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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方案{5篇}

2024-07-31 21:03: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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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意见整改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

新担当新作为的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中央办公厅督查组专项督查反馈意见整改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工作方案》(洛组通字﹝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整改落实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坚决维护”。坚持把整改落实与作风转变、抓好当前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推动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细化完善“三项机制”及配套制度,强化实践运用、典型宣传和案例引导,形成鼓励担当作为、崇尚苦干实干的良好风尚,为服务追赶超越、加快脱贫攻坚步伐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整改任务

以县委整改工作方案指出的问题为重点,在本系统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主要完成以下三个方面的整改任务。

(一)丰富学习载体,扎实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采取多种有效方式、丰富多样的学习载体及时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中央《意见》精神传达到每一名干部职工,达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不断扩大知晓面和认同度,迅速把全体干部的思想统一到中央新精神新要求上来。

(二)精心研究部署,建立完善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制度体系。

扎实安排部署,积极组织人员,精心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实施办法,继续修订完善“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干部职工考核考勤办法和季度考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干部职工职责、目标任务、考核标准、奖惩办法,把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细化为可量化的指标,鲜明亮出干部优与劣的标准、奖与惩的标尺、上与下的准绳,形成精准科学、便于操作、务实管用的制度体系。

(三)精准运用“三项机制”,切实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

将中央《意见》落实纳入财政干部队伍建设整体布局,作为干部推荐、选拔任用的根本遵循。要围绕“中心工作”,紧盯“三准三实”,聚焦“追赶超越”和“脱贫攻坚”,突出政治、作风和实绩考核,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研判和考核干部,推荐、选用和鼓励政治过硬、作风扎实、勇于担当的干部,旗帜鲜明地为敢闯敢试、开拓创新的干部撑腰鼓劲,坚决调整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进一步树立能者上、错者容、庸者下的鲜明导向。

三、工作安排及完成时限

(一)对标制定整改方案(8月28日前)。

按照县委组织部整改工作方案要求,逐一对标检查,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围绕整改内容,建立任务清单,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工作标准、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广泛深入学习宣传(8月31日前)。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中央《意见》摆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做辅导解读,带头学习,每周一例会上组织干部职工开展集中学习,并组织开展专题研讨交流、知识竞赛测试、学习笔记展评,切实把《意见》相关内容学深学透学实。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宣传媒介,及时宣传学习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典型,在财政系统上下形成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浓厚氛围。

(三)细化修订完善制度(9月10日前)。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结合贯彻中央《意见》精神,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谋划,制定出台贯彻中央《意见》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本单位“三项机制”实施细则和干部职工考核奖惩办法,建立起科学完整、务实管用的新时代激励干部新担当新作为的制度体系。

(四)扎实开展专项督查(9月12日前)。

局机关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整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重点检查安排部署、学习宣传、制度建设、实践运用、典型宣传、实际效果等情况,主要包括学习研究的会议记录、主要领导的辅导材料、干部职工的学习笔记、制定印发的整改方案、出台细化的配套制度、干部日常考核考勤管理、典型宣传和案例推广等佐证资料。

(五)按时上报整改情况(9月18日前)。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要在8月底和9月中旬前,分别将学习部署情况、制度修订完善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上报局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改工作有序推进,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查指导,具体组成人员为:

长:杨少峰

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

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金亚军

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米向军

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员:李忠厚、李克荣、段

力、赵

鸣、杨俭锋

鹏、杨红乐、周玉霞、杨

涛、焦保军

余敏玲、王

健、李红霞、张亚君、孙正涛

王亚玲、姜爱平、郭

娜、朱长寅、谭贵生

李长青、何亚峰、索玉霞、王

曼、黄

王念良、陈书锋、王小彦、张

健、魏云霞

王少波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维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涛、程小林、郭俊、陶莉、任伟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是省市县委关于作风建设排在第一位的整改任务,财政系统干部职工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坚决维护”、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检阅。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股(室)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看齐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的标准、严的要求,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夯实工作责任。

各镇(办)财政所、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扎实安排部署,夯实工作责任、细化整改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

做到领导坚强有力、工作职责明确、整改有序推进、资料整理规范。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是检察工作的两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开展内部监督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执法办案督察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措施,有效促进了检察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案件管理工作随着各级检察机关案管中心的设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各项规则制度逐步健全,功能逐步健全,作用逐步显现。随之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工作出现了交叉的内容,带来了一些认识的困惑和管理工作的混乱,有必要对这两项工作进行分析和研究。

