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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分析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2024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2024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2024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2024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024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2024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024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2024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2024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024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202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供销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2024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2024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2024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2024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2024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024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2024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024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2024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2.最高人民法院《2024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2024问题的通知》的疑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三。相应的解决思路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24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202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目前2024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2024。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供销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内部审计虽然不参与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但随着集团公司的规模扩大,内部审计作为集团公司的经济监督机构,其作用越来越重要。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不同与社会审计,同样内部审计报告与社会审计报告存在较大差别,社会审计遵循的是《独立审基准则》,而内部审计遵循的是《内部审基准则》。因此两者在审计的独立性上、审计方式、审计重点、审计目的、审计职责作用是不同的,从而使内部审计报告对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经营绩效,经济责任及经营合规性等进行检查、监督、评价、整改及奖惩建议,内部审计报告作为改进内控管理的参考依据只对集团公司本单位、本部门、股东负责并对外保密。而社会审计主要围绕会计报表进行,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对外出具《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需要对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使用人负责,社会审计出具的《管理建议书》仅仅指出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不足,出具建议。
但内部审计与社会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有一致之处。因此《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某些要求,值得我们再写内部审计报告时参考,如审计的目的、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责任、审计的实施过程等在内部审计报告中也需要体现。需要指出的是内部审计报告更突出对内部控制的关注,要针对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的不足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及处罚建议,这与社会审计的《管理建议书》也有相同之处。以下是abc集团公司出具的分公司审计报告部分内容,目的是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一、封面
***公司机密内部审计报告
报告名称:2024abc的审计报告
报告编号:abc集团内审字[200x]第0xx号出具
报告抄送:董事长、各副总裁、董事长助理、财务总监、xx部门
二、报告正文
2024abc分公司的审计报告
abc集团内审字[200x]第0xx号
我们于200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abc分公司进行了审计。abc分公司资料的提供和编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分公司财务及xx管理部门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内部审计准则》2024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通过审计目的在于掌握分公司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分析,从中评价出经营中存在的差距及揭示主要问题,针对重大缺陷提出审计意见。本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审计意见,请各分公司及公司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认真进行自查、完善、整改,后续审计中再发现此类问题按abc规定及本次审计意见进行处罚。
abc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
一、abc分公司资金管理不规范
1.职工借款随意性,借款金额大期限长,有的借款理由不充分,甚至有的旧账不结又填新账,截至审计日借款金额情况……。借款超三月的有……借款超一年的有……
审计意见:对超三月的借款一律无条件收回,收不回来的分公司经理、会计按4:6承担责任。以后不准出现超三月的借款,不准出现业务理由以外的借款,职工辞职要清理,否则分公司经理、会计按4:6承担责任,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1%的利率计算利息并按借款额的20%处以罚金。
2.xx金存在不能及时上缴公司账户的现象,如abc分公司200x年xx月xx日的xx金abcx元,截至200x年xx月xx日尚未上缴,时间长达近xx个月。
审计意见:严格财务控制制度,对不执行财务规定的分公司经理、会计各承担违规金额25%的处罚。
二、存货管理、库龄、结构存在不足
1、业务员借货现象普遍存在,数量之大日期之长令人费解。截至审计日借出存货xx件,折算成金额xx元,为库存金额的xx%。
时间超三月的有xx件,折算金额xx元,其中超一年的有xx件套,折算金额xx元。而且有些业务员已离职,如xx借货xx件折算金额为xx元,已于去年辞职。
审计意见:现有不超一月无损的借货加强催收力度尽快收回;超一月及损坏的借货落实责任人按售价的7折收回现金,没有责任人的分公司经理(或原经理)、会计、保管人员按3:3:4的比例扣款。通过本次清理以后,以后借货理由要充分,分公司经理要审批,分公司会计随时监督,不准出现一个月以上借货,职工辞职要清理借货。否则分公司经理会计保管人员分别按零售价承担3:3:4的责任。
2、存货盘点账实不符严重
存货盘点的目的在于查找错误指出问题,以便管理控制的改进与提高。根据重要性原则,考虑成本效益,本次审计差错的定义为:只要同种类成品,实 盘与账面不符即为账实不符,核对中并不进行合并调整。具体的财务操作必须根据本次审计盘点情况另行仔细盘点,该合并的合并,该调整的进行调整。
(1)盘点对账具体情况
按总数种类差错相抵后计算的差错率为xx%。
账实核对不符情况:
品种
盘盈
盘亏
盈亏绝对值合计
(2)我们通过调查了解、分析具体原因如下……
3、按库龄分析
