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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合5篇}

2024-08-01 00:13:01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1篇

一、非煤矿山基本情况

**区现有非煤矿山企业30家(井采16家、露天14家)。其中2024年已复产复工非煤矿山企业10家(井采3家、露天7家)。其余均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单班入井超30人地下矿山且采深超800米的1家(安徽焦冲金硫矿)。现有外包工程及施工队伍的非煤地下矿山2家,分别是安徽焦冲矿业有限公司焦冲金硫矿和铜陵羊耳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羊耳山铁铜矿。

二、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2篇

一、验收范围

全市范围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了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两节”、“两会”期间停产停建的露天金属矿山企业。

二、验收程序

(一)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包括整改措施、整改结果、停产停建期间保障措施),报市安监局。

(二)自查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市安监局递交开工复产验收申请。

(三)市安监局派工作人员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企业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的矿山,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小组组织复查。

(四)对验收合格(复查合格)的矿山企业,经领导小组同意后,企业可恢复生产。

三、验收标准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制定了《露天金属矿山节后开工复产验收表》,复产验收主要以档案资料、作业现场为重点,具体内容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全面做好此次节后开工复产验收工作,成立了由主抓非煤矿山工作的副职任组长,矿山科科长、各相关安监站站长为副组长,矿山科、各相关安监站科员为成员的市露天金属矿山节后开工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露天金属矿山节后开工复产验收工作的开展。各露天金属矿山企业也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节后开工复产验收工作,要组成由矿长任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检查小组,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专人制定整改方案,经矿长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

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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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全面整改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查组反馈意见,进一步加强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方案》(新国土资函〔2024〕125号)及《阿克苏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施方案》(阿地环督改〔2024〕4号),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结合整改任务及工作职能,研究细化了整改方案。具体细化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和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督查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共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整改责任,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和综合治理水平,努力开创生态国土建设新境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阿克苏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坚定不移贯彻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严守整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明确分工,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务实的作风,全面、彻底地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精准“对表”、“对标”“对账”,分解任务,建立台帐,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不遗不漏、措施严格到位、结果高质高效。

(三)举一反三,综合治理。向环保督察学方法,提升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的能力,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成因、对症下药,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解决问题、防患未然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四)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把督察整改工作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阿克苏地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强化执纪问责、转变工作作风、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兵地环境共治体系等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成效。

三、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新疆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温宿县境内,地理坐标为东经79°50′~80°54′,北纬41°40′~42°04′,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东西长105km,南北宽28km,总面积23.76万平方千米。按功能区划分为缓冲区、实验区、核心区。保护区内有探矿权10个,其中实验区10个,目前均已清理退出;保护区内有采矿权4个均分布在实验区,现已关闭退出,正在进行治理恢复。

四、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总体要求

对保护区内的14个矿业权全部关闭退出,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保护区。对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和生态问题,在前期恢复治理的基础上,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退出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立即开展治理和恢复工作。

五、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完成时限

(一)2024年6月底前,摸清自然保护区内受破坏区域位置、面积等,全面掌握已开展的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已完成此阶段工作。

(二)2024年9月底前,完成有治理责任主体的治理项目的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的,由县(市)组织实施治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缴相应的治理费用。

(三)对无治理责任主体的,由县(市)自行组织实施治理,2024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六、保护区治理恢复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由相关企业上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技术规范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由国土部门组织环保、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实施治理和恢复工作。

(二)实施矿山恢复治理

1.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督促告知保护区内4家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工作“一矿一方案”的标准和要求,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履行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行拆除、清理矿山设备和生活区设施,对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 对未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恢复治理工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向上级发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会同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温宿县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由温宿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治理恢复,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三)恢复治理措施要求

1. 为保证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开展治理恢复。

2. 国土部门要督促退出矿山责任人切实履行好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3. 工程施工单位要搜集每个矿山恢复治理前后的影像视频资料,做到“一矿一档”,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4. 对未按照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未按期完成地面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撤出保护区的矿山企业,其地面设施由温宿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恢复治理监督和验收

