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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办工作计划【汇总5篇】

2024-07-10 04:33: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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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计生办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充分认识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计划生育家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通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奖励优惠政策、婚育新风、生殖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五进农户”活动,改善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生产的条件,提高人均收入和生活水平,使计划生育家庭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政治上有地位,经济上得实惠,生活上有保障,精神上得慰藉,带动更多的家庭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农村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村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进农户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家庭生产发展。各乡镇、有关单位在发展农村经济中,要对农村的资金、投资、科技信息投放等,凡是能落实到农户的都要体现出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

1、县农业部门:对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承包地,在承包到户和招标等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享有优先经营权;退耕还林项目优先考虑计划生育户。

2、县畜牧部门:优先鼓励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购买畜禽,繁育良种,建立畜禽养殖小区,并无偿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每年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举办8-10期养殖技术培训班。

3、县水利部门:(1)免收承包鱼塘的计划生育家庭的水利费用,其它用水项目的水利收费按政策予以优惠。(2)在兴办小企业需要申办取水许可证时,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办理。

4、县教育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实行优先,根据家庭贫困状况适当减免九年义务教育期间的杂费,同等分数优先录取。

5、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进城务工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职业培训,提供用工信息等方面给予优待、优惠;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进城务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劳务输出时减收中介费50%。

6、县农机部门:对参加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联合收割机手培训、修理工培训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培训费用的30%;对办理驾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少应收规费的30%。

7、县工商部门:要大力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给予优先注册登记。

8、县民政部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养老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优先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9、县保险部门:积极发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认真解决计划生育家庭的保险问题,对参加养老保险的计生家庭给予优先保费补贴。

10、扶贫开发部门:按照扶贫开发有关政策,每年投入一定比例的扶贫信贷资金,优先用于计划生育贫困家庭。积极帮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发展特色产业,开辟增收渠道,切实做到扶贫到户;对低收入计划生育贫困家庭,要着力帮助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防止返贫。

11、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在开展青年志愿者送温暖活动等各项帮扶活动中,要重点向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倾斜。同时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供对妇女的“小额贷款”项目,资助她们发展经济。

12、县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就医时应优惠照顾,检查费用减免10%,住院费用减免20%。

13、县电业部门:电业部门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的用电,用电量大的计划生育家庭私营企业,应优先给予电力保障。

14、县土地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划分宅基地、承包土地时土地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

15、县城建部门:计划生育家庭需要建筑时,城建部门应优先给予安排,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减免20%的费用。

(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进农户,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宽裕。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以上。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时给予优待。

2、符合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次性奖励的政策不变,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

3、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参合费补贴。

(三)婚育新风进农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及婚育新风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和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扎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氛围,积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建设农村社会主义新型人口文化。由文化、文艺部门联合编排一批婚育新风文艺节目,定期在各乡镇、村进行巡回演出;由人口计生部门编印婚育新风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全县的计划生育家庭。

在政府的主导下,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引导群众把时代精神与地域文化、乡土文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群众性人口文化活动。加强农村文化活动的阵地建设,20*年在全县50%以上的村建立农村人口文化大院,使其成为农民群众文娱活动、学习知识、接受先进思想、更新观念的场所。

(四)实行生殖保健服务进农户,促进农村育龄群众身心健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要深入千家万户,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村,随访服务上门。融合卫生资源,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不断提高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建立孕产期保健制度,实行优生关口前移,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普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到农户,促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民主管理。继续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农村计划生育,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积极开展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开展行风评议,重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使其更好地组织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深入开展

(一)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要有利于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加快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改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尽快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完善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方便群众,注重实效,调动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继续推进城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属地化管理、便民化服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事制度改革。在乡级,保持计划生育机构队伍的稳定,对管理服务人员定编、定岗、定责。在村级,按照“初聘年龄3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的要求,公开选聘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完善“县管、乡聘、村用”的工作机制。继续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增强法制观念、群众观念、服务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建立一支职业化、心系群众、为民服务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三)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必要保障。各级政府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切实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经费保障。