根据最后一次进货测算,超3个月的库存,占全部库存的xx%;超6个月的库存,占全部库存的xx%;超1年的库存,占全部库存的xx%。超龄库存不但每年耗费较大的资金成本,更重要的是已成为困扰资金周转的桎梏。
库龄种类明细:
品种合计
1-3月3-6月6-12月1-2年2-3年3年上
分析原因……
4、按存货结构周转情况分析,全部xx存货去年同期销售xx件,今年上半年的销量为xx件,abc分公司库存xx件,测算需xx个月销完。
审计意见:在以上盘点的基础上,对现有库存进行库龄的统一排查,在查清库龄的基础上,完善财务软件或xx系统对存货的实时监控,为公司库存管理、经营决策提供信息。同时为盘活库存,加强资金流转,节约财务费用,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压力,请公司决策层针对公司库存目前的库龄、销售前景预测情况,在消化调整库存结构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清仓利库管理制度,并作为一个长期的策略贯彻下去。
三、费用合理性的难以界定
费用单据报销不规范,如招待费有的未注明为何事招待何人;有的经办人、分公司审签人仅经理一人,审计无法界定是否合理合法。
审计意见……
四、低值易耗品管理存在差距
abc分公司,低值易耗品台账记录无规格型号、无产地、无购入日期或调入日期等,不详细、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分公司低值易耗品管理存在缺陷,有的随处乱方、有的损坏不及时修理,如有两张办公桌抽屉、门子损坏无修理,一台转椅损坏放在四楼迎门处。
审计意见:……对丢失、损坏的要落实原因,是责任人原因的要追究责任,加强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
五、销售审计情况分析
1、x-x月销售额构成分析
200x年x-x月份abc分公司xx销售金额同比增长xx%。从构成情况看……
2、x-x月销售量分析
从销量及增长幅度可以看出xx、xx、xx增长较快,xx销售增长缓慢,具体分析……
审计意见……
六、1-6月销售费用构成及销售费用率分析
分公司费用构成及销费用率对比情况……
七、店面门头形象、店内布局,专卖店管理制度不健全
……
审计意见……
九、存货进销存、财务收支明细账记录不规范、不全面
abc分公司的存货进销存明细账没有月结、累计;用红字记录出库,商场与商场、专卖店调货不经仓库调账;财务收支明细账无月结、累计,有的不按财务记账规则涂改……
审计意见……
十、礼品卡管理存在漏洞
1、借支礼品卡时间较长,截至xx年xx月xx日,借支礼品卡如下……
2、有效期问题……
3、礼品卡注明一次消费,但实际中存在分次消费或变相分次消费(换卡)的现象……
4、面值、有效日期标注不规范,有的用电脑打印纸条粘贴在卡上,有的在卡上直接圆珠笔或碳素笔书写,有损害于一个知名品牌的形象。
审计意见:规范礼品卡及消费的管理,面值、有效日期标注直接印刷在卡上或统一用电脑打印纸条打印;礼品卡有效期问题严格按卡面上标注执行,个别卡超期一律到总公司核验后处理或折价后换卡消费,分公司无权接受自行处理;如同有效期一样,在维护公司形象及严肃性前提下,严格按礼品卡标注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总公司财务部长批准外不准借出,对私自借出的一律按面值追究分公司经理及会计各50%的责任。本次审计查出的借卡,请及时与2024部门联系,尽快进行财务帐务或收款处理。
十一、分公司财务基础薄弱,不能适应财务管理的要求
库龄分析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管理工作,但分公司不能提供出存货的库龄,也从未进行过库龄、库存结构的分析,更无从谈起为公司存货决策提供信息……
合同签订、跟踪管理……
审计意见:以集团公司财务部牵头,组织xx部、xx部共同对存货管理、合同管理等基础性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分公司财务核算架构不合理
财务收支控制的高度集中并不等于核算的集中。目前分公司大多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且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从财税制度上应为独立经营、独立纳税的独立核算单位,但结合分公司的审计情况看,分公司并未形成为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分公司会计行使的职责相当于部门核算员,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会计……
审计意见:……
附注:1.abc分公司基本情况表;
2.abc分公司职工借款情况表;
3.abc分公司借货明细表;
4.abc分公司销售分析表;
5.abc分公司费用分析表。
abc集团有限公司总审计师:xxx
助理审计员:xxx
供销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原告:西安市日用化学工业公司(下称“西安日化公司”)。
????被告:西安市韩森寨商品采购供应站(下称“韩森寨供应站”)。
????被告:西安时代广告促销有限公司(下称“广告促销公司”)。
????被告:消费者导报社。
????1994年1月22日,韩森寨供应站在《消费者导报》刊登一则由广告促销公司代理策划的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商品。该广告称:“韩森寨供应站向全省用户2024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一匙丽洗衣粉、洁精38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广告还称:“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我们的国货精品在世界同类产品中一直名列前茅”。
????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为粉红色,1981年和1987年两次被轻工业部评为全国轻工业优质产品,1990年获全国轻工业博览会银奖,1991年获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1992年7月9日由轻工业部洗涤用品质量检测中心天津站检测确认达到标准规定。1991年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为21435.277吨,1992年销售量为20159.562吨,1993年销售量为20245.472吨,1994年销售量下降至15902.16吨,比前三年平均销售量减少4707.943吨。据此,西安日化公司以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实施不正当竞争致受侵害为由,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西安日化公司起诉称:被告韩森寨供应站1994年1月22日在消费者导报刊登由时代广告公司代理策划的广告。该广告称:韩森寨供应站提醒您,不要使用有色洗衣粉。此内容损害其商品信誉,造成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减少。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在原刊登广告的报纸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169657.97元。
????被告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共同答辩称:广告中所称的“有色洗衣粉”不同于原告的山丹丹牌染色洗衣粉,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审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韩森寨供应站所刊登的推销自有商品的广告,对原告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有色洗衣粉加以诋毁,侵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显系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广告促销公司作为广告代理商,被告消费者导报社作为广告刊登者不严格审查广告内容及事实,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称损失部分,证据不足,不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于1995年1月1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消费者导报第四版以半版篇幅刊登向原告西安日化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原告其余之诉驳回。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日化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对方三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却将其赔偿损失之诉驳回,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支持其赔偿诉讼的请求。
