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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2024年最新5篇}

2024-08-01 08:20:01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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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第1篇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东方半岛花园小区因物业管理费上调一事引起部分业主不满,接连引发原业主委员会被全部调整,新业主委员会强行招标,中标的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公司与原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对峙,恒兆基物业管理公司诉新业主委员会违反合同等事件发生。整个事件所折射出的关于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物业管理权属的移交程序及业主委员会的赔偿方式和制度建设等问题,引起深圳业界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该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主持仲裁解决当中。

2003 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了终局裁决。由曹叠云担任首席仲裁员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号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裁决如下:

(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03年4月1日起继续履行双方2001年2月18日所签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请人采取措施恢复申请人的管

理状态之月的物业管理酬金损失,每月以1.7万元计算。

(三) 和(四) 本文略。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深圳市恒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随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至今日,作为终局裁决的该仲裁裁决并没有执行,东方半岛花园仍由深圳市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新旧物业公司也没有移交整个小区的物业管理资料,小区物业管理费拖欠情况比较严重。物业管理业界和法律人士都非常关注该案的执行,对业主委员会能否全面履行义务、如何履行义务表示关切。

6月1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这将是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新起点。 5月,由梁慧星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的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提交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已经正式出版,这是从1998年初开始恢复的民法典草案编篡工作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虽然法律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笔者还是愿意结合新条例和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发表一些初浅的看法,如果能够为法律界和物业管理同行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则幸甚。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是深远的。随着现代市场经

济的发展,产生了很多种新的合同类型。物业服务合同就是其中的一种。物业管理是为维持或者增加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价值、维护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和使用秩序而进行的管理活动。物业管理的权利来源归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人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为业主持续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使用人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应当包含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物业服务合同的本质是反映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具物权关系的民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它是一种比较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对委托合同有专门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一些“近似”,但与纯粹的委托合同有差别。并且这种差别是明显的、实质的差别,这种差别足以使物业服务合同构成一种新的合同类型。

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发生的基础,民事主体通过委托扩大了活动空间和范围,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是以其对受托人能力和信誉的了解,相信受托人能够处理好委托的事务为基础的;受托人接受委托也是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不可能建立。从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一点使委托合同具有了区别于其它任何合同的本质特征。而在实践中,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将是什么后果?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并造成社会资源浪费,激化各种社会矛盾。《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由业主大会行使,且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委托合同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是

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现代建筑新技术、楼宇科技、设备设施的智能化、网络化、专业化的发展,使物业管理向“服务集成商”转变,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将发展成为一种系统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综合性有偿服务,并不是简单的事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技术的创新领先是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发展的根本,物业管理的服务必须与现代建筑产品保持同步领先。物业管理的核心还在于满足和超越顾客不断增长的需要。专业电梯工程、专业清洗、环境园林工程等专营公司的大量涌现,使得“业主大会+物业公司+专业公司”的未来物业管理模式必将成为主流。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对委托人尽忠实义务,必须亲自处理和报告,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开展活动,受托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所得收益和支出的费用在委托范围内由委托人承担和享受。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公司是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且,由于物管企业对自己品牌的“树立”可以形成商誉,成为无形资产,享有知识产权。在一定程度上,这些知名品牌公司对小区的管理可以提升小区知名度和公众形象。物业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管理者酬金、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都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分别承担和享有,物管企业必须获得利润才能获得生存。

但《物业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应由上位法来明确。中国历史上实行专制体制,历代法典均属刑法,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编篡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新中国成立后曾三次进行民法典编篡,均告中断。改革开放后,1998年初,起草民法典的条件已经成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于2002年8月全部完成,分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和继承共七编,八十一章,一千九百二十四条。其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但是笔者认为,该草案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是值得商榷的,对委托人和物业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尤其值得物业管理界注意,引起重视。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①

