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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计划{优选5篇}

2024-08-03 08:1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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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用责任制的形式分解落实到所属工作部门,基层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严格管理、考评和监督,促使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实施依据,从本街道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的权限和责任,建立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考评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把街道办事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是: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1、汇集现行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理顺街道办事处内部执法关系,分解执法责任。

2、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执法管理目标、拟定实施配套保障制度。

3、开展行政执法检查,采取有力措施,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4、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以涉及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促使在整个街道逐步形成依法治街道的良好氛围。

5、在整个街道范围内掀起学法、普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热潮,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

下设办公室(设在综治办):

三、法定职责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拟订适合本辖区实际的具体措施,并有效地组织实施。

2、组织制订并实施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搞好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3、指导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培育、发展工业和第三产业;协助企业搞好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调整,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4、指导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农村经济工作,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加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经济。

5、负责组织编制本街道建设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本街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6、负责本街道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本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协助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计划,负责经费的划拨和核算工作,并指导、协调、监督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

9、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建设,建立健全村民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行政执法管理目标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如下:

1、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2、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持证率达到95%以上。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依法定程序处罚正确率达95%以上。对于须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正确率达到98%以上。

4、办证人员,对所办的各种证件,准确率达98%以上。

5、对于群众举报或执法人员发现的违法案件,办结率达到98%以上。

6、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过失造成的错案必须及时进行纠正,纠正率达到100%,并且必须对错案实行追究,追究率达100%。

7、因当事人不服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诉率达100%,对于复议、诉讼案件的维持率达90%以上。

8、及时完成各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分解落实

(一)党政办公室

1、法定职责:

根据党委、办事处工作重点和要求,组织调查研究;协调机关各办、街道所属各单位工作;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和重大会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负责文秘档案、计划、、保密和机关事务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和协调群众团体等工作;负责本街道党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老干部管理、党员的发展和培训工作;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公文往来收发、登记及时,不出差错,不泄露秘密。

(2)制作公文规范,不乱盖章、乱出证明。

(3)会议记录字迹工整,表述清楚,不漏记、不乱记。

(4)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向党委、办事处提供的信息准确、及时。

(5)接待群众热情周到,来信来访案件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不私自处理。

(6)严守考勤纪律。

(7)准确及时做好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8)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经济贸易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本街道的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管理本街道农业、工业、商业、贸易、招商引资等方面工作,发展外向型经济;负责企业财务的监督管理及统计工作;负责授权范围内有关经济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劳动管理所做到及时、准确发放就业卡、证,方便群众。

(2)按时准确完成会计、统计的月报、半年报、年报,健全各类表册。

(3)对所属企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

(4)完成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农业发展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负责编制本街道农业农村工作发展规划,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农用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街道农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有关数据的统计、编报工作;负责本街道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林、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对村级财务经营管理的指导和村级集体资产的监督;负责街道属集体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重视农业科技,春秋两季召开农业技术培训会一次以上。

(2)进一步扩大考山片大棚蔬菜种植面积和石溪片黄花梨和龙山片水蜜桃等基地的生产规模,成立相应的技术协会,帮助做好市场流通。

(3)配合县农经委对本街道的农药、化肥代销点和销售点进行严查打假。

(4)按规定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5)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6)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

(7)积极开展和谐生态村建设。

(8)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9)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并组织实施街道人口发展规划和计划生育目标,执行人口计划,努力控制人口增长;制定科、教、文、卫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九年义务教育和幼儿教育,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育设施;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实施村居初级卫生保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严格控制各类疾病的产生;组织开展村居各类健康有益的科普、文化、体育活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拥军优属、社团登记、移风易俗、殡葬改革等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和就业服务组织,完善社会保险工作;协调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负责社区建设,开展便民利民的村居服务活动,兴办服务事业;搞好环境综合整治,积极创建文明安全村居;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实现计划生育率达到90%以上。

(2)基本杜绝早婚、早育和非政策性多孩出生。

(3)计划生育合格村达70%以上,两检率达到99%以上,政策实现率达100%以上,符合率达90%以上。

(4)计划外出生控制在7人以下,新家庭达标率达75%以上,出生婴儿性别比108:100以下,统计误差率在2%以下,综合避孕率和期内节育率达90%,流动人员验证率达90%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

