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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查自纠报告{2024年最新5篇}

2024-08-01 18:49: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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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1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平安建设工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化“平安”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推动我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深入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省、、县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和工作网路,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全面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整体保障能力,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创造生产有序、安全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以“平安矿山”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生产现场及周边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混乱现象,切实规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坚决遏制涉矿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确保矿山及周边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矿山企业内部、生产现场及周边治安防控能力、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能力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推动县非煤矿山行业系统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顺利实施,确保创建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平安矿山”创建领导小组,成员为:

(二)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但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以及有立项审批手续但未经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规建设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活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处置矿区群体性事件,配合相关部门整治矿区治安秩序;查处矿山民爆物品非法、违法和违规存储、使用等行为;对证照不全、非法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一律停止民爆物品审批,清理收缴被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严格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依法规范服务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依法查处私挖滥采、无证开采、持勘查许可证和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企业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含选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和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行为,查处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市场管理秩序,无照生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

四、活动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成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

各地要成立矿山企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督促指导当地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在现有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立保卫、调解、帮教、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等配套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治安信息员,成立治安巡防队、消防队或应急救援队等群防群治队伍,确保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夯实安全基础、整顿关闭、“打非治违”、专项整治等工作明确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职责,建立部门之间治安综合治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协调配和、监督检查等制度,矿山企业建立法人和法人代表治安责任制,以及治安综合治理例会、工作报告、情况通报、基本台帐(包括流动人口、民爆物品、矛盾纠纷调处等情况)、检查考核等制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体系。

(三)完善治安防控体系。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始终把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程和保障措施来抓,进一步落实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和措施,加大投入,实现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行“矿地联防”等有效做法,引导矿山企业参与周边区域治安协防,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治安防控网络。

(四)调处化解矛盾纠纷。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及时排查治理企业内部及其与周边的矛盾纠纷。要把企业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合同纠纷、工伤事故、社会保障等方面以及矿地之间的矛盾作为排查化解的重点,落实源头治理措施,着力解决影响企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依托工会组织,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企业内部,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引导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监察或司法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认真落实非煤矿山井下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和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加班。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规范矿山企业职工民主制度,积极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平安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矿山经营者和职工的法制教育,确保依法生产经营、依法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和治安防控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参与邪教组织和传销活动的危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民爆物品管理、火灾自防自救知识和抵制黄赌毒、斗殴滋事危害等知识,增强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创建活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为“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营造声势。

五、“平安矿山”考评办法

(一)企业自评和申报。

“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考核评定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非煤矿山企业为考核评定对象。“平安矿山”评定实行独立矿区评定制,不以企业集团名义评定。企业自评所属非煤矿山为“平安矿山”的,形成“平安矿山”自评报告,组织申报。

企业申报“平安矿山”应报送的材料:

1.“平安矿山”创建申请书(附件1-2);

2.企业自评报告,包括:自评分明细表(附件3)、自查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及经验总结等。

(二)考评认定。

申报级“平安矿山”的企业,经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申报县(市)级“平安矿山”企业,经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市)级创建领导小组组织考评认定。经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申报矿山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同意认定的,书面通知矿山企业,并向企业颁发相应等级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采用统一式样,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三)动态管理。

“平安矿山”创建考核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对已认定的平安矿山,从第二年开始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上一级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下级已认定但不合格的,可以直接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牌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创建责任。

各级创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要把“平安矿山”创建纳入各地平安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的“一把手”工程,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和目标责任制,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重点抓的责任机制。要逐级落实创建责任,细化量化创建目标,逐级分解,坚持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目标责任制。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创建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创建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创建成效。

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平安矿山”创建活动,加强矿山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优化矿山企业发展环境、扩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覆盖面的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落实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决策,是关系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纳入社管综治维稳目标责任制严格实施考核,使创建工作真正抓出实效。各乡镇、各部门要于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创建工作,并向通过考评的企业颁发“平安矿山”证书及牌匾。

(三)深入基层,广泛发动,打牢创建基础。

矿山员工既是创建“平安矿山”的主力军,更是“平安矿山”的受惠者,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真正把“平安矿山”建设变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实施基层平安创建细胞工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多部门和单位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建立创安平台,最广泛地组织职工群众参与,打牢“平安矿山”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

