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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整理5篇}

2024-08-03 21:37:01工作计划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第1篇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享受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领取扶助金:

1.死亡。

2.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3.户口迁出本省。

4.残疾子女康复。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专项资金并分别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50%。提标经费由省财政全额负担。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发放机构,监督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掌握并监督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特别扶助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参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地区特别扶助金发放按照我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渠道和要求执行。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组织管理与监督考评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体系,由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明确专门人员和职能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监督评估

1.国家和省人口计生、财政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制度实施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考核奖惩。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各级残联要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等工作,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开展扶助对象的摸底调查登记和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发放机构要按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第2篇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西部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建立和实施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与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体现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更好地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内容、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范围

从20*年的下半年起,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内容

1、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以后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在全省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确保这一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的管理运行体系。

2、与我省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紧密结合,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三)目标

1、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和我省各级财政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到户到人。

2、进一步落实、完善、拓展我省现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相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从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通过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我省低生育水平,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4、建立群众举报机制和监督员制度等措施,并同现行的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村民自治活动以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评估考核等制度有机融合,逐步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机制。

(四)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步调一致。严格按照国人口发〔20*〕78号、国人口发〔20*〕60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关于扶助标准、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及政策解释的规定,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严格程序,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抵扣、虚报冒领扶助金和搭车收费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三、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全省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模式,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在省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人口计生、财政、公安、审计、金融、宣传、监察、民政、残联、计划生育协会等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负责扶助对象的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和人群规模预测,建立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系统;向发放机构提供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对扶助制度执行中的各种举报案件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对扶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核对扶助对象的户籍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扶助对象的婚姻和收养子女情况。

残联负责残疾对象的甄别、核残与鉴定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做好扶助政策的宣传报道。

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账户,并将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负责将扶助金发放情况按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号召协会各级组织积极参与做好扶助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发动全体会员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的作用。

为了加强协调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成立的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和办公室,同时负责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参照省级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组织管理的模式,组织实施本地区特别扶助制度工作。

四、特别扶助对象和扶助标准

(一)扶助对象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本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家庭夫妻二人中女方年满49周岁,可以申请获得特别扶助。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夫妻,各级政府、有关组织应积极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服务等,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为其再生育提供便利。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五、扶助对象确认和退出程序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确认扶助对象,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1月15日前,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簿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级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要求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然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然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3、乡级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4、县级审批。每年3月31日前,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

5、对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名单反馈到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10天。

6、信息管理。每年4月30日前,经确认具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和退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由县级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其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

省、市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负责督促各县(市、区)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

7、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进行质量抽查。

六、信息和档案管理

(一)个案信息管理

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核查、上报、监管、应用、维护、考评等制度,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个案信息库。具体要求按照《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二)工作档案管理

扶助工作档案分为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两类,由县、乡、村分别建立和保存。

1、归档时间

各县(市、区)对扶助对象审批公示后一个月内将个案资料整理归档。

2、立卷要求

(1)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立卷要求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建立业务档案和对象档案,负责扶助对象个案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负责,专柜存放,统一管理。

业务档案:包括年度扶助对象确认请示、批复文件、年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分乡通知单、资金到帐通知书、新增扶助对象存折领取登记表、年度扶助对象汇总表、对象退出资料等。

对象档案:包括扶助对象的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扶助金领取通知单回执等,按一人一卷归档。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卷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县对乡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3)村(居)民委员会立卷要求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业务档案,负责将乡对村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通知单、申报表、身份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有关婚姻、生育、身份证明材料、退出情况报告单一并集中立卷归档。

扶助确认对象档案卷为永久卷,卷内材料的目录填写、案卷封面、案卷装订、借阅、查询等按档案管理规范进行。

七、扶助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按照国人口发(〔20*〕78号)文件要求和省政府决定,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30%、10%、10%的比例分级负担。

各级财政要确保将配套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对资金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二)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建立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市、县级配套资金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及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监督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各级财政通过财政年度决算,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八、扶助资金发放

(一)发放机构的选择确定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省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二)扶助金的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按照发放协议的规定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信息设立个人储蓄帐户,将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储蓄帐户,并按要求将存折送达扶助对象;将建立个人帐户、资金拨付和存折送达情况及时反馈给县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严禁用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扶助金发放的具体要求

县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发放机构,各负其责,互相配合,认真做好扶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1、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实行专人负责制,乡级计生部门设专管员。

2、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专项资金7日内,按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3、发放机构县级分支机构将专项资金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后,3日内将本年度扶助对象对帐单分别送达县级财政、人口计生、监察部门,7日内将当年新开设的扶助金存折发放到人,10日内将扶助金存折发放登记表移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存档。