(5)依法行政,全面推行依法管理,无侵权行为,无集体上访。

(6)生育第二胎的,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

(7)协会工作,加强队伍建设,争创“一流协会”,完成计生保险任务。

(8)进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普及教育,普及率达85%以上,各村建立人口分校。建校率达70%以上,街道内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

(9)各村设立服务室,建设率达70%以上。

(10)全面落实四项节育手术措施,提高期内节育率,开展新家庭计划活动,完成新家庭各项任务。

(11)逐步改善学校的教学设施,对于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而未接受的采取有力措施。

(12)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应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和青少年中招工或招收学徒必须责令退回。

(13)按规定发放救灾救济款项。

(14)依法做好弃婴问题的处理工作。

(15)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负责本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协助政法部门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组织;教育挽救各种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安置帮教归正人员;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和治保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处理规则,及时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正当问题。

2、管理目标

(1)保持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措施全面得到落实,公共场所管理严格,秩序良好,人民群众有安全感。

(2)街道与村、企事业单位、部门全面签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3)群众性纠纷,闹事苗头及时发现,并做好化解工作。

(4)街道、村两级民间纠纷调处率达98%以上。成功率达93%以上。

(5)归正人员帮教率达90%以上,改好率达80%以上。

(6)村、企事业单位、部门的综治领导小组和治保调解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发挥作用且报酬落实。

(7)基本杜绝越级上访、进京进省上访。

(8)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普遍增强和提高。

(六)财政统计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财政统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编制本街道财政预算方案,搞好财政决算;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做好农业税和其他收入的征收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地方和中央财政收入的征解工作;合理安排财政支出;指导、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审计工作;负责街道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2、管理目标

(1)努力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2)定期对所属单位财务进行检查、监督,帮助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3)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强化财务管理,励行节约,杜绝浪费,防止腐败现象。

(4)认真办理日常会计事项,做好现金收付,帐务做到日清月结,按时报送会计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数据。

(5)完成街道党委、办事处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

1、法定职责: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城市建设和国土、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按规定查处乱占滥用耕地和违章建筑;配合建设部门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搞好建设、开发和管理;配合交通部门实施交通规划,发展交通;负责做好街道范围内的村居综合管理工作,创建卫生村居;承办街道党委、办事处交办的其它事项。

2、管理目标

(1)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

(2)搞好村庄布点,扩大中心村的规划调整工作。

(3)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搞好集镇总体规划的论证工作。

(4)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工作片

1、法定职责

(1)深入农村,调查研究,掌握村情、民情。

(2)帮助本辖区内各村制订经济发展规划和本工作片经济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积极开展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各项服务事业。

(3)重视农业生产,落实粮食种植面积,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做好科技培训指导,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4)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5)依法管理土地、山林,杜绝抛荒和破坏山林事件发生,有效控制违法占地建房。

(6)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积极调处民间纠纷,做好基层调解组织的培训,不随意上交纠纷案件。

2、管理目标

(1)全年组织治保调解干部业务培训1次以上,处理民间纠纷及时,调处率达98%以上,调解率达93%以上。

(2)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确保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均达到计划生育工作承包责任书规定的要求。

(3)配合土管部门,做好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工作。

(4)完成粮食种植面积各项指标。

(5)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6)完成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实行执法管理目标的保障措施和具体制度

(一)保障措施

1、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是贯彻党的精神,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街道”方针的具体行动,是建立行之有效行政执法体系,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办事处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和行政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廉政,树立执法权威的实际步骤。为此,我们要按县政府要求,提高对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导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工作。

2、加强领导,保证力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求高、任务重,是一项全面加强法制建设的系统工程,我们在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奖惩挂钩,落实责任,根据本街道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及具体制度和措施。明确执法依据,法定职责,年度执法目标和考核办法,责任到人,奖惩挂钩。

4、明确重点,集中整治,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为了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治县和依法治街道。我们要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违法建筑、计划生育等,要加强执法力度,集中整治,抓出成效。

