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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事件研判报告范文第1篇
此前,由金融界的2012年上半年券商周策略(即一周市场策略)榜单显示,上半年券商周策略整体失准,38家券商的平均准确率仅为28%,相当于26周仅7周命中大盘走势。有人说,这一成功率还不如掷骰子撞大运,因为市场走势的预测结果只有三种:看多、看好、中性,随便选也至少有33%的成功率。
在上述榜单中,位居第一名的天风证券在上半年26周中准确预测13次,准确率为50%;最后一名民生证券,准确预测的次数仅为2次。
上述策略分析师所在的单位即是在榜单中排名较靠后的券商。他告诉记者,“今年上半年国家推出刺激措施很少,而且频率也不高,但大家一开始预期比较高。这是导致大部分券商预测失准的主要原因。”
北京一家券商研究部人士私下向记者笑言,“对于大部分券商的研报,要用比纸面低一级的指标来看,比如,券商对某公司的投资评级建议是‘推荐’,那你应该理解为‘中性’,如果评级是‘中性’,你就应该好好掂量自己手中的股票了。”
毕竟,当券商出具某公司研报的时候,它的机构客户可能是这家上市公司的重仓者,“你不太好意思出具‘中性’以下报告的。最多的情况是不对这家公司出具报告。”
不过,他也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在的券商研究报告,比起十几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随着公募基金的成立,市场上出现了真正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对客观真实的研报有着强烈的需求。所以,一直到现在,基金和投资机构是券商的大客户。
然而,去年以来,关于券商研究报告的客观公正性受到投资者的极大质疑。
质疑肇始于去年的中国宝安(000009.SZ)“石墨矿事件”。当时,有4家券商的研报中提及中国宝安拥有石墨矿,引起股价的波动,随后中国宝安公开否认拥有石墨矿一事。一位投资者根据券商研报做出的投资受到损失,故而将一家券商诉诸法院。
随后,双汇爆出瘦肉精风波,但仍有券商研究报告看多双汇,这受到市场的广泛质疑。
在金融界的券商策略准确度榜单中显示,今年上半年是券商预测表现最差的一次,2011年,券商平均准确率达到34%,在2011年上半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6%,2010年券商平均准确率为33%。天风证券坦承,上半年策略失误的方面,在于对经济下滑对市场情绪的影响有些估计不足。
上述所在券商准确率靠后的策略分析师告诉记者,“我们的判断只是给投资者一个参考,最终对市场的把握,不同的投资者,把握的方向不同,就是说中长期投资者的策略和短期投资者的策略是不一样的。在报告中,每个人都能够取到自己所需要的部分。”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执行功能 权力 关系 研究设想
中图分类号:B842.1 文献标识码:A
Review of Research Ideas on Executive Function and Power Relations
FU Qingqing
(Soochow University, Suzhou, Jiangsu 215123)
Abstract The research abroad shows that behavioral experiment and self reporting of execution function has a low correlation. The paper assuming that in the power condition, there may be a change of relationship.
Key words execution function; power; relationship; research hypothesis
0 引言
Miyake(2000)等人把执行功能定义为一种对个体意识、个体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过程,其包括几个子功能:抑制控制、工作记忆、以及认知转换,抑制控制是核心成分。Galinsky(2003)等人认为权力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指通过提供或不提供资源或实施惩罚来影响和控制他人的一种相对能力。
已有研究表明,不管是人还是动物(Shepherd, Deaner, & Platt, 2006)中的低权力群体要比高权力群体更警惕。这种高度的自我和外界监测行为损害了执行职能,如在对种族间相互作用的认知压力的研究表明这一结果(Richeson & Shelton, 2003)。Edward Necka等人对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与实验成绩两者进行检测,结果发现两者的相关程度很低,成绩并不十分一致。本文设想把在高、低权力两种条件下,被试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与实验成绩是否会一致的研究作为探索执行功能与权力关系的一个出发点。本文假设在权力的调配下,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与实验成绩两者见得关系会发生一定变化。
1 研究方法
1.1 执行功能研究方法
本文根据陈天勇(2005)等采用的潜变量分析法对执行功能的结构概念验证所得,分别从抑制优势反应、记忆刷新和注意转换三个方面列举了执行功能的几种相关研究范式。
抑制优势反应(停止信号任务):在计算机屏幕中央呈现一系列数字,并告诉被试,如果屏幕上出现某个刺激(字母“Q”或“A”)就按Q键和A键中的其中一个,如果听到作为停止信号“di”的声音,就停止按键。
记忆刷新(N-back任务):在屏幕中央随机呈现一系列的数字,要求被试不断复述最后出现的三个。如依次呈现数字8-5-4-1-2,被试就应报告:8-85-854-541-412。完全正确得1分,中途任何一次漏报或者误报都不得分。数字系列有5、7、9和11四种长度。每一数列中确保没有相同的数字出现且数列长度随机安排。
注意转换(数字转换任务):在屏幕中央逐个呈现一系列数字,被试按要求对数字(1-9,除5)进行判断,有三种判断要求。一,大小判断:如果数字小于5,就按“F”键;如果大于5,就按“J”键。二,单双判断:数字如果是奇数,就按“Q”键;如果是双数,就按“P”键。三,大小/单双判断转换:数字如果是红色的,进行“大小”判断;如果是绿色的,进行“单双”判断。要求被试在保证准确的前提下,尽快大声报告。成绩为转换条件与不转换条件下的平均反应时相减。
1.2 权力研究方法
本文根据当前从认知的视角研究权力的主流的方向以及国内外的几种主流权力操作范式,以回忆法为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Galinsky等基于权力的普遍性,即每人均有一定的权力感知和体验,希望被试通过回忆生活中与权力的相关事件来再次唤起自己的权力感。具体方法是,先向被试呈现权力的定义,即“他人有能力控制你想要的事物,或处在一个可以评估你的职位”,再给其一张有20行左右的白纸。要求高(低)权力扮演者写出自己对他人(他人对自己)拥有权力的具体事件,在回忆录中要尽可能多地包括事件的各种细节,以及其在实验中的具体感受等。
2 研究思路
本文的出发点是探讨在权力操纵条件下,高(低)权力组执行功能自我报告与其实验成绩结果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在两种不同测量方法条件下,高(低)权力组在执行功能三个子成分(抑制、转换、刷新)上具体情况。
(1)在实验测量执行功能的三个子成分以及采用自我报告的问卷方式之前都采用回忆法对权力进行操纵。(2)本文拟采用采用Edward Necka等人编制的SKQ问卷作为测量执行功能的自我报告方式,问卷包括45个项目,每个因子有15个项目。(3)抑制子成分:采用停止信号范式:测验包含两种情况。一,奇偶数判断情况;二,不判断情况。(4)刷新子成分:采用N-back范式,在计算机屏幕中央以每随机呈现一系列的数字,要求被试不断复述最后出现的三位。(5) 转换子成分:采用数字转换任务:测验包含三种判断要求,大小判断,奇偶判断以及大小/奇偶判断转换。
3 研究展望
以往研究提醒我们,相对于高权力个体,使用低权力个体的较差表现非常危险的。正如Smith(2008)等人的研究表明,个体所在的社会环境可以改变其最基本的认知过程。根据已有研究结果以及本文的研究假设,我们认为权力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能力,它只是由于动机不同、歧视而产生的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分离。低权力者的认知障碍也可能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从而导致对命运产生无力感。希望通过此研究设想,能够有更多的学者继续将权力与执行功能两者之间的关系深化下去。
参考文献
[1] Galinsky,A. D.,Gruenfeld, D. H., & Magee, J. C.(2003).From power to action.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85(3):453-466.
