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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根据省内贸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贸综字〔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通过实施家电下乡,顺应农民消费升级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和流通体系,推动家电生产和经销企业建立家电销售网络,构筑农村便捷、顺畅的家电产品销售与服务体系,激活农村购买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内容
(二)补贴对象:家电下乡的补贴对象为全区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民。
(三)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冰柜)、手机、洗衣机、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具体品牌、规格、价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其中摩托车纳入即将实施的“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四)家电下乡产品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摩托车、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等限价另定)。
(五)补贴标准:家电下乡补贴标准按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予以补贴。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
(七)指定销售网点:我省家电下乡中标的销售企业(以下称销售企业,名单见附件),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经区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备案后,报市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销售网点基本条件: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网点经营规范,信誉良好,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3.有相应的经营场地、设施,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4.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销售网点具体标准:1.销售网点经营面积必须达50平方米以上。2.销售网点必须具备摆放家电下乡产品经营专区。3.为了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购买费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与中标流通企业签定加盟协议后可以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进行备案登记;并鼓励中标流通企业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每个乡镇选择1—2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企业签定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优先选择,其它可以从中标企业已设在乡镇的网点中选择。
(八)补贴申报。购买者在购买家电下乡产品30天内,持有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财政所,下同)办理补贴申报手续,并提供如下材料:1.购买产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4.购买人“一卡通”存折,没有“一卡通”存折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5.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再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汇总后通过“一卡通”发放给购买者。
三、工作职责
(一)销售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主要职责
1.签订责任书。销售企业在我区范围内设立的销售网点,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销售企业不履行承诺以及有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报请上级商务部门取消其销售企业资格。
2.健全销售网络。销售企业要加强区乡基层网点建设,扩大乡镇覆盖面,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建立面向农村市场的完善的分级物流配送体系。销售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家电下乡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
3.进行网点备案。销售企业要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添加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附上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网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备案网点与销售企业签订的协议以及备案网点申请书,于规定时间到区商务局申请备案。网点集中备案结束后,销售企业需要增加销售网点的,可按上述程序和方式到区商务局申请备案。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
4.加强经营督导。销售企业要针对销售网点制订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开展对网点的业务培训,安排专门人员监督检查网点的销售、服务情况,切实加强对网点特别是授权网点的管理,确保网点规范经营。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购买者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购买者买得方便、用得安心。
5.登录销售信息。销售企业要督促销售网点做好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的登记工作,并在产品售出后3天内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凡不及时登录信息的备案网点,区商务局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导致购买者不能申请补贴的,由授权经营的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6.提供优质服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主动提供家电下乡的政策咨询,指导购买者申请资金补贴,积极为家电下乡产品购买、退换等做好服务。农民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要积极为其进行检修,检修不好的可以换货,但只能换相同品牌和型号的商品。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1)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2)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3)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购买人根据乡镇、街道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帐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在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并得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后,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印章),留存3年备查。
7.积极开展宣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配合区商务、财政部门做好家电下乡的政策宣传工作,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区商务局报告。
8.规范市场营销。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承诺做好家电下乡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好销售渠道的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得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9.及时报送信息。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区商务、财政部门报告家电下乡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二)商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受理网点备案。区商务局要按照网点备案的标准和要求,加快网点备案进度,及时完成网点备案工作,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严禁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2.开展业务培训。区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对销售网点组织开展家电下乡政策特别是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业务培训,确保销售网点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信息管理系统。
3.广泛宣传政策。区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印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宣传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
4.规范市场秩序。区商务局要会同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农村家电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等行为,防止地方保护和市场垄断,为家电下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做好协调服务。区商务局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提出生产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并为销售企业开展网络建设和家电下乡促销活动提供指导和协调服务。
6.加强监督管理。区商务局要会同财政局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形成专门的工作档案,并于每月月初将上月家电下乡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向区政府分管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区商务局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对达不到要求或问题严重又拒不改正的,由区商务局取消其备案网点资格,并报市商务局备案。
7.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区商务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为0795-3272963,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要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
(三)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细化资金管理办法。区财政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制定本地区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管理、拨付、发放补贴的具体职责和操作程序。
2.审核补贴申报材料。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要依据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受理农民补贴资金申报,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销售单位是否是核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2)购买产品是否是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的购买是否超过2台(件);(7)其它应审核的内容。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定期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复核;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乡镇、街道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应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存档备查。
3.及时支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应当在销售网点录入相关信息并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30天内,通过“一卡通”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购买人。
4.加强监督管理。区财政局要定期检查和掌握补贴资金发放动态情况,加强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可委托审计部门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足额兑付;区财政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的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保障工作经费。区、乡两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
四、应急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商务局、区财政局以及各销售网点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购买者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网点供应不及的处理。各选定的销售网点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时,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区商务局、财政局核准备案。
(二)市场出现混乱的处理。对出现抢购、挤购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时*部门要及时维持秩序,认真采取措施进行整顿,待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引起公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区商务局要立即停止其销售,经核实后取消其承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各销售网点可采取预约登记、送货上门等措施,确保市场秩序和安全。如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和承诺,另一方面要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四)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对家电下乡产品搞限时限量促销活动;其它促销活动要与家电下乡产品售货现场相分离;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区商务局、*袁州分局备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袁州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政府办协调副主任、区商务局局长、区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区监察局、*袁州分局、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经贸委、区物价局、区质监局、区广电局、区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区家电下乡工作。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家电下乡工作协调机构,抽调2—3名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该项工作,切实搞好协调服务,同时设立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设在乡镇、街道财政所)。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订本辖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和散发宣传单、送电影下乡等形式,对家电下乡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将家电下乡的政策、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宣传到村、宣传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强化协作配合。区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工商、国税、地税、物价、质监、经贸、广电、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务部门负责家电下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区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管理监督和审核发放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家电下乡工作的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市场秩序保障和安全维护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中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欺诈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的税收和发票管理、使用工作;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家电下乡生产企业按招投标生产标准生产合格的家电下乡产品,根据农村市场实际需求量及时组织生产和供应,并研发和生产新产品;物价部门负责家电下乡销售的产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家电下乡产品的质量跟踪检查,确保让农民买到放心的商品;广电部门负责做好家电下乡的宣传工作;农村信用联社负责协助做好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