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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完善规章制度模板二十篇

2024-11-04 11:50:01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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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基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思考 第一篇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2024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着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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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思想站位,完善制度建设,紧抓责任主体—论新时期从严治党的关键点 第二篇

关键词:从严治党;

责任主体;

制度建设;

思想建设

纵观中国党成长史,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必要条件,是紧跟时代前进步伐的根本保证,同时是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大战略部署。自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作为以同志为核心的党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的核心理念和关键举措,体现了我们党巨大的勇气和强烈的责任担当,体现了对党要更好履行执政使命、自身必须始终过硬的规律性认识,体现了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的坚强决心。进入中国特色以来,面对愈发复杂的国际环境、矛盾转化的国内形势,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使命,面对逐渐增加的各类风险挑战和机遇,党和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提高思想站位,做好思想建设。在建党初期,中国党就提出了思想建党这一重要理论,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了党管党治党的重要途径和方式。而在新时期,面对复杂多样的外来文化、思想产品的侵入,必须提高党委(党组)思想建设。《规定》提出把党的思想建设作为基础性建设来抓,坚定理想信念,用习中国特色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办好中国事,关键在党,必须保证党组织的高度纯洁性,必须坚持思想从严,用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凝聚力量,坚持“不忘初心、”主题教育常态化,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思想站位,不断教育、引导全党自发地认识到从严治党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不断增强中国特色“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思想录》中写道“正义没有强力就无能为力;

强力没有正义就暴虐专横”,这句话揭示了权利与制度间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全面从严治党要做到位、做到好最根本的依靠就是制度建设。《规定》提出落实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加强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确保党内法规制度落地见效。简单来说就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从严治党制度规范,用法律建设牢笼将权利牢牢地关在里面,用制度制定一道红线明确权力的使用范围。“履不必同,其于适足;

治不必同,其于利民”,制度建设必须把握群众这一根本原则,探寻最适合中国和中国社会的制度建设道路。以过往经验为基准,必须肯定中国特色制度有着强大的制度优势,带领中国一路披荆斩棘;

而在新时期,必须在已有的良好优势下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在不断巩固反腐拒变斗争压倒性优势的同时,将全面从严治党常态化、长效化,形成党委(党组)日常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定义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并提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制度治党与依规治党的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在拥有强大制度支撑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我们在落实执行上下真功夫、硬功夫。

紧抓责任主体,落实各项举措。新时期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明确责任主体,坚持将责任分化、细化到人,坚决避免推脱责任、不敢担当、落实不当、失职失责等现象发生。要紧抓责任主体,首先必须坚定不移地紧紧围绕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周围,不断坚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历史从正反两个方面强调了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谋求中华民族的崛起,也唯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其次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环节全覆盖,不落一人、不少一区,将“全”字贯穿到底,形成从上至下、从表至里、从远及近、从浅至深的从严治党的态势,决不能出现一颗“老鼠屎”;

最后要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常管长严,不能做表面文章、交漂亮数据应付了事,务必要做到管理的实效性明确、真实性显著、满意度达标。党员干部要自觉接受上级检查、同事建议、群众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务必以高标准、严要求狠抓落实到位,对于上级部署的各项学习要求、政策法规必须坚决深入学习、执行到位。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党自成立时就一直坚持至今的优良传统,更是新时期加强党的执政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必备条件。我们党作为一个长期执政党,始终能够保持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其根本原因正是具有勇于自我革命,善与自我修正的极强纠错机制和修复机制。面对新时期下的新挑战,正如所说我们正处于“船到中游浪更急,行至半山路更陡”的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愈进愈难、愈进愈险,而不进则退的时代,唯有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坚定不拔的意志,坚决执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政策,方能在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中谋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康庄大道。

对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的思考 完善制度体系 第三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的加快,现代物流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卷烟营销同样需要新的观念和机制,对卷烟销售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高效统一的管理,尽快实现向现代流通的转变,这是卷烟销售网络建设深入开展的必然选择。<?xML:NAMESPACE PREFIx = O />

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整体竞争实力,实现烟草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行业整体竞争实力的必由之路。据测算,企业的物流成本是除了原材料成本以外的最大成本,一般占总成本的30%~40%,采用电子商务的物流管理则可以节省15%~30%的物流成本,大大减少了库存和运输成本。目前,烟草行业都在积极进行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但不少地方离国家局提出的“电话订货、网上配货、电子结算、现代物流”的要求相差甚远,卷烟物流配送体系的作用远远没有得到发挥。从全行业来看,在现有的财税体制下,地方封锁仍是行业发展的一大瓶颈。为冲破行业这一长期固有的坚冰,国家局了包括工商分离在内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更好地形成大市场、大品牌、大企业,有必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这样既能从自上而下落实网络建设的任务,又能促使行业打破“地方割据”。

(二)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是应对入世后国际竞争和行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入WTO以后,按照协议,我国还有一个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在流通领域中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激烈程度要远远大于过去和现在。根据世界银行的估算,“十五”期间,发达国家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10%,我国为16.7%。因此,我们必须争取在几年内使商业流通有一个大的发展,提高流通效率。一些工商企业在发展现代物流之后,大幅度地降低了成本。这说明,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流通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今后,对卷烟零售企业及零售户的争夺,将成为中外烟草企业竞争的焦点。只有密切与零售企业及零售户的关系,才可能保证国产卷烟的市场份额。这就要求烟草行业必须建立起完善的销售物流系统,对卷烟销售体系的各个环节进行高效统一的管理。

(三)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随着卷烟销售网络建设工作的推进,市场秩序日益规范、效益不断提高。但卖大户、低价倾销、互相冲击市场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体外循环屡禁不止。实践证明,推进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净化流通环境。因此,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系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的治本之策。

烟草行业发展卷烟物流配送体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烟草行业实行的是专卖专营体制,人财物、产供销、内外贸高度集中,这种垂直管理体制能够有效地整合现有的物流资源,建设物流配送的管理大平台。

(二)烟草行业拥有物流配送的计算机信息平台和信息处理系统。目前,国家局正在加速建设能覆盖到地市级烟草公司、卷烟厂的卫星网,构成全国烟草行业的物流计算机网络平台。

(三)烟草行业形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组织严密的卷烟销售网络体系。自1994年国家局组织开展卷烟销售网络建设以来,目前全国建有卷烟批发网点一万六千多个,覆盖全国二千多个大中城市和三万五千多个乡镇,配备送货车五万多辆,为三百六十多万个卷烟零售户送货。这些数量多、规模大的仓储,星罗棋布的销售网点和众多的配送队伍,构成了物流产业化强大的硬件基础。

