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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调查报告{汇总5篇}

2024-07-16 10:31: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商标调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通州永泰服饰市场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元月,是通州城区最大的一家集服装、针纺织品、鞋帽、床上用品于一体的大型室内服饰市场,市场占地面积18000平方米,建有营业用房120间,固定摊位360个,年成交额5亿元左右。市场成立初期,拥有商标的服饰并不多,随着人们对品牌商品的推崇,品牌作用的日益凸显,现在,市场内80以上的商品都有了自己的商标。在这次调查中,我们共查商标301件,其中驰名商标8件,本地企业注册商标36件。通过调查,我们还了解到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业主,出售的基本是知名、著名或驰名商标服饰,这表明认牌消费已开始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强势品牌服饰往往能够给业主带来丰厚回报。目前,就服饰市场的整体发展而言,实施商标战略,走品牌兴市之路不仅已成为市场主办者、管理者的共识,而且也业已成为绝大多数经营者的共识,商标使用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1、业主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逐步适应了市场竞争规则。经营者要依托品牌提高竞争力,并最终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首先就得有商标法制意识,要有崇尚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的氛围,其次要清醒地认识到商标在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地运用商标使用规则参与市场竞争,减少无序竞争现象。永泰服饰市场发展初期,市场业主商标法律意识普遍不强,不但无序竞争,而且还大量销售假冒国内外名牌服饰,给市场声誉带来很坏影响。后通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和多次整治,情况有了根本性的好转,逐步出现了尊重商标专用权,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的可喜局面。通州天意服饰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从经营假冒名牌服饰开始到后来通过整顿,并最终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经营业绩非常好,年销售额达千万元以上。

2、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不断增强,逐步提升了市场竞争能力。企业要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实现二次创业,首先要有商标注册意识,通过运用自己的商标打造诚信。其次要从方便使用、有利保护、拓展延伸等角度出发,研究商标注册策略。永泰服饰市场起步时,由于商标使用混乱,一些业主根本不考虑去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后通过媒体对商标战略的广泛宣传,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加之一些品牌示范企业的触动,使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得到增强,现在,市场内60以上的企业都有了自己的商标。通州华伟服饰有限公司已申请注册了3件商标,其中1件正在申报省著名商标。

3、商标使用行为不断规范,逐步增强了市场辐射功能。要提高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就商标使用而言,首先要在商标的运作方式上包括广告的宣传上必须科学规范,千万不要采取误导或欺骗消费者的办法获取短期利益。其次是不能放过任何一点细微环节,从服饰包装上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标注,到包装印制、授权委托等都要合法。永泰服饰市场在发展壮大过程中,通过指导业主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依法开展品牌运作,不仅使服饰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而且使市场信誉和市场效益也有了显著增强,逐步扩展了对周边县、市的辐射力,业已成为本地服饰市场的龙头老大。

二、问题和困难

尽管永泰服饰市场发展势头强劲,品牌作用十分抢眼,但综合起来看,还存在着制约发展的瓶颈因素,具体表现在:

1、企业规模偏小,注册商标的含金量较低。从永泰服饰市场现有的企业规模来看,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有3家,100万元至300万元的有7家,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有75家,小企业热衷于小打小闹,根本不愿意化钱去注册商标。就已注册的商标来看,仅有知名商标2件,而且有的商标还处于闲置状态,商标的发展层次偏低。

2、知名度高的商标为数不多,品牌发展后劲尚显不足。就永泰服饰市场的服饰商标而言,除专卖店外,国内外知名品牌屈指可数,整体上无法与苏州、无锡等发达地区的服饰市场相比,导致市场竞争力不强。这既与当地老百姓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有关,也与市场主办者和管理者吸引知名品牌招数不多有关。

3、商标使用仍有不规范现象,个别业主法制意识欠缺。表现在一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如自行改变文字或组合商标的字体,再如企业在改制、名称变更、行政区域调整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或地址。二是注册商标上未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如在服装吊牌上的文字、图形虽为注册商标,但无注册标记。三是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手续不完备,个别企业还有侵权现象。如市场内某服饰公司曾因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发生侵权而被工商部门查处。四是异地注册营造虚假地域品牌。如企业将同一商标分别在法国、意大利注册,而实际厂家在国内,却在其服饰品牌上标注“法国品牌”、“意大利品牌”。

三、思考与建议

1、要进一步营造实施商标战略氛围,不断提高市场经营者的商标注册意识。实施商标战略是做大做强企业、做大做强市场的最有效途径。要大力宣传商标知识和商标法律法规,增强市场业主的创牌意识和法制意识;要加强引导,扩大注册商标总量,为企业运用商标占领市场、拓展市场、保住市场夯实基础;要强化培育,支持并激励企业争创知名、著名、驰名商标,把具有通州特色的服饰产业做大做强。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方式

本专业的社会实践提倡采用多种形式,从当前的实际出发,采用社会调查方式,即由学生自主确定调查题目,报当地电大审核批准,学生根据题目开展调查活动,写出调查报告(或体会)。

二、内容

电子商务专业的社会实践必须具有专业特色,活动内容应当在电子商务系统的运用、管理和维护等范围内。

三、要求

1.电子商务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社会实践。

2.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由学生自主安排,学生向所在学校(分校以上)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负责安排指导教师,实践活动完成后,由学校组织评定成绩。原则上在学生修满最低毕业学分的60%以上时应完成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三周。

3.进行社会调查的学生要根据选题列出提纲(包括调查对象和调查内容),作好调查过程记录。

4.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学生,根据调查结果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调查对象一般情况、调查内容,调查结果,调查体会。字数要求不少于3000字。

调查报告要求语言简练、明确;叙述清楚、明白;资料、数据真实;结论要有理、有据。

5.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要明确小组成员的分工。原则上每人提交一份调查报告,如小组合写,需在报告中附上每一位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说明,且字数须在5000字以上。

6.提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时必须附调查过程记录或活动记录。

7.调查报告应自主完成,禁止抄袭,如有抄袭行为将视同考场作弊,取消下次补做机会。

四、考核与成绩评定

1.考核内容

(1)社会实践时的基本情况与表现;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的内容与文字表达。

2.考核标准

社会实践成绩原则上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等。

对于社会调查,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为合格;调查过程记录清楚完整,调查内容真实,没有完成调查题目指定要求者,如果能够对调查过程进行认真分析并写出体会者也为合格。凡调查过程记录不完整,调查内容不真实者为不合格。

3.成绩评定办法

(1)由个人填写鉴定表,由被调查单位或从事电子商务实践活动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2)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由两人评定,其中一名应为被调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分校负责审核。

