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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评估报告范文第1篇
(一)司法质量评估的发展
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法院系统即对司法质量评估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汉寿县法院为例,司法质量最初往往采取以公开互评的方式开展,评查的主要是民事案件,而刑事、行政案件局限于所办案庭室的唯一性未能评查。在评查中,办案人员对其他庭室办理的案件通过全案评查,根据自己的法律水平、审判经验,一般从实体处理、程序适用、书记员工作、案卷的装订等方面初步评出案件等次后,公开发表评查意见,再集体确定案件的等次,具备案件质量评估的雏形。从九十年代末至今,对司法质量评估则完全以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方式,对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全面考评。在考评中,将司法质量划分为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三类。以汉寿县法院2004年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评细则为蓝本,办案质量方面总分为30分,包括合格案件达到100%计30分,每出现一起基本合格案件扣1分,不合格案件扣2分,案件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每件扣3分。办案效率方面为20分,包括各类程序审结、执结案件是否达院规定的期限(一般比法律规定期限要短),办案效果总分为10分,主要是指当庭宣判率、开展专项审判以及提出司法建议等,这三部分的分值大约占专业考评部分百分制的60%,其他专业考评内容则为业务指导、经费管理等办案质量占30分-35分,三部分分别由审监庭、立案庭按职责考评。
(二)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评价
从上可以看出,司法质量考评呈现出几大转变:一是从部分案件考评向全部案件考评转变。二是从非规范化逐步向规范化转变。通过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了考评内容、量化了考评的分值。从汉寿县法院近三年的考评结果看,总体上能反映案件质量水平,但是有的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操作性、权威性而流于形式,尤其是办案效率方面,如结案率、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率等。三是由个人考评向职能部门考评转变。在实践中,审监庭、立案庭的职能决定了在司法质量考评中的始终处理主导地位。
然而,也不难看出,司法质量评估体系并未完全真正建立。主要体现在:
1、司法质量评估的外延模糊,将司法质量等同于案件质量。从字面上来看,司法质量除了包括案件质量外,还应包括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因素。案件质量是司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司法(执法)最终的静态结果,但是(司)执法本身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如果仅从结果来看质量的高低,显然不全面。例如:一个案件从实体处理到程序适用均合法,但未经立案庭统一立案,很明显这样的案件不可能成为合格案件。也正由于司法质量范畴的不确定,导致了不是司法质量的因素纳入了考评。如经费任务往往被作为一个重要因素作为司法质量考评的内容,与办案质量相提并论。司法质量评估应是对在整个诉讼活动中执法质量的衡量,包括诉讼费、扣押款物、罚没款物管理、回避行为、审判案件办理期限、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诉讼保全行为、庭审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监督等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各种因素,但这些却并没有纳入考评。
2、司法质量评估标准不一。评价一个执法活动的好坏,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标准衡量,只有两上最基本的判断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说,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以裁判适用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规范,又自然派生出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法治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法律标准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标准,应当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社会标准的基准。①但作为司法质量评估这种法院内部对自身司法行为评价中,却执行“法外”的标准。在大多数法院均将审理期限通过内部规定缩短以期提高结案率,不但将结案率纳入评估的标准,而且也将内部审限规定纳入评估。如规定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5天内审结的占所结该类案件的50%以上计5分,每减少1%扣1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个月内审结的占50%以上计10分,每减少1%扣1分;全年结案率达95%以上计分,每减少1%扣1分。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想通过限期提高办案效率,但根本不具有科学性、必要性,混淆了法律标准实际上是最低标准。就审理期限来讲,法律规定的是最长的期限或最后的期限,至于最快、最短是多长,法律无法作出规定,将法律并未要求的标准进行考评,随心所欲,显然违背了司法的最终目的。
3、司法质量评估宽严不均。对个案质量大多数法院均由审监庭来评估。但审监庭具体应该从哪些方面、哪些标准来评估,未有统一硬性规定,五花八门。从我院来讲,由于一直未出台有关个案质量考评标准,仍然是由审监庭评查人权衡,大致为案件的办理符合实体法、程序法规范,案卷装订及时,为合格案件;案卷材料上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为基本合格案件;存在实体错误、程序违法的为不合格案件。这种标准,由于采取的是粗线条,不同的人往往可能产生不同评估结果,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其他基层法院则通过实践,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列举,对于缺陷累计达到不同程度,确定案件的等次,体现出评查标准的客观性。在评查中各个法院均对改判案件往往倾注了更多的关注,而对改判案件态度则莫衷一是。有的一律列为不合格案件,因为要维护生效裁判文书的效力,但将改判案件一律划分不合格,显然有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有的法院则视情况,对改判案件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来确定,凡不是涉及实体案件处理(重大改判)而只是部分数额等改判,仍然确认为合格案件。
4、司法质量评估机构各异。一般来看,基层法院大多没有专门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有的由审监庭、立案庭来承担此任务;有的只是在年终考评时临时抽调人员进行评查;有的则是抽调离退休人员对某些重点案件进行复查。从法院系统来看,未能建立象检察机关、公安机关那样从上而下的统一的评估体系。在前些年,中级人民法院最多也只是对某一类审判质量进行排名或划类,排名划类的依据是一般是改判或发回重审案件的多少。
5、司法质量评估工作无序。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整个司法质量评估工作条块分割,无法有序开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定位
(一)司法质量评估特征
