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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行业发展报告{优选5篇}

2024-08-03 22:2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矿业行业发展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矿业行业发展报告范文第1篇

近日,《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2007》(以下简称《报告》)在京。这是转型中的中国五矿集团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对外的第一份可持续发展报告。这份《报告》的,是五矿集团作为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主动与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面监督的积极尝试。

《报告》在时间跨度上以2007年度为主,并适当追溯到公司发展中的重要历史年份;《报告》范围以集团公司为核心主体,同时涉及部分子公司;《报告》全部信息数据来自于公司正式文件和统计报告,以及所属企业可持续发展实践情况汇总及统计;《报告》主要从战略与治理、经济责任、环境责任、社会责任、08年展望等五个部分20个方面,披露了中国五矿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内容,总结了中国五矿过去几年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成效,并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目标。

一份出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报告》围绕“珍惜有限、创造无限” 的可持续发展观,以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为主题,全面总结了五矿集团履行经济、环境和社会责任的各方面实践,有效传达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创造更多价值、创造更多绿色、创造更多和谐”的伟大追求,为走出一条中央企业保障国家金属矿产资源供应、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成功之路奠定了坚实基础,体现了五矿集团作为资源型企业的特点,展现了负责任的中国企业的形象。

报告符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总体要求,特点鲜明,是一份出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清晰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报告》由始至终贯穿了五矿集团“珍惜有限,创造无限”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并且从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延伸与深化,清晰地展现了五矿集团在战略转型期应对环境变化,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所进行的自身变革与创新。

突出的行业特性

《报告》通过阐述五矿集团在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的责任,突出了五矿集团作为资源型企业的特点,明确了五矿集团为国家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安全和清洁地供应矿产资源的使命。

实事求是的精神

《报告》不仅展示了五矿集团可持续发展实践的成绩,而且敢于披露自身的不足,表现了五矿集团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简明的报告结构与设计

《报告》通过“有限-无限”的思考尺度,重新解读了“三重底线”概念,并按照目标、措施与绩效的结构逻辑,通篇采用绿色作为主基调,增强了报告与读者的亲和力,便于利益相关方的阅读与理解。文字生动,可读性强。

如果报告能在内容上增补更多的国际运营中的社会责任案例,在表达形式上更多地借助第三方意见,报告将更为完美。

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经验告诉我们,要编写一份好的社会责任报告,需要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

首先是企业主要领导的重视和参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企业各个方面工作的集中展现,需要企业各个部门的大力支持,没有主要领导的支持和协调是不可能成功编写的。

其次是企业日常的责任管理要细致,基本功要扎实。社会责任报告需要在短时间内将企业责任实践的各种资料、案例、数据汇集起来,如果企业没有深厚的日常管理基础,不可能做到“快功出细活”。

第三点就是要有一个理解到位、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报告编写团队。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写有其专业性,如果报告编写团队对社会责任的理解不准确,框架不清晰,报告水平很难提升,如果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够的话,那麻烦就更大了。

我们欣喜地看到,五矿的报告组织编制工作是成功的,集团领导人的重视和支持,扎实的基本功和优秀的编写团队,这些有利因素一起促成了这份出色的报告,也为我国企业编写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

期望五矿国别社会责任报告

良好的开局使我们对五矿集团公司未来的社会责任工作有着更多、更高的期望。

首先,希望五矿集团公司能尽快完成对企业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分析,制定长期的责任战略,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保障机制,为提升企业的责任美誉度和责任竞争力夯实基础。

其次,希望尽快看到五矿集团公司的国别报告。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年加快,全球工厂在中国已经逐步演变为中国工厂在全球。但是,责任实践缺失、责任形象不佳、丧失责任话语权导致海外中资企业受到诸多争议和挑战。作为中央企业和走出去历史最悠久的中国企业,五矿应该选择重要的国家或地区,国别社会责任报告,提升企业的国际美誉度和责任竞争力,也正面树立中国企业的责任形象,打造中国的国家责任竞争力。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主任)

“总结可持续发展的经验,我们感到有以下三点:第一,企业只有成长壮大才能够为国民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企业必须通过竞争获得市场地位。第二,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上多下工夫。第三,要做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公民。

矿业行业发展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年)》和《关于印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矿业行业发展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