(3)初评不合格者,允许补写一次。

4.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模拟实验等)经审核合格后给予3学分。没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未交调查报告(或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者不计学分。

五、时间安排和步骤

1.学员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填写社会实践资格审核表,学校通过学员自审、班主任审核及专业责任教师审核三个环节对学员参加社会实践的资格进行审查。

2.学校于前一学期的第16周确定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学员应及时与指导教师取得联系。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指导盘活闲置商标。

3.进一步科学、规范引导争创驰、著、知名商标。立足产业发展需要,分级开展创牌辅导。

4.进一步发挥品牌效应。健全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回访制度,工商所对辖区内驰、著、知名商标企业回访一遍;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必须认真了解商标注册、使用情况,指导企业用好优惠政策。

5.建立健全制度推进商标行政保护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工作。区局适时通报商标办案情况,每半年评析一次“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机关商标监管人员与一线商标办案人员的互动。加强内外协作,积极发挥检查大队及工商所的办案主力军作用,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政企之间的协作,不断建立健全联手打假机制。

6.突出重点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突出日常商标监管重点,积极支持驰、著、知名商标企业跨区、跨省维权,加强涉台商标行政保护工作。

7.适时适度开展专项行动推进商标行政保护工作。适时开展“打商标侵权

护海西品牌”专项行动,各工商所必须指导企业提前收集案件线索、整理权利证明、畅通联系渠道、提供鉴定便利等,增强保护效果。根据工商总局商标局的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保护世博会标志专项行动。

8.积极支持企业运用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多宣传、多指导、多推动,深入总结经验,积极稳妥推进。加强沟通、汇报,不断规范、推进商标权质押贷款工作。

9.推广商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标授权经营制度。加强与商标权利人、市场主办者、商户的互动沟通,调动多方积极性,进一步摸索经验,做深、做细、做出实效。

10.持续推进出口自主品牌创建工作。强化与企业的互动,建立常态联系;进一步指导企业做好商标境外注册工作,鼓励企业逐步扩大在出口商品上使用自有商标的比例;对遭遇国内外商标侵权的企业提供及时的维权协助。

11.不断深化“商标富农”工作。坚持把推动运用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民增收作为一项常态的重要工作来抓。开展“一县一地理标志”工作,每个工商所要重点扶持一件涉农商标。要着重在管理、规范、发挥效应和保护上下功夫,争取实现注册一件、用活一件、规范一件、惠及一方。

12.加强商标监管信息化应用。继续做好新注册商标的录入工作,充实完善注册商标基础数据库。用好“福建省实施商标战略信息平台”,着重加强商标转让平台的应用。 14.加强业务培训。区局将适时举办商标业务培训班,要着重加强对工商所商标监管人员的培训,积极探索、总结工商所如何加强商标监管工作。把深入指导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商标监管工作由粗放监管向精细监管转变。

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1.加强组织领本文来自红盾文苑网站导,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计划。要增强履职意识,把促进广告业发展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依据《关于促进××省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我区实际,制定广告业发展规划,明确促进发展的具体措施。

2.深入广告企业调研,加大指导扶持力度。要加强调研工作,摸清广告企业底数,学习了解广告企业的管理知识和客观规律,深入探讨发展的具体举措,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加强引导广告企业诚实守信,营造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3.突出广告专项整治重点。紧紧围绕把广告违法率控制在1%以内的工作目标,继续重点整治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食品等广告,做到“四个从严查处,一个严厉打击”。

4.增强广告案件查处震慑作用。要把重点放在查处大要案件上,严查快办典型案件,突破疑难复杂案件;对屡次违法广告的经营单位以及涉及的产品,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广告业务或暂停广告;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的衔接,对已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应依法做好涉嫌案件移送工作。 6.加强广告市场巡查监管。加大对广告企业的行业管理力度,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平台建设,推进广告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商所要落实片段长责任制,做好《基层工商所巡查记录表》的登记,建立对辖区广告市场的巡查监管制度。

7.加强广告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执行案件查办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广告案件的督查督办,对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群众投诉举报的广告案件,要做到件件有着落,件件有反馈。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 清末之调查

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始于清末,这已是学界定论,但它究竟起于何时、规模多大、运作状况怎样,则因史籍记载不多,故现今著述不仅语焉不详,且常常说法不一,甚至谬误颇多。

据北洋政府司法部第242期《司法公报》(1927 年出版)记载:“民商事习惯调查事宜始于前清宣统年间。”(注:见该期《司法公报》第1页之“说明”。另,北洋政府第242期《司法公报》亦即《司法公报第38次临时增刊》,其标题与内容是《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第二期)》,现藏于北京图书馆。)另据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前清时代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目录,其中几处显示出来的具体时间均为宣统二年(注:见该期《司法公报》第4、5、28页。另,北洋政府司法部第232期《司法公报》亦即《司法公报第37次临时增刊》, 其标题与内容是《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第一期),现藏于北京图书馆。)。这或许也是第242 期《司法公报》做上述判断的依据所在。但严格说来,此处的“宣统二年”仅仅表明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当年已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而并非一定是调查活动的起始时间。相反,笔者曾经查阅到一册清朝末年《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注:清末修订法律馆“刷印”,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其中附有一份当日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时所用之“报告书样式”,样式中的时间格式为“光绪 年 月 日”(原文系竖排),从而清楚地说明,清末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于光绪年间,而非宣统年间。

从现有史料分析, 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当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是年五月初一日, 大理院正卿张仁黼就修订法律一事上书清廷,折中指出:“凡民法商法修订之始,皆当广为调查各省民情风俗所习为故常,而于法律不相违悖,且为法律所许者,即前条所谓不成文法,用为根据,加以制裁,而后能便民。此则编纂法典之要义也。”(注: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华书局,1979年版,下册,第836页。 )这一奏折十分明确地将民间习惯视为不成文法,并将民商事习惯调查视为编纂民商法典之首要环节。事实上,张氏之见基本反映了当时参与修律讨论的各部门、各官员的一致看法。以此为基础,同年九月十六日,编查馆奕匡上奏朝廷,建议在各省设立调查局,以负责民间习惯调查之事宜,同时还呈递了所拟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注:前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1—52页。)。这一提议当即获得朝廷认可,清廷在同一天便了《令各省设立调查局各院设立统计处谕》(注:前引《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52—53页。)。随即,修订法律馆亦将民间习惯调查正式提上日程。据史籍记载,在清廷重新委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之后,“沈氏等即于光绪三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开馆办事,酌设二科,分任民律、商律、民事刑事诉讼律之调查起草。每科设总纂一人,纂修、协修各四人,调查一人或二人。又设咨议官,甄访通晓法政,品端学粹之员,分省延请,以备随时咨商。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注: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民国二十六年版,第899页。着重号系引者所加。 )由此可见,至迟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已正式启动。