1、司法质量评估内涵。据《辞海》解释,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检察权以及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依职权所进行的活动。我国现行刑法第94条规定,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依法定职权所进行的活动,就应称为司法。狭义的“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关于“评估”一词,《辞海》解释为“评价、估计”?.所谓的司法质量评估显然仅指法院为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防止审判权的滥用,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对审判活动以及审判人员实施检查、调查、评价等内部监督活动。司法质量评估是对法院司法行为和司法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是对法院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执行案件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有否枉法裁判行为等进行监督;司法质量评估的目的应当是促进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司法为民。
2、司法质量评估特征
司法质量评估作为一种法院内部的监督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评估形式的内部性。从我国司法监督体系来看,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等,但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都是外部监督,与这些外部监督不同,司法质量评估是法院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活动,既包括法院本身对其内设机构司法质量的监督,更重要的则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法院监督。”上级法院司法质量评估则具有明确的法定性,较强的权威性。
(2)评估标准的唯一性。法律的价值是社会全体成员共同的最基本的需要的认识而认为、希望法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法的价值的内容包括“秩序”、“正义”这两在基本价值。正义,是法所追求的(或人们希望法所体现的)社会实质性状,这是法的实质价值目标。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则是法律的适用,审判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以法律为准绳是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以法律为准绳,即要求审判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在审理案件是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衡量案件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尺度。而衡量审判活动质量高低的标准理所当然是法律,即是否实现了法律的公正这一价值目标。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诉讼法规定”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也就表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正确与否,最终认定标准只有法律。而法官作为裁判者,总是处于矛盾的焦点,最终的裁决必然会使一方胜诉,一方败诉,正如波斯纳所说:”法官的判决总会伤害一方而有利于另一方,医生一般不会以牺牲他人来帮助另一方。“②那么衡量法官行为的标准唯有法律。总之,作为评估审判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工作质量的司法质量评估的标准应该就是法律,这一客观的、具体的标准,同时必须是法律所要求的,包括实体法规范的要求、程序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也应包括职业法上的各种要求。该类规范要求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非法律的要求不应当成为评估的标准如结案率、当庭宣判率、调解率。
(3)评估体系的整体性。由于评估标准唯一性,从全国法院来看不应当条条分割、块块分割,司法质量评估应当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具有整体性。但是应该看到任何法律,不论其规定得多明确、具体,都要给法官个人理解、适用留下足够广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法官在某些情形中享有平衡各种衡平原则的自由裁量权”。我国虽然实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同样享有无可争议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地区差异,法律对此也为法官适用法律也留有了一定幅度,比如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发达地区明显高于不发达地区。因此司法质量评估标准也因此有一定的弹性、灵活性,应当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本身也是坚持法律标准的体现。法律规范是静止的,抽象的,将静止、抽象的普遍规定适用到动态的、具体的单个案件之中,需要经过司法人员的主观活动,需要进行大量的、深入细致的创造性工作,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在司法质量评估工作中,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简单地对号入座的做法,不仅不能客观评价司法质量,往往会违反法的本意。
(二)司法质量评估的意义
1、司法质量评估是确保公正司法的有效手段。公正司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职责的要求。法院系统内部的司法质量评估则是通过评估活动,规范、引导司法活动朝公正的轨道上来,确保公正司法、文明司法。
2、司法质量评估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实践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往往是通过个案来监督,如对某个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对下级法院司法质量监督缺乏全面性、主动性,导致对下级法院司法质量、对存在的问题缺乏整体的认识。通过司法质量评估则有利于完善监督,更好地、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各法院通过司法质量评估制度对自身的司法活动评查,有利于从影响司法公正的各个环节上监督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3、司法质量评估是量化司法质量的有效依据。司法质量评估不仅仅是对审判活动及其他司法活动质量进行简单的定性,如合格、不合格,含糊、缺乏依据,而是制定、细化规范标准,从数量分值上细化各项工作,划分质量优劣,考核司法质量。通过量化,使评查人易于操作,使被评查人对规范要求有进一步的了解,来规范办案行为。
三、司法质量评估体系的构想
(一)司法质量评估应该实现一个转化
司法质量评估应从对结果的监督转为对过程的监督。长期以来,对司法公正与否的评判标准往往是以诉讼的最终,即实体结果的公正与否作为主要标准,却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对程序问题忽略。公正的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根本保证。“在一般情况下,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公正的结果。”③忽视程序,只能导致司法的暗箱操作,导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司法的实体公正难以保证,司法应有的权威不复存在。“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表现。”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公正的程序可以弥补实体判决的缺陷。有学者认为“在正义的程序得当实施的情况下,程序过程本身能够使结果正当化,并且有吸收当事人不满的功能。”⑤尤其是在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法官遵循公正的程序,按照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和适用法律,其裁判结果也因程序的公正而服判。公正的程序是绝对的,公正的裁判是相对的。在审判中,不允许增加程序,也不允许减少程序,更不允许变更法定程序。⑥对程序的监督比结结果的监督更直观、更有效、更容易。司法质量评估应从结果的评估转为对过程的评估。
