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网工作报告内容页

移动支付报告{集合5篇}

2024-08-05 00:14: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移动支付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移动支付报告范文第1篇

近期,可考虑首先对我国财政支出中比重较大的类别和当前重要的政策支出领域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公众披露。如转移支付、“三农”支出、行政管理费、政府债务、教育、科技、卫生等专项支出建立专项报告制度,对外披露较为详细的内容。如教育支出中,公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的详细构成,支出中用于后勤、人员的经费、建设的经费、办公费用,新增项目等,向百姓公开账本。

1、转移支付专项报告。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转移支付的规模逐渐扩大,转移支付体系变得越来越复杂。2006年中央财政总支出22222.04亿元,其中,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12697.04亿元。庞大的转移支付资金在财政收支中都占有相当的比重,无论对于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都是举足轻重的一部分,体系日益复杂的转移支付制度如果不对外详细披露,公众及其代言人无从了解这部分信息,只能通过政府预算报告的简要说明获得部分信息,不利于公众充分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和导向,也不利于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因而公开披露转移支付的信息十分必要。从长远来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仅涉及技术环节,而且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是一个漫长而渐进的过程。在转移支付制度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建立转移支付专项报告制度,可以增加透明度,克服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种种缺陷,减少资金分配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督,促进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近期可考虑先从对公众披露转移支付信息入手,建立政府间转移支付专项报告制度。将每年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细目详细报告,对大众公开。政府间转移支付专项报告制度,每年应随同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对外披露。专项报告应包括关于转移支付总体规模、政策意图和主要政策倾斜领域的描述。中央政府转移支付专项报告应包括分省的转移支付情况、按照功能支出分类的转移支付安排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细目、政府转移支付支出有效性的评估和描述。另外,对于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承担的额外公共支出项目,应该在报告中明确说明配套的转移支付资金额度。

2、“三农”支出专项报告。近年来,支持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三农”发展一直是国家的政策重点。财政支持“三农”的支出近年来持续增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全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达3397亿元。建立“三农”支出专项报告,对外披露政府支持“三农”的支出信息,有利于公众了解政府支持三农的政策重点和意图,监督各级政府的工作绩效,让三农支出彻底阳光化,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挪用资金的问题,也有助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政府给农民的好处农民可以真正享受得到。

“三农”支出专项报告,应包括国家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总额、支出结构的总体描述;各省级政府、市、县政府的三农支出构成;三农支出功能分类的构成和金额;支持三农支出具体项目的支出金额和构成;三农支出的绩效目标和支出效果评估等内容。

移动支付报告范文第2篇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被告人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开办了某市瑞丰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瑞丰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郭某某,郭某某为法人代表,黄某某任总经理。经营期间,2010年10月,瑞丰厂销售给德国的一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赔偿损失,加之国际市场不景气,汇率升高等原因,致使瑞丰厂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经营困难,欠下100余万元购货款。2011年9月,瑞丰厂销售给江苏宜兴的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再次遭受退货,致使该厂难以继续维持。期间,因拖欠货款和工资等问题,郭某某和其老公黄某某多次被供应商堵截逼迫还钱,部分工人也找到这两人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发放应得工资报酬。郭某某、黄某某两人亦采取了变卖房产、抵押车辆等方式筹措款项。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伙同黄某某潜逃至某省乳源县乳源镇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了与供货商和工人的一切联系。同年11月1日、2日,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发出2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瑞丰厂及被告人郭某某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瑞丰厂及被告人郭某某仍未支付。经统计,瑞丰厂经营期间,共拖欠3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1306元。至案发时,瑞丰厂拖欠工人工资的时间为2-5个月不等。2011年11月7日,瑞丰厂工人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1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在乳源县乳源镇将郭某某和黄某某抓获。2012年1月,被告人郭某某和黄某某的近亲属经筹款付清了瑞丰厂工人的劳动报酬。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黄某某不予,对被告单位瑞丰厂、被告人郭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判,被告单位瑞丰厂被判处罚金,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裁判理由及法理评析】