关于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因有据可查的史料极少,故难得其详。但从现存有关资料亦可看出,当日之调查组织严密、规模巨大、收获颇丰(规模与收获均在后来民国调查之上,这与现今一般人的印象大不相同)。其在中央由修订法律馆总其事,在各省则成立“调查局”(其法制科具体负责调查事宜),在各府县设调查法制科;各地除专职调查员之外,各地方官(如知县)、各社会团体(如商会-清末的商事习惯调查大多由各地商会承办)及其他个人(如乡坤)均常有参与其事者。其运作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由朝廷根据需要委派修订法律馆专职人员分赴各地调查(通常须得到各省调查局协助),随时报告。比如,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沈家本等奏派编修朱汝珍赴各省调查商习惯。当月至上海,发问题百余事”(注:李贵连编著:《沈家本年谱长编》。(台北)成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301页。)。 至宣统二年(1910年)正月二十一日,“出于制订民、商各律的需要”,修订法律大臣再次“奏请派员分赴各地调查考察民事、商事习惯”(注:前引李贵连书,第329页。)。其二,也更主要的是, “由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颁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第1页。), 各省县调查人员依据拟定的问题搜集各地习惯,然后将答复清册报送修订法律馆,因之,清末各省呈送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绝大部分均系问答体,只有很少的一部分采用陈述体(注:详见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前清时代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中各省目录之后的按语。)(用陈述体者,多半是因各省在呈报之前曾经加以整理所致)。

为保证民商事习惯调查真正取得实效,修订法律馆根据调查活动的进展情况陆续制定了各种专门的操作规则。如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五月二十五日,沈家本向朝廷呈交了《法律馆咨议调查章程》(注:前引李贵连书,第277页。)。随后, 为配合当时正重点进行的商事习惯调查,又于宣统元年(1909年)三月颁发了《法律馆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该条例参照日本商法体例分为“总则”、“组合及公司”、“票据”、“各种营业”及“船舶”五章,共计65条,极为详备(注:详见前引李贵连书,第302—312页。)。至宣统二年(1910)正月,为配合民法典的制定,并针对此前各省民事习惯调查中存在的问题,修订法律馆又专门颁发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十条》(注:详见前引李贵连书,第330—331页。),虽然其具体内容不如《调查各省商习惯条例》那般细致,但其总体安排同样十分周详。

从有关史料推测,当时至少部分省的调查局还制定有更为详细的调查规则和调查文件格式。如前述《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各目》即载有一份《法制科调查报告例》,其中对有关调查的各项事宜(包括人员、方法、时限、印刷、用纸、字体等等)均详加规定。从该册资料所载调查目录及报告书样式来看,清末民间习惯调查内容极广,在大的方面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商事习惯”、“诉讼习惯”等五“部”,比之后来民国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要宽泛些。而在每“部”之下又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项”下分“目”,“目”下才是具体的“问题”,可见其调查内容设计至为详细。另据清朝末年《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称:“本局法制科第一股遵照馆章编订调查民情风俗及地方绅士办事、民事习惯各条目,业经详请宪台批准转饬调查在案,所有商事习惯兹复由本科股员分别事类,详细拟定调查问题。”(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馆藏《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法制科第一股股员李书田编纂)之序言。标点系引者所加。)以此观之,当时修订法律馆所拟定之“调查问题”亦只是大致的框架,各省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情形设计出更为具体,详细的项目及问题。

二 民国之调查

清末习惯调查虽然规模极大,但在历行约4 年之后却因清廷被废而中止。民国时期重开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是在1918年(民国七年)初,而其发轫则在1917年冬。

1917年(民国六年),奉天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向北洋政府司法部“呈请创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呈文系于民国六年十月三十日呈递,十一月二日到部,同年十一月九日指定照准。此实民国时代举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发轫”(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期《司法公报》第1页,标点系引者所加。但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汤铁樵撰《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清册叙》误将这一起始时间写为民国五年冬。)。

奉天高等审判厅的呈文还对该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人员组成、机构运作及经费筹措等等做了说明。北洋政府司法部在批文中指出:“该厅所拟设奉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专任调查各地习惯,所见极是,殊堪嘉尚。查民商习惯甚为复杂,不独奉省为然。该厅率先设立民商习惯调查会,拟将调查所得汇集成书, ……自应照准”(注:前引第242期《司法公报》第3页,标点系引者所加。下文引用资料未注明出处者, 均出自该期《司法公报》。)。此后,北洋政府司法部于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二十九日草拟了“通令各省高审厅处仿照奉天高审厅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并限自令到日起四十日以内报部”的训令,经当时的司法总长、著名法学家江庸核定后,于同年二月一日发往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事务遂至通行全国”。

对于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北洋政府司法部颇为重视,特委任参事汤铁樵“综其事”。汤铁樵“以吾国五方风习错综不齐,民商习惯又极复杂,若调查入手未有准绳,将来挂一漏万,举细遗大、甚至纠牵不析,则实效不可得而睹矣。覃思兼旬,乃为之条析事类,厘定项目,制为程式,颁行各省。并将奉厅章程略加修改,通令各省法院附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其会员除法院人员外,兼理司法县知事、承审员及其他法团人员,皆许入会,俾得合力齐举。此都七年事也”(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汤铁樵撰“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叙”。标点系引者所加。)。在这期间,除少数边远地区之外,各省区均已先后成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惟新疆省以及宣告独立之广东、广西、云南始终未加举办),并且大多数省区很快将各自的第一期调查报告书送至司法部。鉴于各省区第一期报告书所用格式、体裁、用纸等等各不相同,司法部又由参事汤铁樵拟定了统一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式,用纸及编制办法,于1919年(民国八年)1月16 日颁发全国施行。

经过这一番努力之后,当时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已相当规范。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央由司法部负总责,其附设之法律修订馆(当时已恢复,以取代原来附设于司法部的“法律编查会”)专其事;各省区则在高等审判厅内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为专门机构,由高等审判厅厅长兼会长,下属各审判厅厅长、推事及兼理司法各县知事、承审员为会员,各级检察厅检察长、检察官暨审检各厅书记官得自愿加入,各调查会还设有常任(或专职)调查员及其他各类工作人员。在运作规程方面,各省区调查会几乎都制定了专门的“会章”、“调查规则”和“编纂规则”(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以绝大部分篇幅刊载了京兆、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河南、山东、山西、江苏、安徽、江西、浙江、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贵州、热河、绥远、察哈尔等22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会章”、“调查规则”和“编纂规则”。),对有关习惯调查的各种事项均详加规定。

