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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整合5篇}

2024-08-03 20:5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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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条《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生育调节

第六条《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第八条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第九条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

(二)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

(三)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该子女不计算为送养人的子女数。

第十二条《条例》规定的申请再生育的农村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农村居民户口20xx年以上;

(二)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

(三)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

第十三条育龄夫妻依法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后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改为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时,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并出具证明确已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且不符合城镇居民再生育条件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

属于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按农村居民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自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之日起24个月内没有怀孕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无效并予以收回,不再执行农村居民生育政策。

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籍管理机构应当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通报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女方怀孕3个月以上因意外终止妊娠的,应当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就诊者出具终止妊娠原因的诊断证明。

无前款规定机构出具终止妊娠原因诊断证明的,其《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作废,并不再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施行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且又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可以到指定的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其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公民实行晚婚的,达到晚婚年龄的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条例》规定享受奖励婚假。

第十八条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条例》规定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的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按奖励假天数支付本人工资报酬。

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措施的受术者,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假: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不少于2天,至少在术后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不少于3天;

(三)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7天;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不少于21天。

第二十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的节育假,按接受手术时怀孕的月份确定:

(一)怀孕不满2个月的,休息不少于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休息不少于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休息不少于42天;

(四)怀孕6个月以上的,休息不少于90天。

第二十一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采取下列节育措施的受术者,除享受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假期外,再增加以下假期: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二)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息10天。

有其他需要延长节育假期的特殊情况,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确定。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子女年满18周岁前,由夫妻双方或者离婚、丧偶夫妻单方申报,经女方或者单方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

(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四)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尚未再婚的。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双方都可以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条例》规定的除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但子女已满18周岁的;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作出结论的。

第二十四条生育的第一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只有一个子女存活的除外)的,不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第二十五条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重新享受其奖励。

第二十六条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后,再婚前的双方或者丧偶一方可以分别享受原奖励,再婚后自愿不生育的也可以继续享受原奖励。

第二十七条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又申请再生育的,应当缴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

(二)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的,经批准生育后应当停止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已经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又违反《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并返还已经享受的奖金。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支付;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有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享受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权利。

第三十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

(一)发放避孕药具;

(二)孕情、环情检查;

(三)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

(五)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第三十一条向农村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依照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城镇居民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除避孕药具外,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按以下途径解决:

(一)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基金统筹支付;

(二)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其提前生育年度不足1年的,每提前1个月对生育双方分别按125元征收。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后,又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送他人收养的子女,应当计算为其生育子女总数。

再婚夫妻不符合《条例》规定而生育的,其生育子女总数按多子女一方累计计算。

第三十五条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不得因夫妻离婚或者将子女送他人收养为由,而免征其社会抚养费和免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包括以下情况:

(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

(二)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的;

(三)属于个体医疗机构的。

第三十七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当自代收代缴机构收到社会抚养费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社会抚养费缴入指定的金融机构。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办理。

经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社会抚养费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未按本细则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可以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式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十一条《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5年9月16日公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1、有利于国家加速资金积累。实行计划生育,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消费减少,从而加速资金积累。

2、有利于劳动就业。实行计划生育,可以使每年进入劳动 适龄人口减少,从而有利于劳动就业。

3、有利于提高全民族的 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可以把积累下来的资金用于教育,使更多的人受到更多更好的教育和技术训练,从而达到提高全民族的人口质量的目的。

4、有利于 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人均资源水平。实行计划生育,可以缓解人地矛盾,提高人均占有 耕地面积、人均占有粮食的水平。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今天,我们召开***区域20*年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落实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区域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关于20*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去年,区域各级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适应新形势,提高新境界,明确新目标,取得新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已连续三年被集团公司命名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首先组织召开了三级管理工作会议,即区域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科计生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专兼职计生员工作会议。对20*年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36个基层单位主管领导与区域计生领导小组签订了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有588个班组与区科主管领导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使责任目标层层明确,层层管理,层层落实。

其次结合区域实际,重新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考核细则,使考核目标更加具体,具有实效。

再次初步建立与专业化管理相适应的计生管理体制,增强了计生管理整体意识。按照区域统筹、单位负责、区科主抓的管理网络,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管理,平稳推进

为了确保计生工作落实到基层,我们以区科为切入点,开展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制定了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程序,严格了考核标准,推广了先进经验,做到了互动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了规范化管理,提升了整体水平。为积极探索重组、整合体制下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计生办组织专兼计生人员开展论文征集研讨活动,共有65人撰写论文67篇,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区域计生管理、新型文化建设和区科计生管理等新观点新经验新举措新途径开阔了大家的思路,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三、落实条例细则,开展宣传服务活动

