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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鉴定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事档案;信息公开;内容
在现有的人事档案中,干部档案管理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收集分类整理上是比较规范的,其他类别人事档案的内容主要是以干部档案为参照标准。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分为十类:
1 履历材料
《条例》、《细则》中规定:凡是反映本人全面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归入此类。这包括: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履历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个人参加革命活动的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2 自传材料
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简历、思想变化过程、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均归入本类。这包括:自传;有自传内容的入党入团申请书;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材料。
3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凡是各个年度、阶段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等,由干部本人或组织写的主要鉴定材料和组织上做出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情况的正式考核、考察材料及民主评议综合材料都收入此类。这包括: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标题不是鉴定,内容属于鉴定性材料;无奖励审批表的比较完整的先进事迹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由组织做出的反映干部“”中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年度考核登记表;民主评议干部综合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材料,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写实表;大中专院校考生治思想品德审查表;主审机关做出的审计结论(报告)。
4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如报考高等院校学生登记表、审批表;选拔学生登记表;保送学生登记表、审批表;考生登记表、审批表;学生成绩单、记分册;毕业生登记表;学籍档案表;业务培训成绩单(包括有鉴定的成绩单);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教师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资格评审表(呈报表)、申报表;聘任、套改、晋升、解聘专业职务(职称)的审批表、登记表;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论文的评价材料及目录;干部本人写的业务报告;反映干部业务能力方面的其它材料。
5 政历审查材料
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凡是对本人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各种原因对干部经历、出身、成份、社会关系审查的材料都归入此类。
6 参加党派材料
凡己经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共青团员的有关材料及加入派的有关材料都归入此类。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书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其依据的材料;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定;取销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退团和超龄离团的材料;“”中突击发展的党员被取消党籍的处理报告、上级组织意见、决定;加入派的有关材料。
7 奖励材料
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决定(审批表)及荣誉称号材料、通报表扬材料,如创造发明奖励材料、各种业务奖励材料、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审批表、登记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审批表、登记表、拔尖人才审批表、优秀党员、团员登记表(审批表),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呈报)表和其它荣誉称号的审批材料都列入此类。
8 处分材料
这包括纪律检查、监察和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报批复、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上级批复材料,离婚材料等。
9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凡办理任免、选举、授衔、晋级、退(离)休、军队转业、出国审查等事项,由组织填写呈报、审批形成的手续完备的表格材料均归入此类。本类又分为四小类:第一小类: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调整工资、工资改革、提职、兑现工资、转正定级人员工资审批表、奖励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审批表,调整工资区类别审批表、调整级别报告表。第二小类:以工代干转正审批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选拔干部审批表;考试录用千部(公务员)审批表;聘用干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干部任免呈报(审批)表;退职、退(离)休审批表第三小类: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第四小类:知青上山下乡审批表;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人审批表;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审批表;招工、入伍(兵役登记表)审批表;子女就业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县团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代表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国家公务员过渡表;军衔、警衔审批表;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审批表;干部江人)调动审批表;港澳华侨审批表。
