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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清算报告(整合5篇)

2024-07-09 22:2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文第1篇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1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现申请企业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2024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山经销部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盖章) 刘某某(签字)

申 请 日 期: 20xx 年 3 月 10 日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 六 年制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 件、证 件 名 称

提交情况

(有提交的打)

1

隶属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本表)

2

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在本表中填写)

4

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5

公司2024撤销分公司的决定;或者法院破产裁定或依法予以解散的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文件;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说明: 凡表中有处,打选择;表格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由企业填写)

被委托经办人 ( 或机构 ) 姓名(名称) : 汪某生

被 委托经办人 工作单位和职务: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南山经销部员工

委托事项 :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

被委托经办人的权限:

1 、提交申请材料;

2 、领取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决定文件;

3 、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

4 、修改申请文件 : ( 以下两项只能任选一项,如同时选择两项则视为该两项授权无效)

(1)不得修改申请材料中的任何内容;

(2)可以修改申请材料中文字性错误。

委托期限 至 20xx 年 5 月 9 日。

委托人(隶属 公司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

深圳市甲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2我分公司因经营决策问题和自已管理能力方面等原因,决定停止企业经营,故申请注销营业登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2024规定,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如有遗留问题,一切均有总公司承担。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2024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注册号

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_注销企业书面申请书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3XXX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2024规定,现申请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2024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注册号: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

注册号: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

申 请 人 须 知 1. 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2024公司登记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 无需保证即应对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 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 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公司类型 注册号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文书编号 申请注销登 记 的 原 因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______款申请注 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是否完结 分公司是否全部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结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请注销登记的,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 委 托 事 项 :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2024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2024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2024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2 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 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 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鉴于 (原因),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东盖章、签字:

注: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3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3 清 算 报 告 根据公司 年第 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于 年 月 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具体清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公告情况。按照《公司法》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 年 月 日(清算组成立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发布了公司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公告。 二、债权人债权登记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万元。 三、清偿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 万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万元,缴纳所欠税款 万元,清算公司债务 万元,剩余财产 万元。 四、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

清算组成员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清算报告为范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填写提交;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请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清算报告。 4 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召开了公司第 次(临时) 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 日前以 (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 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 %的股东反对、 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清算报告》。 股东盖章、签字:

注: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5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5 公司营业执照收缴及归档记录表

公司名称

注册号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交 执 照 人

电 话 收 执 照 人

备 注

出照日期

出 照 人

归档日期

归 档 人

归 档 情 况

备 注

6 提 交 材 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的文件)。

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2024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清算报告.

6、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提交股东会2024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清算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2024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然后提交股东会2024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以上规定。

公司注销申请书范文4甲方:xxx有限公司 (如甲方不是本公司,要调整) 乙方:(若是法人,需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若是自然人,则同于身份证) 身份证号码:(若是自然人,即留存此项)

甲方 与乙方 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原合同/协议有效期至____年__月__日,现因

【此处填写解除合同/协议的原因】原因致使原合同/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自 年 月 日解除,自解除之日起,原合同/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2、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未发生的___________【如:已交纳的场地服务费等】费 元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

3、甲方应将乙方已交纳的_____元保证金于本解除合同协议书生效时退还乙方;【如果有保证金此条款留存,没有保证金此条款删除】

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

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时使用本条款】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生效之日,原《 》【此处填写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协议名称】解除,___方需要依照原合同/协议的约定于本协议生效时向___方支付____元违约金。

【其他未尽事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5、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文第2篇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5、股东决定解散。

第二:注销程序:

一、形成注销公司的决议

二、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

三、成立清算组,办理清算组工商备案

四、开展清算工作、清理债权债务

五、税务审计(清算审计)

六、税务注销

七、工商注销

八、技术监督局、统计局等办理注销

第三:具体操作

一、清算的步骤:

(一)成立清算组。

(二)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1、接管公司财产;

2、了结公司未了业务;

3、收取债权、清理债务;

(三)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五)分配剩余财产。

(六)终结清算工作。

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作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

二、办理税务、工商注销

(一)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二)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文第3篇

内容提要: 公司解散后虽经清算并注销,公司清算不能了结全部债权债务,仍有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之必要,依我国对法人本质所采之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法人清算并注销后仍有作为组织体存在之价值,故其并不当然终止,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仍应存续。无需规定公司注销后的具体的存续期间。公司注销后涉及诉讼时,清算人可由法院指定。