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服务网络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着力抓好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依托《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县级人口数据库,规范引导信息的生成、传递、处理、反馈工作流程,引导基层定期为育龄群众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咨询随访等服务,为开展计划生育“幸福家庭行动”提供阵地保障。

农村计生办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建或改造思路,不加重农民负担。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避免千村一面、千户一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分步实施,梯次推进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建设,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设农村新民居示范村220个,改造旧村450个,确保1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通过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为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改造提供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环省会、环县城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公路两侧村庄是新民居建设改造重点区域,全市力争到2012年“两环”、“两沿”区域村庄新民居建设改造面达到30%以上。

2009年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村庄180个,其中藁城、鹿泉、正定、栾城“1+4”组团县(市)要建成一批体现现代新民居特色的示范村;其它县(市)每县(市)建成2—3个示范村。全市每个村庄要建成几个体现区域特点、适应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样板房。

四、建设改造规范

按照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要求,参照燕赵新民居百套优秀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新民居建设和改造。

(一)示范村庄选择要求

1.基础条件。群众热情高,村集体经济实力强,村情稳定,班子团结,基础条件好。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2.重点范围。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公路两侧可视村庄,省城三环路以外可视村庄,18个县(市)城(含矿区)驻地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可视村庄。

(二)样板房选择要求

1.农户自愿。样板房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收入家庭、不同地域(地区)、不同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使样板房建设的成本和标准能够适应不同阶层的实际情况。

2.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样板房选址要避开抗震不良场地、地震活断层影响地段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建设改造技术要求

1.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集中紧凑,居住、出行方便,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楼。街坊低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样板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的翻建、改建,或选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

2.院落布局要求。院落内建筑平面布局与库房、农用车辆停放场地以及花草树木、沼气等布局安排合理,配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管线。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畅便捷,洁污分开。

3.建筑设计及外观要求。样板房户套面积适当,结构新颖、成本低廉,材料选配经济,就近就地取材。住宅外观设计美观,符合地方区域特色,体现时代感。建筑设计水平较高,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同步应用,符合抗震要求。

4.建筑节能要求。充分考虑沼气、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利用,冬季保温热效高,符合抗震、节地、节能等要求,参考借鉴CL建筑体系。

5.旧民居改造要求。临近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住宅,平屋顶改为坡屋顶,统一选用单坡或双坡或四坡形式,立面美化,建筑周围绿化,坡屋顶主色调为红色。

五、主要支持政策及确认办法

(一)支持政策

1.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经申请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

2.将新民居建设中村内街道整治、绿化、环境卫生、饮水、排污等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3.认真落实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新民居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市、县按要求予以配套,重点用于新民居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4.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5.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列入当年征地指标计划。

6.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对验收合格的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每村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根据示范村建设改造进度,逐年支持到位。

(二)确认办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逐级申报制,每年年初申报确定年度示范村建设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庄,按下列程序申报、确认。

1.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确认后,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对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规划。

3.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按照规划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乡镇政府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4.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示范村名单,统一报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5.市、县财政贷款贴息,按照规划建设时间和建设贷款额度,逐年分期拨付到位。

6.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达到规定时间、进度要求的,兑现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委、市建设局、市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计划,审核安排新民居建设资金的使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并配合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统计资料组、建设指导组、规划指导组和督导检查组,分别设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人专抓,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投入,强化支持引导。积极探索新民居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建设、改造和样板户建设。整合现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倾斜支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竞争、承包新民居建设改造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进行宣传,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改造居住条件和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多方倾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农村计生办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为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等国家十部门、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等十部门“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以及*市计划生育协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联合下发的《*市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经××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为重,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共同开发的险种;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体现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让他们尽可能多获得实惠。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2、保险费为每年每个家庭每份30元,保险金额每份2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8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元。

