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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整合5篇}

2024-08-04 20:27:01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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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近年来,随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为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均在不遗余力探索制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办法、财政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财政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虽然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一系列突出问题,如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建设单位拆分肢解工程项目发包、招标,中标单位非法转包分包,违规挂靠;不按招标文件约定内容签订施工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黑白合同”甚至无合同;不履行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提高建设规模和标准;现场签证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决算不实、高估冒算;基建财务管理不规范等。

一是规范项目流程,严格环节管理。

严格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工程投资额度进行限额设计,禁止先设计后勘察或不勘察。

加强招投标管理。针对所有依法依规实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严禁卖标、买标、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净化招投标市场。

规范合同签订。项目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严格执行《合同法》,做到主体明确、严密、规范、职责清楚,有履约保证和质量保证条款。

严控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内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施工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建设单位要严把设计变更关。

加强签证管理。各单位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对隐蔽工程、工程量增加项目的变更等签证,必须做到“三方签字”,即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同时参与,对工程量进行丈量、质量验收之后,实行现场签证。

严格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活动,验收人员组成有特定要求,包括质监、业主、监理、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建各方都应从各自的角度进行评定,集体验收合格方能出示验收通知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完善财务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做好帐户设置和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严格资金拨付。拨付项目资金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工程进度和工程量予以核实,严格按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付款。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资金管理办法拨付项目资金,并对建设单位审签的发票、工程量验收单进行抽查。

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发改委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具体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工程变更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协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对省、市、县重大项目实行

稽查。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的编制,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编制,参与工程变更审查,审核工程投资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建设资金,对基本建设财务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机关应深入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变更、现场签证、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审计监督,依法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政府招投标办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备案审查,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受理对政府投资项目交易工作的投诉、举报。

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工程招投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完善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严格市场准入。

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牵头,监察、发改、财政、审计、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作为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发挥各自职能,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和行政问责,更加及时、直接、高效地解决困难和问题,形成项目监管合力,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合法合规、科学高效、优质规范实施。

一是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设备购置标准,或建设计划外工程,造成工程决算超概算的,财政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是对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反规定越权插手、干扰招投标工作和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对参与围标、串标、挂靠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投标承诺不兑现的单位,列入建筑市场相关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规定签订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施工合同,或未经招标办备案,擅自签订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在工程变更、价格签证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财政部门不得增拨工程款,其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并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政府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指示,各级税务机关都在加大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力度。实践证明:执法责任制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能否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执行。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是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重点,同时也是一个难点。难就难在它是执法监督全过程中最实际的部分,直接触及到每个单位和个人的切身利益,是进行执法监督工作中难度最大的环节。客观地讲,没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实行执法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甚至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落而不实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亟待进一步加强。本文从制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的因素进行分析,浅谈现阶段对加强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一些思考。

一、制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落实到位的因素

(一)人的主观因素。从领导层来看,有的领导干部存在保护思想,认为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进行追究会挫伤税务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领导干部怕暴露问题,认为追究人员越多,力度越大,是不是说明本单位的执法问题就越多?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轻视思想,认为是内部的监督制度,只要管住不出大问题,不必那么认真。从执法者来看,有的税务人员存有误解,受“特权思想”的影响,对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很不习惯;有的税务人员存在漠视思想,认为在执法上存在问题也不大,追究过了了事,常常是大错没有,小错不断;有的税务人员存在侥幸心理,总觉得不会追究到自己,对待工作得过且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的片面与错误,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难以落实到位。

(二)考核指标的因素。长期以来,各级税务机关主要以税收计划任务完成的情况作为评价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业绩的主要指标,仅对税收计划任务完成的数量情况进行考核,不考核完成的质量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必然会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产生冲突,在收入形势好的时期和地方由于收入任务容易完成,会出现有税不收、放宽减免、执法偏松的现象,即使不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也不影响收入任务的完成,收入任务完成的好往往会“一俊遮百丑”;在收入形势不好的时期和地方,又会出现严罚、收“过头税”、乱征乱罚的现象,为完成收入任务不惜采用非常规手段收税。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执法过错行为是为完成税收任务而发生的,为了完成税收收入任务,过错责任追究只能是一纸空文。