(四)烟草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积累了充裕的资金,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随着网络功能的完善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在与其他企业竞争时,我们具有资信好、成本低的竞争优势。

建立和完善卷烟物流配送体系的途径

(一)要总体规划,稳步推进。由于物流领域进入的门槛比较低,发展的门槛比较高,很容易造成易进难出的局面。目前,烟草行业的物流处在各自的发展规划中,缺乏沟通和协调,很容易陷入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国家局应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搞好整体规划,在资金的投入和项目的运行管理上要使其合理化。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流通业发展的基础和现状差别较大,在整体思路和具体做法上应该有所区别,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规划,扎扎实实推进。

(二)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开展商业诚信服务。衡量流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企业要具有很高的商业信用。国家局要大力推行“黑名单”和“黄牌警告”制度,将那些不讲商业信用的企业记录在案,公开曝光,使他们无处藏身。最近,国家局决定将对各工商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体系。同时,各商业企业要诚信经营,下功夫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使经营的卷烟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三)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现代物流业是一个开放性、国际化的产业,认真学习发达国家在物流理论研究和市场实践方面的先进经验,是加快现代物流发展的有效途径。物流领域扩大对外开放,将与我国加入WTO的对外承诺中2024运输服务和分销领域的开放同步进行。烟草行业要主动适应这一变化,加强与国外的合作,积极利用国外的资金、设备、技术,学习借鉴国际现代物流企业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物流服务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

(四)加快向第三方物流发展。目前,烟草行业的多元化经营的现状是投资大、成本高、效益差。开展第三方物流与烟草主业存在战略互补关系,通过第三方物流的发展,整合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组成的供应链,能够促进烟草产业核心能力的提高,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要达到这个目标,可以先行试点,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向其他大中城市推广,然后逐步向县一级城镇推广,最后向农村普及,使烟草商务服务体系成为全方位的电子商务物流服务提供商。

(五)加快高素质物流人才的培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卷烟物流人才:一要熟悉现代化流通规则。熟悉WTO规则以及我国在加入WTO谈判中的承诺,大力培养精通经济、外语和法律的复合型人才。二要熟悉现代流通方式。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的基本原理、运行模式、发展规律等运用自如,并能够及时掌握全球新型流通方式的发展动向和趋势。三要熟悉现代流通管理。学习和掌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管理知识。四要熟悉现代流通技术,掌握现代科技特别是现代信息技术。

2024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 第四篇

【论文摘要】

?????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优良传统,?是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我们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与法制建设一项重要措施,是加强和改善司法一个重要方面,是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是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对于促进我们国家的司法公正,对于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体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群众参与审判、监督审判,保证公正和效率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当前建设我们和谐社会也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2024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公布实施,从立法上对这项制度进行了极大的完善,也赋予了这项制度新的生命力。但是,由于陪审员不是一个的司法部门,它主要依附于并配合法官开展工作,缺少自己的性,因此陪审制度的落实及陪审员作用的发挥都还有相当的局限性。目前,各地的陪审员制度的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很多地方已经不实行陪审了,这种制度在实即上已经流于形式。如何才能改变这种状况,使陪审制度得以真正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司法服务。本文对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作进一步探讨。全文共7489字。

?????一、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陪审员专门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松散现象?

?虽然《2024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由基层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陪审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但由于相当部分基层法官人员少,案件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陪审员的管理没有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只是挂靠在处及相关科室。所以陪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在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上级检查样样齐全,领导一走,放到一边。在基层法庭,陪审员的作用在于缓解审判力量不足,但管理处于松散状态。

????(二)陪审员参审不均,导致制度难以很好落实?

?按照《决定》的规定,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而实际工作中,随机抽取得不到真正实施,有的陪审员参审案件多,有的参审相对少,还有的陪审员借故工作忙,自任命以来从未参加过案件的审理。有的基层陪审员形同虚设,有名无实,把陪审员当成一种荣誉,使2024制度难以得到真正落实。?

(三)陪审员素质不高造成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由于陪审员素质存在差异,有的陪审员对法庭审理案件认识不到位,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消极应付现象。虽然《决定》中规定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与专业法官拥有平等的法律表决权,但是实际案件审理中陪审员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法律知识,心理上自然而然地屈从于权威。有的陪审员将这种资格只作为荣誉的象征,而不履行其义务。

?????1、"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现象依旧存在???

?????由于目前有的陪审员文化和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虽然法律规定与法官拥有平等的评议和表决权,但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加上自身参与意识不强,不愿意承担责任,从而自然地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评议和表决过程中往往遵从法官的意志,表现在案件评议中表决时随声附和,使合议变成了"合而不议",由法官个人说了算,致使陪审员实际上只起到"陪衬"作用。有的对陪审制度也不够重视。由于陪审员本身的不足及系统本身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致使不愿实行陪审,认为这样又花钱又费力,而且有时还妨碍他们正常工作,所以有的基本不执行陪审制,有的即便邀请了陪审员参加审判,但也只是走形式,陪审员的意见往往不被采纳,长此以往陪审员丧失了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多是虽然参加了审判但总遵从法官的意志,因而"陪而不审"的现象十分普遍。?

?????2、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匮乏导致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2024完善陪审制度的决定》规定陪审员由基层组织2024或本人申请产生,任职条件中对学历要求仅仅为"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也就是说陪审员也可以不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以造成陪审员中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有研究生文凭的,也有小学文化程度的。而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相似,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有相同职权。在这种模式中,陪审制度强调司法,法官职业化要求专业审判。司法强调的是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即陪审员的大众化,而专业审判强调的是陪审员身份的特定性,即陪审员的专家化。过分强调司法,势必会削弱陪审制度的专业优势,而过分强调专业审判又必然会影响到司法的广泛性,这是目前出现的一个矛盾之一。?

????(四)、陪审员履职待遇没有保障,妨碍了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陪审员的经费由以补助的形式发放,而且对陪审员补助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实际工作中,多数基层财政往往没有列支这项专款,这样给基层造成经费压力。有能够按照《决定》的要求予以支付的地方,往往存在兑付不及时,有的半年甚至一年兑付一次,还有的不能严格按照要求的标准进行补助兑付,特别是农民陪审员的待遇。由于待遇经费不落实,直接影响了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不愿干,不认真干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作用得不到很好发挥。?