矿产资源储量是地质矿产勘查的最终成果,是国家的重要资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之一。自1953年,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经历了储量审批、评审认定和评审备案三个阶段。1953~1999年,储量审批工作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由储量审批机构履行该项职责,负责对矿山设计依据的矿产资源勘探报告和关闭矿山依据的闭坑报告予以审查和批准。1999年,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将储量审批制度改为评审认定制度,规定由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对储量报告进行技术性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审机构资格、评审程序、评审专家资格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给予认定。2003年,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储量评审认定作为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将评审认定改为评审备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报告出具备案证明。虽然评审备案与评审认定在工作性质上已发生质的改变,但其工作程序无实质差异。评审备案制度虽然实现了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延续和保障储量评审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十多年的实践表明,评审备案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分析总结评审备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改革的建议,以期能够为下一步储量管理改革提供思路,保障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合理、高效的开展。

1储量评审备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评审工作定位不明,组织保障性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工作中,评审备案范围被不断扩大,当前评审机构不仅评审用于申请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的储量报告,还评审用于上市融资、矿业权转让等市场行为的储量报告。储量评审定位已经不仅在为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服务,更多的是在为矿业权人投资安全把关,过多地承担了市场主体的责任,加重了储量评审备案工作,降低了政府行政管理效能。目前全国储量评审机构性质多样,既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也有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部分评审机构仍保持收取矿业权人评审费或由矿业权人支付专家劳务费的做法,评审结果难免会受制于矿业权人,评审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储量评审工作缺乏合理的组织支撑。

1.2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文件支撑

按照现行评审备案制度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仅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备案要件进行合规性审查,不再对储量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或批准,有悖于《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同时,评审备案工作在实际中仍参照《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在“取消评审认定”后制定相应的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定位的模糊化。

1.3评审备案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

储量评审备案流程一般为矿业权人或矿业权人聘请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储量报告—矿业权人提出申请—评审机构组织评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过程中关于评审备案监督管理不全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一个单向流动的过程,只有评审机构对储量报告进行审查和质量把关;二是由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管理人员少,在做好评审备案合规性审查的同时,往往还花更大精力做技术性审查工作,评审过程监管不到位;三是目前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含储量评估师)的监督管理未能得到有效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不足;四是,现行评审备案制度中,缺少对储量估算、报告编制等过程,矿业权人、报告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手段,缺乏能有效制约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这些都是造成当前储量评审备案监督管理不力的原因。

1.4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滞后

矿产储量评估师经2000年、2002年两批注册认定和2007年遴选共计1178人后,便未再新增,目前储量评估师队伍存在严重的老龄化问题。据孟刚等研究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储量评估师队伍中55岁以上的已超过了83%,65岁以上的已超过45%,扣除那些进入行政管理岗位或脱离地矿系统,无法担任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实际参加评审业务的评估师人员已无法满足评审工作需要。虽然,大部分省份选聘了一些省级评估员或评审专家应急,但这在法律和制度上存在一定问题。2016年6月8日,国务院取消“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给储量评估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1.5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

未能充分发挥储量评审意见书是进行储量备案、储量登记统计及办理相关矿产资源证件的要件之一,但目前储量评审意见书对于勘查工作过程、储量估算、报告编写、储量评审等重要环节的实质性描述过于简单,专家评审意见也未能在评审意见书中得到很好的体现,没能充分发挥评审机构和评审专家在储量评审过程中的技术把关作用。

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制度改革的建议

2.1明确储量评审工作定位,统一评审机构性质

多年的工作实践表明,储量评审工作应定位于为掌控国家资源家底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服务,属于服务于政府的技术把关行为,建议:①将评审机构统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保障评审机构的经费来源和组织评审业务的公正性、权威性;②只负责组织涉及国家资源家底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储量报告的评审;③对于上市筹资融资、矿业权转让等市场行为依据的储量报告,评审机构不予评审,可由市场中介机构评审。

2.2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文件的设立背景为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作为矿山建设投资的主体,储量审批机构履行政府职责,为国家建设投资安全把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无论是找矿还是采矿队伍都存在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这种多元化的结果与计划经济时期发生了明显变化。为保障评审备案工作的延续和合法地位,建议尽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文件,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2.3加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

针对评审备案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①加强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如“抽查”、“黑名单”、“通报”、“限制准入”、“个人征信系统”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人员和机构,从源头上保障储量数据的真实、可靠,提高储量报告质量。②进一步明确评审备案各有关方责任:如矿业权人(或矿业权申请人)、报告编制单位对其提交的资料、储量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评审专家对储量报告中勘查工作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选)冶实验、工程地质条件、经济评价、储量估算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储量评审技术标准规范做出公平公正的评价,并对本人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审机构对报送申请评审资料的合规性、对储量评审意见书的内容完整性和评审结论负责;备案行政机关对备案工作负行政责任。用制度约束和督促各有关人员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后果。