(一)定罪之难点

1.本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当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它们之间的连接词为“或者”,表示两种表现形式之间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构成该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因为经营不善致使不具有支付能力的,即便其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如前述案例,部分检察人员就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恶意欠薪不还的行为,郭某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是资金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其主观上无“故意不作为”的恶意,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应认定为犯罪。

2.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最常见的方式是转移财产和逃匿两种。“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变卖;“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当地,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但构成本罪不仅需要行为人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还要求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较为注重收集行为人具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的证据材料,但囿于认知能力和取证难度,往往不能全面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目的的证据。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郭某某就辩称自己和丈夫离开某市是为了去筹措资金发放工资,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致使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对郭某某行为的认定产生较大分歧。

3.本罪是否需要合理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实践中,被定罪处罚的绝大多数都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人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某些用人单位运营不规范造成犯罪主体不明。由于存在虚假注册等现象,导致一部分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非真正的责任人,不仅如此,某些用人单位与其他经营体之间存在承包、分包、挂靠、合作经营等关系,导致责任主体更加复杂化。二是某些“家庭式”企业,夫妻、兄弟姐妹等共同投资经营,在决策上也采用较为民主的协商方式,直接负责的人员难以确定。如上述郭某某案,瑞丰厂实际上是郭某某与丈夫共同投资管理的独资企业,在决策上一般体现为共同协商,在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如果以共犯形式全部追责,难免打击面过大。三是合伙企业涉嫌本罪后需要合理划定打击范围。按照民商事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如果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追究所有合伙人的刑事责任则过于严厉。如在实践中,某些合伙人所占的股权份额较小,或者部分合伙人只承担出资义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又或者造成工资无法及时发放是部分合伙人违规经营甚至私自转移公司资产造成的。

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如何规范?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启动追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如果前置程序存在合法或合理性问题,不仅会影响国家追诉权的实现,也可能侵犯部分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某些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虽然向涉案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但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情况下,以“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时,行为人往往辩称对《指令书》其本人并不知情。特别是在指令支付期限内抓获行为人的情况下,一旦行为人被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客观上会导致其难以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的境况,使《责令书》所限定期限的效力大打折扣。二是行政部门处理行为人资产亟待规范。如上述郭某某案。郭某某与丈夫黄某某逃匿后,为尽快解决欠薪问题,未履行拍卖手续,瑞丰厂工人在没有郭某某、黄某某参与的情况下,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郭某某、黄某某对85000元的对价存有质疑。

(二)由本案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查判断

1.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采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无需以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这是因为,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尤其是转移数额较大财产的,本身就说明其有全部或部分支付能力。从立法来看,2013年1月1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规定看,其立法意图是:只要行为人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构成本罪。上述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被确定有罪,正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当然,从刑法谦抑性角度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角度,笔者认为,执法办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力丧失支付能力的,对其予以刑事追究既不能补偿劳动者,也不足于警示、教育其他经营者,相反会不合理地增加公众投资创业的风险。因此,审查认定此类案件一定要综合考虑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社会效果,慎用刑罚手段。事实上,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或“非恶意”的欠薪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用体系、劳动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才是关键。

2.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但为了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和准确量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应当对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基本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现状看,由于征信系统尚不完善以及经营者个人资产形式的多样化,彻底查明个人经济状况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检察人员应引导公安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调查取证工作力度:一是不仅要查询行为人的银行存款,还应查询其房产、土地、机动车等固定资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查询其证券投资等情况;二是不仅要查询行为人本人的存款情况,必要时应获取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以便掌握其转移财产的线索;三是不仅要查询存款情况,还要收集相关银行账户的消费、支取、转账记录等。

