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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调研报告{集合5篇}

2024-07-28 18:56:02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第1篇

近年来,我县编办从我实际出发,按照“抓重点、创特色、争一流”的工作目标,突出机构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建设,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为事业单位改革做好准备工作,进一步开创了机构编制工作的新局面。现将我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及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调研情况交流如下:,

一、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事业机构个,其中,全额事业单位个;差额事业单位个;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个;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个,全县共有事业编制名,其中,全额事业编制名;差额事业编制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名;企业化管理事编制名,实有在职人员人,其中,全额拨款人;差额拨款人;自收自支人;企业化管理人,全县事业编制空编名。

二、存在的问题

⒈事业单位机构庞大,人员过于臃肿。我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占全县财政供养人员的,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与此同时,随着事业单位职能的弱化,一些事业单位人员整天无事可做,在编不在岗、混岗现象时有出现。本文出自网

⒉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一定程度影响了我经济、社会的发展。如:县卫生系统,在这一两年中,虽然通过面向社会招聘、经验交流等方法,使医资、医技、医质有所提高,但人员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旧比较突出,全县卫生系统,工勤人员就有人之多,占全系统在职人员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缺乏,培训不足,有些卫生院中防保人员为非专业人员,使各项预防保健任务的落实受到影响,给农牧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隐患。诸如向卫生系统一样,县教育系统、文体系统以及各乡镇事业站所,也都因缺乏专业教师、专业演艺人员及技术人员等原因,使本职工作开展被动,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不高。

⒊部分事业单位政事不分。一些单位名义上是成立了事业单位,但其实是一个单位的内部科室,需要用事业单位的名义就用,这种现象以党政机关所属居多。如计生局下属的计生指导站、城建局下属的规划室等,以及一些大单位系统的培训中心(培训科)等,这些部门单位即以行政面孔行使行政权力,对社会进行干预,又以事业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因其附属于不同政府机构的性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垄断,导致市场分割和资源浪费。

⒋具有事业单位身份却不具备事业单位资格。目前我县有部分事业单位缺乏独立法人资格,投资主体单一,不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能依附于行政主管部门,靠吃财政饭生存,尤其突出的是乡镇各事业站所。××年,乡镇党政机构改革进行完后,各事业站所合属分为五大办公室,由一个乡镇的分管理领导具体负责工作,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由乡镇分管领导兼任,造成行政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财务不分、人员混用、办公地点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

⒌事业单位缺少活力。事业单位本来是人才、知识、信息,最集中、最活跃的地方,但实际上没有焕发出应有的生机,没有显示充分活力。根源在于事业单位很大程度上是在靠行政化运作,政府各部门对事业单位控制死,管得过多过细,管理方式和手段单一,致使事业单位没有市场竞争力。同时,因事业单位附属于政府机构,使得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造成政府职能不清,效率低下,财政负担繁重。

为此,我们认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势在必行。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高度,深刻认识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这项改革。

三、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难点问题

⒈牵涉面广。事业单位兼具了“行政机构”与“企业”两种属性,要对其进行改革,复杂性、艰巨性都在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之上。

⒉如何科学设置事业机构的问题。由于事业单位门类太多、差别很大、范围太广、专业太复杂,划分上有一定难度,再加上历史遗留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端,使事业单位设置和布局分布不尽合理,部门、区域和学科分割,各自为政,各自为战,职能交叉,资源浪费严重。因此,科学设置事业机构,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难度性很强的工作。

⒊人的出口问题。机构臃肿,冗员严重,改革过程中的富余人员哪里去,今后的解聘人员哪里去,“出口”渠道狭窄,加上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公务员制度改革之后进行的,其接受了大量上述改革的“包袱”,而大学生分配、干部分配时不去企业,机关编制满了,又大多往事业单位里挤。这样相当多单位不具备自我消化的能力。

四、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有力切入点。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需要,通过事业单位登记这一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实现政事分开,推进社会化进程的目标,提供了法制保障,是落实事业单位离开主管部门的襁褓,走向市场,进人社会,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对推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做好准备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⒈进一步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工作。确认事业单位具备,与其法人资格相适应的开办资金、从业人员、办公地点、经费来源、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确立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主体的地位,使之取得受法律保护的“身份证”。清理不符合具备事业单位资格的单位,做好统计工作,为下一步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业单位的富余人员分流提供准确参考数据。(截止目前,我县已登记事业单位家,登记率占全县事业单位的,占全县具备事业单位资格登记单位的。)

