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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经营方案范文第1篇
一、《办法》第三条第十一项修改为: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同时删除《办法》第三条第十二项。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三、《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四、删除《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五、《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
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
第五条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
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
第六条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
第七条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质押、留置。
第八条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九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章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
第十二条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
(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
(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条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
(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
(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
(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
(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
第十五条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
(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
第十六条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八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
第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
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
第二十条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第二十四条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
(二)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
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第二十八条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第二十九条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第四章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出口经营方案范文第2篇
一、工作任务
做好跨境贸易服务。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做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服务,开展备案登记网上申请培训,提高对外贸易备案登记效率,加快出口商品通关速度。
二、责任分工和推进计划
(一)责任分工
牵头局领导:
责任科室:外贸科
责任人:
(二)推进计划
1、积极与市商务局、海关沟通联系,了解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向外贸出口企业公示。
2、充分利用国家商务部将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到区的有利条件,把规定一周内完成备案登记的时限,缩短为当天完成,为企业发展外贸出口提供最大便利条件、最短通关时间。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行“全天候等待、全方位跟踪、全过程免费”的“三全”服务方式。即不论什么时间,只要出口企业需要帮助,均无条件给予支持。
出口经营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出口经营方案范文第4篇
报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人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过程。
什么叫报关单位、报关员
向海关报关的法人(单位),称为报关人。报关人包括报关单位和报关员。
报关单位是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办理运输工具及自营或他营货物报关手续,并经海关审核同意,持有海关颁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境内法人。包括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
报关员是企、事业单位指派的具体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报关员应经海关培训、考核。未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不得直接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单位、专业报关企业和报关企业有何区别
1.自理报关单位是经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自理报关单位可以对外签约,并只能向海关办理本身所签约项下的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不能代办其他单位签约的货物报关手续。
2.报关企业是具有有关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国际运输工具、国际运输工具服务及等业务经营权,兼营报关服务业务的企业。报关企业是历史沿袭而成的,如外运、外代公司等。它只能该企业所承揽的货物的报关业务。
3.专业报关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也没有国际运输权,它是专门从事接受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和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他们的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它符合海关鼓励的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发展的方向。
哪些单位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目前,经批准经营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越来越多,业务范围也很广泛。根据规定,除代办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企业和外轮公司以及专业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外,下列企业单位,如直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也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1)外贸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扩权市)级分公司,经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支公司;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农贸、技贸)公司;
(3)有进出口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其他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类进出口公司;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企业联合体、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联合公司;
(5)信托投资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技术引进公司和租赁公司;
(6)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各地区、各部门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8)免税品公司、友谊商店、外汇商店、侨汇商店;
(9)各类保税工厂、保税仓库(油库),外国商品维修服务中心及其附设的零部件寄售仓库;
(10)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11)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非政府组织无偿援助的项目,并在相当时期内常有进出口物资的单位;
(12)其他经常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如某些进出口服务公司、展览公司、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等)。
自理报关单位怎样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应持下列证件向海关提出申请: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批准证书》(非三资企业为《资格证书》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登记表》);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部门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并收取工本手续费。
报关单位需将“报关专用章”和报关人员的名章印模或签字式样送交海关备案存查。每次向海关递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必须盖有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已备案的印章(或签字)。否则,海关不接受报关。
专业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开办专业报关企业和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海关认定的固定报关服务场所及符合海关作业所需要的设备;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健全的组织和财务管理机构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申请开办专业报关企业,需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专业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海关有此表格)、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报关企业章程等文件。经海关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将上述文件及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审批。
报关企业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运输工具业务;
(2)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1)已填妥并盖有公章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由企业法人和主管会计各填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3)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运、国际运输工具业务的文件;
(4)《营业执照》(加盖工商局复印件专用章);
(5)经贸主管部门批文;
(6)合同、章程;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验资报告》;
(9)《进口设备清单》(经贸委出具);
(10)董事会及主管人员名单;
(11)《租赁协议》;
(12)《财务制度》;
(13)帐簿设置情况;
(14)财务人员名单;
(15)《税务登记证》(国税);
(16)《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在获得《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报关业务。
报关单位的任何人员都可以向 海关报关吗?
