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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网络方案{2024年最新5篇}

2024-08-01 04:25:02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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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网络方案范文第1篇

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无论民主政治采取何种形式,关键都在于政治参与[1]。十余年来,中国网络民主的发展推动了“网上两会”的产生。从2002年开始,两会开始运用网络媒体与大众互动。2009年开始,“网上两会”真正以常规模式在人民网开展。“网上两会”是中国独有的一种网络民主的形式。本文整合2009年~2013年人民网公布的“网上两会”相关数据,研究网络民主的运行机制,关注民意结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当前中国网络民主的理论难题,探讨网络民主实践中民众政治参与的限度。

一、网络民主的理论基础与理论难题

“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 Digital Democracy/ Electronic Democracy)是公民借助网络技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加强和巩固民主的过程①。20世纪90年代,网络民主发端于西方发达国家,且自发端起就一直关注代议制民主中的问题②。当前,网络民主成为推动政治民主的一种趋势,但不能直接套用西方“网络民主”这一套理论来解释中国的现实。

长久以来,中国关于全民政治意识的调查是一个禁区。随着“网上两会”调查的普及,参与人数扩大,话题逐渐开放,这是网络民主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当主流言论讨论“网上两会”推进民主进程的重大意义时,我们必须厘清一个理论前提:这是不是一种新的民主模式?通过网络媒体推动政治民主的空间有多大?

(一)网络民主是一种形式上的“直接民主”

有西方学者研究认为网络民主是直接民主的可能路径[2](p.112)。网络民主给现代社会带来了从代议制民主向直接参与式民主发展的新动向,既保留了近代民主精神,又扩大了民众的政治参与度[3](p.34)。网络民主必须以代议制民主作为主体制度运行框架,同时对代议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网络民主强调更广泛、更广义的直接参与和“直接民主”,以达到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平衡。通常情况下,民意表达、采集与整合以及民主协商的功能本应由人大、政协这些代议机构来履行,网民通过“网上两会”参政议政、提出批评建议也是直接民主的一种形式。宪法对选举中的直接民主有详细规定。我国宪法第二条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除通过人大行使权力外,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公民通过网络渠道参与政治事务正是公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与形式”;宪法第四十一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依法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这些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是直接民主的重要体现。这体现出现代社会直接民主的态势:不仅要体现在国家基层权力组织的选举中,更应当通过广泛的社会自治、政治参与来实现人民对国家政治事务、经济事务、文化事务和其他社会公共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二)网络民主是非正式的政治参与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是一般性宪法权利,公民有权直接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参加或影响公共行政、立法、管理等事务。网络政治参与是相对于传统政治参与而言的,传统政治参与主要包括政治选举、政治结社、政治接触等。现代政治学意义上的政治参与是公民个人旨在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4](p.188),网络民主是非正式的政治参与③,网络政治参与是社会意义上的而不是制度层面上的。网民通过网络讨论公共事务,形成公众舆论和压力来影响决策,但始终不是政治决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过程。

中国的网络民主就是网络政治参与。网络是一种平台、一种形式,并不是一种新的民主模式。网络民主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是代议制民主向直接民主的一种趋势,是对现有民主模式的补充和完善。

(三)网络民主背景下“网上两会”的兴起

网络作为一种“自媒体”和“超媒体”,激活了民众的政治参与热情。2008年,任天阳在《论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可能性》一文中总结了网络民主在中国网站的九种实践形式④,其中提到的两会问总理、代表委员在线访谈等形式都是“网上两会”的雏形。“网上两会”主要是新闻媒体中的用语。2009年“网上两会”开始以一种常态化的形式运作并产生影响,并且每年两会期间都会公布通过网络调查得出的相关数据,至今已实施五年。“网上两会”是通过固定的两会官方网络平台,大众直接表达政治态度、发表意见建议,代表委员直接沟通大众的各种方式的总称。传统报刊、电视媒体对两会的报道是关于会议一对多的、自上而下的信息传达,而网络媒体则推动了一种多对多、集散式的民众对两会的直接反应。“网上两会”首先包含了网络媒体对会议的全程报道,这与传统的电视传媒、纸媒报道两会的方式基本相同,但“网上两会”突破了行政地域、行政级别的限制,网民通过两会官方网络平台,在已设定好的程序规则中自发形成各种意见,对政府形成一种民意导向,这种力量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

(四)网络民主的理论难题:虚拟主体与公民主体的悖论

表达自由作为一种政治权利,与“人之为人”的身份紧密相连。人大、政协的参与者以公民身份为基础,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这是一个客观的、真实存在的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能够独立思考,自主表达;具有政治意识,可以参与选举,参与国家事务。因此,这个“人”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

通过网络行使表达权是以“虚拟身份”进行的。虚拟的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一种便捷接触信息、自由发表言说的路径,不分地位、身份、阶层[5]。“虚拟主体”、“虚拟人格”最初是民商事交易中的一种民事主体概念,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认定网络虚拟主体为法律主体。“网上两会”中网民投票和发表意见,都是以“虚拟主体”(即一个IP或一个网名所代表的一个主体)的身份进行的。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网上两会”中进行投票、建言的“虚拟主体”,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民主体,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参与主体的性质,决定了网络民主在程序上与直接民主不同。

此外,参与主体的虚拟性是否意味着责任主体虚位?中国网络社会具有特殊性,即上网实名制。虚拟主体的责任问题,可以通过将虚拟主体与现实中的表达人相对应,中国的上网实名制使得这成为一种可能。网友表达出来的内容是通过现实中人的思想完成表达过程的,而不是由“虚拟人格”直接产生的。在这种程序设置中,一个人可能发出多个评论或反复进行投票,也可能存在多人使用同一个IP发表评论或投票,而网络实名制使得每个评论、留言都可以追踪到现实中的发表人。基于对他人权利和名誉、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公共道德的保护,这种表达也会受到必要的限制。如果有违反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言论,版主可以删除甚至可通过追踪使实际发表人承担责任。这种限制可以避免非理性的网络暴力,但同时为表达自由、网民政治参与设置了诸多限制。