[2] Miyake, A.,& Friedman, N. P.,&Emerson, M. J.,et al. (2002)The unity and diversity of executive functions and their 43.contributions to complex "frontal lobe" tasks: a latent variable analysis.Cognitive Psychology.99:144?156.
[3] Richeson, J.A.,& Shelton, J.N.(2003).When prejudice does not pay:Effects of interracial contact on executive function.Psychological Science,14:287-290.
[4] Shepherd, S.V., Deaner, R.O., & Platt, M.L.(2006). Social status gates social attention in monkeys.Current Biology, 16, R119R120.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范文第3篇
王琪琳1987年从西北政法学院毕业后分配到邓州市法院工作,先后任该院元庄法庭庭长、桑庄法庭庭长,2005年12月至今任少年审判庭庭长。20年来,他潜心钻研法律业务,勤奋工作,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十佳法庭庭长”等荣誉称号。2007年他担任庭长的少年审判庭荣立集体三等功,被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光荣称号。2008年他被评为南阳市级优秀法官并荣获“河南省杰出青年卫士”称号。这些成绩与荣誉的取得,与他个人的“三个到位”是分不开的。
关爱到位,认真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帮教、回访工作:他要求每一名少审法官在审理涉少刑事案件中注意关心爱护未成年被告人,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同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更是细心。他承办的少年犯贾某等人抢劫一案中,考虑到贾某正在高三就读,正是高考前的冲刺阶段,如果判了实刑势必毁掉他的一生。通过走访、调查贾某就读学校老师及同学,他了解到贾某平时学习刻苦,因一时冲动,寻求刺激而结伙抢劫,有挽救余地。遂联系贾某的父母、班主任,帮助他们为贾某制定了帮教计划。对贾某宣告缓刑后,王庭长亲自将他送返所在学校,校长被感动得连说几句“王庭长真有爱心呀!”
他创新的帮教网络,为在押、服刑少年犯送去了关爱和体贴。王琪琳自任少年审判庭庭长以来,注重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的研究,他取得市人大、政法委的支持和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创立了帮教体系,在共青团、教委、关少工委、妇联等单位聘请了若干名社会调查员参与对少年犯的调查、帮教和回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到看守所看望、慰问在押少年犯,给他们送去法律书籍、毛巾、香皂等物,并与他们交流心得,安抚他们幼小的心灵,达到了感化、挽救的目的。
服务到位,大胆尝试涉少民事案件的审理:从事少年审判工作以来,王琪琳认真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等,虚心向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审判经验的老同志学习,很快适应了新工作岗位的要求。两年来,根据少年审判工作实践,他撰写了《青少年涉网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等调研、宣传文章50余篇,并在《人民法院报》、《工人日报》、《河南日报》等报刊进行了登载、刊发。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范文第4篇
刘秋海事件其实并不复杂:1995年3月12日,刘秋海一行三人将一受伤女子陈小俐(及其所骑摩托车)送到了北海市人民医院,留下600元钱后离开。一个多月后,刘秋海重到北海办事时,北海交警支队银海区交警大队民警林国兴,接到陈小俐亲戚的报案后认为,“刘秋海就是撞陈小俐的人”,并将刘秋海一行的车扣留。刘秋海是见义勇为还是交通肇事后逃跑?交警大队及该民警林国兴的扣车行为是否合法?围绕这两个关键问题展开了连环诉讼。
《南》记者经过初步调查,认为刘秋海是做好事而非交通肇事后逃跑,交警林国兴接到陈小俐亲戚的报案电话后,不出示证件就把刘秋海一行的车子扣留,是非法行政行为。然而《南》基于这一立场对刘秋海事件和相关案件的报道给《南》引来了4起名誉侵权案:
第一起陈崇明(曾用假名陈锡明)、陈小俐诉《南》名誉侵权案(1996年10月6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二起陈小俐的姐夫刘小明诉《南》名誉侵权案(1996年10月23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三起林国兴诉《南》名誉侵权案(1997年11月26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第四起北海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1997年12月27日。1999年11月19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南》败诉)
2000年3月20、21、22、23日,广西高院开庭二审陈氏兄妹、刘小明、林国兴、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陈氏兄妹、刘小明诉案已维持原判,另两个尚未判决。
《南》涉讼后,加大了报道力度:前后共发表了十几篇报道、评论,并涉及《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全国政协常委、专家、教授等。那么考察《南》涉讼的四起名誉侵权案,并以《南》从叙述者到当事人、事后评判者的身份转换为线索,以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为切入口,我们认为其中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报道要坚持公平原则
《南》对刘秋海事件的报道始于1995年10月27日。在题为《做好事招来的横祸》的报道中,交代了新闻由头:今年6月22日,全国政协机关报《人民政协报》在一版显著位置以《公理何在,正义何在》为题,刊登了广东省雷州市政协委员刘秋海的一封信,反映了他做好事反被诬陷交通肇事的经过。接下去记者以客观叙述的口吻写道,“3月12日晚,刘秋海与司机等三人驾车发现一辆摩托车倒在前方路旁……见一女青年满脸是血倒在路旁……她看到刘秋海等人,当即跪倒在地,拖着刘秋海的裤脚哀声恳求:‘求求你们救救我’……”之后又介绍了4月19日刘秋海一行被围攻、殴打后车被交警林国兴非法扣留的经过。在文章的后半部分,记者对北海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质疑,并访问了3月12日在北海市人民医院值班的实习医生。⑴
媒体对事件进行调查作出报道是完全正常的。但是这篇报道关于刘秋海救陈小俐、刘秋海一行在北海被围攻扣车的细节描写是否有合理想象的成分?把根据有关证据推导出的情况当作既成的事实来报道的做法是否可取?另外,既然事情还没有查清,就应当将目前事态的发展状况如实地反映给读者,给双方以平等发言的机会,或许更能让读者了解事情的本来面目,媒体也不会陷入被动。
1995年11月,陈小俐诉刘秋海交通肇事后,《南》发表了《恶人先告状》。主要内容是:交代了陈氏兄妹以往的劣迹;陈小俐的5000余元医药费已由她的姐夫陈小明拿回单位报销;北海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是非法的。应当说文章的基本内容是有根据的,但是这样把一方定性为“恶人”、“恶势力”,披露当事人以往的劣迹,无疑会授人以柄。正是这篇《恶人先告状》,给《南》引来了4起名誉侵权案。
法院判《南》四案败诉的理由
第一起陈氏兄妹诉《南》名誉侵权案陈氏兄妹诉称《做好事招来的横祸》和《恶人先告状》均是没有对事实进行调查研究便作出的与客观事实相悖的报道。其中在《恶人先告状》一文中,把他描写成“一直从事敲诈勒索勾当”、曾受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的“当地臭名昭著的恶势力分子”;将陈小俐写成一直以为业,与黑社会分子狼狈为奸、从事敲诈勒索勾当,并曾携带手枪与香港黑社会分子从事绑架勒索活动后畏罪潜逃的有吸毒行为的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⑵这些报道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带来了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
法院认为,《做好事招来的横祸》、《恶人先告状》二文的基本内容失实。文中出现的陈崇明敲诈勒索,陈小俐吸毒等内容均没有经过调查核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而“被告主张的上述有关原告陈崇明敲诈勒索,原告陈小俐吸毒、绑架勒索等内容的报道来源于原告陈崇明前妻莫家英的电话录音,但该电话录音未征得莫家英的同意。……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南》继续在1997年1月24日、1998年3月13日、4月10日的《恶人又告状》、《“刘秋海事件”再追踪》、《陈小俐男友说“她每天都吸毒”》中多次重复上述失实的报道内容。将原告的称为“恶人”告状,“恶势力趁火打劫,步步进逼”、“要钱者赤膊上阵,杀气腾腾”,采用故意夸大失实的言辞,侵害了原告名誉,贬低了原告的人格。⑶故而判定《南》败诉。
《恶人先告状》的作者为了应付涉讼,在写文章之前留了一份莫家英电话录音的备份,从1995年我国法制环境的实际情况来看,这已属不易。我们恐怕不宜拿对司法人员的办案要求来要求记者。但是,报道中使用“恶人”、“恶势力”等有人身攻击之嫌的词语,并在侵权案审理期间依然如故,继续刊登讼争事件,显然有其失误之处。
第二起北海交警林国兴诉《南》名誉侵权案林国兴称《做好事招来的横祸》、《恶人先告状》、《恶人又告状》中报道其在处理所谓刘秋海交通肇事逃逸时未出示证件,并与伤者之兄陈崇明伙同一帮烂仔将刘秋海及司机殴打致伤,勒索5000元未遂后扣了刘秋海的车。林国兴是公安败类等⑷,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判定,“报道称原告应私人之邀伙同烂仔及陈崇明,未出示证件,勒索5000元,使用作废的暂扣凭证,将扣押车辆交陈锡明开回家等,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报道以原告‘违法办案’为由,使用‘见利忘义’、‘执法犯法’、‘滥用权力’、‘公安败类’等词语,贬低原告的人格”。⑸遂判《南》败诉。