(二)司法质量评估标准
合法性。所定立的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的处理必须合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适法、适法走样、适法错误的问题。
针对性。所评估的重点应当是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当前办案过程中常见的“不标准”现象,解决热点、难点问题,防止再次发生错误。
权威性。对于评估的结果应当具有权威性,必须服从,即使有意见必须按正当程序提出。
操作性。注重规范的技术细节和完整性,合理量化,使司法质量评估标准能成为规范法官办案的指南,按图索骥,掌握办“标准案”的工具。
(三)司法质量评估的方式和机构
司法质量评估,应该采取法院本身自查、上级法院抽查和复核相结合,层层评估的方式进行。各法院对本院办理的全部案件和可能影响司法质量的其他工作进行自查;中级法院负责对基层法院进行抽查;省级法院负责对各中级法院进行抽查,对各基层法院复核。对于党委关注和人大、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严重超审、执期限的案件以及涉嫌违法、违纪案件、发回重审和再审改判案件、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应当抽查或复核。
司法质量评估的机构。明确案件质量监督主体是构建案件质量监督体制的前提和基础。为保证司法质量评估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该机构既不能隶属于某个委员会,更不能下设于某个内设部门。无论是审判委员会还是案件质量监督委员会虽然组成人员一般由各法院的主要领导和资深法官组成,但均为较松散的委员制结构,成员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工作力度仍有欠缺。而将司法质量评估机构置于某个内设部门的做法更是与设立该机构的主旨背道而驰,不能发挥监督制衡的作用。因此,建议法院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成立一个人员精干、办事高效、运转协调的司法质量评估机构,专司案件质量监督的职责,直接向院长(副院长)负责。与其他部门的关系应当是平行、相互制约的关系,由它监督各业务庭案件的质量,而它的工作则要接受院领导、审判委员会、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和指导。
司法质量评估的程序。基层法院可实行月考评、季考评、半年考评、年度考评,中级法院以上对下级法院主要采取年度考评;自查结论服从抽查结论,抽查结论服从复核结论。下级法院发现有异议的,应当逐级提出。上级法院对异议应当审查。
法院对内部司法质量监督可以实行如下制度:
1、案件报结制度。所评查的案件为各审判业务庭上月审、执结的各类案件。案件审结的裁判文书均以送达各方当事人为标准;案件执结以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或执行手续办理齐备、入卷为标准。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内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只要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的,一律要单独组装执行卷。
2、全面送检制度。各审判业务庭必须于评查前三日按上月本庭司法统计报表上的报结数逐案整理、收齐案卷,并造出清单如数送交司法质量评估办公室以备评查。
3、一案一表制度。评查人员在评查案件时,应逐案填写《司法质量考核核评议表》,对评议情况应详细记载,以便统计分析。
4、定时集中的评定制度。评查员于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对全院上月各执法部门办结的案件组织评议。
5、司法质量评议制度。质量评定完毕后,由评定小组进行集体评议,对出现的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案件有分歧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司法评估报告范文第2篇
为督促资产评估机构改进和提升内部管理和执业水平,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积极作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组建检查组,对省内部分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以下为对A评估机构出具的yh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检查情况。
一、yh公司基本情况
yh 公司于2003 年7 月28 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2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48万元,占股比例40%;乙股东出资72万元,占股比例60%。2003 年12 月19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至200 万元。2005 年1 月6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万元,占股比例70%;丙股东出资60万元,占股比例30%。2008 年4 月11 日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甲股东出资140 万元,占股比例70%;丁股东出资60 万元,占股比例30%。yh 公司委托评估的目的为核实2008 年4 月11 日股权转让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依据,为追溯评估。
二、评估报告情况
根据yh 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截止评估基准日,公司资产总额1,615.79 万元,负债总额1,413.55 万元,所有者权益202.24万元。
(一)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
(四)评估基准日:2008 年3月31日。
(五)评估方法。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
(六)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简要情况。1.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均按经核实后的账面值为评估值;2.对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选用重置成本法,评估价值=重置价值×成新率;3.对非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选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评估价值=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年期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综合修正系数按经分析评估对象的地理位置、商业网点集聚程度、交通条件、配套设施、环境景观、城市规划、容积率、宗地形状、面积大小、开发程度等各因素确定。
(七)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08年3月31日,yh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66.30万元。评估增值1,064.06万元,增值率526.14%,均为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八)特别事项说明。对法律权属、实物资产的实地勘察、控股权的溢价、评估基准日至报告日之间的政策调整和其他事项、评估假设条件、可能存在的其他影响评估结果的瑕疵事项等6项进行了说明。