尽管网络民主中参与者主体人格缺失,但其言论的网络准入几乎无阻碍。由于网络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可能容易引起非理性的参与[6],非理性、混乱和无序的状态是现代社会多数学者所警惕的。深层次的问题还在于,虽然公众政治参与的诉求在网络议政的过程中不断释放,但现实往往不能使之得到相同程度的制度化满足,这是现代政治社会中代议民主面临的困境。公众参与诉求与现实政治冲突,使得网络政治与现实政治本身存在着巨大的张力。社会组织的自由博弈、独立媒体的自由报道等客观存在,可以承接和缓解这一对张力。因此,网络政治参与并不是必须以削减言论自由为代价。

二、网络政治参与的有效性――基于程序设计的分析

政治参与有效性是指公民旨在试图影响政府决策,对政治系统产生实质影响,包括政府回应、行动和决策等[7](p.5)。政治信息传播者在向受众输送政治信息的同时,也在接收受众的反馈。当前学术界研究“网络民主”有个疑问一直没有明晰的答案: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前景究竟会怎么样。网络民主有可能推动民主选举与民主表决吗?西方学者曾总结过网络民主的功能,包括网络投票、网络选举、网络政治广告以及网络政治参与等⑤。当前中国网络民主的实现方式主要以新闻跟帖、网络论坛、博客(个人空间)为载体,涉及诸如民生求助、司法举报、投诉维权、建言献策、政府管理等问题。这些多是对网络政治参与形式上的改进,似乎少有触及网络政治参与有效性的问题。“网上两会”何以行使民主权利?如何保障网络政治参与的有效性?这就需要考察这种网络民主程序的运行模式。

(一)网络调查投票:所谓的“投票”不是民主选举、民主表决

西方政治学者对网络民主寄予厚望,他们希望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全民投票,认为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减少选举资金的投入[8]。2002年,两会开始采用网络作为新媒体与大众互动,人民网启动了两会的网上调查,之后《人民日报》公布“老百姓十大关注”⑥,称“本报与人民网开展网上调查,数千名网友选出了他们最为关注的10个问题”⑦。现在看来,当时的“数千名网友”似乎并不能代表某种力量和趋势。直到2009年,人民网与《人民日报》发起题为“2009年两会调查:最受网友关注的20大话题”的网络调查,调查分为20大类,每一大类下设4至11“分调查”选项,这一年首次公布网民投票数⑧。2013年,待投票的选项整合为17类。从此,每年两会之前开始这种两会网络调查并公布相关数据。

中国民众通常理解以投票形式行使的政治权利是投票选举人大代表。人大选举的方式又分为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我国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直接民主主要用于县级以下政权组织的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79年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把直接选举由基层扩大到县一级,这奠定了我国选举制度中直接民主的格局:在县级和县级以下政权组织中,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中实行直接民主选举。直接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民主的全部内涵,选举仅仅是民主所必须达到的底线[9](p.102)。

两会的代表委员可以通过投票表决相关事宜,包括政府工作报告、预算决算案等。“网上两会”也开始运用投票的形式吸引公众参与,但网络调查中的投票事项与代表委员参与的投票决策事项是不同的。

当下网络民主有可能推动民主选举与民主表决吗?这种以投票形式进行的网络调查并不是以投票方式进行的民主选举,并且考察这种网络投票机制的程序设置,对选项点击投票之后便可直接提交,不需要身份验证,最后将票数最多的前十类问题作为“社会十大热点问题”进行公布。因此,这不是真正意义的民主选举、民主投票。网民通过“网上两会”调查进行的投票,是全然不同于代表委员在两会中以投票形式行使的民主表决的过程,而是进行一种非正式的民众政治参与活动。2008年美国选举被称为从“广播总统”、“电视总统”到“互联网总统”,网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0]。但网络的作用始终在于沟通民众,并不是通过网络进行选举,不能等同于选举和表决中的民主过程。

(二)网络意见征集:与决策机制无直接关联

与投票形式相比,这种意见征集形式的话题更加开放。2002年新华网开办“两会建言”栏目,这开启了网上参政议政的先例。2006年两会前夕,CCTV推出“我有问题问总理”活动,这是以电视媒体联合新华网、搜狐网、新浪网等网络平台推广的网民意见征集活动。在当年两会期间的“总理记者招待会”环节,对部分网友的建议做出回应。2007年CCTV成立“网民大会堂”,其中设置“网民议会”板块网友留言。2011人民网强国社区策划“我有问题问总理”。2009年3月,中新社、人民网第一次提出了“E两会”的概念,分为“网友建议专区”、“代表回复专区”、“报告评议专区”三个板块,作为沟通网民与代表委员的官方平台⑨。

当前中国互联网论坛对于网民通过发帖、讨论等形式进行网络议政没有讨论内容的限制和严格的审查批准程序,政府以及网络主管部门往往通过事后的网络监管进行干预和管理。网站本身也可以进行网络管理,通过置顶等方式将论题集中在某些范围。考察网络意见征集的程序设置:人民网的“网友提案专区”中,网民需要留下“姓名”和留言内容(不需填写真实姓名),以此产生的意见加上IP、ID即刻显示出来,且最近的网友建议都会滚动显示;新华网“我有问题问总理”的活动也是类似的网民意见征集活动,同样以网名和留言内容提交并即时显示。当前网络民主的形式有官员开微博、政府网络公示等活动,但很大程度上只是停留在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层面。民众网络政治参与和政府决策之间并没有一个直接、有效的联通和反应机制。

(三)“E提案”:作为人大、政协提案的参考

“网上两会”中的“E提案”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2010年,“E两会”公布了多项“E提案”。2011年全国政协会议提案征集函中增加了由人民网产生的《“E提案”选编》,这是全国政协提案委首次面向网络征集提案与建议。2012年,全国政协提案委编撰的《全国政协提案线索》收录了“E政广场”134篇网友建议⑩。媒体报道“E提案”常常将其功能与提案等同,但笔者认为“E提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案,它仅是人大、政协议案和提案的参考。

从“E提案”的产生过程看,网民在网络论坛上发起的帖子,包括对政治、经济、民生、教育等问题的意见。通过“E政广场”的“建言纸”提建议,须留下建议主题、建议类别、政治面貌、建议内容,经过网络编辑的归类和递交,在此基础上有可能形成“E提案”。网络编辑归类之后,将“E提案”编号,然后在网页上发布(参见图1)。同时,由部分负责人或专家学者对“E提案”进行回复,没有规定相关部门必须进行一对一的回复。