3.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搜集行为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的证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不作为犯,也是目的犯,在认定本罪时必须坚持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还需要调查核实并证实其转移财产、逃匿是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为目的。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的证据有一定难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反证,即针对行为人的辩解,收集其辩解不成立的证据;二是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在合理性标准的基础上展开事实推定,通过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责任人并区别对待责任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本文所列郭某某案,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将郭某某及其丈夫黄某某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瑞丰厂是郭某某与丈夫黄某某共同投资管理的独资企业,在企业决策上其夫妻两人共同协商,但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应当由瑞丰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以避免刑法打击面过大,违背基本法理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责任人并合理划定打击范围。一般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收集涉案企业、个体户工商登记资料,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则必须通过调取公司章程、当事人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同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或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涉及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等复杂的民事关系,经常存在多个主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在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问题时,不宜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

移动支付报告范文第3篇

[基本案情]2009年8月,被告人郭玉清和其老公黄春华开办了某市瑞丰照明灯具厂(以下简称瑞丰厂),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郭玉清,郭玉清为法人代表,黄春华任总经理。经营期间,2010年10月,瑞丰厂销售给德国的一批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导致退货并赔偿损失,加之国际市场不景气,汇率升高等原因,致使瑞丰厂出现严重资金周转问题,经营困难,欠下100余万元购货款。2011年9月,瑞丰厂销售给江苏宜兴的一批货物由于质量问题再次遭受退货,致使该厂难以维持。期间,因拖欠货款和工资等问题,郭玉清和黄春华多次被供应商堵截逼迫还钱,部分工人也找到两人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发放应得工资报酬。郭玉清、黄春华两人亦采取了变卖房产、抵押车辆等方式筹措款项。2011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郭玉清伙同黄春华潜逃至某省乳源县乳源镇藏匿,并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了与供货商和工人的一切联系。同年11月初,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工人举报后,先后发出2份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责令瑞丰厂及被告人郭玉清支付所欠工人的劳动报酬,但瑞丰厂及被告人郭玉清仍未支付。经统计,瑞丰厂经营期间,共拖欠39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1306元。2011年11月7日,瑞丰厂工人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2011年11月10日,某市公安局在乳源县乳源镇将郭玉清和黄春华抓获。2012年1月,被告人郭玉清和黄春华的近亲属经筹款付清了瑞丰厂工人的劳动报酬。

一、本案所引发的定罪难点

《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把原来由行政手段、民事手段调整的一般违法行为,规定为由刑事手段打击的严重违法行为,无疑有利于对此类行为的预防和打击。但是,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应如何入罪,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认识上的分歧。以上述案件为例,本案所引发的定罪难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罪是否必须以行为人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

当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它们之间的连接词为“或者”,表示两种表现形式之间是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有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都构成该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本罪行为的实质是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属于不作为犯,因此,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也应当以行为人有支付能力为前提,如果行为人因为经营不善致使不具有支付能力的,即便其有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也不构成该罪。如前述案例,部分检察人员就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是惩罚恶意欠薪不还的行为,郭玉清无法支付劳动报酬是资金困难的客观原因所致,其主观上无“故意不作为”的恶意,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本罪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最常见的方式是转移财产和逃匿两种。“转移财产”是指雇主将财产转移、变卖;“逃匿”是指雇主躲藏起来不见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使劳动者无法向其追讨数额较大的劳动报酬。但构成本罪不仅需要行为人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还要求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以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为目的的主观恶意,否则就有客观归罪之嫌。在实践中,侦查机关较为注重收集行为人具有转移财产和逃匿行为的证据材料,但囿于认知能力和取证难度,往往不能全面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目的的证据。如在办理上述案件中,被告人郭玉清就辩称自己和丈夫离开某市是为了筹措资金发放工资,不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恶意”,致使案件在审查过程中,对郭玉清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三)本罪是否需要合理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在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定罪处罚的都是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在追究责任人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某些用人单位运营不规范造成犯罪主体不明。由于存在虚假注册等现象,导致一部分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非真正的责任人,不仅如此,某些用人单位与其他经营体之间存在承包、分包、挂靠、合作经营等关系,导致责任主体更加复杂化。二是某些“家庭式”企业,夫妻、兄弟姐妹等共同投资经营,在决策上也采用较为民主的协商方式,直接负责的人员难以确定。如上述郭玉清案,瑞丰厂实际上是郭玉清与丈夫共同投资管理的独资企业,在决策上一般体现为共同协商,在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如果以共犯形式全部追责,难免打击面过大。三是合伙企业涉嫌本罪后需要合理划定打击范围。按照民商事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刑事司法领域,如果出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追究所有合伙人的刑事责任则过于严厉。如在实践中,某些合伙人所占的股权份额较小,或者部分合伙人只承担出资义务,但不参与具体经营管理,又或者造成工资无法及时发放是部分合伙人违规经营甚至私自转移公司资产造成的。

