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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整改报告{5篇}

2024-08-03 18:34:01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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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文第1篇

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双随机监督检查整改报告

2024年9月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管城区环境保护局联合对我院Ⅲ类医用射线装置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根据现场检查人员的检查结果,发现我院存在以下问题:

1、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不规范;

2、辐射管理机构任命文件人员变更更新不及时;

3、缺少场所及环境检测方案和检测仪表使用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不规范(与卫生管理混放)

5、缺少工作区域环境辐射水平检测记录。

我院在接到书面整改通知后,主管院长高度重视,立刻对照存在问题逐条督促整改。现将整改措施报告如下:

一、落实责任制,对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常态化管理

要求各部门结合检查结果进行整改,对照区辐射管理工作群指导意见及科普知识落实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张贴方式及制作标准,整改限两天整改落实到位。重新梳理管理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个环节和细节,进一步健全我院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入档保存。明确辐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落实责任,规范、指导、分类管理。健全各类管理制度整理入档。按照环保部门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以备后期检查时备用,以保障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二、强化防护措施,保障诊疗安全。

我院严格按照要求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辐射剂量安全监测工作,并建立存档。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文件对弃用设备进行及时处理并报备上级主管部门。对放射诊疗设备和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进行资质认证、检测,以保证影像质量和防护安全。进一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岗前进行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工作人员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并终生保存留档备查。

以上整改措施多措并举,有效保障我院放射诊疗工作顺利开展,又能很好的保护我们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谢谢上级主管部门对我院放射安全工作的指导!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文第2篇

存在问题:健康路(建设路至绿洲路段)店外经营;

整改时限:5月26日

责任部门:绿洲路街道艺园社区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于2006年8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在实施监督法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为此,特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刻理解监督法,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有关人员,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人员,旗县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及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逐章逐条学习监督法,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熟悉监督法的各项规定。要通过学习,准确把握以下要领。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完全一致,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中,其职责是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机关自身无权履行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受常委会委托,承担部分监督职权。

二、明确人大常委会开展经常性监督的主要内容

监督法第二章至第八章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七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督主要是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的四个方面,即:

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2、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3、组织执法检查;

4、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监督法对以上四个方面监督的内容、程序和要求都作了具体规定。各部门要集中精力,下大功夫,为常委会依法开展这四个方面的经常性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做好服务。

监督法第六章至第八章规定的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三个方面的监督职责,也非常重要,其程序是要经过常委会党组会议认真研究,重大问题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三、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个途径反映的问题,精心选择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

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有准备地进行。议题要根据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为此,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广泛听取和综合分析来自各个途径的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1、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2、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负责汇总整理。

4、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汇总整理。

5、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厅信访处负责汇总整理。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厅新闻信息处根据媒体报道分析归纳,汇总整理。

对上述六个途径反映的问题汇总整理后,有关部门要在每年11月上旬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议题建议既要有情况反映,又要有综合分析,还要阐述提出议题建议的理由。议题建议提出后,办公厅秘书处经过综合平衡,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计划方案,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12月中旬召开的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四、按照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五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任务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又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其目的是使监督工作更深入,总结经验更全面,提出建议更有针对性。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既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又按照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相结合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两者互融互补,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5、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对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现的与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依照备案审查程序,先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废止的,提请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这样做,既可以使人大常委会把握监督工作的主动权,又给予制定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

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认真整理《审议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参考常委会会议简报,按照综合整理、突出重点的要求,对各项报告分别归纳整理《审议意见》初稿并经常委会分管主任审核。《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稿送请办公厅分管文字副主任、秘书长核阅后,报常委会主任签发。办公厅综合督查处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报市委领导和市纪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参阅。

六、做好推动整改的各项工作

《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分送“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按照《海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后不了了之。

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在正式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提出审议意见,由办公厅综合督查处经秘书长审核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后,一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七、加强机关内部、外部的沟通与协调

为常委会实施监督法提供参谋、服务,涉及到机关内部各部门,也涉及到外部有关部门。为使各方面和谐一致、协调配合地开展工作,各部门必须十分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在各个环节上加强相互沟通和协调。凡是需要与外部沟通的事项,事前应在机关内部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相关部门在与外部沟通时,要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方案初步拟订后,常委会要与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联席会议形式进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一府两院”依法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要尽量予以安排。在以我为主选择议题的前提下,力求与有关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2、在准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意见。执法检查要请有关方面参与。务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符合实际,提出的建议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批评、建议都要从维护大局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