执法办案督察是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着眼于检察权运行事前、事中的动态监督,坚持把检务督察作为预警、纠错、促改的重要手段,加强个案督察,通过对执法办案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督察检查,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公正清廉、文明执法的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公信力。

案件管理是以管理案件程序为主,兼管部门实体监督,如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立案、撤案,对侦监、公诉部门不捕、不诉、撤诉等案件进行复查;对案件质量进行考评,是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二、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相同点

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都是检察工作的组成部分,都是检察院自我监督的范畴,都属于组织内部的管理控制机能,面对的对象都是检察办案工作和办理案件,具有相似的工作流程和方法。但是,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

三、执法办案督察和案件管理的不同点

第一,负责部门不同。

执法办法督察属于检务督察的一部分,职责功能属于监察部门,由检察机关内设的监察部门行使;案件管理工作属于案管中心的工作职责,由案管部门来负责。

第二,工作原则不同。

执法办案监督的基本原则大体有:

1、督察授权原则。对执法办案督察以检察长授权为依据。检务督察部门开展督察时,按照检察长指令或提请检察长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督察情况及时呈报检察长,并按照检察长指示要求进行处置。

2、循序渐进原则。执法办案督察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深入,从便于督察的执法办案岗位和环节开展,在督察实践中积累经验、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3、程序规范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执法办案督察程序,严格按照督察授权、立项、审批、实施和通报等督察工作流程组织实施,确保督察活动的权威性、有序性。

4、突出重点原则。对执法办案督察的重点内容,涉及侦监、公诉、自侦、监所、民行、控申等项业务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发现各种问题、纠正违纪违法各类行为。

5、严格守纪原则。检务督察人员应严格遵守办案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严守案情秘密,严禁借督察之机插手办案。尊重办案人员的主体地位,不得以督察为借口,干涉办案人员正常办案。

案件管理的工作原则主要是:

1、法定原则。各项案件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不能突破规定。

2、效率原则。案管工作必须注重提高效率,保证办案期限的合理利用,不能人为拖延文牍流转时间。

3、协调原则。案管工作要做好和各科室的协调,保证各部门合作协调一致,分工明确,权责分明。

第三,工作内容及重点不同。执法办案督察制度是一种全视角、全方位的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涉及检察业务督察、队伍管理。督察的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督察。是对检察干警在办案中是否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和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步的监督检查,属事前和事中的督察。二是实体性督察。实体性督察只针对特定的案件进行,属于事后督察。主要是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

案件管理旨在提高案件质量,是对案件质量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规范、长效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一是收案管理。案件管理中心统一直接对外受理案件,对所有案件在“进口”环节实行源头管理。二是过程监督。案件管理中心在统一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性质和所处的环节填写案件登记卡,再按顺序号分给相应的业务部门人员由内勤接转。三是数据利用。一方面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案件管理中心统一收录案件进出口的数据,通过定期分析结案率、积案率、判决率等指标,进行报表分析和质量分析,有针对性提出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建立案件公开查询机制,更好服务群众。设立类似触摸屏等查询系统,将适合公开的信息及案件办理的进度在互联网公布等情况录入到触摸屏查询系统,为来访群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第四,针对对象不同。

执法办案督查的对象是检察院所有的部门和干警,包括辅助人员。案件管理的工作对象是办案部门和有办案资格的检察人员。

第五,工作结果不同。执法办案督察查出的问题,要根据性质及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和法律处理;案件管理对查出的问题,要责成办案人及时纠正错误,并体现到绩效考核成绩中。

四、各地检察院的尝试和探索

(一)胶州市检察院:执法办案督察与案件管理共同对案件进行督察评查,当好“检验员”

从2012年起,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这一领域开展了新的尝试。胶州检察院的管理方案规定:业务部门办结后的每一起案件,均要求在办结后将决定书或判决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案件管理中心进行审查,由案件管理中心依据法律规定和上级院有关案件执法状况考评规则及本院制定的《执法状况考评办法》从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三方面进行评查。对发现的不批捕、不、撤案、改变定性、上级交办、当事人投诉、上访等特殊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存在问题的案件启动个案督察程序。对发现存在执法质量问题或违法违纪问题的或由重变轻改变定性的案件,由案件管理中心提出督察通知书或督察意见书,经领导批准后,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限期进行整改;对构成违纪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虽未违纪但存在执法问题的,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同时检务督察办公室被举报有办案违法违纪涉及的案件交由案管办重新对案件办理程序进行复审。