其实,新闻记者在许多情况下是难以为自己的报道举证的。就像在这个案子里,要求记者去找殴打刘秋海的人证明他们打了人?还是要他去问林国兴曾经向刘秋海勒索5000元?目前学术界对新闻纠纷中谁负举证责任有不同的看法。我比较赞同贾安坤先生的主张。他指出,“谁报道,谁举证”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他认为记者在很多情况下是无法为自己的新闻举证的,“这样做,被告和原告在举证责任问题上便无平等可言,到头来总是被告明吃三分亏,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不仅损害了新闻记者和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束缚了新闻记者采写和发表批评性报道的手脚,阻碍了新闻媒介舆论监督作用的发展。”⑹
但《南》作为“刘秋海事件”的叙述者,只能对林国兴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不能对其进行人格方面的评判。称其为“公安败类”无异于人身攻击,这样做只能使媒体更加被动。
第三起刘小明诉《南》名誉侵权案陈小俐的姐夫刘小明认为《恶人先告状》中说陈小俐的医药费5500余元已经由刘小明拿回单位报销,这是虚假报道,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格和名誉。⑺
法院查明,原告所在单位北海市国税局银海区分局对原告是否报销该医疗费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刘小明报销医疗费”一事的调查报告》,称刘小明没有在咸田税务所及分局报销过任何医疗费用。被告的主张来自莫家英的电话录音,但该录音没有征得莫的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审理期间,《南》在《恶人又告状》、《“刘秋海事件”再追踪》中,继续重复上述失实报道的内容,将原告的称为“恶人”告状,“恶势力趁火打劫,步步进逼”、“要钱者赤膊上阵、杀气腾腾”等,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⑻,从而判定《南》败诉。
陈小俐在住院期间使用其姐夫刘小明的名字,可能是有报销医药费的动机的,《南》将行为动机作为既成的事实来报道,无疑加重了媒体举证的负担。
第四起北海交警支队诉《南》名誉侵权案北海市交警支队称《做好事招来的横祸》、《恶人先告状》报道北海交警作了非法的责任认定和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对交警林国兴昭然若揭的徇私枉法行为,北海交警仍我行我素,继续认定刘秋海交通肇事逃跑,并不断虚构情节掩饰自己的错误……这些都损坏了原告的声誉、形象。⑼
法院判定,《南》“报道称原告所属交警林国兴违法办案,原告对林国兴的违法行为‘无动于衷’、‘助纣为虐’、‘追认和袒护’、‘一意孤行’、‘利用权力随心所欲制造谎言’、‘我行我素’、‘企图将盖子掩住’、‘虚构情节掩饰自己的错误’,原告所作的《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非法’、原告内部存在许多‘问题’等,均无证据证实。文章有关原告扣车、扣证及事故责任认定,原告对林国兴的领导监督等问题的报道,基本内容与事实不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⑽《南》再次败诉。
《恶人先告状》评价“责任认定书”非法是根据法律论证作出的:“一方面是因其大大超越了法定的受理期限,另一方面被告方无一人在场。同时,所谓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也是非法的,因为其同样超越了法定的期限,而且是在被告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提取的。加上被告的车辆自4月19日之后便一直被非法扣留在原告手中,其提取的样品不排除人为制造的可能。”作者的判断是有根据的。事实上,1995年3月19日银海区交警大队接到陈锡明的口头报案,4月19日将刘的车扣留,5月23日北海市公安局作出《车辆责任认定书》,5月29日银海区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晚要在事发后40天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南》与法院依据的都是同一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而法院会作出银海区交警大队的行为合法的认定,就不得而知了。
结案后可发表自己的评论
1999年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宣判以《南》为被告的4起名誉侵权案均为《南》败诉。1999年11月26日《南》在第二版以整版篇幅、“舆论监督遭遇最黑暗的一天”的通栏标题报道此事,并指出上述判决在程序上违法,在实体上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决定立即上诉。同时配发了法学专家的评论―――《“刘秋海事件”证据分析》。
1999年12月2日,“刘秋海事件”引发的第一讼案―――陈小俐诉刘秋海交通肇事赔偿案,由北海市银海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刘秋海败诉。对于这一与自己的主张相反的结果,《南》在12月24日用一整版篇幅发表了《刘秋海案?实体与程序的分析》,指出审判过程中证人、证据、证言运用有误,“刘秋海事件”中北海交警的行政行为不合法。
2000年1月14日,《南》以5个版面的篇幅总结了“刘秋海事件”系列诉讼案。其中《刘秋海事件法律论证会》发表了10名法学专家对“刘秋海事件”中行政案和名誉侵权案的审理的看法。比较一致地认为北海交警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司法公正的底线是舆论监督。我认为《南》的这种做法值得肯定。在(终审)判决之后,舆论的评论和批评对于确实不当的判定,可以起到补救或者推动上级法院采取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作用,还有利于对相关的法学问题作深入研讨。⑾
《南》报道的得与失
应当说《南》在对“刘秋海事件”历时5年多的报道中,断然回绝了北海市某些人提出的“私了”方案―――从此不再报道刘秋海事件,《南》的案件由他们摆平。⑿表现了媒体的正义和良知;20余篇报道均有一定的事实根据,符合新闻规律:结案后进行法理探讨,有助于建立舆论对司法公正的监督环境。这些均是其可取之处。但《南》将推测的结果当作事实报道,授人以柄,取证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缺少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涉讼期间继续刊登讼争的事件,使用有人身攻击之嫌的用语,遂使《南》涉讼的4起名誉侵权案都以败诉而告终。它留给我们的是对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某些思考。
如果陈小俐、刘小明、林国兴都因《南》使用人身攻击的词语侵害了其名誉权而上诉的话,那么北海交警支队作为国家机关也以同样的理由将《南》推上法庭,并最终获胜,似乎有悖《宪法》第41条的精神。笔者认为这里尤其要强调的是司法部门对舆论监督的宽容态度。不当的舆论毕竟可以通过正确的舆论加以引导;可以通过司法独立审判以及传媒报道审判结果及其法律依据来纠正;还可以由新闻单位承担报道的法律后果来制止。但是不当的判决带来的严重后果就很难弥补和挽回。因此,我们有理由要求法律给舆论监督以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只要新闻报道的事实确凿,并没有故意的恶意,不能因为几个词、几句话不妥而认为侵权。
注释:⑴《南方周末》1995年10月27日
⑵⑶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6号
⑷⑸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4号
⑹贾安坤《新闻官司的举证责任》载《夜班甘苦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4月版P202
⑺⑻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7号
⑼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北民初字第5号
单个事件研判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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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按照市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市委第九巡察组于2024年7月22对我院开展了为期35日的常规巡察,并于10月12日反馈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与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阶段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整改工作组织情况
巡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方面、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问题仍然存在方面和党组织政治功能和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方面3项16个问题,细化分解为3个方面16项共38个问题,院党组迅速部署,切实履行整改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靠整改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坚持把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在10月12日巡察组反馈意见的当日即召开了整改专题班子会,成立了由党组书记邹吉东负总责,由院党组成员李云峰、包东升、王瑞君等分工负责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政治部设立办公室。明确压实党组责任和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战线和所在部门的直接整改责任,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抓到底”的包干负责整改工作机制。巡察反馈后3日内,以党组文件形式转发了市委巡察反馈意见、党组书记邹吉东的表态发言,先后召开关于整改工作会议5次,制定了《肇源县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落实市委第九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建立了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分解落实整改任务,对照整改方案和台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问题改到位、改彻底。