一、问题的缘起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可以股东会特别决议解散公司。在此情形,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理论上一般认为,公司自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后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该条例第四十四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提交文件中包括清算报告,据此也可认为公司解散,待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

然而,公司清算并注销后,仍可能因注销前所售产品或者所涉环境污染等问题而致他人多年后受损。此类损害结果在公司注销多年后才发现或发生。公司注销后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凸显了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即告终止的通行认识所面临的困境。

二、对“公司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后终止”的反思

1.工商登记与主体资格关系检讨

将注销工商登记作为公司终止的条件与标志之一,无疑受到“法人拟制说”的极大影响。WwW.133229.CoM“法人拟制说”将法人视为法律所拟制,因此,应为其法律存在设置一种法律机制,此种机制在许多国家被界定为法人设立登记。从而,公司设立登记被认为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一道必经程序[1]。相应的,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也与注销登记相联系。

然而,法人拟制说因不符现代公司的需要,早已不再是一种通说[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可以判定,我国《民法通则》2024法人本质,系采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该说从社会存在的组织体立论并以其社会价值而判断有无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之必要,认为法人非社会的有机体,而是法律上的组织体。法人乃适于为权利义务主体之法律上的组织体[3]。法人组织体说已成为现今通说。自然,根据该说,判断公司何时终止,也应从确定公司是否仍有存在价值之判断入手,而非想当然地把公司终止与注销公司登记相联系。公司即使清算结束并注销登记,其是否应予终止,应结合社会现实考察其是否仍有存在价值后再作判断。

2.一个美丽神话:公司可通过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关系

认为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后终止的理由在于,通过清算程序可清理拟终止公司的财产,了结其债权债务。然而,这一理由似乎只是一个美丽神话。

第一,清算主体的主观因素。在清算中,债权应优位于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获得满足。《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并未要求清算组必须采用直接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清算组亦可采用公告通知方式。直接通知更能保证债权人及时知悉清算事宜而主张权利从而获得更多清偿,同时,直接通知还将增加通知费用。债权清偿与通知费用的增多将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财产。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普通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作为清算组组成成员的股东,或由股东选举的董事或确定的人选并无激励使债权人获得清偿,而使股东利益受损,其无激励采取对债权人更有利的直接通知方式而倾向于采取公告通知方式。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债权人通过阅读公告而知悉公司解散事实并申报债权而获得清偿只是一种美好愿望而已。

第二,债权债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合同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尚有可能确定,一些侵权之债则因其本身性质在进行清算时很难发现,或在清算时侵权尚未发生,这就使清算程序很难真正了结此类债权债务。即便通过立法强制性了结,也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很难说明其正当性。例如环境污染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常有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其污染行为致他人损害而受害人多年后方才发现之情形,若在此期间,公司进行清算,自无可能对该侵权之债予以清理。产品责任亦如此,产品售出后而产品致损行为发生前公司予以清算,也无可能对未发生之侵权之债予以清理。以上情形均系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致损害,依理公司自当承担责任,然此类债务的性质与特点决定了在企业进行清算时根本无法对其予以清理。

三、公司终止时间新探

1.权利及其维护:对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保护必要性的探讨

公司解散清算后注销,但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申报债权的,该债权在公司注销前是存在的。注销前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虽在公司注销后方被发现,受害人自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享有赔偿请求权也无疑问。这两种情形,即在公司注销前即产生相关权利,只是逾期申报,或在公司注销后,方发现权利被侵害的情形,不能认为,债权随着公司清算结束并注销而当然消灭,这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第一,《公司法》中未规定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即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依法理,“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4]。因此,即使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债权,也不得视为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

第二,《公司法》未规定公司清算时进行公告的具体报纸,公司往往跨地区与诸多其他公司发生商业往来,于此情形,要求债权公司关注所2024于其债务人的此类公告,不仅成本过高,也几乎不可能,实为“强人所难”,债权人若未能注意此类公告很难说有过错可言。相较而言,债务人有能力并应了解自身债权债务状况。由股东组成或由股东选任人选组成的清算主体无论因利益冲突而不采直接通知方式,还是因管理混乱无法直接通知,相较债权人未能注意公告而言,债务人公司显然过错更大,“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5]。债务人公司不应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因债权人未能申报债权而使得其得以豁免相关债务。