三、承保范围

1、独生子女户;

2、双女户;

3、计划生育家庭户。

四、补助标准及办理方式

1、独生子女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实行补助,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乡(镇)计生办补助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出10元;

2、双女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双女户家庭出20元;

3、城镇独生子女户和其他计划生育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自出25元;

4、以上保险业务按辖区由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办理,县直机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由中枢镇计生办负责办理。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是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计划生育家庭而设计,目的是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后顾之忧,体现利益导向的保险产品,也是“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具体措施,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他们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实现了一张保单保全家;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了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促进和谐计生、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党和国家历来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均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机制,这就为商业保险公司与计生系统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简称“国十条”)中明确要求:“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省委、省政府也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7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家庭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涵盖领域”。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保险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2008年*市人民政府以曲政办发[2008]17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人寿开展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门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保险先进村活动发出通知,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在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建立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险,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支公司2008年成立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计生局与各乡(镇)计生协、计生办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级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营造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广大群众参保投保的意愿,把计划生育保险利国利民的好处宣传到位,使计划生育家庭普遍树立保险意识,提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通过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自觉性。

(四)搞好服务、诚信于民

农村计生办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村(居)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村(居)委会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镇人民政府每年对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完成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追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镇、村计生办主管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村(居)委会按总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居)委会,应配备2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2000人以上的村(居)委会,应按总人口规模增配1至5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村(居)民小组由组长或妇女委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各村(居)委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组建一支长抓不懈的计生队伍,建立综合治理和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六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计生办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另一方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三)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四)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引产的;

(五)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六)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七)违法收养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

(九)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转建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在转建制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不再安排生育。

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均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九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

(一)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安排再生育的;

(二)经病残儿医学鉴定并经批准再生育的;

(三)原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第十条怀孕后谎报终止妊娠或者谎报婴儿死亡,提供虚假终止妊娠医学证明或者虚假婴儿死亡证明的,按弃婴处理。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镇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归侨、侨眷的生育,以及本镇户籍公民在境外的生育,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条例》、《市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为保护妇女健康,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不符合本办法而怀孕的,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

(一)再婚夫妻在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二)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含第一个子女属病残儿,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婚后五年以上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胎生育二个子女的;非婚生育二个子女的;生育二个子女后离婚的)。

(三)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生育后合并有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以及已有二个以上子女者因重婚、“包二奶”、姘居或者其他婚外怀孕的。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随访服务制度,每季度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环情、孕情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提供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第十四条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对已批准再生育的,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镇计生办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村(居)委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接诊时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获准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及镇计生办出具的批准文件证明,方可以终止妊娠。对无相关医学诊断结果或者镇计生办证明,要求施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应当与镇计生办联系。

第四章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没有办理入户的小孩,不能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第十六条纯二女户中的一女孩可招婿入户,女婿及其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当地村民同等的福利待遇。但招婿入户的夫妻违反计划生育的,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它集体福利。

第十七条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优待按《市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事业,建立和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基金会,优先解决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生二女结扎户的基本养老问题。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由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合同制度。镇计生办或者村(居)委会应当与育龄夫妻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自愿迁入城镇或者城镇居民自愿迁入农村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超生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内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镇、村(居)委会计生办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不得批准办理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招聘雇用。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业主,应当配合镇、村(居)委会计生办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不得出租或出借房屋。

第二十二条人事、劳动、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生办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或者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采取节育或者补救措施后才能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录用、调进或者迁入。

