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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调查报告{优选5篇}

2024-08-03 17:3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控调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监控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调查手段:实践、资料分析、归纳总结

调查结果:

1.单位基本情况

2.数字化监控管理过程中信息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在数字化监控岗位中的实践,笔者发现目前数字化监控为行政提供决策中信息管理的困境主要存在的问题,主要的困境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信息的产生、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及信息的可证性等四个方面。

3.信息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3.1信息产生的困境

数字化监控

行政决策执行信息的产生由于行政决策涉及到方方面面,在其执行过程中,既得利益者会想方设法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因此,对于信息管理产生较大的滞后作用。

3.2信息传递的困境

数字化监控过程中为行政提供决策的信息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进行改造甚至拦截,因此,对于行政决策会产生一定的阻滞和后果。

3.3信息处理的困境

权力不受监督,就可能导致腐败。一方面,在实践过程中,数字化监控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牵涉方方面面的利益。在缺乏有效的动力机制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软处理。即“拖而不决”或文件旅游,错失处理问题的良机,这本质上是在逃避责任。

3.4信息的可证性问题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数字化监控一旦出现问题后,由于涉及面太广,信息分散,给问题的追溯造成了困难,这也是信息的可证性产生的根本原因。

4.数字化监控管理过程中信息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4.1提高信息处理水平

一是加强数字化监控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文化建设,形成以“忠于单位、服务单位、服务群众”为根本要求,促进科学发展为基本目标的组织文化。二是形成信息接受主体的制约结构。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三是明确内部职权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在工作设计中,首先要把“事”和“人”紧密结合起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制度。其次是实行首问负责制,信息接受的第一人对信息在单位的内部的流动程序负监督、督促责任。再次是要把信息工作人员对行政决策执行信息的处理水平纳入绩效考评,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及对待决策执行信息的处理能力。

4.2完善绩效考核,优化信息渠道

一方面要加强与组织结构相一致的正式信息流通机制建设,完善规章、优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注重加强非正式信息流通渠道的建设,弥补由于正式渠道的层级结构性质带来的信息迟滞和信息失真。

4.3实行信息公开,促进信息产生

既要充分利用自身信息系统末端获得信息;又要合理利用社会力量获得信息。一是加强员工的意识教育,加强普法工作,让他们充分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积极推行信息公开、促进信息的产生。

4.4明确交易环节,实现信息的可证性

监控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报告

第十六条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依照有关法规对责任疫情报告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地段)级以上的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建立疫情管理组织,指定专职疫情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或所辖区域内的疫情报告工作。

县(市、区)级以上责任报告单位必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乡(镇、地段)级责任报告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计算机或采集器的网络直报。

第十八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九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一条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它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第四十条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

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态恶化等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监控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据证监会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至今,共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31起,已查处了杭萧钢构(600477.SH)、中关村(000931.SZ)、高淳陶瓷(600562.SH)、中山公用(000685.SH)等一批大要案件,原南京经委主任刘宝春、原中山市长等一批政府官员因此落马。

从7月到8月,证监会新立内幕交易案件15起,完成调查案件25起。目前,2008年、2009年移送的40起案件中,有23起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除黄光裕案外,上海祖龙案、汪建中案等一批案件,已陆续开庭审理或定罪宣判。

“这次是要动真格了,证监会内部已是风声鹤唳,监控、查处措施将空前严厉。”上述接近监管层的人士对记者表示。

证监会9月17日表示,将采取“集中部署、全力以赴,有效组织、快速查处,执法协作、刑事追责”等多方面措施,有效遏制内幕交易多发势头,一场雷霆行动即将展开。

严密监控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到,在监管思路确定以后,证监会立即着手部署对接近内幕交易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紧密监控。

首先,证监会要求负责发行、并购的发行部、机构部以及专、兼职发审委员注销所有的个人账户,同时,申报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和股票账户,建立专门档案。