第三,无论公司注销是否影响其法人格,均不应影响债权存续。如公司注销不影响法人格,债权自当继续存续。即便公司注销后即告终止,如同自然人死亡后,只要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债务就不会消灭一样,如可确认原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原债权也不会消灭,只是债务人发生变化而已,这是一个通过立法技术即可解决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形是,侵害行为发生于公司清算并注销后。此种情形下受害人是否可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公司注销不影响公司法人格,受害人享有此项权利自不待言。即便公司清算并注销后终止,仍可通过法技术手段确定其权利义务继受人对受害人予以救济。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受害人予以救济,以下以公司注销后发生之产品责任为例进行说明。

第一,从责任主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此,如因生产者责任致他人受损,损害发生时生产企业注销而销售企业尚存,受害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可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如生产企业注销后法人格消灭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那么销售者赔偿后追偿权将无法行使。销售者所承担的本为过错责任,生产者公司股东解散公司后,分配剩余财产,责任却由无过错之销售者承担而无从追索,对销售者显不公平,有必要从股东分得之剩余财产中对此予以救济。

第二,从归责原则看,产品责任中生产者责任采无过错责任,这体现了立法者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偏重于对弱者的保护,如认为公司清算并注销后,公司或其股东即无需对以后发生的缺陷产品之损害承担责任,这极易为生产者用以逃避责任。例如,某公司生产一产品后获极大利润,后发现产品中有重大缺陷可能致人损害而招致公司支付巨额赔偿,公司股东遂决议解散公司,清算中股东对公司所获巨额利润予以分配,其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后发生该缺陷产品致损事件。如受害人得不到救济,则实为由公司独享经营利益却由社会承担其经营风险,这一制度设计显然不合理。若如此,则生产者对产品致损之无过错责任将被轻易规避,产品责任制度之功能也将丧失殆尽。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均应予以保护,其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权利救济:路径选择与方案设计

(1)“存续清算路径”的选择

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相关主体利益予以保护,至少存在以下两条保护路径可供考虑:①认为公司注销后即终止,确定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可称之为“权利义务继受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即采此路径。②公司注销后不当然终止,在一定期限内仍继续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清理公司注销后的未了结事务,可称为“存续清算路径”。具体作何路径选择,则取决于对各路径的运行效率分析。

循“权利义务继受路径”维护公司注销后相关主体利益,在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主体时,因公司解散时,公司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了分配,该被分配财产本共同作为公司债务的一般担保,并考虑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理应由原公司股东为权利义务继受主体,并以其经清算所获分配之剩余财产为限,互负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则众股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被告,这使得这一路径在诉讼程序上面临诸多问题: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4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均需参加诉讼。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可至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更是为数众多,若在公司注销后又发生了财产继承事宜,仅确定当事人即为一项极其繁琐,甚至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即使勉强完成,其成本无疑也是极其高昂的。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及《民诉法意见》第六十条,股东可自己参加诉讼,也可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不过,即便所有股东都推选了代表人,代表人在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时仍需经这些当事人同意,这不免过于繁琐。