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管理,加大监督力度。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事业单位的职责、人员、工作量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原定的编制、经费等渐渐不适应实际情况的发展需要。做为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事业单位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通过年度报告制度,实现对事业单位的“跟踪”管理,为建立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创造有利条件;通过证书悬挂、公告和查询等登记管理手段,将事业单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为公众监督事业单位提供必要条件。从而使其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早日走向市场,更好地为社会、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⒊积极探索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办法,促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对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分类管理原则,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按事业单位不同性质、职责和任务,明确事业单位类型,找出最为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分类办法。

⒋做好新时期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有的放矢地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去认识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投身改革,自动摒弃“铁饭碗”的陈旧观念,开拓创新促进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逐步走入市场化,为改革后事业富余人员的安置、消化在市场化内做好准备。

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第2篇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误区与对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应对

菏泽市明确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目标

淄博市临淄区编办做好推行权力清单工作

德州市食药局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郯城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及问题分析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思考

惠民县编办“三举措”优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境

临朐县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滨州市编办强化职能配置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发挥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作用的思考

青岛市城阳区以机制创新推动编外用工规范管理

关于环保和文化事业单位编制标准制定的思考

无棣县编办多举措加强环保监管执法力量建设

济南市积极破解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体制难题

以两局合并为契机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苏州市吴中区巧用“加减乘除”深化简政放权

公益类事业单位管办分离体制改革研究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策执行问题研究

高青县着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坚持依法统筹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

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政策的基本精神

日照市东港区设立财务记账员

李庄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初探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和机构编制的调查与思考

着重处理好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三方面问题

山东省部署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工作采访实录

烟台市深入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以滨州市为例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

关于非警务活动占用警力问题的调研报告

枣庄市山亭区编办实行五项制度提升机关效能

槐荫区编办积极配合做好干部安置工作6

省级政府部门五项职责检查评估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职评估调研报告

关于经济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考

沙河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效与启示

做好县级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的几点认识

昆仑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实践与思考

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全民创业助推经济升级

济南高新区市场综合监管体制改革的做法及成效

淄博市淄川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构建治理保障体系创新农村社会管理

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加强和规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国家和行业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

(一)根据国家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相关批复文件的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

(二)主动组织、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技术开发及成果工程化的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和行业下达的科研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将承担国家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起到科研与产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计划单列中央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八条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和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九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的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六)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确有必要,也可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七)工程中心董事会(理事会)应包含两名独立董事(理事),独立董事(理事)由相关主管部门选派,一般应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业情况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专家出任;

(八)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初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准。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在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的初核工作。专家评审和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预备期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达到预先设定的预备期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十九条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主管部门报来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评价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通过正式核定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评价。

第二十三条评价程序:

(二)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5月20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数据核查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中介评估机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工程中心评价指标(附件五)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含60分)之间;

3、无不可抗拒因素,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严重虚假;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工程中心要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用品统计表(附件六),于每年3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由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第四章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对于已通过正式核定三年以上,且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工程中心,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为提高持续创新能力,也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国家资金补助。

第二十八条申请国家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七),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根据国家财政资金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对于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变更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工程中心应严格执行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申请报告。如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一)对于不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对于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三十二条对于无法完成预备期发展目标的工程中心,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国家投资上缴国库、撤销工程中心(筹)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含60分)分之间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工程中心称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中心命名统一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National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of××”。

第三十五条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部门)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第4篇

我于1987年8月从中央书记处研究室调任国家计委专职委员,协助常务副主任房维中同志管经济研究工作。因为参加起草党的十三大报告,11月底十三大闭幕后才正式到任。紧接着就参加起草总理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实际上在计委做事不多。直到筹备组建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才忙乎起来。

国家计委成立研究机构,是姚依林提出来的。他说:“计委要有一个强的研究机构,要集中一些人才,出一些大的观点和思路,并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姚依林当时是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委主任。1988年3月全国人大批准了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国家经委和国家计委合并,组成新的国家计委,姚仍兼任主任。1989年12月,邹家华接任国家计委主任。

国家计委成立研究机构的事,1988年3月政府换届之前,在讨论机构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就开始酝酿了。机构改革涉及许多下属机构的调整和人员的安排,这也是成立研究机构的一个现实考虑。