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自民国七年(1918年)全面铺开以后,“各省除边远外,络绎册报,堆案数尺,浩汗大观。十年以后,虽经继续得报,然以时局纠纷而渐希矣。”(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之“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叙”(汤铁樵撰)。标点系引者所加。)由此可见,其高潮当在1918年至1921年(民国七至十年)之间,此后便渐渐归于沉寂,唯在1930年7 月南京国民政府制订民法典时曾有过一次最后的回响;当时立法院认为民法亲属、继承两编关系各地习惯甚大,“该院民法起草委员会为慎重起见,特先商同院统计处,制定调查表多种,发交各地征求习惯”(注:杨幼炯:《近代中国立法史》,商务印书馆(上海),民国二十五年版(“中山文化教育馆研究丛书”),第379~380页。),至于其结果如何,则不得而知。

三 资料之整理

纵观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真正有影响者仅清末与民初两次,且每次持续时间均在4年上下, 最后也都因政局动荡而中断。不过,这两次习惯调查运动虽然历时都不算太长,但组织严密、规模巨大,其所获资料也极为丰富。

清末各省县调查所得之资料,除极少数经各省区调查局整理后再上报外,其余绝大部分均按原调查时的问答体清册上报。各省县所报文件,一份呈送编查馆,一份呈送修订法律馆。至于上述两馆或其它部门对这些调查资料是否做过某种程度的整理。目前尚不清楚。民国成立后,编查馆与修订法律馆均被撤销,上述资料便分别移交法制局与司法部附设之“法律编查会”接收。至民国六年(1917年),北洋政府司法部撤销法律编查会、恢复修订法律馆,原法律编查会所藏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遂由修订法律馆保管(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之李@①所撰序言。)。

1918年(民国七年)开始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大体上均按照当时民律草案与商律草案之目次进行(故所调查之内容比清末要相对集中些),同时,各省区“调查会”对所获资料基本上都做过一番编辑、整理工作(注:当时各省区调查会之“编纂规则”可以为证。此外,笔者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查阅到一册民国七年由山东高等审判厅呈送之《山东民事习惯第一次调查报告书》,其“例言”称:“本会民事习惯调查方法系据民律草案及审判上之疑问分出问题若干条,发交各县逐一答覆。兹编纂者,系以各县之答复书为根据。”(标点与着重号均系引者所加)。),因而各省区上报司法部的调查报告皆为陈述体,且内容较清末更为精要。对于这些资料,当时主持调查事务的司法部参事汤铁樵“尝欲根据事例钩提纲目,并采清末所遗报册,总为一编,以便查阅而资参考。继因……事务纷繁,卒卒数年,迄未暇举,引为憾事”(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叙》。)。

对于民国时期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加以整理、编纂者,目前已知最早的,是1923年(民国十二年)由施沛生、鲍荫轩、吴桂辰、晏直青、顾鉴平共同编纂之《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该书依据当时各省区法院“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内容,大体按照民律总目分为“债权”、“物权”、“亲属”、“婚姻”、“继承”、“杂录”六编;与后来北洋政府司法部所编《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相比,其最大特色在于“编”下不按省区分“章”,而是按实体内容分“类”(注:《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现藏于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库本室,其具体分“类”如下:第一编“债权”分赁贷借、利息、契约、居间、消费贷借、清偿、雇佣等 7类,第二编“物权”分不动产之典押、不动产买卖、不动产之权限、地上权、佃租、抵押权、抵役权、共有权、质权、经界识别及田亩计算法等10类,第三编“亲属”分家长及家属、养赡、亲属会、扶养之义务、亲权、亲子、兼祧、招婿承嗣等8类,第四编“婚姻”分定婚、 婚礼、婚书、婚姻年龄、媒证、聘金及聘礼、主婚、童养媳、兼祧得娶两妻、同姓为婚、预定婚姻、叔嫂为婚、买卖婚、冥婚、典妻及租妻、再醮及孀妇招夫、招夫养夫、离婚及解除婚约等18类,第五编“继承”分继承、诸子分产、分析遗产、遗嘱等4类,第六编“杂录”分民律总则、 物权及债权、婚姻、亲属及继承等4 类(据编纂者称:“凡资料过少或不能分类者均纳入杂录篇内”)。)。书成后,当时名流许世英、黎元洪、江庸、陈福民、张耀曾、杨元洁等分别为之题辞或作序,可见其整理、编纂之事在当时颇受关注和重视。该书于民国十三年(1924年)1 月由上海法政学社出版,上海广益书局发行。

不过,真正大规模地整理、编纂清末与民初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还是1926年(民国十五年)前后由北洋政府司法部民事司进行的(但从有关史料-特别是1927年的《司法公报》第242 期所载单豫升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所撰之“序”-推测,此前司法部一直派有“专员从事整理”),主其事者乃是民商习惯编纂室李@①。李@①早先曾在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专任调查员,“于民商习惯素有研究,对于编纂职务欣然乐从。积之累月”,遂于1926年4 月编成《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注:见前引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之汤铁樵所撰《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叙》及李@①所撰前言。),后以北洋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三十七次临时增刊”之名由第232期《司法公报》刊出。 该清册将当时司法部及修订法律馆所收集和收藏的清末及民国年间全部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悉加整理,编成目录。目录分两部,第一部为“前清时代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其下又分“民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及“附属文件”3类; 第二部为“民国时代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其下亦分“民事及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商事习惯单独调查报告文件”及“附属文件”3类。 两部之“类”以下均按省县分“项”与“目”。

据李@①所编《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统计,清末之“各省调查报告甚为丰富”,而民国之调查报告“到部者数量虽少而内容精细”。具体而言,当时清末存留之“民事习惯调查报告”竟多达828册(不计重复部分,下同),除安徽一省可能因多年未加清理、 以致散佚之外,其余各省均有报告资料保存下来;其“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则存有直隶、江苏、浙江、福建、湖南、四川、广东、广西、贵州、奉天、吉林等11省共计53册(其中尤以广东最多,占28册);其“附属文件”亦存直隶、广西、吉林3省“诉讼习惯”4册及修订法律馆调查民事习惯2册(同时还附有江苏苏州婚书格式6件)共计6册。 相比较而言,民国时期所获调查资料则要少得多(当时政局不定、社会动荡乃其主要原因),各高等审判厅处呈送“民事及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者仅有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甘肃、安徽、江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奉天、吉林、黑龙江等16省及热河、绥远、察哈尔3特别区共计67册;此外,单独呈送商事习惯调查报告者仅山东省1册;其“附属文件”则存有奉天省高审厅呈送之“关于民商事奉天省各种单行规则章程”、“现行律例关于民事有效部分”各1册, 及修订法律馆调查员李@①编呈之“票据习惯参考资料报告书”、“北京商界及银行票据习惯调查报告书”各1册,共计4册。这样,到1926年为止,北洋政府司法部所收集、保存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自清末迄于民国,不计重复文件,共达959册,其中清末调查所得887册,民国调查所得72册。