(五)法律法规不完善,影响对陪审员监督?

?按《决定》要求,庭审中陪审员与正式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表决权。但陪审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容易形成人情案、关系案。一旦陪审员在庭审中发表错误主张,造成冤案、错案等严重后果却无法追究。而对形成错案陪审员最大惩罚是丧失,承担责任的往往只是法官。现在对陪审员监督缺乏法律依据,形成法律盲区和监督失控。?

?????二、陪审员制度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程度决定着工作的力度,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存在三个不到位。一是领导认识不到位。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员制度缺乏认识,认为审理案件是法官的事情,陪审员参加与否关系不大,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二是基层群众认识不到位。基层群众对陪审员制度了解程度还不高。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被告人、行政案件原告均可申请由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而目前,基层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很少是因当事人申请而参与的,当事人对通过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三是认识不到位。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庭审水平有限,忽视陪审员作用,只是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让陪审员去做调解工作。

?(二)政策落实不到位?

?一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程度直接影响工作的效果,好的政策缺乏硬的落实措施,只能停留在政策层面。陪审员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现象。表现在:一是“随机抽取”执行不到位,固定性地使用陪审员。这是因为基层案件多,陪审员地区分布不均,偏远山区又存在交通不便等原因,每次庭审都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参审陪审员,势必形成当地陪审员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所以从人力、财力、精力等方面考虑,基层法庭在陪审员的使用上,有的相对“固定”地使用一些陪审员或由陪审员参加固定类型案件的审理;

有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认为需要陪审员陪审或引起党委、及社会关注的案件,临时安排陪审员参加。有的基层法庭在使用陪审员时,根据陪审员居住地,就近选用本乡镇或附近乡镇的有限的几个陪审员。这是形成陪审员参审不均的原因之一。二是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就餐、误工补贴、培训等费用,兑付不及时或不能按《决定》要求兑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与否,缺乏法律约束,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参审不均。上述原因使个别陪审员的参与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更谈不上创新性审理案件。

(三)管理措施不到位?

?良好的政策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仍然产生不了理想的现实效果。陪审员的管理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是缺乏陪审员的专门管理机构。整日忙于案件审理,对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各项制度不能高质量、高标准地落实。二是不能为陪审员庭审活动及时提供经费保障,使陪审员的管理、培训明显滞后。有的培训只是限于上岗前的证书培训,基层农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有限,法律知识、庭审经验较少,对新政策、新动态了解掌握明显不够,不能适应审理案件的需要。

(四)法律监督不健全?

?在现有的法律中,对陪审员在案件审理时,由于人为因素形成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因错误主张造成更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中华共和国各级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撤职案的审议,没有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陪审员纳入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七条规定对陪审员只能免职而不能撤职,对形成错案的陪审员不能进行有力的监督。在监督过程中缺乏法律监督约束和责任追究依据,存在法律空缺。这种权利责任的失衡,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给司法公平带来潜在的危险。

?????三、完善陪审员制度的措施及建议?

?????针对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保证和促进陪审员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推动公正司法,监督,充分发挥陪审员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完善陪审员的管理机制?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的任免、案件审理、培训、考核表彰等方面的规定,要从健全机制入手,加强对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完善陪审员管理体系。建议在各级成立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增加相应的编制,明确专人专门负责。对陪审员的2024、培训、权利义务、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待遇及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既明确陪审员的权利、保障其权利的行使,又明确其负有的职责,制定陪审员行为规范和管理办法,对“随机抽取”应参审而拒不参审的陪审员要有刚性约束机制,对“陪而不议”素质低下的陪审员应有调整机制等。二是建立陪审员个人履职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申请、履历或2024、任命、参加审判活动及奖惩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对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在陪审员使用上,在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同时,也要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特别是对于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及特殊情况的案件,根据陪审员的不同分类,建议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如姻婚家庭、未成年人、妇女维权案件,可以从女性陪审员抽取确定。三是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陪审员职务由人大常委会任命,那么相应人大常委会就应当把陪审员的工作列入评议范围,增加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陪审员个人履职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调整陪审员队伍,淘汰不履职和素质低下的陪审员。并根据工作需要任命那些党性强、素质高、有群众基础、公道正派的人员补充到陪审员队伍中来,充分体现审判工作的严肃性,保持陪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四是加强陪审员制度宣传力度。把落实完善陪审员制度当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宣传,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了全社会对陪审员制度的认识程度,在群众与司法机关之间架设起一条沟通的渠道,优化司法环境,减少司法阻力。?

(二)提高陪审员自身素质

?????首先,各级人大在选举陪审员时,应优先考虑那些文化素质高,特别是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公民,把好陪审员的业务素质关。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让法盲参加合议庭很难想象其作用发挥程度。即使法官庭前对其指导,也很难使其在短时间领会2024法律知识。这里要明确一点,有些人认为陪审员应当是"案外人"、"外行人",不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因为我们国家实行混合式陪审制,陪审员不仅要解决认定事实问题,而且还要解决运用法律问题。试想,一个陪审员即使知道案件事实,他也不一定懂得如何运用法律;

当然也不一定在合议庭评议时提出自己的见解。提不出自己的见解,其在合议庭评议时亦只能人云亦云,其作用自然不大,于是就只陪不审了。就陪审员的产生方式而言,法律除了规定人大选举产生陪审员外,还应当授权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案件时邀请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进一步落实陪审员参审的考核制度,保证陪审员参审的质量和数量。将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次数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保证每名陪审员每年都能参加10次以上的陪审;

要充分尊重陪审员参审权利,在随机抽取陪审员参审的基础上,根据陪审员的各自特长,来确定他们参与不同的案件审理,并保证陪审员享有与其他法官同等的权利,庭前让陪审员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

庭中,根据其特长做好庭审分工,共同参与庭审调查、调解;

庭审结束评议时,陪审员享有的表决权,合议庭应充分听取陪审员的评议意见。?

?????第一,要从立法上完善陪审员制度。将陪审员制度作为----法规范加以规定,应当恢复确立陪审员制度,使陪审员制度有了----法的依据,以消除这种立法上呈现出的可有可无状态,可以使陪审员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为司法的化提供----法依据,使司法改革能在----法的轨道内健康有序地进行。其次,完善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把好进人关,提高陪审员的门槛,以保证陪审员的素质与现在《法官法》要求法官的素质达到基本一致。?

