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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调查报告{整理5篇}

2024-08-04 14:09: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主要工作成绩

近年来,区公安分局坚持以鲁苏边界平安区建设为着力点,以促进全区社会稳定和谐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治安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维护了全区社会治安稳定大局。

(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坚持打防并举的方针,进一步加强了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坚持警力下沉,警务前移,强化治安巡逻,重视技术防范,城镇电子监控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有了新提升。在农村推行了治安双保工作,积极探索农村治安防控的新路子。开展了重点部位治安专项整治工作,为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备了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在校园门前增设了安全警示标志,安装了100余盏监视探头,有效保障了校园安全。加强了对公共场所、特种行业的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服务发展大局。区公安分局作为维护全区社会稳定的主力军,在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平安的同时,积极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维护发展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台儿庄古城重建等重点工程中,区公安分局靠前参与,主动工作,强化安全保护,妥善处置紧急事件,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较好地完成了国庆节期间古城游客高峰期及各项重点活动的安保任务,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深入打击经济犯罪,今年以来破获各类经济案件26起,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加强警企共建,搞好服务指导,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重视加强基础和队伍建设。公安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今年利用网上预警系统抓获各类逃犯7人,信息网络对办案的支撑作用更加明显。完善了执法监督体系,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连续7年被市局评为执法质量优秀等次。开展了大走访活动,加强了与群众的联系。重视干警素质提高,多次举办业务培训班,提高了民警的思想和业务水平。认真落实五条禁令和《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加强对干警队伍的监督管理,连续五年未出现违法、违纪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调查的情况看,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效明显,人民群众对我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取得的成绩也是充分肯定。但由于多种原因,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

(一)对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够。当前,两抢一盗案件还处于高发期,特别是街头抢劫、抢夺财物,超市、医院等人员聚集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等行为还较为猖獗,居民小区入室盗窃现象时常发生,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少数痞霸、恶势力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在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社会治安管理控制还存在薄弱环节。对流动人员、出租屋、公共娱乐场所等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的管理控制不够规范严格;交通事故的控制效果不够明显,少数交警执法理念有偏差,工作中存在重罚轻管、以罚代管的现象。

(三)治安防控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治安双保作为农村治安防范的一种新机制,在执行中出现了安保人员进村未得到有效落实、保险范围较窄、理赔难等问题,治安双保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体现。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警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群防群治措施未得到全面落实。

(四)干警素质和工作效率还需提高。部分干警为民服务意识不强,有生、冷、硬、推的现象发生;一些案件接出警不够及时,案件处理周期长,效率还不够高,警民关系和谐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对今后工作的建议