图1 “E提案”流程

网络用户的特性使得网络民主与传统意义上的“民主”在制度设计、参与群体、民意结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尽管“网上两会”一部分可以从民主和政治参与的制度中去理解,但当前网络民主实践面临着理论难题,并且就网络民主的有效性而言,其力量是不足以推动民主选举的。至于“网上两会”如何从程序上、机制上发展创新,应是下一步讨论的问题。

三、网络民主视角下的民意结果:民主法制建设与民生发展

正是不同的制度设计和运行规则、不同的参与群体,使得通过网络民主与直接民主的民意结果不一致。前几年就有人意识到,通过两种不同平台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其中还有人质疑“E提案”与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是否应当一致。比如,有人总结“E提案”往往与社会热点吻合。同时,也有评论质疑两会调查的效用问题,委员代表们最终提案、议案的指向与民意调查的热点问题有相当大的差异11。由于之前讨论的程序设计不同,这样就可能产生如下问题:一个本来属于区域性的问题,因为该地区网民参与“网上两会”的积极性比较高,表达的结果可能使其成为全国反映的热点问题;一个社会争议问题,本来不是经济、政治、民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仅仅因为具有争议性和猎奇性而成为热点问题。比如,2011年人民网“网民议事厅”公布的十大最热门的话题中,“同志”婚姻合法化(司法改革决议类)以1323427票位列第一。

从投票的民意结果来看,民主政治建设、民生发展永远都是热点问题(参见表1)。

在每一年20大类的投票调查选项中,都有4至5项有关“民主法制”的内容,只是侧重点稍有不同。2013年,投票选项整合为17大类。每一年网络调查后,都会通过各大纸媒以及电视媒体公布出“十大热点问题”,而排在十位以后的内容则少有提及。2009年、2010年的二十个预设选项中没有纯“民主”问题,2011年是民主监督(第九位)、民主法制建设,2012年是基层民主、社会管理,几乎都在“十大热点关注”之外。2013年“法治中国”关注的热度提升,“法治中国”涵盖了民主、法制等多层面,从分调查的选项和网民关注的热点来看,依法治国的阻碍、官员与法律权威的关系等问题凸显出来12。可见,“法治中国”的提出,根植于社会大众中更宏观、更深远的期待。

近年来,每一年的民意结果都指向了切实的民生问题。在每年人民网强国社区“E政广场”时政、民生、经济、科教、地方、综合六大类的建议中,网友提出的时政类建议和民生类建议所占比例最大13。同时,在“代表委员提案议案专区”中,以代表委员身份参与“网上两会”所提出的建议集中在民生类。2011年、2012年、2013年,“社会保障”居第一位。五年中,有关社会保障的具体问题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值得关注的是,2013年针对官员政绩考核中存在的主要问题,85%的网民选择了“民生改善”14。

从当前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发展状况看,一些理论上的难题需要解决,一些技术性的程序设计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灰色地带”应当置于怎样的位置?大多数的网民更加关注公共领域,一旦涉及专业领域的问题应该由谁“表达”?而这些专业领域的表达如何形成一种力量?这些不仅是“网上两会”面临的难题,也是两会一直以来面对的难题。

四、结 语

网民通过网络讨论公共事务,在争取、维护和实现民主权利过程中形成公众舆论和压力来影响决策。从网络民主的程序设计与有效性来看,网络民主并不能构成一种新的民主模式,不能支撑起一个整体合理的民主模式。网络是一种工具和手段,网络民主实质上是对现代国家代议制民主的补充和完善。中国的网络民主就是一种政治参与,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的一种民主形式,是人们在争取、维护、实现民主权利过程中采取的手段和运用的渠道。“网上两会”正是中国民主发展的产物,它的普及就是运用了网络在推动表达自由中的作用。

从网络政治参与的层面看,政府应积极把这种民主力量纳入政治体制内的民主模式中,使得网络政治参与和现有的政治制度建立起理论上的衔接和制度上的有效性运行模式。至于“网上两会”如何从程序上、机制上发展创新,是下一步需要讨论的问题。

注释:

①这是最常引用的马克?波斯特在《网络民主――因特网和公共领域》一书中对网络民主的定义。

②有人总结了西方代议制民主中的问题。比如,代议民主过多依赖于选举过程的民主性,而缺乏其他民主性机制;代议民主中决定权力与民众分离;传统大众媒介过度市场化和自由化,而异化为民主危机。参见郭小安:《网络民主――媒介与民主关系的新形式》,《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③采用此观点的论文主要有:陈剩勇、杜洁:《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和协商民主的兴起》,《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刘小冰、邱萍:《网络民主中的政府治理及其法律调控》,《南京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④网络民主在中国网站的实践主要包括:1.两会问总理;2.代表委员开博客;3.代表委员官员在线访谈;4.官员与网民在线聊天;5.官员与网民见面会;6.官员通过网络问计、拜年;7.官员述职网络视频直播;8.政府重大项目、政策、法规出台通过网络公示,听取社会意见;9.重大公共事件,网民强势参与,表达诉求,形成网络舆论。参见任天阳:《论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可能性》,《南方传媒研究》,南方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104105页。

⑤此为美国学者拉维在《网络民主――网络的权利》一书中的观点。转引自郭小安:《网络民主在中国的功能及限度》,《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⑦详见《两会:老百姓十大关注》,载于《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0304。

⑩参见人民网强国论坛:《E政广场134篇网友建议入选全国政协提案线索》,http://www.people.com.cn/GB/32306/174198/17057627.html,20120240。

11以2009年为例,政协提案中超过50%是关于经济发展的内容,其中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调整经济结构的提案将近2000件。除此之外,便是各地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诉求。而500多份人大的议案,则多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诸如邮政法、统计法、国家赔偿法等,专业性相当强,且多局限于立法、修法层面,与当下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无涉。委员代表们最终提案与议案的指向与民意调查的热点问题有着相当大的差异。参见田磊:《“两会”之上,何处安放民意?》,《南风窗》2010年第6期。