(三)征收管理模式的因意。由于新旧征管模式转换,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度,相应的措施没有跟上,明显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负面效应。突出表现为:一是城区税务机构中征收、管理、稽查相互脱节等矛盾日益突出,征收与管理、征收与稽查、管理与稽查之间职责划分不清、衔接不紧,税务人员无所适从,各行其是;二是农村税务所集“征、管、查”于一身,对纳税人实行块块分割,税款征收、税源管理、日常检查实行多人多岗共同负责,税务人员相互依赖,重合作轻分工,出了问题难以归咎责任,责任追究更难落实。

(四)“非对称信息”的因素。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市场上某些参与者拥有,而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信息经济学理论认为信息是充分的、完全的,行为是确定的,决策者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不充分、不完全的.非对称信息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税务机关内部也存在许多非对称信息,例如:税务人员了解税务机关的各项工作制度、奖惩规定,而税务机关不可能了解每个税务人员的工作努力程度、实际工作能力、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家庭状况等情况,信息在税务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是非对称分布的。由于税务机关还未建立科学、高效的执法监督体系,在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税务机关处于弱势,仅是税务人员某段时期、某个范围、某些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可能对税务人员的每个时点、每个人员、每起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监督大多依靠税务人员单方提供的信息,信息多为纸质的执法文书及有关资料,易于修改、补充、替换,执法信息易被税务人员垄断与控制,可能造成信息所反映的执法情况失真。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增加了过错责任追究的难度,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难以及时发现,责任追究更无从谈起。

(五)税法本身的因素。我国的税法除了立法滞后外,税收法律法规之间统一协调性差,税收条例、规章还存在概念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些规定还存在有不确定性,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为了弥补税收条例和细则实用性差的弊端,又制定了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办法,造成税法表面简单,实际复杂、繁琐、稳定性差,给实际执行带来很大困难,税法的不完善、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解释空间,掩盖了税务人员的不规范执法行为,使税务人员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截量,从中谋取私利,这更增加了责任追究的难度。

(六)法制机构、人员的因素。目前,县级税务机关一般没有设立独立的法律机构,法制机构归并在其他机构中,虽然指定专人负责,但人员很少,还有兼职情况,有的法制机构还设在税政、征管等执法机构内。县级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直接的执法机关,在组织、人员上没有保证,又怎能深入开展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把法制机构设在执法机构内又如何对执法机构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犹如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怎么能保证裁判的公正。虽然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的监督,但往往鞭长莫及,对基层不可能触及太深。同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涉及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税收执法的全过程,覆盖税收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针对的是每一个执法人员的每一起税收执法行为,这就对法制人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目前的状况来看,法制人员的素质还难以适应要求。