户口迁移时持有批准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由迁入地镇区计生办重新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不符合生育规定怀孕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强行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办理农村居民自愿迁入城镇或者城镇居民自愿迁入农村的审批手续时,应当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对超生的,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夫妻及子女5年内不予办理迁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工作人员和市外迁入、调入本镇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采取结扎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办理小孩入户手续,须持以下证件到镇计生办审核:1、《小孩入户申请表》;2《出生医学证明》;3、《服务证》或《生育证》;4、夫妻双方《户口簿》;5、《结婚证》;6、《独生子女优待证》(夫妻中一方属非农业人口的一孩,或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一男孩);7、小孩父母落实节(绝)育措施证明(包括已生育第一个小孩持上环证,无论农业人口或非农业人口已生育第二个小孩的须持结扎证)。

第二十六条本镇成年流动人口外出务工经商一个月以上,必须到镇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市内流动的,必须到本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参加环情、孕情检查。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区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委会成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超生人员在受到有关单位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5年内不得选为村(居)委会成员和评为先进;7年内不得享受医疗福利;10年以上14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4周年间隔期生育的,夫妻4周年内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有关条款的人员,村(居)委会可按与其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一方属农业人口超生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75000元,再超生的,按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

(二)不够间隔期提前不足一年(含一年)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元;不够间隔期提前一年以上生育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

(三)未婚生育一个子女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30000元;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未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后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20000元;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60000元;夫妻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0元。重婚生育、“包二奶”、姘居或其他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双方均属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0元;生育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00000元;生育一方属非农业人口,另一方属农业人口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50000元。再超生的,按其实际超生子女数加倍征收。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隐瞒生育情况以及不符合规定怀孕又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强行生育的,按超生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征收社会抚养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计划生育局委托镇人民政府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对象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镇计生办执行,由镇财政分局统一代收,全额上缴市财政。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三)当事人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时,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但首期征收应占30%以上,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款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生育登记、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符合《条例》规定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一)夫妻双方为本镇户口人员。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应携村委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围产资料、《服务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镇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二)女方本镇户口,男方外镇区户籍人员。镇计生办在检查女方有关资料后,向男方户口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发出《婚育情况调查函》。发出一个月后仍未有回复的,应主动电话联系对方了解情况,催促回复。经催办一个月后,男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无说明原因而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其生育一孩。生育后,由镇计生办向男方户口地镇区计生办发出《生育情况通报函》。

(三)男方本镇、女方外镇的本省户籍人口。告知当事人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必须携有关资料回女方户籍地办理生育登记手续。

(四)男方本镇、女方外省的人员。

1、告知当事人原则上应回女方户籍地按当地政策办理生育一孩手续。

2、经协调后,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仍拒绝为当事人办理生育登记的,通知当事人书面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由男方镇区计生办办理生育登记的申请,并要求其出具女方在户籍地生活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

3、经女方所在地镇区计生办同意后,由男方户籍地镇区计生办根据其提供的女方婚育情况证明,在当事人与男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后,为其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生育后,由镇计生办向女方户籍地镇区计生办发出《生育情况通报函》。

第三十六条符合《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当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提出生育申请,待审批后方可怀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有效证件以及女方近期孕检证明,并同时附加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持《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再生育申请表》,其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的,应有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材料;再婚的,应附有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丧偶的死亡证明书;患不孕症的,应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鉴定书;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要出具父母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明材料等。

2、核查。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将填写好的《再生育申请表》先交其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后,再分别交男、女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加具意见。

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的《再生育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将加具意见的《再生育申请表》连同申请人其他证明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送交到女方所在地镇计生办审批。

3、审批。镇计生办接到《再生育申请表》后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及时将《再生育申请表》发还村(居)委会,并在审批完结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计生局备案。对符合生育规定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通知书》;

