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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自查整改报告{集合5篇}

2024-07-15 18:15:02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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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司法所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法庭上,控辩双方都有平等地位,在法庭上都有举证、质证的自由。因为在终审之前,被告还是公民。只有终审剥夺了被告政治权利之后,嫌疑人才丧失了自身的公民权,但被告仍有人权。顾雏军从2005年7月28日闪电被拘,到2009年终审判决,直到2012年出狱,他的政治权利一直未被剥夺,他都是公民。但整个刑诉过程,顾的嫌疑人身份并未得到法律的保护,更不要说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了。

广东科龙公司是一家全国知名企业。“发展是硬道理”的名言,就是1992年邓小平在该厂视察时说的话。2005年1月25日,广东省证监局对科龙公司例行巡检结束,并对其出具了整改报告。4月5日,证监局突然通知科龙,要对其进行涉嫌违反证监法的立案调查。科龙做为上市公司必须向外公告此事,但涉嫌违反证监法哪条具体条款,这本是行政调查和行政诉讼应该首先说明的问题,公司有权讯问,证监局却拒不回答。广东省委领导问询科龙涉案罪名,也不被告之。因此,顾雏军从一开始就被剥夺了法人在受到行政调查时的知情权及相应的公民权。

正当科龙公司准备回复广东证监局巡检报告时,忽然接到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的通知。为何同一证监局同时做出巡检整改报告和立案调查两种完全对立的结论呢?由于科龙被迫做出被立案调查的公告,但公告又语焉不详,所以造成供应商和银行的恐慌挤兑,导致科龙停产。这样对待一个有五家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反映了调查者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财富和三万多职工就业持何其傲慢的态度。地方政府还违反公司法贸然接管科龙,同时,另四家上市公司也蒙受重大灾难。本是一个行政调查就有可能解决的问题,却引起这么大的社会震动,实在不值得。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对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尊重不够。

2005年6月30日,中国证监会向公安部发出《移送处理函》,列出顾和科龙八项罪名。后经广东省公安厅侦查改为三项罪名。确立这些罪名的根据从何而来,法庭至今也没有明确说明。佛山法院一审判决:“控方提供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采作证据使用。”二审也没能否定一审对这22份证据的无效认定。这是对顾案有罪证据链完整体系的彻底摧毁,也是对费时四年的刑侦所取证据的否定。这些证据一旦无效,司法就应还顾一个无罪之身。然而,法院依然依据这些无效证据对顾作了有罪判决。这事太匪夷所思了,但我又想,匪夷所思恐怕自有匪夷所思的道理。在法官看来,这22份无效证据绝对不能认可采用,但结果按无效证据判罪,正说明法官是在一种极不正常的司法环境中做出的宣判,其中的荒谬和矛盾,或许可用“自由裁量权”去解释。其中真相究竟如何,那只能由以后的公正司法去破解。难怪顾当时怎么申辩也是无用。当法庭把黑定成白,把美判为丑,夫复何言?现在我才明白,为何对顾案的刑事立案罪名总是那么不厌其多,而改正错误又何其悭吝?至此,被告作为一个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被法庭完全粉碎了。

顾案涉及面很广,牵及五个上市公司,牵连广东、江苏、江西、安徽、河南、湖北、天津、香港八地,资产几十亿,职工数以万计,股民数以百万计。顾雏军提供的证人就有上百人,但无人被容许出庭作证,或进行质证。法院不但不通知这些证人出庭,而连新闻记者都不被允许旁听。当时,全国工商联要求出庭作证而遭拒,《中华工商时报》请求派记者旁听采访,先拒后允。这是因为顾雏军绝食两天后,法院才允许公开审理一天。整个庭审没有一个辩方证人出庭;控方证人数百人,只有一人出庭。这不免让人痛心: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尊严,企业的权利,都荡然无存。我认为,顾雏军的“绝食自由”成为了司法满足顾的要求的唯一一例。

中国自改革开放之日起,即渐渐进入法治社会,“以法治国”已成为治国之纲。我和一些人一样也常问自己,我经常把对顾案的要求、建议、质疑向有关方面反映,是否也在干预司法呢?承蒙法律专家解说:公民维权,人民团体维权,只要不是持权向司法单位批条子、下指令,就可以如实反映情况,也可举行新闻会,经过批准甚至可以组织游行。这也是宪法所承认的一个明确问题。

司法所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一、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是证监会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派出机构应当在证监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以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为主要工作形式。