对评议调查中反映的问题,评议调查组及时向区公安分局进行了反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通过召开警民恳谈会、开展大走访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一些问题正在逐步解决。调查组认为,有些问题的存在是因为多种原因造成,一时难以彻底整改到位;有些问题并非公安机关一家能够解决,需要各方面的配合支持。为此,对下步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打防并举,全面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要继续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下沉警力到基层,对一些治安复杂地区、行业或某一方面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以增强治安防范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加大对治安管理案件的举报和查处力度,重点打击盗窃、抢劫、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积极开展对公共娱乐场所、流动人员聚集场所、网吧、学校周边等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加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事故多发地段的监管,加大对无牌无照、酒后驾驶等危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突出重点,切实加大对两抢一盗和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两抢一盗是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研究措施,周密部署,加大综合整治力度。要坚持点、线、面相结合,确定打击的重点场所、重点地段、重点对象。要提升侦察破案水平,对一些有影响的恶性案件,要集中全力快速侦破,坚决遏制两抢一盗的高发势头,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寻衅滋事、强揽工程、强买强卖等城乡流氓黑恶势力团伙要坚决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巴川城区面积倍扩、人口激增,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如何加强城区社会管理,促进建管并举,良性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最近,县政协法制群团专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巴川城区社会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巴川城区社会管理的现状。 巴川城区通过近年的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面积由原来的3平方公里扩展到9平方公里,人口由3万多增加到7万多,水、电、汽、路和通信等基础设施建成规模,居民生活环境得到改善。短短几年,城市人口容量大增,发展速度惊人。但另一方面,城区社会管理明显滞后于城市建设进程,基本处于因陈袭旧,缺乏活力,不适应发展的状态。 目前实施巴川城区管理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巴川镇政府,从职责上承担城区的各项社会管理事务;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如城建、交通、工商、城管等也参与相应事务的具体管理,形成条块分割的格局。现城区交通秩序较混乱、市场管理较差、卫生死角难除、治安防范不力、文化生活单调、市民素质不高、社区建设缺位仍然存在;另一方面一些新兴的社会服务如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又极不规范,质量低下。社区管理的近期目标、长远规划更是一片“空白”,总体现状堪忧,必须认真研究解决。 二、存在问题。 从我们调查的情况分析,当前巴川城区社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城市是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先进的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经济潮流都在城市产生而又由城市辐射。随着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到来,以科技为动力的市场经济角逐主要依托于城市,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城市经济。我县一直是农业县,加上城镇建设起步较晚,城市功能发挥不明显,使我们对城市在市场经济的中心主体作用、辐射作用还没有充分认识,城区社会管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二是对巴川镇的特殊性认识不足。随着城区面积扩大,巴川镇城区经济、人口等均已超过农村,重心应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然而巴川镇的工作重心却没有随之调整,在城区管理上,人力物力安排薄弱,城区工作仍沿旧例,没有突破。三是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城市社会管理是丰富城市内涵,强化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的重要手段。随着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巴川城区大量城市人口由过去的“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农村人口又成批涌入城区,加上政府和企业一些职能的社会化转移,城区社会流动性加剧、矛盾增多,社会服务需求增大,要求城区管理工作应随之改革和加强。 2、管理体制不顺。现行以巴川镇政府和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条块分割的城区社会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发展需要,制约了城区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症结有两方面:一是责权不统一。巴川镇是城区行政主管机构,职责上自然是城区社会管理的主体;职能部门虽地处城区,但在职能上面对全县、而不是直接参与巴川城区的具体管理工作。条块分割,造成巴川镇有责无权,想管管不了;职能部门有权无责,片面强调本部门职能和局部利益,愿管的插手,不愿管的甩手,结果导致政出多门,互相推诿、趋利避患、管理出现空白等现象的产生。二是力度小、效率低。条块分割使巴川镇在城区管理中职能弱化,统揽无力,要花不少精力协调各方面关系,常常遇到“不买账”的情况,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3、基层组织薄弱。巴川城区社会管理基层组织是居委会,由于多年来基本上自然发展,基础十分薄弱。一是居委会管理缺乏力度。居委会辖区内部门、单位等没有归属社区管理体系,不明确在社区内的成员角色和应尽职责,居委会工作是“单练”,缺乏力度,难有成效。二是职责不明确。居委会的工作基本上由镇街管办安排,行政色彩较浓,看似城区工作样样参与,实际上无职无权,样样管不了。三是人员老化、力量不足。现有12个居委会共有干部32人,平均年龄45.5岁,50岁以上的占41%;文化程度小学2人,初中 20人、高中以上10人,处于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综合素质不高的状况。这支队伍从质和量上都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城区社会管理工作的需要。此外各居委会普遍存在活动场地匮乏,工作经费困难,干部待遇太低等基础条件严重不足的问题,也影响了居委会作用的发挥。 三、几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对城区社会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城市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凸显。面对这种情况,要充分认识加强巴川城区管理在促进我县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巴川镇政府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区转移,加大城区工作力度,强化城市社会管理。 2、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强化巴川镇政府对城区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打破条块分割、多元管理格局,建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一元管理体制,强化巴川镇管理主体地位。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转变,采取措施促使职能部门还政于镇、还权于镇(城市建设,市场、环卫、物业、劳动、计划生育、殡葬、乡镇企业管理、统计工作等),保障管理主体的施政效力。职能部门要,放小抓大,对城区社会管理微观事务放手,强化县域内的宏观调控。通过理顺体制,建立责权统一,配合协调,动作高效的城区社会管理体系。 3、加强居委会建设、夯实城区社会管理基础。一是调整居委会设置。按照有利于社区管理、方便生活、资源利用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原则,适当调整和设置居民委员会,同时下设若干小区,建立起新的社区自治管理体系和工作网络,有效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对现有居委会干部制度进行改革、在机关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巴川镇现有干部选拔或社会公开招聘充实力量,建立一支年轻化、知识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三是改善工作条件。采取措施,拓宽各项服务,增加经济来源,切实解决活动场所困难、工作经费短缺、干部待遇低下等具体问题,逐步改善居委会工作的基础条件,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四是街道居委会有参与辖区内的社会、经济以及其它方面的规划、验收、评比、推荐的权力和责任,增强居委会对辖区内事务的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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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审前社会调查刑事社会调查

