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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整合5篇}

2024-08-03 16:3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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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本,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发放对象

此次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时的手续办理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该企业因破产或改制现已不存在的,或者原工作单位为市属国有企业,因该企业破产或改制导致无工作单位,在市劳动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2)终身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并在独生子女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终身无子女的人员;(3)尚未兑现一次性补助的人员,或兑现一次性补助低于1000元的人员。

四、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者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的,一次性补助的标准为2000元。曾经发放过一次性补助,但发放金额不足1000元,补发至1500元,终身无子女或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不再抱养的补发至2000元。

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城区街道(乡)和社区居委会组织专门班子,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向现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落实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后),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社区、街(乡)审核。社区居委会对提交相关证件材料的申请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社区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对申请人有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并在三日内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审核。

(四)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其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原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审核申请人员的企业性质、归属、是否已破产或改制,原企业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等,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登记造册,以备核查。随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将《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实,重点核查申请人员有无子女、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资格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区计生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确认。对经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由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进行复核,并通过政府网站、《皖西日报》及电视等媒体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对发放对象和发放的金额进行确认。

(六)资金发放。市财政部门依据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法定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的对象和金额,拨付资金到专户。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职工个人养老金账户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打卡发放到人。

六、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强化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裕安区要按照“单位尽责,政府支持”的原则抓好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政策的落实工作。已摸底确认的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要在2010年底前发放到位。对正在改制或拟改制的企业,应将本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退休和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的一次性补助经费纳入企业改制成本,一并清算解决。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的企业,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助经费由企业负责落实。从2010年开始,市属国有破产、改制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经审核批准,到龄退休时其一次性补助随退休金一并发放。2001年以来破产、改制的市属集体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补助的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第2篇

一、对象界定

规定中所指的计划生育家庭为户籍在本行政区域内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家庭。

女方年满45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不再生育和收养,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划生育家庭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1、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的子女夭亡的;

2、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的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久治不愈,致生活困难的;

3、独生子女或双女户家庭的父母患有重大疾病,久治不愈,致生活困难的。

二、优先优惠政策

1、教育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各学校招考、聘用教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爱心助学”活动中优先照顾家庭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落实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中,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给予优先资助;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中就读于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寄宿生,优先补助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对就读于高等学校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优先享受生源地贷款,优先享受国家奖、助学金,优先享受勤工助学等资助政策。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女孩,中考升入县办中学、县办职业中学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2、科技部门:在开展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扶贫、科技培训、科技成果推广等工作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支持;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传授实用技术,提供致富信息,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提高生产技能和效益。

3、公安部门:免费为符合政策生育的新生儿办理上户手续;对拐卖、溺弃女婴和“两非”案件依法进行重点打击,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4、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养老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父母提供养老服务,并由县政府出资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符合民政保障范畴的,优先纳入五保供养范畴,及时享受保障待遇。计划生育家庭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在民政部门开展的各类慰问和爱心助学活动中,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重点照顾;在同等条件下,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受农村保障政策。

5、司法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6、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文件确定的标准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经费,并监督使用。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加新农合时,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补助一人份个人缴费,每个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补助5元。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中的低保户和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在办理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时每户补助25元。

7、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参加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举办的各类劳动技能培训,每人减免20%以上且不低于50元的培训费用;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就业介绍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4050”失业人员,对“零就业独生子女家庭”必须安排就业;为创办企业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用工等手续,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办理失业保险。充分发挥人才交流中心作用,优先推荐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就业,并免除职业介绍费用。

8、国土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建住宅办理国土手续时,免收住宅用地登记发证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企业、个体户,减免20%企业用地登记费。

9、建设部门:计划生育家庭在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过程中,为其开展工程报建、质安监督、检测、审图、档案归存、咨询服务等工作时,减免10%的费用;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在参加建筑行业劳务培训时,每人减免50元培训费。对提出危房鉴定申请的计划生育家庭,减免10%的鉴定费;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提供廉租房时优先于计划生育家庭,并按低保户的标准收取租金。

10、农工部、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在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住房建设与改造,要优先安排。对城镇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分配中,同等条件要优先安排。

11、农业部门:在制定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福利分配政策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在农民科技培训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即免费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免费提供教材和技术资料,免费办理培训证书等;在农村沼气建设中,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优先安排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投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免费提供水利技术服务和指导。优先为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引进、推广优良林果业品种和先进林业技术。对计划生育家庭开办的林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在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进行扶持。计划生育家庭申请办理林业许可项目,在最短时间给予办结,按最低标准收取规费。