社会治理网络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治道路;网络;传媒

一、引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从许多方面来阐述和理解:立法的完善、司法的公正、全民自觉的守法、法律监督体系的确立等许许多多的角度。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我国几千年传统的发展进程中,并没有民主法治的传统,这是小平同志的论调,也是国人的普遍看法。所以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建立必然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都知道,法治的最早源头出现在西方,法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现阶段,法治的观念可以说深入人心,我们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民众也越来越相信法律,期盼法律的公正。可以说法治的观念随着国家的发展也在进步,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进步,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问题的存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

1、走中国自己的法治道路

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是什么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举一个辩诉交易的例子。辩诉交易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①我们仔细推敲不难发现,辩诉交易就是一种在当事人和检察官之间的博弈行为,通过这样的一种博弈,检察官可以做到节省司法资源,减少取证的难度,从而一举提高诉讼效率。同样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他也可以得到较之原犯罪一定的减轻处罚,这样达到了双方的利益平衡。辩诉交易在美国很常见,这也构成了美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我们国家要走自己的法治道路,那么这种方式是否可以拿来借鉴呢?这就必须要求我们充分了解我国的实际国情。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了由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而国情决定了我国公民普遍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很多人根本不懂什么叫辩诉交易。假如在我国贸然引进辩诉交易制度,那么势必带给众多不懂法的公众一种内幕交易的假象,带给民众一种潜移默化的不公平的观念。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中国人心中总有一种“仇富”的观念,假如辩诉交易引入中国,那么带给公众的感受就是这是给有钱人服务的,这是不公平的表现。这样辩诉交易的好处就没人会认识到,至少大部分民众是认识不到的。

我们都说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辩诉交易又是美国很著名的创举,那为什么这在现阶段中国行不通呢?这就是国情决定的,我们追求法治的过程并不是一步到位的,不是说借鉴一下西方法治国家的制度经验就可以让我们国家马上成为一个法治国家的,任何东西到了中国,假如“水土不服”的话,那也是没有意义的。

中国特色法治道路要求我们不断追求适合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文化,从我国的实践出发,找到适合我们的方式和方法,这是一个长久的、动态的过程。历史上许许多多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诫我们,我们要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可以借鉴西方的优秀法治经验,但是说到底还是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实践,走出一条自己的道路。

2、中国特色法治道路的内涵

2013年年末,人民法院报在其微博上了2013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分别是:感受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防范冤假错案、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打击网络谣言、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②从上述十大关键词不难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人民大众对于法治道路内涵的关注,主要还是集中在司法的公开与公正,集中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司法的公正就是司法的生命。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就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所以我们说的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就是要求我们追求立法的完善,司法的公正并且建立良好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对于普通的人民大众来说,我们更加关注的就是司法的公正和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

我们都知道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发展和为社会民众带来福祉;运用不当,缺少监督制约,则会给社会民众造成深重灾难。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和危险,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③所以说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我们法治道路上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而如何把这个问题解决,新的信息时代下网络传媒带给我们新的启示。

三、网络传媒的发展对法治道路的影响

1、网络传媒对法治道路影响之思考

我们要求司法的公正必然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在以前,我们监督的方式比较单一和落后,很大程度上是走一个形式,不会触及核心的内容。普通的民众对于法治观念的理解和对具体法律案件的思考不能充分的表达,传统媒体的监督也做得不到位。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传媒的发展对我国法治道路的建设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微博等自媒体迅猛的发展,对于我们普通民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表达权都产生了质的飞跃。

近期,一系列的法律案件也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和思考,首当其冲的就是贪污受贿案和李某某等五人案。我们都知道当社会逐步进入了信息化时代,网络传媒的迅速发展,使得人们可以更加方便的了解案件的详细过程,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民可以自由的在网络上发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在这个过程之中,网络传媒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普及,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网络传媒由于还欠缺相应的监管,一些不实信息也在社会中传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网络传媒对于法治道路建设也是一把双刃剑

我们可以说这个时代是网络的时代,是信息化的时代。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帮助和契机。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也必然要求法治的真正进步。而法律监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在原来的社会环境下,普通的民众似乎很难直接的介入到案件的讨论和研究当中去,很少有人会真正的去法院旁听案件,我们对案件的了解也局限于纸质的媒体,这样在案件和民众的舆论监督之中产生了一定的隔阂。

而网络媒体的出现,打破了这一隔膜,民众可以通过微博等方式真正的参与到案件当中,这在案中展现的淋漓尽致。案通过济南中院的官方微博向社会传播,庭审的笔录和照片可以说是在第一时间向全世界公开,这体现公开审判的要求,而全国各地的媒体也通过网络第一时间庭审现场消息。在这个过程中,案庭审信息连续几天占据网络媒体的主要版面。任何一个普通的民众都可以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每个人都在这个过程中学习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看到了我们国家的良好法治环境。同时也对谋求贪污受贿的官员起到了很大的警示作用。这些影响可以说是潜移默化的,通过这种方式会对法治的建设起到良性的循环促进作用。

但是我们不得不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当网络舆论的环境宽松,每个人都可以讨论案件的时候,我们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网络谣言,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社会民众对国家官员的不满于抵触情绪扩展到网络上。为此我们可以找出许许多多的案例,例如最近在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等五人案”、不知大家有没有发现这些案件似乎落入了同一个循环之中,那就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都是有很深的家庭背景的,无论是所谓的“富二代”还是“官二代”,似乎公众关心的更多是或者说担心的更多是他们会享有特权,他们犯罪了会受到照顾,法律会不公正。所以说公众通过微博等自媒体的手段,极力的仇视犯罪嫌疑人,通过各种方法谴责,甚至会造谣声势。以笔者的例子来说,在“药家鑫”案中,笔者受到了舆论的极大影响,认为药家鑫是“军二代”,其家庭采取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的手段,试图影响司法的公正。当然我们说药家鑫故意杀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舆论扮演的角色是什么值得我们深思。而后来药家鑫的父亲状告被害人律师诽谤,我们才似乎发现了事情的真相,药家也只不过是普通人家,网上说的那些不正当手段也不存在,可以说我们都被欺骗了。所以说在现在这几起案件中,我开始冷静的思考,网络上、媒体上的有些言论不一定就是真的,而我也发现了大量的公众还是积极参与,强烈谴责,转发不负责任言辞。甚至更有甚者,在网络上留言称为什么不判李某某罪,明明是为什么要判罪,然后肆意谩骂司法的不公。殊不知,我国刑法236条明确规定了只是作为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我国并没有这个罪名。