?????第二,在管理上完善陪审员制度。建议陪审员的管理应由内设的处统一管理,并建立陪审员个人工作档案,档案应完整反映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情况,年终与法官一并纳入全方位考核。并负责陪审员工作规范与实施,协助人大对陪审员的人选进行考核,办理其任命聘任手续。定期组织陪审员相互交流,受理其谏言和回避申请。使整个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加强陪审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陪审员的综合素质。首先,组织陪审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2024《陪审员管理办法》等规定,让陪审员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使陪审员从思想上感到做一名陪审员的光荣和自豪;

其次,加强陪审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陪审员爱岗敬业的意识,并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的规定,规范陪审员的司法行为,使陪审在陪审工作中,牢固树立“陪审为”的现代司法理念。?

?????第四,强化陪审员的学习培训,全面提高陪审员业务素质和陪审能力。要采取各种方式对陪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定期更新陪审员的知识层面,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

????(三)为陪审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良好的环境创造良好的工作。一方面加强政策的落实,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陪审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积极为陪审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一是积极创造良好的环境。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陪审员的作用和意义,让大家知道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让人人认识到陪审员的使命,让全社会支持陪审员的工作。二是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所以要求各级各部门支持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他们参加庭审活动,为他们创造良好环境和宽松条件。同时陪审员要及时与本单位领导沟通,农村陪审员要向周围群众宣传国家陪审员制度,征得周围人员的支持和理解。???????

?????应当把确定陪审员这项工作划给办公室来管,杜绝各业务庭自行选定陪审员,特别是要杜绝案件承办人直接与陪审员联系。办公室应当把每届人大选出的陪审员名单编印成册,到需要陪审员时,承办人与办公室联系,由办公室人员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签确定,这样就可以避免法官根据个人意志来确定陪审员,保证合议庭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发挥陪审员的陪审作用。平时加强对陪审员的信息联络和培训,庭前加强法官对陪审员的指导。由于人大选举陪审员时,业务知识水平不是选择陪审员的必要条件,因此,有些陪审员毕竟还存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再加上法律信息时时刻刻都在更新,有必要对陪审员进行培训和信息联络。具体做法可以是办公室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与法官同等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官业余学校的学员,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新型案例的研讨等。由于陪审员法律知识缺乏或不甚多,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2024法律精神等,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并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考核,持证上岗,保障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实发挥作用。三是应为陪审员留一个办公地方,以使陪审员来履行陪审员义务时有一办公落脚地方,使陪审员真正安心履行陪审义务,还应当切实落实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陪审员与审判员同等权利的原则,对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给予充分的尊重,邀请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查、阅卷等。这样做使陪审员有责有权,有利陪审员责任心的增强和积极性的提高。四是积极协调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经费保障是落实陪审员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经费的保障,陪审员制度就会流于形式。因此,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付的交通、就餐、误工补贴、培训等费用,建议作为专款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制定出交通、用餐、误工等补助详细可操作标准,向社会公开。具体司法负责部门也要将陪审员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保障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完善法律监督制度,保证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

?一项制度的健全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针对陪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如:对陪审员的司法监督机制,由于因陪审员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和社会上人情、关系、贿赂等不正之风影响而形成错案的责任追究、法律追究等,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或立法解释,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陪审员制度健康发展。

?????我国的陪审员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不完善是必然的,关键是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更新,以便能更加有效地发挥陪审员的参与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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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xx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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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我村积极开展了以“清洁村庄、清洁家园、清洁河道”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长效管护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我们将根据大会要求,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提高思想认识 

我们将把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摆上村“两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围绕“五年翻三番,建设新安宜”的总体要求,广泛宣传发动,教育引导全体村组干部和居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护是打造村容村貌,加快建设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居民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村(居)民的卫生意识、文明意识和主人翁意识。通过宣传动员,在全村真正形成人人参与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的良好氛围。  

二、健全制度,营造机制,确保有序推进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牢固树立打持久战的观念,坚持常抓不懈。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职责分工、责任考核、督促检查、评先评优等制度,围绕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效管护工作机制,变单一管理为多方互动,变突击整治为长效管护,确保全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三、健全组织,明确分工,提供组织保证 

搞好农村环境长效管护组织是保证,我们将调整充实村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任务要求,配全配齐河道管护员、公厕管理员、卫生保洁员、环保护绿员,做到每人负责一个区域、定点包干一个组、一条河道、一个庄台,真正做到分工明确,管护有序。 

四、强化措施,务求实效,确保管护效果 

一是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我村将进一步加大投入,新建和完善好环境基础设施,为促进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创造条件。二是对垃圾实行袋装化,每天由专人收取投放到垃圾池,再由垃圾转运站实行集中处理,做到日产日清。三是组织集中整治,加强对暴露垃圾、白色污染、“三乱”现象,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整治,确保无堆积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并做到整治一片,提升一片,规范一片,长效管理一片。 

领导、同志们,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积极相应号召,立即采取行动,凝心聚力,抓重点、攻难点、扫盲点、推亮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农村环境长效管护工作,以优美的环境、崭新的面貌迎接党的90岁华诞! 

谢谢大家! 

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与文明的追求 第六篇

??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文明的关系,文章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反映文明的追求,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推动文明有着重要意义。文章还探讨了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文明的主要对策。

【论文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文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2024的理论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解决的一项根本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在、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周年之际,在文明被确立为我国文明体系的重要价值与重要地位之际,我们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与文明的追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0xx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法》,正式确立了文明在我国文明体系中的价值和地位。“所谓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进步状态。

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文明包括意识文明、制度文明和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④文明是以为核心,包含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www.meiword.coM它所体现的是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发展,建设文明,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报告把发展、建设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党第十六次全国通过的《中国党党章》对建设文明作了规定:中国党领导发展,建设文明,并将它与建设物质文明和建设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现代化建设的三个基本目标。