学历鉴定报告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R068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345-01
1.案例
1.1 简要案情
陈某,男,43岁,因“腰腿麻痛”经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后2月余发现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神经根,再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
1.2 病历摘录
陈某因“双侧腰腿麻痛6年,加重半年”于2014年3月7日就医,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行“L4/5椎间盘微创消融术”治疗;术后2月MR检查报告示:L4/5椎间盘变性并脱出、压迫硬膜囊及双侧神经根。2月后行“L4/5双侧椎间盘开窗髓核摘除术”,随后出现大小便困难及障碍,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髓核融解术后马尾综合征。
1.3 辅助检查摘录
2014年7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示:双肾、膀胱、双输尿管超声检查未见异常;(反复多次)排尿后膀胱内残余尿量约15ml。
2015年1月14日尿流动力学报告:①排尿时间明显延长,最大尿流率降低;②膀胱残余尿量增加;膀胱灌注600ml时,无尿意,膀胱敏感度降低;膀胱灌注600ml时,嘱其排尿,无尿液排出,逼尿肌无收缩。
2015年1月14日下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①肛管环内压力正常,收缩功能减弱;②模拟排便时,直肠推进力不足;③直肠粘膜敏感性降低。
2015年2月13日检查报告示: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异常。夜间测定3晚结果:3晚无,平均硬度(50%),时间30秒。
1.4 法医临床检验记录
伤者神志清,对答切题。步行入室,检查合作。腰部腰围外固定。腰骶正中处皮肤见11.0cm×0.4cm手术疤痕。左侧提睾反射消失;右侧提睾反射减弱。括约肌收缩力减低,反射减退。双侧足背外侧、大小腿后侧感觉减退,鞍区感觉消失。
2.讨论
2.1 马尾综合征的形成机制
在脊髓圆锥以下的腰骶神经根称为马尾,马尾由L2-5、S1-5及尾节发出的共10对神经根组成。其中腰椎间盘突出症、腰椎管狭窄症等原因可造成马尾损伤,腰骶椎术亦可发生造成马尾损伤、但发生率很低(0.08%-0.12%)。马尾损伤后出现鞍区感觉、括约肌功能、三大障碍为主的临床综合征,称之为马尾综合征。
2.2 马尾综合征的认定
陈某2015年1月14日下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提示:肛管环内压力正常,收缩功能减弱;模拟排便时,直肠推进力不足;直肠粘膜敏感性降低。法医检验发现陈某括约肌收缩力减低,反射减退等。参照大便失禁的相关标准,认定其大便失禁成立。
2015年2月13日检查报告提示: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结果异常,夜间测定3晚无、平均硬度50%时间及30秒,法医学检查见陈某左侧提睾反射消失,右侧提睾反射减弱。参照男子障碍的相关标准,可认定陈某功能中度障碍(器质性,神经性),属中度障碍。
2014年7月29日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反复多次)排尿后膀胱内残余尿量约15ml。2015年1月14日尿流动力学报告提示:排尿时间明显延长,最大尿流率降低;膀胱残余尿量增加;膀胱灌注600ml时,无尿意,膀胱敏感度降低;膀胱灌注600ml时,嘱其排尿,无尿液排出,逼尿肌无收缩。由此可见陈某2014年仍可自行排尿,但于2015年却完全不能排尿,且逼尿肌无收缩,不排除陈某2015年的检查存在不配合的可能性,不予采信。因此根据其最后一次住院时超声检查报告,其反复多次排尿后残余尿量为15ml,参照小便失禁的相关标准,认定陈某小便失禁的依据不足。
法医学检验发现陈某存在鞍区感觉消失症状。
综上所述,予认定陈某在腰骶椎术后并发马尾综合征。
3 结论
马尾综合征相对少见,发病率仅占脊柱病理的1%-5%,主要表现为鞍区的感觉、括约肌功能及障碍,但是因其发病程度不一样,功能障碍程度也会不一样。因此在遇到这种病例时,鉴定人员需认真进行体查、观察病人的各项反射及表现是否与其病历所记载情况相符。还需认真查看病历的各项检查,如消化道动力监测报告、尿流动力学检查及检查报告等,比对不同时间多次同类型的检查,对其病情进行连续性地动态观察;注意临床医生对于被鉴定人检查时是否配合及各项行为的描述,对当时病情进行一个静态观察;必要时让被鉴定人复查,或者观察一段时间,更好地了解被鉴定人各项功能的真实状况。在遇到怀疑被鉴定人“装病”时,宜用最好状态的检测报告作为定级依据,必要时可复查MR检查明确其马尾神经损伤及压迫情况。
参考文献
[1]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229-230
[2]朱广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9:42-54
[3]谭俊铭,史建刚,贾连顺,等.马尾综合征的病因学[J].颈腰痛杂志,2009 (6): 534-537
作者介绍
谢剑捷,女,法医师,1987年出生,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研究。
学历鉴定报告范文第3篇
肿。经治疗好转出院。八个月后复查时发现右肾萎缩。患者认为其肾萎缩与医疗行为有关,要求医院经济赔偿。经司法鉴定
确认,病人右肾萎缩、功能受损与医院的诊疗失误有关系。法院判决认为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当从本案中接