(七)制度因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制度还不够规范,一是过错责任追究的标准还不够明确,追究内容的定性标准多,缺少定量标准,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模糊,有些执法过错行为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还是给予行政处分,由于缺少定量标准,定性标准又未细化,责任追究难以到位。例如: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应当取消其执法资格,并取消其两年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新《征管法》第76条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如遇到此类问题是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还是追究行政责任,难以操作。二是根据总局规定,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行为人的责任,但未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由那一级税务机关判定,造成不明确的理解也会因人而异。在具体执行中有时难以判定一起执法过错行为的是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而导致的执法过错,还是因个人业务能力、实践经验的差异,而导致税法理解出现偏差,或是故意利用税法的不完善、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加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全社会对税务机关的执法要求将越来越高,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大量具有很强税法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外国公司涌入,必将有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势必造成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对此,我们必须积极应对,增强防范意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高自我纠错能力,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否则工作必然陷入被动,也将有损地税部门的形象,难以真正实现依法治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涉及每个单位、每个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责任重大、敏感性强,领导重视,是过错责任追究的前提。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领导班子内部在此问题上要形成共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才能形成合力,避免出现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重要的现象。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立足现阶段我国国情,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尽合理,税收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社会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立即取消税收计划是行不通的,合理的税收收入指标对组织收入、保障国家预算的完成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尚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认定“应收尽收”的标准和能够科学评价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的情形下,不能轻言取消税收计划。现阶段,需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关系,税收计划的制定应逐步改革“基数法”,以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原则,以经济发展状况为依据,改革财政预算体制,制定科学合理高效的财政预算。进一步完善对各级税务机关的考核指标体系,应把依法治税与完成税收计划任务有机的统一起来,实行税收计划任务完成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的双轨考核机制,达到对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科学评价。把税收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列入考核范围,重点考核是否作到应收尽收,是否坚持严格执法,而不是单纯考核任务完成的数量情况。可以考虑设立“执法程序准确率”来考核执法程序是否规范,设立“执法准确率”来考核执行税收政策法规挂否准确,设立“执法纠错率”来考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否到位等,结合征管质量“七率”考核,逐步完善内部执法监督考核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把执法情况作为对税务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成为评定税务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作为干部选拔、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构建科学的岗责体系。根据新《征管法》的要求,新的征收方式和业务流程的需要,科学设置机构,建立起上下协调一致,横向联系紧密,岗位间相互监督制约的机构设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可以考虑将整个征管工作分为征管、稽查两个序列,减少多序列之间的衔接过多、相互推诿的情况,并实现征管、稽查两序列的相互制约。进一步明确征管、稽查各序列的职责划分,各序列内部岗位的设置、职能的分工、工作环节的规范,使各序列、各岗位职责清楚、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相互制约。

(四)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过错责任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必须依托计算机网络,才能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一是建立科学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覆盖税收执法的各岗位,贯穿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实现数据集中管理,保证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控管执法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对税务人员的工作状态、操作过程全程跟踪,如实记载工作项目、滞留时间、以及更改删除操作,打破手工操作人为控制信息、人为垄断信息的局面。二是建立统一的数据库,增强分析监控功能,现阶段可先以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为主体,逐步健全科学的内部监督指标体系,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迅速准确地进行全面分析考核,确定过错责任,拟定追究意见,提高责任追究工作的效率,加大责任追究工作的力度。因此建议有关管理部门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五)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体系。一要严格立法权限,要按照《立法法》确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处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彻底消除越权立法,越权解释的现象;二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框架,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形成以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为组成的完整的税法体系,税收基本法起统领、指导、管理、制约作用;增强税法的刚性;三是提升现有税法的法律级次,增强税法刚性;四是税收立法要多做调研,设定必须科学、减少自由裁量权;设计必须周全,不留空白点;表述必须严谨,避免歧义;制定必须实用,具有可操作性,消除执法责任追究的真空地带,进一步规范执法。四是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六)建立健全税收法制机构。建立健全税收法制机构既是当前税收客观形式的需要,也是以后税收工作的必然。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都要设立独立的法制机构,不断将既懂税收、又懂法律、对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的业务都较为熟悉的税务人员充实到法制人员的队伍中来。注重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实务、计算机应用、调查研究等内容的培训,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综合素质。

(七)量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为避免众多主观因素对执法过错行为的判断和评价,过错责任追究的标准应当多设定定量标准,才易于操作,客观明确。建议总局尽快明确执法过错行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与追究行政责任之间的界限,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不明确的内容予以判定,进一步明确。

(八)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要切实推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化,不仅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检查。要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要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税收执法检查应与执法监察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三、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注意的问题

(一)加强综合分析。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并不是为了处理某个单位或某个人,不以追究过错人责任为最终目的,重在纠正错误,监督执法,因此不能仅追究了过错人的责任即万事大吉,应注重对执法过错行为查找原因、积极整改、总结归纳、加强信息的反馈,达到追究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