我国的文明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是以中国党领导的、以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文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文明的重要内容,因为我国文明的主要形式表现为:制度、党领导的合作和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党把主义2024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的有机结合,是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新的发展,具有强大的功能。1999年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我们要绐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又是中国党处理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治是先进的文明和进步的治国方式”。因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文明的内容,也是文明的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中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国家,中国的历史发展与民族分布格局决定了解决中国的基本制度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是其他制度。中国民族的分布格局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2%,绝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有汉族居住。有的民族地区,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如在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占80%以上;宁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人口占2/3。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人口均在91%以上。第二,同一个民族分布在许多不同的省区。比如,宁夏的只占全国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第三,同一个地区居住许多不同的民族。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区,除了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目前(至200o年底),我国已经建立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聚居区域大小,分别建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行政机构。同志曾经指出:“解决中国,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④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体制,通过这一体制,吸引少数民族参加管理国家的、经济、文化等事务活动,在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正如在1992年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族的一个伟大创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反映文明的追求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民族关系日益得到发展,各少数民族自治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

文明的追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我国多元一体格局及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状况而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文明所追求的。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4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制度及修正颁布的《----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层次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84年制定、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④。20xx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2024修改(中华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规定,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早在1984年,阿沛·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就作过如下评价:这个法体现了全国各族的一致愿望和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⑤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文明进步的反映;是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是得以健康发展、永葆活力的重要保证。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文明建设的对策

制度文明是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在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同志在论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2024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必然成为行为的约束者,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年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积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文明建设,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与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在立法、执法、宣传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经济方面,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自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时代特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执法不力。由于有些法律本身在2024问题上规定不详细,如对违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置,规定不清楚。有些法律条文弹性较大,执行中较难掌握。第三,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把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看作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事,缺乏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第四,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民族地区地处偏僻边远地区,旧有传统观念和社会习惯影响较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加上民族地区地理语言文字等因素及普法经费困难等原因,阻碍民族地区的文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文明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文明建设,必须做好处理好四个问题。

第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制度。完善民族法律制度既是巩固和完善了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它的一条基本途径。阿沛·在《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一文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我们国家加强和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巩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巩固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无疑有重大的意义。加强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必须认认真真地加强立法工作,切切实实地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⑧针对民族地区法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对约束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具有时代局限性的民族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和遵守民族法;第三,加强民族法实施的监督。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社会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第四,加强民族法的宣传和研究工作,特别是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法普及工作。

第二是必须好处理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同志在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的法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进一步理顺和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关系。建设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第三是必须重视处理民族关系的两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落实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前提。两个法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作用。因为,在我国,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散居于全国各地的趋势日益明显。全国近1亿的少数民族,有1/4生活在占全国总面积36%的非民族自治地方。许多少数民族并不是都只生活在有相应名称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宁夏的只占全国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问题也日益凸现,与宗教问题的出现也日益频繁。因此,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同等重要的。

第四是必须搞好西部开发。西部大开发是党在世纪之交做出的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解决当代的中国,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战略举措。无论从经济的角度,还是从社会、的角度讲,这一战略举措是代表中国广大根本利益的战略工程。因为,我国的少数民族人口86%在西部,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在西部。西部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占西部总面积的86.47%,占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的96.72%,西部有40多个民族,人口占西部地区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四分之三。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是在新的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实践。西部大开发不仅要通过一系列经济措施与政策调整来加快经济的发展,同时也要不断地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各类矛盾,以促进西部地区的社会进步。处理好涉及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系列关系问题,既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对西部开发、民族地区的发展以及解决我国有重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以《中华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文明的重要组成内容,它的完善是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二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关系极为密切。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 第七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从20xx年实践至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支持。各个省市、自治区也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是虽目前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宣传力度不够、矫正队伍不专业、缺乏志愿者甚至经费问题等。相信随着对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探索和实践,这些不足和问题会得到逐步的解决。本文希望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不足的分析,提出一些合理建议,来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但是由于理论水平有限,调研条件的限制等等,不可避免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存在局促性和不足,希望在以后的调查和研究中,能够更加完备这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 社区矫正 服刑人员 少数民族地区

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始于20xx年7月,截至到20xx年底,已有31个省市、自治区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不足与问题,尤其是如笔者所在的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和文化特点的限制,在实行中更是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不足的分析,借桠成的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提出合理建议。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起源于美国,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自20xx年实行至今,通过十年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最高检察院统计,截至20xx年9月,社区矫正工作已覆盖全国88%县市区和83%的乡镇(街道),累计纳入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近79万人;累计解除矫正43万多人;现正接受社区矫正的有35万多人,并以每年8万人左右的速度递增。

内蒙古自治区20xx年以来开展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据2024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全区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2062名,解除27178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14884名,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少数民族地区受到地域、经济和文化特点的限制,在实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笔者所在地区的社区矫正实施情况及不足的分析,借桠国内的成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提出合理建议。

二、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的不足

少数民族地区虽然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社区矫正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宽广、人口分布较松散。地广人稀和少数民族种类复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宣传效果。这些特点都决定了当地的社区矫正认知程度相对于其他经济发达城市来说更加的低。

1.群众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 。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对于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通过调,查,听说和了解“社区矫正”的比例非常小,而愿意协助配合社区矫正的群众则是少之又少。

2.司法人员不乐观。由于没有的社区矫正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人员同时还要担负着其他的工作,时间和精力有限,导致效果不明显,有些司法人员对于社区矫正的前景持不乐观态度。

3.社区矫正对象不配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践中矫正对象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对自己的帮助,常表现出不配合的情况。

(二)缺乏专业的和少数民族社区矫正人员

目前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基本由人员构成,而人员由于自身的工作生活原因,没有过多的时间精力、专业知识、丰富经验等,远远不能够达到要求。真正的少数民族或真正熟悉少数民族传统、观念、生活习惯的社区矫正人员又很少,导致一些少数民族犯产生抵触心理,无法达到社区矫正的初衷。

三、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矫正的合理建议

(一)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的提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从而得到更多社会志愿者的支持和参与,使得社会影响力得到扩大。

1.要加大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结合,从而使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认知程度得到提高,只有让社区居民能够真正的了解社区矫正的2024知识,才能够从心里上消除社区居民对矫正犯的敌视和排斥。同时,要注重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要将宣传工作真正的深入到各少数民族,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对其进行宣传,特别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社区。

2.要加强与各种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社区矫正宣传进行普及教育。宣传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和少数民族的电视台、电台合作,或者考虑在电视、网络、报纸中增设少数民族专栏,定期对少数民族进行宣传。

3.要转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 使得他们不局限于传统的观念和固有的做法, 提高自身对社区矫治工作的认识水平, 鼓励他们创新工作方法,寻找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工作模式,适应本地区发展的要求。在工作中,要对少数民族犯一视同仁,不能有民族歧视,对于不通汉语的少数民族要配备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

4.要多关心社区矫正犯,利用一切和社区矫正对象接触的机会,给他们培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要增强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关注和理解,鼓励他们参与到社区矫正实践中来。

5.宣传范围要具有广泛性,宣传海报、宣传媒体、宣传内容尽量要用少数民族的语言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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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篇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摘 要:文章针对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论述了 企业制度建设、管理者素质、职工道德水平、企业文化的引导、管理信息的沟通等问题。?