受深刻教训,认真书写病历,完善注意和告知义务。同时作者在讨论时还提出,司法鉴定不能完全代替医疗事故鉴定,法官在
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对本案还应当考虑医疗水平原则和病情紧急性原则。
【关键词】外伤;肾萎缩;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r6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__)04—0255—03
诊疗情况
李某,男,28岁。20__年9月23日被机动三轮车
撞倒后轧伤腹部,收住某市中医院(县级,以下同),当
时感到腰腹部剧烈疼痛。查:t36-3℃ .p80次/分.r 18
次/分,bp120/75mrnhg。痛苦貌,被动,腹软,脐
平面压痛,肝区叩痛,肝未触及,肠鸣音低.无移动性
浊音,脊柱压痛,未及骨折感,腰椎ct扫描未及异常。
临床诊断:腰腹闭合性损伤。20__年9月24日9时40
分,查腹肌紧张,有压痛及反跳痛,以右下腹为主,经
腹穿抽出不凝血。b超示:下腹部有少量液性暗区.符
合腹内闭合性损伤。行剖腹探查术。手术经过:切开后
鞘及腹膜,见腹腔内较多积血,吸出积血后.探查肝结
肠韧带撕裂,右侧腹膜大血肿,延长切口后加右侧缘
下切口,长约6 cm,见肝肾韧带撕裂.较多渗血,探查
胆、脾、胃、小肠、结肠、膀胱未见异常,拟行撕裂伤修
补术? ?术后诊断:(1)肝门裂伤;(2)肝肾韧带、肝结
肠韧带撕裂伤;(3)后腹膜血肿。术后10天拆线,部分
切口愈合差,经换药而愈。多次要求做ct复查,医生
认为不需要做ct。20__年10月28日去某市医院(县
级,以下同)做ct,复查肝撕裂伤手术后愈合情况,ct
报告为肝脏愈合良好。扫描层内两侧肾脏未见异常。
20__年11月8日出院。20__年6月6日在某市医院
复查,b超显像报告:左肾大小形态正常,右肾区可及
4.9 cm×3.1 cm的非均质回声区.边界不规则。考虑:
右肾萎缩。20o2年6月7日某省医院二维及彩色多普
勒超声报告:右侧肾脏体积缩小.大小为1.7 cm x 4.2
(3//1。20__年6月10日某省放射性核素显像报告:提示
左肾功能大部分正常,右肾功能重度受损。某省医院
门诊证明:右肾萎缩.右肾功能重度受损。预计需行肾
切除术、有关检查及手术费用约计1万元;可行肾脏
移植术,费用15万元。李某拿着诊断证明和有关检查
报告,把市中医院和市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右肾萎
缩与市中医院手术有关.要求做ct检查.医生拒绝做
ct,不能及时发现右肾病变,导致了右肾萎缩;市医院
做ct,右肾已明显萎缩,还报告双肾未见异常,使右肾
更加失去治疗机会。要求经济赔偿。从此引发了长达
3年的医疗纠纷。
司法鉴定
患者申请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法鉴定人员认
为:
1.李某被机动三轮车撞倒后,因腰腹剧痛入院。
人院后为尽快明确诊断.拟定治疗方案,在腰椎ct排
除了脊柱外伤情况下。应考虑其他脏器外伤的可能
性.如肾脏位于腰部脊柱两侧肾窝内,腰腹部较大外
力作用较易伤及。因此应做腹部检查,了解肾是否创
伤.肾皮质是否完整,腹部血肿的大小、血肿与周围组
织的关系及其影响。同时,了解其他脏器有无损伤,为
诊断提供依据。
2.术中探查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应寻找
出血原因.大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的压迫情况,周围
组织及器官是否合并损伤,这些都是探查不能忽略的
问题.不能仅满足于有无血尿及b超的检查,否则就
【作者简介】张关生(1953一),男,汉族,山东肥城人,本科学历,主任医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主任。从事医疗纠纷的研
究。tel:+86—538-3212864—3062 : email:zgsaz@126.co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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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留下不可弥补的过失。
3.根据受伤部位及术后对脏器情况了解,伤者术
后要求做腹部ct检查,并不过分,起码将获取的资料
可与今后的检查做比较分析,为临床提供有价值的资
料和诊断信息,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疗。
4.市医院ct片上观察,右肾大小、形态与左肾对
比有明显差异.应将这一检查信息如实提示给临床,
由临床决定是否进一步检查诊断,防止病变进一步的
发展。
综上所述:市中医院,术前未做必要的检查、术中
探查不到位与右肾萎缩之间有部分过失;市医院有少
部分过失。
市中医院和市医院不服以上鉴定结果,向另一司
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
1.根据病历及有关资料,被鉴定人李某目前有肾
萎缩,右肾功能重度受损应予认定。经多次检查分析,
这一后果可以排除为先天因素所致。
2.李某被机动三轮车撞倒后,因腰腹疼痛入院,
入院后经检查诊断为腰腹闭合性损伤,复查b超示下
腹少量液性暗区后,诊断内脏破裂,行剖腹探查术,术
中探查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应当弄清出血原
因、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压迫情况、周围组织器官是
否合并损伤等,但据有关材料,手术者未对血肿采取
任何措施,之后也未对血肿有关情况做进一步检查,
在20__年l0月28日外院ct反映右肾有问题时,也
未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这是诊疗过程中的失误,与
李某右肾萎缩、 功能受损这一后果有关系。
3.20__年l0月28日市医院ct片已反映出李某
右肾大小、形态与左肾有明显差异,但检查报告却诊
断两侧肾脏未见异常,这对患者进一步检查治疗、防
止病变进一步发展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4.李某目前左肾功能良好,暂不需进行移植,今
后病变情况应根据其肾功能变化等确定。
结论:中医院的诊疗失误与李某右肾萎缩、功能
受损有关系:市医院ct检查报告对李某的诊疗有一
定的不利影响。
法院审理
市法院(县级,以下同)经对本案审理后认为:司
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书在排除先天性因素导致原告右
肾萎缩的情况下,认定中医院诊疗失误与李某右肾萎
缩、功能受损有关系,应认定原告要求中医院赔偿的
理由充足,对其要求中医院赔偿的请求应予支持。市
医院在给原告做ct检查后,在ct片上原告左肾和右
肾有差异的情况下,报告两肾无异常,鉴定书认定,市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医院ct报告不够准确,对李某的诊疗有一定的不利