所以说,我们一方面在控诉着社会的不公,法律的不公,但可曾想到,我们同时又在创造者不公。当社会的舆论绑架了司法,当不明真相的群众被利用,强大的舆论压力会迫使法官失去了独立思考的自由,在我们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你让一个法官完全的不顾及社会舆论,完全的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审判案件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就或多或少的造成了法官在审判案件之前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真正的法治社会并不单单只是拥有公平的法律和高素质的执法者,而是需要每一个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因为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何为大众传媒,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是大众传媒,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会或多或少影响着一个案件的发展。

而我想说的是时代的进步,互联网时代到来,加之微博等自媒体的出现,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对于法律案件的参与度,很大程度上帮助了公民普及法律知识,进行自我的法律教育。参与是好事,但是很多人把对于法律案件的讨论变成了一种娱乐活动,在网上传播不负责任的言论,肆意造谣,攻击当事人,侵犯公民隐私,这些都是自媒体时代带来的负面影响。如何去面对,如何去解决,我想我们还任重道远。

所以说网络传媒的发展,给我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很好的契机,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表达,行使自己的监督权,督促司法的公开公正。而普通的民众在这个讨论的过程中,也慢慢完善了自己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这对于走出我国自己的法治道路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我们也知道任何事情的建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我们国家处在这个发展阶段,有一些事情是不能避免的,所以我们也要重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结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今后的社会主义中国必然是法治的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条通往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我们不能否认在当今的社会中存在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我们要坚定一个信念,那就是沿着我们自己的路走下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是一句空话,这是我们国家法治的核心。坚持了核心思想不动摇,我们国家的法治道路也必然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一条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建立并不是靠一个人,也不是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可以建成的。我想重要的还是提高我们国民整体的法治意识和思想。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传媒的发展给了我们很大的契机,我们可以把握住这次机会,而且我们必须把握住这次机会。网络传媒的发展,微博等自媒体的普及,推进的是全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飞跃。只有在民众中间引起法治的共鸣,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顺利地走下去。当然我们也必须正视问题的存在,正如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所说,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存在,我们要一分为二的看问题。抓住问题的根源去解决。放到网络传媒就是加强疏导与监管,对于谣言要及时处理,更为甚者,对于严重的侮辱诽谤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我一直相信我们国家的道路没有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可以行的通的,这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并不是一个死胡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扮演什么角色?我们作为法律人,身上的担子比普通大众更重,我们肩负的是传播法治思想,让法治之光在我国大地上普照。

最后用孙中山先生的一句名言结束: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的方向是光明的,但是其还处在初级的探索和发展阶段,这还需要我们去继续努力实现它。(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参考文献:

[1]孙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载《人民检察》,2013年07期

[2]马文江:《谈新形势下的审讯理念》,载《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06期

[3]丁相顺:《“辩诉交易”的正名与比较法的功能》,载《检察日报》2011年11月第6292期

[4]范祥云:《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前景不容乐观》,载《法治与社会》2013年7月第19期

[5]杨馨德;冯艳:《对我国移植和适用刑事答辩交易制度的思考》,载《大家》2012年4月第12期

注解

①马文江:《谈新形势下的审讯理念》,载《辽宁警专学报》2010年06期

社会治理网络方案范文第3篇

一、 社会管理工作利用网络平台的必要

随着公安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公安队伍素质的提升,社会综合治理工作逐步形成了严格规范的社会管理网络,“公安专防、群众自防、社会协防”的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已经形成。但是,在社会多元化、人口流动更加复杂的今天,公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还无法适应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对社会信息资源的利用与监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这成为目前公安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1.传统防控管理手段存在一些漏洞

随着社会流动入口在增加,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外来人口犯罪成为社会的毒瘤。传统的管理方式“死看死守”、“等案上门”……这些曾被奉为“万能公式”的防控手段都不适应社会需要。同时,目前建立起来的社会防控系统成本高、漏洞多。一方面,参与管理的队伍庞大、工作任务繁重,但是效果一般。另一方面,群众的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尤其对于一些社会黑恶势力,很多群众选择忍气吞声或者息事宁人,没有一个隐秘的揭发通道。导致很多社会治安案件难以到达公安部门的案台上,公安部门工作精力与人员也难以关注到所有的社会细小隐患。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能够逐步改变上述管理中存在的困惑。

2.网络本身的两面性需要加强管理

网络媒体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社会中无形的信息网络,绝大多数群众都通过网络传递社会信息,获得社会信息,表达社会观点、监督政府部门工作,监督社会事件等。但是,网络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容易成为黄赌毒泛滥的通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工具、成为社会反动分子如等组织煽动群众的手段。例如:当前的很多社会因为网络的参与而酿成的。一些事件因为网络的参与得到政府的重视,但是一些事件因为网络的参与而“变味”。所以,对网络本身的管理工作应该成为公安部门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通过法制的渠道对网络进行规范已经成为公安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

3.当前对网络平台的利用力度不够

当前,公安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网络信息平台已经逐步得到充分利用,例如旅馆业信息系统、二手机管理系统、印章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等。但是,当前的网络信息平台主要集中在一些资料的管理工作中,没有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如:在网络监控过程中的作用、在网络媒体对社会管理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在加强与群众之间的沟通方面、在社会重点监控与帮扶对象的管理方面等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提高网络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网络资源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主要价值

1.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完善防控体系

网络已经成为社会的大舞台,社会中很多人都习惯利用互联网、QQ聊天平台、微博、论坛等各种途径表达自己观点、获得与传递社会信息等。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5月,我国网民人数达3.98亿,博客作者已达1.89亿,2.86亿人经常通过手机上网。我市网站数量已达2200余个,注册用户约50万人次,日均发帖量7000余个。很多事件都能够从网上找到各种信息,都会在网络上有所反映。当前的社会网络信息资源中存在着很多有用的信息,公安部门从这些社会信息中可以捕获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对开展社会防控与调查工作有着积极的帮助。