河北省颁布的计生条例细则是指导我们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把细则落到实处,我们办了五件事。一是订购了条例及细则文本。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二是围绕培养员工法制意识,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在人口日活动中,各单位展出了34块法制宣传牌板。印发政策法规人口计生知识宣传品1000多份,在工业广场设置了固定宣传橱窗,将条例细则刊登公布,为广大员工提供了学习园地。为使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在工房区文化广场举办了“普及计生法规,共建和谐区域”消夏晚会,有千人职工家属观看了演出。三是广泛开展了“十百千”学法、知法、守法竞赛活动,以《条例》和《细则》为主题,在区科领导中组织了学习培训,在专兼职计生员中,开展了“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座谈会,进行了现场答题竞赛;在育龄女工中开展了集中培训,讲解了现实现用的计生法律知识,观看了系列科普片。通过竞赛活动,评选出一名集团公司级先进区科领导,六名先进计划生育宣传员,29名守法育龄女工。四是组织区科单位开展对员工“零距离”宣传服务。大家深入区科班组,为育龄女工送知识、送药具、送温暖,为他们排优解难。五是落实新政策。按集团公司要求,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的员工逐个进行了“三核实”,对2496名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补发了一孩奖金。

四、基础建设巩固提高,普查普访扎实到位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北京市二孩政策解疑答惑会议一开始,就公布了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志: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修正案草案内容并不复杂,将17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以及修正案的实施时间修正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启动的立法程序,正在积极开展立法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根据规定北京的单独二孩政策必须由北京市人大或其会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专门规定后方可依法实施,本次人大会并不会在这一次会上就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会议之初就透露本次会议将会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明年的市人大会第一次会议会进行第二次审议,拟在3月1号起实施。

这次会议,进行修正案的一审,准备在明年2月份,20xx年咱们会第一次会议上二审通过,争取在3月1号就实施,及时的把这个政策加以完善。

代表李小娟认为,此时放开单独家庭二孩,更像是一种水到渠成。

李小娟:放开这个单独二孩这个事,其实有一个很长的酝酿过程,咱们整个劳动力的人口规模、新生人口的数量要保持一个合理的发展。所以我觉得这个事情叫做水到渠成,但是我觉得做这个事情可能需要一个稳妥的进程。

放开单独家庭二孩之后,社会也将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孙世超在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对修正案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时,也特别提出: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本市的实际生育水平在未来一个阶段会有所上升。对本市的公共服务资源以及经济社会带来影响,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确保政策衔接,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孕妇维产婴幼儿保健等医疗服务保障,合理规划和配置入托、入学等方面公共服务资源,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北京市二孩生育政策各方反应北京多家医院均表示,他们都在等待这一政策具体的操作细则。但海淀妇幼保健院对记者表示,且不说未来会出现怎样的情况,目前床位就已经一直处于紧张状态。

记者了解到,为加强助产服务,应对明年可能出现的产科分娩高峰,确保孕产妇安全和儿童安全,北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扩增产科床位比重,加大急救设备配备。目前,存在的主要是结构性问题,即三级医院人满为患,二、一级助产机构利用率不足。教育方面,代表宋慰祖表示,之前的金猪宝宝、奥运宝宝生育峰值带来的入学压力,给放开单独二孩政策后即将面临的教育问题早早地提了个醒。

北京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一段时间内,会产生人口出生高峰,比如说奥运宝宝包括原来什么世纪婴儿这些,都已经形成了尖峰式的教育问题。未来教育资源的压力巨大,不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问题,而是怎么解决学生入学的问题。

在本次会议中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刘志也提出,要防止出现短期内生育堆积。

北京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后,应积极倡导合理生育间隔,严格审批程序和要求,防止出现短期的生育堆积。

记者致电多个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均表示在具体操作上,他们也都等待细则的出台,目前并没法给出更多指导性意见。

月坛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都没落实呢,是,有这个信息,但是还没具体操作到我们这呢。

记者:如果我现在计划想生的话,该怎么办呢?

工作人员:这几天也有人问,我帮他问了政务服务大厅,大厅说,那是在准备,但是政策还没下来。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__*区域07年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主要是落实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区域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

关于20__年计划生育工作总结

去年,区域各级专兼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适应新形势,提高新境界,明确新目标,取得新成绩,圆满完成了年度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已连续三年被集团公司命名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

首先组织召开了三级管理工作会议,即区域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科计生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专兼职计生员工作会议。对20__年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36个基层单位主管领导与区域计生领导小组签订了人口目标管理责任书,有588个班组与区科主管领导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使责任目标层层明确,层层管理,层层落实。

其次结合区域实际,重新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考核细则,使考核目标更加具体,具有实效。

再次初步建立与专业化管理相适应的计生管理体制,增强了计生管理整体意识。按照区域统筹、单位负责、区科主抓的管理网络,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深化管理,平稳推进