1. 地区、县两级国土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组织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对工程量进行核定签证。

??2. 完成保护区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采矿权人要及时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地区国土资源局组织温宿县人民政府和环保、财政、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专家,严格按照《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进行验收。

七、所需资金概算

相关企业负责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具体工程所需资金数额待专业技术部门现场调查后,提交工程预算,最终以审计确定价为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批准退还保证金。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温宿县人民政府、地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护区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对标《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自治区对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相关负责人的处理通报,切实将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保护区退出矿山治理恢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阿克苏地区国土资源系统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领导小组,组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马水担任,副组长由地区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勇、高杰担任。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推进退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动态巡查工作方针,每月组织常态化巡查巡护。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国土资源局、环保、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联动、联防、联打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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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紧急通知》(政发电〔〕10号)和呼和浩特市关于矿业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我县矿业秩序管理,规范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利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全面整顿治理,依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增强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法保障企业利益和群众的合法利益,实现矿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成立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合整治督查组,办公室设在政府办,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协调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联合整治督查组分别由人大、政府、政协分管领导带队,抽组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县矿产资源开发进行专项排查治理整顿,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分别负责整治督查的召集工作和督查结果汇总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0日--6月30日)

按照《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号)、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号)、《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605号)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县境的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石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企业用地手续、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地质环境治理、草原作业许可和生产经营行为等进行专项检查。

各乡镇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各自辖区范围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责令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监察、发改、经贸、国土、农牧、环保、林业、安监、水务、交通、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彻底的排查,全面查清查实有关情况。

(二)整改整顿阶段(7月1日--7月10日)

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以采代探、超层越界,违规排放、乱排废弃物,违法占用林地、耕地、草原等违法行为和企业证照不一致的违规行为及隐患,要勒令企业立即限期整改;对于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待整改完成并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复工生产。对于未按要求进行积极整改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同时责令企业做好停工期间的厂区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稳定,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做好监督监管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1日--7月20日)

全面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有关手续,提高企业认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各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整改方案和整顿整改总结上报矿业整顿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逐步探索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严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五、具体要求

(一)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越界开采、偷采盗采、私采滥挖、证照不一、证照不全、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不达标等行为,重点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无证勘查、无证开采、圈而不探、以采代探、违规占地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严禁非法采矿的通告》(武政告字〔〕3号),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各自辖区盗采矿产资源、私采滥挖行为的矿点,责令其自行拆除生产设施设备,关闭非法采矿点,停止一切非法开采活动。对拒不停止非法开采活动的违法人员,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介入调查,依法查处,构成非法采矿罪的一律立案查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号)文件精神,各乡镇对各自辖区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对私采滥挖等非法行为,发现两次的,纪检监察部门对乡镇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上级督办和群众举报仍然存在并发现两次以上的,对乡镇主要领导给予降级等相应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

(二)严格环评审批制度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饮用水源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及附近从事生产破坏活动,对上述区域已经存在的矿山企业,按照《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有关规定的通知》精神,暂时可开采,但是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逐步进行清理整顿或关停取缔。企业要尽快完善有关手续,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管,确保企业不得以采代探,不得扩大探、采矿面积。

进一步严格环评审批制度,加强对粉尘、噪音、地下水污染的监管和治理。矿区要探索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应尽量回用,不能回用的要达标排放,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的应当采取防渗漏等防护措施。

国土、环保、林业、农牧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监督检查,督促矿山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严禁施工扰民和破坏、污染环境。在目前植被保护较好的地区开发矿产资源,必须认真做好开采区表土覆盖和生态恢复工作,制定可行的生态恢复方案,报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边开发边治理。有关部门要对开发建设全过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森林和草原生态。

(三)严格用地审批制度

各矿山开采必须依法征地,项目用地、征地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偿或安置方式要征得被征地农民同意,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