1988年4月,国家计委决定,由桂世镛、我、杨振家、徐振、王积业5人组成筹备组,筹备组建经济研究中心。4月12日召开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讨论组建必须解决的问题,包括中心的名称和性质,中心和所属研究所的关系,中心本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转过来的顾问老同志的安置和待遇,以及办公用房问题,等等。当天就向国家计委领导写了一份筹建经济研究中心的报告,很快获得批准。

关于这个研究机构的名称,在讨论中曾设想过“研究中心”、“研究与发展中心”和“经济研究中心”几个选择,最后采用了“经济研究中心”。按照国家计委的要求,经济研究中心不是秘书班子式的工作机构,也不是纯理论研究机构;不同于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院,也不同于其他部委的研究机构。要研究带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同时也研究当前经济生活中的新动向和新趋势,向国家计委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可行的对策,同时也承担国家计委部分重要文件起草工作。国家计委设想,把经济研究中心和过去成立而同属国家计委的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科学决策的三大支柱。

1988年7月15日,人事部正式批准,在原国家计委计划研究中心的基础上,组建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原计划研究中心只有不到10个人,开始组建经济研究中心后被习惯地称之为“小中心”,全部并入了经济研究中心。这种“借壳上市”,是机构改革中常用的办法,因为可以不增加机构的数量,容易获得中央编办批准。实际上新组建的经济研究中心和原来的计划研究中心,不论在规模上和职能上,都有很大不同。

经济研究中心由国家计委副主任桂世镛兼任主任,我和杨振家、徐振、王积业为副主任。任命书是姚依林9月14日签署的。桂世镛主要做计委的事,屁股不坐在经济研究中心,我作为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我侧重于抓研究工作,还经常出去参加中央文件起草和中央指定的其他研究工作,经济研究中心的党务和行政工作主要是杨振家抓的。杨当过计委老资格的副主任宋劭文的秘书,在计委人缘熟悉,办事细致周到。徐振原来是国家经委体制改革司的司长,主要负责合并过来的经委几个研究所的联络和善后事宜。王积业是计委经济研究所的所长,担任中心副主任后仍兼所长,基本上不管中心的事。1988年底,又增补两位副部级干部董绍华和周之英为副主任,但都不在中心上班。董原来是国家经委干部,在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另有工作,周在计委另有工作。当时中心本部共56人,除从“小中心”转过来的几个人外,还从经委转过来一些人,从计委机关调入一些人,也从别的单位调入几个业务骨干。组建时期朝气蓬勃,来自四面八方的人有很好的合作共事关系,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经济研究中心下属七个研究所:国家计委的经济研究所和投资研究所,从国家经委并过来的技术经济研究所、能源研究所和综合运输研究所,以及新成立的国土规划研究所和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研究所。投资研究所本来叫基本建设研究所,是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国家建委撤销后划归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1987年又划归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是学习苏联的概念,仔细推敲,内涵并不十分清晰,实践中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分头管理也常纠缠不清,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在投资资金管理的权限上经常发生矛盾,国家经委撤销后这种情况不复存在。考虑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都是投资行为,很难截然划分,所以在中心筹建中我建议把基本建设研究所改为投资研究所,大家一致同意,新名称一直沿用至今。此后基本建设这个概念逐渐退出人们的视野。

国家计委原来有个副部级的派出机构叫地区协作办公室,机构改革中撤销了,改组为国土规划研究所,归口经济研究中心管理,业务工作仍由计委地区司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利用研究所是在国家经委原来拟议整合成立的研究机构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七个研究所都是司局级的实体,具有很大的独立性。经济研究中心和研究所的关系是松散型的,只管各所的机构设置、所长副所长的任免、重要研究课题的确定和协调,并不干预其日常事务。

原来挂靠国家计委的中国计划学会和中国基本建设研究会(相应地改成了投资研究会,后来又改组整合为中国投资协会),以及挂靠国家经委的中国产业经济联合会也改为挂靠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由中心代管,但不干预这些社团组织的具体事务。

经济研究中心本部设立综合组、科研组、编辑信息组、国际交流组、办公室和顾问联络室,都是正局级单位。设顾问联络室,是因为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原来有69名副部级以上离休干部,其中有24人被聘为计委或经委的顾问,机构改革中取消了部委顾问之设,如何安顿这些老同志,新的计委领导煞费苦心。采取的办法是,原来未聘为顾问的,不再新聘;原来聘为计委或经委顾问的,转为经济研究中心顾问。这些老同志不少是正部级,做经济研究中心顾问实在是有点委屈,担心他们有意见。经济研究中心设顾问联络室,随时听取这些老同志的意见和要求,向计委领导反映。我们知道小马拉不了大车,也不去打扰这些老同志,主要工作就是力所能及地搞好服务。连顾问聘书也没有发,以避免显示出级别的降低。实际上事情并没有那么复杂,老同志都很顾全大局,谁也没有为难我们,时间久了顾问之事自然不了了之。顾问联络室的主任钱炳昭,做过姚依林的秘书,是个非常能干的人。