4、公示。村(居)委会收到镇计生办的审批意见后,应将审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名单张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计生办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适应我市广大农村新一轮建房的需要,有序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召开这次全市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和阜发〔2012〕1号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刚才,改林同志宣读了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的通知》,这个文件明确了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搞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的龙头,事关新农村建设的长远大计。规划的科学是农民的福祉,规划的节约是最大的节约,规划的浪费是最大的浪费。不编制规划的建设,就是乱建设;没有规划的村庄整治,就是盲目的整治。要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地推进,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一)从规划的地位和作用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非常重要、必须先行。村庄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间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确定村庄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土地,协调空间布局,对各项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安排。村庄规划涉及农村生产力、生产关系,涵盖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各个方面。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调控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引导农民科学建房、节约投资、改变村容村貌的重要抓手,是政府履行职能、配置公共资源的重要依据。搞好村庄规划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执政为民、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当前农民无序建房、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先把各项规划尤其是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好。没有规划的建设,难免造成遗憾和遗患;如果规划搞不好,就是我们严重的失误、失职!我们一定要汲取过去的教训,切实增强搞好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立即全面启动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从我市农村建设的现状看,编制村庄建设规划非常必要、势在必行。由于农村多数地方缺乏规划,农民建房随意性大,布局很不合理,浪费很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庄规模小,布局散乱。全市现在有23000多个自然村庄,平均每个村庄只有300人左右,最小的村庄只有几十人。许多民房“靠水而居”,“沿路而建”,零零散散,很不规范,靠近等级公路的村庄更是“一字长蛇阵”,如同“天女散花”,以至于“只见新房、不见新村,只见新村、不见新貌”。二是农房占地多,浪费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民建房占地面积也越来越大,普遍超过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户均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不得超过160平方米)的标准。而且,有的一户多宅,老宅长期闲置,残缺不全,形成不少空心村,严重浪费土地。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难,环境差。小而散的居住状况,使得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工程量大、建设成本高、使用效率低。不少村庄道路窄、路况差,交通十分不便,安装有线电视、自来水也十分困难。四是规划意识淡薄,规划严重滞后于建设。继上世纪八十年代第一轮建房热潮后,我市目前正处于第二轮建房高峰期。新建房屋大多都是楼房,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庄一半左右的平房已翻建楼房,给村庄规划的实施带来不便。如再不及时规划,难度将越来越大,给农民造成的损失也会越来越大。因此,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早抓早主动,迟抓就被动,不抓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从农村形势的发展变化看,实施村庄规划条件具备、水到渠成。现在抓村庄规划虽然显得滞后,但是“亡羊补牢”,必须跟上。从实施规划的角度讲,正当其时。一是村级区划调整和村庄布点规划已全面完成,为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打下了良好基础。去年,我们集中精力开展了“撤小村并大村”工作,调整后的村委会平均人口5000人左右。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了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工作,每个建制村规划布局一个中心村、4—6个居民点。以上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为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奠定了基础。同时,我市列入全省“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11个示范镇的总体规划调整、修编工作,106个示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基本完成,也为开展面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积累了经验。二是搞好村庄规划体现了多数农民的意愿,为实施村庄规划提供了群众基础。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十分关注,支农惠农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农民收入逐年增长。多数外出务工农民工作在城镇,但根在农村,城市的生活已对他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不仅带回了资金,还带回了现代文明的理念,他们既要丰衣足食,又想择善而居,迫切需要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三是乡镇政府职能正在转变,为实施村庄规划提供了组织保证。农业税费取消后,乡镇、村干部应拿出一定的精力投入抓村庄规划、建设,创造环境等服务工作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战略的高度,从我市农村实际和广大农民的迫切需要出发,充分认识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头道工序,抓紧抓实抓细抓好,抓出明显成效。

二、明确任务,有序推进,扎实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要明确村庄规划的目标。春节之后上班的第一天,市委召开了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与会同志一致提出要尽快解决村庄规划滞后、农民建房无序问题。胡书记、孙市长根据大家的意见,要求今年全市村庄建设规划要全面完成。3月1日,我和家伟、改林、绍太同志召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专题研究新农村建设工作,就村庄规划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鉴于我市村庄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的实际,本轮村庄建设规划编制深度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要求太深,但是编制质量要坚持高起点、高水平,努力做到“二十年内不征迁,三十年内不后悔,五十年内不落后”。

