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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处理方案{整合5篇}

2024-08-02 03:40:02活动方案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紧急处理方案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一、总则

(一)指导思想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建立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二)本预案所称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是指因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而引发影响企业生产、职工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事件。范围包括:

1、因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关闭、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工资等社会保障待遇而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2、因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医保对象涉及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而引发的重大紧急情况;

3、其他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

(三)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预案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四)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适用处置在__区范围内因社会保障纠纷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区__*局成立以局长____为组长,分管领导柳森阳送为副组长,局内有关科室和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区__局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__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______*,传真:______*

(二)主要职责:建立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制度、值班制度和事件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紧急预案,同时按有关规定向__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和进展动态,及时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并负责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工作,快速反应、果断处理;决定对外信息口径及时间、方式;组织做好发生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事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岱__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三、重大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

(一)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处理坚持属地解决原则。企业、单位、群体在各地发生涉及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当地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区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工作配合。各企业职工因劳动保障纠纷和问题到党委、政府办公地点集体上访的,由各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做工作,动员劝说集体上访人员返回当地,区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配合。

(二)有关单位和人员获悉发生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信息后,务必在30分钟内向所在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件的单位、人数、性质、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社会反映及其他已掌握的情况。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要保证信息畅通,反应灵敏。任何个人对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

(三)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领导小组对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分析后,决定是否启动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各部门、单位接到重在紧急情况的通知后,必须快速到位,参与联动,果断处置。

(四)处理重大紧急情况要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开展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

思想政治工作,动员、疏导职工返回工作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共同维护生活和社会秩序。(五)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营造重在紧急情况有关人员之间开展协商对话的和谐氛围,促进各方达成调解协议,使事件尽快得以平息,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六)协商和调解不成的,现场处理小组应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对符合受理案件条件的,要引导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尽快按照仲裁法律、法规程序及时受理,快速结案。对明显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严重侵犯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迅速予以查处,责令改正。

(七)对影响国计民生、持续时间较长的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紧急情况,区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有关责任部门、单位组织后备力量,及时补充要害工作和生产岗位的空缺,以保证工作和生产正常运作。

(八)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处理结束后,现场处理小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有关对策、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事故的发展趋势等。

四、重大紧急情况的监测预警

(一)建立重大紧急情况监测预警和排查制度。区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负责开展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排查工作,发现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的潜在隐患和苗头,必须采取稳妥措施予以排除和化解,并如实向上级报告。

(二)加强值班制度。区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实行领导值班制度。重大节日期间,区社会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保证通信畅通。

五、附则

(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处理劳动保障重大紧急情况工作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本预案由岱岳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负责解释。

六、预案终止

(一)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完毕后,由__区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研判,适时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并向区政府提出终止预案的意见。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第2篇

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

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五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

第三条 (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

第四条 (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

第五条 (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第六条 (公民的最低权利保障及义务)

紧急状态下,国家可以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作出特别规定,但应当与紧急状态的危急程度相适应,并不得侵犯公民的平等权、自由和人格尊严。

第七条 (义 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紧急状态的决定,对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负有积极协助和配合的义务。

第八条 (保 障)

国家在信息、通讯、技术、场所、交通、医救、治安、物资、资金、人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保障制度。

国家鼓励和支持与紧急状态有关的研究开发工作。

第九条 (奖 励)

国家和社会对在紧急状态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

第二章 紧急状态的预控

第十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国家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国家应急委员会,由国务院、军队有关部门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国务院总理担任主任。

第十一条 (国家应急委员会的职责)

国家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全国性的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紧急事件的预测与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紧急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加强与国际有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必要的互助活动;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地方应急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应急委员会,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工作。

地方应急委员会,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社会相关单位组成,地方行政首长担任主任。

第十三条 (地方应

急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应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紧急状态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紧急状态预控和实施综合预案;

(三)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紧急事件的预测、预警;

(四)综合协调、组织指挥进入紧急状态前的紧急事件应对工作;

(五)领导紧急状态保障方面的建设;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办事机构)

各级应急委员会设立应急中心,具体处理应急委员会的事务。

第十五条 (预防措施)