国家计委原来设想,把经济研究中心和计委下属的国家信息中心、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一样定为部属总局级即副部级的机构。理由是,经济研究中心下属七个研究所、三个社团组织,以及中心本部六个内设机构,都是正局级单位,中心定为总局级便于领导,也顺理成章。但在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这个设想很难实现。我到中央编制办公室交涉,和主其事的副主任吴佩纶商谈,没有成功。计委的对应之策是,为了显示经济研究中心的“级别”和“规格”,从成立之日起一直由计委副主任兼任主任。这次到中编办商谈,在编制问题上倒是取得意外进展。中心本部是新建机构,我们本来想申请70人的编制,但根据那个时代各类申请项目“头戴三尺帽,拦腰砍一刀”的惯常做法,我们提出120人的编制。讨价还价的结果,被砍去三分之一,定为78人。因此,在组建过程中,没有发生过编制方面的困难。

经济研究中心成立初期没有办公用房,中心本部挤在计委大楼顶部搭建的临时建筑里。七个研究所分散在多处办公,除计委经济所条件稍好外,其余也都拥挤。我们争取国家计委把经济研究中心的办公用房建设列入计划,并且跑了几个地方选址,最后选在距计委比较近的木樨地。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那里建成了国宏大厦。

创建初期的课题研究

经济研究中心筹备之初,提出“边组建,边开展研究工作”的方针。组建工作大体就绪后,就全力以赴开展研究工作了。组建过程中人员的调配,也是着眼于研究工作的开展,注重网罗人才。从“小中心”转来的周荧和刘日新,从经委合并过来的王大成,从计委业务司调入的罗精奋、邵宁和周富祥,新调入的林兆木、黄范章、杨德明、郭树清和韩文秀,都是优秀的研究人员,涵盖老、中、青不同的年龄段。

各研究所都聚集了一批相关领域的专家。研究工作基本上是“所自为战”,中心只是同各研究所协商,讨论确定重点课题计划。中心所承担重点课题,由中心本部组织完成,个别重大课题研究有时也抽调研究所的人参加。筹建阶段费精力比较多的,是反复和各个研究所讨论“三定”方案,通过对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确定各所的研究方向。

这个阶段我主持的课题研究,主要是两项:

一是关于物价改革的研究。1985年以后物价普遍上涨趋势已经非常明显,1988年更是愈演愈烈,中央决定加快价格改革步伐,要国家计委提出价格改革方案。筹建经济研究中心的时候,就决定由我负责进行关于物价问题的研究。国家计委从4月下旬到5月下旬,开始由房维中和桂世镛主持,后来由我主持,开了10次座谈会,先后邀请薛暮桥、徐雪寒、勇龙桂、吴敬琏、张卓元、王珏、周小川等几十位经济学家座谈,广泛征求意见。我先前已经对物价问题作过一些研究,3月以后作过几场报告,座谈会后综合专家意见和个人研究心得,写了一份详尽的《汇报提纲》,5月26日在国家计委作专题汇报。在此基础上,经济研究中心又经过多次讨论,6月形成《价格改革基本思路(初稿)》,报国家计委参考。我们的研究报告分析了物价大幅度上涨的原因,认为围绕价格问题所暴露出来的矛盾必须下决心及早解决,否则将会造成严重后果。我们提出,价格改革的长远目标,是使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比价趋于合理,而且具有不断地再生产这种合理比价关系的机制;所谓合理,就是商品价格能大体反映其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各行业大体能获得平均利润。这个目标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经过若干次的调整和改革,才能逐步达到。价格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初步理顺价格关系,把目前明显不合理的比价关系调整过来;把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改为单轨制;整顿中间环节,理顺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关系。这需要5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我们不赞成“先稳后改”,也不赞成不顾通货膨胀的严峻形势而加快价格改革,而主张采取边稳边改的方针,并且提出在货币信贷、财政税收、收入分配、外贸外汇和固定资产投资诸方面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价格调整的方法和步骤。这份报告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国家计委的主流意见,是和激进的“价格闯关”不同的稳健物价改革方略的一个比较完整的表达。我在研究过程中深切感到,讲一般原则和道理比较容易,难的是对形势的具体分析把握,以及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当时在讨论物价问题的会议记录上即兴写下“画鬼魅易,画犬马难”的话。