(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如何规范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是启动追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如果前置程序存在合法或合理性问题,不仅会影响国家追诉权的实现,也可能侵犯部分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某些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虽然向涉案工厂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但在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情况下,以“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时,行为人往往辩称其对《指令书》并不知情。特别是在指令支付期限内抓获行为人的情况下,一旦行为人被刑事拘留,失去人身自由,客观上会导致其难以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的境况,使《责令书》所定期限的效力大打折扣。二是行政部门处理行为人资产亟待规范。如上述郭玉清案。郭玉清与丈夫黄春华逃匿后,为尽快解决欠薪问题,未履行拍卖手续,瑞丰厂工人在没有郭玉清、黄春华参与的情况下,将瑞丰厂以85000元变卖,所得价款交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郭玉清、黄春华对85000元的对价存有质疑。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审查判断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审查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判:

(一)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无需以具备“支付能力”为前提

这是因为,无论是转移财产还是逃匿,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故意,尤其是转移数额较大财产的,本身就说明其有全部或部分支付能力。从立法来看,2013年1月1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的规定看,其立法意图是:只要行为人实施转移财产、逃匿等行为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无论其是否具有支付能力均构成本罪。上述郭玉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最终被确定有罪,正是基于对法律规定的深刻理解。当然,从刑法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角度,笔者认为,执法办案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行为人确因经营不善丧失支付能力的,对其予以刑事追究既不能补偿劳动者,也不足于警示、教育其他经营者,相反会不合理地增加公众投资创业的风险。因此,审查认定此类案件一定要综合考虑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社会效果,慎用刑罚手段。事实上,要从根本上解决“恶意”或“非恶意”的欠薪问题,建立完善的国家信用体系、劳动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才是关键。

(二)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支付能力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必须要以“有支付能力”为前提,但为了做到打击与保护相统一和准确量刑,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仍应当对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基本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从现状看,由于诚信系统尚不完善以及经营者个人资产形式的多样化,彻底查明个人经济状况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检察人员应引导公安机关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调查取证力度:一是不仅要查询行为人的银行存款,还应查询其房产、土地、机动车等固定资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查询其证券投资等情况;二是不仅要查询行为人本人的存款情况,必要时应获取其近亲属的财产状况,以便掌握其转移财产的线索;三是不仅要查询存款情况,还要收集相关银行账户的消费、支取、转账记录等。

(三)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要求行为人有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不作为犯,也是目的犯,在认定本罪时必须坚持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时,除了需要认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具有转移财产、逃匿的行为,还需要调查核实并证实其转移财产、逃匿是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为目的。收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主观恶意的证据有一定难度,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反证,即针对行为人的辩解,收集其辩解不成立的证据。二是引入司法推定的方法。在合理性标准的基础上展开事实推定,通过推定认定行为人具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责任人并区别对待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但是要明确不同情况下不同主体的刑事责任,就要考察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本文所列郭玉清案,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将郭玉清及其丈夫黄春华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虽然瑞丰厂是郭玉清与丈夫黄春华共同投资管理的独资企业,在企业决策上其夫妻两人共同协商,但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上,应当由瑞丰厂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玉清(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以避免刑法打击面过大。笔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当查明责任人并合理划定打击范围。一般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收集涉案企业、个体户工商登记资料,如果行为人对自己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则必须通过调取公司章程、当事人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核实。同时,在合伙企业中所占股权比例较小,或者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不宜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涉及工程承包、分包、转包等复杂的民事关系,经常存在多个主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情况。但在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问题时,不宜将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适用到刑事犯罪中。

