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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履职报告{5篇}

2024-07-19 20:35: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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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上半年,**所在分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国土所工作职能,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坚守耕地保护红线,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夯实国土资源管理基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保护耕地,落实耕地保护措施。

今年以来,我们主要采取了四条措施落实本辖区的耕地保护政策。一是层层签订保护《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年初,镇政府与各村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二是加大巡查力度。今年,我们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加大了巡查力度,全年在各片区共巡查120次,其中发现违法用地行为13宗,制止13宗,向分局执法监察大队报告13宗,并将违法用地情况书面报告镇政府分管领导;二是充分发挥各村国土资源协管员的作用,在全镇范围内建立了严密的动态巡查网络,对保护区的农田进行了严格保护。

(二)夯实基础业务,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稳步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今年下旬湖北省地图院完成了**镇农村宅基地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资料大数据审核工作,有关资料下发后,我们立即开展初审工作。截止12月10日,我们已完成6个村的先期发证初审工作,发证公告程序已经完成。

(三)强化煤矿监管,突现痕迹管理效果。

一是加强矿山巡查。根据《荆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巡查核查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经上报分局批准按照《2015年**国土所矿产资源巡核查工作计划》开展巡核查工作,全年共开展矿山巡查134次,下井检查37次,达到或超过了规定的巡查频次。

二是严格依法管矿。严格执行上级规定,在开展矿山巡查中对涉嫌违法的行为采取“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四个步骤进行处理。将涉嫌违法的矿山函告镇安办、镇公安派出所,请求共同监管;凡是越界的巷道,一律在图上及封堵点编号,下井检查并拍照留存,建立年度《封堵墙管理台账》。在巡核查中发现有可能出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一律下发《违法行为预警告知书》,全年共下发《违法行为预警告知书》3份,开展警示约谈1次;全年共发现违法开采矿山3个,制止3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3份,发现矿山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下达《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整改通知书》14份,整改回复14份,整改回复率100%。全年协助分局执法大队查处1起无证开采案件,制止1起采矿证过期继续开采的违法行为。

三是完成采矿权年检。3月份按照分局要求,将年检的条件、应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要求,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送到矿山企业,年检现场检查率达到100%,并配合分局对辖区矿山企业进行了年检之后的复工验收检查。

四是加强“痕迹”管理。上半年继续实行“痕迹”管理,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对煤矿监管,对检查中的书面检查记录、封堵墙照片、整改指令、检测数据等全部保存,真实记录管理全过程,真正做到“抓有痕,留有迹”;保证工作连续性,检查发现问题下达整改指令,矿山整改要有回执、基层所收到回执还要有复查;三是封堵墙管理连续性即封堵墙管理有台账、巡核查有记录、下井检查有照片,即使封堵墙因巷道报废也要有书面报告。

五是开展储量检测。截止12月底,2024年除漳河煤矿外,其余各矿都开展了2015年度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截止12月底我所已通知各矿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检测工作,目前应开展工作的煤矿均已委托资质单位并签订合同。

(四)以人为本,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镇政府印发了《2015年度**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与各村、各矿山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各村、各矿已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明确地质灾害监测人和监测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检查指导。开展汛前排查,将排查的情况分类汇总,检查指导各村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检查国土资源协管员、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员是否按时间和频次巡查,监测记录是否真实规范,是否向群众现场指导、传授监测方法;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检查情况向镇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告。

三是督促整改。今年入汛以来,**镇受强对流天气影响,经受暴雨和山洪的夹击,根据镇民政办、综合办初步统计,共有27个农户共70人在这次强降雨中出现房屋受损、挡土墙损毁,全年通过巡查向企业和农户共下发《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告知书》8份,发放《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32份。全年共安装地质灾害警示牌3块,地质灾害宣传牌12块。及时开展应急处置,7月至8月,在汛期降雨量最大的时候,我们及时将铁坪村余运清老屋租客3人转移到安全区域,铁坪村二组刘文忠不愿意离开老屋,为了他和家人的生命安全,我们与村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最后在村里找了一处安全住所,将刘文忠一家安全转移。