一是关于中长期规划的研究。这项研究不像物价改革问题研究那么顺利,主要是因为时局突变。国家计委关于“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先期研究工作起步比较早,经济研究中心是在完成关于价格改革的研究课题之后才着手的。先是组织各研究所就相关问题作专题研究,1989年初由我主持进行综合研究,集中一些人在石景山八角井原国家经委的一个招待所讨论和写作。国家计委副主任丁关根到那里听过一次汇报,姚依林到国家计委听过一次汇报。姚以寡言著称,这次听汇报也没有讲什么话,只是在我说到现在情况比较复杂,很多事情还看得不很清楚的时候,表情严肃地轻轻点了两下头,这大概就是赞同的表示了。我们很快写出报告稿,没有来得及深入讨论,就发生了严重的,人就撤回来了。在严重的通货膨胀和政治动荡形势下,关于中长期规划的讨论暂时搁置,转而致力于治理整顿。

政局稳定后课题组没有再集中,由我和林兆木、郭树清、邵宁,以及经济研究中心的其他几位专家,反复讨论修改多次,于1990年6月初形成《“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总体构想(征求意见稿)》,报国家计委参考。这份综合性的长篇研究报告,包括十年经济增长目标、中长期战略方针、宏观态势和总量平衡、结构转换和产业协调,这样四个大的部分,共54个条目,2.5万多字。报告认为,后10年国民经济在1990年基础上再翻一番是可能的,物质条件是具备的。提出的战略方针是:抓住时机促进产业升级转换,以交通为重点充实基础产业,扩展第三产业,改造加工工业,提高建筑业水平;优先发展应用科学和技术工艺,加快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保证教育有一个大的发展;妥善处理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稳定中求成长;妥善处理消费和积累的关系,调整消费结构,抑制消费早熟。在国民收入分配、资金供求、利用外资和国际收支平衡、财政收支、劳动就业等方面,都提出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在经过1989年,社会上普遍存在悲观情绪的情况下,报告提供了乐观的中长期发展的总体构想,是一份有前瞻性的深度研究报告,现在看也还有些新意。这是我第一次主持关于中长期规划的总体研究,对于后来参加起草十三届七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主持起草总理就此在全会上所作的说明,都大有益处。

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于1990年11月9日至14日在武汉召开全国计委系统研究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主管研究工作的副主任和经济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各单位及所属各研究所的负责人,共97人。我作了《经济形势和经济研究工作》的报告,在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调整、提高经济效益、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以及计划和市场,这样一些重要方面,对现实存在的两难选择作了比较深入的分析,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问题。在当时不少人对经济形势和发展前景感到困惑的情况下,这次会议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报告被一些地方作为内部文件转发,有几家报刊摘要发表。这是我第一次主持全国性的会议并作主旨报告。

经济研究中心创建初期的重点研究课题,适宜公开发表的,曾经集结为两本书公开出版。一本是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现实与抉择》,包括中心本部和各研究所共15篇研究报告。另一本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新时期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我和林兆木、郭树清主持完成的,中心许多专家都参加了。前面说的《“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总体构想》,作为这本书的附录公开发表。

参与起草中央文件和其他研究工作

我从参加党的十三大报告起草前后,经常参加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起草。文件起草就那么为数不多的一些人,一般是由上面点名,要谁去谁去,大多不是由本人所在单位派遣。我调离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到国家计委,参加文件起草和其他一些临时性的研究任务,非但没有减少,反而“越陷越深”,成为经常性的营生。

十三大闭幕不久,即接通知参加政府工作报告起草。十三大后任总书记,为代总理,下一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由作。报告起草组由袁木负责,参加者有桂世镛、我和谢明干,以及另外几个年轻人。我们11月26日讨论写作提纲,30日邀请首都新闻界人士开座谈会。12月1日上午国务院会议和交接工作,履新,当天下午就和起草组谈政府工作报告起草问题,讲了对政府工作的考虑。之后就是走必经的程序,写出初稿,多方征求意见,国务院和中央讨论,如此这般,工作断断续续,直到1988年3月全国人大闭幕。这时国家计委已经决定筹建经济研究中心,我就全力以赴转向筹建工作了。