为了确保计生工作落实到基层,我们以区科为切入点,开展了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制定了工作制度,明确了工作程序,严格了考核标准,推广了先进经验,做到了互动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促进了规范化管理,提升了整体水平。为积极探索重组、整合体制下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计生办组织专兼计生人员开展论文征集研讨活动,共有65人撰写论文67篇,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区域计生管理、新型文化建设和区科计生管理等新观点新经验新举措新途径开阔了大家的思路,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三、落实条例细则,开展宣传服务活动

河北省颁布的计生条例细则是指导我们计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把细则落到实处,我们办了五件事。一是订购了条例及细则文本。发放到有关人员手中。二是围绕培养员工法制意识,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在人口日活动中,各单位展出了34块法制宣传牌板。印发政策法规人口计生知识宣传品1000多份,在工业广场设置了固定宣传橱窗,将条例细则刊登公布,为广大员工提供了学习园地。为使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在工房区文化广场举办了“普及计生法规,共建和谐区域”消夏晚会,有千人职工家属观看了演出。三是广泛开展了“十百千”学法、知法、守法竞赛活动,以《条例》和《细则》为主题,在区科领导中组织了学习培训,在专兼职计生员中,开展了“政策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座谈会,进行了现场答题竞赛;在育龄女工中开展了集中培训,讲解了现实现用的计生法律知识,观看了系列科普片。通过竞赛活动,评选出一名集团公司级先进区科领导,六名先进计划生育宣传员,29名守法育龄女工。四是组织区科单位开展对员工“零距离”宣传服务。大家深入区科班组,为育龄女工送知识、送药具、送温暖,为他们排优解难。五是落实新政策。按集团公司要求,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的员工逐个进行了“三核实”,对2496名符合政策规定的员工补发了一孩奖金。

四、基础建设巩固提高,普查普访扎实到位

为加强基础工作,区域投入9850元,印制订购了新帐卡,使帐卡管理更加规范,对基础帐卡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了分类指导,促其迎头赶上。普查普访工作中突出抓了“两早、两保”,即早动手、早安排、保专人、保不漏,严格落实“三签字”、“四把关”制度,继续对特殊人群育龄女工实行季度检查,对有困难的员工上门服务,使全年普查率达100,其中对4名政策外怀孕,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进行。

20__年计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业务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增强。

关于20__年计划生育工作安排意见

20__年,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提出了新的工作标准,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法三例”为原则,广泛宣传落实《省条例》、《省细则》开展区域特色的新型生育文化活动,进一步深化基层“三区”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区域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为区域改革、发展、和谐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20__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是:

1、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男女员工符合政策生育率分别保持在97和100;

2、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率100;

3、鼓励基层单位广泛开展新型生育文化活动。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有限责任目标的全面完成。

首先要始终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落实,要建立区域管理,单位负责,区科服务与专业化管理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强化对区域计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其次,要推进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责任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发挥优势,积极参与,广泛联系,密切合作,促进“大计生”服务理念的形成。

二、建立新型生育文化理念,创新宣传教育机制

要进一步深化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把婚育新风融入

企业文化建设中,并以此为契机,推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不断创新,要努力探索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的新形式,新方法,新途径。一是专兼职计生员要把日常管理工作与服务工作相结合,树立新的服务理念,制定新的服务标准,培养新的服务形象,以“三新”为目标,积极为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温情服务,零距离服务,个性化服务,与员工交朋友,做他们的知心人,使广大员工在计划生育服务中感受到温暖。二是利用多种载体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流动宣传长廊制作写真流动宣传牌板,定期轮换展出。建立区域计生网络平台,定期人口知识,计生政策法规,为广大员工提供学习园地。三是逐步建立新型生育文化活动基地,发挥服务室的功能作用,使服务室成为集宣传、教育、服务、娱乐为一体的新型生育文化基地,为员工提供多方面、高品位的优质服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和宣传服务活动,吸引员工广泛参与,让广大育龄员工置身其中、寓教于乐,使之在思想上受教育,观念上有改变,生育上有影响,把新型生育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

三、巩固加强基础工作,深化“三区”建设,提高计生队伍整体素质

首先要加强“九帐一卡一档“的规范管理,做到帐、卡、册整齐,规范、准确。

其次普查普访要做到严防死守,认真执行特殊人群季度孕检,育龄女工半年孕检制度,做到盯现场,“三签字”、“四把关”,发现险情,要立即采取断然措施,决不能出现规划外生育。对城镇无工作和农村户口的男员工家属,要进行孕情调查,普查普访率要达到100。