对于以上所有资料,当时北洋政府司法部已计划汇编成《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一书。由于清末各省所报习惯多属问答体,而民国各省区所取习惯皆为陈述体,故全书拟分两大卷,民国编为上卷,清末编为下卷。据《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凡例》(注:该凡例由李@①撰写,载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以下引文中的标点均系引者所加。)称,该书“分类标准,原拟就各省区所报习惯,察其性质,应归民商律草案目录之某项者,详为编列。旋以整理结果,各省区报告册内所述习惯,按诸学理上之分类,缺漏甚多,际此国势纠纷之会,欲令各省区高审厅调查补充,未知尚待何时故仅立民商法各编编名,分别省县录列习惯,见仁见智,一任阅者之玩索”。这就使得其体例与前述《中国民事习惯大全》有所不同。此外,该书“各则习惯后所录按语均系原报告书中附载之件,凡冠以‘说明’二字者系由编者增加。”此书由当时的司法部民事司编纂(民商习惯编纂室李@①主其事),经参事厅校勘后付印。但“因卷帙甚繁,故分期编纂,由司法公报临时增刊陆续发表”。

据北洋政府第232 期《司法公报》所载“司法部整理民商事习惯分期编印预告”,所有调查资料计划分13期刊出:第1 期为《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第2~7期分别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上卷(民国时代):“卷之一民律总则习惯”、“卷之二物权习惯”、“卷之三债权习惯”、“卷之四人事习惯”、“卷之五商事习惯”, 第8~12期分别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下卷(前清时代):“卷之一民律总则习惯”、“卷之二物权习惯”、“卷之三债权习惯”、“卷之四亲属习惯”、“卷之五继承习惯”、“卷之六商事习惯”,第13期为《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之“附编(前清时代):民情风俗”。这13期资料若能全部如期刊出,则今人当可一睹当年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完整风貌与成果焉。至为可惜的是,待第1、2两期以司法公报第37、38次临时增刊(亦即《司法公报》第232、242期)出版之后,历史的车轮已滚至1927年底。很快,随着北洋政府的土崩瓦解,整理、编纂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一事亦宣告半途而废。其结果,其中诸多宝贵资料至今仍不知尘封何处。

20世纪上半叶对于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最后一次整理出现在南京国民政府之民事立法进入高潮的1930年(民国十九年),其主要成果乃是该年5 月司法行政部将前北京政府司法部所编《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之民国时代之民事部分酌加修订后先行付印,这便是传之今日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至1943年,以后者为依据,中华法令编印馆又编译、出版了《(日华对译)中华民国习惯调查录》。此后,台湾进学书局(台北)于1969年又再次影印、发行了1930年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印之《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

四 当时之意义

从各种史料分析,无论清末还是民国时期,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立法做准备,二是供司法执法做参考,其中尤以前者最为突出。

提及20世纪前期之中国立法,人们大约都会首先想到“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注:《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册,第7页。)之类的立法指导方针。的确,从实际结果来看,其立法的主流倾向也无不是西方化,这恐怕是20世纪中国法制的基本格局之一。然而,我们断不能因此而忽略当时立法中的另一种考虑,即重视本国民间习惯。在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馆不仅专设调查员,并且在各省延请咨议官,“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该馆旋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专任起草民律,即依据调查之资料,参照各国之法例,斟酌各省之报告,详慎草订,完成民律总则、债权、物权三编草案”(注:前引谢振民书,第899页。 着重号系引者所加。)。各种史料显示,至少在起草民商法时,清末立法机关(修订法律馆)对于“各省习惯”与“各国成例”几乎给予了同等的重视。

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立法意义在当时的商法领域可能体现得更加显著,而各地调查机构对此也显然都有相当明确的认识。比如清朝末年山东省调查局在论及商事习惯调查时指出:当时商法“但有公司律、破产律,其有待于改良、增订者盖甚多。但欲编订商法,亦非咄嗟所能立办。查各国商法多采用商习惯法,以商事委曲繁变,非专其业者不能深知。今欲编订商法,自非调查各地习惯不足以为立法之根据,此馆章调查商事习惯之所由来也。”(注:前引《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报告书目录》之序言。标点系引者所加。)而从有关历史记载来看,这种商事习惯调查对清末商事立法的确产生了直接影响:“宣统二年,农工商部提出《大清商律》草案于资政院。此项草案系采取各商会所编成之商法调查案,复加修订而成,内容较为完备。惟未及议决,即归废弃。”(注:前引杨幼炯书,第74页。该书第329页另载:“民国商事法规之编纂, 始于民国三年,当时农商部本前清资政院未议决之《商律草案》,并参以全国商务总会所起草,上于政府之《商法调查案》,略加修改,呈请大总统公布施行。”)

尽管如此,到民国时期,人们在反思清末立法之得失时,依然认为其重大失误和教训之一还是对于本国的习惯或惯例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江庸在论及当时的民事立法时,认为《大清民律草案》之所以必加修正,其主要理由之一便是“前案多继受外国法,于本国固有法源,未甚措意。如《民法债权篇》于通行之‘会’,《物权篇》于‘老佃’、‘典’、‘先买’,《商法》于‘铺底’等全无规定,而此等法典之得失,于社会经济消长盈虚,影响极巨,未可置之不顾”(注:前引谢振民书,第903~904页。)。1923年(民国十二年),杨元洁在为前述《中国民事习惯大全》所作之“序”中指出:“溯自前清变法之初,醉心欧化,步武东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袭德日,于我国固有之民事习惯考证未详,十余年来不能施行适用。”

对于清末立法的上述批评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民国时代的一种立法要求和立法理念,而这种要求和理念不仅对后来的国家立法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并且直接引发了北洋政府司法部发起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调查民商习惯自民国七年始也。……是年本部感于民商法典编订之必要,始议着手调查材料。……将来民商法典之胚胎在于是矣”(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报》所载汤铁樵所撰“叙”。 标点系引者所加。)。至1929年(民国十八年)南京国民政府起草民法典时,依然试图贯彻“参以各国法例, 准诸本国习惯”(注:前引谢振民书, 第922~923页。)之原则;尤其是1930年起草亲属、继承两编时,立法院特“制定调查表多种,发交各地征求习惯,复就前北京司法部之《习惯调查报告书》妥为整理”(注:前引杨幼炯书,第379~380页。),以为立法之参考。