5、各司其职,保障落实。各办公室、工作片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协作和配合,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6、积极探索,总结经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新生事物,我们一定及时总结新经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取得成效。

(二)具体制度

为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规范、有效,将建立以下各项制度: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廉政建设制度;驻村干部岗位责任主体考核办法;财务公开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土地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分级负责处理民间纠纷工作规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制度;办证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方法和步骤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分成学习宣传发动、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考评总结四个阶段。

(一)学习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3月31日)。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学习研讨会,组织全体机关干部召开行政执法动员会。

(二)制定方案阶段(4月1日—4月10日)

1、组织专门人员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整理,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

2、开展调查研究,讨论拟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核批准。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阶段(4月11日—12月10日)

1、举办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题培训班。

2、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互查,及时发现,研究存在问题,修改完善责任制和有关制度。

3、接受县人大、县政府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四)考评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结合街道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考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2、接受县政府的考评。

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及《市消防条例》为指导,以建设“平安”为目标,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镇、各街道办事处防火委员会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延伸和扩展消防安全触角,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强化和夯实消防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全区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水平。

二、组织机构

(一)完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是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主任由镇长或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主任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主要任务是在各镇、街道的领导下,指导和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各镇、街道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兼任。

(二)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要挂牌成立消防工作站,区消防支队派驻消防监督员参加消防工作。站长由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常务副站长由消防监督员担任,副站长由各镇、街道安全科长、属地派出所主管副所长担任,安全科等部门安排2至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合消防工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消防工作站的汇报,指导其结合辖区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三)建立健全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

各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为村(居)民消防工作自治组织,由村(居)委会主任牵头,负责本区域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防火宣传及自防自救等工作。

三、明确职责

(一)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消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研究、部署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的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消防规划或方案。

3.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训,做到消防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

6.对辖区内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规划、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7.履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二)村(居)委员会防火安全小组工作职责。

1.在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村(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辖区内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3.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4.成立志愿(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村(居)民火灾自防自救工作。

5.协助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6.定期向所属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消防监督员工作职责。

1.制定辖区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安排,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由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2.指导派出所加强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基层防火组织,实名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开展消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配合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安排,并对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4.负责对辖区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会同公安派出所主管所长指导、考核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6.协调日常消防执法工作,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配合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7.对辖区内公共安全重大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8.完成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健全工作制度和基础台账

(一)消防工作会议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工作会议,总结消防工作,部署下一年度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例会(可与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一起召开),传达上级的指示精神,研究解决辖区消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落实上级工作指示和要求,总结上月工作,部署本月重点工作。每次会议应有记录,会议研究事项由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督促落实。

(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针对本地区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流动人口聚居区、工业大院等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一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部门联合进行督办。

(三)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在每年“11.9”消防日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每年对村、社区、辖区重要单位和场所负责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的重点单位进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利用各镇、街道集市、文化活动等机会,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利用农村广播播放消防宣传节目;督促每个村、社区至少设立2块固定安全宣传栏(牌),每季度及时更新宣传内容。

(四)消防工作考核制度。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日常考核内容,对专(兼)职消防监管人员的工作进行量化,并严格考核。

(五)建立三类基础台账。

1.建立基本情况档案。主要内容为:辖区基本情况,包括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工作例会情况;消防工作考核情况;与辖区单位和村(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名册;专(兼)职消防队基本情况名册等。

2.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档案。主要内容为:重大(突出)火灾隐患台账;派出所列管重要单位名册、派出所列管一般单位名册;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阶段汇报、总结等。

3.建立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主要内容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方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记录;重大消防宣传活动的影像、图片等。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指导。

各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完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加强对消防工作站的指导;加强对村(居)委会防火安全小组的业务指导,促使其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联合监管。

各镇、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联合各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工作的检查、指导,形成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消除火灾隐患。

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

(一)具有本省户籍或者在本省辖区内居住的;

(二)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

(三)有生育能力的。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与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起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城乡建设、民政、乡镇企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生育、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章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外出经商、从事劳务活动的育龄夫妇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育龄人员,外出前必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以下简称《计划生育证明》),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应当落实节育措施的,必须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并定期接受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已计划外生育的,必须按照规定缴清计划外生育的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