2.4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

建设为满足储量评审工作需要,做好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认定取消后的储量评审工作,建议:①建立储量评审专家库,充实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在合理保留原有储量评估师基础上,增选一批年轻的技术专家和业务骨干,处理好储量评审专家年龄续接问题;②完善储量评审专家队伍的专业结构,合理补充采矿、选(冶)矿、经济等专业人才;③建立专家库动态更新机制,建立储量评审专家定期、不定期培训制度,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业务能力,为储量评审工作提供保障。

2.5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把关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评审机构、评审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建议修改评审意见书格式,规范有关内容的书写:①强化对地质勘查工作、采(选)冶、水工环、分析化验、储量估算、报告编写、报告评审等过程的描述和展示,突出评审机构对地质勘查开采等过程的审查、把关;②充分体现评审专家的意见、建议,凸显专家的技术把关作用;③重点阐述各种工作的合理合规性,为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开展和实施提供抓手和依据。

3结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是政府掌握我国矿产资源状况、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真实可靠的基本手段和主要抓手。随着社会的发展,储量评审备案制度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应加快改革步伐,完善制度建设。建议加快《矿产资源法》相关内容的修订,保障制度的合法性;厘清政府、市场职责,明确评审机构为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加强储量评审备案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各有关方主体责任;加强储量评审专家队伍建设,保障储量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修改储量评审意见书格式,凸显过程管理和专家技术性把关作用。

参考文献

[1]孟刚,赵亚利,卜小平,等.我国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J].中国矿业,2014,23(6):29-32.

[2]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我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设研究报告[R].2012.

[3]赵先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制度改革探讨[J].中国矿业,2010,19(8):1-4.

[4]胡魁.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体制机制问题的思考[J].科学新闻,2012(2):34-35.

[5]盛昌明,舒志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成效与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13(6):11-18.

[6]杨强.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建议[J].资源?产业,2004(6):16-17.

[7]胡贵,汪应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研究[J].中国矿业,2008,17(4):31-33.

矿业行业发展报告范文第4篇

为了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有效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促进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4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和鼓励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一)投资人申请煤炭探矿权,应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置煤炭探矿权,应对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煤炭探矿权人在依法取得煤炭勘查许可证后,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和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

(二)煤炭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工作,应提交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可直接申请煤炭采矿权:

1.采用露天开采方式采煤的;

2.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3.采用井工开采,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但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和开发利用条件的。

对于上述情形,凡煤层气资源可综合回收利用的,应在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予以综合考虑,实现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

(三)经勘查,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大、中型煤炭矿产地,在进行小井网抽采煤层气试验的基础上,提交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勘查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炭探矿权人应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统一编制煤炭和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并申请划定煤炭采矿权矿区范围。

(四)经地面抽采,残留煤层气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开采范围,原煤炭矿业权人可依据煤炭和煤层气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及划定的矿区范围提出煤炭采矿权申请,按法定程序领取采矿许可证,并申请注销原煤层气采矿权。

二、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五)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综合考虑煤层气、煤炭资源赋存状况和煤炭矿业权设置方案,在煤层气富集地区,划定并公告特定的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煤层气勘查、开采结束前,不设置煤炭矿业权。

(六)国土资源部主要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煤层气探矿权,按照投标企业的资质、业绩和勘查实施方案等情况,依法择优确定探矿权人。

(七)煤层气探矿权人不得以勘查煤层气的名义开采煤炭及其它矿产资源。在煤层气勘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在其区块范围内设置新的矿业权,但对地表开采砂石等情况,当事人与煤层气矿业权人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的除外。

(八)煤层气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并对煤层气资源进行小井网抽采试验,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九)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的,煤层气探矿权人应按照兼顾后续煤炭开采的原则,选择适当的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编制煤层气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向国土资源部申请煤层气采矿权。

(十)经论证,不具备规模化地面抽采条件或经地面抽采后煤层气含量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的区块,煤层气矿业权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部办理煤层气矿业权区块注销手续,按有关法规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同时递交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报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有偿出让煤层气退出区块的煤炭矿业权。原煤层气矿业权人可参与竞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竞得煤炭矿业权的申请人,在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煤炭矿业权价款的同时,还需向原煤层气矿业权人支付其综合勘查煤炭投入的补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煤炭矿业权登记手续。

三、妥善解决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问题

(十一)新设立的煤炭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进入国家公告的特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域。

(十二)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迅速组织对本辖区内煤层气探矿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于今年7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未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国土资源部依法缩减勘查区块面积或不予延续。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

(十三)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煤炭、煤层气探矿权或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已依法取得煤炭或煤层气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或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提交煤层气和煤炭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程序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2.已依法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在本矿区范围内以地面抽采方式开采煤层气的,应依法补办煤层气采矿许可证;进行井下煤层气回收利用的,不再另行办理煤层气采矿许可证,但应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煤层气回收利用水平。