不行。报关单位应按照海关的要求,招聘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主管海关注册报关员。
(1)报关员注册申请表;
(2)有劳动局盖章的劳动合同;
(3)《报关员资格证书》;
(4)身份证;
(5)报关单位的《海关注册证明书》。
对培训合格的,由培训部门发给《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单位选用的报关人员必须持有《报关员资格证书》,经主管海关审查认可,发给《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即具备了报关权,然后方能从事报关。
报关单位和报关员是什么关系
1.报关员是报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意味着报关单位的行为,报关员的行为由报关单位向海关负责,报关员在报关时,也须向海关负责。
2.报关员只能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关事宜,报关员不能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关企业。
报关人对海关要承担哪些义务
1.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法律和海关法规、制度;接收并审核货主提供的向海关申报的单证是否齐全、正确、有效;
2。正确、清楚地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应向海关交验的单据、证件,并按规定和要求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3.按照海关指定的时间,陪同海关人员查验进出口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搬移、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及衡量等工作;
4.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纳所报进出口货物的税费;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缴纳海关所处的罚款;
5.在海关需要复查已放行的货物时,应当予以协助。企业应向哪个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向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如果自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注册登记地以外的口岸进出口货物,如何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理报关企业可以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异地备案手续后,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也可以委托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专业报关企业或报关企业报关。
如何办理异地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
“报关备案”是已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报关单位,为了取得在其他海关关区报关的权利,而在有关区主管海关办理的一项批准手续。自理报关单位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备案手续,应向所在报关注册地海关申领并填写《自理报关备案申请书》,交验《自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影印件、营业执照影印件、批准文件影印件,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将上述文件封入关封,交异地海关,经该海关审核无异议,则颁发《自理报关单位报关备案证明书》,即享有在该关区内各口岸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权。
报关企业原则上限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业务。特殊情况需异地报关备案的,应由注册地主管海关经异地海关同意后,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异地办理报关备案手续。海关颁发《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专业报关企业如需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应由企业所在报关注册地主管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后,由主管地海关颁发《专业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如果报关员在某一海关接受培训、考核并领取了《报关员证》,是否也可持该证件向其他海关直接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
如该报关员所在企业,已经将当地海关(或主要进出口地海关)核准签印的全套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送交其他口岸海关并经过审批予以备案,则该报关员持注册登记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在其他口岸海关也可以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为什么海关要对各企业单位指定的报关员进行培训
制定这个规定,旨在提高报关质量和报关工作效率,使报关人员明确报关员的职责,了解国家有关进出口政策规定和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法规和制度,熟悉办理货物进出口的申报手续,正确填写报关单证,改变报关质量与外贸业务发展不协调的局面。
专业报关企业如暂停报关业务,应该怎样办理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因故暂停营业1个月以上,应于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海关备案;暂停营业超过1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缴销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手续。
专业报关企业获准营业后逾6个月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海关缴销注册登记证书。
没有进出口货物报关权的单位如需进出口货物,应如何办理报关手续
应持有关进出口货物的批准文件,委托有报关权的企业报关。报关员调动如何办理手续
脱离原单位调入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经海关认可并换发《报关员证》,可以成为另一报关单位的报关员。
出口经营方案范文第5篇
国务院总理日前签署第48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分五章、三十四条。针对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主要确立了五个方面的制度:
一是,明确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四是,对规范特许经营合同作出了规定。五是,规定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规范。
《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其中,特别明确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根据《条例》,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同时要求,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类奥运进口物资享受免税
日前,海关总署关税司有关负责人透露,四类北京奥运会进口物资将可享受免税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向北京奥组委无偿赠送的、用于奥运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北京奥组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用于北京奥运会体育场馆建设,而且与体育场馆建设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模型、图纸、电子文件、光盘等数据方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的一些消耗品,如比赛用球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北京奥组委进口的一些其他特殊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以及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信设备、技术设备等,在进境的时候可以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有关管理办法,凭有效担保暂时免交进口税。
据悉,对于这些按照暂时进出口货物有关管理办法暂时免交进口税的物资,在奥运会结束以后必须出境,如果留在境内或者做变卖处理,需要办理正式的入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3月1日起禁止天然砂出口
为加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保护,日前,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除金属矿砂外,硅砂及石英砂以及其他天然砂将被禁止出口。
据了解,天然砂,特别是海砂,是价廉质优的筑路、建筑材料和工业原料。近年来,随着国际需要的旺盛,中国海砂出口量呈逐年增加之势。海砂出口量的迅速增加对海洋资源和环境造成巨大压力,且会影响海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06年7月中旬,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等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广东、福建两省进行专题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从今年3月1日起恢复禁止天然砂出口管理措施。对此,国家海洋局有关领导表示,将配合恢复禁止海砂出口措施的实施,进一步加强海砂管理。
进出口食品包装新规8月起执行
《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实施检验监管工作管理规定》将于8月1日起执行。
按照规定,出口食品包装的生产原料(包括助剂等)及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技术法规强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加工生产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首次用于加工出口包装的原辅材料,包括印油、助剂等,应经检测合格并向所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
食品包装及材料的生产企业,在提供包装及材料给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前,应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对该出口食品包装的检验检疫。生产企业在申报时应注明出口国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证单有效期为一年。未经检验检疫或不合格的食品包装,不得用于包装出口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