(九)评估报告日:2012 年1 月18 日。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底稿中无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的现场调查记录,无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对评估对象现状和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未进行关注。
(二)底稿中无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
(三)底稿中无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询价记录、完全重置成本确定过程和成新率或各项贬值因素的确定过程和评定估算过程记录、无被评估企业所申报的资产和负债明细表。
(四)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财务状况。
(五)报告中未对价值类型进行定义和说明选择该价值类型的理由。
(六)报告中未披露对生产厂房、办公用房及传达室共22,506.2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房产证的状况。
(七)报告中无被评估企业的财务分析和被评估企业与其所在行业平均经济效益状况比较。
(八)报告中未披露是否考虑了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四、问题成因分析
(一)在该案例检查中,评估师主要对被评估单位的建筑物、土地资产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因本次评估的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且为追遡评估,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也只要求对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价值变动大的资产进行评估,税务部门根据评估增值及账面反映情况,直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也相对简单。这样便于税务部门的监管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评估师选择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的理由中,是由于yh 公司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未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同时由于贵公司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其实在实际操作中,有地方税务部门对评估方法也是有要求的,有的税务部门按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得出的企业企业价值评估结论还不予认可。
五、案例点评
(一)评估方法选择说明过于简单。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评估师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仅说明由于企业经营不太正常,不适宜采用收益法,同时由于股权转让的市场交易案例匮乏,市场法的适用尚不具备条件,故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过于简单。评估师应对被评估企业的现状、发展前景、被评估企业历史财务资料和财务预测信息资料、可能影响被评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被评估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及发展前景、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的有关信息和定价依据资料进行分析,并了解被评估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等情况,如实说明与被评估单位相关行业、相当规模企业转让股权的公开交易案例无法取得,未来的收益无法预测,以致无法合理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原因。
(二)评估程序不到位,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本案例评估目的为yh 公司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评估对象为评估基准日yh 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股权转让之目的所涉及的yh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中所列示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对股权转让税收计征提供净资产价值参考依据,应理解为应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股东部分权益价值为评估对象,但根据评估报告使用者———税务部门的监管要求,评估师实际只对非流动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未对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并形成底稿,却出具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缺乏支持评估结论的工作底稿。
司法评估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节企业社会责任世界排名概述
近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众多评比系统,旨在评估并比较企业的负责任行为或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对于已经和将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中国企业,有必要认识、了解这类排名,从这类排名的评比标准和方法中得到启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发展,改进和提高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水平。
一、《财富》100强责任排名
发起方:英国AccountAbility研究所和CSR Network咨询公司。
发展历史:始于2004年,每年的评估结果在美国《财富》杂志上公布。
排名对象:《财富》全球500强前100名企业。
排名标准和方法:评估指标包括利益相关方、治理、战略、绩效管理、公开披露以及是否聘用外部独立审验、企业的社会责任影响等,各年度略有调整。
排名目的:对世界级的财富领先企业在管理和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的一次综合考量。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以英语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等可以作为评估的信息来源依据。
二、sustainAbility基准调查与排名
发起方:英国咨询机构SustainAbility、标准普尔和联合国环境署。
发展历史:SustainAbflity于1992年开始进行有关报告的工作,1993年出版了第一次调查报告《变得干净》(coming Clean),1994年与联合国环境署共同出版了第一次基准调查《公司的环境报告》(Company EnvironmentalReportillg),1996年工作重点转向可持续发展(三重底线)和利益相关方参与,并于2000年、2002年、2004年和2005年分别了《全球报告者》(Global Reporters)、《相信我们》(Trust Us)、《风险与机遇》(Risk and Oppommity)和《明日的价值》(Tomorrow’s Value)等报告。
排名对象:根据企业在由第三方进行的全球性质的报告排名(如责任排名AccountAbility Rating)和与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质量有关的指数(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中的表现选取企业。
排名标准和方法:遵循报告鉴定、分类和精选、设立基准和最后确认的程序,每年评出全球50份具有领先水平的报告。在设立基准时,采取对报告在治理和战略、管理、绩效表现、可获得性和审验方面的29项标准进行评估的方法。