应急委员会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明确预防组织、措施以及相应的物资准备,并组织日常训练及检查。

第十六条 (综合预案的编制)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的编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综合控制、快速反应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综合预案的内容)

紧急状态预控及实施综合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紧急事件的监测、预警、评估与预报;

(二)紧急事件的等级及相应的应对方案;

(三)紧急事件应对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四)紧急事件的应急通讯保障;

(五)紧急事件应对专业人员的组织和资金、物资、设施和装备的准备;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预案)

各相关部门在综合预案的基础上,就本部门管辖的事务,制定专业预案。

各专业预案应当同时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紧急状态预控与实施综合预案和专业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监测与预警)

应急委员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紧急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和传递。

监测工作应当根据紧急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预警由应急委员会在组织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提出。

第二十条 (预警分级与信号)

国家试行预警分级与预警信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 (预防控制)

国家建立统一的紧急状态预防控制体系。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紧急事件的预防工作,防范紧急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动员准备)

应急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平时应当做好动员准备。

第二十三条 (报告)

紧急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通过报警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迅速向本地区应急中心报告。

第二十四条 (即时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相关专业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同时报告本级应急委员会。

需要实施现场管理与救助的,相关专业部门、公安、消防、人民武装警察、医疗救护等队伍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指挥机构及应急处置)

紧急事件发生后,应急委员会视情况需要,决定启动紧急状态预控预案及相关的专业预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相应的现场指挥机构,综合协调或者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参照本法第六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紧急状态的报告)

当应急处置仍难以控制紧急事件需要进入紧急状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应当立即向国家应急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紧急状态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决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条 (提 请)

国务院可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 (决定的内容)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入紧急状态的原因;

(二)紧急状态的实施期限;

(三)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

(四)紧急状态的实施机关;

(五)其他应当宣布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宣 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宣布。

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宣布。

第三十一条 (宣布的形式)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签署宣布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二条 (变 更)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需要变更的,由原决定机关变更。

变更紧急状态决定的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第三十三条 (解 除)

紧急状态的决定机构决定解除紧急状态的,解除程序与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序相同。

紧急状态自解除时终止。

紧急状态实施期限届满,决定机构未予延长的,自动终止。

第三十四条 (撤 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与紧急状态有关的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被撤销的,紧急状态自撤销时终止。

第四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实施机关)

全国范围的紧急状态由国务院负责实施。

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紧急状态,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紧急状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设立紧急状态指挥机构,作为实施机构。

进入紧急状态前已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应当同时予以撤销。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紧急状态各方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紧急命令)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紧急命令,对紧急状态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紧急命令仅在紧急状态的实施地域施行。

第三十八条 (紧急处置措施)

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报告)

进入紧急状态后,紧急事件处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应急中心报告相关信息,应急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分析、评估各类信息,上报紧急状态指挥机构,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为紧急状态应急处置提供指挥决策依据。

第四十条 (实施预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紧急状态指挥机构的指令,按照职责分工和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一条 (紧急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应当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紧急状态的应对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执行人员可以根据紧急事件处置的需要或者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及时向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向邻近地区及中央的求援)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紧急状态实施的需要,可以向邻近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请求援助。

第四十三条 (军队的协助执行)

实施紧急状态需要人民协助执行的,省级以上应急委员会可以向同级军事机关提出,由同级军事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派出人民协助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生活保障)

实施机关及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物资供应、治安管理等工作,保障食品、药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切实保障人民的生活质量与水平。

第六章 实施紧急状态的措施

第一节 特别紧急措施

第四十五条 (军事管制)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采取军事管制措施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采取军事管制度措施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四十六条 (适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取军事管制措施:

(一)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武装叛乱或暴乱;

(二)直接危及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不采取军事管制措施已无法恢复和维护正常秩序。

第四十七条 (军事管制的内容与效力)

军事管制的具体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第四十八条 (动 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由国家主席动员令。

国务院可以动员决定。

第四十九条 (戒 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节 一般紧急措施

第五十条 (政治权利的控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公民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人身强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部根据需要或者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下列人身强制措施:

(一)拘留、扣留;

(二)强制疏散、强行带离现场;

(三)强制隔离、强制治疗;