20世纪前期民商事习惯调查之司法与执法意义,在立法远未完备的当时中国同样十分明显。1917年(民国六年),沈家彝在那篇首倡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咨文中指出:“奉省司法衙门受理诉讼案件以民事为最多,而民商法规尚未完备,裁判此项案件,于法规无依据者多以地方习惯为准据,职司审判者苟于本地各种之习惯不能尽知,则断案即难期允惬。习惯又各地不同,非平日详加调查不足以期明确,厅长有鉴于此,爰立奉省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第2页。)由此看来, 司法上的考虑实为奉天省创设(及首倡)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首要动机。此后,每当论及民商事习惯调查,人们都不会遗忘其重要的司法意义。尤其是前述《中国民事习惯大全》的编纂者们特别强调:“民律尚未公布施行,一切民事仍依民间习惯,设遇民事上发生纠葛,若不明悉当地习惯,则办案之法官、律师或行政官无可依据。是本书兼备司法官行政官律师参考之用”(注:前引《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之“凡例”。)。当时的各种法律文件也都明确规定: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者,依法理(注:前引杨幼炯书第374页所述1928年12 月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之《民法总则编立法原则》即可援作一例。)。

总之,客观地说,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对于本国习惯之重视,的确远非下半叶可比。

五 现代之启示

近200 年来法律实证主义的盛行使我们习惯于将“法律”视为专属于“国家”的范畴。以这种“国家法”的立场来分析法律现象当然有其意义和价值。然而,笔者以为这是一种过于严格的法律概念,其缺陷在于,它容易将许多十分重要的内容排除在“法律”之外,或者说容易将“法律”局限在过于狭小的领域:在考察人类的法律发展史时,这种缺陷尤为明显。20世纪前期的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印证了我的上述想法,使我不得不再次反思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因为这里所揭示出来的“习惯”规则曾经(甚至还在)支配着中国人漫长的生活,尽管它们在大多数时候与“国家”无关,但都明确地规定着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备法的内在实体特征;同时,它们大多依靠“中人”等等社会认可的物质力量来保障实施,并可反复适用,因而也具备法的外在形式特征。这难道不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么?

由此,我们或许应当给予“法律”一个新的界定。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特定社会用来调整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反复适用,且由获得社会认可的物质力量保障其实施的普遍规范。这一相对宽泛的概念涵纳着三个级次的“法律”:一是由尚不稳定和较为脆弱的社会物质力量(如“中人”)来保障实施的不成文习惯法(即狭义上的“习惯法”),此为初级形态的法律;二是由较为稳定和较为坚固的社会物质力量(如“家族”、“行会”等等)来保障实施的成文习惯法(或习惯法汇编),此为中级形态的法律;三是由高度稳定、强固的社会物质力量-“国家”来保障实施的国家法,此为高级形态的法律。在文明社会里,法律世界的景象是:其一,这三种不同层次的法律常常同时并存(比如中国传统社会晚期的习惯法、家族法、国家法),从而充分展现出法律世界的丰富多彩;其二,这三个层次的法律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互动关系,尤其“国家法”,事实上,也应当从各种“习惯法”中不断汲取有益的资源。也正是基于后者,笔者以为民商事习惯调查于现代之意义远不止是学术的,甚至,其更大的启示还在于现实的法制建设。

回首20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自清末至民国,两度席卷全国各省区,累积持续时间近10年,所耗人力、物力更是不计其数,虽然最后终因时局动荡而未能彻底完成,但所获资料竟达近千册。在我看来,如此庞大之工程在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里不失为辉煌的一页。然而,从总体上看,这一重大事件在20世纪的中国并未获得足够的重视(20世纪下半叶流行于中国大陆的各种中国法律史教科书从不为之多置一辞便是明证之一)。

从立法上看,尽管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立法当局大致都抱持着“准诸本国习惯”的立法理念,但调查所得之民间习惯法规则仍然未能充分而合理地反映于立法之中,其所立之法也基本上依然是从西方“移植的法”;至20世纪中叶以后,关注本土习惯的立法理念已退出中国大陆的历史舞台,民间习惯亦从立法者们的视野中消失。其结果,不但西方化成为20世纪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基本主题,而且法律与社会的脱节也构成了20世纪中国法制最基本的格局和特征,法律往往只是纸上的法,而民众大多在“法律”之外我行我素。这里的关键问题或许在于,对一个民族来说,规范其行为、支配其生活的法律应当从其心灵深处或生活习惯中长成,否则,那将既是法律的不幸,也是民族的不幸;中国法在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缺憾恐怕正在于此。可以说,如何既适当保有“移植的法”,又竭力培植“长成的法”,并在二者之间寻求恰当的连接与交融,这是现代中国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而倘若能够由本土的民间习惯开掘出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那才真叫“长成的法律”呢!

但是,20世纪中国立法不能充分而合理地利用民间习惯材料,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原因主要在于学界对于后者的忽略和不重视。因为民间习惯(或民商事习惯调查所获各种资料)本身仅仅只是国家立法的一种资源、一种必不可少的原材料,而绝不是国家立法可以直接搬用或移植的规则和条文;从民间的民商事习惯到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其间必须经过诸多的“加工”,既包括价值判断,更包括技术提炼,而这种“加工”没有学者们对材料本身的深刻理解、深入研究和抽象、升华是绝不可能完成的。然而,尽管早在1927年李@①编纂《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之时就曾呼吁:“如有对于各项习惯,或就事实或就学理,签注意见,详加研究者,极所欣盼”(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42 期《司法公报》所载李@①所撰“民商事习惯调查录凡例”。标点系引者所加。)。但在此后的数十年里,这些民商事习惯资料非但未能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而且几乎被遗忘得干干净净,对于李@①呼吁的学术回应,在中国大陆地区直至世纪之末才初露头角(注:据笔者所知,中国大陆法学界对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首次较系统的研究是梁治平先生于1996年出版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这样的学术状况,又如何能让20世纪的中国产生出真正自己的民商法?!

不过,客观地讲,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法律界对民间习惯之于国家立法、尤其是民商事立法的深刻意义还是有相当认识的。北洋政府司法部正是“鉴于私法制度侧重习惯”,才“令行各省区高等审判厅处责成调查,切实具报”(注:前引北洋政府第232期《司法公报》第1页。标点及着重号系引者所加。)。1943年《(日华对译)中华民国习惯调查录》的编译者们更是强调:

“造成一国之础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万全者明矣。

原来中华民国、注重习惯者颇深、诸般法律皆以此为准,如审判判决之时、在法律内阙欠此种条文时、则尽根据习惯以为通例也。

故拟企图于中华民国法令之万全者、不可不洞悉中国固有而在国内现行之习惯。“(注:《(日华对译)》中华民国习惯调查录》”发刊之辞“,中华法令编印馆。标点系原书所有。该书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相比之下,当代中国的法学界(尤其是民法学界)又有几人有这样的自觉?有几人了解中国本土的民间习惯?!