(二)建立激励机制。美国哈佛心理学家斯金纳提出的强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其所获刺激的函数,这也称之为行为修正理论。通过对取得成绩的人加以赞扬,对成绩差的人加以惩罚,使人们受到激励,这是简单但有效的激励方法。运用强化理论的科学方法,应对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不定期、不定量的奖励,让获奖者感到奖励的非正常性,不是普遍意义的奖励;对执法不规范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追究,从而消除执法人员的侥幸心理,减少甚至完全消除这种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但应把重点放在奖励强化上,消除简单惩戒产生的消极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文明进步,法制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中国逐渐走向法制国家的行列,税收执法是一个执法部门中比较敏感的热点,执法责任追究已经势在必行。实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关系到国家税收工作能否得以正常进行的问题,税收队伍综合素质的建设,合理正确地把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运用到税收人员和税收工作当中去是一项亟待落实的工作,也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加以关注和支持,从而在税收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的基础上也为国家的税收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王学农:《浅议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载2000年12起《税务研究》.

2赵千:《建立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探讨》.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今天召开会议的目的很明确,一是要检验一下大家过去的工作,二是要部署下阶段计生工作,确保解除降类预警告目标的实现,三是要动员全县上下的力量推进计生重点工作的全面落实和难点工作的有效突破,创造条件迎接省计生年度考核验收。刚才,包萍同志通报了全县去年10月份以来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并就如何做好今年度最后一个多月的计生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动员和部署,这些意见十分重要,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管前镇作了计生追外逃工作经验介绍,请认真学习借鉴。中仙、新阳、台溪等3个乡镇的挂村领导作了表态发言,希望你们说到做到。总的要求是:各乡镇、各部门务必找准症结,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千方百计地确保年度计生工作目标的实现。[文秘站网文章-文秘站网帮您找文章]

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保持清醒

如何认清形势:

其一形势是严峻的。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①出生人口明显减少,意味着留给来年的隐患很大;②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③政策外生育(特别是一男政策外生育)控制不力;④女性初婚占总人口的比例下降;⑤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较多;⑥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低。此外,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暗婚暗育、政策外生育等问题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今年人口与计生工作指标就得不到好转,年内要解除降类预警告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所以,计生工作一天也不能放松,一天也不能乐观。

其二形势是不利的。眼下,正值村级组织换届,给计生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针对这一不利的因素,一要抓紧换届,在时间上赢得主动。越是计生工作难度大的村越要抓紧换届。二要抓好计生,在工作中考验干部。三要统筹兼顾,牢牢把握大局。

其三形势是变化的。从去年两次计生后进乡村集中整治的工作成效来看,只要全县上下思想认识到位、人员精力到位、部门履职到位、责任措施到位,绝大部分的问题都是能够得到解决的。能否化不利为有利,取决于我们抓工作的决心和成效。

如何保持清醒头脑。

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上必须增强三点认识:

一是缺其不可。计生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在协调发展中不可或缺,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中不可或缺。

二是敷衍不得。计生工作为何越抓越难。客观上是上级对计生工作的要求标准提高了。主观上是在工作上努力不够,干部的工作作风不实、不硬,职能部门的作风不过硬,“一碗水”没有端平,工作作风不过硬,群众群众不服气,检查不过关。

三是非抓紧抓好不可。时间紧,工作不得不抓紧。要求高,工作不得不抓好。问题多,不得不全县动员。难度大,不得不背水一战。在这里必须提醒大家:中仙乡在限期内解除不了市计生单列管理,台溪乡和新阳镇年内解除不了计生工作“黄牌警告”,主要领导就地免职;其它乡镇计生工作出现严重滑坡的,对相关责任领导要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二、强化措施,确保目标

