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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困难群众帮扶意见

2024-08-03 17:2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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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宣传部、计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人民群众为之作出了重要贡献。全市目前共有80.54万个家庭实行了计划生育。在他们当中,有1%左右因为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家庭成员长期生病等原因,导致家境贫困、生活困难,需要政府和社会在最低生活保障、大病救治、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帮助。近几年来,市和各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组织帮扶困难群众或社会弱势群体时,都积极地将这些群众纳入相关的帮扶范围,大部分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与其他困难群众一样得到了基本的社会救助。为了更进一步体现党和国家对执行了计划生育的群众的关心,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调控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关注民生帮扶困难群体工作的意见》(扬发[]1号)和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和计划生育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现就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独生子女意外伤亡、因病致贫计划生育家庭等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实行优先优惠帮扶提出如下意见。

1、优先帮助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实现就业。对城市“双失双下”、“4050”等困难群体中的计划生育相关群众,在同等条件优先推荐再就业。对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扶贫开发、劳务输出、进企务工、妇女发展项目等方面的帮扶支持。

2、优先提供基本养老保障并享受优惠待遇。在实行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困难家庭参加养老保险。探索为独生子女意外伤亡的年满50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办理养老保险的办法。

3、优先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享受优惠待遇。对城市符合低保标准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确保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并在一般低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享受低保待遇。对农村符合特困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确保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并在一般救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享受救助待遇。

4、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城市符合“831”标准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定销房相关待遇,或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农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优先享受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待遇,免收土地登记费、宅基地审批管理费。

5、优先提供大病医疗统筹或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城市计划生育相关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大病医疗统筹范围和帮困金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相关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乡级财政适当补助。低保对象中属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慈善窗口”就诊时享受规定的减免待遇。在全市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规范治疗制度。在市计生指导所建立登记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特困职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6、优先享受困难家庭子女就学优惠待遇。属于低保、特困对象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家庭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按规定减免学杂费;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公办学校按国家规定的公费生收费标准减免50%。市区属于低保特困对象的计划生育相关困难家庭子女优先进入初、高中宏志班就读。

7、将救助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全面纳入相关的社会关爱活动。一是纳入每年的关爱在扬州活动,定期组织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二是纳入“一帮一”特困再就业等相关活动。三是纳入党组织帮扶困难群众活动。四是纳入市委宣传部的“三下乡”帮扶活动。五是纳入各级工会的帮助困难职工活动。六是纳入团委组织的希望工程等失学救助活动。七是纳入妇联的救助贫困母亲和失学女童活动。八是纳入民政部门的各项弱势救助活动。

希望全市各级宣传、计生、民政、劳动、教育、卫生、财政、建设、国土部门和工会、团委、妇联组织,市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对计划生育相关困难群众的帮扶工作,为在全市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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