这次全国人大会议对物价上涨幅度过大问题高度重视,批准的价格改革方针是继续走“放、调、管”相结合的路子,逐步理顺价格体系和价格管理制度,但后来没有实行这样的方针。1988年夏天,在严重通货膨胀条件下贸然进行“价格闯关”,8月中旬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通过《关于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提出5年内职工工资平均增长1倍左右,零售物价涨70%左右。消息,人心惶惶,引发全国性的银行挤提和商品抢购风潮。8月下旬中央改变方针,把经济工作重点转向治理整顿,放缓价格改革步伐。为了适应这种转变,释疑解惑,中央宣传部委托我主持起草《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宣传参考提纲》。这份基调稳健而积极的宣传提纲是我和林兆木写的,找国家体改委的两位同志讨论过。10月7日上午,胡启立主持召开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我们写的这份《提纲》,出席的有芮杏文(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王忍之(部长)、穆青(新华社社长)、袁木(国务院研究室主任)等人,我作为文件起草人参加了这次会议。与会者除讨论《提纲》外,还海阔天空议论,对思想宣传方面的混乱状况深表忧虑。10月中旬《提纲》作为全国宣传部长会议文件印发,下旬又作为中央宣传部和国务院研究室文件下发全国,通知中说明,“这个提纲是为广泛深入地进行形势教育编写的,主要供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宣传部门干部学习、使用。”实际效果如何,我交卷后没有过问。

《提纲》交卷不久,我就参加了中央组织的关于苏联东欧局势的研究工作。在19中国政治动荡的时候,苏联东欧表面上似乎是稳定的,但很快就发生了比中国更严重的动荡。苏联和东欧局势的演变,中央十分关注,根据中央政治局常委指示精神,1989年12月成立苏联和东欧国家局势研究组。研究组的任务,是分析苏联东欧演变的内外原因、经过情形和未来走向,编辑有关材料,研究对应之策,供中央参考。经和宋平同志批准,研究组由王维澄(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忍之(部长)、袁木(国务院研究室主任)、李淑铮(中联部部长)、田曾佩(外交部副部长)、卢之超(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滕文生(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梦奎(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八人组成,王维澄牵头。研究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的专题研究、资料编辑、情况反映和研究报告的撰写工作,由卢之超、滕文生、王梦奎负责。研究组成员都是各部门负责人,不可能专做此事,主要是议论和决策,是比较虚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卢之超主持,他忙不开时由滕文生或我主持。开始要求我全力以赴,因为国家计委工作离不开,经协商两边兼顾。办公室先后从中联部、、中央党校、安全部、总参三部、国防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民日报、北京大学等单位,借调30多人参加研究工作,到1992年初结束。我1990年到国务院研究室后,比在国家计委更忙,就很少参加这项工作了。

我在国家计委工作期间参加的中央最后一项活动,是1990年7月10日,出召集的专家座谈会,作关于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发言。我分析了经济体制改革10年来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和分配格局的变化,用统计数据说明国家财力过于分散的状况,说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进行大规模建设,需要大量积累资金的国家来说,是个很大的问题。我认为,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八五”时期和整个90年代必须采取的一项重大方针,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应该追求的目标之一。我建议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思路是:照顾既得利益,注重增量调整;照顾大多数人的既得利益,限制少数人的既得利益;把“正门”开得大些,把“旁门”关得紧些;清理优惠办法,少开新的口子;通过体制改革影响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包括价格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住房制度改革;改革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我讲完后,悄声问:王梦奎还在国家计委吗?李说,正要调国务院研究室。因为没有关扩音器,大家都听到了他们的悄声对话,我意外地知道了自己工作变动的确切消息。林兆木告诉我,在他参加的下一次座谈会上,提到国家财力过于分散的问题,说:昨天听了王梦奎的发言,真是心惊肉跳。这次发言,对尔后中央下决心进行财税体制改革,把财政包干制改为中央和地方分税制,可能有点积极影响。

国 际 交 往

到国家计委之前,我有过两次出访的经历。一次是1980年初,参加中国代表团出席达沃斯论坛,就是后来的世界经济论坛,当时叫欧洲管理论坛,会后在瑞士、法国和西德参观访问;一次是1986年6月,参加中央书记处研究室代表团访问东德。这两次都是走马观花性质的参观,没有深入考察。在计委那几年,在对外交往方面有新的拓展,开始进行较为深入的专题考察,并且主持国际讨论会。