(四)强制搜查、检查;

(五)其他人身强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人员征调)

[服务的征用]

征调有关人员参与紧急状态活动。

第五十三条 (征用与临时使用)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临时使用或者征用特定场所、房屋、设备、设施和物品。

第五十四条 (物品的管制)

第五十五条 (警戒区、出入境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警戒区或者对出入境人员进行必要的限制。

第五十六条 (聚众活动的控制)

街头讲演、集市、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聚众活动。

责令停工、停业和停课。

第五十七条 (宵 禁)

国家应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并组织实施宵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宵禁,国家应急委员会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宵禁的内容)

宵禁时间一般为深夜至次日凌晨。

宵禁期间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活动;

(二)限制交通;

(三)实施特别通行证制度;

(四)其他宵禁措施。

第五十九条 (封闭与关闭)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的水源、电力、燃气以及特定的场所予以封闭。

第六十条 (封 锁)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对特定地区实施封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施地区封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决定,并及时向邻近地区通报;封锁大、中城市,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十一条 (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管制)

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新闻、通讯、邮政、电信等管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特定行业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经济控制措施)

紧急状态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或者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采取价格干预、价格紧急管制、外汇管制等经济控制措施。

第六十四条 (紧急财政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指挥机构可以采取紧急财政措施,安排紧急财政资金;本级紧急财政资金不足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涉外措施)

紧急状态期间,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紧急状态指挥机构认为必要,可以对在华外国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但对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的限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撤 销)

违反本法第四章规定的紧急状态决定,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决定机构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七条 (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紧急状态预控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不履行预控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紧急状态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紧急事件信息瞒报、虚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二)不服从领导和指挥,破坏紧急状态统一实施的;

(三)未及时或者不当采取采取紧急措施,致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滥用权力违法采取紧急措施,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责任)

紧急状态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紧急状态实施机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紧急法规、紧急命令或者紧急通告规定,破坏紧急状态实施的;

(二)不履行紧急状态实施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确定的协助、配合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实施法律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六十九条 (补偿、赔偿与抚恤)

因紧急状态的预控和实施,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违法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因参加紧急状态活动造成负伤、致残、牺牲的,依法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秩序恢复)

紧急状态终止后,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紧急状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国务院命令依据本法予以实施。

第七十二条 (参 照)

因战争、武装侵犯或者其他履行国际间协定的情形,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参照本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 (解释权)

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授权国务院对本法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 (实施细则)

本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五条 (生效施行)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第3篇

幼儿园防火灾应急预案1为确保广大师生安全度过非常时期,能从容处理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幼儿园特制定本应急处理预案。

一、应急人员准备

1、 成立应急工作组。

组长 : 周燕娟

组员 : 王悦芳 蒋晓红

2、实行首问负责制。不推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如第一时间紧急上报;拨打119;稳定师生情绪、与幼儿家长联系等)。

二、应急物资准备

应急物资储备。如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

三、应急程序准备

1、火警一旦发生,必须立即呼救,并利用报警器材向单位内部报警,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警戒火灾现场。

2、若幼儿未曾离园,先启动幼儿紧急疏散应急预案。

2、单位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并指挥灭火扑救工作。组织职工携带灭火器材到火灾现场集合,根据火灾情况有针对性进行灭火。 3、扑救前必须根据火情,果断切断电源、关掉煤气阀,紧急转移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品。

4、火场扑救指挥应迅速判明火势走向、火场特点,明确主攻方向和围截;方位。要审明形势,在灭火力量大于火势时,果断采取速战速决的灭火战术;在火势大于灭火力量时,采取“先控制,后扑灭”的灭火战术,全力控制火灾范围,等待后援力量。

5、在公安消防队赶到后,火场指挥改由公安消防队指挥,单位领导要全力配合,并组织内部力量进行救护、疏散、警戒等,直至火情得以完全扑灭。

6、火灾扑灭后,要组织力量保护现场,特别要注意防止死灰复燃。

7、密切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火灾原因。

幼儿园防火灾应急预案2为确保全体在园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防范消防人身安全和健康事故的发生,力保消防人身安全和健康事故发生时损失减少,降低危害,能快速、高效、合理有序地处置消防事故,根据上级消防部门文件与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消防环境建设与准备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全体教职员工