(二)突出问题导向,确保整改到位。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对巡察组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意见,主动认领、照单全收,诚恳接受。强化整改措施。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台账要求,逐条梳理剖析问题原因,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统筹协调和联动,做到积极配合、高效落实,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整改落实到位。提高制度建设能力,研究制定了《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和《肇源县人民法院经费管理细则》等审务、财务和会务相关制度,进一步保障整改效果的持续性。
(三)强化督导检查,提升整改效果。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质量和效果,通报进展情况,确保整改任务顺利完成。对落实工作有力、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到位、开展不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个人,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个人责任,通过责任追究、问责通报,推动问题整改见底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整改措施有力有效。与此同时,及时总结巡察整改工作情况,按要求向市委巡察办报送情况报告和相关清单、台账,将巡察整改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已整改完成的问题:
针对巡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需要整改的问题,真改实改,截至目前,巡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位方面、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问题仍然存在方面和党组织政治功能和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方面3项16个问题,细化分解为3个方面16项共38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具体整改进展情况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不到底方面
1、政治理论学习与业务学用脱节
(1)理论学习浮于表面,仅满足于简单传达、没有组织研讨,与审判工作衔接不紧密。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规范中心组学习制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理论基础,研究制定了2024年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突出学习研讨重点,针对国家安全、扫黑除恶、脱贫攻坚等重大事项每月印发学习资料供中心组成员学习参考,确保学习重点并突出专题性。二是落实集中学习签到制度。严格考勤,因特殊情况未参与集中学习的,督促及时补课,确保真学、实学,研讨到位、领悟到位。
(2)个别干警在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时,塑料封皮都没有拆封。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聚焦个别干警学习理念不端正、学习态度不认真的问题,坚持以上率下,院领导带头,各部门负责人率先行动起来,组织干警集中学、认真学,并不定时进行学习成效的考核检验,确保入脑入心。二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端正态度,以知促行、知行合一,把学习研讨与专题学习、系统学习和审判业务学习紧密结合起来,每年至少组织12次以上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1次集中讨论,每次讨论确定2—3名重点发言人,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
(3)谋划工作时存在本位主义倾向,没能很好融入全县大局,尤其在办理和执行涉企案件时,较少从企业角度思考有效解决办法。2024年党组会议未对国家安全内容进行安排部署。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克服本位主义思想。以解放思想为出发点,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围绕服务大局发挥职能,把法院各项工作推进纳入县域发展大局统筹谋划推进。二是重点围绕辖区近年来几项重大项目建设、企业破产等群体性涉诉纠纷,开展深入调研,提高服务大局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召开涉诉涉法企业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执行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推动各项服务肇源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保障措施。今年以来,党组会议议程安排涉国家安全内容,同时加强对国家安全观的认识和学习宣传力度。
实际审判中做到精准审判。
2、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4)内设机构改革进展缓慢。2024年7月内设机构改革后,至今尚有政治部等8个内设机构10名干部没有完成党内任职及人大任职。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加快推进内设机构改革。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贯彻提高效能、服务审判、依法设置、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职能明确、运行高效顺畅的内设机构体系。二是积极协调党委和组织部门,研究提拔了17名干部,截至报告时已全部完成各内设机构干部任职。
(5)审判团队组建不到位。现有员额法官36人,法官助理仅8人,未按“1:1”比例配备。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坚持人岗相适。依据审判工作需要,组建灵活的审判团队。二是对干警适岗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根据其特长优势对部分干警进行岗位调整,配齐配强各团队辅助人员,优化组织架构。成立了繁案精审团队和简案速裁团队,繁案精审团队设置6名法官,其中2名院领导,配置10名司法辅助人员;简案速裁团队设置3名法官,12名司法辅助人员。同时,对干警适岗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根据其特长优势对部分干警进行了岗位调整。
(6)基层法庭干警力量薄弱。茂兴、头台法庭各只有1名正式干警,三站法庭仅有2名正式干警且年龄均在56岁以上(其中1名长期病假),影响了基层审判质效。执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执行局现有7名员额法官,2024年执行法官人均办案500余件,超出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267件的一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针对基层法庭干警力量薄弱的问题,积极调配骨干力量充实人民法庭,其中茂兴法庭调配2名书记员、新站法庭调配1名法官1名书记员,头台巡回审判庭调配1名书记员。二是针对执行队伍建设有待加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保障,在充分研究评估了执行工作现状的基础上,调配了3名法官、1名书记员和6名司法警察充实执行力量。
3、审判质效存在短板
(7)2017至2024年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334件,经评查一般瑕疵案件17件。
整改完成情况:严格审判管理。从案件入门开始,每个流转环节都进行严格监督。围绕案件评质量,针对质量查问题,列明问题找原因,依据原因追责任。对已结新案逐件排查,“月通报、季讲评”。重点督查更审改判案件和信访案件,结合纪律作风、上诉案件情况反馈进行一系列定期与不定期、综合与单项相结合的通报,由点到面,由表及里,把管理手段延伸到各个审判层面和工作环节。
(8)程序存在瑕疵。2017年姜某诉买卖合同纠纷案,县法院未将开庭传票送达到法定地址,导致被告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送达不规范问题,一是严格规范送达程序,同时制定《案件送达程序实施细则》,组织送达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对送达人员及书记员进行考试,确保送达工作人员及书记员对送达程序实施细则学习落实到位,确保案件各项文书依法送达。二是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压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责任,对于出现程序瑕疵的庭室,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三是对整改后出现同类型瑕疵案件的承办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将责任落实到法官,加强法官对案件的全面管控意识。四是制定《司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对送达工作人员未切实履则,出现同类错误的,严肃进行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出现审判辅助工作的瑕疵的,予以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送达工作人员系聘任制人员的,予以开除处分。
