老化和青黄不接苗头已经出现。因此,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公务员必须要优先充实到乡镇(街道)一级,特别是综合执法队伍中间来。
参考文献:
[1]章秀华:农村民主治理的路径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党史博采(理论),2016年第5期。
[2]黄婷:县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制度逻辑与进路探析——以湖南省部分县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调研数据为样本,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24年第9期。
[3]奉贤区金汇镇:2024设立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队伍的思考,《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4年第10卷。
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总结范文第4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12”为你整理了这篇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总结及2024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2024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党建引领,打造‘综执铁军’”为总抓手,紧紧围绕全市工作重点,靠前一步、主动勤务,在疫情防控、创城迎审及砂石管控等各项工作中,勇挑重担炼精兵,规范执法塑形象,完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市综合执法工作呈现上级肯定、乡镇支持、社会好评的良好局面。
一、2024年工作情况
(一)紧抓党的建设,激发队伍活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创新党员教育方式,稳步推进党员分类管理工作,进一步激励全体党员创先争优,为履行新时代新使命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一是党建工作品牌化。塑造“综执铁军”党建品牌,突出党建引领和综合执法两大主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新时代铁军精神,锻造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担当、铁一般的本领、铁一般的作风。二是组织生活常态化。坚持“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和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深化主题党日、周例会、月例会和会前政治学习等组织生活“自选动作”。三是组织阵地综合化。高标准建设党建展厅,精心打造独具特色的集党员教育、党群活动、宣传展示等功能为一体的党建活动中心,建设室内示范高地。四是教育管理分类化。将全局党员划分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人、普通党员和退休党员四个类别,分别实施“头雁式”、“骨干式”、“目标式”、“帮扶式”管理,实行“红黄绿”三色动态管理,提升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24年,我局被省人社厅住建厅联合表彰为全省住建系统先进集体,是泰安六县市区唯一获评的县属单位,局党组被评选为“优秀党组织”,局机关党支部被评选为“六型机关创建一等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片区党支部评选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书记在全市机关党建先进经验交流会上就《党员分类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探索》做交流发言,一名同志荣获“最美人民公仆”。
(二)强化疫情防控,筑牢安全防线。疫情突发期间,全局人员围绕防疫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众志成城,全力抗疫,全面取缔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禁止各类商演、促销宣传活动,暂停文娱场所、旅游景点、商业门店经营,为全市防疫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踊跃捐款捐物,减轻后勤保障压力,全局累计捐赠方便面70余箱,消毒酒精1000余斤,捐款64000余元。疫情狙击战中,执法人员用坚守和奉献诠释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涌现出了多名无私奉献、模范带头的党员先锋,受到了上级及社会的一致肯定,大众网、新泰电视台报道执法局防疫事迹13篇,两名同志被评为疫情防控先进个人。疫情转入常态化防控后,我局始终将疫情防控纳入工作重点,时刻紧绷防疫安全弦,牢牢把握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防控策略,对上级新政策、新要求第一时间传达、第一时间落实,严格落实健康扫码、口罩佩戴、卫生消毒、防疫宣传等日常防控措施,对单位外出返新人员做好定期隔离、按规上报、体温检测及核酸检测等要求,确保疫情不反弹。
(三)创新城镇管理,助力创城迎审。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中,市容市貌是一个城市的“面子”,是文明城市最基础、最直观的体现。今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围绕创城总目标,创新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市容秩序进一步提升,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取得最终胜利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全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表彰会中”,我局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突出贡献单位”,1名同志获“突出贡献个人”,4名同志获“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8名同志获“先进个人并记嘉奖”,35名同志获“先进个人”“最美执法队员”等称号。一是集中攻坚造氛围。开展“行走一线”活动,局领导带领机关工作人员全员步行整治市容,每周一次,每次4条道路,对城区道路全覆盖巡查。各执法中队成立了“青云先锋队、新汶先锋队、巾帼突击队”三支创城攻坚队伍,全区域、全时段市容巡查,确保早6点至晚10点巡查无间隙、无漏洞。二是常抓常管成常态。实行领导带班、错时延时、夜间值班、配合联动等工作机制,驻地中队、直属中队、数字城管、机关科室四支队伍有机契合搭配,对城区违规行为拉网式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今年以来,共查处纠正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露天烧烤行为1200余次,清理乱搭乱建、乱扯乱挂80余次,施划非机动车位2万余平方米,纠正乱停乱放220余次,清理乱贴乱画600余处,规范广告牌匾110块,市容违章行为从多发难治到大幅减少、长效管理,市容环境秩序跨域提升。三是以人为本助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及泰安市文件精神,新泰市由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五部门联合出台了《2024设置临时便民摊点及夜间市场的实施方案》,在部分街区首批设立部分便民修车点、早市4处、夜市4个,以业主自治为主,属地管理为辅,部门规范指导,确保“定时定点、安全环保、服务到位、文明有序”,推动“夜经济、小店经济”在新泰市有序发展。四是机制创新提效能,研制开发了三维三色路长制管理平台,将各领域、各业态监管服务社会主体摸清底数,录入管理平台,建立三维数据库,根据各个社会主体遵守相关法规状况,将所有社会主体分为重点、一般、放心三个档次,标记为红、黄、绿三种色标,从执法巡查和路长制管理的监管次数和频率上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通过“涂色、数色、纠色”三步走,将单一的“事后执法”转变为“规范在先,警示居中,处罚在后”的长效管理模式。同时,逐步构建以信用为重心的新型执法监管体制,形成协同共治的联合奖惩“大治理”模式,《三维三色信用监管让城市管理更具温情》被泰安日报、大众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改革报多次转载,并在信用中国平台刊发。
(四)严格砂石管控,营造高压态势。一是巡查监管无空隙,日常巡查与重点打击相结合,实行局大队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夜间执法巡查制度,聚焦盗采现场、商混站、建设工地、道路运砂石车辆的非法来源,同时,各执法中队之间、各片区之间加强联动配合,组织集中整治行动,以中队为点,片区为面,围追堵截,抱团作战,让不法分子无所遁形,做到了辖区执法监管全覆盖。二是联合惩戒见力度,今年来,配合市公安局靠前一步、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到砂石巡查治理工作中,对砂石涉刑案件从快从严处理,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营造了良好的治砂氛围。自10月22日起,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新泰分局、矿产业发展中心、河道管理中心等多部门参与,对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砂石集中整治行动,随后针对前期排查问题立即进行“回头看”行动,建立了联合巡查长效机制。今年以来,查处砂石资源领域非法案件932起,拆除非法洗砂设备113套,证据保全挖掘机223台,装载机184辆,运砂车辆1158辆,没收砂石资源4.7万吨,罚款2900余万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53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37人,其中刑事拘留109人,取保候审28人,批准逮捕45人,移送审查起诉13案49人,上报市扫黑办涉嫌犯罪线索10条,向纪委移交5宗涉及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024年,我局将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加快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创新,建立与我市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执法运行体系;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科学履职的能力;树立科技强局理念,提升信息化执法工作水平,促进执法方式转变,提高整体执法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2024年综合执法工作总体思路概括为“一个品牌、两项保障、两个抓手、四项工作”。
“一个品牌”是打造“综执铁军”品牌。牢固树立服务品牌意识,坚持党建引领,实现党建与执法业务深度融合、齐抓共进。通过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素质、执法形象和为民服务水平,以实实在在的工作实绩,巩固提升“综执铁军”品牌效应,在省级文明单位、省级业务系统先进集体等创建成果的基础上,加压奋进,向“国字号”荣誉迈进。
“两项保障”。一要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严格管理、热情服务为着力点,健全完善综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队伍风纪,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水平、效率的提高。二要强化队伍建设,切实提高业务能力水平,持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加强学习、制度规范,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执法规范、文明和谐的综合执法队伍。