关键词:内部控制;

监督机制;

管理信息?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xx)11—0074—01??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大,国际资本的流动、运营方式日趋复杂,竞争更加激烈,以及一 系列上市公司会计丑闻的曝光,公众对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构建系统 、严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众多企业在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下生存发 展的经验总结。健全、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管理层改善经营方式,实现经营目标,是 现代企业必须遵守的基本管理法则,更是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要求。对于企业而言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如何完成由目前的反馈控制、稽查错误 向前馈控制、体系控制转变,以更好地实现“经营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法律 法规的遵循性”的内部控制目标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内部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单位经 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单位内财 务活动的合法性。其主要作用:①有助于管理层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

②保护单位各项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③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下 面就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谈几点认识。?

1 制度建设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前提?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种自我调整和制约的手段,一个设计和运行良好的内部控 制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生产效率,而且更能防范和发现企业大多数的 内外欺诈事件。其次、内部控制是企业进行现代化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可靠保证。现代企业一 般规模较大,企业领导人及管理阶层不可能对每件事情、每个人都直接监督。而要使企业各 部门有序、有效地工作,只能依赖于严密的内部控制来协调、组织和调整。在公司成立开始 ,就应该努力构建与公司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管理创新,制定大量具有现代 企业治理特征的内部控制制度,如围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管 理、控制的规章制度,用以控制企业重大的筹资、投资决策,完善和强化公司监督制约机制 ,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使内部控制真正落到实处。从我国目前会计工作及企业运 作的实际情况看,会计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企业经营失败情况的发生,除企业有 关管理人员故意违纪所致外,内部管理失控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对于避免企业经营失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要正确把握企业 内部控制的几个关系:?

1.1 关键控制与一般控制的关系?

防范重要风险,确立关键控制,是建设内控体系的重点,也是外部审计的重点。但并不是说 只需设置关键控制就够了,要结合具体情况,将关键控制与其它控制融合在一起,并兼顾一 般,才能更有利于管理,更好的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

1.2 内控体系与其它管理体系的关系?

内控体系是依法律法规建立的,是一种运行体系。但这体系必须与它管理体系相融合, 互相补充,才能构成比较健全的企业管理系统。这是完善企业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1.3 内部控制制度与层次职权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企业内部控制人员,控制层次增加一层,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就提高一成,内控 效果就会好一些。因此,必须以高效、实用为出发点,合理设置内控层次,明确各处层次的 职责权限,强化各相应层次的责任心,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实用性和效率性。?

2 企业内部管理者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关键?

执行制度的人是内部控制的关键,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落实的好坏,重要的还要取决于企业内 部控制人员职业道德自律水准的高低。管理者的认知是内部控制的关键,对内控认识不足, 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就是内部控制 ,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内控理论必须与企业管理 实际相结合,加强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制教育,真正提高其法制观念,使其自觉的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企业领导既是内控制度的贯彻者,又是执行者,只有企业领导重视,才能选用合 适的内控制度管理人员,注重发挥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制定健全的内控制度,从而使内控 制度落到实处。由于企业管理者的素质、偏好直接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他们应当是内 部控制有力的支持者和执行者,如果一个管理者将自己置身于内部控制系统之外,将自己的 偏好置于内部控制之上,那再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因此企业应把提升员工的 职业道德水平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培育和建设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的成 效关键还在于职工素质的高低程度。职工素质控制的目的在于保证职工忠诚、正直、勤奋、 有效的工作能力,从而保证其他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3 监督机制的建设是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保障?

完善内部审计,规范经营管理。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一个企业内部经 济活动和管理制度是否合规、合理和有效的评价机构,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他内部控 制的再控制。内部审计内容十分广泛,按其目的可分为财务审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我 们应该坚持全面审计,重点突出的方针,在内部审计机构、制度及审计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大 量的工作,根据内部审计的职能,使内部审计[CM(22]逐步从单纯的查错纠弊的财务收支审计向经营 效益审计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转变。同时,要加强内部审计的性(内部审计在企业应保 持相对性,应于其他经营管理部门,最好受董事会或下属的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 ,使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充分认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逐步形成对违法违规经营有效制约 的监控机制。内部审计自身的性和对本企业情况的了解,以及在长期审计工作中积累的 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通过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和影响,找出措施和方法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防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现象的发生 。较好的内控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差错和舞弊的发生,可以规避审计风险。反之,会 发生差错和舞弊。?

4 落实内部控制体系是重点?

加强和完善内控体系建设的最终落脚点是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因此,重在 落实和执行。健全的制度是基础,强化执行是重点。内部控制制度要得到有效落实,必须构 建有效的内部组织体系,系统规化,精心实施。根据内控体系的要求,对现有制度整合、修 订、补充、规范,使各项制度能够涵盖到经营管理和创新发展的各个领域,通过内控体系检 查,及时发现漏洞,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对内控体系 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加大控制力度,促进内部控制制度落到实处 。合理的组织机构,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进而促进内部控制方法和组织结构的有机 结合和有效使用。提高内部控制方法的实施效率,真正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

5 发挥倡导企业文化的引导、激励作用,发挥内控效力?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只有内部控制是不够的,关键是制度是否落到实处,是否得到有效的贯 彻执行。而企业文化的发展能够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发展、成熟。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 ,人力资源将成为企业中的核心因素,企业在选择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及培育优 秀的企业文化时,把内部控制思想融入到每个员工的日常业务中去,提升员工的执行能力, 为内部控制体系的效力发挥提供有力的支持。?

6 建立顺畅的管理信息沟通渠道?