(9)法律适用错误。2017年彭某交通肇事罪案,根据规定,应以按份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县法院错误的以连带责任确定赔偿责任,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被依法改判。2015年孙某行贿罪案,被告的行贿行为发生在2008至2011年,判决时间为2017年2月16日,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决应适用1997年10月施行的《刑法》规定,应判决行贿罪成立,不应并处罚金,而县法院错误的适用了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决行贿罪成立并处罚金,被依法改判。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一是组织员额法官加强理论知识学习,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课件,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审判业务能力水平,避免类似错误发生。二是加强监督问责力度。对程序瑕疵案件承办人,由院领导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约谈,听取案件审理情况,督促及时整改,切实推动公开公正办案。三是对上述两起案件主审法官调离刑事审判岗位。
(10)错列诉讼当事人。2016年李某诉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在原告李某经营的种子商店购买玉米种,该种子商店的性质为有字号个体工商户,法院应将该种子商店列为诉讼当事人,但错将李某列为诉讼当事人,被发回重审。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错列诉讼当事人的问题,一是组织员额法官加强理论知识学习,通过网络平台发放课件,组织培训,切实提高审判业务能力水平,避免类似错误发生。二是全面规范各审判团队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和标准流程,组织员额法官深入学习司法责任制相关要求,严格案件办理流程。三是对各类案件在审判各个阶段应重点审查事项、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的结果、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等,做出详实梳理,并在以后工作中严格按照规范制度执行。
(11)裁判文书不规范。逮捕证无犯罪嫌疑人签字、无入看守所时间及民警签字;开庭公告日期与开庭日期不一致;宣判笔录不规范。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文书不规范问题加强文书审查,提高文书质量管理。同时严格抓类案指引、质效评估、规范操作等既有制度的落实,综合运用评查通报、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手段,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予以坚决查处。
与此同时,针对上述程序瑕疵、法律适用错误、错列诉讼当事人以及裁判文书不规范等审判质效存在的短板问题,严格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一方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明确院庭长监督管理范围、方式,对涉群体性纠纷,疑难复杂案件、重大影响案件、可能发生类案裁判冲突的案件、长期未结案件等6类案件28种情形进行规范监督、分级督办。另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抓实抓牢审判管理。建立质效提醒机制。以月为单位对员额法官案件状态、审限管理等情况进行通告,促进保质保量办案。建立红牌问效机制。以月为单位制作16项核心质效指标分析报告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末三位的法官进行“红牌问效”,由院长约谈,强化制度建设。制定了《立案、送达、保全工作细则(试行)》《审限管理及程序适用标准》等4项审判管理制度,查找司法不廉、司法渎职问题的易发领域、关键岗位、薄弱环节和风险节点,用程序规则合理约束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的各个环节履责有据、行权有度。
4、部分执行案件不规范
(12)乱执行、慢执行。2016年8月,新站法庭法官在办理被执行人郭某、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时,因执行标的涉三起案件,在未查明执行标的权属情况下,违背院审判委员会决议,私自支付给一方当事人执行款69万余元。2024年,法官在王某申请执行案中怠于执行、案件质效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新站法庭法官被执行人郭某、佟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时,因执行标的涉三起案件,在未查明执行标的权属情况下,违背院审判委员会决议,私自支付给一方当事人执行款69万余元的问题,经党组研究决定已停止原新站法庭法官佟孝武审判权、执行权,私自支付给一方当事人执行款69万余元已全部追回。针对乱执行、慢执行问题,一是详细梳理6个月以上未结案件,要求办案人对长期未结案件逐案分析,写明未结原因及下一步采取措施,形成案件分析报告,并将案件分析报告上报执行指挥中心备案。党组对报告逐一分析,对存在问题的承办人进行约谈,层层压实责任。二是坚持刀刃向内严查重惩,变“被动等”为“主动查”,整改办牵头,抽调各部门力量成立巡查小组,开展自查自纠,紧盯办案人员、一线岗位,对问题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该报告的报告,该移交的线索立即移交,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力争发现一起、整改一起,问责一人、警醒一片、教育全体。
(13)终本案件不规范。2017年被执行人王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三个月未对被执行人财产再次查控。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被执行人王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三个月未对被执行人财产再次查控的问题,现已恢复对该案件的执行。针对执行终本案件不规范问题,一是作出细致规定,要求每起终本案件必须经过两次线上和线下网络查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二是终本约谈时告知当事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以及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做好终本约谈笔录。三是终本前要经过合议庭评议,穷尽其他一切措施方可采取终本方式结案。
(14)执行款发放方式违规。2017年5月后未严格执行最高法院颁行的《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依然使用大额现金发放执行款。2017年5至12月现金发放954.1万元、2024年153.3万元,共计1107.4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执行款发放违规问题,一是加大执行款清理发放力度。院党组多次专门研究部署执行款清理工作,分管院领导会同承办人逐案研究分析执行款未发放原因、存在困难、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等,逐件制定执行款发放方案,细化发放目标和时限要求。二是对个别执行款积压较多、发放进展缓慢的承办人进行约谈,督促加快发放进度,实现执行款代收代付良性循环。三是健全管理机制,明确执行款收支采取“一案一账号”方式,对执行款进行归集管理,确保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一一对应,逐月对账发放,提升执行款发放的透明度和时效性,现已坚决杜绝了大额现金发放问题。
5、司法救助程序违规,管理不严
(15)2016年,未按最高法院程序、标准和案由依据救助,也未经本院负责救助管理的信访部门初核、汇总、呈报,就用经费支付司法救助73笔113万元,导致出现一些问题。一是重复救助。在县政法委救助后,县法院重复救助李世国、李思为合计2万元(巡察期间予以追回)。二是超标准救助。救助周玉双18万元,超规定标准4万余元。三是错误救助。法院作为非实施救助主体,未经批准用经费救助韩学礼等26万元,无法规、事实和书面依据。四是应扣未扣。垫付给申请人张国庆救助款1万元,在县政法委司法救助款发放时,没有及时扣回。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针对重复救助问题,立行立改进行整改,第一时间追回救助款2万元,于8月25日入账法院账户。二是针对超标准救助问题,全面加强学习,深刻领会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司法救助规定,在以后的工作中做到“三严”:严格落实司法救助程序,严格把握司法救助标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三是制定《肇源法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实施规定》明确司法救助的人员范围、救助标准和程序,规定司法救助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严把救助申请关,防止错误救助;严把救助资金发放关,坚决杜绝超标发放、错误发放和垫付等违规情形发生。
二是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问题依然存在方面
6、服务群众意识不强
(16)个别执行干警在接待群众时态度不端正,存在生、冷、横、推现象。2024年,执行干警在接待执行案件当事人时,态度简单粗暴,导致当事人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执行局执行员赵玉江在执行接待中态度简单粗暴,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给予赵玉江全院通报批评。针对服务群众意识不强的问题,一是深挖彻查整改。扩大查处面,对工作不严谨、作风不扎实问题深挖彻查;对接待来诉来访群众态度简单粗暴的问题深挖彻查。将执行接待问题扩展到全院各条线,按照刑事、民事、执行、速裁(含立案、审监)、法庭、警队、综合部门,要求各部门针对本部门群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含但不限于上述问题),先行制定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任务清单,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统一上报院党组。二是加强警示教育。召开专门会议针对群众意识淡漠问题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批评教育,充分提高干警对整治队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坚决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三是建立完善制度。建立轮流接待制度,执行局按照各执行团队明确分工,各团队轮流接待,并由其他团队打分互评,局领导一月一点评,对当事人所反映的问题,能解决的第一时间协调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将问题总结汇报给各团队长,由团队长负责协调解决。接待群众态度粗暴的,局领导第一时间约谈,并报请院党组,该调整的坚决调整。四是由点到面整改。聚焦作风漂浮、工作跑粗、接待来诉来访群众言语生硬等问题,开展工作作风问题大讨论,由监察室通报典型案例,全院通报反面典型,透过典型案例切实认清和反思警醒漠视群众利益,对待群众态度简单粗暴的危害,认真汲取教训。