12、卫生部门: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在县医疗部门就医实行“一免三减”,即:免挂号费,减5%诊疗费,减5%住院费,减10%床位费。农村孕产妇政策内生育的由县妇幼保健站给予400元的住院分娩救助。政策内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正常产给予100元的补助,剖腹产按住院进行补偿(乡级卫生院起付线200元,补偿比75%;县级医院起付线400元,补偿比65%;市级医院起付线1200元,补偿比55%;省级医院起付线2000元,补偿比45%)。积极组织乡村医务人员参加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

13、人口计生部门:(1)对55周岁以上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县、乡、村三级服务队为他们免费提供生产生活、医疗保健、心理卫生、法律维权等服务。(2)建立县计生家庭关怀服务中心。全县计生家庭可以在关怀服务中心免费享受科技、就业、信息指导,0-3岁早教指导,家庭保健服务,政策咨询与法律援助等服务项目。(3)计划生育家庭在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检查可以享受20%的优惠,治疗疾病在新农合、医保正常报销外,自付部分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再给予10%的优惠,并为他们建立健康档案。(4)属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每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救助(市级给予救助的县级不再救助)。(5)对考上本科一类大学的农村独生子女学生给予不低于500元的奖励。

14、银监局、人民银行:督促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安排生产经营性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放给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生产性小额贷款;信贷利率,在规定浮动幅度内给予适当优惠政策。

15、工商部门:计划生育家庭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注册资金可以按法律、法规规定分期出资。对申请经商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优先安排经营摊位。

16、广播电视部门: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和享受居家养老亲情服务的计划生育家庭安装有线电视、数字微波时给予10%优惠。

17、扶贫部门:在整村推进扶贫开发中,扶贫部门要结合我省实施的“细胞工程”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实行“四优先”、“一提高”, 即:优先进行扶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进行培训、优先提供技术。在同等条件下,适当提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的扶贫资金量和实物量,所提高部分的资金或实物由县根据实际清况统筹安排;县级扶贫部门在每年的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中,要加大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少生快富”项目的小额贷款贴息补助。

18、共青团组织:“一加一”结对帮扶优先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失学儿童提供“希望工程”救助款,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

19、妇联组织:将“关爱女孩行动”与“实施春蕾计划”紧密结合,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在救助贫困母亲计划中优先救助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在开展“五好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中,要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条件之一;积极组织各级妇联组织参加居家养老亲情服务工程。

20、残联组织:在安排残疾人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福利企业就业和免费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优先为计划生育残疾人家庭提供脱贫致富帮助。在实施“十项助残工程”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成员纳入救助对象。

三、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直相关部门出台本部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县人口计生局为每个计划生育家庭发放计划生育家庭光荣证,计划生育家庭凭光荣证和身份证到相关部门可直接享受规定项目的优先优惠。独生子女家庭享受的优惠项目还须出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第3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推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这个主要任务,全面贯彻“一法三规”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和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以进一步维护好发展好我局计划生育工作的好势头、好局面。

二、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根据全县计生工作要求,经局党委研究决定调整充实局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并负总责,副局长任副组长,分管计生工作,具体抓好计生工作的落实。计生工作办公室设在局老龄办,计划生育兼职干部由担任,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日常工作。

三、完善制度,强化措施

1、建立计生调查制度。一是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在年初对本单位的育龄夫妻计划生育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掌握实情;二是每半年对全系统干部职工及流动人口育龄夫妇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信息,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配合计生部门及时处理。

2、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负责人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将按政策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各股室或各局属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宣传教育制度。坚持做好计生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计生政策和相关法律条规,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育龄夫妇要严格按计生工作要求,做到持证怀孕、凭证生育,使干部职工充分理解、支持计生工作,争做守法公民,把民政计生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从而杜绝计划外生育事件的发生。

4、坚持定期环孕检。要严格按照县计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组织有关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做到早发现、早纠正、早预防,确保环孕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5、严格节育规定。各股室、各局属单位要认真抓好干部职工育龄夫妇的节育工作,严格执行节育有关规定,不得在结扎、上环上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6、坚决禁止选择性别妊娠。凡妊娠16周以上,医学原因需要进行终止妊娠手术的,须经县计生委批准,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凡按计生政策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但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夫妻,一律报送县计生部门批准取消其生育指标,不再安排生育指标。倘若再行怀孕或生育,视作违犯计划外生育政策,将报送县计生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奖励机制