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如果能形成一套有效的信息传递沟通机制,不仅能提高经营管理效率 ,也是内部控制手段在企业范围内全面运作的保障。在这方面,主要从完善信息系统控制、 建立信息沟通体系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入手。实行资讯公开,程序透明,规范化运营, 保证企业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制度的完善 第九篇

一、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的基本含义

民事强制执行中,执行在拍卖前一般均会委托拍卖机构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不动产的一些特殊情况和其他与拍卖2024的重要事项,包括土地性质、规划用途、政策限制、权利负担、差额面积处理、添附物的处理和补偿、欠费、出租、居住或使用等情况,明确买受人需承担的相关权利义务,拍卖成交后的价款支付、财产交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等。这一制度即为不动产强制拍卖中的拍卖声明制度。

不动产拍卖中拍卖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不动产的特殊情况、已知的瑕疵、权利义务的预设等,主要目的是为防止不动产拍卖后产生新的纠纷,基于不动产之上诸多法律关系而对买受人需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预设。与拍品目录相比较,拍卖声明的内容更侧重对与预设权利义务2024的不动产特征及特殊情况的说明以及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的陈述,而拍品目录则主要是对拍卖标的一般情况的详细介绍,对买受人需承担的权利义务通常不涉及。不动产拍卖声明也与以登报或张贴等形式进行的公告有所不同,后者通常只公告不动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品质等基本情况,以及拍卖原因、日期、地点、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和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等内容,其主要目的是使公众知悉拍卖活动。

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属于强制拍卖公告的一种,声明的内容由执行决定,只不过委托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声明的内容是拍卖委托合同和拍卖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等均具有约束力。为避免在执行程序中引起新的纠纷,拍卖声明内容的准确、完整与否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通例,民事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财产被强制拍卖后,买受人不享有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实践中,基于规范执行和拍卖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执行在拍卖声明中提示已知的瑕疵,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尽量避免拍卖后发生纠纷阻滞执行程序的进行,并不代表买受人就享有了物的瑕疵担保请求权。

二、不动产强制拍卖中的常见纠纷

目前执行工作中,不动产拍卖前对不动产的调查工作和相关信息的公示往往重视不足,不动产这一特殊种类的财产上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未被厘清,信息公开不充分,权利义务设定不明确,从而埋下纠纷隐患。

(一)买受人提出异议。具体包括:1、不动产上欠费负担问题。被拍卖不动产上,有时被执行人会存在拖欠土地出让金、公建配套费、物业管理费或水电煤费用等情况。实践中,上述费用有时执行拍卖时会要求由买受人负担。但如果拍前没有做出明确声明,买受人会在拍定后拒绝承担上述费用。由于直接关系到成交价格的高低与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拍卖成交后再行协调上述费用的负担问题往往较困难。2、过户不能的问题。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拍卖前执行未对土地性质、不动产受让人资格的限制等问题作详细调查,并公开告知或告知不明确,以致不动产拍卖成交后不能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造成买受人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从而引发纠纷。

(二)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对不动产拍卖提出异议的情况相对较少。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在建工程拍卖前后的面积差异问题上。比如,在建工程在结构已封顶但内外装潢等工程还未结束的情况下被拍卖;拍定人在续建工程结束后办理产权证时,有时登记的建筑面积(实测面积)会大于执行拍卖时公示的立项面积(暂测面积),且这部分面积差额有时会较大幅度地超过政策允许的范围。对这部分多出面积的权益归属及相应对价,申请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多会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即使这部分多建的面积是不合法的。反之,当实测面积小于拍卖时标示的暂测面积时,买受人有时也会要求退回面积差额部分的拍卖价款。对于前一种情形,执行由于拍前往往未在声明中明确买受人应承担补足差额面积价款的义务,因此实践中买受人通常会拒绝补足差额;而后一种情形则属于不动产本身所存在的瑕疵,理论上执行虽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拍卖时如果未对这种可能的情形予以明示,也未明确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易发生纠纷。

(三)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常见的主要是被执行人对不动产拍卖范围提出的异议。比如,当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位置或范围等与实际不一致,而在拍卖前未对房屋的幢号、土地的四至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声明中做出明示或者准确明示,一旦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就会以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提出异议,而这种纠纷还涉及买受人的利益,因此通过协调解决的难度极大。

(四)承租人提出异议。实践中,由于执行拍前未对买受人是否需就被拍卖不动产上承租人的装修、加固、添附及地上附着物等财产,向承租人进行补偿以及如何补偿做出声明,拍卖后承租人一般会提出补偿要求。

(五)2024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此种异议主要集中在执行在拍前因对相关政策未作详细了解,以致在拍卖声明中未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将不动产的特殊情况或买受人应承担的义务等给予明示,从而引发规划部门对强制拍卖行为的质疑。比如制定的房地产容积率政策或规划要求已经发生变化,而执行拍前又未到规划、房地部门进行必要调查,以致未做出声明或准确声明。由于被拍卖的在建工程不能按原设计标准或规划用途继续施工、办理产证,从而引起买受人和规划部门之间的冲突。

三、完善不动产强制拍卖中拍卖声明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1、充分调查原则。对不动产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信息得到全面、客观披露的基础。最高《2024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0条明确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2024其他2024资料。因此,拍卖前执行应对不动产作全面详尽地调查。

2、信息公开原则。拍卖的本质属性要求必须将与拍卖2024的信息充分公开,以确保拍卖公平、公正地进行。执行中,被拍卖不动产的具体情况及预设的买受人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等信息应当予以详细公开;对于暂时无法确定的诸如建筑面积、规划限制等信息,只要影响不动产的变现价格,或今后可能引发纠纷,也应当做出客观恰当的声明。

3、信息客观原则。拍前声明所公开的不动产信息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些证据包括部门的2024批准文件、现场勘验笔录、合同等。2024信息的具体表述必须实事求是,文字上要准确周详,不能模棱两可。

4、权利义务明确原则。这是建立拍前调查和声明制度的主要目的。拍前执行应当对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仔细审查,发现不动产上在拍卖成交后有可能引发纠纷的情况,通过详细明确买受人拍定后应承担的权利义务,防止相关纠纷发生,将买受人可能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的具体构建

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包括调查与声明两个部分。

1、主体及职责。不动产拍前调查主体应当是执行,主要承担不动产相关信息的调查2024工作,声明的主体则是执行和拍卖机构。执行承担的是拟声明信息的选择,权利、义务的分配方案设计,声明文稿的拟制等职责;拍卖机构则主要负责根据执行的委托要求将声明内容以书面形式和拍卖会现场公开宣读的方式进行公示。