当前,要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流动人口漏管、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逐一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在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调方面,在8月底前,县卫生局和药监局要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医疗单位、私人诊所和乡村医生人口信息通报、规范行医等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县计生领导小组报告。公安、卫生、药监、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查处非医学需要B超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力争在9月底前查处5件以上有影响的案件。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要本着从严从快的原则,进行公开宣判,新闻媒体要做好跟踪报道,以达到查处一例,教育一片的效果。在这里我对县卫生局下个口头责任书:今后卫生医疗机构如果再发生偷取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终止妊娠、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问题的,将追究县卫生局主要领导的责任。在解决双查和节育措施拖欠问题上,各乡镇要实行难点工作落实风险保证金制度,把补双查和清理节育措施拖欠的工作任务具体地落实到每个乡村干部的身上,对期限内完成任务的,予以奖励。否则,所交纳的风险保证金就转为计生奖励帮扶基金。要认真学习借鉴管前镇对待外逃计生对象一个不放过,一查到底,一追到底的精神,在想方设法追外逃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双查和节育产生新的拖欠。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上,公安、工商、劳动、卫生、防疫、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单位共同配合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在8月底前,由乡镇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开

展城乡流动人口大清查,堵塞管理漏洞,根除政策外生育的隐患。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上,要本着确保征清近两年、努力补征历年拖欠的原则,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进一步加大依法征收的力度,努力提高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县法院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提高执结率,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深入开展。总的要求是,各乡镇要在全面分析、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解决影响本乡镇人口与计生工作上水平的问题。具体要做到“五个确保”:一是确保计生主要指标有新进步。在年报关门时,政策符合率、出生性别比、政策外多孩率、统计准确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等主要指标要较往年有明显好转,有大的进步。二是确保后进乡村整治有新成效。中仙、新阳、台溪3个乡镇和60个重点村,要全力以赴抓好整治转化工作,加大力度清理双查、长效节育措施和社会抚养费拖欠,确保不拖全县的后腿。凡是未如期实现后进转化的,不仅要追究乡镇挂村领导和县挂包部门的责任,县委将向市委汇报,建议对挂村的县处级领导进行职务调整。三是确保查处性别比案件和“三假”问题有新突破。到9月底全县性别比案件要查处5件以上。严查假证明、假双查、假节育等问题,对县内参与造假的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绝不姑息养奸。各乡镇对双查、节育证明必须严查,从严捣毁制假窝点。四是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有新进展。确保全年社会抚养费征收面达100、征收额达70,或者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征收案例占当年政策外生育的20以上。五是确保计生业务管理要有新面貌。计生部门业务人员要加强学习,借鉴学习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严格按照规范化要求抓好各项计生业务,为迎接省市年终检查做好充分准备。“五个确保”必须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成效来保证,绝不能弄虚作假。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对如何狠抓责任落实,我再提七点要求:一是一把手的责任绝对不能失之于软。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责任制必须首先保证,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在任期内计生工作不扎实,导致所在乡镇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停滞不前甚至滑坡的,必须坚决采取组织措施,该歪戴帽子的要歪戴帽子,该免职的要免职。二是科级领导干部计生离任审计制度必须落实到位。对乡镇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计生情况,实行跟踪追究,对工作严重滑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人予以组织处理,并调回原单位继续挂包相应村的计划生育工作,限期整改到位,经复查验收后,有明显进步的,由组织部门恢复原职,否则,予以就地免职。今年,县计生局要抓5件以上的计生离任审计案例。三是60个计生工作重点管理村绩效考评奖惩办法一定要严格兑现。县计生领导小组要认真抓好逐月考评工作,确保逐月兑现到位。四是对村级干部要推行“五包”责任制。即:包计生底子清、包双查到位、包节育措施落实到位、包宣传教育、包“三结合”帮扶到位,并按计生分类管理绩效考评机制的有关规定,与工资等待遇紧密挂钩。五是县处级领导和科局单位计生挂包责任制必须落实到人。县挂乡镇领导必须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加大对所挂乡镇计生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切实帮助所挂村的计生工作解决一些困难的问题。县驻村经济工作队要确保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全身心地投入,协助挂包村把计生各项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同时要认真对照省20__年度人口与计生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对今年以来本部门、本单位落实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责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职责不明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必须制定措施、限定时限、指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抓好整改落实,努力提高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水平,确保在省、市计生年度考核检查中不出现纰漏。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六是干部职工协助落实直系亲属计生政策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实行。凡干部职工直系亲属双查不到位、节育措施拖欠及社会抚养费欠征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部门的县领导,责成所分管单位的主要领导督促其干部职工协助落实亲属计生工作,直到对象落实计生政策为止。对未能及时协助落实到位的,必须采取组织措施处理。七是实行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度绝不手软。要层层落实计生工作责任制,加强责任目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认真执行《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奖惩办法》和《尤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考核、追究的管理规定》,对工作落实不力、乡村计生工作水平滑坡、年度计生责任目标完成差或弄虚作假、瞒报漏报问题严重、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齐抓共管过程中配合不力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从严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在村级组织换届过程中,要严格把好村级班子换届计划生育政策审核关,对不符合条件的选举候选人要坚决予以否决;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在任的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村委会成员,其职务自行终止”的规定进行换届前清理和审查,这些人员换届选举时不得再列入候选人;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发生政策外多生育的,一律实行“”(、开除公职),决不姑息迁就。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长期以来,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是一项非常浩大的工程,由于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复杂性与繁琐性,这之中必然存在了不少问题,内部审计是辅助财务管理的有力工具,因此,再次基础上,本文将对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方案进行研究。