“我们现在都不太敢用手机与人谈论与股票相关的事了。”一位专职发审委员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目前公安部相关负责办理证券案件的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以及证监会下设的稽查一局和稽查二局等部门,对于上述人员往来电话,抽样进行监听。

同时,各地证监局要求辖区的各家券商投行、具有发行并购业务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研究员等,申报自己父母、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和股票账户,并建立专门档案。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在对上市公司董秘、独董的资格和后续培训中,增强了内幕交易防控专题培训内容;另外,对于上市公司方面如涉及重组并购等事项,交易所要求申报涉及重组并购可能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

部分上市公司已经感觉到来自于内幕交易监管的威慑力。日前,《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联系采访――该集团因公告拟借壳太工天成(600392.SH)实现整体上市而受到市场关注。集团上市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在谨慎地确认记者身份后,再三表示,在此期间,别说采访,就是连朋友、同学都不能约见。

此前,2009年8月,太工天成因停牌公告重组进展之前的4个交易日股价大幅上涨,已遭到上交所调查和警告。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公司明令要求,如谁将消息提前泄露影响重组,除将受到公司严厉的查处外,并酌情移交司法机关,绝不姑息。

《财经国家周刊》从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了解到,交易所监察系统已建立了强大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数据库,将上市公司上报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主要股东、中介机构知情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关联人等的资料纳入其中,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了一系列分析模块。

例如,在内幕交易监控上,将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数据等资料与各类账户的交易记录进行关联比较,一旦信息前股票交易异常,触及了监察系统内幕交易分析模块报警指标阀值,监察系统将自动进行报警,为监控人员及时提供发现涉嫌内幕交易行为的线索。线索明显的将直接上报证监会处理。

整肃“内幕类”信息披露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最近到天康生物(002100.SZ)采访,遇到一个“奇怪”的现象,即被要求签订一份不泄露未经披露信息承诺书。

天康生物董事会秘书郭运江告诉记者,从8月份开始,新疆证监局要求辖区各上市公司在接待媒体和券商研究员时,要对方签订类似承诺书,杜绝将未经披露的信息,写入新闻报道和上市公司调研报告当中。“特别是要防范券商研究员。”

中信证券资深研究员杨先生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目前券商研究员确实普遍存在将打听、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作为吸引买方机构购买调研报告、提高个人在买方机构“威信”的手段。

7月底,证监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审慎处理影响证券价格的敏感信息,公平对待利益相关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以及传播虚假、不实、误导的信息。

杨先生表示,按上述《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券商研究员在报告中将不能再出现诸如“公司产品价格可能提价、未来预期会有集团某某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存在被并购可能以及公司正在讨论对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等等”内幕消息的蛛丝马迹。

事实上,无论媒体记者还是券商研究员,也只能通过种种手段刺探到凤毛麟角的“内幕”。而真正影响股价、让相关人一夜暴富的“内幕”,大多出于上市公司内部人士主动透露给相关利益人。

杨先生表示,他们在调研中多次发现,有个别上市公司往往早和利益中人串通好,事先将“内幕”透露给相关利益人或是炒作机构,之后再故意透露给缺乏经验的研究员或媒体记者,通过研究员的报告或媒体的新闻报道为其造势。

研究员的报告只是传播媒介,而真正最有动力利用内幕信息的,是参与内幕交易的相关投资人,他们才是最大的受益者,也是对市场最大的损害者。杜绝内幕信息,重在监控交易行为。

交易记录的监控

据深交所综合办公室一位人士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目前深交所已经建立了集交易、结算、发行、信息披露等业务信息分析为一体的综合监控分析平台。每个投资者从开户的第一天起,所有的开户、委托、成交、托管等记录,均纳入监察系统的监控范围。

除此之外,他还表示,深交所市场监察部门设置了专门的实时监控小组。该小组借助监察系统的盘中实时报警和分析平台,对市场交易进行实时监控。监控人员不仅对报警事项逐条进行专业分析,还密切监控市场的动态,包括分析师的股评、研究报告、媒体有关评论和报道等信息,并结合交易监控的异常,综合评判。