2. 利用网络资源强化政府与群众信息沟通

当前,与群众面对面反映社会管理信息难度较大,而且信息的量少、工作强度非常大。网络资源能够实现政府管理部门与群众之间的交流,让群众充分通过网络平台表达自己的看法、提供社会信息等。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分析监控,从各种网络信息中寻找有价值的社会管理信息,听取群众的各种反映,获取各种社会管理的信息。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3. 在社会管理中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管理

网络平台本身现在面临着一个管理的问题。公安部门在社会管理中,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导向,对网络的信息进行监控与引导。在维护居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防止其向不合理的方向发展,防止网络中一些非法分子的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堵住社会治安与综合管理的新漏洞;另一方面,另外,要通过网络平台的管理监控,防止一些政治反动组织的活动,维护社会政治的安定和谐。

4. 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

网络的监督功能是目前最受到社会关注的功能,是社会大众反映自己诉求的工具。很多社会治安案件都容易引起网络社会的高度关注。公安部门要通过网络主动加强与社会大众的联系,让网络通道不仅成为单向的获取社会信息的通道,也成为社会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途径。通过网络开展公安机关工作作风的监督、大案要案的角度等,能够促进公安部门社会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 利用网络平台加强社会管理的途径与策略

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网络信息平台如互联网的微博、QQ聊天平台、MSN聊天平台、各种论坛、贴吧、手机短信等,都成为群众查看阅读、表达自己看法、提供所知信息的途径。尽管网络平台存在着一些过激、盲目、发泄等弊端,但在这些鱼龙混杂的信息当中存在着很多“宝贝”,等待我们去发掘、去利用,用以促进社会管理水平的提升。

1.利用网络平台,完善社会管理的防控体系

新时期,构建社会治安防控平台需要融入更多的新内涵,社会化、网络化、科技化不可或缺。群防群治的力量是无穷的,抓好社会治安,抓好平安建设,要以适应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为平安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构建社会治安防控新平台,社会化、网络化和科技化密不可分,相互配合。

在社会管理中,如何通过网络平台让发挥群众在社会管理防控中的积极作用呢?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社会网络信息资源,提高信息收集的量以及信息分析的质量。如:进一步建立完善警民QQ群、QQ警务室,组织网上“社区巡警”,把网络监管触角向QQ群、BBS、博客、“推特”等管理薄弱空间延伸。提高对网络群体和网上社区的发现、管控能力。建立社会管理人员的网络微博、QQ群等,公开公安部门的QQ、微博与论坛页面等,接受群众的信息反映。

2.利用网络平台,密切公安与群众的鱼水情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网络舆情对社会稳定和民众情绪的影响越来越大。公安机关要树立尊重“网络民意”的理念,建立与媒体合作、互动和双赢的机制,建立公安执法信息公开机制,建立警民双向沟通机制。

首先,要重视网络媒体宣传。以公安机关规范化执法、人性化管理、便民利民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为重点,大张旗鼓地进行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宣传氛围,使广大公安民警的无私奉献、辛勤付出及时得到社会舆论的充分肯定,例如汶川“喂奶警察”蒋晓娟等。在工作中要善于对区域的先进警务人员中的先进实际进行宣传。

其次,要重视网络舆论作用,拉近警民关系。遇到一些重大有影事件或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时,勇于直面现实,通过各种互联网、微博、论坛等轻松自由地与群众交流。掌握舆论主动权。及时采取通过新闻会正面信息,公布事实真相,消除民众猜测和疑惑,拉近警民关系。

3.利用网络平台,接受社会大众对工作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目前是社会监督中最广泛、最具有社会效应的监督形式之一。公安机关积极主动地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既对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又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争取社会公众支持和推动警民和谐关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过去的监督都是公安部门被动地被网名监督,在创新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变被动接受舆论监督到主动引导新闻舆论,从而使警民关系在良性互动中更加和谐。同时,针对网名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的治理,及时通报工作的效果与进展。如:有网民反映城区街面频繁发生外省籍流窜人员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信息后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在论坛上与网名对话,说明在这件事情中警察付出的劳动与苦衷等,得到网民的理解。

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完善公安部门网络监督的机制与平台,如在网站上建立公安部门的信箱、留言栏目、开通局长微博与论坛用户名等,让群众有一个发言的平台,及时提出建议与要求。

1. 利用网络平台,对群众进行社会管理教育

教育手段是社会管理中常用的手段之一。在工作中应结合虚拟社会警务建设,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网民,要着力消除其对虚拟社会区别于现实社会责任要求的认识误区,强化对在虚拟社会中行为的责任意识,从而自觉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

首先,应充分利用社会新闻媒介、主流网站、政务信息等宣传载体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扩大公安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及时把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传递给群众,把公安工作的亮点和成绩汇报给群众,把违法犯罪规律、治安形势通报给群众,。要积极整合新闻宣传资源,拓展公安宣传阵地,形成合力宣传之势,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共筑和谐家园。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自我防范的知识教育,如通过论坛、网站栏目、社区群众的手机短信、QQ聊天平台等,及时向群众各种消防知识信息、防盗防灾信息等,同时,根据季节、当期案发特点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信息提醒与教育工作,增强居民的防范意识与能力。同时,可以利用利用网络平台,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常见的交通、消防等法规知识通过各种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教育,加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与知识等。

2. 利用网络平台,收集社会管理的多元信息

通过网络不仅可以观察和了解民情、民声,广开言路、倾听民声,而且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收集各种社会管理的信息等。如可以设立网络举报信箱、QQ平台举报等,让群众及时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各种社会不安定信息隐患,为公安部门的社会管理工作提供工作的一手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发现近期本区域工作应该走向的重点。

同时,可以通过这些网络平台,向群众通报办案信息的同时征集群众对个别案例的信息。如交通事故逃逸人员的信息,社会治安案件的证人证言等,让管理部门的需要与群众中的信息充分结合,提高办事的效率,激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3. 加强信息管理,引导信息平台健康地发展

当前,一些人利用互联网传播色情、赌博、暴力、等,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甚至出现一些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网络恐怖事件、网络迷信、网络谣言、网络洗钱、借助网络贩卖枪支等。在社会管理工作中,公安部门要利用网络管理网络,加强网络监控与引导工作。