(二)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案管中心的四种角色

一是集中收案,当好“管理员”。二是全程监控,当好“监督员”。三是督察评查,当好“检验员”。四是数据利用,当好“服务员”。

五、域外视角

(一)美国的检察官管理体系[1]

在案件管理方面,美国检察机构内部有专业化的分工。这种分工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纵向分工或程序分工为主。第二种是横向分工或者案件分工为主。纵向分工犹如工厂里的生产流水线上的分工,检察人员根据工作程序阶段划分,分别负责受案、预审听证、大评审团调查、法庭审判、上诉等工作。这个和我国的检察机构类似。横向分工的分工有不同的层次:首先,一般检察官办事处负责的刑事案件可分为轻罪和重罪两大类,然后又分为侵犯人身和侵犯财产,然后再加以细分。美国的大中型检察机构多采用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结合的形式,具体情况又有所不同。这和美国检察机构的分散性和多样性是紧密联系的。

(二)法国的检察官管理 [2]

法国对检察官的约束非常严格。根据1958年《司法官身法法》,检察官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将会受到纪律惩戒。任何违反检察官就职誓言的行为;任何违背对国家所负义务、有损司法官荣誉、公正、尊严的行为;任何获得荣誉称号的检察官其行为与称号不符合的;惩戒措施包括训诫并入档;调离;解除职权;降级;降职;终止职务。除此之外,检察长有权对下级检察官的违纪给予警告。第四十八条规定,司法部部长行使对检察官的惩戒权。司法部下设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任何针对检察官的惩戒措施不经过该委员会不得宣布。

(三)德国的检察官管理[3]

在德国,检察官的管理主要由司法部负责,检察长对检察官负有日常管理的责任。对检察官的考核并不严格区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三年进行一次,主要是针对检察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察,并作出考察报告。由于缺乏奖惩制度,因此,考核结果只有在职务晋升时才具有实质意义。对普通检察官和主任检察官的评价主要由本院检察长作出。为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对检察官的评价主要是依据检察官履行职务的情况。在检察官申请职务晋升时,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包括本人的所有工作情况。同时为了避免检察长根据个人好恶进行推荐,法律规定,对于检察长对本人的评价,检察官本人可以向专门处理公务员人事问题的法院。但是,任何检察官都不能对检察长对别人的评价提出异议。因为评价的内容相当于隐私,因此任何人只能看到检察长对自己的评价。

六、思考

案管中心的监督工作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案管监督的效果。[4]部分职责划分不清,服务与监督定位不准。案管部门对案件统一受理、备案登记、文书开具等工作与侦监科、公诉科内勤工作有交叉重合。这就在实践中导致互相推诿的现象。案管部门很难吸引到业务骨干,人员多为缺乏办案经验的内勤,专业人员缺乏。监督的度难以把握,敢于监督和能够监督之间仍然存在矛盾。检察院办理案件都经过集体负责、层层把关,都有领导审批,对于案管中心想监督也有所顾忌。这些现象都要求继续推进改革,努力为案管监督提供制度保障、平台保障、人才保障和规则保障,理顺关系,达到设立这一机构的初衷。

基层院的检务督察工作往往存在着人员少、督察力度不够、督察惩戒措施弱的困难。基层检察院督察室的工作职能多数由监察科(室)工作人员兼任,往往总共只有一两个人员,且纪检、监察、督察工作任务及考核越来越重,难以对执法办案工作开展全面而有效的督察。如果把这一职能和案件管理工作结合起来,纪检监察、督察工作职能分开,尤其是人员的职能分开,效果会更好。另一个思路是构建一体化的检务督查机制[5],就是以省院或者市院为核心,建立检务督查指挥协调中心,专门负责对全辖区内的检察机关的检务督查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可以采取上下联合督查、同级相互督查、上下互动督查的形式,也有可取之处。

参考文献:

[1] 参见何家弘:《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2] 参见樊崇义等:《域外检察制度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中国检察考察团:《德国的检察制度》,载《人民检察》1994年第11期。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一、个案监督的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二是符合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指出:“个案监督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在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考虑采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第三,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完全符合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个案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国实情的。由此可见,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不容质疑。

二、个案监督的原则

从各地开展个案监督的成功经验来看,要开展好个案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依法监督原则。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只能依照宪法、法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个案监督尚未出台法律,各地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又不尽相同,致使在开展个案监督工作时难免有些变形走样。要防止某些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大代表借其特殊身份左右和影响审判工作,对审判工作施加压力;要防止在人大监督中从地方保护主义的狭隘动机出发,对审判工作发号施令;防止变监督为干涉,从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确保个案监督能更有效地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

二是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所决定的,宪法和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因此在个案监督中也应该坚持这一原则。

三是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宪法规定“两院”工作受人大监督,宪法也规定“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人大常委会在个案监督中,既要大胆行使监督权,又要尊重“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能越俎代庖、直接处理案件。对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人大常委会只能监督“两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可以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撤职、罢免等监督形式,责成司法机关依法纠正,而不宜由人大行使司法撤销权。所谓人大司法撤销权即人大对司法机关拒不自行纠正的不当决定、不当判决裁定直接予以撤销的权力。

三、个案监督的主体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的监督权只能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在同级国家机关中,行使监督的主体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个案监督的主体也只能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关于主任会议、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否成为监督权的主体的问题,笔者认为是不能的。他们可以部分地行使监督权,从事某些监督方面的工作,如提出有关监督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等,但不能说他们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监督权,是监督权:的主体。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是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机构。它只是提出议案或建议,行使的职权是程序性的,而不是实体性的。它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因而不是监督权的主体。而各专门委员会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实践中专门委员会也开展了执法检查、个案监督等活动,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但不能说专门委员会是监督的主体,因为它‘们无权对被监督者采取任何决定性的处理措施。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事监督工作不等于是行使监督权,因为监督权不仅是具有了解情况、检查、监督的权力,还具有处罚权,能采取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措施。所以,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和根据常委会授权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只能是协助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和开展监督工作。另外,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性质决定了是集中行使职权,无论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好,人大代表也好,任何个人都无权代表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个案监督的权力的。

四、个案监督的范围、方式及程序

1、范围。

应该是本级辖区内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以及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严重违法的;③公安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庇护的;④虽未办结但存在超期羁押、超期办案、越权办案、该立案而不立案等严重违反诉讼法并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

2、方式。

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受理各种渠道反映的案件,经审查后认为属于个案监督范围的四类案件,区别情况,采用转办、交办、督办三种方式。

转办是指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信转有关单位办理。对一般,案件,可直接转有关单位办理;有些案件经调查了解情况后发出转办函,交有关单位办理。

交办是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案件做出决定交有关单位办理。公安司法机关对重要的转办案件没有依法纠正,转办单位应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主任会议对提请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主任会议认为提请决定的转办案件不需要再监督的,应终止监督。二是主任会议认为违法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交有关机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违法事实清楚的,应当交办案单位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三是主任会议对已交办案单位限期办理的案件没有依法纠正的,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作出责成办案单位纠正的决定,向被监督单位交办,发出《法律监督书》。

督办是指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对已转、交有关单位办理而未按规定时间办结的案件进行督促。

3、程序。

第一,关于转办机构。应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的信访部门和人大专门委员会等机构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来信交由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转有关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以避免多头交办所产生的弊端。现实中由于案件多头交办,办理意见互相矛盾,既使承办单位无所适从,又影响人大的威信。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对信访案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但应当由内司委统一向公安司法机关转办。

第二,关于交办机构。应明确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其他办事机构只能是从事具体调查了解情况,审阅有关案卷材料,作出初步分析和论证等工作,交办意见内容的决定权最终在主任会议。

第三,《法律监督书》应由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乙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责成司法机关纠正错案的《法律监督书》,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受理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办案单位若对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书》有不同意见的,应允许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意见,也应允许其通过其上一级单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四,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案件,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当提出调查报告,就案件的基本情况、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引起错误的原因、办案人员有无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为等说明清楚。调查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认为需要监督纠正的,交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认真纠正,并将办结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

五、责任和责任追究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会议和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五项职能,把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查办案件的全过程,不断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水平,推动查办案件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工作重点