据记者了解,目前沪、深两交易所都建立了重大事项交易核查机制,在重大事项发生时立即对涉及其间的股票交易情况,进行系统的专项核查。这些情况包括发生并购重组事项、信息披露前股价异动、新闻媒体报道后交易异常、投资者投诉或举报涉嫌内幕交易,以及其他监管部门或机构要求协查的情况。

按证监会要求,新闻媒体和投资者揭露涉嫌内幕交易线索后,上市公司除了自查外,交易所还要及时进行核查。

上述深交所综合办公室人士向记者介绍,并购重组事项交易核查,是重大事项交易核查中尤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交易所监控人员除将根据并购重组方案的具体情况、筹划进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个人履历等背景资料对交易账户进行深入分析、系统排查外,还要对每一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项披露前一定时间段内的交易进行核查,核查范围不局限于股价异动期间的交易。上述专项核查报告将作为证监会审查并购重组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影响并购重组的进程。

一般的具体处理程序是:

首先,市场监察部门可就异常交易情况向公司监管部门发出电话或书面问询,进一步了解上市公司近期基本面可能发生变化的各项事宜,调取涉及的会议记录等资料;如发现异常,联合约见上市公司、股东、重组方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其次,为进一步核查,向会员发出协助调查函,调取投资者开户资料和交易的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实地走访和约见谈话,如发现问题随即启动系统内联动监管机制;

最后,经初步调查发现涉嫌内幕交易的,交易所立即形成专项报告上报证监会进行后续稽查,属于立案调查的,证监会将迅速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属于非正式调查或案前调查的,由所在地证监局负责处理。

机构监管升级

北京某基金经理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透露,日前,与其同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上交所要求其提交报告,解释为何在一家亏损类上市公司停牌公告重组前,买入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依据和内控流程。

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8月份以来,已有多只基金被要求补交相关投资报告。这表明,在此次打击内幕交易行动中,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也被重点关注。

上述基金经理介绍,报告的重点内容是该上市公司是否已加入基金公司内部股票池或核心股票池,是否有相应的内部研究报告支持投资行为,如果当天该股票交易量特别巨大是否符合基金契约、公司投研规定,不合规定的交易行为是否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审批等。

当前,事实上存在的一个潜规则是,一些机构由于重仓持有某上市公司股权,有的上市公司高层往往会迫于压力或为公司股票价格方面考虑,以及实现个人利益等原因,提前向机构通报公司业绩或重组动向。

但随着股价异动核查机制的完善和机构监管的升级,资产重组前股票异动的上市公司,其资产重组进程和结果,将受到不利影响。

5月19日,宏达股份(600331.SH)涨停后,当天晚间重大资产重组及连续停牌公告,并自5月20日起停牌。

当日晚间公开的交易数据显示,当日砸下的大量买单分别来自两个机构交易席位,宏达股份当天成交总额近两成由这两个席位背后的机构提供了支撑。

5月21日,《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报道,质疑宏达股份资产重组的消息可能提前泄露给相关机构。

监控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简称信息监理)是指在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且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信息部《关于

目前,信息监理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和关系协调。具体内容包括:协助业主编写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及合同谈判;审查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和质量;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计划和资金分解计划,提出修改意见;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检查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检查项目建设的变更情况,审核变更办理报批手续;调解业主和承建单位之间的争端;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档案;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审查竣工决算与竣工资料。

信息监理档案的构成

从监理的角度来分类可将信息监理档案分为以下四大类,即:监理总控类、监理实施类、监理回复类、监理内部类。

监理总控类档案,是指在正式实施监理工作前所形成的纲领性、指导性、规划性文档。其他文档都是从总控文档派生出来的或者说总控类文档是其他类的上层文档。主要包括集成合同及附件、监理单位案、监理合同、监理任务书、监理说明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总结报告、施工技术方案、总体方案以及有关规定、办法、规程等文件。