一、湖北省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概述

20__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为了规范开展非监禁刑的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非监禁刑提供依据,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20__〕12号),制定了《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适用办法》)。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和假释案件后,根据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拟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在开庭审理前,委托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对他们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对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和意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根据此定义,审前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是人民法院,审前社会调查的主体是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矫正机关,审前社会调查的对象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容和程序

根据此《适用办法》,审前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

1、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的基本情况;2、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和社会上的表现情况;3、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在监狱、看守所表现情况;4、拟适用非监禁刑对象所在社区群众和单位职工对被告人的评价和反映;5、受害人的意见。

另外根据此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的程序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或对罪犯拟裁定假释的,应在一周内向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书副本,并同时将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抄送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该被告人或拟假释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应指派专职工作人员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向居(村)委会、有关单位、家庭、学校等开展调查工作。

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分析

(一)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法理基础

19世纪中期以后,欧洲大陆特别是德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然科学的发达与技术的进步引起了产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经过原来的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帝国主义阶段,其结果是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对于作为新的犯罪现象的累犯、少年犯、常习犯罪的增加,人们没有任何考虑,感到无能为力。近代学派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其又可分为两支,一支是龙布罗梭、菲利(后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为代表的刑事人类学派,一支是以菲利、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刑事人类学派,还是刑事社会学派,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将理论研究的重点放在犯罪人上,重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以及犯罪人的人身特征。这些思想旨在说明犯罪的中心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强调与犯罪作斗争的中心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性格,与犯罪中心主义的古典刑法相对而主张必须研究犯罪人,并根据犯罪人的分类使犯罪对策个别化。新派基于上述的思想提出了意志决定论、行为人主义、社会责

任论、改善刑、特殊预防等刑法理论,刑罚制度因此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以及刑罚替代措施。而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正是此种刑法理论的产物,即对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被告人拟处以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时所进行的适用调查。 (二)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

审前社会调查某种程度可以决定被告人被处以监禁刑还是非监禁刑,所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举足轻重,那么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问题就值得探讨。

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雏形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于此制度有地区称为“人格调查”,即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提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调查报告,或是自行委托、与其他机关联合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体情况进行调查。因此有观点认为社会调查报告是品格证据。另有观点认为,即使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我国的使用面再广,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是司法机关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的一种重要参考资料。

笔者认为,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不能做为证据,只能作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据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7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由于审前社会调查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与具体案情没有关系,只能证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能作为司法证明,作为量刑的依据。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地进行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刑罚的重心从报应和威慑转向对罪犯的教育、感化和改造,行刑社会化成了当今世界行刑制度发展的趋势,甚至成了衡量一国文明程度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我国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犯罪人实施非监禁刑,进行社区矫正符合世界潮流、顺应时展。因而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价十分必要。

首先,审前社会调查是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必然要求。在行刑社会化和刑罚个别化的世界潮流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实行开放性的社区矫正是他们的权利,可以更好地实现刑罚的个别公正和个别预防,实现司法和谐,实现刑罚的目的。反之,对于没有人身危险性的轻微刑事被告人仍然实行监禁刑,以求实现报应目的,恰恰是对被告人权利的践踏,不利于个别预防的实现。所以,审前社会调查的实行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其次,审前社会调查是法益保护的必然要求。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十分必要,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的保护法益。刑法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保护,无论刑罚以何种形式出现,其本质都是对法益的保护,所以社区矫正等开放性刑罚措施首先不能侵犯法益,其次才以实现特殊预防为目的。故而对于对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进行社会调查,以保证其没有人身危险性是必然要求。

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湖北省试行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不在局限于未成年人,而是适用于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这是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是,此制度仅仅适用于审判阶段,没有涵盖审查阶段,同时也没有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所以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仍需完善,应当和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相衔接,建立统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即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一)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第16条规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作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置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作出明智的审判。”为了贯彻该公约的规定,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认可了这种社会调查制度。20__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20__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5条指出,“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启动主体可以是法院、检察院和辩护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是对我国未成年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补充。然而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适用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只能针对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或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并且只能由法院来启动,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一体化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