(十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煤层气企业已经以协议方式,在相同区块范围分别持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进行煤炭、煤层气勘查开采的,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加强合作,实现煤炭、煤层气资源的综合勘查、评价和回收利用。

(十五)在本通知下发前,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发生重叠且未签订协议的,由双方协商开展合作或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按照“先采气,后采煤”的原则,对煤炭、煤层气进行综合勘查、开采。

本通知下发后6个月内,双方无法签订合作协议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勘查开采实物工作量已投入等情况进行调解。同意调解的,扣除重叠部分的区块,并由当事人一方对被扣除区块一方已投入部分进行补偿。调解不成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20**〕108号)精神,按照采煤采气一体化、采气采煤相互兼顾的原则,支持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生产企业综合勘查开采煤层气资源。

(十六)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个月以后提交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煤炭或煤层气勘查报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其矿产资源储量不予评审(估)、备案。

矿业行业发展报告范文第5篇

一、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权及矿政管理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按照县市级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规定,县市级矿产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有监督检查权,发现无证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应及时制止。同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协调综合执法部门暂扣采矿设备,待监察部门处理后,由监察部门出具给矿产管理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符合条件的由矿产管理部门牵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确定矿区储量和矿山当年开采储量,从而确定矿山招拍挂或出让底价,确定当年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主管部门填写现场勘查会审报告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局务会会审,通过后由主管局长在矿产资源开采申请书上签字发证。发证前由矿产主管部门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将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交齐。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文[2006]34号文把好此关,以便做好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及时入库工作。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矿山就地关闭。

二、对新办证矿山和正常年检矿山,矿产生管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密切协调、职责分清

对在河道内采挖砂石的办证用户,首先要河道部门批准文件,再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在林区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首先要有林业采挖砂石许可证,作为发放采矿许可证批准材料。

三、矿产资源审批程序和主要环节

(一)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一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资料和到现场踏查一主管局长签批审查意见一批准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申请采矿权前需先到工商、环保、安全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一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资料一主管局长签批审查意见一收费一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所有采矿权全部采用公开出让方式进行。

(二)详细环节

1、申请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1)申请报告:(2)地质报告;(3)企业名称核准文件或营业执照; (4)市局对申请矿区范围内矿权设置情况的调查报告。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资料和到现场踏查

3、主管局长签定审查意见

4、批准矿区范围

5、申请采矿权(申请采矿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审查意见; (4)工商业执照; (5)资质证明(资金、技术人员和设备);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 (9)储量备案。

6、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资料

7、主管局长签定审查意见

8、收费(其中采矿权价款和签定有偿出让合同上报局务会会审批准)

9、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加强矿山企业储量管理

加强矿山企业储量管理,是建立节约型社会,防止人为因素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一个主要手段。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建立矿山企业矿产储量动态管理档案,存入微机,做好全年生产所需储量记录,定时不定时对企业检查,实施动态跟踪监测,进行现场标注。

1、对企业采取不合理的采矿方法、采矿工艺、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等破坏性开采行为,责令停止开采、纠正、上报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2、对越界开采或超当年审批开采储量的、责令停止开采、上报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且追缴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防止企业多生产少缴费现象,以便做到足额征收。

五、加强矿山环境恢量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近几年,国家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非常重视。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因采出的矿产品而使地质环境发生恶劣的变化,如破坏植被现象等。一方面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恢复治理。要加大科技含量,提高技术等级,充实技术力量,争取上级管理部门及国家资金,借鉴南方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措施,加大力度,使敦化早日实现山清水秀。另外建议将地质灾害肪治预案及网络联系输入市局网站公开,以便查寻。

六、应充实和加强矿管技术力量

矿管工作是专业性较强的特殊性工作,在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等方面,不具备一定的地质理论知识是不行的,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采矿理论知识,如对矿山企业开采方法、采矿工艺、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进行监督,以及对矿山企业的“三率”、三级矿量储各的监督等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技术人员。

七、其他需要加强的事项

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矿山企业的备件工作。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交通位置图、开采范围图,图件要清楚,坐标要准确。每年年检要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测定矿山企业的当年开采范围,相邻矿山要有邻矿协议书。以免纠纷。矿产科要严格审查由中介有偿提供的矿山企业地质报告、采矿工艺,不符合标准的坚决退回。

2、对新办矿山中介有偿服务提供地质报告及采矿工艺现场勘查时,由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确保储量报告可靠性,防止“两费”流失。

3、有关文书及软件需加强。如提交局务会会审单、矿业管理文件及信息进行登记或查寻,敦化市内重大具有开发开采经济价值的矿产在市局网络设置供浏览,以便招商。

八、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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