监理实施类档案,是指信息监理方在开展信息系统监理活动中所形成的工程作业记录。主要包括监理咨询报告、招标计划、合同变更指令、计划变更表、变更申请表、进度监理总计划、网络进度计划、月施工进度计划表、进度实施情况表、监理工程项目完成工程量汇总表、工程暂停令、开工令、复工令、返工令、施工进度的记录和统计、施工进度纠偏监理记录、质量监理保证计划、质量监理阶段报表、质量事故报告、抽查复查记录、质量等级评定报告、质量跟踪反馈单、投资监理计划、项目总状况报告表、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计量结单、索赔单、工程造价分析报告、沟通记录表、监理日报、监理周报、监理月报、专题监理报告、监理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专题监理报告、初验报告、验收报告、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其他监理实施文件。

监理回复类档案,是指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文档时,由监理单位负责回复或批复意见的文件。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评价记录、投标文件评价记录、开标过程确认表、工程合同评审表、工程技术文档审核表、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记录、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延期申请表、费用索赔申请表、分包单位资格申请表、软件开发文档审核表、工程设计方案审核表、设备开箱检验报告、项目付款阶段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建议书、索赔处理意见、项目各阶段培训检查记录、报验申请表、提交资料回复单及其他监理意见文件。

监理内部类档案是指监理单位为开展工程在监理单位内部发行的各种文件。主要包括内部决议文档、内部控制文档、监理日志、监理总结报告、监理大事记及其他内部文件。

信息监理档案的管理原则

1.坚持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专人负责、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三全一专”原则。为了进一步提高信息监理工作水平,促进信息监理工程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监理单位应该要求各部门认真做好监理档案的管理工作,实行总监负责制,派专人管理,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2.信息监理档案是整个信息系统工程档案的一个部分,它与系统项目业主档案、承建单位档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工程项目档案整体。信息监理档案的管理必须从工程项目整体出发,制定统一的文档编制策略。信息监理档案应与信息系统工程形象进度同步建立,按类别及时整理归档,要求真实齐全、纸张统一,编有检索目录,便于各方查询利用。

监控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实施

本文是以南京为主要调查地区、同时涵盖江苏省内其他地区的有关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及监督情况的汇总报告。此项调查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南京市财政局的支持和指导下,历时4个月,在全省范围内对有关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的实地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120份,收回115份,回收率95.83%.剔除重复和无效问卷后,最后用于分析的问卷共计112份,涉及纺织、化工、石油、机械建设、其他工业、农垦、商业等七大行业,共计调查了江苏移动、中国银行、华为技术、华泰证券等近70家企业,涵盖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资企业,资产规模大于10亿的企业占55.05%,南京企业占72.32%.所调查的江苏省处于长三角经济发达地区,其结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我们进一步研究中国企业内部控制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一、企业基本情况分析

从回收的问卷看,在企业已建内部控制制度中,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建立了业绩考核制度,成本费用、工程项目、销售和收款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较好,可见,企业对于重要生产经营环节比较重视。而仅有28.57%的企业存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29.46%的企业建立了投资和筹资内部控制制度,可知,仍有一部分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不尽完善,一些传统思想左右着管理层,对非经常性的筹投资活动不够重视,而这些活动往往会对企业产生长期的影响。

从我们的调查中知道,内部控制建立时间在1995年以前的仅有10%,而2001年以后的占到60%,所以,大多数企业建立内部控制的时间较晚,实践经验较少,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在企业已实施信息系统中,有50%的企业实施了会计电算化系统,有23.21%的企业实施了erp系统。可见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内部控制系统,但是与之相关的信息系统并不完善,可能导致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失去有效的支撑。