7、形式主义问题时有发生
(17)领导干部“走流程”发现问题表面化,连“着装不规范”也被列入其中。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提高对“走流程”等调研活动的重视和安排,领导班子带头开展调研活动,细化“走流程”各项环节和事项,做到真走、实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扎实开展各类调查研究活动。充分利用调研契机,细致梳理存在的问题,目前正在开展关于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和多元解纷机制调研和繁简分流调研,充分利用调研契机,细致梳理存在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建账销账。
(18)2024年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印发《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实施方案》,实际并未印发。考勤惩罚扣款只体现在表格数据上,实际并未扣缴到位。多个部门工作总结内容不同年度雷同,有的还以个人总结代替部门总结。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召开民主生活会专门进行深刻的批评和自我批评,领导班子带头正视问题、主动认领,对照检查、切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二是立行立改,考勤扣缴5750元,已全部缴回省财政。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建立考评业绩导向机制,制定具有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三是加强各部门年度工作总结和审查和管理,对于不合格的一律退回重写,并对起草总结应付了事、不实不细的部门和个人严肃批评,严格抓好各项既有制度的落实。
8、基层调研不深入
(19)谈话中有干部反映,院党组成员联系干警、群众不够紧密,基层调研少,甚至上下楼层间的走访都很少。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党组班子带头强化认识“谈心谈话制度是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深入干警中开展广泛深入的谈心谈话活动,以敞开心扉,见人见事见思想的态度,带着问题谈,主动亮明自身存在的问题,诚恳指出对方的问题,推心置腹、沟通思想,增进了解、共同提高。党组书记邹吉东谈心谈话15人次,党组班子成员共谈话12人次。二是党组带头改进工作方法,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党组书记邹吉东带头到人民法庭、到龙源社区党建联系点调研走访,把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程,纳入一把手管理范围,规定党组书记每年与中层领导干部谈心谈话1次,各分管院领导与分管部门负责人谈心谈话不少于1次,理性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情况,与干警多沟通、多交流、多谈心,掌握干警思想动态,了解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以便更好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20)调研报告大而空,没有很好的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整改措施都是建立在县域经济、大数据等方面,对实际工作指导性不强。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把开展调研、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程,纳入一把手管理范围,党组带头经常深入一线、开展具有实质性和针对性的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充分论证,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在年度各部门述职中严肃部署调研任务,切实加强审判理论和司法服务的调查研究。二是强化跟踪问效。不回避矛盾困难,对已布置的工作抓紧不放,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9、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禁而不止
(21)差旅费管理不严。对差旅费报销政策把握不准、把关不严,存在超标准乘坐并核销软席费用,不按标准核算差旅补助的问题。经核查,2015至2024年共发生24笔不合理支出,涉及近60人次,金额2.9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差旅费核销问题,一是完善财务制度,出台了《肇源县人民法院经费管理细则》,召开党组会落实到各部门,要求全院干警严格按照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补助标准严格按照《黑财规审[2024]24号》执行,保证干警全面把握差旅费报销政策,杜绝出现超标及不按标准核算差旅补助等问题。二是加强差旅费报销的审核把关,设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专人专岗负责财务经费管理,目前有1名财务负责人,1名会计,1名出纳,对差旅费报销逐票审核。完善报销流程,要求出差人签字后报分管部门领导审批,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最后财务主管院长签字审批方可报销。三是坚持有错必纠。通过办公室统计、当事人自查自纠的方式,立行立改,目前收回的23笔31581元,已返回基本户。四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2015年-2024年间,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按标准核算差旅费的21名干警进行严肃处理。经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李智慧、曹大伟等21名同志提醒谈话处理(庆源法发〔2024〕3号文件),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全体同志进行警示教育。
(22)自行设立项目和标准发放补贴。2015年发放文艺作品、论文等奖励5500元,未在工会经费科目列支。2017年发放新闻发言人补贴8400元。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自行设立项目和标准发放补贴等问题,一是规范审批核销程序。对于今后各项费用支出要遵循“预先报请、财务审批”的原则,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以及相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超范围开支和无计划开支。二是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已经将相关的政策文件发放给各部门,要求将政策落实到每名干警,做到支出有依据,保证合理合规。三是立行立改,目前已经收回新闻发言人补贴8400元,已返回基本户。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经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时任新闻发言人贾志超同志提醒谈话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全体同志进行警示教育。
(23)存在铺张浪费现象。2024年组织30人赴井冈山培训,核销20.9万元,超出当年培训费预算10.8万元。2024年印刷费40多万元,纵向大幅高于其他年度,横向高于同类法院。此外,2017年9月还在让区已办理工商注销两个月的印刷企业,取得并核销5万元印刷费发票,存在廉政风险。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存在铺张浪费问题,一是强化预算约束和单位内部控制,基本支出优先保障以审判、执行为重点的中心工作正常运转,严格控制和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二是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部门预算、经费开支审批权限以及相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超范围开支和无计划开支。针对印刷费廉政风险问题,做好采购前的企业资格审查,整改后对每项涉及采购的项目都按照程序做好事前审查、事中核算、事后核对,保障每笔采购项目支出都符合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同时,对采购责任人进行廉政风险教育,对此类问题做好警示。
10、建设工程项目未依法公开招标
(24)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2016年核销办公楼维修改造工程252.7万元,该项目被拆分为水电改造、屋面保温等11个项目,未公开招标。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一是加强内部学习。组织负责招投标人员召开学习会议,认真学习招标法、招标文件等规定,由专人负责招投标事宜,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内部管理。招投标人员严格按照招标手续和程序实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拆分招投标、直接发包、没有编制预算、审批不严及物资采购管理不规范问题发生。2024年,我院在新建审判法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分项、分类、公开招标。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于2016年拆分工程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时任常务工作的副院长张晓雷同志,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处分,并将处分决定公开通报,起到处分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