当前,在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强劲势头、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监督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突出监督管理的重点,找准关键环节和部位,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进一步提高查办案件质量和解决影响依纪依法办案深入开展的几个重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力求有新的进展。

(一)加强对重要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和其他重要案件线索的科学管理机制。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干部和领导批办的其他重要案件线索,由案件管理室作为密件进行集中管理,统一登记、统一保管、统一汇总、统一报告。不断改进案件线索接收、运转、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运转台帐,缩短运转周期,提高管理质量,严格防止案件线索流失和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在线索办理过程中,案件管理室要注意加强与承办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案件线索的办理及时高效。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明确集体排查的方式,规范集体排查的工作程序。

(二)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管理。在线索处置、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做到手续完备、照章办事。当前特别要注意按权限分级履行初核、调查程序,严格执行关于初核和立案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办理时限等规定,以程序的合法推进实体的公正,切实解决违反办案程序随意行事和办案手续备案不及时、不完备的问题。

(三)加强对办案措施的监督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办案措施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使用“两规”“两指”等办案措施的规定和制度,严格实行办案措施使用的审批备案制,坚决杜绝随意使用、滥用办案措施的问题。要加强对采取谈话、查询银行存款和通话记录、技侦、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特别是“两规”“两指”措施使用的监督检查,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8号)的要求,加强对“两规”措施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两规”条件的,不得违规使用或变相使用。对批准使用的,要落实责任,严格管理,防范发生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32号)、《中共*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封存没收追缴款物管理的规定》(豫纪发〔*〕17号)和《中共许昌市纪委许昌市监察局暂予扣留和封存财物管理办法(试行)》(许纪发〔*〕30号),涉案款物的扣留、封存、移交、保管及处置,都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按照规定填写相关表格文书。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管理过程中的文书使用和手续办理情况、涉案款物的保管和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对涉案款物的管理,切实解决不经审批、不按程序和私自扣押、擅自处理等问题。

(五)加强对办案安全的监督管理。要把办案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设施,规范办案点管理。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两规”“两指”场所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豫纪办〔*〕59号)要求,围绕办案安全加强办案点管理,排除隐患,确保实现办案“双零”目标。

(六)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完善内部监督管理制约机制,健全和落实案件主办人制度、办案工作纪律规定、办案工作保密制度、办案人员回避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案件回访制度等,切实解决个别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办案意识淡薄、侵犯被调查人正当权益、利用办案谋取私利等问题。

(七)加强办案部门的内部监督。试行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制度,各案件室和案件调查组要分别确定1人兼任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明确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切实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

(八)加强案件统计分析工作。认真做好案件统计资料的录入、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统一统计时间和统计口径,科学分类,保证上报数据及时、全面、准确。探索案件发生和案件查办的走向、特点、规律,定期分析办案工作态势,提出分析报告,引导加大办案力度,调整改善案件结构。注重对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适时制定出台新的制度规范。落实重大典型案件“三报告一建议一整改”制度,督促案件检查部门做好对重大典型案件查办经验总结和对重大案件的剖析和研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保障措施

要紧紧围绕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部位,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各方面典型的培养和经验推广工作。

(一)培养典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办案措施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年底前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在全省成为亮点工作。同时,要结合工作实际,培养和树立不同方面的典型,力争年底前探索形成亮点工作。拟确定禹州市对办案措施监督管理进行积极探索;*市对办案程序监督管理进行积极探索;许昌县对重要案件线索科学管理进行积极探索;鄢陵县对办案人员监督管理进行积极探索,并试行依纪依法办案监督员制度;襄城县对涉案款物监督管理进行积极探索;魏都区对办案安全监督管理进行积极探索;市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纪工委及市直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结合实际,对依纪依法办案进行积极探索。

(二)总结经验。要及时总结各地各部门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进程。拟于年底召开经验交流会,交流亮点工作,推广成功经验。

(三)落实措施。市纪委监察局分管案件工作的领导和对口纪检监察室要经常加强对所联系县(市、区)和派驻机构及其他部门的典型树立和培养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作为办案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要作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典型培养工作进度及工作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定期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四、加强领导

围绕典型的树立和培养,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确保在年底前取得实质性工作成果。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加强对典型培养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驻机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强化对办案全过程监督管理重要性和认识,把对典型的树立和培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情况,明确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督办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把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提案的促进作用