排名目的:评出在可持续发展报告、透明度和公开披露方面的世界领先企业。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等非财务报告作为评估的信息来源。
三、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
发起方:道?琼斯公司(DOWisones)与可持续资产管理公司(sustainable Asset Management,简称SAM)。
发展历史: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D7SI)颁布于1999年,是首个对领先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财务业绩予以跟踪的全球指数。
排名对象:道?琼斯指数(D7SI)World InvestableStocks Universe所覆盖的24个国家58个工业组织中前10%的在可持续发展领域领先的公司。
排名标准和方法:通过向公司发放调查问卷,查看公司的各种报告,搜集媒体和利益相关方的相关报道和公司直接联络沟通,从经济、环境和社会角度按照一系列标准对公司的可持续性做出评判,并且对入选的公司不间断地监督其持续性绩效。
排名目的: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根据道?琼斯全球指数对全球范围内的市场和工业集团进行可持续发展衡量评估。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旨在为公司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基础上的财务业绩提供标准,同时衡量资产管理的业绩表现。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途径之一。
四、FTSE4GOOd指数
发起方:伦敦证交所与英国伦敦《金融时报》。
发展历史:于2001年7月,是从原有的伦敦《金融时报》指数(FTSE)中创立的可持续性投资指数。该指数定期进行修订,以确保标准能不断保持与跟上有责任感的商业实践标准、社会责任投资发展变化的步伐。
排名对象:涵盖英国、欧洲大陆以及美国等100家公司。
排名标准和方法:通过向公司发放调查问卷,与公司直接联络沟通,查看公司的各种报告,浏览公司网页和制定新标准时公司的参与,按照环境、社会和利益相关方、人权、供应链中的劳工和反腐败的一系列标准对公司做出评判。
排名目的:该指数旨在提倡和促进道德投资。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途径之一。
五、约翰内斯堡股票交易所责任投资指数
发起方:富时集团与约翰内斯堡股票交易所。
发展历史:设立于2004年。这个指数是新兴市场出现的第一个这种类型的指数,并且是第一个为股票交易所采纳的。
排名对象:约翰内斯堡指数的前40家公司和上一年度责任投资指数所包含的公司。
排名标准和方法:根据公司政策、管理、绩效和报告对公司的三重底线和公司治理设立标准进行评估。在环境标准中,根据企业活动,企业被分为具有高、中和低影响。社会和治理标准则力求反映全球的相关标准,同时也涉及南非所特有的一些议题。这些标准也结合经济因素以及新兴市场中出现的关注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排名目的:加速有社会责任的投资者向拥有良好企业社会责任记录的公司投资。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途径之一。
六、英国企业商会(BiTc)企业责任指数
发起方:英国企业商会。
发展历史:1992年首先设立了环境指数,2002年发展了企业责任指数。
排名对象:受到邀请参加排名的公司包括FTSE100和FTSE250中的公司,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中各行业中的领先公司,英国企业商会中的大公司。
排名标准和方法:这个指数通过一个系统的方法来管理、测量和报告企业对环境和社会产生的各种影响。参评企业会收到一份调查问卷,这份问卷和其他相关信息需要提交给指数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会对这些资料进行打分并向企业提交一份反馈报告。反馈报告包括差距分析,与优秀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基准对比,并指出企业的长处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排名目的:针对管理、整合和交流会员公司对社会产生的积极影响,向会员公司提出挑战并提供支持。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指数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没有直接的关系。
七、石油行业道德排名
发起方:优秀管理评估机构M&E公司与美国《油气杂志》在线研究中心。
发展历史:于2006年进行的一项研究。
排名对象:石油公司。
排名标准和方法:此项研究从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公司治理、道德和透明度五个方面对石油公司进行了评估和排名。评估涉及了1000多套相关数据,对全球油气公司的评估采用了386项相关标准,对技术服务公司的评估采用了374项相关标准,其中还包括一些国家的法律法规,如美国证券交易会的规定和萨班斯?奥克雷法等,评估还参考了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全球契约、千年目标、储量计算等相关标准指南。
排名目的:评估国际大石油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道德排名。
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获取公司相关信息的途径之一。
(编者注:本文节选自殷格非、李伟阳主编的《如何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一书,有删减。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年1月版。)
司法评估报告范文第4篇
2012年12月18日,是唐山市外环路正式通车5周年的日子。几乎与此同时,一封关于唐山市外环路拆迁过程中巨额国家资金被骗取、而诈骗人至今逍遥法外的举报信,寄往最高人民检察院。这封举报信揭开了已经尘封两年多,被唐山市检察机关认定犯罪事实成立却“不起诉”的蹊跷诈骗案的内幕。
来自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
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工程是唐山有史以来建设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施工难度最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该市的重点工程,2005年,唐山市政府就专门成立了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唐山市交通局成立的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唐山外环项目办”)负责组织实施,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下属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拆迁,项目所需各款项(包括拆迁补偿款)均从财政资金拨付。
2006年6月,外环征地拆迁涉及到唐山四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汽贸公司”)所属的位于唐山市丰润区的3个汽车4s店和1个汽车销售展厅,分别名为佳浩公司(福特4s店)、四通公司、汇通公司、昌铃公司。
当时负责外环路拆迁的一位工作人员回忆,在与四通汽贸公司协商过程中,唐山市交通局委托唐山市诚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其房产进行评估,然而因四通汽贸公司对评估价格不予认可,未出正式评估报告而搁置。
奇怪的是,在当年11月份召开的外环路拆迁协调会上,有关领导突然宣布唐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撤出,由丰润区交通局负责拆迁协调工作。
2006年12月,四通汽贸公司声称,已经委托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等两家评估机构对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房产进行评估,资产价值共计3830万余元。其中机器设备1407万余元。