二、消防安全工作成员的责任分工

组长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定时召开消防安全工作领导组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与会议精神,部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事宜。

副组长负责各具体负责组织对紧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未雨绸缪,做好准备,保证完成领导部署的各项任务。

副组长和领导组各组员具体负责火险发生时全园各教室、各部门突发事件的处理、报告、监控与协调,保证领导小组紧急指令的畅通和顺利落实;做好宣传、教育、检查等工作,努力将火灾事故减小到最低限度。

消防安全领导组织机构下设通讯组、灭火组、抢救组、紧急疏散组,分别具体负责通讯联络、组织救火、抢救伤员、疏散师生等工作。

(一)通讯组:组长:,成员:火险发生时,负责立即电话报告校消防安全工作组和上级相关部门,以快速得到指示,视火情拨打119,报险救灾)

(二)灭火组:组长:,成员:(负责消防设施完善和消防用具准备,负责检查全园各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等地的用电、用火安全;火险发生,立即参加救火救灾工作)

(三)抢救组:组长:,成员:负责做好及时送往医院的准备工作,负责火险发生时受伤师幼儿及救火人员伤痛的紧急处理和救护)

(四)紧急疏散组:组长:,成员:各班保育老师(负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各班逃生途径与办法指导,负责所在所管教室幼儿紧急疏散中的安全);

三、 灭火工作预案

1、发现火情,在场人员要立即引导室内人员进行有序疏散,并迅速利用室内的消防器材控制火情,争取消灭于火灾初级阶段。

2、如不能及时控制、扑灭火灾,在场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切断电源等),防止火势蔓延。

3、在场人员要以最快的方法向领导组成员汇报,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协力救火。

4、领导组成员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到达火情现场,并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

四、 师生疏散及逃生预案

1、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管理人员及各工作人员要立即通知幼儿园领导组领导,尽快增加援助人员,如发生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并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逐个区域通知人员撤离。

2、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引导撤离师生奔向疏散通道,并将正确的逃生方法告知负责同志,其余人员按照既定位置,统一使用灭火设备灭火,并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第4篇

所谓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即事前经过反复论证制定的对付危机的措施和办法。[3]危机管理应急预案的作用,多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可以规范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防止政府在危机管理中滥用权力。二是可以使危机管理的责任更加明确,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也便于对危机管理的成败进行评价。三是可以提高政府和危机管理的其他主体战胜危机的能力。所以应急预案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战胜危机。[4]应急预案实践显示,很多地方制定的危机管理预案在应急处理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虽然危机管理应急预案的机制已成体系,但其还是有进步完善的空间。城市供水系统,既是供给城市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工程设施,又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城市供水系统规划还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5]城市供水系统对于城市与人民事关重大,它的安全更是如此。J市为我国东部沿海省份的二线城市,是人口达400万以上的I型大城市。2014年9月某日,位于二环西路的供水主管网早上4时左右发生漏水事故。由于受损的是供水主管网,波及区域较广,造成该市数万户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受到影响。截至次日5时,漏水管道已抢修完毕,受影响的居民家庭恢复供水。之前的2006年9月,原水公司、制水公司和供电公司之间就因水费、电费支付问题产生纠纷,造成J市全市多个水厂停产,部分区域数日停水,在全国造成不良影响。

2制约应急预案发挥作用的因素

鉴于J市两起供水事故出现的问题,下面以J市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为例,分析应急处理在发挥作用时容易受到制约的主要原因:

2.1功能没有落到实处

地方和部门把应急预案看作是自身逃避职能责任的筹码和挡箭牌,以致应急预案没有在功能上落实到实处,长此以往只能成为文件性的摆设和危机来临时的走场活动。市政府设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是为了负责城市供水较大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事件情况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设立本部门或单位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负责本部门或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J市的供水应急预案改动,可以追溯到2008至2009年间。对比《2008年J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和《2009年J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可以发现,在其中“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成与职责”标题下的领导小组构建中,由2008年的分管城建的市政府高层领导负责,调整为2009年的市政公用部门全权负责承担;同时,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2009年去掉了市建委、市总工会、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等部门或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取而代之的是局供排水处、安监处、市供排水监测中心、水业集团、制水公司、水务公司、水库管理处等处室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人员调整可以看出,主要负责人员从有关供水行业的政府相关部门更改成市政公用局为主,各供水企业、水库管理处等为辅的领导格局。虽然这种调整将责任进行了形式上的细化,但同时也将应急预案的压力瞬间转移给了各供水企业及水库管理处。实际上这些新加入的单位缺少参与应急预案制定与行动的经验。在此之前,名单中有很多政府职能部门,他们在处理公共危机问题上的权威性几乎不可撼动,有着已成体系的、广泛且相对具有效率的公共危机应急预防、预警、预控系统;将这样一些部门剔除出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增加了像企业、水库管理处这些“新兵”,无论在公共危机应急的经验上、权威性上、前后承接度、应急效率等方面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问题。

2.2应急预案制定不科学

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都有自己的应急预案,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各种预案间相互矛盾,操作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以J市为例,有其所在省份的人民政府的《省应急总体预案》、《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还有J市人民政府的《J市应急总体预案》、《J市城市供水应急预案》、《J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城市供水应急预案》,J市水务集团的《J市水务集团供水应急预案》等十几份供水企业的预案,以及J市各县市区的《J市XX区自来水公司供水系统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等数十个供水应急预案。J市这些供水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涉及到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其市所在各县区政府、市各供水企业、市各水厂等单位部门以及企业。然而这些制定单位之间或存在着一定的部门隶属关系,或存在着一定的平级行政关系,或存在着责任共担的关系。在这些关系的作用下,各供水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自己制定的应急预案看似完善,一旦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层级限制、制度压力,容易在实践过程中产生责任重叠不清、预案实施帮助无援等状况。J市各类供水系统应急预案中,有一些应急预案是模仿其他同类应急预案而设立的,没有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而进行针对性设计,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从而使应急预案在实践中会大打折扣。

2.3落实不到位

一些供水系统应急预案制定后往往被束之高阁,各有关部门都没有提前进行系统学习或缺乏操作演练。在这种准备不足,相关人员对预案缺乏一定了解的背景下,危机来临时会降低危机处理的效率,造成实施困难。

3公共危机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思考及启示

一般来说,公共危机往往具有非预测性、破坏性、时间性、不可估计性等属性。要妥善解决公共危机,往往需要发动整个社会;此时,社会的运行也会暂时脱离正常状态而进入一种非常规状态。所以,公共危机应急解决应有两大方向,一个是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危机;第二个是把在危机中产生的相应损失降到最低。为此,下面对公共危机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改善意见。

3.1建立和完善在法制基础上的应急管理体系

当前我国正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势在必行,法治社会的建设呼吁之声日益高涨。而在大灾大难或突发事件来临时,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共危机,社会需要进入一个非常规状态;与此同时,非常状态时期的法治也同样重要。从以往世界各国发生的公共危机来看,不乏一些启示:非常规的社会状态下,更加需要法治的作用,把危机应急系统纳入法治化轨道,按照和行政法治的要求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更加有效地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稳健地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获得更加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公共权力能够更加有效的依法行使。[6]我国现行的危机应急法律体系大致上包括灾害性突发事件法、事故性突发事件法、骚乱性突发事件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紧急状态法、战争状态法等重要部分,虽然在构建应急法律体系方面已经做得比较妥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纰漏:第一,中央立法以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居多,部门和地方各自立法导致应急法律体系内部产生较多冲突。[8]第二,许多立法的内容较为抽象化、概念化,实践性效果并不好,忽视了紧急权力的控制和法律救济而过多的投入了紧急权力的配置。第三,较多重视政府、机关和上级的领导,轻视了非政府部门和下级机关的合作与治理;较多看重应急措施的实体性规定,轻视了应急程序制度建设;较多关注纵向的领导隶属关系,轻视了机关、部门间横向作用的互相监督与配合机制。第四,现有法律规范的清理工作机制及很多领域的应急法制规范工作仍不完善。必须使应急法律规范体系化及专门化,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从常态管理到应急管理的转换。紧急状态制度已在我国宪法中清晰地规定出来,但仍需强化发展应急机制的法治化。第一,需在短时间内制定出紧急状态法,以适应公共危机发生时带来的非常规化社会环境。第二,相应的机制与制度需要按照公共危机管理的理论进一步科学完善。第三,现有的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清理势在必行。第四,行政紧急程序法律需要更加规范化。第五,找出应急体系中的法律空白漏洞,加以填补。