若循“存续清算路径”,即公司虽经清算并注销仍不终止,此时公司处于“清算法人”地位,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即限于进行清理公司注销前的未了结事务,作为法人机关的清算组可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并使其行为后果当然归于公司并间接约束所有股东。这样即可避免上述“权利义务继受路径”在诉讼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该路径更为可取。问题在于,这是否与现行立法规定相悖?笔者以为,如果说立法与之不符,这只能说明立法有其不完善之处,需加以改进。实际上,《民法通则》只规定了企业法人终止原因及企业法人终止应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时间。《公司法》则规定公司应于清算结束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因此,如果公司清算没有结束,自然公司就不应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同时亦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提交清算报告,即终止前应进行清算。因此,可通过对“清算”作扩大解释,清算“系指清理已解散法人尚未了结的事务,使法人归于消灭的程序”[6]。我们只需将未了结事务理解为不只包括已发生并在清算程序中申报的债权债务,其包括所有因公司注销前的经营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论其是在公司注销之前还是之后发生。这样便可解决“存续清算路径”的立论依据问题。这一路径亦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解释,在美国,为了防止公司将解散作为逃避责任的手段,有些州法律即规定,公司在解散后仍存续一段时间,以便人们可就解散之前的权利主张起诉公司[7]。在这段时间里,公众可因公司解散之前遗留下来的责任对公司起诉。例如,依《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八节规定,“所有的公司,无论其是因为自己的规定而终止营业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解散,仍然是从终止营业日或解散日起继续存在3年之久,或者按衡平法院斟酌后的指示存在更长一段时期,这种法人组织的继续存在是为了在诉讼中指控他人或为自己辩护,不论这是民事的,刑事的或行政的诉讼案件,也不论其是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继续存在也使自己能够逐步料理并结束他们的业务,处理并转让他们的财产,能履行他们的债务,把剩余资产分配给他们的股东……”[8]163纽约州更加严格,其《公司法》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可以成为被告,且没有规定具体年限,但其公司在解散后成为被告的可能并不是无期限的,其诉讼程序法对不同种类的诉讼规定了长短不同的“追诉期”,在追诉期内,已经解散的公司仍像普通人一样可能成为被告[9]。依《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解散后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在公司解散后两年内提起。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公司清算时未予申报之债权,还是在公司注销后方才发现或发生损害事实,相关主体均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

(2)方案设计

“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时间。循“存续清算路径”,如何确定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时间?从域外立法来看,存在着两种不同做法:一种立法如《特拉华州公司法》及《加拿大商业公司法》那样,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固定存续期间。另一做法则如《纽约州公司法》一般,不统一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存续期间而由诉讼时效制度对公司继续成为被告予以限制。笔者认为,基于前文分析,公司注销后仍有必要对权利人利益予以保护,稳定法律秩序的功能应由诉讼时效制度完成,2024侵权行为在公司解散后被发现或发生的时间并不确定,统一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存续期间并不能解决本文所论及的权利人利益保护问题,完全没有必要作此规定。

“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涉讼清算人的选择。“存续清算路径”下,解散清算并注销后,公司不应终止。然而,因公司注销后其股东及其他机关成员往往各奔东西,该公司如需参加诉讼时由谁代表?笔者认为,可参考《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九节之规定,公司不论用何种方式解散,法院可根据任何一位债权人,股东或董事,或任何有正当理由的其他人的申请,在任何时候指派一位或多位公司董事成为委托人,或指派一位或多位其他人成为公司的,为公司而工作的财产管理人,由他们负责管理公司财产并2024属于公司的财产和到期的应当向公司偿付的债务;他们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或用其他方法在各种和公司2024的,必要和正当的诉讼中指控他人或为公司辩护,他们还可任命一名或多名代理人,实施一切当公司存在时可以由公司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最终料理完公司未结束的业务所必需的。委托人或财产管理人的权利的持续时间是法院认为对于解散公司来说必要的时间[8](p164)。在清算期间,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上述清算人有权代表清算法人进行与清算2024之事宜,其行为后果由清算法人承担。

“存续清算路径”下的责任财产。“存续清算路径”下,公司继续存在而其财产已经分配,考虑到公司股东所分配之财产本应共同作为公司债务之一般担保,以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以取得分配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股东以其所取得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公司和获得较多清偿之股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促进大股东在清算时尽力促进公司清偿债务。对此,《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可资参考,根据其第二款规定,即使法人团体依该法解散,法人团体未解散之前系为原告或被告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仍可继续进行,犹如法人团体未曾解散一般。同条第四款规定,尽管法人团体已依该法解散,分得财产的股东仍对第二款下任何求偿人承担责任。但是,该责任以财产分配之时该人分得的款项为限。提起任何旨在追究该责任的诉讼,应在该法人团体解散两年之内提起[10]。

四、结 语

公司虽然注销,只要其仍有未了结事务,公司仍应继续存续,这是我国在公司本质问题上采用法人实在说中的组织体说的应有结论,在公司注销后的存续期间,可由法院指定清算人参加诉讼或进行其他2024清算事务。由于笔者能力所限,对这一问题的论证,疏漏甚至谬误也在所难免,尚有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本文也许只是提出了问题,而并未真正解决问题。之所以选择这一似乎在国内鲜有争论的专题作此研究,是希望以此引起对此类似乎已广为接受的观念仔细推敲与争辩。笔者以为,正是在不断的争辩中法学方可得以进步,笔者所期望的,正是这样的争辩。

注释:

[1]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74.