1931年,在历经30年的艰苦努力之后,中国终于拥有了自己的第一部民法典,时人评曰:“现行民法,采德国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者,十之三四,而法日苏联之成规,亦尝撷取一二,集现代各国民法之精英,而弃其糟粕,诚巨制也”(注:梅仲协:《民法要义》之“初版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之五)。)。然而,批评其“与中国国情相脱节”者亦始终不少。而事隔半个世纪之后,中国又开始了新一轮创制民法典的努力;时至世纪之交,订立统一的中国民法典更已成为民法学界梦寐以求、且急不可待的头等目标。我非民法中人,但也不禁想问:民法学界将如何避免一部脱离中国国情的西方民法大拼盘?当代中国又将何以向世界贡献出一部真正中国的民法典?再具体些,现今的民法学者对20世纪上半叶国人创制民法典的经验教训了解多少?对中国传统社会的民商事习惯有过多少研究?又有几人考察过现今民间生活中的民商习惯?又有谁来发起当代中国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我不敢想象,没有对20世纪前期之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全面清理和深入研究,没有新一轮的中国民商事习惯调查,未来中国民商法典的创制将会是怎样的命运。

商标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邮储银行 小额贷款 商户联保 信用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012-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小额贷款业务自开办以来稳步发展,已经成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标志性产品和战略性业务,其具体贷款品种包括:商户联保贷款、商户保证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以及农户保证贷款。其中,商户联保贷款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资金需求的贷款,需要三户具备正常经营能力、经营手续齐全的微小企业主组成一个联保小组,相互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每户10万元(部分地区为20万元)。本文介绍了小额贷款业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商户联保贷款的业务流程;然后在此基础上指出了邮储银行商户联保贷款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小额贷款业务基本情况介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业务自2007年6月22日在河南新乡长垣县启动以来,定位于为微小经济体服务,并依托强大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业务快速发展并深入人心。截至2010年10月,小额贷款业务已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和2100个县市及主要的乡镇,4500多个网点已开办这项业务;全国累计发放贷款近400万户、金额2300多亿元,平均每笔贷款约5.9万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累计发放1500多亿元,占全部小额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70%。

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分行为例,该分行于2008年3月8日正式成立并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凭借其“多、快、好、省”的特点,各项小额贷款业务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表1为截至2011年6月该分行小额贷款的品种结构分析,可以看出:商户联保贷款结余金额占比最高,为41.58%;商户保证贷款结余金额占16.71%;农户联保贷款结余金额占36.14%;农户保证贷款结余金额占比最低,为5.57%。另外,商户联保贷款资产质量最高,逾期率、不良率分别为3.12%和1.78%;农户保证贷款资产质量最差,逾期率、不良率分别为3.54%和1.92%;各类小额贷款的平均逾期率、不良率分别为3.32%和1.84%。

二、商户联保贷款业务流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可划分为:提出申请、实地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以及贷后检查。

1.提出申请。申请商户联保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户口薄原件与复印件、借款人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与复印件、特许经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原件与复印件等。另外,客户在申请贷款时还要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商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商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

受理岗收到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其中,审核身份证原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按《小额贷款业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暂行规定》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及联保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则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进行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标注客户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

2.实地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资料通过资格审查后,信贷员就可以对其进行贷款调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现场实地调查制度,信贷员必须到申请人的家庭和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收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贷款用途信息和影像信息等。在获取生产经营信息的过程中,要让客户提供尽可能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和凭证,包括财务报表、账本、单据、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于50%及以上的交易通过银行转账的客户)等。

实地调查完成后,信贷员就可以根据实地调查所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完成《小额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和《商户信用评级表》。

3.审查审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行审贷会成员决策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最后都要提交审贷会进行审批。审贷会成员根据信贷员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情况、经营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贷款调查情况及其他资料,独立作出各自的审批决策,只有当审贷会的所有成员一致批准通过时,贷款才可以审批通过。

4.签订合同。对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贷员就可以联系贷款申请人,告知其审批结果,请客户携带身份证件,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签署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信贷员在签约前,要根据贷款审批表和系统内的协议或合同编号填写联保小组协议(联保贷款)、贷款合同、手工借据。签署联保协议的时候,经办人员与联保小组成员还要合影存档。

5.贷款发放。借款合同签署以后,就可以进行系统借据生成及贷款发放操作。在正式发放前,要将手工借据信息与系统中的电子借据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会计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操作并打印放款单。放款单由记账岗签字并加盖名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给客户。放款操作完成后,记账岗在借据上记账员处签名,其中会计联记账员留存,业务联和客户联分别交给信贷员与借款人。记账员还需打印两份还款计划表,还款计划表经记账员与客户签字后,一份交客户妥善保管,作为其以后还款的依据;一份留存归档。

6.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管户信贷员还要对其负责的客户及时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密切关注贷款的资产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和减少贷款资金损失。贷后检查按照检查时间和目的的不同,分为贷后首期检查、常规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完成贷后检查后均要在管理系统中录入报告,同时将纸质贷后检查报告归档。

另外,管户信贷员还要每日查看贷款台账,了解贷款逾期情况,在发生逾期后的一天内电话联系客户,询问逾期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存在的问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办理商户联保贷款业务的过程中,先要对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然后根据调查情况完成商户调查报告以及信用评级表,最后由审贷会成员综合所有资料,进行决策认定。另外,贷款发放后的贷后检查也是防止贷款违约的重要步骤。因此,实地调查、商户调查报告、信用评级表、审贷会,以及贷后检查在整个业务流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贷款业务的这套操作流程,看起来很合理,也很完整,但是小额贷款仍然有3.32%和1.84%的逾期率和不良率。因此,这套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并不是十分科学合理。

1.调查报告中的信息不对称模型未被充分运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的商户调查报告主要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客户及家庭信息;第二部分为业务信息,又细分为业务信息概述、采购及销售信息、季节性分析、毛利率计算表;第三部分为财务信息,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逻辑检验;第四部分为保证人及联保情况;第五部分为信息不对称模型;第六部分为结论及建议。

商户调查报告中的信息不对称模型,主要是根据客户及其他联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婚姻状况、经营年限、居住年限、财产状况、信用记录、子女及其配偶等信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商户信息不对称模型,据此来初步判断客户的信用情况。