原《合同法》直接规定了十五种有名合同,《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增加到三十种。经笔者考查,除原十五种外,新增存款合同、借用合同、雇用合同、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物业管理合同、教学培训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旅游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合伙合同、保证合同和独立保证合同共十五种。虽然没有出现“服务合同”的归类,但“服务”的概念已经明确。如第1349条“医疗合同是医方受患者的委托或者基于职责,为患者施行治疗、防疫、保健或者医学检查等服务的合同。”第1372条“餐饮合同是就餐人交付费用,餐饮业经营人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第1381条“住宿合同是住宿人交付费用,旅店业经营人提供住宿服务的合同。”第1396条“旅游合同是游客交付费用,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②

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同方式、合同目的都应该有着本质的差别。“任何法律上的分类均涉及两个问题:一为区别标准,一为区别实益。”③合同的不同类型划分不光要反映社会现实,准确界定交易的性质,还要通过民商法律的规定保障交易的安全、推动交易的便捷,充分保护主体的权利,符合主体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要求,从而构建法治社会。因此,笔者建议,将物业管理合同、医疗合同、餐饮合同、住宿合同和旅游合同归位于“服务合同”,将服务合同作为单独一章单列,按一般规定和各小类合同分节。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稿,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共计近4000条,条例吸收社会各界意见与建议近50%,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出发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观念,此次征求意见是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次尝试和探索,事实证明这样的方式是成功的、有益的。④笔者衷心希望这些成功的、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成果能够在民法典起草和编篡中得到体现,那么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才会迎来更光明的前景。

参考文献:

①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3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第2篇

1、项目分为两类,即定向委托项目与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定向委托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提出,列入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项目预算,采取单独立项、委托开展的方式进行。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根据社会需要、自身业务需求提出,列入区扶持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采取公开申报、择优立项的方式进行。

2、每年6月底前,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分别将下一年度定向委托项目和规划开展的公益项目报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备案。

3、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对社会组织提出项目的社会公益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进行初审,并于当年9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下称《目录》)的编制与公示。定向委托的项目按要求纳入政府部门预算管理并进行公示。

项目申报

1、项目于每年《目录》公示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一个月。定向委托项目与当年购买服务的政府部门预算同步进行。

2、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区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具备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项目申报通过《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及《目录》要求填写后,报送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审核。

4、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申报书》的真实性及服务供应方的资质、设备和专业技术条件进行审核,提供项目评审标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时报送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5、以往承担定向委托项目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未能按期完成的,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项目评审

1、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区民政局、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财政局、区招管办等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社会团体管理局。

2、定向委托项目按照政府采购限额规定纳入区招投标平台规范操作。

3、评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财力平衡、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评审相关信息和结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2)项目评审。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主要采用会议评审制。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评审结果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评审,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3)立项通知。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闵行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立项通知书》,同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管理

1、项目合同签订。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所有项目实行合同管理。购买服务方与服务供应方应在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内容、项目金额、评估标准、付款方式、考核办法、违约责任、协议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项日分级管理。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实行购买服务方负责制和服务供应方负责制。服务供应方要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任务。购买服务方要强化立项指导、中期检查、结项管理等,促进服务供应方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视情对购买服务方和服务供应方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项日过程监管。

服务供应方应建立项目实施专门簿册,包括公共服务项目的受益情况{己录和公共服务项目的会计帐簿等。项目推进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报送购买服务方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如服务供应方出现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完成时间延期、项目中止或撤销,服务供应方必须及时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经费划拨

1、定向委托项目的经费由购买服务方下拨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提供服务项目的经费,由区民政局拨付服务供应方。服务供应方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第3篇

根据文件精神,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1.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

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活状况。

2.立足当前,放眼长远。把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实和任务目标的完成。

4.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辐射作用。

5.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1、2010年为8人提供500元/人居家托养经费补贴,2011年为84人提供500元/人居家养老经费补贴。

2、2011年大王庙、合裕路社区两名集中托养人员,街道残联要做好托养机构联系工作。

三、资助对象

在就业年龄段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家庭。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四、补助标准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把每人一次性资助的500元发放到位。

五、申请审批

1、申请程序

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申请,须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低保证(救济证明)或乡镇政府贫困证明