“两个抓手”。一要以城乡管理一体化为抓手,在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标准的基础上,把精细化管理向乡镇延伸,围绕镇容镇貌、街道秩序、建设秩序三个重点,依托乡镇综合管理执法办公室和综合执法中队,建设完成城镇综合执法大数据指挥调度中心,完善综合执法办案和三维三色路长制管理两个平台建设,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提高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管理规范、容貌整洁、秩序井然的环境保障。二要以执法规范化为抓手,加强执法中队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培训,尤其是基层骨干和一线执法力量,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素质。全面实行网上平台办案,把执法流程闭环运转,用科技手段把执法放入法律框架,提高办案质量,打造依法行政、执法必严的规范执法标杆。
乡镇行政综合执法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统筹发展,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实现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零”问责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2024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县城、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乡(镇)和村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划定规划区。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
第四条县城、乡(镇)和村庄应当分别编制县城规划、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大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重要交通枢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环评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划拨土地前,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规定比例尺地形图等相关材料,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土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
第八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依法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在国有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的一般规划条件的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经批准,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合同,按规定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不得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但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中用于安置的和祖居、继承的国有划拨土地上需要建设的,按历史问题分类处理,并办理2024批准手续。
(三)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确需建房的按照《县县城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规划建设和用地按以下要求控制:
(一)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持2024批准文件,向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按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建房,均应按《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0平方米/人以内,层数控制在三层以下,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标准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但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域范围内,在穿过乡(镇)规划区的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建设,必须严格按乡(镇)规划的要求退让红线;严禁在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区域内建设。
规划村庄时,同一居民点仅允许在道路一侧选址,而且用地界址距道路边缘必须大于50米。
第三章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十二条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范围内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以及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执行情况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信息员制度,明确信息员职责,健全乡(镇)、村(社区)执法监察网络。
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劝阻工作,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县2024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遏制和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关工作: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对未能提供县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县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以及未经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审批、备案、核准手续;对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撤销2024批准手续。
(二)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相关用地审批,指导和监督违法用地案件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理工作;负责告知相关部门对涉嫌违法用地的项目暂停办理项目2024批准、许可手续。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相关规划建设行政审批,指导乡(镇)编制规划,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出让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国资办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依法予以处置。
(五)县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查处国、省、县级公路两侧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六)县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干渠两侧等水利设施管护范围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七)县林业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负责对林业用地的审批,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区域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八)县招商部门在招商引资年度考核中,对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招商项目不予认定。
(九)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已经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项目竣工环保专项验收。
(十)县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2024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
(十一)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案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十二)县检察机关负责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十三)县审判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申请符合条件的、需要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结案。
(十四)其他相关单位(消防、工商、农业、商务、房产、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等)按照各自职能严格办理审批、许可等手续,加强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控管。
第四章建立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建立综合查治机制。县政府成立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指导和支持各乡(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工作。
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中队,负责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控管,负责对辖区内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违法建设实施拆除。重大任务时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调度行动。
其他乡镇分别成立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县工业园管委会、县城东北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县临江产业园建设筹备工作指挥部负责本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工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综合执法大队对违法建设实施拆除。
第十六条建立督查协调机制。县强化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以及执法监察等情况进行督查,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并视情通报全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保证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过程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建立联合审批机制。县人民政府集中县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批;乡(镇)人民政府集中乡(镇)各职能单位对辖区内涉及城乡规划建设和用地的事项进行联合审核、审查或审批,属县2024职能部门审查审批的事项报送县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审批。
第十八条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将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对招商引资项目执行本办法情况纳入招商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