(二)要明确村庄规划的任务和步骤。整个规划工作大致分五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现在开始到3月底,为宣传发动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市直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和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结合传达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订工作计划,搞好技术人员培训。第二阶段,从4月1日到4月底,为收集基础资料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乡镇(办事处)、村委会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以村庄(布点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和居民点)为单位,完成土地测量和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基础工作,并将资料归档存放,以便移交规划编制人员。第三阶段,从5月1日到10月底,为编制规划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各乡镇(办事处)牵头,村委会配合,规划编制人员具体承办,完成规划成果,并广泛征求农民意见,必要时要多次征求意见,多次修改。本阶段是整个规划、编制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每月、每周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确保任务按时序完成。第四阶段,从11月1日到11月底,为审查报批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市新农办、市建委组织人员对中心村建设规划成果进行审查,县、市、区新农办、建委组织人员对居民点建设规划进行审查。技术审查结束后,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第五阶段,从12月1日到12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县、市、区新农办、建委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规划工作;市新农办、市建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明确村庄规划的技术要求。这次村级区划调整后,全市还有1800多个建制村,按照去年编制的村庄布点规划,每个村委会规划一个中心村、4至6个居民点,每个乡镇规划保留的中心村和居民点一般都在60个以上,全市加在一起有10000多个。要在一年时间内完成所有村庄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任务相当艰巨,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鉴于时间紧、任务重、技术人员缺乏、财政投入有限,面上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深度,不要求套用示范村的模式,仅要求对住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作出具体安排和布局,以住宅总平面布局为主,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形成村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设施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规划成果要因地制宜、删繁就简、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便于操作,能够有效指导农民建房和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为有效指导基层技术人员编制规划,市委、市政府已经安排市建委牵头,市规划局参加,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承办,尽快编制一套规划说明书的范本和图纸样本,下发各县市区、各乡镇参考。

(四)要明确规划的原则。一要突出“中心”和“核心”,即突出发展生产力这个中心、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核心。始终以促进生产发展、改善农民生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要把新农村建设局限在新房建设上。二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以人为本。规划也好,建设也好,都是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一定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不能搞强迫命令。三要遵循客观规律。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务求低成本、高效率。规划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盲目攀比,不超过实际承受能力。四要能够放眼未来。规划要具有战略性、导向性、长远性,要综合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因素和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的因素,历史、地理、人文、人口等因素,做到标准高而可行,目标远而能达。要体现乡村田园风光、人与自然和谐的特色。五要体现城乡统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限制村庄发展,规划居住小区,预留足够的城市发展空间,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避免将来又搞拆迁。临近城市、集镇和工矿区的村庄,要把村庄与城镇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六要保护耕地。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土地占补平衡。七要延续文脉。我市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历史遗存和名村名镇本来就不多,在编制村庄规划时,一定要把这些文化资源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和对策,突出文化张力,达到修旧如“旧”,体现古居特色。八要体现生态优先。生态是三农的命脉,不仅关系到当代,还将惠及子孙,在规划中一定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九要简便易行。规划图纸和说明书要简单明了,让农民看得懂,一看就清楚未来的村庄怎么建设,产生向往和激情。