(四)加强衔接,推进互动,筑牢防控网络。

各乡镇、各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处理,筑牢防控网络,共同抓好“平安矿山”创建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与落实工作,促进当地平安建设。要加强各矿山企业与属地综治委、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有效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确保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健全台帐,完善机制,巩固创建成果。

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创建工作的台帐资料,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先进经验并及时以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20XX年12月18日前要将工作总结报送县安监局煤矿与非煤矿山股,以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升和促进全县的整体创建水平。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2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41号),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等七部委联合召开了新闻会,对四起党政机关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进行了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认真进行了学习讨论。中央作出狠刹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之风的决定非常及时、非常重要,是新形势下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也是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十分必要。我们要坚决拥护,坚决贯彻落实。

这次通报的违纪案例包括*忻州煤矿安监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问题,给我们再一次敲了警钟,使我们的思想再一次受到深刻触动,认识进一步得到提高。*忻州煤矿安监局违规超标行为曝光后,总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核查、整改、查处,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系统开展了廉政教育和自查自纠。国办的通报批评,是对我们的爱护和鞭策,是对我们工作极大的推动。*忻州煤矿安监局的问题给我们的教训十分深刻,不仅对我们安全生产执法队伍的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而且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执法带来了严重干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希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办通报和中央七部委新闻会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刻吸取*忻州煤矿安监局违规违纪问题的教训,引以为戒,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以*忻州煤矿安监局违纪案例为鉴,深入开展艰苦奋斗和遵纪守法教育。各单位要结合学习国办通报,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总理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把开展艰苦奋斗和遵纪守法专题教育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以勤俭节约为荣、铺张浪费为耻,自觉遵章守纪,防范违规违纪,在全系统大力弘扬正气。

二、继续整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开展办公业务用房建设项目清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前一阶段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对前一段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和总局的整改意见,逐项落实,整改到位,不留尾巴。认真贯彻中办、国办通知,按照七部委的要求,总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各相关事业单位都要按规定对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和未开工项目认真清理,对超标准、超面积建设的问题,坚决整改纠正。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和内部管理。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办公业务用房自查自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出现问题不认真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要贯彻落实近日总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四、严格廉洁自律,进一步规范从政行为。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不搞特殊化,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各级组织都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区制度,实行“一岗双责”,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把“从严治内”的要求落到实处,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二七年六月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案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的有关要求,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政府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在一段时间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做出专门部署,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加强警示教育,严明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等4起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一)关于河南省濮阳县违规修建办公楼及领导干部住宅楼问题。

河南省濮阳县系省级贫困县。自*年4月以来,濮阳县县委、县政府带头违规修建办公楼,致使有一些县直部门违规修建办公楼和一些领导干部相互攀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豪华住宅楼。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县委、县政府违反审批程序,超标准修建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该办公楼于*年9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工程预算975万元。*年6月竣工,实际面积18746.36平方米,工程造价3284.31万元,投资超出概算2.37倍,目前仍拖欠工程款134.31万元。二是县纪委违规修建办公楼。*年4月,县纪委在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建“干部培训中心”的名义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3704平方米,工程预算400.6万元。现已支付工程款645.7万元(目前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县纪委还以“求援款”的名义向一些乡镇和县直单位收取106万元用于该办公楼建设。三是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挪用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修建办公楼及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年4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工建设办公楼,建筑面积5160平方米,预算投资650万元,实际支出819.5万元。*年3月,该局在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大楼,建筑面积7773平方米,已支付工程款699.6万元,至今未进行决算。在这两个工程建设过程中,该局挪用县化肥厂托管的下岗职工养老保险金和生活费77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四是一些领导干部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年8月以来,濮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县纪委、建设工程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口计生委等单位部分领导干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超标准建造个人住宅楼79套,其中面积最小的281平方米,最大的600平方米。

*年4月,河南省委、省政府决定给予18名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原县委书记何广博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张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趁英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原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董跃进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善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刘庶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王志让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原副县长孙士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原副县长翟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殿选、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给予县房产局原局长、党支部书记时跃进、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其他7名科级干部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决定:没收、拍卖县纪委办公楼;没收、拍卖违规住宅楼33套;对其他46套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违规修建的领导干部住宅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用地手续;责成濮阳市委、市政府,濮阳县委、县政府向河南省委、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省。