要充分利用计生政策宣传导向作用,引导干部职工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做守法的模范。积极鼓励年轻夫妇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建立申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长效奖励机制。对独生子女父母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其领证之日起至该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20元,列入工资表同发,从侧面体会到政府对计生国策的重视,确保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第4篇

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搞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思想基础,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定期对各14个乡(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今年上半年共组织全县人口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一次,参训人员达230余人,并进行了考试。通过培训,使他们真正的掌握在处理计生案件时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处理好计生案件,从而提高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执法水平,真正的达到执法中无错案、无行政复议案件的发生。规范了依法行政的程序,县人口计生委对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板面、制度、文书进行了规范,根据市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的工作要求对案卷的评审成立了评审组,对全县14个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评审规范。

二、严格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加大对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根据市、县人口计生委的工作安排,在县人口计生委党组的大力支持下,在县法院的积极配合下,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科与法院行政庭配合,对各乡(镇)上半年上报的强制执行案件进行认真的审查登记,签署意见,然后强制执行。通过对案件的执行,起到了震动作用。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三、落实奖励扶助政策

为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的奖励优惠、优待政策,县委、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工作意见》和《关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和救助计生困难家庭实施意见》组织人口计生、教育局、卫生局、金融、科技文化等县直相关部门召开了协调会,并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把落实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20元奖励费作为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按照新标准发放了奖励费,发放方式采取了在信用社建立账号,办理存折,在各乡(镇)信用社都能取。县政府于2010年4月22日在县城文化广场隆重举行新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首发式。洛阳市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炳华、张永智、市人口计生委财务科科长韦万超、政策法规科科长卢云、县委常委、纪委书记郅书安、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常宏凯、县委常委、宣传部长韩进官、县人大副主任连建忠、县政府副县长刘居天、县政协副主席强壮出席首发式,县直各单位领导以及各乡(镇)主抓人口计生副职、人口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及受奖励的独生子父母代表1200余人参加首发式。为贯彻落实好省委、省政府《意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在宣传贯彻、强化措施、加大投入、确保落实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县财政拨出专款175多万元,2010年5月19日——20日由县人口计生委主任李杰带领县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财务等在全县统一发放2010年上半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率100%。这是落实省委、省政府《意见》的具体行动,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2010年上半年共落实奖励扶助对象431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11人、特别扶助对象12人、低保对象生活补贴21人。2010年确认国家奖励扶助对象548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16人、洛阳市奖励扶助对象388人、特别扶助对象15人、低保对象生活补贴56人。为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子女76人进行了奖励10分。

我们要求每个乡(镇)财政年初一次性按照独生子女光荣户数和应支付奖励资总额直接汇入乡(镇)信用社,信用社按照花名册分别存在独生子女光荣户家庭账号,一次性发放。开辟了“绿色通道卡”,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必须享受优惠优待政策,对持《优惠优待证})手册户,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给予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并把落实项目、帮助贷款时间等内容汇入手册。

四、积极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工作

计划生育“小康工程”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人口计生部门的力量是不行的,必须形成党政部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为此,我们在调查摸底、澄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帮扶计划,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进行帮扶,对计生富裕户进行政策帮扶,对贫困户、特困户进行技术、资金帮扶。充分发挥领导示范带头作用,县、乡(镇)领导每人帮扶1户,每户帮扶不低于1000元资金,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直单位并把它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来抓,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重点进行帮扶。为确保帮扶的质量和真实性,对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的,直接对单位责任人实行单项“一票否决”。为了真正把农村计划生育小康工程工作落到实处,今年对全县全面铺开,每个行政村要帮扶5户以上,并建立“小康工程”帮扶档案。为了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县财政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多方筹措资金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县领导、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人帮扶一户,县、乡(镇)、村人口计划生育干部和乡(镇)一般干部每两人帮扶一户,县直各单位帮扶2-4户,乡镇直单位每单位帮扶1-2户。截止目前全县共帮扶计生户2363户,帮扶资金50万元,在“三夏”期间组织人口计生系统服务人员,联系机械23台,收割小麦2630亩;播种玉米1000余亩,浇灌农作物600亩,出动宣传车20辆次。迎得了广大群众的好评,密切了干群关系。同时,相关部门发挥了各自的积极作用,积极落实对计划生育户的有关优惠优待政策。:

五、开展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要求我县人口计生委成立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治理活动领导组,由人口计生委党组书记主任李杰任组长;并出台了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要将治理活动和经常性工作相结合。

六、下步工作打算

1、县人口计生委,要与法院积极配合,严厉打击一批“钉子户”、“难缠户”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2、定期对县、乡(镇)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3、搞好基层基础工作,完善执法案卷,制度,宣传板面及小康工程板面工作。

4、继续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达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5、建立健全小康工程网络建设,争取小康工程实行联网信息化管理工作。

6、搞好村、组人口计生管理员、宣传员的培训工作,促使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

7、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8、继续开展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专项治理活动。

9、组织乡(镇)进行预测2010年国家、市各类奖励扶助对象以及新增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

计划生育光荣证政策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奖励、扶助和优惠,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符合再生育条件,主动放弃再生育,签订了不再生育合同,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三)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按经费渠道每月发放5-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四)对符合条件、本人愿意的独生子女户和落实了一项有效节育措施的两女户(以下简称“两户”)的夫妻及其子女,有关部门在组织劳务输出时免费安排培训,并优先推荐就业。

(五)在分配集体收益、福利、征地补偿款、安排宅基地、承包责任田、旱土、经济林、荒山、荒坡时,对独生子女家庭户增加一个人的份额。

(六)建立“关爱女孩”基金,用于对农村独女户和两女结扎户失学女孩救助、成才奖励和就医补助。

二、进一步健全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机制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在落实国家对“三农”的优惠政策时,要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予以倾斜。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扶贫贷款、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照顾,并优先享受国家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计划生育协会

1.对农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一等、二等、三等并发症的,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600元、2400元、1200元的生活及治疗费用。

2.要免费为农村及城镇居民已婚育龄群众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免费为优待对象中的困难群众提供妇科病治疗服务。

3.负责审核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扶家庭扶助对象。

4.负责发放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5.要免费为农村“两户”对象及所有办理了生育证的育龄对象做产前检查和优生遗传检测。

6.县计划生育协会在创办“三结合”项目时,要优先为农村“两户”对象开展帮扶,并免费为农村“两户”对象购买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险和母婴安康险。

7.要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生育关怀、爱心救助”活动,每年救助50户以上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包括子女就学困难、计划生育贫困母亲和在生产、生活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救助不少于1000元。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要按照《县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落实“农村妇女自主创业种养专业户可享受5—8万元的贴息贷款”优惠政策。

2.要落实对贫困地区有自主择业意向的农村“两户”子女的培训补贴。

3.要落实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户享受相关个人缴费的优惠政策。

(三)县教育局

1.在普、职、高中招生录取新生时,要对农村“两户”实行优先录取。

2.对农村“两户”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补助食宿费每人每期160元。

3.在为高校贫困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时,优先扶持农村“两户”。

4.要将农村“两户”特困高中生和中职生优先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四)县民政局

1.对农村“两户”符合低保条件的,优先纳入低保范围。

2.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家庭成员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肝硬化四种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比较困难者,按当年大病医疗救助最高标准优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3.“两户”家庭在生产生活中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同等受灾家庭最高标准予以优先救助;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对象危房改造。对确有经济困难的“两户”家庭或因落实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贫困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按审批程序每户救助200至500元。

(五)县扶贫开发办

在贫困村扶贫项目区内,对计生贫困家庭户要优先安排产业开发项目。要优先安排“两户”家庭的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对国定贫困村和省定贫困村的在校贫困留守儿童落实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扶持助学金。

(六)县移民开发局

1.在安排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2.在安排移民建房时,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对独生子女家庭按增加1人的标准划分宅基地或者分配住房。

3.在享受后扶政策时,对执行生育政策好的移民家庭予以优惠。

4.在核减移民人数时,对出嫁或入赘的独生子女不予核减,继续享受后扶政策。

5.对移民家庭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时,要给予适当奖励。其中被985院校录取的奖500元,被211院校录取的奖300元。

(七)县妇联

1.要认真组织实施“万、千、百、十”工程,全县组织志愿者100名、亲情牵手帮助贫困计生母亲50名,关怀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计生困难户家庭留守就学小孩400名,关怀老弱病残孤寡贫困计生家庭50名。

2.要认真开展女性安康保险,确保计生母亲身体健康。

3.要深入推进“四送一牵手”工作,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家庭送科技、送法律、送卫生健康和文化娱乐,开展城乡手拉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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