第九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出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督促育龄人员按照规定落实节育措施,并建立外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档案,负责与外出育龄人员及暂住地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对应当落实而没有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和应当缴清而没有缴请计划外生育罚款及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外出育龄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为其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和办理其他介绍外出的有关手续。

第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必须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并确定专人负责所属外出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承包、施工、经营单位工作的需要领证的育龄人员外出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外出承包、施工、经营而未签订责任书的单位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公安、工商、劳动、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外出经营、务工等各种手续。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发给生育证明。对计划外怀孕而外避的育龄人员,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中止其妊娠,并落实节育措施。

第三章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检查计划生育情况,督促育龄人员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为他们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并建立计划生育档案,定期向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外来育龄人员在申请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之前,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十天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者计划生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责任书副本。承包、施工、经营单位中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育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第十七条 对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外来育龄人员,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暂住证、务工许可证、营运证、船员证、采伐证、采矿证、营业执照、驾驶执照等各种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录用、聘用、雇用,也不得为其办理租赁、经营、买房手续。

第十八条 对没有责任书的外出承包、施工、经营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承包、施工、经营手续。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和个人负责对招用的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房屋出租者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出租手续时,必须同时检查外来育龄人员所持的计划生育查验证明。对应当有而没有证明的不得出租;对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及时报告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因婚嫁关系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其生育指标,农业户口的人嫁给非农业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安排,农业户口的人嫁给农业户口的,由现居住地安排。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后,应当按照现居住地的规定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医疗保健单位把好外来孕妇检查证明关。对未持常住户口所在地批准生育证明的外来孕妇,应当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查实属于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协同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招用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单位和个人,由现居住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外出的育龄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育龄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交验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经说服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用工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停止承包(租赁)合同,责令其停工、停业等措施予以制止;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计划外生育应罚款数的一半对其征收押金,中止妊娠后如数归还。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超生子女社会扶养费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第二十九条 对出租房屋给应当有而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育龄人员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对为计划外怀孕者提供场所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例500元至1000元处以罚款;已造成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每例1000元至20xx元处以罚款;计划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每例20xx元至10000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在现居住地三个月内未予处罚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人,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每例100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应当检查计划生育查验证明,未经检查而批给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的批办人,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收取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经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指标考核;对外来三个月以上而计划外生育的,现居住地按计划外出生数计入工作考核。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证明,由本人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居住在本辖区内跨县(市、区)的外来流动人口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原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本办法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处级机构设置

街道设置3个处级机构,分别为:街道党工委、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科级机构设置

街道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三)事业机构设置

街道下设5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

二、职能职责

(一)街道党工委职责

1、团结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2、对街道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抓好决策的实施。

3、全面安排、部署和落实街道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考核、管理、任免、推荐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协调街道办事处、经济组织、群众团体间的相互关系,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协调管理市区主管部门设在街道的派驻单位。

(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的组织联络及有关服务工作。

2、了解和反映本辖区执行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情况。

3、组织指导代表进行视察、调查、评议、向选民述职等活动;联系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听取代表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4、接待处理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和协助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5、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制定本街道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2、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3、负责取缔道路、公共场所违法设摊、堆物、占道经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容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4、推动、帮助社区经济发展,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教育、卫生、体育等服务事业。

5、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拥军优属,进行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调解居民婚姻纠纷;搞好待业人员管理和劳动就业推荐;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及社会保障工作。

6、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事宜。

7、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行使管理辖区内农村工作的各项行政职能。

8、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街道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大事务、武装、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干、关工委和机关内勤、文书、会务、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财务统计、后勤服务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街道的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畜牧生产、经营管理、林业、水利和非公企业、招商引资、统计、农村经济监督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发展规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街道的民政、科教文卫、劳动保障、村镇建设、土地管理、交通、道路养护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街道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计生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工商联章程》,指导工商联工作。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5、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拟定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驻地有关单位和农村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负责本辖区城镇街道、机关单位、沿街门店以及公路沿线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摊点占道、门头牌匾、宣传标语等;负责组织清扫城乡街道、清运生活垃圾。

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岗位设置、名称及职责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事业机构职责

