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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合同范文第1篇
上海航运业发展迅猛,水上无线电通信应用亦相应增加,导致产生诸多不安全因素,主要表现在干扰长江江岸电台频率、干扰内河水上指挥制度频率、干扰遇险及呼叫第16水上频道、使用非制式船舶电台、使用大功率电台、船舶电台过期、未办理船舶电台执照等。这些违法违规现象的存在,严重威胁了上海市内河、长江长海段的水上交通运输和生产安全。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如何管理水上无线电业务、维护水上电磁环境安全、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和船舶安全航行,成为上海无线电管理部门面临的一项新挑战。
水上无线电业务包括水上移动业务和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水上移动业务是指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上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主要包括甚高频(VHF)无线电话系统、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遇险和安全系统(NON-GMDS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等;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包括航海雷达、无线电测向仪、自动雷达标绘仪(ARPA)、奥米加接收系统等。各种水上无线电系统的无干扰运行,保证了水上航运安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负责全市无线电业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由于船舶具有移动性,且有的船长期在上海以外运营,因此对其核发的船舶电台执照实施监督检查存在很大困难,形成管理上的盲点;同时,由于市无管局没有水上执法用船,登船困难,因此对航行在上海市内河、长江上海段的船舶电台的监督检查也力所不能及。
多年来,市无管局除了每年固定的几次专项联合执法外,对水上无线电通信难以全面过问。水上通信不同于日常公众通信,其安全性特点客观上要求应经常进行无线电监督检查。目前,上海市地方海事局负责上海市内河航运管理,长江上海通信管理局负责长江上海段的航运管理,虽然他们有执法船只,有经常上船的便利,但由于无法律法规的授权,且缺少无线电监测、检测方面的相关技术设施,因此对船舶电台的管理也力不从心。
为加强水上无线电通信管理,维护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保障水上无线电通信畅通,更好地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和生产服务,经过各方的深入探讨,基于优势互补,横向联合,充分利用各方资源,由专项治理向长效管理过渡,建立合理的船舶电台管理长效机制,共同保障上海水域的水上无线电安全的思想,2009年9月,市无管局、上海市地方海事局和长江上海通信管理局联合了《上海市内河、长江上海段无线通信管理规定》,对航行于上海市内河、长江上海段的船舶的无线电电台的监督检查的主体、无线电电台执照代管、船舶上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技术要求、违法违规使用船舶电台的行为的处罚等进行了明确,为水上无线电安全提供了保障。
《上海市内河、长江上海段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共有十五条内容,是航行于上海市内河、长江上海段的机动船舶必须遵守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
第一条和第二条内容是本规定的依据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是各参与工作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是对水上航行船只的具体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是对违反本规定得出内容;
第十五条是规定执行时间。
管理合同范文第2篇
一、合同是公司的重要文档,是公司2024业务开展的凭证。根据《江苏阿尔法电梯有限公司管理办法》及国家2024法规,为规范合同的调研、起草、审查、谈判和签订、合同执行及归档管理的全过程的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合同事务及管理。
三、合同承办人--指具体经办合同2024事宜的人员。
统一采办--指将各部门可通用的、消耗类的或其他物资和服务采办,由公司行政部统一组织,形成规模效益的采办。
四、销售部负责业务合同的的谈判,并按合同及时催款及安装协调沟通。
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合同管理员须根据合同及时和厂里协调安排生产计划及,保证生产及时,准时供应。
财务部合同的审核、合同管理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评审。
五、管理内容
(一)、合同的调研
1、合同的调研由销售人员进行,主要调查了解合同对方,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能力;
(2)履约能力;
(3)资质情况;
(4)支付能力;
2、与合同对方进行初步接触,了解合同相关要素,为起草合同创造条件。
(二)、合同的起草
1、一般由合同承办人员或合同管理员起草,要求:
(1)起草人应参加合同谈判;
(2)涉及技术方面的合同,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合同起草要求:
(1)各类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起草合同,要做到内容合法、语言规范、结构严谨;
(3)合同起草应参照使用2024合同范本,合同格式及内容应符合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公司合同文本须按规定编制合同号。合同如若对方起草,也须按本规定合同号编制办法编制公司合同号附在合同文本上,并使用此合同号进行统计、申报、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