[2]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18.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41-143.

[4]佟柔.中国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169-170.

[5]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23.

[6]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95.

[7]罗伯特·w·汉密尔顿.公司法概要[m].李存捧,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65.

[8]左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文第4篇

关健词:公司清算;涉税问题;探析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7-0023-02

所谓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顾名思义是指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非破产清算一般是指公司未被依法宣告破产,资产尚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清算,公司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所应承担的税费等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

非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清算是否受到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干预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殊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依法组织的,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特殊清算是指当解散的公司实行普通清算有明显障碍时,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命令组织清算的清算方式,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多为普通清算。

目前,中国2024公司清算的各项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仍然会遇到一些问题,下面笔者就公司清算中一些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引入中介机构鉴证,提高清算报告的可信度

清算报告,是指清算组织清算后提出的对申请注销登记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计算后提出的书面报告。清算报告是税务机关对清算企业,清算损益征税的重要依据。破产清算、特殊清算,清算过程受人民法院或2024行政机关监督,清算结束后形成的清算报告比较正规。清算资产的变现,清算负债的偿付,清算费用的列支一一列明,报告可信度较高。但普通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组由股东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过程一般无相关部门监督,只要公司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无异议,公司股东对清算资产的分配达成一致,即可结束清算,所出具的报告,往往与企业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差距,企业为了少缴资产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金,常常会人为低估清算资产的变现价值。例如“固定资产――房屋”随着现在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价水涨船高,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专业人士的评估报告,仅凭基层税务人员的职业判断,很难确定房屋的变现价值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如在普通清算中,借助中介机构力量,要求清算报告必须经中介机构鉴证,将有效的解决清算报告不实的问题,提高报告的可信度,降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

二、清算期存货的处理

存货的清算是公司清算工作的难点和关键。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包括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对清算企业期末存货是否要视同销售,相应增值税是否要申报缴纳,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若企业期末存货确实存在,清算结束后未对外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清算结束后,作为清算资产组成部分的存货,要么抵偿债务,要么分配给股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清算企业期末存货应该视同销售。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原因如下:

1.很多公司清算时存货账实不符,这些公司账面存货多,实际存货少,差额部分早已实现销售。具体表现为经营期少报或不报收入,购进货物正常抵扣,增值税税负长期较低。清算时对期末账面存货如不正确处理,很可能会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2.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期末存货不征税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期末存货确实存在,但这种情况不符合“公司清算”定义,无论“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都要求用资产进(下转44页)(上接23页)行债务清偿、剩余资产分配股东,即公司清算结束后存货不会存在,第一种观点不成立。

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处理

公司清算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即增值税期末留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破产清算中。破产企业大多生产经营情况不佳,部分产品销售价格小于购进材料(库存商品)成本,导致增值税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出现期末留抵。根据财税[2005]165号“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具体处理分为三种情况:

1.公司清算时企业已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公司在进入清算期之前存货已全部实现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亦不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作为无法收回的债权确认清算损失。我们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2.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且资产状态良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4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的,应将未抵完的金额加入已售资产账面价值,抵减资产处置收益。

3.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但资产已发生非正常损失。公司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盘点、清查,对存货发生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足部分补缴增值税。

参考文献:

公司注销清算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企业清算 企业注销 税务处理

一、企业清算的情形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结束现存的资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必须结清其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所有税务事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是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视同清算处理的企业,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适用一般税务处理原则的重组业务。视同清算企业需要计算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但不需要履行企业清算的整体程序。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清算有以下几种情形。

企业合并情形。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企业分立情形。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公司解散的情形。它一般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清算期间

企业清算期间是指企业自终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间。企业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解散的决议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相关行政机关文件签发日;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予以解散,人民法院裁决日或判决日;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宣告日;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经董事会等权力机构批准的企业重组协议或合同的签约日;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相关证明文件生效日。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的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当季或月度)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初至当季或月度末),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若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的,企业也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纳税申报表,以结清税款。