(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移动支付报告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财政转移支付 法律监督 法律责任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形式,将一部分社会资源无偿地从一个(几个)群体转移给另一个(几个)群体 。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既可以有效的缩小区域经济的差距,缓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可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弥补贫困地区由于资金不足所带来的缺陷,还可以正确调动下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促使地方经济走向良性循环。总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财政政策。

一、建立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衷是值得肯定的,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备健全,在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存在以下的法律监督问题:

(一)法律位阶低,法律效果差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他们的最大共性是制定较高层次的法律。如德国的宪法《基本法》规定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美国的《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助法案》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详细规定了财政转移支付的预算、分配、拨付、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而我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只零散的出现在《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和《预算法》,没有形成全国统一而详尽的财政转移支付专门法典。

(二)管理机构众多,分工不明确,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

目前没有专门的机构对财政转移支付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而是由财政部、民政部、中央部委等多个部门进行管理,管理过于分散,再加上这些部门之间目标不统一、标准不合理、政策功能相冲突,不可避免出现多头申请、重复设置项目、多头审批等问题,导致资金使用的分散、浪费、低效率。

(三)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监督效果不理想

我国现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侧重于地方政府的内部监督和审计监督,由于受本身技术、职责的限制,这种非专业的监督脱离了对资金的使用效益等主题,没有针对性,不到应有的作用,只不过流于形式而已。另外人大的监督力量有些薄弱,表现为:送审的预算内容比较粗泛,审查的预算不完整,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众多,可能难以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

(四)混乱的资金使用情况

上级政府或部门只管拨付资金,但对后期的使用情况置之不理,也没有跟踪实行有效监管,不能做到钱尽其所用,起到应有的作用。以致于出现拿了钱不办事,私分拨付资金,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滞留、截留资金等一系列不合理的资金使用现象。笔者在实际的调查走访中了解到,有一家科研院所得到上级部门的专项拨款用以植树造林,结果单位领导以各种名义把钱花光了,却不见种一棵树苗。

二、明确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的主体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的主体,即由谁来监督。如前所述,目前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由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审计机构等共同构成,他们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检查计划互补衔接,不仅存在重复检查、交叉检查,而且也存在监督检查的盲点和空白点。

在未来的《财政转移支付法》中,既要明确财政转移的法律监督主体,也要明确规定他们之间的监督范围和职责。从理论上讲,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内部的监督以及媒体、网络、公民的社会监督。这么多的监督主体,只有明确他们之间的权限范围,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才会有实效。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这主要是中央对地方对省一级财政转移支付,其职责包括负责财政转移的的法律起草、财政拨款的预算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其次,地方人大常委会也应设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监督机构,这主要是省对市、市对县的省级以下的财政转移支付,负责对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的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财政使用进行监督。再次,各级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依法查处和审理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违法案件,对具体执行主体进行监督。再次,财政部门的监督要着重加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审计机制,既要查清账目,又要提出降低财政转移支付管理成本的。最后,社会监督指各民主党派大众媒体、网以及人民群众对财政转移支付违法行为的检举、批评与曝光。

三、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程序和内容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程序是保障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取得预期效果的关键。财政转移支付监督主体若要有效的执法,首要理解两件事:一是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单位应该公开化、透明化拨付资金的额度,这也是行政法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要求的,可以通过公告、新闻媒体或网络把信息传达给执法主体;二是要弄清楚接受资金方使用资金的用途,这一点可以通过接受资金方申请报告中所获得的。

检查的方式。有了上面两个标准答案,我们才能检查下面“学生”做题的情况。专门监督机构可以采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两种方式进行检查,对一般性拨款要考评资金的运用的社会效果,考评指标可以有公职人员社会福利待遇等具体量化标准,这些指标可以有技术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量化指标,以标准评分;对于专项拨款主要考察资金的运用方向和运用效率。考评资金是否运用到制定项目,资金的到位情况,有无被挪用现象等。同时,还要注意财政转移支付是否真正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要求。