(五)要明确解决村庄建设用地的方法。调整建设用地是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十分普遍而又非常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再好的规划也只能束之高阁,落不到实处。当前,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已经没有什么障碍。《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规定:“因实施村镇规划需调整农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承包地的,承包方应当服从”。一些地方探索出多种解决建设用地的有效途径:一是组内调地。规划点涉及的村民组,通过组内调整承包地落实新宅基地。二是邻组调地。与规划区相邻的村民组尽可能按本组农户所需宅基地面积,以本组的承包地与规划点的村民组调换宅基地,尽量减少占地补偿支出。三是合理补偿。公共设施用地和无法通过调地解决的建房用地,付给被占地村民组合理的补偿。四是废地利用。通过改造村内沟塘,造宅造田。五是公地置换。村委会将闲置的公益用地让出一部分给农民建房,农民让出土地作公共设施用地。六是创新补偿。土地集体所有,按承包期30年剩下的承包时间给农民补偿,承包期满土地即为集体支配。希望各地要总结农民的实践经验,大胆创造,尽快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确保顺利完成今年村庄建设规划目标任务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把村庄规划工作作为心系群众、改善民生的实事来抓,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完成村庄建设规划编制任务。市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这项工作实行市指导、县(市、区)为主、乡(镇、办事处)主抓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工作重心下移,责任落实在基层。市里由改林同志主管,市建委具体承办,市新农办和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配合,主要任务是协调、指导、督查、验收,并协助县(市、区)搞好技术人员培训。市几大班子包点领导和市直各包点单位将继续指导、支持结对帮扶的示范村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区)今年要将这项工作摆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突出位置,成立村庄建设规划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长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工作小组,抽调专人,集中办公,办公地点原则上设在县(市、区)建设部门。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月计划、周调度制度和县直部门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的包点制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的义务。在这项工作中,各乡镇(办事处)作为法定的责任主体,责无旁贷。这项工作搞好搞不好,责任在乡镇,关键在党政一把手。各乡镇党政一把手必须亲自抓,一抓到底。要成立专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拿出一名负责同志专司其职,落实包村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同时,要落实技术人员、工作经费,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

二要整合技术力量。对非示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单位不作统一要求,不管是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还是无资质的设计单位,不管是本专业的设计单位还是相关专业的设计单位,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通过培训有能力承担此项工作的,都要大胆使用。可以采取以下办法:一是整合现有的。各县、市、区要整合建设、房产、农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务、教育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技术力量,包点到乡镇,开展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各乡镇也要整合土地与建设综合服务站、农业综合服务站、中心学校等技术力量,培育、挖掘乡土人才,“土法上马”,自主开展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动员本地的。动员全市各级各类勘察、勘测、设计单位和机关、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下乡、优惠服务、无偿支援等形式,参与村庄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三是借助外面的。动员外地规划设计单位和大中专院校师生,以教学实习、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参与地形图测绘和规划编制工作。同时,也可以采取适当有偿服务的方式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要培训技术人员。启用乡土人才,搞好业务培训是关键。人员培训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由县(市、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建委负责编印培训资料,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指导、授课,逐县进行培训,市新农办要会同市建委制订培训计划。各县、市、区在安排培训时,要培训到乡镇所有的规划管理人员和承担任务的技术人员,因为他们熟悉情况,前期调研、测绘、收集资料和编制规划主要依靠他们,他们的业务素质高低直接影响村庄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各乡镇也要举办培训班,对乡土技术人才和村干部进行业务技术培训。

四要落实规划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都要安排预算,确保村庄建设规划必要的编制经费投入,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列支专项资金。市委、市政府将继续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用于村庄规划。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不得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这要作为一条纪律,严格执行,不搞例外。否则,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要坚持舆论先行。实践表明,事事依靠群众,工作处处主动;凡事脱离群众,工作处处被动。开展村庄规划,必须舆论先行、宣传为先,奠定群众思想基础。各级宣传新闻单位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栏,集中一个时段宣传村庄规划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采取召开会议、宣传栏、宣传单、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村庄规划的意义让农民家喻户晓,规划编制工作的全过程让农民家喻户晓,村庄规划的内容让每户农民都清楚,村庄规划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让每户农民都明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要始终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在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个方面,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民意,把农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六要加强督促检查。市新农办要把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列入新农村建设重点考核内容,实行“定期督查、随机抽查、及时调度”,有序推动工作全面开展。各级新农办要会同建设部门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观摩会,对村庄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点评,总结经验,纠正问题。年终要对各县、市、区村庄规划工作进行考评,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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