3.2重视高效的情报收集和信息管理

公共危机的应急处理阶段,需要非常重视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识别和工作。危机来临时,其爆发的发展姿态会导致相关的危机信息量迅速增加,各式各样的信息不论何种途径、何种渠道到处传递,加之应急处理本身具有时间的紧迫性,一个不起眼的误导性、错误性信息都有可能导致决策的重大偏离,从而带来更大的灾难。在此阶段,权威信息的公告是由政府,这些权威信息导向着社会的参与度及价值选择,避免网络谣言、人言讹传等不正常的消息散布。所以,一套高效的情报收集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建立一整套信息收集、传递、处理、识别、汇报和的制度,会丰富有序地让社会公众准确且快速地了解和把握危机信息及解决进度。现在全国大部分城市紧急情况发生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会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向所在城市公民发出预警或报警信息,通知灾情类别和等级,但此类预警提醒往往仅限于简单的大风寒潮气象警报、天气灾害和重大地质灾害(暴雨、地震等)。供水应急突发事件的公众预警和信息几乎没有。此外,现在的互联网大媒体时代,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发生了改变,政府的应急危机信息依旧偏重于传统的电视、短信以及滞后与消息无法及时互动的报纸、刊物;传播媒介不灵活且局限性强,造成预警及危机处理的传播速度及广度非常有限。政府应该重新衡量新时代下预警机制传播媒介的选择。

3.3建立公共危机应急指挥程序

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中位于先导地位的理应是风险评估;而风险评估应当设立在做应急预案之前。要先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预测风险,再根据风险的顺序确定相关配套方法及资源。目前,风险评估体系很多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转换成实际工作成果的后期开展并未着手。再者,通过数据分析出来的结论最后不一定能成为危机决策的最终依据,最终决策往往要依靠决策层人员的指挥和判断。层层级级的上报请示、等待领导批示的程序,对很多突发事故的解决造成了滞后,耽误了危机的最佳解决时机,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强大、统一、高效的公共危机应急指挥相应程序。

4结语

紧急处理方案范文第5篇

一.原则

1.一领导原则:**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紧急情况下本单位人员.设备等方面的力量。

2.依法规范原则: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情况下的组织.协调.指挥,保证紧急情况下本单位的稳定。

3.负责原则: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负责其主管范围内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力量不足时可请求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支援。

4.以人为本原则:在发生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时,做到以人为本,确保本单位人员安全,保持本单位稳定。

5.高速高效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对本单位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造成的影响。

6.工作方针

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本单位力量为主,必要时,可请求上级领导部门予以支援。

7.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8.制订依据

依据《**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二.**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

1.组织体系

成立**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全面整合本单位的各种资源,全力以赴应对我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2.**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办公机构

**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设在局XX楼,负责本单位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值班电话:XXXXXXXX。

4.**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代表港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召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4)根据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研究决定是否预警信息或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防机制

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分析预警信息,判断危险程度,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信息来源

本单位有关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所有信息

2.信息分析

**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本单位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

3.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的发展将可能威胁本单位稳定时,**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本单位所有部门和人员预警信息。

4.预警信息的渠道:通过发通知.打电话.口头告知等方式。

5.预警预防行动

预警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工作。

(1)**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反应;

(2)相关部门加强值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组织好应急保障队伍,随时待命;

四.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1.**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评估,分析事件对本单位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紧迫程度,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

2.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在必要时,报上级要求志愿。

3.当紧急情况消除,本单位稳定,解除应急预案。

五.后期处置

1.对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的伤病人员进行医治。

2.对因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财产损失,由预案应急行动实施单位负责恢复和补偿。

3.应急行动的总结在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港务管理局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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