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执法人员依据标准开展检查工作。在进行检查时,不能只听取使用资金单位纸上谈兵的书面汇报,因为这些单位擅长用空洞的数据、华丽的词藻来搪塞上面的检查,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的工作失效。若要使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的工作有起色,真正落实到实处,一方面不仅要听取资金使用单位的汇报,另一方面还要做到进行实地或现场的跟踪调查,听取人民群众的反应。

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反馈资金使用的意见。财政转移支付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应该把向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委员会、司法部门、财政部门汇报所了解的资金使用情况,以便对资金适用方做出各种决定。若资金使用方对财政转移支付使用合法、合理,没有出现资金使用的不良现象,财政转移支付监督部门报告人大常委会或人大,进而通知给财政转移支付方,由财政转移支付方填写正常支付资金的回执单并送交资金使用单位,终结资金使用的工作。若财政转移监督部门发现使用资金的单位有违法、违规及不合理的使用资金现象,就应该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违规行为决定作出各种的制裁措施。如果支付资金是分批拨付且在使用初期、中期发现违规行为,那么可以通知支付方停止拨付后期的资金,还要追究违规已使用资金的责任。如果支付的资金是一次性的,发现资金使用单位有挪用、截留、私分等现象,就要追究相应的有关人员的责任,由财政转移支付方收回使用资金或对违规使用单位进行一定额度的经济处罚作为财政转移支出方的预算一部分,并在公告、报纸、各大媒体、网络等上面曝光,以使达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目的。

四、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监督责任

(一)有效的监督问责制度

有效问责制度的建立是分权化财政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只有明确规定部门以及负责人的责任,才能对财政转移支付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西方国家大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问责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级监督机构职责并且实行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律法规明确列出转移支付制度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制定专门的处罚措施,对违规违法的一级政府或部门以及直接责任人员明确规定其处分方式,建立了有效的防范机制。在财政转移支付法律监督中,监督执行人员的素质和监督执行的效果有很大的关系。首先,要合理配置转移支付监督队伍,对监督人员的任职资格、资历以及监督业绩进行严格审查尤为必要;其次,对监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监督人员及其机构的违法乱纪行为要制定专门的处罚措施,用法律条例明确列出各种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明确规定处分方式,处分结果予以公布;最后,实行监督机构的领导人责任制。其连带责任要视下属的违法乱纪情况而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停职查办。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组织利益相互关联的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将迫使监督人员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监督权。

(二)资金使用方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

《预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七十五条规定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总结起来,资金使用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财政转移支付委员会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财政转移支付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一,违反法律规定,将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第二,拒绝返还多余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资金使用方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

在财政转移支付分配过程中,发生贪污、侵占、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严重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移动支付报告范文第5篇

一、政府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职能与关系

(一)政府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职能行政单位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纯公共物品或服务,行使国家规定的各项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如果消费者的总收益大于提供公共物品的总成本,某种公共物品就是合乎需要的。但如何为这种公共物品筹资,判断的标准是,如果不限制进入,那么政府必须通过征税来支付公共物品的开支。行政单位所从事的公务活动普遍具有这一特征,即政府预算拨款是政府行政单位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资金来源渠道。我国的各级行政单位主要通过政府预算获得经费,同时能够获得可观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由于我国政府集中采购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还未全面实施,财政资金仍然采取层层下拨的形式,大部分行政单位仍然在银行开立账户。而在国外,由于普遍采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政单位没有创收任务,也没有类似于我国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其一切收支活动都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并以政府预算形式直接由财政供给经费。

(二)政府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关系公共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准公共物品,它们与各级政府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财务关系。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对公共事业单位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的作法;在“六五”到“八五”期间,国家根据各事业单位的收支情况采取过全额拨款、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资金管理方式,并采取经费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具体管理办法,这使得公共事业单位具有创收的积极性,但公共事业单位仍然依赖于国家财政;在市场导向的公共事业单位改革背景下,1997年开始实施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统一资金管理方式,建立大收入、大支出的全收全支的财务管理模式,使得公共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在我国,公共事业单位是由政府管理的。一方面,我国的事业单位往往隶属于某一级政府并由其主管;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一般由财政预算提供部分资金。