(五)加强沟通协调,化解矛盾纠纷。

一是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办事群众做好登记接待工作,认真倾听群众问题,依法依规正确回答,详细做好记录并履行签字程序。二是提高信访主动性。面对土地整理、两权登记和历史遗留工作中的问题,我们及时向群众解释,多次到现场与群众面对面交谈,把握问题导向,预知形式发展趋势,及时向分局科室及相关领导汇报。三是提高信访化解能力。全年接待来访群众5人次,向群答解答政策5次,化解矛盾纠份1起。

(六)狠抓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教育。

一是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用制度管人管事。在内部管理上不断加强完善制度建设,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个人、每件事,用制度管人管事,既要“治庸、治懒、治散”,也要在生活上关心每位职工,我们将基层所14条工作职责张榜公示,就是要 “整风肃纪、履职尽责”,用一言一行证明履职尽责不仅仅只是一项行风评议活动,而是将履职尽责贯穿在我们工作全过程,永远在路上、不会停息。二是加强学习,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既要抓政治理论学习,学习新党章,新条例和新准测,学习习总书记讲话精神,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到与时俱进;又要抓业务知识学习,学习《矿产资源巡查核查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学习国土资源领域的案件查处,举一反三,提高履职能力,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三是抓好安全保卫,有效规避安全风险。与**所大院住宿区、门面住户签订《**国土所办公住宿区安保管理公约》,并在院墙、上下楼梯处设置“安全警示牌”,作为业主方,全面履行安全告知的义务。对镇政府安排的楼房立面改造工程,要求施工队伍进场时签订“安全施工承诺书”,明确其施工安全责任,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矿山监管压力大。特别是九月份以来,煤炭价格回升、需求猛增,这对于煤矿的监管压力陡然增大,个别煤矿借回撤设备,持过期采矿证回采煤柱,无证生产。

二是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农村个人建房多数因不符合规划而难以办理,村干部和基层群众有意见。

三是宅基地确权初审资料,分局没有人接纳。初审完成后一直放在所里,如果确权时间太长,群众不满情绪将可能集中宣泄。

安全检查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施工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非煤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的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四)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组织检查的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研究、部署、检查、监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把安全生产和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机构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各级主管领导和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采取措施监控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四)组织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督促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生产经费,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许可机关必须对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许可。

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许可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督促学校经常检查和消除校舍、教学场所、生活设施的安全隐患,严格监督管理中小学校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爆炸、校舍倒塌、旅游伤害等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45日内完成,并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超过6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伤亡情况,事故的原因、性质、防范措施及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在充分考虑事故调查组意见的情况下,依照本规定提出对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行政监察机关。审核批复应当自事故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如需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按照司法程序办理;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审核批复后,发生事故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批复认真组织落实;上级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重大安全事故自发生之日起90日内结案,遇有特殊情况,经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50日。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三章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主要领导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没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预案的;

(三)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安全检查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一、党委主体责任清单

局党委对我局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坚持主抓直管,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具体责任如下:

1.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清廉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局党委在研究部署专项工作的同时,应当就全面从严治党、清廉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提出要求。

3.局党委会议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直接部署推动事关我局全面从严治党和清廉建设的重点工作、重大事项、重要安排。

4.每年年初听取上一年度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全面总结分析,研究制定本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结合工作分工逐项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到领导班子成员,并明确具体要求和时间进度。

5.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例会,总结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遇有重要事项,及时集体研究决策、作出部署。

6.按照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组织开展党规党纪宣传教育,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面执行党的纪律。

7.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持之以恒纠正“”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8.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倒查、“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防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9.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10.对上级巡视、巡察、主体责任报告评议、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等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并分解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报结。

11.每年按时向县委及县纪委提交上一年度党委履行主体责任情况书面报告,同时要求科室(单位)书面报告。

12.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及有关配套处理措施。

13.主动接受纪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委(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

14.加强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建设,领导和推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