——二代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银行存折或一卡通账号复印件

2、审批程序

各社区要对申请资助的机构和家庭,组织专人逐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街道残联和各社区在审定前要将申请对象在其所在的范围内张榜公示不少于5天,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接收社会和受托者的监督。

六、制定方案拨付资金

街道残联要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和下达的任务数,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逐一审核本辖区在就业年龄段的居家托养对象。要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托养资金。

七、监督管理

1、明确责任。街道残联和各社区联承担组织宣传,申请受理,条件审查,审核审批,数据库建设等具体事务。街道财政所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街道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到受助家庭对象。

2、建档立库。街道残联要认真审查各项表格,填写好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建立专门档案。严格按照《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软件要求,规范操作,准确录入,及时上报。“残疾人证编号”一律使用二代残疾人证号码,确保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第4篇

“3点半”难题难倒了一众上班族父母。学校课后服务普遍缺位,商业托管机构“解放”了部分家长,但鱼龙混杂的市场也埋下诸多安全隐患。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表示,教育部已经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实现“弹性放学时间”,由学校提供课后服务。

“弹性离校”能否破解“三点半”难题这一社会沉疴?如何调动校方开展课后服务的积极性?如何避免“弹性离校”沦为变相补课?填补课后服务“真空”还有哪些实现途径?

以政府购买服务补公校师资不足短板

胡卫(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科院副院长)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下午放学过早,造成“课外两小时”的空档,并由此衍生一系列社会问题,比如安全和隔代教育的问题。

此外,这一问题还助推社会上各类辅导机构的产生,加重家长经济负担;致使某些教师投身到收费晚托班“事业”中,丑化了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群众意见大。

同时,公办中小学在社会上的办学口碑越来越差,老百姓认为“公办学校老师不负责任,抓得不严,两点就放学”,所以,有条件的家长都尽力将孩子送往私立学校。

“课外两小时”现象,存在已久,社会反响强烈,亟需解决。

建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课外培训机构或者各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优秀教师到学校授课,以弥补部分公办中小学师资不足的短板。对课外培训机构和培训教师进行资质认定、培训教材和培训方案的审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服务,可以让公办中小学相关学科教师跟进学习加以培训,相应地可抵扣“十三五”教师培训的学分以激励教师积极参与的积极性。

上海市黄浦区曹光标小学与徐望月艺校的合作,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范例。该校每天下午放学后向五个年级所有学生开放手工、绘画、棋类、舞蹈、科技、电脑设计、体育等各类课程,开学之初向每位同学下发选课单及收费情况,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有条件的家长可以在放学后自己接回家,也可以不参加艺校报名参加学校的“晚托班”,有专门的老师负责监督学生做作业,这样很好地解决了家长的后顾之忧,也大大提高了该校学生的综合素质,受到广泛好评。

以财政保障解决课后服务“后顾之忧”

熊丙奇(教育学者)

从“一刀切离校”到“弹性离校”,这不只是学生离校时间、方式的调整,更是基于学生实际情况采取的理性举措。治理教育问题,需要改变传统的“推责式”懒政思维,而要以学生为本,从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职责出发,寻求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让教育管理、服务精细化。

2017年年初,南京宣布男卵期起实行“弹性离校”。在南京之前,已有多地调整了以前的“一刀切”做法,恢复托管班。上海公办学校从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陆续开出各种形式的晚托班,解决下午三点半放学后孩子没人接的问题。这些晚托班,教育部门统一称呼为放学后的“看护服务”,对学生完全免费。随后,广州从2015年春季开学起,也全面恢复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费用由财政埋单。

总体看来,社会对学校恢复提供晚托服务且完全免费,是积极支持的。由于财政埋单,乱收费问题没有再发生。但也有进一步的问题。比如,如何保障教师加班提供课后服务的权利和待遇?如何给学校购买课后服务的自?还有,政府财政能否持续埋单也是一个问题。因为课后服务为非义务教育范畴。