1、农业综合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农业新技术、新机械、畜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森林经营、林业生产及水利渡汛、供水、水利设施修建等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农技、农机、畜牧生产、农经管理、造林育苗、水利工程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技术服务;负责辖区公路运行的环境保障和村级公路管理工作。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做好文化广播电视的各项服务工作;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围绕上级业务部门及街道中心工作开展业务活动;受上级业务部门和街道委托,做好街道文化广播电视设施的维修与管理;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3、计划生育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负责街道人民群众的生殖保健、优生指导、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对象的节育措施落实、孕情监测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计生、优生、保健等药具的管理、发放和综合供给服务;做好居委会、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4、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开展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活动;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管理和低保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管理以及村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的支付工作;负责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的有关统计工作。

5、财政所:主要承担财政性资金管理、各项农民补贴核定兑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及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国有资产管理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的岗位设置、名称和职责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街道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事业编制26名,领导职数配备及结构如下:

(一)处级领导职数6名

具体设置为:街道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兼任办事处主任的副书记1名,兼纪工委书记的副书记1名;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

(二)配备人武部长1名,享受街道副职待遇。

(三)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具体设置为:

1、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名;

2、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主任1名;

3、社会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党工委副书记兼任);

5、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

(四)事业单位编制及领导职数设置为:

1、农业综合服务站:编制8名,设站长1名;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编制5名,设站长1名;

3、计划生育服务站:编制5名,设站长1名;

4、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3名,设所长1名。

6、财政所:编制5名,设所长1名。

四、理顺街道与驻街道单位关系

为完善街道功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作用,市区派驻街道单位与街道关系如下:

1、街道财政所实行街道与财政局双重管理,以财政局管理为主。其领导任免、干部交流要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意见,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奖惩、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

2、区级部门派驻街道具有管理与执法职能的市场管理所、交通管理站、公路管理站等由主管部门与街道双重管理,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领导任免、干部交流、奖惩须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3、区级部门派驻街道的卫生院、兽医站、粮站、供销社、学校、企业单位等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工作须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其领导任免须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街道办事处安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党的思想、组织、宣传、作风建设,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2、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拟定街道办事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并努力组织实施。

3、负责抓好辖区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街道经济,积极培育税源,加强地方税代征工作。

4、加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审批、验收、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负责抓好所辖区域的环境综合整治、环境保护和全方位的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性项目初审及工商、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大力加强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切实提高为企业和居民群众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好社区教育、群众文化、社区卫生、科普和社区体育等活动;指导居民委员会工作,促进居委会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居委会在宣传法律、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的作用。

7、兴办社区福利事业,负责做好拥军优属,防灾救灾、扶困助残、社会救济、殡葬、婚姻、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外来流动人员管理等工作。

8、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负责计生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完成各种软件的建立管理工作。

9、领导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工作。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负责民兵的政治教育,落实民兵参训人员;负责组织带领民兵完成战备、治安值勤任务;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战时负责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预备役、征兵工作。

10、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提出工作建议;全面掌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检查、指导、督促属地各部门和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协同作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顿和专项治理;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11、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市委、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内设三个综合办公室

1、综合办公室

负责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党委工作总结及综合性材料。提出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具体规划和安排;负责系统党员发展、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老干部、关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基层党风建设工作,并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项工作。

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综合调研、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文秘档案、机关财务以及督查、信息、后勤服务等工作。

2、经济社会事务办公室

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经济工作的决议、决定,按照办事处部署研究提出街道经济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围绕街道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做好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调查了解发展街道经济的有关情况,研究街道企业布局,对街道企业发展前景进行预测,提供技术和信息咨询,参与新上项目的考察、论证以及立项工作,协调解决街道企业发展中的较大问题,为街道企业提前、产中、产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配合有关部门抓好街道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搞好劳动、财务、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的经济指标,完成年度经济指标,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负责街道经济数据统计报表工作。

发展社区服务,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社区管理水平,扩大就业机会,建立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繁荣社区文化,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净化、绿化、美化社区,大力整治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防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民事调节工作,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负责计生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完成各种软件的建立管理工作。做好优抚、救灾、救济和社会福利工作,认真执行民政优抚,救济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规定范围;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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