二、企业内部控制实施与监督情况的分析

根据coso五要素框架,监控是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质量不断进行评价,并将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和改进意见反馈给有关管理部门甚至董事会,它是对其他内部控制的一种再控制。为此,本文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相关的政策建议,使用调查报告的形式研究了南京地区内部控制的实施和监督情况,从执行、反馈、评价和监督等几方面对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

1.执行情况分析。在本研究中,内部控制的执行与反馈情况主要从企业关键业务流程的实施控制、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报告以及当地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从企业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看,总体效果并不乐观,仅有22.47%的企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很好”,这方面的地区差异不明显。下面将对此做详细的分析。

(1)企业关键业务流程的实施控制情况。在调查中,企业的采购审批、生产流程、合同批准、授权批准、销售渠道与资金可供程度的流程设计较好;但是采购周期较长、生产效率较差,选择“很好”的分别仅占11.00%和14.58%.其中最可能的原因是,在实践中,虽然审批制度可以控制业务流程,但是流程过严导致的效率低下可能会使得有些制度形同虚设,从而使企业不能较好地把握好授权的度,这样,滥用职权的情况就难免会发生。

(2)企业内部控制分析报告。这里的调查表明,企业资金分析和税务分析报告建立情况均较差,均低于30%,非南京地区的建立情况明显好于南京地区,由此可见,在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方面,非南京地区已经走在南京地区的前面。此结论与下文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分析具有一致性。

(3)当地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推动作用。在此部分的调查中,有44.79%的企业认为政府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没有推动作用,在认为政府有推动作用的企业中有55.56%的企业认为政府的推动作用较小。可见,政府没有充分发挥其推动作用,这可能是由于大多数企业都认为内部控制是企业内部的事务,政府不方便参与其中。但是如果政府能规范内部控制制度的各种标准和强化标准的实施,就会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各国实践都表明,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内部控制问题如果能够受到公众尤其是政府的关注,那么企业出现问题的频率和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就会减少。另外,调查中,南京地区的“政府推动作用”项选择“大”的占40%,非南京地区的占57.14%,可见,非南京地区的政府推动作用领先于南京地区。

2. 实施中的反馈与评价情况分析。这部分内容主要围绕业绩评估报告、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充足及是否有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等方面进行分析。

(1)企业是否有业绩评估报告。在调查中,有79.21%的企业有业绩评估报告,但仍有20.79%的企业没有业绩评估报告。企业如果没有业绩评估报告,其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就无法评价,那么内部控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就很难具有说服力。从地区上看,南京地区有82.80%的企业有业绩评估报告,稍好于非南京地区的75%,由此可见,南京地区更重视对企业业绩的分析与评价。

(2)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是否充足。在调查中,有85.71%的企业认为财务会计人员充足,其中,南京地区有占90%的企业认为财务人员充足,而非南京地区的比例是84%,这其中最可能的原因是南京地区的企业更加关注财务方面人才的储备;在会计系统是否提供了完整的会计记录,使注册会计师能在成本效益的基础上实施审计的调查中,有91.35%的企业做出了肯定的回答,而且无明显的地区差异。由此可以看出,大部分企业的财务人员比较充足,而且能够胜任其岗位职责。但事实上企业的内部控制实施情况却不太乐观,这可能与企业领导将内部控制看成是财务人员的主要责任有关。然而,内部控制本身是一个系统,需要公司各个层面人员的共同参与,不可能由某个部门单独完成。

(3)企业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制度的建立。从我们的调查中知道,大多数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制度并不完善,非南京地区建立内部控制报告的情况普遍好于南京地区。可见,非南京地区对内部控制评估的意识较强。另外,我们发现,企业资金、经营、财务的内部控制报告制度的建立比例要高于其他内部控制报告制度,这说明企业对生产经营和财务资金的控制比较重视。但是调查中的“投资控制报告”的比例较低,这与前面内部控制基本情况的分析和内部控制分析报告结论具有一致性。调查中,内部评估报告的周期在“一年”的占50.00%,大多数企业的评估周期正常,仍有10.42%的企业内部控制报告的周期在两年以上,如果评估周期较长,就不利于发现和解决企业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这方面的调查无明显的地区差异。