如果要收取一定的课后服务费用,则发挥家长委员会的管理、监督作用,便尤显重要了。这就需要学校建立能独立发挥作用的家长委员会,对收费进行公开听证、决策。而且,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监督,也是避免课后时间用于补课的重要措施。

实行“弹性离校”是教育管理从“一刀切”走向精细化。而要做好精细化,必须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有系统配套方案,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经费问题,精细化管理可能难以落地。

学校无力独“背锅”,大教育观亟待形成

李庆军(中学教师)

在中国的大部分中小学,“清校”已成为学校教学工作中的一个专业名词。到了规定的时间节点,不管有什么理由,学生必须一个不剩离开学校。

个中原因简单粗暴,借用文件语言就是“不得加重学生的学业负担”。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学生放学是早了,但放学后的学生该去哪里、该干什么呢?家长又开始为孩子早放学而愁眉不展。

不少家长把责任全部推给了学校,“学校不负责,老师抓得不严”等抱怨经常可以听到。可是,化解“三点半”难题,不能仅靠学校延伸服务。因为学校只是一个教育单位,不能也无力承担对孩子的无限责任。

解决“三点半难题”,应该形成全社会的大教育观:孩子的教育不仅是属于家庭、学校的,也是属于整个民族、整个国家的,应该激活社会各界的能力和资源,为教育服务。

社区教育在这方面作为了吗?社区图书馆有多少?社区活动中心有多少?体育中心、艺术中心有多少?孩子放学以后,如果社区有很多可以选择的项目,且收费低廉,家长怎么会不送孩子去呢?

再者,家庭作坊、教辅机构和专业托管班鱼龙混杂的课后托管行业“脱管”问题谁来监管?教委还是工商?有些托管班还提供晚餐,别名“小饭桌”,那是不是还要餐饮卫生,甚至家政行业的监管?目前看来是一片混沌。

治愈“三点半”这一社会沉疴,学校当然要主动作为,在课后服务方面承担主渠道责任,发挥主要作用。但不能仅靠学校,家长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也应积极介入,形成合力,才能共同解决家长的难题。

不同国家课外托管政策基本内涵一致

周红霞(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小学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不一致,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虽然不同国家课外托管的概念、说法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涵比较一致。

首先,国家层面出台立法,保障儿童的托管需求。

1971年,美国政府出台《儿童全面发展法案》,规定政府应为所有儿童提供高质量的看护服务;1983年,美国国会针对“挂钥匙的儿童”通过了“儿童决议”;198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最先制定了《学龄社区儿童保健法》,这是地方课后教育正式立法的开始。时至今日,在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下,美国的托管教育服务得到进一步发展,已经成为公共服务系统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第二,建立合理的课外托管成本分担机制。

日本投入“放学后儿童俱乐部”的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了运营费用、设施费用和紧急保育费用。其中的运营费用需要家长承担50%,剩余的50%运营费以及设施费和紧急保育费均由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各承担三分之一。

第三,以严格的质量标准保证课外托管的有效性。

澳大利亚依《全国质量标准》对课外托管机构进行审批、评估和分级,旨在促进儿童的安全、健康和福利,并帮助家庭辨别什么是优质的课外托管服务。

第四,制定托管指南,确保课后活动有序开展。

社区托管服务合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现状及问题;发展前景

1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的作用

1.1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的含义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是指以社区为单位,通过卫生管理部门遵循卫生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对社区内卫生,居民健康或就医的检查情况记录在案的文字材料,具有历史性,更新快、条理性等特点。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不仅利于社区居民的健康,更是构建和谐社区的重要方式之一。

1.2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意义重大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工作是为社区公共卫生的各项工作更好的开展和任务的落实服务的,是关乎民生与社区和谐的关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工作的力度决定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成果的大小,各级档案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对此给予高度关注。

1.3 加强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为提高服务中心的医疗水平提供依据

通过对就医环境、药物齐全度、医院设备、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服务态度、医药费用合理度等方面的记录,才能有据可查,有理可依,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运用正确方式解决问题,才能真正地把社区公共卫生管理好。因此档案部门应该及时更新居民的卫生健康信息、卫生设备运转状况,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全面更充足的条件保障。