2007年1月12日,四通汽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与唐山外环项目办签订了《唐山市城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唐山外环项目办就佳浩公司的拆迁给予四通汽贸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3830万余元。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将上述补偿款全部汇入王琳指定的账户内。随后,唐山外环项目办就其他3个公司的拆迁又预付四通汽贸公司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
一个福特4s店的拆迁补偿款高达3800多万元,这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上述负责外环路拆迁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当时“对衡信公司为四通汽贸公司出具的机械设备及地下管网的评估结果不认可,认为评估的价格偏高”。
有汽车销售业界人士称,全国的福特4s店都是统一规划的,店内的设备是统一配送的,数量多少、用什么牌子都有严格的规定。佳浩公司得到的补偿远远超出一个福特4s店的价值。
四通汽贸公司的拆迁补偿数额遭到质疑的同时,2007年5月29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突然向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和唐山市交通局同时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称针对佳浩公司的编号为“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不是由其出具的。
接到这封书面材料后,200年7月21日,唐山市交通局向唐山市公安局提交了一封举报信。称四通汽贸公司“涉嫌伪造虚假设备评估报告,诈骗城市外环建设拆迁补偿款6830万余元”,请求唐山市公安局依法立案并对四通汽贸公司采取有关侦查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城市外环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与此同时,唐山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支队也接到唐山市房产管理局书面报案材料,“要求安排有关部门对四通汽贸公司虚假评估报告进行核实,并安排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评估报告重大诈骗事件”。
两个政府部门的举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唐山市公安局遂即对“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唐衡信评字(2007)第014号”评估报告上的名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同一,“上述评估报告系伪造。”
虚假评估报告背后的诈骗大案
2007年8月17日,唐山市公安局决定对四通汽贸公司立案侦查。
很快,一个叫付国清的人进入警方的视线。2007年8月14日,唐山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付国清刑事拘留。归案后,付国清交代了这份虚高的评估报告的出炉过程。
付国清原是唐山市晨阳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付国清结识了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总经理王国栓等人,并与衡信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付国清以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名义对外作评估业务,由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提供公章、法人章、评估师章和所需的公司材料,付将所得评估费的30%交给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
2006年年底,经人介绍,付国清认识了四通汽贸公司总经理王文笛。在得知四通汽贸公司下属4个公司正在准备进行拆迁前的资产评估时,他表示愿承担这几个公司的评估业务,并取得了王文笛的信任。
付国清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他在给佳浩公司作评估时手里只有多余的盖有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公章的报告纸,没有盖好法定代表人公章、资产评估师方章的报告纸。“如果去唐山衡信房地产评估公司要盖好印章的报告纸一是太麻烦,二是怕将来收费后该公司提成一部分,就私刻了法定代表人公章和王国栓等资产评估师方童。”
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显示,付国清在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到佳浩公司盘点、清查机器设备,而只是依照王文笛提供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清查评估明细表》(以下简称“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就评估出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资产评估价值为1407万余元。
付国清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也主动承认,他在“在外网工程评估过程中,没有任何依据和资料,仅仅根据佳浩公司的要求就增加了300万元的评估额”。
随着调查的深入,王文笛、王琳以及佳浩公司经理李明等人先后被警方拘捕。王文笛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勾勒出他们“在机器设备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以隐瞒真相、虚报机器设备数量的方法,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整个过程。
2006年12月中旬,王文笛曾联系了唐山市中元诚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中元评估事务所”)对佳浩公司机器设备进行评估,中元评估事务所按照成本法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8万余元,对这一评估结果,王琳和王文笛表示不满,并要求提高评估价值。
随后,中元评估事务所又以收益法重新进行了评估,此次评估后,评估价值上升至1246万余元,但王琳和王文笛对此评估结果仍不满意。
为了得到更多政府拆迁补偿款。2006年12月底,王文笛指使李明制作评估明细表,并称“把价格作得越高越好”。就此事他曾向王琳作了汇报,王琳表示同意。
在制作评估明细表中,李明改动了佳浩公司部分机器设备的产地和数量,虚构了机器设备的价格,“我就按王文笛的要求对每种机器设备虚构了价格,将价格标注在了机器设备清单上”。
唐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后来查实:在佳浩公司的机器设备中,实有车身校正台(大梁校正仪和车身校正仪指同一设备)1台、检测线i台。佳浩公司虚报车身校正台1台,价值115万余元、虚报检测线1台,价值117万余元。
在李明制作出评估明细表后不久,王文笛又让李明“想办法作一个询价单,但价格不能变”。对此,李明供述时称:“王文笛当时的意思就是找人作一个假的询价单,把我上次虚构的机器设备的价格弄得真实一些。”
李明遂找到了唐山景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崔文齐,要求崔帮忙做一个机器设备的询价单,并把有价格的机器设备明细表交给了崔一份。
“为了以后能和佳浩公司继续做业务”,崔文齐就按李明的要求作好了3份虚假报价单。之后,王文笛将评估明细表和询价单交由付国清进行评估,付国清依此作出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有了这份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王琳顺利地从政府手中拿到了1407万余元的机器设备拆迁补偿款。
公安机关后来对佳浩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了委托鉴定,鉴定结果是:佳浩公司列入政府补偿范围的设备公开市场价仅80万余元,两者相差1300多万元。