二、我国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考察

(一)从预算收入的角度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建立了中央主导型预算收入结构,中央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总收入的比例,由1980年的24.5%和1993年的22.5%,大幅提高到1994年的55.7%,经过近十多年的小幅波动,目前基本稳定在分税制改革初55%的水平上;地方预算收入占全国预算总收入的比例,则由1980年的75.5%和1993年的78.0%,大幅降低到1994年的44.3%,目前基本稳定在45%的水平上。

(二)从预算支出的角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采取的是一种不断向地方转移支出责任的策略,中央预算支出占全国预算总支出的比重由1980年的54.3%逐年降低到分税制改革之初1995年的29.2%;同期,地方预算支出占全国预算总支出的比重则由45.7%上升到70.8%。进入21世纪,中央与地方间的预算支出责任开始渐趋稳定,大致保持在“三七”开的水平上,上下波动区间不到1个百分点。其中,55%以上的预算支出责任又是由省级以下的地方政府单位承担的。

(三)从财政独立性的角度:中美比较在美国,一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和征收管理权。各级议会可以在宪法范围内确定自己的税收法律和制度,可以自行决定税收种类和征收标准;二是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具有独立的预算管理权。美国实行财政联邦制,各级预算相对独立,均在各自范围内独立预算管理,彼此不交叉。在中国,一是财政自极其有限。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各地执行的是国家统一的税法,虽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地方应具有相应的财政自,但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调整权、减免权等均由中央决定;二是预算管理权受到限制。预决算实行汇总审批制,各级预算编制内容区别不大,地方预算除国防、外交支出,其他项目与中央预算基本相同,缺乏自身特征,大量财政性资金游离于预算之外。

(四)从财政依存性的角度从财政的依存性角度,我国和美国存在相似性。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提供大量的拨款,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联邦拨款。这种拨款实质上是财政资金在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而我国自分税制以来,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总规模逐年递增。转移支付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在1994年以后逐年下降,在1997年达到最低点后又逐年回升,意味着这几年我国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相对于国家资源的份额在不断扩大。转移支付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直到2001年才有所增加,但在2002年却又大幅下降,并低于2000年的水平,这表明中央在转移支付的力度和政策上都在进行着不断的调整。转移支付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后稳定在40%左右,并且总体上呈现上升的趋势,这表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中重要且较稳定的来源。

三、行政单位、公立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纳入政府层面财务报表的形式

(一)行政单位财务报告纳入政府层面财务报表的形式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由于普遍采用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行政单位没有创收任务,也没有类似于我国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其一切收支活动都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并以政府预算的形式直接由财政供给经费,其行政单位的业务活动通过各种类型的基金直接纳入政府会计体系,并通过“组成单位”等形式纳入主要政府的政府层面财务报表体系。

(二)公立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纳入政府层面财务报表的形式公立非营利组织属于特殊目的政府。同时从事行政类型和业务类型活动的特殊目的政府,应当提供基金层面和政府层面的财务报表;仅从事业务活动的特殊目的政府,要按照企业基金的模式提供财务报告。而实务中公立非营利组织通常作为政府的企业基金报告,基本上运用企业基金会计原则,按照与企业基金相同的方式纳入相应级别政府层面的财务报表体系。

四、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纳入政府层面财务报表的考察

(一)财政资金活动的运行流程政府会计应当全面完整地反映、跟踪和报告财政资金活动。财政资金的取得与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活动,就构成财政资金活动。财政资金活动就是“纳税―付款”阶段形成的财政资金流动过程。财政资金经由付款阶段最终流出公共部门之前,在公共部门内部存在一个复杂的流动过程。财

政资金从民间部门流入公共部门,该过程需要通过政府的收入会计系统来追踪,税务会计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与资金流入过程相对应的资金流出过程可用“支出周期”概念来描述,它包括拨款、承诺、核实和付款四个阶段。财政资金要经由这四个阶段后,最终才流出公共部门进入民间部门。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