3.实施中的监督分析。在本研究中,内部控制的监督主要包括内审部门建立和内审报告情况,考核激励机制,会计事务所的更换情况及对现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研究等方面。

(1)企业是否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报告。从调查中可知,有83.33%和84.62%的企业有内审部门和内审报告,仍有16.67%和15.38%的企业没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报告。在地区差异方面,南京地区的内审部门建立情况明显好于非南京地区,而在内审报告调查中,南京地区也稍好于非南京地区,原因可能是南京企业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较多的经验,在内部审计方面相对于非南京地区企业较成熟。

(2)企业是否有考核激励系统。调查显示,有85.86%的企业建立了考核激励系统,南京地区的这一比例为88.24%,稍好于非南京地区的80.65%,有14.14%的企业没有考核激励系统。大量的事实证明,如果一个企业没有激励就不会有动力,不利于内部控制的实施与监控,也不利于员工力量的凝聚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3)企业近五年是否存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显示,32.89%的企业近五年存在更换会计事务所的现象。一个企业如果频繁更换会计事务所,说明其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意识不足或者根本就不重视内部控制,这不利于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连续监控。从地区差异上看,有24.49%的南京企业存在更换会计事务所的情形,非南京地区的这一比例为48.15%,明显高于南京地区,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是南京地区比较重视内部审计,而相对忽视外部审计的重要监督作用,这与上文中的内部审计方面的调查结论具有一致性。27.27%的被调查者认为所在企业的控制制度不完善,这与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建立不甚完善的结论一致。

(4)企业是否对现有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研究。调查显示,有72.45%的企业对现有内部控制系统进行研究,但仍有27.55%的企业没有研究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事实上,企业只有对现有的系统进行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改进内部控制系统。从地区看,有78.57%的南京企业进行研究,明显高于非南京地区的57.14%,这说明南京地区比非南京地区对现有内部控制的研究更有主动性。其原因可能是南京企业能够较好地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当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与设计标准出现偏差时,容易对其加以修正、完善。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上述的分析,我们发现,非南京地区的企业在内部控制分析报告、政府推动作用等方面明显领先于南京地区,这些地区的差异说明非南京地区的企业比较重视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比较倾向于利用外部的监督来推动企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而南京地区的企业在内审部门及内审报告的建立、更换会计事务所的频率和对现有内部控制的研究等方面明显好于非南京地区,这些现象说明南京地区的企业比较重视内部权利的制衡,相对于外部监督来说,更重视企业内部的监控和对现有体系的研究。

内部控制作为一个系统,其运行包括了执行、反馈、评价和监督等过程,需要公司各个层面人员的共同参与。在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下诸方面。

首先,企业要注重业务流程的设计,并时刻关注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尤其非南京更要重视程序的规范和权力的制衡,这样才能提高内部控制的执行效率如缩短采购周期和提高生产效率等,以防止有些制度形同虚设。

其次,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业绩评估报告,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有权威的评价标准、内部控制分析和评估报告;而且要缩短报告周期,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尤其是南京地区,需要提高内部控制评估的意识。

再次,企业要重视评价和监督系统的建立。在内部审计部门编报内部审计报告时,要强调准确性,及时性和有针对性。尤其是非南京地区在坚持外部审计独立性的同时更应重视内部审计,关注内部控制执行中重要环节脱离预期的偏差,帮助有关部门和人员寻找产生控制偏差的原因。另外,频繁更换会计事务所不利于企业的连续监督,尤其南京地区要重视外部审计的作用。

最后,由于环境和企业经营的变化,企业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体系不够完善、内容不够完整、可操作性不强等。因此,企业在运行过程中对原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有利于公司治理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王正伟。论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审计研究,2001(4)。

2.杨雄胜。内部控制理论新视野。会计研究,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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