首先,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不应当局限于审判阶段,并且刑事社会调查制度应当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具体而言,刑事社会调查制度适用于审查阶段的两种情况为:(1)不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决定。此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作出的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就需要检察院对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社会调查。(2)暂缓决定。暂缓是指检察机关在检察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于触犯刑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对罪该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时不的决定,同时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在暂缓的决定及实施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完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和适用对象。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仅为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社会调查发挥应有的作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和法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启动主体应当包括法院和检察院,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等均可以提出调查申请。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不但适用于审判阶段,也应当适用于审查阶段。审前社会调查制度仅仅将法院做为社会调查的启动主体,就排除了检察院在作出不决定时适用社会调查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近亲属申请适用的可能,

不利于法益的保障和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另,我国目前社会调查制度有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社会调查制度等,制度设置相互不融合,所以应当将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和针对未成年的特殊调查制度融合一起,形成统一的刑事社会调查制度,作出统一的管理,故而刑事社会调查制度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拟判决管制、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拟裁定假释的罪犯和拟被不、暂缓的犯罪嫌疑人。 再次,统一社会调查的启动程序。当各启动主体需要启动社会调查时,应在一周内向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居住地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委托审前社会调查函后,应及时通知调查对象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开展调查工作,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接到通知后,从调查员库随即抽取调查员开展调查活动,调查员直接对启动调查的主体负责,完成调查后直接交付法院或检察院。

(二)建立专门的刑事社会调查主体

根据《适用办法》规定,审前社会调查由人民法院启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实施。而我国《关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由此可见,我国社会调查报告的来源有三种:一是《适用办法》明确规定的县、乡社区矫正办公室;二是由检察院、法院、辩护人进行调查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三是由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机关获得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这种多重调查主体的现状势必影响社会调查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首先,当检察院、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检察院、法院受到审限的限制,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所以社会调查报告很可能存在不全面等问题。而检察院、法院也多数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矫正 审前社会调查 问题 对策

2011年8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四家浙司[2011]125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和应用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有助于不断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评估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内涵

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指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拟对刑事被告人、罪犯实行社区矫正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个人情况、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后向委托机关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是否实行社区的建议的活动①。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一项前置程序。

《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拟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拟裁定假释的被告人或罪犯;2、具有本省户籍(经常居住地在省内)3、将在本省执行社区矫正。而审前社会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的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情况以及辖区公安派出所意见。

二、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同类案件当事人存在明显不公。

按照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调查机关是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调查的对象也限定为具有本省户籍或是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而这样的规定就导致了本省内案件当事人与外省市案件当事人在实际适用法律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法官在收到书后,对那些犯罪情况基本一致,都有可能被判处监外执行(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除了考虑案件本身的特点,还要考虑不同被告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以决定是否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通常的做法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外省的,不发或少发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这就导致了往往对可以判处监外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判处监外执行,而非得判处实刑,体现不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二)、法院、监狱、司法所、派出所等审前社会调查涉及机关的相关问题。

对法院来说,该制度的执行,使刑事案件的审判有未审理先定案之嫌。法官对案件尚未审理,就确定被告人符合判非监禁刑的条件,造成审判人员主观上的先入为主,未审先定刑期的意思表示,庭审过于简单、流于形式。若是合议庭案件,合议庭成员是否同意判非监禁刑尚不可知,主审法官在发出委托调查函的同时,就剥夺了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司法所、派出所出具的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结论有取代法院、监狱裁定的作用,存在着只要调查结论认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法院就不应当判处非监禁刑罚,监狱管理机关就不应该批准非监禁执行的行为,调查报告取代了法院、监狱的裁判。从基层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看,凡司法所、派出所出具某被告人不适合社区矫正的审前调查结论的,基层法院一般就对该被告人判处实刑。

(三)、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适用效果有限。

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原籍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调查的社会调查报告反馈率较低。甚至有的地区明确表示该外地户籍的被告人离籍已久,不予调查。委托外地户籍的被告人在本市经常居住地司法所组织社会调查的,虽基本都能形成调查报告,但由于在当地没有固定的居所,往往建议由其原籍地社区矫正组织接纳为矫正对象,不愿意对其进行帮教改造。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各机关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认识不一。