三、清算期涉税事项

企业宣告清算日之前发生涉税事项属于清算前事项,其计税基础是在持续经营的假设条件下确认、计量的。清算组应关注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税款,清算组应对原企业所涉及到的税款,包括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进行全面汇算清缴。企业清算期间涉税事项是在非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处置资产的收入不能按在持续经营假设条件下公允价值来计量、确认,而应采用可变现价格、交易价格来计量、确认。清算组接受注销企业时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原企业的计税基础,计税基础与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资产损益。

清算期间涉税事项主要是清算组在处置企业资产、分配剩余财产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企业清算时涉及的税费主要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前者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后者包含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税种,如财产税、行为税、特定目的税类。

企业应自开始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当企业存在存货、房地产等资产清算业务时,可能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企业也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期间的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纳税申报表,以结清税款。

1、流转税类

企业清算期间往往涉及处置固定资产、存货等交易行为,上述行为可能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等。企业解散注销时,对于实物资产的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销售变现,二是直接分配给股东。对于销售变现情形,则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缴纳2024税费。对于分配给股东情形,则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所得税类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4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计算公式如下: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价值-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以前年度亏损+其他所得或支出=资产处置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以前年度亏损+其他所得或支出。

3、其他税类

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还有可能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种,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处理。

四、企业清算应注意事项

企业依法清算时,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年度,以前年度的亏损可以用清算所得弥补。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因此,清算企业不能享受法定减免税优惠(包括定期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等),一律适用基本税率25%。

实际工作中,一般由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注销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有些地方税务机关还要求出具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期间从当年1月1日到当年经营终止日。注销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一般需要将公司最近三年(若公司自成立以来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则按照实际经营期限)的所有税款进行清算,包括对公司清算期间所涉及的税款(主要是清算所得税)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资产盘盈、盘亏应当计入清算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4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资产损失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未经审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计算清算所得时扣除。

企业清算前确定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确定的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企业清算期间应支付但由于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的未付款项,无需并入清算所得征税。

五、案例分析

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24日,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财税咨询、会计用品销售方面的业务,注册资本10万元,其中自然人张三出资8万元,占80%,李四出资2万元,占20%。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开拓比较顺利,经营情况良好。2014年由于经营环境发生急剧变化,公司的效益逐月下降,最终公司股东会决定停止营业,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经营期限截止2014年6月30日,即7月份开始不再从事经营活动,并决定将公司注销清算时的涉税事宜交由中介机构某税务师事务所完成,要求其出具注销登记税款清算鉴证报告。公司截至2014年6月30日的报表摘要如表1所示。

公司于2014年7月5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备案。7月15日完成6月份正常经营活动期间的各项税费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等。7月25日,公司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4000元。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属于经营活动期间应负担的税费,不属于清算期间费用,故清算期间需作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000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2000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表2列示。

截至2014年8月5日,共申报债权44999.5元(40000+4000+660+66+1200+120-2000+953.5),其中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款4000元、清算所得税953.5元、增值税186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86元、应付账款2000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

1、计算企业清算所得税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价值-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以前年度亏损+其它所得或支出=153000-151000-

2000-(66+120)+2000-0+2000=3814元。其中其它所得或支出指其他应收款处置时产生不能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2000元,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清算所得税=3814×25%=953.5元

2、计算待分配剩余财产

方法一:现金流量计算法

清算期间现金流入量=153000+660+1200=154860元,为含增值税收入。

清算期间现金流出量=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清偿其他债务=2000+(66+120)+953.5+(40000+4000+660+1200-2000)=46999.5元

净现金流量=154860-46999.5=107860.5元

方法二:根据企业清算纳税申报表之附表三(如表3所示)“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中”的计算步骤,企业剩余财产=(153000+660+1200)-2000-(66+120)-953.5-4000-(40000+660+1200-2000)=107860.5元

3、计算个人所得税

张三应分配财产=107860.5×80%=86288.4元

李四应分配财产=107860.5×20%=21572.1元

张三应确认股息所得=86288.4-80000=6288.4元

李四应确认股息所得=21572.1-20000=1572.1元

张三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288.4×20%=1257.68元

李四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72.1×20%=314.42元

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4、制作清算报告

8月15日,清算组清算完毕,制作清算报告,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24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税务、工商等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税务登记、工商登记,公司终止。剩余财产分配明细表一般格式如表3所示。

【参考文献】

[1] 李兴国:企业清算税收法律制度探析[J].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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