(二)关于*省粮食局违规修建培训中心及“粮神殿”问题。

*省粮食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永济县五老峰以修建粮食系统“培训中心”为名,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资金修建用于旅游接待的“云峰阁”宾馆。该工程*年9月开工,*年9月竣工,工程造价690万元。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以建“培训中心”为名,修建主要用于旅游接待活动的宾馆。二是违反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三是违反招投标规定,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标。四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挪用国家粮食储备库专项资金150万元,并组织下属国有粮食企业出资540万元。五是浪费严重。由于季节原因,“培训中心”每年仅能营业6个月,亏损严重。六是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宾馆附近修建“粮神殿”,在殿中为个人歌功颂德、树碑立传,并将各省(区、市)粮食部门负责人的题词刻在石碑或牌位上,与神像一并供奉。

*年4月,*省委、省政府决定免去**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并对*的其他问题予以立案调查。

(三)关于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违规修建综合办公楼问题。

甘肃省兰州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地处繁华商业中心,由办公楼和住宅楼两部分组成,建筑面积42871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建筑面积15539平方米,住宅楼面积为27332平方米,工程造价12845万元。该综合办公楼于*年9月开工,*年4月竣工并投入使用。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建设。违反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将办公用房与职工住宅合建;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组织施工;办公用房和集资建房面积与项目批复面积严重不符。二是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严重超标。该办公楼办公用房面积9708平方米,按财政局现有165人计算,人均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8.84平方米。三是奢侈浪费。建设成本和装修费用过高,综合楼办公用房层高4.2米,每平方米造价4507元,内外装修费共计*万元。四是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成的住宅建筑面积严重超标,面积最小的181平方米,最大的247平方米。五是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市财政局违规建楼,市发展改革委违规立项审批,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违规规划设计,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监管不力,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对发生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年5月,甘肃省委决定给予当时分管财政的副市长陈冬芝党内警告处分。兰州市委、市政府决定给予兰州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增玉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市财政局;给予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德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孙敏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市财政局分管基建工作的副局长赵兰生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兰州市政府已决定将市财政局综合办公楼收回。

(四)关于*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违规修建办公楼等问题。

*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忻州煤监局)下设两个科室,现有编制内人员10人、临时聘用工勤人员10人。*年5月,忻州煤监局委托*太忻公司为该局建造办公用房,建筑面积2557平方米,工程预算549万元。*年5月底忻州煤监局搬入该楼办公。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违规筹集建设资金。忻州煤监局为修建该办公楼筹集资金505万元,其中向被监管的国有煤矿企业借款209万元。二是办公楼面积严重超标。按照编制内人数计算,人均达255平方米。此外,该局还存在严重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问题。该局现有监察车辆10辆,其中有4辆为接受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资助63万元购置。

*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局长李建国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党总支书记贾世英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忻州煤监局原副局长智毅党内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书记、局长巩安库行政记过处分。*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忻州煤监局决定将向国有煤矿企业筹借的209万元基建款和接受4家国有煤矿资助的38万元购车款全部归还给有关企业;责令忻州煤监局搬出该办公楼,并对该办公楼予以拍卖;对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汽车予以拍卖。

二、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上述4起案件,严重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加强监管、深化治理,确保严格控制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把精力放到谋发展、促和谐,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上来。要把解决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突出问题,作为加强作风建设重要切入点,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正气,抵制铺张浪费、贪图享受的歪风邪气,关心群众疾苦,切实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矿区环境为目标,结合自治区、全市关于加强矿业生产管理做好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部署,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坚决整治矿山开采、生产经营、矿产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顿重点

要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立即安排对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区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重点对骆驼山矿区各类矿山企业进行逐一摸排。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抓好土地征用、城区拆迁、涉农涉牧、民生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区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一)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及灭火工程排查整治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

(二)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三)矿区道路扬尘整治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四)矿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验,由区安监局、煤炭局、国土资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由区交通局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本辖区道路运输排查整治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交警支队国道大队要加大对散装流体货物未按要求密闭运输或未进行遮盖车辆的查处力度;

(六)矿区草原植被恢复治理排查工作由区农牧业局负责;

(七)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煤炭局共同负责。

五、实施步骤

该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按照自治区和我市会议精神,围绕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城市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环境状况,以企业无证生产、占地补偿不到位、生产运输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二)归纳总结阶段:对排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