坚持引入社区警务理念,把涉网重点单位的网络管理员视作“常住人口”,网站建站人视作“暂住人口”,网络论坛版主视作“业主”,广大网民视作“流动人口”,发表偏激言论和有涉网违法犯罪记录的网民视作“重点人口”,机房视作“出租屋”,分层次落实针对性管理措施。

社会治理网络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概述

新时代,未成年人不断通过网络来认识世界,放飞自我,智能互联网已经全面渗透到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交过程中,为其成长提供了多样化的资源和路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亿,其中,10岁以下网民群体占比4.0%,10-19岁网民群体占比16.9%。[1]但应看到,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流动具有难以控制的风险,使得网络社会存在向风险社会随意转化与建构的可能,[2]未成年人极有可能成为网络安全风险的受害者。这是因为:未成年人有区别于一般网民的身心特点———价值观尚未形成,是非判断能力低,对外界环境的影响缺乏抵抗力;心理和人格发展尚未成熟,自控能力低,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负面影响;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猎奇的欲望强,容易受到蛊惑。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匿名性、全球性等特点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叠加,给未成年人的发展带来了许多不确定的风险。[3]细言之,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风险因素具体表现在:一是技术风险。如某些境内外不法分子大肆运用钓鱼、伪基站、植入木马等手段精心编造各种骗局,未成年人在网上下载文件、图片、视频或程序时点击不明链接往往“中招”。二是人际交往风险。如随着“狼人杀”等游戏在未成年人中走红,许多中小学生与成人玩家混玩游戏、多人群聊,过早接触成人玩家的网络圈子,使得不法之徒有了可乘之机。三是个人内在风险。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程度有限,对安全信息的辨识能力不强,缺乏自制力,因而面对的网络安全风险也被放大。如:8岁男童因模仿短视频网站上“胶带粘门”的整人视频,导致6岁的弟弟绊倒摔伤;学抖音上的小姐姐浓妆艳抹,小女孩故作成熟说着“土味情话”;12岁女孩偷用父亲手机,3天打赏男主播10万元,等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一是内容性风险,如血腥或暴力、成人色情、商业化等。二是联系性风险,如网络欺凌、骚扰、跟踪,被迫性行为,意识形态说服,个人信息滥用等。三是行为性风险,如发布不当评论、分享传播色情信息、网络赌博、网络侵犯版权等。实践中,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风险显然不可能通过阻断隔离的方式来化解,通过法律规制来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价值功能

法律规制是指国家及政府通过法律的手段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则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活动以及伴随其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进行干预和控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网络空间进行有效治理,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社会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一)法律规制有助于为未成年人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秩序空间。新时代,从明确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到突出强调“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观”,再到明确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系列的重大举措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4]现实中,未成年人极易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侵蚀”和“利用”的对象。通过法律手段对网络进行规制,夯实网络空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保障,能够为未成年人提供风清气正的网络文化环境并保障其合法的网络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从娃娃抓起”的目标。(二)法律规制有助于塑造新时代未成年人的公民品格。目前,中青年以上的网民都是从线下移民到线上生活的,可以称之为“网络移民”;而青少年网民都是生来就伴随互联网一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可以称之为“网络原住民”。无论“网络移民”还是“网络原住民”,都要自觉成为“网络公民”,在网络社会中既享有权利,更承担义务;既享受网络的自由便利,更维护网络的健康发展。[5]新时代,党和国家大力推动全体社会成员以公民之精神广泛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文化。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益的保护也逐渐增强,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指出加强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这正是法律正义价值的具体实践。(三)法律规制有助于未成年人达成开拓创新与维护秩序的动态平衡。互联网时代,网络所造就的自由“飞地”大大增进了人们的自我赋权领域与能力,但秩序风险也相伴而来,对信息技术变革时代的法律规制形成了严峻挑战。[6]这就需要党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考量,对其进行合理的法律干预。未成年人是互联网时代最富有创新精神、最有活力的人类群体,自当成为互联网技术的主要运用者和技术开拓者。[7]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进行法律规制,能够在不牺牲网络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自由表达与利用等合法权益,进而实现网络安全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乃至社会利益的综合协调。

三、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现实困境

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保护,无论是“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抑或是“特殊监护模式”都共同指向了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国家责任。“虽然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照顾和教育首先是父母的责任,但是互联网的广泛性为未成年人接触外界提供了直通机会,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减弱,这就导致父母在防范未成年人网络风险方面力有不逮,必须依靠国家力量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8]然而,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实践还面临诸多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完善。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但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尚未单独立法,相关条文只是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之中,且在内容上并未体现互联网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对构成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亦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多层、多头的法律体系格局导致了法律适用过程中相互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执法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执法还处于初级阶段。抖音在美国被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上执法不力。在执法依据方面,作为现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基本法的《网络安全法》尚存诸多缺陷。例如:部分“蜻蜓点水”式的宣示条款缺乏现实操作性;术语体系较为混乱,对于互联网企业先后使用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提供者”等多种称谓;对政府内部的职权划转关系、机构设置关系未作明确规定,等等。在执法模式方面,执法机关以往在物理空间行之有效的执法模式放置于网络空间就显得有些“水土不服”。网络空间的无边界性使得管辖争议无法避免,而网络空间的独特证据形式也给执法机关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增加了难度。[9]在执法机制方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法律规制的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处置机制还有所欠缺。具体表现在:对网民、互联网企业等主体的宣传教育不够;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执法体系尚未形成,信息交流共享不畅;相关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的主体、对象、范围和程序等规定不明确;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程序设计,等等。在执法能力方面,由于网络执法人员规模有限,且具备网络专业素养、法治素养的执法人员严重不足,导致在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法律规制过程中出现办案效力低下、办案“一刀切”等现象。(三)司法保障不到位。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而言,司法保障不仅能有效救济网络空间给未成年人造成的侵害,还能有效规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实践中,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司法保障尚有瑕疵。在侦查起诉环节,针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专门性人才稀缺,尚未形成办案、帮教、救助的专业环境,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模式有待创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区建设还需加强。在审判执行环节,如何把握好“法官造法”或者“司法能动主义”的限度,达成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之目的还在探索当中,少年法庭的建设也存在地域差别明显、专业队伍不足等问题。在社会支持环节,信息共享的服务平台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便捷性;跨机构、跨区域协作及资源链接机制不畅,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的综合效益;专业人才不足,影响了项目服务的整体效果;政府购买社工组织服务等社会支持配套措施缺位,影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持续发展。[10](四)法治意识淡薄。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治理领域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较为突出。就未成年人自身而言,一方面,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沉迷于网络游戏,极易掉进各种诈骗陷阱或遭受网络色情、网络欺凌等不法行为侵害,且事后不懂或羞于维权;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法治意识不强,极易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就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而言,根据实名制设置游戏防沉迷,早已是业界常识,但中消协对50款游戏进行体验发现,只有部分采用实名制,而且有的实名制验证方式形同虚设。另外,一些直播平台出现的未成年妈妈等案例也说明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还是容易被流量、日活等利益私心所绑架。就家长、学校而言,一些家长网络安全法律知识匮乏,无法对孩子进行有效引导与监管;部分学校过于重视传统应试教育,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宣传力度不够,对未成年人依法上网缺乏必要的指导。