影响,但原告是在中医院就诊治疗的,中医院对其诊
疗失误造成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
市中医院在该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
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7 541.60元;
市医院对其ct报告不够准确承担一定的责任,赔偿
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 282.4元。
机动三轮车车主的赔偿,李某在出院后已立案处理。
中医院不服以上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
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市中医院、市医院)的
医疗过失行为与被上诉人(李某)右肾功能受损具有
相当的因果关系,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
采信,上诉人的行为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健康权,应承
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的判决。
讨论
一
、几点深刻的教训
本案例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
医护人员的法律意识还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对举证
倒置还很生疏,因此,在治疗行为中还存在随意性和
非程序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进行告知或者告知不充分。患者被机动三
轮车轧伤后,神志清楚,其母也在身边,应当向病人告
知病情,如果不便向病人告知,也应当向家属告知内
脏破裂的后果、手术的风险、手术中的并发症以及预
后情况.取得病人家属支持和谅解。但是在实际工作
中,医生没有向家属及病人告知,患者的正当权益受
到了损害,甚至病人提出做ct复查,也遭到了医生的
拒绝。无奈,病人在没有取得医生同意的情况下,到其
他医院做了此项检查。ct反映右肾有问题时,也未采
取相应的诊疗措施。8个月复查时,发现右肾萎缩,导
致医疗纠纷发生。
2.病历记载治疗情况不全。患者入院后.查腹肌
紧张,有压痛及反跳痛,以右下腹为主,经腹穿抽出不
凝血,b超示:下腹部有少量液性暗区,符合腹内闭合
性损伤。医生认为手术指征明确,行剖腹探查术治疗。
手术过程中.见腹腔内较多积血,吸出积血后,探查肝
结肠韧带撕裂,右侧腹膜大血肿,延长刀口及增加刀
口.见肝肾韧带撕裂,较多渗血,探查胆、脾、胃、小肠、
结肠、膀胱未见异常,拟行裂伤修补术?? 术中探查
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病历中没有把出血原
因、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的压迫情况、周围组织器官
是否合并损伤、血肿的体积、血肿的张力等病情,为什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l2卷(第4期)
么对血肿没有实施处理,ct反映右肾有问题时,为什
么没有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等治疗意见在病历上记
载。因此司法鉴定认为右肾萎缩与医疗行为过失有因
果关系。
3.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患者住院1个月后,要求
做ct了解受伤部位及术后脏器的情况,但医生拒绝
病人这一要求。作者认为伤者术后要求做腹部ct检
查,并不过分,一是起码将获取的资料可与今后的检
查做比较分析,为i临床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诊断信
息,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治疗;二是明确诊断防止
医疗纠纷的产生,有保护自己的作用;三是增加医院
经济收入。但医生忽视病人权益,损害医院利益,最终
导致医疗纠纷发生。
二、司法鉴定不能代替医疗事故鉴定
司法鉴定人员根据病历及有关资料,认为术中探
查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时,应当弄清出血原因,
血肿对周围组织器官的压迫情况,周围组织器官是否
合并损伤等,手术者未对血肿采取任何措施,之后也
未对血肿有关情况做进一步检查,这是诊疗过程中的
失误,与李某右肾萎缩、功能受损这一后果有关系。医
生发现右侧后腹膜巨大血肿为什么没有处理?作者认
为:李某外伤后,医务人员按照医疗机构有关医护诊
疗常规、规范,尽职尽责认真积极地接诊、检查、治疗,
没有延误病人的病情。手术中医生为什么对血肿没有
处理,病历中没有记载,但从手术记录中可见一斑,
“切开后鞘及腹膜,见腹腔内较多积血,吸出积血后,
探查肝结肠韧带撕裂.右侧腹膜大血肿.延长切口后
加右侧缘下切口,长约6 cm,见肝肾韧带撕裂,较多渗
血。”患者内脏损伤面积较大,出血之多,病情危重,如
果进一步处理腹膜后血肿,就会有生命危险。医生根
据病情和医院现有的技术状况.选择保护患者生命是
对的。如果不顾当时的病情和现有的技术条件,强行
处理血肿,所导致的医疗不良后果是生命的终结。生
命终结与右肾损伤,首先应当选择生命。肾萎缩是血
肿所引起,血肿是外伤所导致,血肿无法处理,所致肾
萎缩的主要原因是驾驶机动三轮车的司机和患者,与
医生的医疗行为无关。司法鉴定认为,右肾萎缩与没
有处理右腹膜下血肿有因果关系。但这一因果关系,
是病人愈后根据有关材料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下认
定的,是逆向推理,是在静态下向动态推理。也就是
说,医疗过错认定的思维方式是医疗损害一医疗行
为一是否过错一因果关系,从法的领域认定是正确
的,但从医的领域认识,血肿究竟能否处理?处理与否
的后果是什么?应当由医学专家判断。医学专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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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事实是顺向思维,是在动态下向静态思维,
也就是说病情一医疗行为一医疗损害一是否过错一
因果关系。医与法都在追求结果的确定性.但是两者
的方式不同。在各自宗旨的实现机制中,法是用一般
约束具体,医是用一般认识具体。在处理个案时法律
规范是一个适用过程,医学规范 则是一个适应过程。
因此,在法的领域,法理上可以假定对任何具体纠纷
都可以做出法律上是正确的判断:而在医的领域,无
论医术多么高明、医生多么努力.医学理论也不能假