一、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1内部管理的问题

(1)内部控制失灵。

不少集团公司对于其内部管理并不重视,从而导致公司内部控制失灵。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这将关系到一个集团公司是否能长期健康地发展。并且,在我国现阶段,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失灵还将导致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2)决策、监督、执行缺乏约束。

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体系来加强对决策、监督和执行进行约束,换言之即对决策者缺乏合理的规则约束和有效的监督,对执行者更是缺乏约束,执行表面化、形式化现象较为突出,陷入有章不循或是无章可循的困境。

(3)决策不民主

民主决策意识不够,群众参与性不广,决策者主观能动性较为突出。

1.2相关人员素质欠佳

(1)缺乏称职的专业能力;

有些集团公司派遣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称职的专业能力,不具备专业知识,致使其难以发挥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从而影响管理的质量。

(2)职业道德水平不高;

一些具备专业职称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工作态度与职业道德水准并不高,这使得其无法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贡献于财务管理的实施过程。

(3)合作与沟通精神不足;

财务管理的实施需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有些工作人员因为怕麻烦而忽略了这点,继而导致其在实施的过程中频频出错,影响财务管理的效果。

1.3责任追究制度的缺陷

(1)责任不明确,扯皮现象;

由于长期缺乏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又无相对的激励机制,因此,责职不清导致工作推诿和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2)责任追究规则不合理,权责不对称、副手现象;

对于已过时的责任追究规章制度未作修改,故权责明显不对称,一个正职,多个副手的现象更加重工作失误频发,更无从追究责任人;既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更损害国家利益。

(3)责任追究的执行不力,大事化小现象,既执法力度弱化部分。

由于上述两点,因此,对于责任的追究执行的力度便会弱化,往往将该追究的责任事故不了了之。规则配置不当的表现为:①报酬过低,而义务太多;②权利太多,而义务太少;③利益与权利过大,而责任太少;这些表现会改变人与物质对象的结合方式和人们的行为方式。

二、内部审计的三个步骤

2.1 计划

计划阶段是整个审计过程的起点。对于任何一项审计工作,为了如期实现计划目标,内部审计师都必须在具体执行审计程序之前,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科学、合理的计划可帮助内部审计师有的放矢地去审查、取证,形成正确的审计结论,从而实现审计目标;可以审计成本保持在一种合理的水平上,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2.2 执行