在征集提案过程中,区政协注重事关全局,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提案,真正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督促抓落实,使提案反映的问题能真正得到解决,让人民群众和提案者满意,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如:《关于修建新添大道公交车站台的建议》的提案,区交通局高度重视,经多方协调市社会客运管理处、市公交总公司,投入资金75万元分别在新添大道、航天大道修建了候车雨棚,一座座实用、靓丽的站台展现在市民面前,群众高兴地说:“政协委员提案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二、把知情知政及培训与增强委员责任感有机结合,切实提高提案质量

近年来,区政协一直努力把委员知情知政、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增强对提案工作的认识作为提高提案质量的基础性工作,通过专题讲座和提案工作培训以及利用各种例会等形式,坚持组织委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提案相关理论和知识,交流撰写提案的经验;不定期地向委员通报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中心工作、工作进展;邀请区委、区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组织委员对全区重点工作进行考察、视察、参观;召开专题座谈会,让委员更多地了解党和政府的工作,关注全区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问题,从而做到知情知政,在充分反映社情民意的基础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结合实际和本职工作,提出针对性强、高质量的提案。

三、把提案督办工作与主席调研及专委会调研有机结合,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区政协实行政协主席领衔督办、副主席分类督办责任制。首先是把好“三审”关,即提案的审查、立案和重点督办提案都采取提案委初审、专委会再审、主席会议三审定案。重点督办提案经主席、副主席亲自带队调研视察,着手解决。其次是实行专委会包案责任制。三是组织委员视察现场督办。如《加快村级公益性公墓的整体规划建设试点工作》的提案,由副主席挂帅督办,带领专委会成员、部分政协委员和区民政局深入到各乡镇和一些行政村视察调研,提出意见建议,促进区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加快建设,现已投入资金117万元建成示范点11个。区政协注重发挥各专委会的作用,将提案督办与专委会调研、视察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如科技经济委员会、文教宣卫委员会、智力支边办公室分别与提案委员会联合,就提案反映较为集中的“三农”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发展非公经济等问题进行调研视察,形成建议案报送区委、区政府,受到了重视与采纳,进一步促进了相关提案的办理落实。

四、把跟踪督办与重点提案督办有机结合,切实加大提案办理力度

区政协注重提案跟踪督办和落实效果,经常深入承办单位,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提案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尤其对承办大户加大走访跟踪力度,延续跟踪时间直至解决问题。例如委员连续三年提出的《在新天城区尽快投放的士车,提升城市品位》的提案,政协提案委多次走访区交通局听取办理进展情况汇报,区交通局作了不懈努力已投放40辆小客车营运,方便了人民群众出行。

在加大提案办理力度的过程中,注重将重点提案督办与跟踪督办有机结合,坚持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对办理过程中难度较大,人民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提案,作为主席会议视察督办提案,由主席领衔督办,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交待。如《新天高新工业园区应铺设煤气管道的建议》的提高,主席、副主席先后三次组织提案者、市煤气公司、城建部门、各受益单位,在高新工业园区实地座谈,进行协调督办。由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服务方式的改进和创新,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努力协调,共筹集资金150万元,使10多家企业用上了煤气,帮助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进一步改善了招商环境。

五、把提案委、提案者、承办单位三者有机结合,切实取得办理实效

在办理提案的过程中,区政协发挥主动性,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加强与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与协作,积极推进提案的办理和落实。每年全会收到的提案都由政协牵头组织承办单位在答复前和提案者见面,相互沟通,征求意见,为书面答复做准备,这种方法解决了提案办理工作上的不相往来的局面,增进了理解和谅解,使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书面签复满意率年年都在97%以上。提案委、提案者、承办单位三者之间真正形成了一个联合办理、整体推进、协调高效的提案工作机制。

六、把民主监督与宣传报道有机结合,切实发挥政协和舆论监督作用

区政协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密切联系,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在提案办理中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对提案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方面提高提案和提案办理情况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参与监督提案的办理过程,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政协委员和各派、人民团体运用提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使命感,宣传提案办理结果产生的作用,宣传党政工作部门积极办理提案,为群众办实事的勤政作风和取得效果,以扩大政协提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在年,区政协仅就群众关心、委员关注的热点问题提案通过新闻媒体播出或刊登办理情况就达2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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