1988年12月3日到15日,我率领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管理考察团,对瑞典和奥地利进行专题考察。这是我第一次率团出访。出发前我们广泛搜集阅读现有资料,请有关专家进行座谈,了解两国的历史、现状和对华关系。我还写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考察提纲,供全团人员讨论补充。考察期间,分别与两国政府的财政部、中央银行、社会事业部、经济研究所、雇主组织和劳工组织,以及奥地利的经济部、瑞典的工业部进行专题座谈,还考察了两国的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体制。每天晚上,全团开会总结一天工作,讨论第二天考察的细节,明确哪些情况需要了解,在什么机构提什么问题。斯德哥尔摩地近北极,冬季日照很短,冰天雪地,这种讨论倒成了度过难熬长夜的好办法。因为准备充分,考察取得预期成果。归来就两国的财政金融政策、工资物价管理、社会福利政策,以及国有企业的管理,写了一份总报告和五份专题报告。报告没有什么空话,而是如实说明考察所见所闻,具体介绍两国情况,着眼点都是当时国内最为关注的改善宏观管理和治理通货膨胀问题。瑞典和奥地利是由社会长期执政的经济发达国家,通过这次考察,我对这种类型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策,有了比较切实的了解。

1990年5月14日至19日,我主持召开了中美经济学家“中国经济改革与政策”讨论会。这是在1989年之后,在中美关系比较紧张和困难的时刻,两国经济学家第一次高层次的会晤。出席的经济学家,中方有桂世镛、刘国光、张培基、黄范章、卢春恒、林兆木、郭树清等10多人;美方有帕金斯、登伯格、拉迪、菲尔德、哈里?哈丁等10人,都是研究中国经济的专家。美方学者是抱着重重疑团而来的,主要问题是:中国的经济改革是否在治理整顿中倒退了?治理整顿是否必要和能否成功?我方本着“不卑不亢,多做工作,求同存异,增进了解”的精神,介绍中国的实际情况,既坦诚陈述当前的困难,又积极展示发展和改革的前景,增进了美国学者对中国的了解。美国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可供我们借鉴的意见和建议。开始有些紧张对弈的情绪,会议进程中友好气氛增加。我在闭幕词中,肯定每个美方学者提交论文或者大会发言中一两个有意义的观点,受到美方好评。得悉统计学家菲尔德发言那天正值生日,我以会议主席身份在会上表示祝贺,桂世镛代表国家计委送一件生日小礼品,美方学者深为感动,菲尔德用他很不熟练的中国话说,今年的生日在他的一生中是“空前绝后”的。这是我第一次主持国际讨论会,为日后的国际交往积累了经验。

在国家计委期间,有过两次走马观花式的出访,也都有收获:

一次是1990年2月,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几个同志到韩国参加第二次东方经济研讨会,会后在汉城、釜山等地参观访问,接触了一些经济界、文化界和政界人士,观察到中韩关系发展的巨大潜力。回来我写了一份《韩国印象》的报告,建议同韩国建立更密切的经贸和科学文化合作关系,并争取早日正式建交。

一次是1990年8月20日至30日,参加中联部组织的中国人民争取和平和裁军协会积极分子代表团访问苏联,成为苏联解体前夕社会政治和经济状况的目击者。此前几个月参加中央组织的关于苏联和东欧问题的研究,对于苏联的情况已经有所了解。这次在俄罗斯、乌克兰和立陶宛,访问了工厂、农庄、农场、电站、港口和农民家庭,还有列宁格勒州和敖得萨州党委,以及苏联科学院远东研究所,和不同阶层人士举行16次会见和座谈,更了解了不少苏联社会政治经济的生动真实情况。归来写成《苏联见闻》,登在中央政策研究室供中央领导参阅的一份内部刊物的增刊上。这篇考察报告详细记述了所见所闻,说:“苏联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近三五年没有好转的希望。”“从上到下对改革前途感到困惑,不知道下一步怎么走,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还说:“我们在访问中强烈感到,苏共的力量和作用已经被严重削弱,正在丧失执政党的地位。”“苏联已经从组织最严密的国家变得分崩离析。”“如果抛开社会制度问题,恐怕可以说,从彼得大帝到斯大林逐渐建立起来的统一的俄罗斯大帝国正在瓦解。这是不可挽回的。这对欧洲政治地图和整个世界形势有重要影响,对于我们国家也有重要影响。这是我们90年代面临的新的国际格局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判断,不久都不幸而言中了。