4、对往年度扶助对象,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发放机构本年度扶助金对帐单逐人发放当年扶助金领取通知书,并将通知书回执存入扶助对象档案。

九、监督和评估

(一)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扶助工作的监督,各有关部门在自已的职责范围内同时做好监督工作。

(二)建立由社会各方面人员参加的观察员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传媒参与监督等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市、县两级建立由监察部门组织协调的特别扶助制度监督联席会议,对扶助对象确认程序、资金配套、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人口计生、监察部门每年度应将扶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及查处有关案件的情况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人口计生、财政、金融等部门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严重违纪案件应当移交监察部门。

(六)对在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中发生的不履行职责、违犯资格确认程序、在资格确认中收受贿赂、不按规定发放扶助资金、弄虚作假骗取扶助资金或拖欠、截留、抵扣、挪用、贪污、私分扶助资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省、市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组织,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进行综合评估。

十、宣传和培训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在实施中,必须做好广泛深入、扎实细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大对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建立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特别扶助的政策、扶助标准和申报确认程序,使特别扶助制度家喻户晓,大力营造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氛围,提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透明度。

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第3篇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公示;

3.市人口计生局审批并公示;

4.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上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机构负责发放。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

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发放机构根据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的,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市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市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在前阶段抓好宣传培训、建立组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三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申请和初审(9月25日~10月15日)

1.以村(居)为单位对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包括已享受奖扶政策的)进行全面调查,认真核实目标人群的年龄、婚育情况;

2.本人申请,以个人为单位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二份,连同本人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会;

3.村(居)民委员会评议,确定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报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4.乡镇(街道)特别扶助对象审核小组对申报人进行审核,填写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婚育史》,并由两名以上计生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5.审核通过的对象在所在地乡、村(居)两级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七天。将初审公示后的《申报表》及个人档案资料(一人一档)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二阶段:审查、确认和公示(10月16日~10月30日)

1.市人口计生局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确认并进行第二轮公示七天,确保扶助个人档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

无延误;

2.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将个案及汇总信息报*市人口计生委。

第三阶段:拨付、发放和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1.市财政部门在省级特别扶助政策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拨付到发放机构。发放机构要根据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2.召开特别扶助金首发仪式,进一步做好特别扶助制度的社会宣传工作;

3.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二)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与奖励扶助制度同步进行,列入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

每年5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局向省、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全市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市财政配套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发放机构向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市人口计生局对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在做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对下一年度新增的目标人群进行摸底调查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为制订下年度财政预算提供依据。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相结合。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小组,并在市人口计生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决算,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公安、卫生和残联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扶助对象确认过程中的相关工作。人劳社保、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特别扶助制度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宣传部门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第4篇

一、加大宣传,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

为了把计划生育民生工程的有关规定原汁原味交给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市、县、乡、村各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专栏、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等,为申报登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为扩大民生工程的宣传面,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目标,今年以来,市人口计生委在《安庆广播电视报》等报刊上设立专门栏目,宣传政策;在广播电台开辟专题报道。各县(市)区也多项措施并举,加强计生民生工程的宣传。在报纸上刊登介绍计生民生工程实施成效和政策内容的文章;制作计生民生工程专题片和通告在电视台连续播放;印制公开信在(村)居民集中区广泛张贴;在乡村公开栏公开享受条件、办理程序、资金发放的标准、方式和时间;通过县乡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下乡调查摸底和评议复核,进村入户宣传政策,同时公布县乡两级监督信箱和监督电话。通过以上措施,群众对计生民生工程知晓度大大提高。

二是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三项制度”宣传月活动。按照省皖人口委〔2010〕19号文件要求,我委高度重视,以明电形式要求各县(市)区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计生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等“三项制度”宣传月活动,让干部群众都知道计生奖励利国利民,在全社会大力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社会舆论氛围,从而进一步引导建设婚育新风新风尚。

二、加强培训,准确把握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有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与奖励,奖励扶助资金按每人每年740元标准发放,其中只生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扶助金,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金标准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扶助金。

为确保执行政策的准确性,市人口计生委就相关政策分别对县级人口计生干部进行了以会代训。春节期间,各地均召开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培训会,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计生办主任和奖扶工作经办人员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省奖扶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奖励扶助新的工作要求和政策解释,同时,对2011年奖励扶助工作进行了分析总结,对2011年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两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安排布置。各乡镇也及时召开了奖扶工作经办人员、村级干部业务培训会议,要求所有参与村级摸底、乡级审核的人员熟练掌握政策口径,严格按规范操作。