(25)2024年投资四千多万元的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违规。县建筑工程管理处违规审核投标企业资格,导致投标企业名单泄密,只有三家企业投标,竞争不足,节支率仅有0.45%;未按照招标法及招标文件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447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2024年投资四千多万元的审判法庭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程序违规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招标负责人员主体责任,加强廉政风险教育,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对招标手续及流程多研究多咨询,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障社会招标企业投标权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2024年,所有招投标项目均严格按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或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函。对节支率问题,在2024年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把控价格,保证节支率符合政策标准。
11、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严格
(26)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2015年信息化建设项目33万元,该项目政府采购公告的技术需求中,违规标明产品品牌、型号,带有明显歧视性、排他性,限制了其他企业竞争,导致项目废标,进行自行采购。2016年车库维修费18.2万元、2024年执行局维修支出12.5万元,没有进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违规进行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制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公示并进行采购,避免违规进行政府采购。在项目需求初期避免不合理要求存在,严格按照采购制度标准执行,保证竞标企业公平竞标。
(27)2024年11月一次性核销印刷费5.3万元,未履行政府定点印刷程序。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没有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涉及相关支出7笔、金额57.4万元。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一次性核销印刷费问题,一是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我院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学习了报销政策,并对政府关于印刷等问题程序、限度及额度进行全面掌握。二是相关责任人严格把关,由办公室主任对印刷情况全面履行好监督程序,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加强专项支出费用管理,履行政府定点印刷程序。针对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没有履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程序,涉及相关支出7笔金额57.4万元问题,一是严格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本院各类采购行为。二是整改后以询价方式进行采购,对采购物资做好价格对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办公设备采购。
12、存在现金形式收取诉讼费的问题
(28)2024年5月以来,新站法庭在新站农行营业所已经开通诉讼费缴纳业务后,仍存在现金收取的问题,且未及时上交县法院财务。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责成新站法庭立行立改,以告知诉讼当事人按照规定,依法到金融机构缴纳诉讼费的方式,坚决杜绝法庭现金代收诉讼费情况。二是进一步规范缴费制度,由干警记录缴费情况,及时收缴诉讼费缴纳回证,坚持一证一票制度,并由监察室定期监督。
三是党组织政治功能和引领作用发挥不充分方面
13、党建主体责任发挥不够
(29)党总支作用弱化,从未下发过文件,应由党组、党总支下发的文件却以院办形式下发。党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虽已配齐,但实际工作仅由一名党务干部承担,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不充分。2004年,一名党员从派出法庭调回县法院任职后,党组织关系一直未调转,2015年转党组织关系时介绍信遗失,直至2024年11月3日,才经审判党支部研究确定其党关系加入该支部,一次性补缴了2015年5月至2024年12月的党费。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党总支弱化问题,一是切实强化发挥党总支作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党建清单中列明应开展的各项工作。定期召开总支会议,支部书记、组织委员进行沟通交流,查摆问题补短板。二是举办党建专题讲座,提升党务干部的业务水平。三是切实优化机关党支部组织设置,按照总支工作原则和各支部工作实际,为每个党支部配齐配强了专职党务干部。
(30)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到位。对人才工作重视不够,专业人才储备不足。2010至2017年7年时间里没有研究干部,影响队伍凝聚力、战斗力。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到位问题,一是健全干部培养选拔机制。进一步改进干部推荐考察方式,强化一线考核干部,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考察识别干部,发现、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2024年度研究提拔干部17人。二是制定《审判团队与司法辅助人员考核细则》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将庭室、团队和法官任务数、受理案件数、结案数、超岗率以及排名情况等列入表中,定期通报。建立与工作职责、实绩相联系的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机制,充分激励队伍。三是积极研究以公开量化形式评选高层次审判专门人才,扎实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31)对派出法庭党员组织生活关心不够。经谈话了解,三个派出法庭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当地乡镇党委,有的派出法庭党员反映,经常接不到乡镇党委党员活动通知,也参加不上县法院党组织活动,长期过不上党组织生活。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对派出法庭党员组织生活关心不够的问题,加强与法庭党员干警的沟通,定期通过主题党日、生活会、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交流,指派政治部主任常红玉到法庭与干警进行了充分的谈心谈话,了解法庭党员干警所思所想,关爱激励党员干警,着力提升法庭党务干部的荣誉感、使命感和业务水平。
14、“两个责任”落实不力
(32)2015年以来,党组未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廉政谈话多为自述,没有交流,且缺少任前廉政谈话。
整改完成情况:针对2015年以来,我院未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一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在本年初召开会议,传达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暨警示教育大会精神。以党组会议的形式每一季度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二是严格落实任前廉政谈话,并进行会议记录。廉政谈话中,多听取谈话人意见,多进行问题交流,并将谈话记录记录全面。三是深入开展“以案三释”警示教育,增强干警责任意识、廉洁意思和奉献意识。
(33)述职述廉不严肃,报告中查找问题肤浅甚至空白。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压实院庭长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进行述职述廉。纪检监察部门督促领导干部,重视述职述廉活动,针对没有问题或查找问题不深刻的领导干部进行重新述职述廉,全面加强警示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34)对违规违纪人员多以通报批评代替党政纪处分。2015年以来,处理的14起违法违纪案件中,7起来自外部监督,7起自办案件多为通报批评。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严格惩处违纪干警,针对违规违纪的干警,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惩处。二是加强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树立正反两面典型,监察室全面加强纪律作风监督,对于违纪违规行为及时通报,公开曝光,促进干警深刻汲取教训。三是针对违纪违法典型开展专项整治,查摆问题,完善机制,落实制度,堵塞漏洞。