2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服务的现状

2.1 信息化滞后

如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建立了健全的社区居民健康档案,但社区卫生信息化管理系统尚缺乏全国性的指导标准,而且现有市场的软件标准不尽相同,信息技术比较滞后,而且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软件多样,容易造成资源浪费,管理难统一的问题。由于科技技术的滞后,导致各个卫生管理档案部门信息资源缺少共享,容易无法满足对社区居民的医疗需求,会限制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

2.2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工作者意识薄弱,法制不健全

在这方面的档案专业人才缺乏,队伍不够稳定,而且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水平不高,导致资料收集不全面,会严重影响卫生档案管理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区公共卫生管理人员对计算机信息技术利用率较低 ,掌握不足,不容易利用信息化软件去分析病情,违背了社区卫生服务意愿, 不利于社区居民的康复治疗。

2.3 社区公共卫生管理档案经费投入少,保护条件差

由于资金、意识观念等限制,部分档案基础设施不完善,保管条件差,不利于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2.4 社区居民认同度不一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的建设和管理与社区居民息息相关,只有社区居民积极配合和参与才能发挥档案的最大作用,然而如今依然存在一种现象,居民往往不重视档案的记录,并且由于卫生部门的宣传力度不够,大部分居民甚至不理解卫生档案的含义及作用,有些知之甚少,并且对涉及个人隐私的记录文字不信任,不愿意把自己的健康情况如实的记录下来,也对档案管理的真实性和时效性造成威胁。

3 如何完善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

3.1 建立健全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系统

社区卫生档案管理者要负责不断完善档案管理体制和档案整理的操作规范,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合理配置、利用和管理社会资源,构筑新型城市社区卫生档案管理的服务体系,努力保障保存社区群众的卫生健康档案的全面性,为居民的健康提供记录。

3.2 依托信息技术,建立健康档案

加强医卫结合,在日常诊疗服务中,每位接诊医生在根据现有的居民健康档案做出临床诊断的同时,也应同步检索健康档案的完成情况,做好档案的更新、完善工作,以便于对不同的居民分别采取跟进措施。对于居民数量的巨大,应积极开发应用软件,依托现代信息系统,通过自然就医的方式建档,并建立真实、完整、可连续使用的电子健康档案,全面提高健康档案的质量。

3.3 全方位、多角度综合提高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依托卫生档案规范开展卫生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利用随访服务的机会,及时完善、更新居民的个人健康档案,包括其家庭健康档案。对辖区内未建档居民,特别是信息系统内档案信息不完整的,陆续进行补充调查,及时更新基本信息内容,秉承客观、真实、全面地原则来反映个人健康状况,同时,也应该不断提高社区医生的工作效率,利用社区各种媒介,加大卫生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健康知晓率和健康行为行成率,争取使群众能够认识自身健康的重要性,使其积极参与并配合建立卫生档案的工作,使居民卫生档案能真正为群众健康服务。

4 小结

社区公共卫生档案管理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其保存质量和内容的全面性不仅关系着居民的健康,更与社区和谐发展密切相关。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来说,虽然身为公共卫生服务中最基层的单元,但作用和重要性却非常重要,它既是各项公共卫生服务措施的落实者和执行者,也是掌握着辖区内公共卫生工作的第一手档案资料的持有者, 有责任有义务积极管理好当前的公共卫生档案,努力探寻有效措施延长档案寿命,保证档案的全面性和真实性,防止失密和泄密。只有这样才会在新形势下得到更好的开发和利用。

参考文献

1.徐丽华;;浅谈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J];办公室业务;2013年01期

2.周云;马敬东;张会会;邸金平;;居民健康档案功能模型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13年01期

3.李莉,徐哲峰;建立和使用健康档案 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4年01期

4.段聪颖;刘羽涛;;社区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浅谈[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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