定对具体患者的诊断都会正确,对具体疾病的治疗都
有效果。所以,当用法律评价和规范医疗活动时,只能
要求行医者在医疗活动中尽责,而不能要求其医疗结
果正确,否则就是在用法律实现医疗目的。[1]本案例司
法鉴定人员,从法的角度认定医疗机构过错是正确
的,而在具体的医疗过程中,涉及医生的诊断或处置
是否符合医疗常规、规范,医生是否有过错行为?过错
行为与患者病情变化是否有因果关系等医学专业问
题,必须由医学专家做出专业判断.那就是医疗事故
鉴定,司法鉴定不能完全代替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说,
医疗事故鉴定是在法的一般约束下认识具体,是对司
法鉴定的补充。
三、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做出了判决,认为医院不作为
医疗行为与李某的右肾功能受损具有相当的因果关
系,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与其过错
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
权时,还应当对本案考虑:(1)医疗水平原则:患者当
时是急症外伤,就诊于基层中医院.医院的客观条件
和现实的技术人员水平、设备较大型综合现代化医院
是有一定差距的,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接纳并抢救
病员,已尽到了医务人员应尽的职责。(2)病情紧急性
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生在紧急状态下达到的注意
程度与一般情况下的注意程度具有本质的区别。紧急
状态下首先注意的是生命,一般情况下注意的是并发
症,只有在稳定的生命体征下,才能注意并发症的发
生。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考虑,在判决书
中给予体现。
总之,医疗纠纷发生后,医院应总结这次纠纷的
教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各项规章制
度,强调对病情的注意义务、对病人的告知义务,认真
书写病历,真实记载病情变化,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建.处理医疗纠纷应把握医与法的区别[n】.人民法院报,20o4一o4—
学历鉴定报告范文第4篇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规范化,搞好档案建设,便于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干部档案的整理工作,是档案建设的基础工作之一。它是将收集起来的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别、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对档案内容进行补充的工作。
第三条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均应按本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所管理的干部档案进行认真的整理。
第二章 整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整理干部档案,须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第五条 整理干部档案,事先要收集好干部档案材料,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刀、打孔机、缝纫机等必需的物品和设备。
第六条 整理干部档案的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熟悉整理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掌握整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认真负责做好整理工作。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鉴别
第七条 干部档案材料的鉴别工作,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归入干部档案的工作。
第八条 鉴别归档材料,必须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的精神,以《条例》和《关于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九条 鉴别工作应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第十条 鉴别归档材料的具体做法:
(一)判定材料是否属于所管干部的材料及应归入干部档案的内容。发现有同名异人、张冠李戴的,或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和重复多余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对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转有关部门保存。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比较重要的证件、文章等,组织不需要保存的,退给本人。无保存价值又不宜退回本人的,应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销毁;
(二)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政审材料一般应具备审查结论、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交待等。处分材料一般应具备处分决定(包括免予处分的决定)、调查报告、上级批复、个人检讨或对处分的意见等。上述材料,属于成套的,必须齐全;每份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和时间不明的材料,要查清注明后再归档,凡是查不清楚或对象不明确的材料,不能归档;
(三)审查材料是否手续完备。凡规定需由组织盖章的,要有组织盖章。审查结论、处分决定、组织鉴定、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中形成的综合材料,应有本人的签署意见或由组织注明经过本人见面。任免呈报表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注时间和文号。出国、出境审批表,须注明出去的任务、目的及出去与返回的时间。凡不符合归档要求,手续不完备的档案材料,须补办完手续后再归档;