国土部门要坚持“源头控制,预防和控制相结合”的方针加强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土地破坏程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二是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坚持土地复垦与提高开采工艺相结合,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实现矿山土地可持续利用。三是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辖区的矿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采矿权标识制度,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标明矿区位置、矿种容,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法采矿,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手续。

强化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周期管理,一是对新建、改建、扩建非煤矿山企业未经安监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不得开工建设,如开工建设,立即责令停建,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三是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四是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长的要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五是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安监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生产。严肃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必要时停产整顿。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实行安全标准化管理。安监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督促井工矿企业逐步安装使用“六大系统”(即:建设完善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企业,立即进行停产整顿。

(五)严格交通运输管理

矿山企业开工建设要科学确定矿用车辆行驶路线,并采取工程措施固定行驶线位,最大限度减少对当地生态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治理超载超限工作力度,确保公路交通安全畅通;严禁在公路安全控制范围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炸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

交通、交警、路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大运输车辆联合监管力度。一是按照户籍化管理要求,对矿产开采车辆、驾驶人建立工作台账,实行“一车一档”,严格办理注册登记、挂牌工作,督促无牌无证车辆完善相关手续,定期对矿山开采车辆进行交通安全检查和检测,不断提高车辆的登记率和检测率。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车辆,坚决予以停运,同时切实加强对矿山开采车辆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工作。二是不断净化矿山周边道路通行环境。对需要进入矿山的运输车辆,由交警部门严格审核发放《道路通行证》,并明确运输路线、时间和行驶速度,矿产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封闭保护措施,严禁“超长、超宽、超高”及客货混载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加大对运输车辆的违章查处力度,公安交警和公路路政部门要实行联合执法和共同监管,对在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超速超限行驶及随意遗洒、飘散运载物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必要时取消其矿山开采运输资格。四是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通过草原、耕地等非运输途径行驶,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六)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开发企业出资,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企业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各矿山企业要立即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预防和治理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矿区沉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要与开采工程同步实施。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要限期恢复治理,规定期限仍不恢复治理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使用保证金进行恢复治理,工程费用超出保证金及其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七)加强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公安、环保、卫生、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对贮存、运输、使用危爆、易制爆和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抽查。严格落实企业各项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保障合法购买、依规运输、安全贮存、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使用,不发生任何泄露事件。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措施,对危爆、危化品的使用和管理严格实行“双人双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纸质、电子收发记录存档、保存。

(八)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权行为

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要符合法定条件,要依法依规足额缴纳股权转让交易个人或企业所得税,经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批准,各有关部门方可依法为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国土、工商、税务、经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禁止以出租、买卖、承包、融资、参股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非法转让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

(九)加强尾矿库、沉陷区的监管

安监、环保、国土等有关部门要联合监管,一是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不允许投入使用,要对企业尾矿库及排污设施和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检测,企业不得擅自违法排污,特别是重金属和涉重金属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和监测工作,不得违规排放含有重金属和涉重废水而导致周边水体受到污染的事件发生。二是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发展规划要求、非法建设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关闭。三是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认真做好矿山沉陷区治理工作,切实保障治理措施到位,确保安全。

(十)加强产业监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发改、经贸、国土、环保、农牧业、林业、税务、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每月定期巡查,对矿山开发项目从勘探、项目核准备案、建设、竣工验收到生产运营进行全过程监管,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及时处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矿山建设项目税收贡献少、证照不全、证照不一且存在毁坏环境、草原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未按规定程序开展前期工作,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期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治理、安全验收、足额交付占地补偿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发改、经贸部门要对其进行存档记录,在两年暂停对违规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和核准申请的受理,一年暂停受理该单位法人建设其它矿山开发项目。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在一定时期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探矿权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应当在6个月组织开工,并向县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开工报告。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被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不得申请探矿权。

矿山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范文第5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排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1.全面认真排查。各市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排查,排查覆盖率要达到百分之百,不得遗漏,负责检查的同志要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非法擅自运行使用的尾矿库,存在溃坝垮坝等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立即下达停产、停排和停止运行的指令,并采取除险加固等安全整改措施。通过排查,各地要将辖区内所有尾矿库进行梳理排队,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市和县的重点监控对象,实行挂牌督办,明确责任人,专人专责,确保落到实处。