诈骗千万被认为情节轻微不起诉
2007年,唐山市公安局侦查完结后将此案移交至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28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王琳等人涉嫌诈骗罪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作出的起诉书载明:“2007年1月12日,被告人王琳以佳浩公司名义与唐山市城市外环建设项目办公室签订了《唐山市外环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项目办给予佳浩公司房屋、附属物、机械设备等补偿款共计人民币3830万余元,后项目办将上述钱款全部汇入佳浩公司账户内。其中,依据被告人付国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佳浩公司机械设备的补偿款为人民币1407万余元。经鉴定,佳浩公司列入政府补偿范围的设备公开市场价为人民币80万余元。政府在对佳浩公司机械设备拆迁补偿中,共计被骗人民币1327万余元。”
2008年5月15日,唐山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唐山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认为:“王琳、王文笛等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蹊跷的是,此次开庭10天后,唐山市检察院却突然要求撤回起诉。在撤回起诉后,唐山市检察院将案子交给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
唐山市检察院突然撤诉,并将案件转交给下级检察院的做法令关注此案的法律人士感到意外。就连王琳的辩护律师也称“难以理解”。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唐山中院既然已经开庭审理了,就应当直接下判决,不应裁定让检察院撤诉。而唐山市检察院既然撤回起诉,就意味着原来的起诉不成立,应当自行处理,而不是让下级检察院办理。
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的案件通常采取四种处理方法:一是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二是补充新的事实证据后重新向法院提起公诉;三是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四是以补充侦查方式退回公安机关后不了了之。
“在这个案件上唐山市检察院显然选择了第一种处理方式。但是其将撤诉的案件交给下级检察院的做法可谓是用心良苦。”一位法律界人士说,“如果说非要给唐山市检察院的做法找个理由的话,那只有一条,就是规避现有的法律,将这个案件消化在唐山市检察院的辖区内。”
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说,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公诉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要求复核。
“上级检察机关拟对一个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时,将这个案件交由下级检察机关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这样在事实上就架空了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一级检察机关不起诉权权力的监督,极有可能导致不起诉权力的滥用。”上述法律界人士说。
结果不幸被言中。一年之后的2009年6月10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对这起令“政府共计被骗人民币1327万余元”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在认定“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付国清实施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的同时,笔锋一转称:“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付国清不起诉。”
司法评估报告范文第5篇
案例一、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集体诉讼案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是北京城市XX公司于2005年5月开始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共有4幢楼,每幢楼12~22层,住宅600个单元。该小区于2004年月开始预售,于2005年6月建成交付业主。业主于2005年7月以后开始陆续装修入住。案例涉及的当事业主黎XX于2004年11月14日与北京市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84万元,购得该小区第10栋2单元商品住宅一套,面积134.82m2。并于2005年6月30日接收房屋。
业主收房时却发现卧室天花板(楼板)明显存在斜向45°裂缝,长度达两米。而且经进一步勘查,而且裂缝疑似上下贯通,该业主由此产生联想,立刻查看自家地面,果然发现地面也存在相同裂缝,其他单元业主也相继发现自己居住单元的天花板和地板存在位置、长度、走向和性质极为类似的裂缝。后经从楼上做浇水渗漏试验,发现浇水迅速从下层居室流出,证实此裂缝为上下贯通裂缝。最终,经过连环查看相互交流,竟发现该楼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置均出现相同走向裂缝,而且最终获确认其性质均为楼板上下贯通裂缝。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们与其开发商交涉时,对方便回避不见,开始采取事实上的拖延策略。
万般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业主们遂诉诸法律。以“商品房出现重大缺陷”为由,将开发商―北京XX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随后,法院受理了诉讼。
为了确定业主们的损失,2006年1月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裂缝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要求业主事前对需鉴定的缺陷部位进行清理。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遂于2006年1月对该栋的605室和1105室两户缺陷房间进行抽样质量鉴定。2006年2月,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关于裂缝产生原因鉴定书载明:“…该鉴定书对以上缺陷给出的结论为:“…顶板裂缝是由温度和收缩作用产生的裂缝,系非受力裂缝。就此裂缝而言,尚不影响结构的安全性,但裂缝的存在,会对结构的适用性和耐久性产生不利影响。”
虽然有了这样的鉴定结论,还需要一个定量的结论。”即还需要由权威机构对房屋缺陷的实际损失给予定量评估,以便获得证据。
原告们经过5个多月的等待,2006年8月22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终于向北京XX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简称XX公司)发出委托函,委托XX公司对该案讼争的两项内容进行评估: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具体数额;房屋修复后是否存在价值的贬损。几天后,XX公司的房地产估价师终于出现在XX小区业主,对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整个现场的评估工作持续不到20min并未在现场对楼板开裂情况以及对室内装修可能产生的影响仔细进行观察和测量。
XX公司考察业主家里的装修情况后,于2006年12月6日,《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房损评估报告”)终于出炉。这也是当时北京市首份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
其中评估结论原文摘录如下:
(1)对房屋因存在裂缝导致的质量缺陷损失进行评估: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12月4日的房屋造成的损失价值为7480.3元.