(四)鉴别中发现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及未办理完毕的材料,不能归入干部档案,应交有关组织处理;
(五)鉴别时,发现档案中缺少的有关材料,要及时进行登记并收集补充。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分类
第十一条 对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正、副本十类内容的划分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其内容分类:
第一类 履历材料:干部履历表(书)、简历表、干部、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登记表,个人简历材料,更改姓名的材料。
第二类 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 鉴定(含自我鉴定)、考察、考核材料: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作为干部任免、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考核登记表,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第四类 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情况的材料:报考高等学校学生登记表、审查表,毕业登记表,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学历证明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审批表;干部的假造发明、科研成果、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
第五类 政审材料:审查干部政治历史情况(包括党籍问题)的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说明情况的材料,主要证明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依据材料;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第六类 加入党团的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退党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退团材料;加人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七类 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各种先进人物登记表、先进模范事迹、嘉奖、通报表扬等材料。
第八类 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等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和处理意见),查证核实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通报批评材料;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法院审判工作形成的判决书等。
第九类 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职务工资变动登记表、干部调资审批表,定级和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退(离)休审批表;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民主党派代表会代表登记表。
第十类 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有残疾的体检表、残疾等级材料;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悼词(生平),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的遗书等。
第十三条 干部档案副本内容,是由正本中以下类别主要材料的重复件或复制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三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四类的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五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七类的奖励材料。
第八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九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的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多余的重要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第十四条 内容交叉的材料,可根据材料的主要内容或用途确定类别。
(一)带自传的履历或简历表,以自传为主,归第二类。
(二)履历表和简历表有鉴定的,以履历为主,归第一类。
(三)有任免职务内容的干部登记表、任免呈报表报附的考察材料或主要表现情况的综合材料、提升工资级别的评级、评定军衔的鉴定表等材料,以其主要用途为主,归第九类。
(四)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归第八类。
第五章 档案材料的排序与编目
第十五条 每类干部档案材料,都要根据材料内容的内在联系和材料之间的衔接或材料的形成时间排列顺序,并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上类号和顺序号,在其右下角编写页数。
第十六条 档案材料排序的基本方式:
(一)按档案材料形成时间排序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第七类、第十类材料;
(二)按档案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的:第五类、第六类、第八类材料。其中第五类、第八类材料的排列顺序为: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等,入团志愿书应排在入团的其他材料之前;入党志愿书应排在入党的其他材料之前,党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三)第九类材料可根据不同层次干部的档案材料情况,采用按时间顺序或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按材料性质相对集中排序的方法是:1、工资情况的材料;2、任免材料;3、出国、出境材料;4、其他材料。每种材料再根据形成材料的时间顺序排列。