商户调查报告中的信息不对称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在模型中描点,然后根据这些点进行连线,如果连线越平整,则该商户的贷款风险越小;反之,如果连线波折越大,则该商户的贷款风险就越大(模型图略)。

但在实际操作中,信贷员的工作仅仅是由个人信贷管理系统生成商户的信息不对称模型,而并不对其进行分析。尤其是参加联保的三户的基本信息在同一个模型中生成后,这三条连线之间有什么关系,以及根据这三条连线如何判断这三户联保贷款的风险,商户调查报告中并未显示。因此,商户调查报告中的信息不对称模型并没有被充分运用,其关键作用也没有体现出来。

2.信用评级表的评级指标不合理。信用评级表的主要作用是,根据表中的指标算出商户的信用得分,从而详细判断商户的信用情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根据信用得分把信用级别分为四类:90~100分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BB级,而且对不及格即BBB以下的客户不进行贷款审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信用评级表综合考虑了个人综合素质(15%)、偿债意愿(40%)、偿债能力(40%),以及其他(5%)共四个方面的因素,并把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的比重都设置为40%。但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的数据,在实际情况中,90%的违约商户都是因为偿债能力不足而造成贷款违约的,其都有较强的偿债意愿。因此,在利用信用评级表计算信用得分时,应该弱化偿债意愿指标,而强化偿债能力指标。

另外,信用评级表中的有些指标并不需要设置在其中,它们并不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例如,信用评级表中反映偿债意愿的指标包括:社会声望及荣誉、家庭责任感以及生活习惯等指标,但是借款人是否有较强的家庭责任感或者是否有不良嗜好,与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并没有太大的联系,因此,这些指标都需要改进。

3.滥用宽限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的还款方式分为三种:(1)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2)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3)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的商户联保贷款都采取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目前的年利率为14.4%。虽然宽限期可以减轻客户的还款压力,为银行增加贷款客户,但是如果滥用宽限期,就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

宽限期主要是由信贷员根据客户的还款能力、经营业务的淡旺季以及贷款用途等信息来自己决定的,在调查报告中并没有专门的分析体系来具体分析,从而导致信贷员不区分新老客户、行业特点、贷款期限等实际情况而滥用宽限期。一般情况下,信贷员都会迁就客户而给予最高宽限期。这样,就会导致客户的资金回笼期大大短于贷款合同期,从而出现客户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转借他人等严重损害银行利益的问题。

4.审贷会成员决策机制的局限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审贷会是贷款审批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审贷会的审批流程为:(1)由管户信贷员对贷款调查情况进行陈述,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情况、经营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内容,非管户信贷员进行补充;(2)审贷会成员根据调查报告,对客户贷款目的的合理性、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及调查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信息进行提问,由信贷员当面进行回答;(3)审贷会成员根据信贷员回答情况和贷款资料内容独立作出各自的审批决策,只有审贷会的所有成员一致批准通过,贷款方为审批通过;(4)审贷会审批通过后,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在《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审批表》上就是否同意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其他成员签字确认。

虽然贷款审批需要审贷会成员集体一致通过,但审贷会成员主要是根据信贷员的调查报告及其他资料来作出判断,并没有严格的参考标准,因此带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

5.其他问题。实地调查是贷款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的第一步工作,也是信贷员完成调查报告和信用评级表的前提,因此,实地调查在贷款业务整个流程中起着关键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实地调查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单人调查或者调查老客户时,常见的问题有:信贷员存在仅凭客户口述编制报告;信贷员只去客户经营场所,而不去其住所调查;信贷员不认真清点存货,仅凭客户口述和目测估算;等等。

同样,贷后检查也存在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贷后检查手段包括: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人行征信系统,以及监测贷款还款账户等。相当一部分的信贷员很少进行实地检查,只是简单的电话访谈;有的只做首期检查,而不做常规检查;有的干脆不做贷后检查,只是凭自己的主观意见填写贷后检查报告。如果信贷员能及时做好贷后检查工作,就可以尽早发现问题,然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贷款资金损失。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户联保贷款业务流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1.充分运用信息不对称模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商户调查报告并没有对商户的信息不对称模型进行分析,因此在电脑系统根据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生成信息不对称模型后,要分析其贷款风险情况,尤其是要交叉分析参加联保的三户的联保贷款的风险。另外,还可以考虑改进信息不对称模型,可以在该模型中加入一定的判别标准,如果三条连线的组合不符合规定,就不能通过审核。

用信息不对称模型来判断商户的贷款风险比较机械,也比较简单,因此,还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引进其他的方法来判断贷款风险。比如决策树方法,可以事先制定一些规则,在根据客户的基本信息生成决策树后,直接运用这些规则来判断客户贷款的风险情况。

2.改进信用评级表。根据前面的分析,信用评级表应该加大偿债能力的比重,而减小偿债意愿的比重,同时还应该修改家庭责任感与生活习惯等指标,因此,可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有的信用评级表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图1是改进的一个信用评级框架,可以作为参考。

3.建立宽限期的分析体系。为了解决滥用宽限期而带来的种种问题,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建立关于宽限期的分析体系。比如,可以运用账款回笼周期、存货变现周期等测算表格,对调查报告中的损益表进行补充,从而合理确定宽限期。另外,还可以在该分析体系中先对还款方式的选择进行分析,如果选择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再对宽限期进行分析。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信贷员迁就客户而滥用宽限期的问题的发生。

4.严把审批程序。虽然审贷会成员决策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但考虑到其在贷款业务流程中的重要作用,而且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的信贷管理体系来说,还没有更好的决策机制来代替它,因此,只能从其自身来加强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严格落实审贷分离制度,严把审批程序;要提高审贷会成员的素质与要求;审贷会的成员要客观公正地对审批的贷款作出决策。

5.加强监督管理。实地调查与贷后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提高信贷员自身的素质来解决,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来避免。为了加强监督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审查审批岗要充分发挥其审查审批作用,积极采取实地检查或电话回访等方式,严格监督信贷员的调查与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其违规操作,以避免或减少资金损失;(2)取消银行规定的“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贷后检查工作可以由其他非管户信贷员来完成,从而相互监督;(3)建立合理高效的奖惩机制,对违规的信贷员要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违规者可以取消其信贷资格;而对按规定操作业务、表现优秀的信贷员,则要重奖。

参考文献:

1.Abdullah, Al-Mamun, Wahab,Sazali Abdul, Examining the Critical Factors Affecting the Repayment of Microcredit,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search,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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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志强.对小额贷款使用宽限期的风险管控[J].中国邮政,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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