(2)裂缝修复后,已具备使用功能,但在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房地产转让时,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房地产减值,根据估价人员现场观测及对同类物业综合分析,确定估价对象的减值比例为房地产总价的2~3%。
针对以上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参与诉讼的笔者曾当庭提出自己意见,认为房损评估报告确定的损失数额过低。笔者根据实际工作经验,依据建筑业预算的有关规范和手册进行了计算,依据计算结果庭审时在法庭上提出,该“房损评估报告”给出的结论与国家的行业计算规范、手册,以及施工实际严重不符。例如当庭指出损失数额计算严重失实事实之一是,计算费用中“工期”一项中给出的工期天数为两天,与本案房屋裂缝缺陷修复工程实际所需工期相差太多。根据前述法官认可的修复方案,修复工程内容包括:拆除业主装修的地板、凿除裂缝周边混凝土并进行清理、浇筑混凝土、对受损和施工影响的顶棚和墙壁进行清理和粉刷、恢复房间地板,以及施工现场的整理等等,经过实际保守估算约需16天工期。笔者当庭还指出,房损评估报告对修复缺陷时房间原装修的破坏程度,以及施工影响损失的估算,与事实和规范完全不符。笔者作为业内人士认为,使用与评估方案计算损失所依据的相同规范进行计算,结果与评估报告大相径庭。不符的原因在于,计算修复工程面积时,评估机构仅计算了裂缝所占面积,没有计算维修对整个房间的不可避免的损坏和影响。原告依据计算对此评估结果提出质疑严重。
书中,业主们提出的索赔数额是6万元。主要包括,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12600元(是否工期天数按16天计算的结果);房屋贬损值4.23万元,具体计算依据为,以原购房款乘以年增长率加上专修费用做为计算基数,按评估中贬损比率的最大值3%计算,即(84万购房款×2005年增长率120%×2006年增长率125%+15万装修费)×3%=4.23万元。
2006年12月19日,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由北京XX公司赔偿7名业主3.6万元到3.8万元不等的数额。鉴定费由开发商承担。
(1)北京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业主黎XX房屋缺陷贬值金及损失共计三万六千三百八十元;
(2)驳回黎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二、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房屋质量缺陷诉讼调解案
案例一中已述及,北京市石景山区XX小区10栋2单元从1层到12层的所有住宅单元在相同位出现相同走向和性质的裂缝。其中一楼105号业主王××于2007年向石景山人民法院提其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原告要求被告方北京市XX有限公司赔偿由于其交付的房屋出现多处裂缝而造成的损失。具体主张为,要求被告给付房屋缺损贬值损金及裂缝修复损失6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
2007年10月31日受理法院委托北京市XX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就原告居住房屋内产生裂缝的修复成本损失和由此导致的房屋贬值损失进行评估。2007年11月30日该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其中载明:房屋裂缝修复损失价值4541元。“房屋缺陷进行修复后,房屋缺陷贬损价值影响,综合确定修复后房屋的价值为未发生裂缝的房屋与估价时点公开市场价值的2~3%,根据XX小区内未发生裂缝的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经市场比较计算得出估价对象公开市场价值约为12899元/m2。”
此案经法院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之前赔偿王××因房屋质量缺陷导致的修复和贬值损失五万零伍佰元;
(2)鉴定费用七千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诉讼费用四百元,由北京市XX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双方无其他争议。
与王××一同并经法院调解结案的共三人。赔偿额度从5.0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案例三、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庐峰小区业主诉讼案
2008年夏,石景山XX新区业主黎XX家中再次发现其住房西北卧室和西南卧室顶板出现裂缝。这次出现的裂缝与2005年刚入住时发现的裂缝类似。业主认为,该裂缝是结构楼板断裂,属于房屋重大质量缺陷。曾电话通知房地产商,开发商派人看过之后一直拖延,长时间不予答复。笔者无奈遂于2009年3月将开发商诉至石景山人民法院。这是业主黎XX就同一套房屋其他房间存在的同一类质量缺陷提起的又一次诉讼。
同年11月25日,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给出《房屋受损价值评估报告》,“认定:估价对象为北京市石景山区 XX小区10号楼2单元705号房屋,在估价时点2009年11月18日的房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价值为9616元;而对房屋修复后贬损价值未提出鉴定意见。”
法院依据这份报告判决如下:
(1)北京XX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黎XX(房屋质量缺陷损失九千六百壹拾陆元;
(2)驳回黎XX的其他诉讼要求。
房屋质量鉴定费用八千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房屋评估费用二千元,由黎声莲负担一千七百八十四元,由北京首开亿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一十六元。
同一栋楼,同一个朝向,位置基本相同,同一个法院审理,同一个技术鉴定单位,检测结果完全相同,可三家评估单位评估出来的损失千差万别。这么一个呈堂重要证据,由于房屋缺损评估结果不同,造成法院判决相差数倍,给业主造成极大的直接损失。
建议:
(1)建议成立建筑工程司法综合评定委员会
人员组成:各行业专家
职责:对评估房屋质量缺损机构的评估进行认定。发现问题3次以上的或者一次重大评估失误的调销其从业资质。
(2)建立咨询机构设想:保证其独立性;建立专家库;评定专家遴选:随即从专家库抽取;尽可能减少开发商和建筑企业影响;提供权威评估意见。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规程》.
[2]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2006]建鉴字(06002)号司法鉴定书.
[3]京贵评评估有限公司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报告,京贵评(2006)损字第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