????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上诉称:原审判决纯属认定事实不清,断章取义,其共同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韩森寨供应站还诉称:所提供广告定稿与刊出文字有出入,并无贬低西安日化公司产品的故意,请求驳回西安日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森寨供应站利用广告宣传所经销商品,本是一种积极的促销行为,但其在广告中诋毁包括山丹丹牌洗衣粉在内的有色洗衣粉,使用的警告语足以使其他经销者、消费者对山丹丹牌洗衣粉的商品信誉产生误解,客观上起到误导消费的作用,确属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韩森寨供应站上诉称其所提供的广告定稿与刊出广告文字有出入,但在该广告刊出后,并未采取任何补救更正措施,应视为对变更后的广告内容的认可。韩森寨供应站对由此而引起的纠纷应负主要过错责任,除在同一刊物刊登向西安日化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为山丹丹牌洗衣粉消除影响外,还需适当赔偿西安日化公司因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受到的损失。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知其所代理、策划和发布的广告内容有可能造成误导消费的消极后果,仍予代理和发布,对纠纷的酿成亦有一定过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西安日化公司上诉请求韩森寨供应站赔偿经济损失合理,应予支持。但鉴於市场竞争中影响因素较多,山丹丹牌洗衣粉销售量下降亦不能排除其它因素之影响,故对西安日化公司所诉的损失,由韩森寨供应站适当赔偿。上诉人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未判决西安日化公司经济赔偿的要求不妥,应予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于1995年4月10日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韩森寨供应站、广告促销公司、消费者导报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消费者导报》第四版以半版的篇幅刊登向西安日化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韩森寨供应站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西安日化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供销社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审计责任;会计责任;比较
党的十五大提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也给注册会计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曾发生深圳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而被撤销,1993年北京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因涉足长城机电公司欺诈案而受到严厉惩处,不仅引起了注册会计师业界的震惊,而且损害了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形象。为保障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自身素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进一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一、审计责任的涵义
审计责任是针对注册会计师而言的。注册会计师在西方被誉为“不拿国家工资的经济警察”。虽然审计费用应由审计单位支付,但是,它却不能仅仅只为被审计单位负责,而是依照独立审计准则,根据国家的2024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会计制定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是否公允地表达了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将其审查结论表达于审计报告。并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可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具有既对被审计单位负责,又要对政府负责的双重性。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包括如实反映、可验证性、公正性、合法性四个方面。如实反映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发表的审计意见;可验证性是指审计结论可以通过事实进行复核验证,计算分析正确,如果进行复核,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公正性是指审计的立场公正,不偏不倚,审计意见的表达不受任何偏见或成见的影响,对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重要信息均应客观披露。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等国家2024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审计结论要负三个方面的责任,一是要负行政责任。即注册会计师如果违反了法律、执业标准或其他行政法规,必须承担行政上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和撤销、对注册会计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中。二是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于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违反合同或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依法赔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三是刑事责任。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由于重大过失、舞弊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责任的涵义会计责任是对被审计单位而言的。
被审计单位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所应负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二是对各项经济事项作出完整的记录;三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四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资料的完整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资料必须全面、系统,既不发生疏漏,又不发生以偏盖全的现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是指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马克思2024簿记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观念的总结”的论断,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会计责任可以确定为会计反映责任和会计监督责任。会计反映责任包括对经济业务进行完整的记录,运用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反映,遵循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会计监督责任包括会计一般监督和会计再监督两个方面的内容。会计一般监督责任是按照2024的法律、法规要求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会计再监督责任是指会计主体有接受审计、财政、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及2024规定审查、监督的责任,它是对会计的反映、监督责任的最终评价。因此,只有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的会计责任进行再监督和评判,才能纠正违法行为并维护《会计法》的严肃性。
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别和联系综上所述,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为:
1.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的工作都是经济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工作中,都是以国家的2024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依据,向2024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维护利益各方合法权益。所以,工作目标是一致的。
2.客观基础的同一性。不论被审计单位还是审计单位,都是根据同一个企业已经实现了的经济活动履行各自的职能。就是说,两者反映和监督的都是同一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所以,它们的客观基础是一致的。
四、附带说明的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