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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体的后顾之忧,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县贯彻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县计划生育局负责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定期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基本生活的原则;
(三)政府保障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金来源和使用
1、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社会捐赠的资金;
3、上级财政和有关部门补助的资金;
4、利息收入;
5、其他资金。
第五条公益金补助对象:
1、独生子女(该独生子女未婚或已婚未育的)意外伤残并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指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一至二级标准》)、意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不收养子女的家庭;
2、放弃二胎生育指标且独生子女四周岁以内的家庭;
3、农村和城镇失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确定为手术后遗症,且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其它计划生育特殊情况需补助的;
第六条公益金补助标准:
1、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款规定条件的家庭,根据桐政发〔20*〕58号文件标准给予补助。
2、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3款规定条件的家庭,一般给予每年1000元的补助;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4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具体补助标准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公益金补助收入不计入低保家庭收入。
第三章公益金审批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家庭,可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单位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7天后,报县计划生育局审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4款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县计划生育局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3款规定条件的家庭,在填报《*县计划生育公益金补助申请表》时,需附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伤残(或死亡)等证明。
第九条计划生育公益金一般于每年年底集中批办一次。
第四章公益金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计划生育公益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益金财政专户帐号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捐助。县计生局设立公益金支出帐户,核算由县财政专户核拨的公益金支出,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县财政、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肃财政纪律。计生局建立计生公益金会计核算制度,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财会人员对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的凭证必须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并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截留、挪用、贪污、虚报冒领补贴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其补助的公益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已经领取公益金补助的家庭,因特殊情况确需领养或再生育的,应及时向县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经县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履行领取公益金时签订的放弃生育(领养)协议的有关规定,方可领养或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