3、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4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主动协调督促“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其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相互认同。“一府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办公厅秘书处要提前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联系,请他们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6在各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审议后,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研究处理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八、监督工作情况的通报和公布

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按照以下分工,明确责任。

1、根据监督法第八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这项工作由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经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2、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报内容由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提出,征得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同意,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批准后发送。

3、根据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的规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和形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常委会主任同意后执行。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落实监管工作责任,监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督促落实责任、积极帮扶指导、严惩责任缺失、鼓励诚信经营”的指导思想,依法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对象

本辖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及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按季度进行补充更新。

对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监督检查参照此方案执行。

(二)确定年度常规监督检查的频次

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各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监管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其中一次监督检查要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生产情况确定时间实施,结合年度报告的提交时间确定,即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完成一次对该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

(三)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常规监督检查

我局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常规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的审查工作,制定常规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确定每家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时间。实施计划要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市局备案。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年度常规监督检查要结合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一并进行。

(一)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在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常规监督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二)督促企业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被检查企业收到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依照国家质监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二章内容进行自查,并向实施监督检查的质监部门提交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包括附件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结合年度报告的审查要求辖区内的食品获证企业一并提供以下资料:1、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一式三份)(附件3);2、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5、安全检验项目委托检验报告单两份。(承办单位:食品生产监管股、各食品监管责任区)

(三)核查企业自查报告:对收到的企业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必要时要求被检查企业做出说明并提供补充报告材料;对逾期未提供自查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食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提供,逾期仍不提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结合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的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同时进行。

1、告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对企业的自查报告和补充材料进行核查后,局食品生产监管股确定对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期限,并发交办单告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技术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时间期限,由各食品监管责任区确定具体现场检查的日期并告知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对企业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依据《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第三、四章执行。

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场所搬迁未变更、超许可范围和超期未延续继续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生产条件、检验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是否持续满足生产的需要,其中计量器具是否持有合格有效检定证;检查企业是否做到批批出厂产品检验,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实验室测量比对;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是否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等。(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3、抽样检验: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食品监督抽查计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加强食品中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的抽检和监测,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标准、超范围使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技术所)

4、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附件4《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予以详细描述,并记录在附件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上。(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常规检查结果的后处理

1、常规检查的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应当要求企业现场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跟踪整改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2、检查记录归档:现场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所有监督检查记录应按照“一企三档”的规定,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留存企业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留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应归入监管部门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有关监督检查的基本信息,应录入食品质量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3、每年应检查总结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并形成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分析报告,报所在地政府和市局。(实施单位:各食品监管责任区、食品生产监管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常规监督检查的实施流程,明确各接口的交接事宜,并将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人,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完善监管机制。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辖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把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纳入到常规监督检查的范围,严格落实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执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强制召回等监管措施,确保监管到位。

监督检查整改报告范文第5篇

一、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1、流域各乡镇(区)、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年以来实施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在内的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着重对照文下达的流域综合整治任务,计划未完成或今年流域环境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进行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设在县环保局)。

2、县环保、经贸、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自查本部门的履职情况,实事求是地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同时,从本部门职责出发,对各乡镇(区)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情况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流域整治办。

3、11月下旬,县将组织环保、监察等部门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由县环保局汇总后起草自查情况报告,审核后于12月5日前报市监察局。

二、突出检点,精心组织专项监察

1、按照分级监察的原则,在12月上旬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落实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情况以及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情况进行督查,检点内容:流域各乡镇(区)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辖区交界断面、入干流支流断面水质状况;县直各职能部门自查工作情况、整改工作情况,以及对各乡镇(区)落实整改任务的指导和监督情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形成督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报市监察局和县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迎接12月中旬市监察局对我县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方面履职情况以及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

2、在实施专项监察过程中,县监察局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情况需要,在报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2012年月日前,流域各乡镇(区)及县直职能部门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所提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效果。

3、2012年月15日前,县监察局要形成专项监察情况报告报市监察局及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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