(三)集中处理阶段:集中处理在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矿业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从严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排查自纠工作。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也要密切配合,明确监管责任制和排查责任制,组成工作组深入矿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人。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消极推诿和排查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措施。一是严格审批手续检查。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报审条件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接受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坚决制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行为。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项补偿机制和有关要求,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和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是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凡是矿区生产、运输等环节出现人身伤害、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部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建设和谐矿区环境为目标,按照“规范、有序、安全、科学”的要求,坚决整治矿山开采、生产经营、矿山运输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等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整顿重点

按照“什么地方不放心,就排查什么地方”,“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对各类矿山、交通干线和居民区周围砂石采场和煤炭物流中心的环境状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治理整顿。同时,举一反三,认真抓好土地征用、城市拆迁、涉农涉牧、民生领域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矿山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区矿山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四、职责分工

(一)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及灭火工程排查整治工作由区煤炭局负责;

(二)非煤矿山排查整治工作由国土资源分局负责;

(三)矿区环境保护、粉尘污染、噪音监测工作由区环保局负责;

(四)矿山安全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验工作由区煤炭局、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道路运输排查整治工作由区交通局和交警大队负责;

(六)矿区草原植被恢复治理排查工作由区农牧业局负责;

(七)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由公安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和区煤炭局负责。

五、实施步骤

该项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全面排查阶段: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会议精神,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归纳总结阶段:对排查和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全面梳理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对策。

(三)集中处理阶段:集中处理对矿业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矿业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存在非法开采行为的,一经发现坚决从严查处。同时对矿业开发中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并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镇、办事处政府主要领导作为治理整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一定要靠前指挥,亲自组织进行排查自纠。各有关部门既要分工负责,也要密切配合,明确监管责任制和排查责任制,组成工作组深入矿区监督、检查、指导工作,把工作落实到人。对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消极推诿和排查不彻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措施。一是严格审批手续检查。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报审条件和相关手续,否则不得接受设计审查和开工许可。坚决制止未经竣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二是完善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矿业生产管理、依法保护环境、保障民生的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各项补偿机制和有关要求,加强对矿产品运输车辆和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三是建立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凡是矿区生产、运输等环节出现人身伤害、引起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关地区、部门、企业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以防事态扩大。

煤矿自查自纠报告范文第5篇

2007年3月18日18时许,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上庄办事处苗匠联办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致使井下21名矿工死亡。

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苗匠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该矿投资人王建军、副矿长宋天炉购买炸药70箱计1680公斤、雷管400枚用来非法生产,案发后从井下查获炸药169.2公斤、雷管39枚。2006年1月1日,晋城市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该矿下达了停产(业)通知书后,同年3月,经山西省资源整合领导组核准为整合保留矿井。至2007年1月,该矿采矿许可证等主要证件相继过期,并被主管部门暂扣,至今处于停产整顿阶段。同年2月起,王建军、宋天炉与该矿另一投资人潘完旦、法人代表(矿长)苗明庆、安全副矿长赵永军在许可证被暂扣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非法组织生产,期间,相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停产通知书,该矿置之不理,继续生产。2007年1月中旬,该矿擅自越层开采,造成煤炭资源破坏总价值为869.44万元。2007年1月起,该矿为开采9#煤层,擅自拆除3#煤层安全出口转梯改为提升井,并向下延伸开采9#煤层,形成独眼井。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该矿井下打工人员包工头吴兴林、小包工头(带班长)汪大志、乐世洪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工人违章冒险井下作业。期间,赵永军在明知该矿存在诸多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未予制止纠正。2007年3月18日18时许,该矿发生特大瓦斯燃烧事故,致井下21名矿工死亡。

检察机关指控,事故发生后,宋天炉、潘完旦、王建军三人未积极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对该起事故隐瞒不报,还安排有关人员封锁事故消息,并安排吴兴林将矿上的其他外地民工遣散,将遇难矿工家属集中到河南省焦作市私下协商赔偿事宜。3月20日下午,晋城市煤监局工作人员到苗匠煤矿查问是否发生事故时,宋天炉、王建军答复没有发生事故。当日下午,为防止主管部门再次检查,王建军和宋天炉组织该矿机电工苗炳生和苗广忠、技术员张全太和秦末顺、铲车司机李小会等人将出事井口电缆线剪断,风机藏起,并用铲车将绞车、电缆线等掩埋。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建军、宋天炉、苗明庆违反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购买爆炸物,情节严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章冒险作业,造成2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在事故发生后,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被告人王建军、宋天炉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告人苗明庆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安全事故罪;对该三被告人均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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