15.加强问责工作,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严肃责任追究,并对典型问题予以通报曝光。

16.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党委书记责任清单

局党委书记要坚持管党治党,牢固树立不抓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就是失职的意识,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具体责任如下:

1.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安排和具体措施,部署上级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2.参加涉及全面从严治党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对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亲自部署、协调、督促、落实。

3.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单位)负责人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开展约谈提醒。

4.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经常性批评和自我批评,对领导班子成员和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监督。

5.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定期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定期与科室(单位)负责人谈话,了解督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6.及时听取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汇报,协调督办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帮助执纪执法机关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7.带头学习贯彻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8.按照局党委的统一安排,每年带队对科室(单位)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9.每年年初按照上级纪委要求,当面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评议。

10.主动接受纪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委(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

11.推进本地本单位机关纪委建设,支持机关纪委按照党规规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12.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清单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目标任务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既抓业务又抓党务,严格履行“一岗双责”。具体责任如下:

1.定期专题研究、布置、检查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导督促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2.按照局党委确定的全面从严治党任务分工和责任分解要求,按时抓好落实并向局党委报告。

3.加强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班子成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廉洁自律和作风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

4.受局党委书记委托,对反映分管部门和联系单位中层干部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轻微问题开展约谈提醒。

5.与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负责人开展经常性谈话,了解督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

6.带头学习贯彻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7.按照局党委的统一安排,每年带队对分管科室和联系分局(所)上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8.主动接受纪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支持纪委(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和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履行监督责任。

9.上级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科室(单位)负责人责任清单

1.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按照局党委的要求,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落实。

2.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及局党委有关全面从严治党、清廉建设和政治生态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3.定期向局分管领导汇报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4.带头学习贯彻党规党纪,在遵守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等制度规定上作表率。

5.结合本科室(单位)工作实际,与所属人员经常性地开展廉政谈话,做到抓早抓小。

6.对上级巡视巡察提出的涉及本科室(单位)的整改要求,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

安全检查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法定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助监察机关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形式明确本级政府机关和下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责任。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各级政府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机关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有关行业或者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其主管的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行政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矿企业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六)商贸经营服务和旅游场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渔业生产重大安全事故;

(八)农业机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六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

(二)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并作为考核有关政府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三)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监控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调查处理事故。

**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有关政府机关必须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机关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机关举报下级政府机关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对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督促整改、监管不力的;

(二)组织群众性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政府机关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上级批办的或者下级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通过验收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予以取缔或者处理的;

(四)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许可,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的;

(五)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

(六)阻扰、干涉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七)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政府机关分管副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或者没有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隐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主体不落实,且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者抢救不力,而造成伤亡或者损失扩大的;

(五)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机关正职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分管副职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不及时研究,安全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解决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碍分管副职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

(三)事故调查组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从轻处分或免于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到现场,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由市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性质,确定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其中:

(一)对市本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太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县(区)监察机关或其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三)上级监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案件。

第十八条根据事故调查报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市,县(区)监察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

第十九条政府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复查、复审。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责任范围内或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安全事故调查人员、、,导致事故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按照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市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予以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政府机关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安全检查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两个责任”,是赋予党总支、纪检组的重要职责,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举措。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坚决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以确责、履责、问责为主线,着力构建权责对等、内容明晰的责任分解体系,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责任落实体系,纪律严明、程序规范的责任追究体系,构筑“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营造风清气正、廉洁从政的政治生态,为水利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落实责任

局党总支的主体责任:

1、加强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局总支“一把手”对全县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带头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敢于担当、不怕得罪人,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做斗争;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水利发展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经常分析研判全系统反腐败斗争形势;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其他班子成员按照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谁分管、谁负责”,一级管好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2、选好用好水利系统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好用好干部;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根据不同股室干部的职责要求,设置各有侧重的考核指标,加大水利工程管理、建设等指标的权重,更加重视民生水利发展状况的政绩考核;对拟任用的干部,严格审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3、狠抓作风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五不准”规定,针对“庸懒散奢”、“吃拿卡要”等现象开展专项整治、公开曝光处理,持之以恒反对“”。健全维护群众利益长效机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查摆出的问题整改,巩固和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干部作风。