审前社会调查就是对被告人作出正确的风险评估。从刑事审判程序角度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涉及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是为审判机关提供刑事裁量的客观事实,二是为审判机关提供量刑的主观建议②。前者是证据范畴,后者是裁判建议,目前社区矫正中各机构对于审前调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性质,也有不同的认识。

(二)、司法效率、司法成本不同。

省内司法效率高、成本低,造成法官会优先对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原因一方面是我省已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法院向省内发出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函,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回函,当地社区矫正机关也会及时回复社会调查报告并明确提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为法官判处案件当事人监外执行提供较好的依据,也能为在判处案件当事人监外执行后更好的与社区矫正机构衔接案件当事人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相反,对于户籍不在省内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省内的案件当事人,法官在考虑是否启动审前社会调查时,一方面对当事人所在的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认知程度、通讯状况不得而知,另一方面有时即使出具了审前社会调查函也会因不能及时收到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而影响审判工作的效率,造成法官一般不会轻易为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外省的案件当事人启动审前社会调查程序。

四、解决当前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环节相关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司法局及下属的司法所应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争取社会各方面了解和支持审前社会调查工作,为审前社会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拓展沟通渠道,形成审前调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司法局应当积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乡镇党委政府及辖区各派出所联系,加强协调。收到法院《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后,司法局当日即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实施审前社会调查,司法所工作人员听取派出所对被告人实施社区矫正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提交法院和抄送检察院。

(三)、全国一盘棋,努力把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做好。

当下,全国各地社区矫正发展的水平还参差不齐,有的贫困地区尚未建立基层司法所,有的地区尚未开展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或者地区与地区之间审前调查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很困难,造成外户籍人员的审前调查与社区矫正存在相当的难度。鉴于此,为了公平公正的适用法律,我们应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社区矫正审前调查工作的开展,对社区矫正审前调查与入矫人员接管做好衔接工作,在现阶段探索异地委托调查。社会调查前置后,公安机关的协作网络优势可有效解决外地户籍的社会调查问题。此外还可与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协作关系,通过对外地被告人的户籍分布状况进行梳理,有针对性的选择部分外地法院,建立委托调查合作机制,从而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有益价值,进而争取在3-5年内将该项工作在全国很好的开展起来。

注释:

①2012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管理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

庐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土地调查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也要相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的组织机构。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和村、居要利用会议和宣传栏、简报等形式,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为庐阳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落实调查经费

根据《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要求,调查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进度分年度落实经费到位。

四、基本原则和方法

按照《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细则》规定,本次调查工作坚持六个方面原则:

1、坚持统一标准;

2、充分使用已有成果;

3、坚持科技创新、技术方法先进;

4、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质量监管;

5、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6、坚持事实求是,求真务实。

认真学习和领会本次调查的具体政策和全国城镇调查的有关标准,把握好合肥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三个方面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即:农村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城镇土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基本农田调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五、主要目标、任务及成果

主要目标:全面查清全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主要任务:(一)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建设;(三)基本农田调查与数据库建设。

主要成果:

数据成果6项:区、乡(镇)种类土地面积数据;区、乡(镇)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不同坡度等级的耕地面积数据;城镇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数据;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区、乡(镇)村各类土地的权属数据。

图件成果5项:区、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区、乡(镇)基本农田颁布图件;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件;土地权属界限图件;第二次土地调查图集。

文字成果5项: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报告(综合报告);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报告(综合报告);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综合报告);区基本农田状况分析报告(专题报告);区城镇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报告(专题报告)。

数据库成果6项(数据成果、图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内容为一体的):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区土地权属数据库;城镇基础地理数据库;区遥感影像数据库;区基本农田数据库;区级土地调查信息系统。

六、调查工作进度安排

(一)年10月至年12月,完成农村土地外业调查。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二)年1月至年6月底,完成土地变更调查任务,年底前完成该项任务的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三)年底前完成工业园区、大杨镇的土地更新和变更调查,2010年底前完成城镇土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

(四)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核定、上图、登记造册,2010年6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建设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在进行农村工作调查时,及时开展图件和数据库数据接边工作,以保证调查成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在土地调查过程中,及时调处各类土地权属争议。一时无法处理的,划出争议区域,不得影响土地调查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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