巡回检查是针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上市公司改制和运作情况进行合规性现场检查。通过巡回检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特别要检查“三分开”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那些集团公司吃股份公司“大锅饭”的情况。巡回检查工作要加强针对性,突出预防性,注重实效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应向被检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提出整改方案并形成决议,督促其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各派出机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巡检情况,以取得有关单位支持,帮促上市公司完成整改工作。同时,要建立整改情况回访制度,切实监督整改。

专项核查是针对投资者投诉及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以及证监会审核业务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各派出机构应认真处理好投资者投诉,密切关注社会舆论反映集中的上市公司问题,根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及时组织专项核查。

对于监督核查中发现的上市公司涉嫌违规的问题,有关派出机构要在掌握重要事实和线索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内部批评或提出通报批评、公开批评、移交稽查立案等处理建议。

二、加强配股初审工作

各派出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初审工作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上市公司配股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对上市公司的配股申请进行审核。在配股审核工作中,要特别关注上市公司为达到收益率指标人为调节利润、拼凑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上市公司大股东以不良资产配股、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没有分开等问题。

各派出机构对经审核认定为暂不宜配股的公司,应明确说明理由,及时通知该公司,并书面报告证监会。通过加强各派出机构与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在审核工作中的联系和人员交流培训,进一步统一审核尺度,提高审核质量。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派出机构审核人员直接向发行审核委员会报告初审情况的试点范围。

加强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各派出机构要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拟定的《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报业务须知》,制定本单位的配股申报来访者须知,向申报配股的上市公司公开审核程序、注意事项、纪律要求等有关规定。

三、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

各派出机构应建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事后审查制度。在审查中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情况、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资产债务重组、控制权变更(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募集资金使用、重要关联交易、担保、诉讼事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因素等方面内容,认真做好审查工作底稿。

各派出机构要通过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摸清辖区内上市公司总体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发展前景,并撰写汇总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和典型案例。在定期报告法定披露期结束后十五天(即五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内,将上述文件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各派出机构要针对辖区内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确定本年度巡回检查对象。发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的,应及时向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或通报,以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涉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活动的监管

各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涉及辖区内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活动,对这些上市公司建立专卷,重点跟踪,发现有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要及时了解情况,研究对策,提出监管建议。各派出机构要加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的监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报证券交易所。各派出机构要依法或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要求,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吸收合并、重大资产交易等行为的备案或申报材料进行审阅或审核,并及时将审阅或审核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

五、逐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监管信息系统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优势,提高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各派出机构要根据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上市公司实物档案库和电子信息系统。上市公司实物档案库应完整保存上市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以来的全部公开信息资料,上市公司依法申报和报备的材料,上市公司巡回检查、专项核查的相关资料,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工作底稿以及对上市公司申报事项的审核文件和监管案例。

司法所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要求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包括对相关方在企业工作的场所、作业活动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

三.责任分工

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各级专业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专业隐患排查工作负责;

5.岗位员工(包括:实习、劳务派遣人员)对本岗位区域内的隐含排查工作负责。

四.定义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等级:本公司将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事故两个隐患等级: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要停产由部门负责人或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组织立即整改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由企业负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五.工作要求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并按照职责分工通知责任部门组织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查。

2.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协议签订部门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协议签订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3.在发生可能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公司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5.各层级排查出重大隐患必须立即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负责人。

6.各层级按照规定对相关隐患进行响应,相关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明确的指令,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按时整改闭合验证。

7.各层级每季度对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8.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六.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1.隐患排查范围

(1)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场所、设备设施;

(2)各岗位的作业活动,包括被派遣人员;

(3)相关方在企业现场的作业场所、作业活动等。

2.隐患排查

(1)岗位员工每天对工作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

(2)各级专业人员和班组长每周对责任区域开展一次隐患排查。

(3)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本部门负责的管理范围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4)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每月开展一次公司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5)现场排查时应留有当时有关隐患的影像资料,针对高风险工序应加大排查频次。排查工作按照“谁排查、谁上传”的原则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3.隐患登记。

公司及各部门应按要求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层级在安全隐患排查后于24小时内将排查结果上传信息系统。

4.隐患评估。

(1)事故隐患评估由安全隐患责任部门相关管理人员、专业技术队伍人员应参加。应对安全隐患的类别等级、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技术原因、管理原因等)、安全隐患是否采取了临时性控制措施、是否能采取根治措施等作出分析。

(2)重大隐患在事故隐患分析时,应进行现状评估并形成安全隐患分析和现状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安全隐患的现状(包括时间、地点、现象或检测数据、现场是否已经采取临时措施等内容),安全隐患发生的原因,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安全隐患治理的措施建议,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安全隐患治理的具体措施方案建议。

5.隐患报告。

(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公司安全员。特殊情况或一般情况下能即时排除的安全生产隐患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采取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