社会治理网络方案范文第5篇

当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身体健康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网络医疗应运而生,成为一种新型就医模式。由于具有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特点,社区网络医疗得到了不断推广和广泛应用。另一方面,新医改方案倡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强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事业建设,鼓励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等单位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途径加强医疗卫生知识的传播,有效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此外,新医改方案鼓励城市大医院带动当地社区实现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通过将医疗、社区、网络三者相联系,利用当地三甲医院的带动作用,建立社区网络医疗服务体系,为社区群众提供方便有效的医疗服务。使患者看病难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到缓。

1关于当地三甲医院与周边社区联合方案

1.1互通有无,资源共享

一般三甲级医院具备先进的诊疗设备和技术过硬的医务人员,而社区医疗机构由于条件简陋、设备落后,难以得到群众的信任,大多数患者仍会选择到大医院就医,造成了医院资源利用紧张,患者就医难的情况。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通过三甲医院带动社区医疗单位的方法,双方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赋予法律效益。医院医生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同时,可以根据实际病情,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患者转交到所在社区进行康复护理,社区的急危重症病人则及时转交医院,并提供患者的基本发病信息和治疗过程,以便医院快速有效的对患者进行治疗。这样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使得社区、医院双方对病人的病情都能有更具体的了解。大大优化了就医模式,缓解了医院患者过多、社区诊所门可罗雀的两个极端现象。实现“大病到医院,小病回社区”的就医构想。同时,三甲医院可依靠自身的科研力量和社会影响力,推动社区医疗单位建设,宣传双方的合作关系,以此鼓励更多的居民放心的到社区就诊。

1.2三甲医院带动社区医疗单位共同发展

好的社区医疗必须有好的专业医师,由于社区条件有限,所以要更加注重培养优秀的全科型医师人才。社区医生通过定期到三甲医院进修学习,提升专业技术水平,更新医学专业知识,确保社区的医疗工作能够稳步进行。促使社区医生与患者双方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同时,社区医疗单位可提供一定的实习岗位,来促进医院培养合格的医务工作者。经验不足的医务人员可以到社区参与社区医疗工作,巩固专业技术,丰富工作经验。医院定期派出专业医师走访社区,开展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宣传多发病、慢性病预防和治疗的科学常识,普及医疗保健方面的生活技巧,增强社区居民崇尚健康生活方式的观念。努力实现“无病早预防,有病早治疗”的科学理念。同时提高居民对医院的认知程度,扩大了医院在当地周边的影响力。

2社区网络医疗服务平台的构建

随着信息技术深入人们的生活,利用网络平台,社区医疗可以变得更加便捷高效。社区内的每个家庭与社区医疗单位构建网络平台,在此基础上实现居民与医生的互动。如医生可每天定时在网站上一些流行病的预防措施;患者有疾病方面的疑问可以给医生网上留言;甚至可以实现远程视频的问诊治疗。具体的社区网络医疗服务系统可分为:1)社区网络医疗综合管理系统;2)网上诊疗咨询系统;3)社区居民电子档案系统;4)信息反馈系统;5)社区疾病分类论坛系统等。通过社区网络医疗综合管理系统,社区中以家庭为单位完成网上注册,注册后的用户便可通过网上诊疗系统与社区医务人员取得联系,医患之间实现预约、咨询、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的功能。医生及时在电子档案系统建立患者的病例档案,对于有反复发作病情的患者,医生可以及时调阅电子病历档案进行严格掌控。经过治疗后的患者,可通过信息反馈系统将病情恢复的状况及时反馈到社区。而通过社区疾病分类论坛系统,可对整个社区的患病人群进行规划,按疾病的种类将患有相似疾病的患者划分至同一论坛中,患有相似疾病的患者可相互讨论病情的救治方法及康复情况,从而对不同的治疗方法做出对比评估,帮助加快群体居民的疾病恢复。

3社区网络医疗的特征分析

3.1社区网络医疗的优点

便捷性。相对于医院排长队而言,社区网络医疗有着极大的便捷性,患者可直接在家网上预约挂号,打破了时间、地点、区域的限制,可根据患者意愿随时随地就医,使患者起到了主导作用。经济性。对于常见病,慢性病的患者来说,重复多次的挂号、辅助检查费用是其沉重的经济负担。社区网络医疗由于其经济实惠的医疗费用,避免了不必要的开销。合理性。社区网络医疗平台将一大部分常见病、慢性病的患者吸收进去,缓解了城市大医院患者众多,床位紧张的局面。有效优化了医疗卫生资源的分配,减轻了医院的压力,同时缓解了患者就医困难的问题。

3.2社区网络医疗存在的问题

在社区网络医疗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的同时,由于其发展的局限性,目前还存在诸多缺陷,例如社区网络医疗无法对重症患者进行辅助检查和治疗,患者仍需到转大医院就诊。由于社区网络医疗借助的是网络平台,虽然现今的网络使用已得到普及推广,但仍有一部分老年人无法实现网络平台就医,需由他人代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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