2.突出监管重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换发,对尾矿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和危险程度,分别明确为省、市、县三级的重点监管对象。凡属危库、险库和病库,都必须作为重大危险源,建立监控制度,明确监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在汛期和阴雨天气,必须派专人巡查坝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我省韶关市大宝山铁矿槽对坑尾矿库下游有为数不少的民居,韶关市政府和大宝山铁矿要按照省政府提出的办理要求,尽快协商研究民居迁移方案,落实人员搬迁问题。

3.加强闭库管理。尾矿库停止使用,要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闭库程序,明确和落实闭库职责;对尾矿库的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须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程序向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和向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对已废弃或停止使用的无主管企业的尾矿库,各地要明确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对排查中发现的无主管企业尾矿库存在的问题,如未经立项审批、核准,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未经用地审批,未经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下游人口密集,未经安全评价等,各地要抓紧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4.加强应急准备。各地要督促有关部门和辖区内的尾矿库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逃生、抢险救援的程序和办法,建立企业与有关部门、下游农村、居民点之间的联防联动机制。要完善尾矿库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依照国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要与有关政府、下游村镇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5.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明确分工,切实从源头上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对于选矿能力差、生产布局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的矿山企业,一律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和批地后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监管,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负责把好环评审批及环保“三同时”验收关,对尾矿库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及其周边地下水进行日常监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许可工作,对不符合安全许可条件的尾矿库,强化督导,督促企业抓紧整改。

6.严格监督执法。对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投入使用的尾矿库,在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改的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理;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对超量排放储存尾矿、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关闭措施。

(二)继续深入开展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近期要组织开展一次矿山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工作,对前一阶段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治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督促企业有针对性地制定隐患治理整改方案,落实整治资金,明确责任人及整治时限。

实行分类指导和督促,重大隐患由各级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职责和措施。省、市、县三级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隐患比较突出,问题相对比较严重的地区作为重点督办的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和隐患的整治,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三)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1.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各级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和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继续扎实推进资源整合,科学合理安排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规范化管理,提升我省矿山企业的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继续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生产的矿山企业,均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规范开采。一是要依照设计要求进行规范开采,对存在不按照设计要求、无序开采和未形成完整的系统,边掘进边开采等行为的企业,应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改正。二是要加大对存在水患的矿山企业的督促整治,对水文地质复杂的、周边存有老巷道或老采空区的企业,要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等状况,制订对水患治理和防洪、防透水的方案和制订相应措施,建立和实施掘进制度,并必须配备与矿井开采相适应的探水设备,严格按照“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规定。三是加大对采空区隐患的治理,存在较大采空区的矿山企业,要认真开展勘查,摸清采空区位置,研究制订防范重大垮塌事故的措施,坚决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3.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把好矿山安全准入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其安全生产设施设计并进行安全验收;实施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开展经常性和重点安全监控,严格依法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及时跟踪督导各地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影响较大的事故要及时发出通报,吸取事故教训;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事故,认真核查处理,对举报并使之有效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行为,要予以奖励。

(四)督促企业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规程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相应的技术人员;较大的企业,应自身配备相关的各类技术人员,规模较小的企业,也应自身配备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管理指导服务,强化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

2.大力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各地要督促地下矿山在前期省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全面机械通风系统检测鉴定的基础上,对存在隐患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对不具备机械通风系统的矿山企业,有关监管部门一律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继续大力推进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对办理安全生产延期手续的露天石场企业,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的,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开采的一律不予以办理直接延期手续。加强对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未按照规定进行超前表土剥离的,以及边坡不符合安全规定,超高超陡的,要实行停产整顿,确保安全生产。

3.加强省国有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省国资管理部门要督促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国有企业切实履行好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认真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岗位;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时治理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所属尾矿库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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