4、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纪国法、廉政法规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干部既要洁身自好,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及时诫勉谈话,抓早抓小,有病早预防、早防治,防止小毛病演变成违法犯罪。推进廉政文化建设,树立清正廉洁典型,强化警示教育,自觉抵制歪风邪气。

5、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部位,针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个人住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强化制度建设,筑牢不能腐、不敢腐的防线。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建制度、立规矩,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改革措施中。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各项制度,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6、领导和支持纪检组工作。严查腐败案件是对腐败最有力的震慑和最直接的遏制。局总支要排除一切干扰,把领导和支持局纪检组、监察室严惩腐败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内容。严格履行局总支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及时听取重大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定期了解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和案件审查情况,协调和督办重点案件查处。不折不扣落实中央“两个为主”要求,保证纪检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优化执纪执法环境,支持和保障纪检组履行职责。

7、当好廉洁从政表率。落实主体责任,关键在领导干部,核心是“一把手”。局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率先垂范,严格遵守和维护,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增强政治定力,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约束,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请示报告等制度。带头廉洁自律,管好自己,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要求别人做的自己首先做好,靠真理的力量、也靠人格的力量来影响和带好队伍。

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1、协助局总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根据上级纪委部署,结合本系统实际,向局总支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调解决全系统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局总支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督促落实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2、严格执纪监督。坚决维护和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局总支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生活纪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严肃追责,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强化对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五不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行为。

3、铁面无私办案。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严肃查办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各类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腐败的高压态势。要敢于担当,坚持一查到底。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及时总结教训、堵塞漏洞,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认真落实办案安全责任制,严格依纪、理性、文明、规范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检验。

4、强化派驻监督。局纪检组要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纪检组组长专门履行监督职责,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建立健全纪检组长与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理顺纪检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5、抓好自身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要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性原则,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密纪律和廉政纪律,坚决做到不跑风漏气、不泄露秘密、不以案谋私,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三、具体措施

1、深化行政审批。全面推广“一站式窗口”审批服务模式,建立全流程公开审批机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逐步推行网上审批,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强化监管职能。

2、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县上统一安排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系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以及依照规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的其他项目,一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交易主体信用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暗定中标人、不按规定进入集中交易平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

3、健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平台,全程公开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和使用结果。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监督,充分发挥“阳光农廉网”的作用,重点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农田灌溉、移民后期扶助、水保治理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限期整改监督发现的问题。

4、建立工程项目廉政责任制。坚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经济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相统一,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加强对工程项目决策、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格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行为,倒查追究有严重质量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项目法人的主体责任。

5、强化经济责任审计。重视和支持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县政府安排,实现审计监督对所有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全覆盖。加强对管理重点项目、分配及使用重点资金的领导干部的审计,及时发现和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失职渎职、重大决策失误、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等突出问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对“两个责任”工作的领导。局总支要把抓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督促各支部、各股室按照中央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积极探索责任分解、落实、追究的有效途径和措施,分级分类建立台账,项目化推进“两个责任”的落实;强化工作评估,加强工作指导,把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做法上升为制度机制;广泛宣传报道“两个责任”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宣传推广落实“两个责任”的好经验好做法,着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落实“两个责任”年度报告制度和述职述廉述学制度。局总支每年年底,向县委和县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局纪检组每年年底,向局总支和县纪委书面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年底,围绕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情况等内容,撰写述职述廉述学报告,在报告县委的同时,抄送县纪委、组织部。将述职述廉述学情况纳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年度考核内容。

3、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总支和纪检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股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主体责任人和监督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终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把关审阅,提出审阅意见。责任对象要结合各自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对履行责任、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事项,在责任书中作出明确承诺,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

4、加强“两个责任”的落实考核。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修订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坚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相结合,年度检查考核由局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带队,重点检查考核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及时通报检查考核结果,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向局人劳股通报,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表彰奖励、考察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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