三、突出资格确认,确保不错不漏

严格规范资格确认程序、准确的统计数据是奖扶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也是考核中“一票否决”指标。在全市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中,坚持立足实际,认真总结经验和作法,切实做到相关材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婚育史复杂的人群查证严格,审慎把握,确保了扶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是健全制度,措施得力。围绕构建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省、市计生委及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文件和相关政策性解释,完善了相关制度,为奖励(特别)扶助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政策依据和保证;建立了“谁的联系点,谁承担责任”、“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二是加强质量抽查,确保调查质量。全市将奖励扶助工作与平时抽查、调研工作有机结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质量抽查和督查指导。县乡两级检查面达100%以上。一是抓好乡级调查。在符合扶助条件对象本人如实填写《申报表》的基础上,乡级调查员逐户逐人走访核实,对奖扶对象的户口性质、出生年月、婚姻史、生育史、现存子女数等基础信息重点核实,做到入户率、见面率、取证率达100%。二是严格村级评议。邀请与评议对象同年龄段的同组知情村民、老党员、老干部及村组干部参加,对申报对象的条件逐一评议,评议记录详细、规范。三是张榜公示。各地对特别扶助对象以统一规范的样式张榜公示,公布各级举报电话。我市还在市人口计生网上公布了奖扶名册,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专人负责,严把审核关。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委选派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政策熟悉、擅于调查的人员逐份审核《申报表》,把有信息缺漏或逻辑错误的《申报表》作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入户复查,严防错报。乡镇对复查后的目标人群重新进行审核、评议、公示。调查、审核、复查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均有各级人员签注的意见及签名。

四是创新方法,把好录入质量关。市人口计生委组织微机录入员参加省里培训,并加强对县级录入人员的具体指导,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了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的录入规范,使录入人员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保证了信息准确。

四、提高统计准确率,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在数据录入过程中,层层把关,逐个核实,确保录入的每个对象户都符合政策,符合政策的对象都统计到位。截止7月低,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核准人数为13596人,其中今年新增3083人;全市特别扶助对象核准人数为1852人,其中今年新增282人。目前,各级奖励扶助资金1223.2万元已全部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其中中央资金595.1万元,省资金526万元,市级资金为4.99万元,县级97.89万元。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范文第5篇

一、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旨在落实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由政府出资,针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死亡后父母无法再生育,在母亲年满50周岁以后给予的计划生育扶助制度。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人口过快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对此,广大育龄群众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一些独生子女遭遇意外风险死亡的家庭,遭受了精神和物质的双重打击,特别是在夫妻失去生育能力后,更需社会的关心和扶助。

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有利于增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凝聚力、号召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基本原则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统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条件和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逐级审核、公示、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通过委托发放机构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到人,确保政策落实的可靠性;

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利益导向机制。

三、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户籍为;

2、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曾经生育子女,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其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现无子女;

5、女方年满50周岁。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本人申请。扶助对象家庭在女方年满50周岁年度的1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交村(居)委会。

2、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出生时间、户口地址、生育状况、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审议,无异议的由村(居)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在《申报表》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印章,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2月28日前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计生办对村(居)委会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的,在《申报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于3月31日前上报所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县(市、区)审查认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在村(居)公示。无异议的,建立扶助对象信息档案,于5月31日前将最终确认的申请人名单汇总录入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

5、扶助对象退出。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年对扶助对象进行审验,对确认为扶助对象死亡、因收养、过继、婚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办、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委逐级审核后,停止发放扶助金。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扶助金的,取消其扶助资额,追回已领取的扶助金。

四、扶助金的标准和发放

1、扶助的标准

以家庭为单位界定扶助对象,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

2、资金的发放

扶助金由市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发放,并签订委托发放协议。委托发放机构要按照要求建立发放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和直接拨付。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委托发放机构办理存折,领取扶助金。

现已超过规定年龄的,以本制度开始实施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扶助金每年发放一次,时间为9月30日前。

五、资金筹集与管理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资金由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安排专项资金予以保证,其中北三市、长海县和金州区贫困乡(镇)的扶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县级财政承担50%;开发区自行承担;其它地区市级财政补助20%,县级财政承担80%。

市财政根据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时足额安排资金并通过市人口计生委拨付到委托发放机构;监督委托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在发放日前及时足额地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做到建户准确无误,及时发放到人。

六、执行时间

本方案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七、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监督检查扶助资金的发放情况;委托发放机构对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实行专门管理,将个人账户收支情况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各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逐级报至市财政局。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利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系统”,建立目标人群个案数据库,会同有关方面每季度进行一次相关数据的汇总分析,每年进行一次项目实施的综合评估,并组织协调计划生育协会、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

八、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制度是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现思路转变的具体实践。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各区市县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将维护群众利益的好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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