(35)日常监督流于形式,纪律检查通报只罗列问题,不提出具体措施,还存在迟到早退现象。2015至2024年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备案为零,与实际情况不符。内设纪检组、监察室没有全面履行监督职责,没有对财务收支进行有效监督。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加强日常监督。设立日常监督台帐,加强纪律作风检查,纪律检查通报做详细。严格督促干警按时上下班儿,杜绝迟到、早退现象。进一步严格本院纪律检查,进行考勤通报。加强对财务收支现象的监管。定期对财物部门进行审查,同时每半年委托专业的部门对财务部门进行审查。二是加强对两报告一承诺的监督与落实。平时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随时掌握情况,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两报告一承诺”备案制度,设立专人负责两报告一承诺事项,并督促科级以上干部到县纪检委报备。一般干部严格按照程序到纪检监察室报备。目前已有韩爽、刘东旭、林璐、丑万鹏、王紫薇、刘晓波(已退休)等6名同志进行备案。
15、党内生活不严肃
(36)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前缺少深入谈心谈话交流。批评与自我批评辣味不足,互批问题多是“学习不深入、调研不充分、存在老好人”等不痛不痒的问题,2024年执行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缺少互相批评环节。有的党员还区分不清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
整改完成情况:一是会前院党组集中学习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要求深入开展谈心谈话,11月19日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严肃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红脸出汗”目的,会后针对对照检查和批评意见共查摆出83个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清单,强化整改落实。二是进一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院党总支及所属三个党支部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会前广泛开展谈心谈话,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会中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规范档案资料。三是规范组织生活会会前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实施细则等规范,加强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党员之间的交心谈心与沟通交流。
16、“三重一大”事项制度执行不严格
(37)部分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会议记录过于简单,未涉及项目内容、数量、金额及是否招标采购等具体内容。会议纪要高度概括,多为罗列会议议题,缺少会议决定内容,如只有“会议还研究了人民法庭食堂费用相关事项”一句话。个别“三重一大”事项未上党组会议研究,2015年用公款扶贫救助革新村5万元、2015年12月数字化建设支出42万元均无会议记录。
整改完成情况:完善了《党组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度落实。保证“三重一大”事项按要求上党组会研究,保证大额度资金使用(非常规类,严格按照制度支出,单笔超10000元属于大额度资金)必须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在召开党组会时就将需要支出的项目内容、数量、金额以及途径等都进行详细说明,并由专人负责党组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明确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人员的姓名、会议议题,以及组成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尤其针对涉及费用支出问题的讨论全面记录真实情况,并由参会党组成员做好签字确认存档。未经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同时规范党组会议纪要内容。
(38)缺少行政会议议事环节,院长办公会仅在2017年召开过,其它年度重大事项均以党组会议形式直接决策。
整改完成情况:完善《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议事环节。整改后已经按要求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属于议事范围的事项,做到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在集体讨论决定时,也已经严格依照程序规定进行议事表决。对上级领导机关和院党组的决定、决议,以及相关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等研究贯彻落实意见;讨论研究法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措施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部署年度和阶段性重点工作;讨论经费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重点项目资金安排、重大物资装备采购以及干警福利等重要事项等都要通过召开院长办公会决定,做好会议材料保密工作。同时要求院长办公会会议必须记录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人员的姓名、会议议题,以及组成人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由参会党组成员做好签字确认存档。未经院长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规范了党组会及院长办公会议事流程、管理、记录。
(二)交办信访件办理情况
巡察期间通过信访交办案件2件,已经全部释法答疑化解完毕。一是陈少增反映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未扣划的问题。化解情况:通过执行法官李明耀调取银行流水,了解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并无存款,裁定书内的存款金额为冻结金额,并不是银行卡的实际存款余额,已向信访人释法答疑,化解了信访矛盾。二是周树名反映的在财政局保全被执行人保证金无法执行扣划的问题,化解情况:经过执行法官刘大伟到财政局实际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在财政局并没有该笔保证金款项,因此无法执行该款项,已向信访人释法答疑,信访矛盾化解。
三、下一步全面推进整改计划
目前,针对巡察组反馈的3项17个问题,我院已逐一落实整改,全部整改完毕。下一步院党组将继续聚焦整改工作的持续推动要求,将相关问题和整改进展情况向党内和社会进一步公示,同时围绕强化巡察整改的效果运用,持续巩固整改效果,进一步深挖彻查,整章建制,全面深化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既有制度的落实,确保法院工作规范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
(一)持续推动巡察整改效果。把市委巡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政治任务抓牢抓实,认真履行巡察整改责任,高标准、高质量持续推动整改工作。彻底纠正党的建设、工作作风、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从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巡察整改意见,作为深刻自我反省、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强力推动审判事业发展的契机,认真研究部署,创新管理招法,研究改革方案,切实推动整改效果持续深化。
(二)狠抓中央省市部署落实。坚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在认真钻研党的政策理论的基础上,提高从全局和大局思考问题的能力,结合法院工作实际,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管用的措施举措,深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审判工作方式方法,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套路贷”等犯罪行为,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大帮贫助贫力度,不折不扣、落实落细中央和省委各项决策部署。
(三)落实落靠基层党建责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基层法庭党支部建设,严格贯彻执行“三会一课”、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等制度,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扎紧制度笼子,及时发现问题、打早打小,防患于未然,形成持续有力震慑,保持风清气正、昂扬向上的政治生态。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把握住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四)全面深化问题作风整肃。全面加强党性原则教育和政治理论学习。紧扣市委第九巡察组指出的问题,认清形势,正视问题、主动认领,对照检查、深刻开展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增强整改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细抓严管,由表及里。严格抓实各类既有制度的落实,全面完善和堵塞制度漏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予以坚决查处。?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巩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整治成果,深化机关作风整顿,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四风”隐形变异新动向新表现,及时对表对标、校准偏差,以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厉的措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防止各类隐形变异“四风”问题回潮反弹。坚持调查研究,深入推进“打官司不求人”,不断提升服务意识和能力,解决生、冷、横、推等问题,研究破解执行难问题,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