第三、继续做好特殊人群的管理工作,落实包保措施,加强动态管理,对特殊人群的联系网络要经常联系核实,人员变动,及时跟踪。

第四、按集团公司考核规定,要将“三区”建设纳入年度考核。要继续以规范管理先进区、优质服务先进区、帮贫扶困先进区为重点,推进区科的基础工作。各单位要重视“三区”建设,建立考核标准,量化考核内容,培养选树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整体工作的提升。

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为切实规范全镇计生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口〔*〕67号)、《*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计生系统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周市计生〔*〕22号)的要求,结合全县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经镇党委研究决定,从*年7月25日至9月30日,在全镇计划生育系统开展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为此,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省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计划生育“一法三规一条例”为依据;以解决*年以来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放水养鱼;野蛮执法,作风粗暴;弄虚作假,;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等问题为重点,紧密联系单位工作实际和干部职工个人思想实际,工作实际,用“三讲”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学习政策,提高觉悟,剖析思想,查摆问题,改进工作。通过集中教育活动,使全镇计生系统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氛围更加浓厚,为民办事、便民服务、帮民致富等工作更加扎实有效,行业不正之风和系统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思想政治觉悟、依法行政水平、群众满意程度明显提高,为我县计划生育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范围和步骤(一)范围:全镇各行政村、镇直各部门、计生办全体人员(二)步骤:集中教育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学习发动(8月9日—8月29日)

一是动员部署。结合实际,明确集中学习教育工作的重点和方法、步骤,并迅速召开动员大会,对广大计生干部职工进行充分的宣传发动,全面安排部署,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教育、思想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8月9日—31日)。二是学习提高。首先,各级计生部门都要层层制定具体的学习计划,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学习。集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周。学习内容主要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计生委豫计生41号文件;《人口计生工作“十不准”》;《孟宪臣同志在全省人口计生系统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动员会上的讲话》、《*计生系统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全镇计生系统全体干部职工人人都要按照规定的内容认真学习,要正确理解并熟练掌握学习内容中的主要规定和基本要求,在集中学习的前提下,加强自学,并做详细的学习笔记(9月1日—10日)。第二阶段:自我剖析(8月30日—9月20日)一是人人自查。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联系个人思想、行为实际,逐人填写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自查表,认真撰写单位剖析材料和个人剖析材料,要重点检查*年元月1日以来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具体表现,查找危害,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二是要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剖析材料要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公开宣讲,然后组织全体人员评议,评议单位剖析材料、评议领导班子成员剖析材料,评议职工个人剖析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价,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二的为合格,否则要重新剖析,最后将剖析材料上交保存。三是各级计生部门要在认真剖析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通过走访群众、受理举报、核对有关资料、检查收支帐目等方法,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收费、处罚、鉴定审核、办证和有关行政行为进行自查。并对自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归纳整理,采取措施,自觉纠正。对乱收费,凡能退还给群众的要立即自觉退还给群众;对暂时无法纠正的问题,要定出纠正计划、明确责任、限期纠正。各级都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总结,镇计生办在自查自纠情况总结务于8月2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镇集中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审核,对其不合格的要责其重新补课。第三阶段:整改建制(9月20--9月30日)计生部门要认真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认真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此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抓好落实,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巩固整改成果,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第四阶段:总结验收(10月1日—7日)各行政村、镇直各单位在10月5日前将检查验收总结报镇党委。做好市计生委对县计生委、乡(镇)计生办进行重点抽查和验收工作。对抽查出的没有自纠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三、加强领导,务求实效计划生育领导干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集中教育活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挂帅,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这项活动当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利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树立计生队伍良好形象的重大举措;作为在当前和今后3个月的中心工作。尽管时间短,任务重,难度大,但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确保这次教育活动不走过场,扎实有效进行。一是成立组织,加强领导。要成立集中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这项工作。由贾四宝同志任组长,具体负责集中教育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张惠敏同志兼任,抽调有关人员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具体工作。二是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确保集中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各级计生部门务必在“真、严、细、实”四个字上下功夫。真:即领导真重视,拿出真干劲,取得真效果;严:即对活动的开展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特别是在剖析问题时,要充分发扬解剖自己不怕严、亮出问题不怕丑、听取意见不怕刺、闻过则改不怕痛,征求意见不怕多的五不怕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有什么问题就纠正什么问题,既不夸大、又不缩小,做到不遮盖、不护短,严格要求,正确对待。细:即把每个环节想得细而又细,每项工作做得细而又细,一丝不苟,不出漏洞。实:即开展学习要实,填表内容实,查找问题实,处理结果实,整改措施实,一是一,二是二,实实在在,以解决问题为目的,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对于工作不力,搞形式、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三是依法办事,严惩违纪。集中教育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自查出的一般性问题,且主动纠正者,要从轻处理,主要是批评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再犯;对抽查出且没有自纠的问题或制假造假者,一经查实,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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