实施审计阶段是根据计划阶段确定的范围、要点、步骤、方法,进行取证、评价,借以形成审计结论,实现审计目标的中间过程。它是审计全过程的中心环节,其主要工作包括:对被审计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控制测试,根据测试结果修订审计计划;对会计报表项目的数据进行实质性测试,根据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和鉴定。上述两项工作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2.3 纠正机制

核定违反项、不符合项。

拟定违反项的整改意见和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

进行后续检查,以确定对不符合项是否采取了恰当的纠正措施:确定纠正的措施是否已经实施并正在取得预期的效果。

三、内部审计方案的对策与建议

集团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将集团公司规定的流程设计方案进一步具体细化,科学有效的实施内审计划,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与服务的作用。

3.1 计划阶段

在准备阶段中,审计计划的编制是内审项目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审计计划的编制应由集团公司内审机构项目中的有关人员进行负责,然后经由相关项目管理人员探讨。作为整个项目审计的重要的一项,审计计划应该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对其归档。在审计计划编制好后,还要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公司的内审机构组织专门人员可以对审计计划进行审核,外部审计机关也可以被委托对其进行审核。审计计划的审核内容主要集中在审计目的、范围是不是得当,项目审计进度是不是合理,一些审计程序根据重点审计领域和重要会计问题所拟定的是否符合实际情况,项目财务风险评估在有关方面是不是准备的很充分等。

3.2 执行阶段

在内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它控制与监督的两大职能。并且和内审项目一起被实施,内部审计机构必须要做好审计控制的工作,这样才能保证每一阶段经济业务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只有通过内部审计的有效监督,才能对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风险。其中,在这一阶段的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内部审计财务预算,审计计划在时间预算上的安排,内部审计控制质量以及按照审计计划执行相关财务支出和收集审计证据以及在一些内审项目的审计疑难问题的咨询等等。

3.3 结束阶段

内审项目管理最后的结束阶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整理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对项目审计报告初稿进行编制、和项目相关负责人交换对项目审计报告的意见、报告的定稿、报送以及与相关证据、工作底稿和审计记录档案建立等内容上。其中,底稿是整个审计工作的核心部分,是审计师作出结论的直接依据,同时也是审计质量控制与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而且对以后的审计业务做出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其中底稿主要包括被审计公司没有进行审计的情况,过程的记录和有关人员对其下的结论。在底稿形成之后,要进行复查,其中主要包括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可靠;所得到的证据是否充分;判断是否合理;结论是否下的恰到好处。在底稿形成后,审计小组应当按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归档。

参考文献:

[1][美]约瑟夫·m·朱兰主编,焦叔斌等译,(juran`squalityhandbook)《朱兰质量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

责任追究管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以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是指监察机关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违反管理程序等行为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员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领导、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监察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坚持追究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五条市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实施有关评审、审查、审核和审批活动。有失职渎职、、、违反程序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评审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

(三)未严格审查核定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的;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前未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的;

(五)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的;

(六)未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

(七)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的;

(八)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予以通过验收的;

(九)未严格履行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投标活动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未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的;

(三)未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的;

(四)未严格按规定审核、审批工程变更的;

(五)未严格审核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第八条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监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未按照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作出审计决定书的;

(五)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九条市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市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严格审查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导致不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在中心进行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交易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工作人员违反交易操作程序、规则或者故意泄露交易秘密或者私下接触投标人、中介人的;

(四)未能公正处理和解决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投诉的;

(五)对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设立的专业招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具有招投标管理职能的机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不力或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三章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相关职能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符合责任追究情形的,根据情节,对单位集体或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以下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的,予以责令整改,立即纠正,由市监察局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由市监察局发文通报;

(三)情节严重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了追究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按照《市级机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扣分。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等公务活动中,索贿、受贿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正当利益的,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中,应当密切配合,发现需要由其他部门处理或处罚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情况并移送相关资料,不得相互推诿或隐瞒。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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