第十七条 每卷干部档案必须有详细的档案材料目录。目录是查阅档案内容的索引,要认真进行编写。具体要求:
(一)按照类别排列顺序及档案材料目录格式,逐份逐项的进行填写;
(二)根据材料题目填写材料名称。无题目的材料,应拟定题目。材料的题目过长,可适当简化。拟定或简化题目,必须确切反映材料的主要内容或性质特点。凡原材料题目不符合实际内容的,须另行拟定题目或在目录上加以注明;
(三)材料形成时间一般采用材料落款标明的最后时间。复制的档案材料,采用原材料形成时间;
(四)填写材料份数,以每份完整的材料为一份(包括附件);材料页数的计算,采用图书编页法,每面为一页,印有页码的材料、表格,应如数填写;
(五)书写目录要工整、正确、清楚、美观,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书写目录。填写目录后,要检查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六)书写目录时,每类目录之后,须留出适量的空格,供补充档案材料时使用。
第六章 复制与技术加工
第十八条 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退色不清时,须进行抢救。抢救材料,一般可采用修复、打印、抄写、复印等方法。凡打印、抄写的材料,必须认真细致、核对无误,注明复制单位和日期。
第十九条 建立档案副本的材料不够时,可选择正本的材料进行复制,将复制件存副本,其原件必须存入正本。
第二十条 为便于装订、保管和利用,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对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卷角、折皱的材料,应进行技术加工。其主要方法:
(一)对超出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须进行折叠。折叠时,要根据材料的具体情况,采用横折叠、竖折叠、横竖交叉或梯形折叠等办法。折叠后的档案材料,要保持整个案卷的平整,文字、照片不得损坏,便于展开阅读;
(二)对破损、卷角、折皱和小于16开规格的档案材料,要进行裱糊。主要方法有:单面裱糊、夹面裱糊、鱼鳞或梯形托裱、胶纸粘贴等。裱糊用的衬纸,必须采用白纸。浆糊和胶水必须能防虫蛀、不腐蚀纸张。裱糊后的档案材料要凉干,不得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高温烫烤;
(三)对过窄或破损未空出装订线的档案材料,须进行加边。打眼装订,不得压字和损伤材料内容;
(四)拆除档案材料上的大头针、曲别针、订书钉等金属品,以防止氧化锈毁材料。
第七章 装订与验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 每个干部的档案材料,必须装订成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卷面整洁,全卷整齐、平坦,装订结实实用,具体做法:
(一)将目录与材料核对无误;
(二)把全卷材料理齐。材料条件好的应做到四面整齐,条件较差的,以装订线一边和下边两面为齐;
(三)在材料左侧竖直打上统一的装订孔。孔距规格符合《条例》附件一的规定;
(四)一律使用《条例》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干部档案卷皮。档案卷皮须书写档案人的姓名、籍贯、档案号。书写姓名不得用同音字或不规范的简化字。
第二十条 干部档案整理装订成卷后,必须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
第八章 整理工作的注意事项
第二三条 干部档案整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二)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三)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整理中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须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四)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学历鉴定报告范文第5篇
被告人:王志刚(自报姓名),男,1980年4月出生(自报年龄),黑龙江省庆安县人,农民。1996年12月24日被逮捕。
1996年12月1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志刚窜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万忠墓附近,趁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八一厂女工张丽推自行车上坡不备之机,抢走自行车前筐里手提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00元,移动电话一部,传呼机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7232元。当部队战士对其追堵抓捕时,被告人王志刚手持锤子进行暴力抗拒,后被当场抓获。
审 判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于1997年1月15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少年犯罪案件审判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志刚对抢夺手提包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的年龄不清,按其自报年龄应属未成年人犯罪,又是由抢夺转化为抢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大连市体育科学研究所于1997年2月28日对被告人王志刚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论为:王志刚的生物年龄为18岁,由此推算,1996年12月其犯罪时的生物年龄为17岁10个月。该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被追堵时又当场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被告人否认其实施暴力抗拒抓捕与实际情况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于1997年3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