(2)企业发现下列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无法及时消除并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立即将事故隐患的现状、形成原因、危害后果和影响范围等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与事故隐患所在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对接应急预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

2)外部因素可能造成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制止措施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3)确需政府协调解决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6.隐患监控。

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对正在治理中的重大隐患,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监控职责,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在无法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相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停止使用。

7.隐患治理。

(1)一般隐患由隐患责任部门落实整改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隐患未消除前,各责任人员应当制定临时的安全措施,保证在隐患消除前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可以暂停使用相应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直至消除隐患。

(2)重大隐患由总经理签发隐患整改意见。按照整改意见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政府相关部门。

8.隐患验收。

按照“谁提出、谁验收”的原则组织隐患验收工作。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进行验证,确认整改合格后应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由总经理或分管的副总经理组织验收,确认整改合格后,有安全管理部门在信息系统上予以消除。

七.其他要求

1.隐患整改档案管理

(1)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安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要求进行统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隐患检查及整改工作。

(2)隐患整改档案应当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要求。应以纸质文件为主,电子版为辅。

司法所自查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评价 问题 实施方法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就越来越迫切。但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控制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应对风险挑战,把握发展机遇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内控评价的现状和问题

2008年-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了内控评价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开展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评价组织在企业所处的层次偏低,内控评价组织缺乏有力的后盾;二是内控评价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要求,难以从实际工作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三是缺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缺陷认定未提出统一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确定;四是对内控评价认识不足,管理层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观念淡漠,认识不足。

二、内控评价实施方法

本人从事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已两年,总结这两年经验和教训,结合内控规范的要求和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提出一套内控评价实施流程和方法,与大家探讨。

(一)建立内控评价组织机构

内控评价是全公司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组建内控评价组织机构非常必要,可建立两层次的内控评价机构,一是组建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组,负责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的组织、内控缺陷及内控报告的审核工作,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组长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成员应包括企业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二是年度自评价项目组,负责当年度内控自评价工作,出具内控自评价报告,一般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负责。

(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内控评价工作组定期组织内控制度梳理工作,目的是查找制度设计缺陷,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首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中18板块的内控措施,对照公司相应内部管理制度,查找公司制度设计缺陷,然后结合公司实际,判断和缺陷影响程度,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等内容;最后向制度编制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风险库建立

内控评价工作组每年根据内控评价应用指引及讲解中列出的内控风险,编制出本公司可能存在的内控风险,然后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内控风险进行风险程度评分,并按风险程度大小排序,建立内控风险库,明确公司主要风险所在,并为下一步的内控自评价指明方向。每年应对风险库进行更新,确保风险库能有效反映当前阶段公司的风险实际状况。

(四)内控自评价阶段

内控自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控自评价一般由内审部门牵头实施,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开展内控调查问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和公司实际,针对18个板块业务内容,设计出一套内控调查问卷,并下发给相应业务职能单位填写,内审部门汇总调查问卷结果,并将此作为选取重点测试板块等的依据之一。

2、制定内控评价方案

主要应包括:成立内控评价项目组,可以由内审部门、企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单位联合组成;确定评价范围和重点内容,应实行全面评价,但需突出重点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可根据风险排序和内控调查问卷结果等选择;编制内控评价测试底稿模板,可以参照内控指引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来设置测试关键控制点;确定测试样本选择方法和样本规模。

3、实施评价工作

首先对通过穿行测试,排查内控制度设计缺陷;然后按照方案制定的抽样方法和样本规模,选择业务样本;第三是对选出样本实施实质性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内控运行缺陷;第四是编制缺陷底稿,并由被评价部门书面签章确认。

4、认定内控缺陷

内控缺陷认定应由项目组初步认定,提交内控工作组讨论和认定,对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5、分析内控缺陷

对缺陷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较大的缺陷和内控薄弱环节,形成书面内控缺陷分析报告,提交内控评价工作组和董事会。

6、撰写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其中对内报告没有固定格式和要求,主要以满足公司决策层和经理层的需要为主,对外报告则有固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五)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内控评价项目组提出整改建议,经审核批准后,向整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反馈。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整改跟踪检查,确保成效。

三、内控评价应注意的方面

(1)严格复核和审核缺陷底稿,确保缺陷证据的必要性和充分性,文字描述必须清楚、无歧义,避免引起争议。

(2)科学制定抽样方法和确定样本规模,对样本量小的,可采取详查法,对样本量大的,可以采用分类随机抽样法。

(3)提高缺陷认定标准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认定标准可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

(4)不断强化整改落实效果。应将整改情况与单位绩效挂钩,并建立和完善整改信息库,以随时掌握整改进度和关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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