调离国家计委

访苏回来,我就到国务院研究室工作了。本来,中共中央6月16日即发出《关于王梦奎同志任职的通知》,国务院7月21日任命我为国务院研究室副主任。因为原定以经济学家的民间身份访问苏联,访问回国才公开宣布。

这次工作变动又是一次三岔路口:、中央文献研究室和国务院研究室都提出要我去。我经常在报刊发表文章,帮写过《关于当前经济形势的宣传参考提纲》,要我去在情理之中。中央文献研究室要我去,听说是那里要选一个副主任,条件是搞经济的,在中央机关工作过的,做过文献编辑整理工作的,同时具备这三条的人很少,恰巧我都符合。国务院研究室是新组建单位,也需要经济专业的人。这一次工作调动,中组部没有征求我的意见,但到国务院研究室工作,视野更广阔,不脱离专业,又能发挥个人专长,这正符合我的意愿。

我1987年8月到国家计委,1990年8月离开,整三年时间。从1988年4月筹建算起,在经济研究中心是两年五个月。这三年,我对宏观经济有了比较多的研究,也积累了领导一个研究机构的经验,对于以后在国务院研究室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担任领导工作,都有益处。

机构改革调研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占总投资的20%或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资金投向]政府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体现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利于扩大就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第四条[投资方式]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符合政府投资使用规定的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计划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核与拨付,实施财政管理监督。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中的违纪行为。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执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对政府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政府投资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批。

第二章决策程序

第七条[项目储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各部门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设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储备库的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优先考虑。

第八条[审批环节]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预算。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公示]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对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作用显著的,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重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前应进行公示。

发展改革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主要意见和建议,并送交项目申请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于主要意见和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说明采纳情况或者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建议书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建议书报批的申请、项目建议书文本、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表,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申请(市管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工程建设招标内容核准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及财政部门出资承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评估论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制度。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或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承担项目咨询和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逐步引入竞争方式来确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和设计图册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时,项目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初步设计及概算报批申请(市管企业附主管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查(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概算评审和重大变更]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核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后核定。经审核的初步设计概算应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10%(或总额超过500万元),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预算安排]财政部门应对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以及自筹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审核,确认项目投资中财政资金的安排金额,并按项目工程进度安排年度预算。市城建重点工程预算由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财政局批复。

第十六条[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不同,分别附上相应的项目审核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文件等。

第十七条[审批条件的一般规定]申请政府投资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技术法规等方面的规定。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简化审批环节] 发展改革部门可以根据下列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用统一下达投资计划的方式代替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重点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财政部门直接审批预算;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项目,项目建议书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审查可合并进行;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的市级重点项目、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对于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安排具体项目。

第三章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计划的编制、批准、管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各自年度实施计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制定的近期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综合平衡政府投资供需矛盾,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制定专项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或专项计划(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列入计划项目的条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

(二)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三)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四)其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费。

第二十一条[计划内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安排方向;

(二)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五)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预算与计划的衔接]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计划和预算调整]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批准程序调整。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制定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单个项目追加投资超计划投资或停缓建在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上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视调整幅度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其他调整计划,由建设单位在实施前上报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计划调整审核意见,上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定。

政府投资项目调整年度投资额的,累计政府性建设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该项目政府性资金概算投资总额。政府投资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用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二十四条[代建制和项目法人]采用直接投资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法人,已有法人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项目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所需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按照核准的招标事项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标方案已经批准;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全。

第二十六条[项目开工]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概算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国家政策调整、地质等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

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发展改革部门先行对其进行稽察,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调整概算进行评估,待稽察或评估结束后,经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概算调整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的重大变更必须经专家组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后提请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交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申请报告,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概算、预算、造价咨询和竣工决算的审核,否则发生的审核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不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稽察]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稽察。针对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发展改革部门下达整改通知,督促项目整改,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整改。对存在的问题久拖不改、敷衍了事的部门和单位,发展改革部门暂停该部门所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项目转报和投资计划下达,财政部门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且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产权登记移交]项目单位应当于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与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后由使用单位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财政部门。

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后评价]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在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市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投资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制度。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项目单位责任]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

(三)未按招投标法规定依法组织招标;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

(五)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责任]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

(二)违法批准施工许可;

(三)违法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其他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咨询评估机构责任]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提请上级有权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降低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被依法撤销资质的机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其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禁止其从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工作经费]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审核(概算、决算)、审计、稽察、竣工验收和后评价时发生的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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