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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甄选2篇)

2024-07-09 06:59:02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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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水价改革;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13

1 试点区基本情况

利通区五里坡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区位于南部丘陵地带的扬水灌区。试点区灌溉面积0.254万hm2,其中:渠灌区0.081万hm2,生态移民区0.05万hm2,高效节水灌区0.123万hm2。作物种植为玉米畦灌0.074万hm2,经果林畦灌0.007万hm2,枸杞滴灌0.02万hm2,防护林管灌0.03万hm2,牧草喷灌0.123万hm2。灌区现有扬水泵站2座,扬水干渠2条,总长度14.6km。五里坡扬水灌区国有水价3.05分/m3,超定额水价5.05分/m3,支渠以下水价按7.3分/m3收取。

2 工程实施

2.1 分配农业水权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2024宁夏回族自治区2024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出台《利通区五里坡扬水灌区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方案》,核定试点区总用水量1373万m3,分配给五里坡、生态移民、高效节水区农民用水者协会用水指标分别为636万m3、189万m3、548万m3。

2.2 制定分类水价政策

为推动农业水价改革顺利进行,利通区协调自治区物价局对试点区农业供水成本进行了测算,核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牧草喷灌水价执行0.21元/m3、0.46元/m3和0.32元/m3,并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水量20%以下加价1.5倍,超计划水量21%以上加价3倍。

2.3 落实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法,五里坡扬水泵站及干渠所有权为利通区水务局,使用权为五里坡扬水管理站,末级渠系、沟道所有权为各村集体。试点区发放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8份、管理权证4份、使用权证20份,签订管护责任书20份,落实了管护责任和主体,保证了财政投资作用的长效发挥。

2.4 加强用水合作组织建设

在试点区成立了3个农民用水者协会,制定了协会财务、物资管理办法、协会章程、协会管理办法、会长及副会长职责、灌溉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奖罚制度等8项规章制度。

2.5 工程建设

工程于2015年2月开工,5月完工,安装163套自动量测水设施,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95套,测控一体闸门3套,铺设各类数据传输光缆78km,新建协会服务中心1座,配置水费收缴、水情监测、闸门控制系统各1套。

2.6 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区政府出台《五里坡扬水灌区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明确了资金来源;补贴奖励的对象、方式。2015年区财政已发放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50万元。

3 取得效益和几点体会

3.1 取得效益

3.1.1 试点区综合效益显著

通过自动化设施精准计量,试点区引水量下降到610万m3,节水率2.4%;灌溉周期由10d缩短到7d,667m2均节省0.5个工日,通过节水和精准补贴双重保障,改革后667m2均水费降低4元,粮食每667m2均增产26kg,年新增产值70万元,实现了农业节水,农民减负增收的目标。

3.1.2 水资源管理日趋严格

实行了农田灌溉由用水户协会管理,水事纠纷大幅减少,化解了用水户争水、抢水等水事矛盾纠纷,杜绝了超计划用水的发生,水费收缴率提高到98.3%。

3.1.3 节水灌溉意识明显增强

试点项目实施以来,用水户的节水意识明显增强。目前,项目区内已有3家企业和种植大户投入400万元资金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3.1.4 水权交易已初步显现

目前试点区已通过协会间交易水资源使用权10万m3,交易金额4万元。

3.2 几点体会

3.2.1 领导重视

利通区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了以主管农业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财政、水务、农牧科技局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工程建设、水权分配、水价测算、精准补贴、节水奖励、产权改革等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2.2 明确改革目标

区政府出台了《利通区五里坡扬水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了《五里坡扬水灌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了主要任务,细化了初始水权、水价、精准补贴、节水奖励、工程产权等主要内容,安排了实施步骤,强化了保障措施。

3.2.3 强化舆论宣传措施

试点任务的成败取决于群众的接受、支持和认可。通过发放致用水户的一封信、宣传单、举办培训班、现场讲解等多种形式,让群众了解改革带来的实际效果,赢得用水户的支持,确保项目建设和各项机制运行顺利。

4 面对的问题与建议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精准补贴、农业水权转让、水价政策、政府回购水权以及节水奖励基金设立、成本监审范围等内容,这些问题具有复杂的联系,在不同试点区又有不同的形式,作为全国农业水价试点改革的职能部门和专业研究机构,应深化研究不同水资源地区农业水价改革方向,出台差别化的指导性意见,便于基层有针对性地编制可操作性实施方案,以提高试点实效和资金使用效率。

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为稳步推进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的改革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努力拼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5490多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广大农村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全面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对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改革提供了机遇和发展空间。2003年以来,根据国务院《2024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思署办发〔2004〕5号)的精神,为扭转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不良状况,我县相应制定出台了《景东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全县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和部分渠道等水利工程进行了体制改革。截止2008年12月31日,我县共完成1座中型水库、8座小(一)型水库的水管体制改革;规范管理了8座小(二)型水库;并将9个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25个;成立用水户合作组织72个。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全县还有近90%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未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工作仍然滞后,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差距还很大。部分乡(镇)和水管单位还存在改革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水管单位定性不准、定编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完整、水价改革执行不好、管理责任不清,工程效益难以发挥的不良状况,水管单位还没有真正走入良性运行发展的轨道。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庞大,覆盖面广,资产构成复杂,管理权责模糊,管理主体缺位,由于产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得不到落实,造成“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全县人民兴修水利、大办水利的积极性;同时,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还造成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有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阻碍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明确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工程运营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一)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经营方式灵活,管护责任落实,安全运行有保障,管理水平提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宜卖不租、宜租不包,宜包不搞协会或委托管理,股份合作的股权要相对集中,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要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兼顾维护好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是要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是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具体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等工程。

四是林场、监狱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时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四)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出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完善管理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2024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六)相关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以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2024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的工程,各级2024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2024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2024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属工程所有者所有,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时间要求

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调查摸底、逐步推开、规范运作方式分为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制定出台县级改革方案,并报市级备案;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5月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查缺补漏、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二)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中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2024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乡(镇)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在县级2024部门监督下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各地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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