2、不动产拍前需调查的情况和声明的内容。

(1)需要调查的情况。拍前调查的重点除了不动产的基本情况以外,主要是不动产上与预设权利义务2024或有可能影响不动产价值的信息。当执行财产为土地时,需调查的信息包括土地的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补偿费及出让金的支付情况、出租及租金收取情况、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地上附着物、竞买人的限制及共有情况等;当执行财产为在建工程时,应包括土地的性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登记文件,批准建造的面积、容积率和规划用途,参、联建情况,土地补偿费、出让金、公建配套费等支付情况,房屋建设及开发投资总额、实际投资金额及工程完成进度,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的文件,预售及登记情况等;当执行财产为已竣工的房屋时,则需调查的信息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出让金、公建配套费支付情况、房地产权利登记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入住许可证以及出售、入住、出租、价款和租金收取、共有等情况。实践中即使某些事实暂时无法得到明确的处理结论,需要与2024部门协调,也必须核实清楚。

(2)需要声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不动产的特殊性和特殊情况。主要针对调查查明的事实,就其中与预设权利义务2024信息如规划用途的改变、容积率政策的改变、出租、欠费等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不动产价值的情况,如不动产上的添附、工程是否已结构封顶等作客观介绍。二是将执行已掌握的不动产瑕疵予以明示。在目前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可以在拍前明确声明执行和拍卖机构不承担被拍卖不动产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是对买受人购得不动产后应承担的权利义务进行预设。预设权力来源于国家赋予执行机关的公权力,当执行裁定拍卖不动产时,就已经剥夺并取得了被执行人对其不动产的处分权。因此执行有权决定如何处分不动产,决定买卖的条件。需要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尽费用的承担,如出让金、公共配套设施费等是从价款中扣付,还是由买受人承担;承租关系的承受,买受人收取租金的起始日;添附物的归属及补偿;预售房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范围;在建工程的实测面积在发现与暂测面积出现较大误差时2024得益或损失的承担,等等。四是需要声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如,有无承租人、共有人到拍卖现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价款的给付方式和期限,等等。

3、不动产拍卖声明制度的程序要求。(1)执行在拍卖前应当穷尽调查之职,对于不动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2024。(2)执行人员根据查明的信息,拟定权利义务预设方案,起草声明文稿。(3)将声明文稿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提出异议的权利。(4)各方当事人对于声明文稿无异议的,经执行组内部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请批准后,执行将声明制作成书面文件。(5)书面声明一式两份,提前将其中一份送达拍卖机构,同时告知声明的具体要求并记明笔录。(6)拍卖机构必须向承诺将按要求将声明内容公开告知竞买人,及未公开告知或未按要求公开告知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相关情况记明笔录,前述拍卖机构的义务也可以在委托拍卖合同中载明。(7)拍卖机构将书面声明复制多份,在看样时交准备参与竞买的人。(8)正式开拍前,竞买人在拍卖机构留存的书面声明文本上签字,确认已经阅知声明的相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声明的约束。(9)开拍前,拍卖机构必须将书面声明的内容不作增减的宣读一遍,上述情况记明拍卖笔录。

(三)不动产拍卖声明的法律后果

1、拍卖声明的法律后果。执行在拍卖不动产前委托拍卖机构就2024拍卖的重要事项作出书面特别声明,竞买人签字确认并接受声明设定的拍卖条件,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拍卖机构、竞买人、买受人都受该拍卖声明内容的约束。拍卖声明将分别成为执行与拍卖机构之间拍卖委托合同、拍卖机构与买受人之间拍卖成交合同的组成部分。拍卖声明中所作的权利、义务方面的约定,各方必须遵守,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改变,否则就构成违约,将产生重新拍卖等法律后果,违约方还将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声明不当的法律后果。声明不当是指拍前就特殊情况未作声明、声明内容不准确等情形。如果因执行拍前声明不当导致纠纷产生的,应当由执行负责协调,解决纷争,必要时执行也要承担拍卖机构先期赔偿的买受人损失。如果拍卖机构因未按照执行的要求履行声明义务而导致纠纷产生的,应当由拍卖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比如因拍卖机构声明不当,导致拍卖成交条件改变,使拍卖收入减损,或不动产无法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或在建工程无法按原规划用途及设计方案继续施工等,执行有权宣布此次拍卖无效,收回不动产重新拍卖,拍卖机构将自行承担对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党政法工作条例》,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政法工作全过程 第十篇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国党政法工作条例》 创新完善制度机制 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政法工作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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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海南省委政法委围绕贯彻落实《中国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创新完善制度机制,精心组织实施轮训,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加强执法监督和平安建设等一系列工作,推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力和执行力落到实处,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全过程、全方面。

强化理论武装

不断深化思想认识

“学所以益才也,砺所以致刃也”。海南省委政法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开展“不忘初心、”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星泰多次作出批示指示,亲自推动《条例》的学习贯彻,带头为省直政法领导干部作学习辅导。此外,他还带队深入多个市县基层政法单位蹲点调研,扎实推进?《条例》学习贯彻和主题教育走深走实。《条例》颁布以来,省委政法委按照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迅速以多种形式抓好学习教育。机关班子成员和各处室负责人带头,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做到全员学习、反复学习、深入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注重结合工作实际,把学习《条例》和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起来,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工作的有效性,推动《条例》学习往深里走、往实处落。在海南政法网、海南政法微信公众号开设学习贯彻《条例》专栏,刊发条款解读、专家访谈、动态消息等内容,广泛宣传《条例》。开展轮训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现实需要。7月20日至23日,海南省委政法委组织全省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进行轮训。此次培训把学习《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作为重点,确保《条例》入脑入心。据介绍,20xx年以来,海南先后培训政法领导干部和乡镇政法委员500多人次。全省各级政法机关通过理论中心组学习、专题辅导讲座、“三会一课”、知识测试、组织撰写学习心得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同时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站、“两微一端”等载体,及时宣传学习动态和成果,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热潮。

完善制度机制

推动《条例》落实落细落地

《中国党政法工作条例》是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的集大成。海南省委政法委在贯彻落实《条例》过程中,紧紧抓住制度机制建设这个关键环节,着眼服务保障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大局,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20多个规定文件,初步搭建起贯彻落实《条例》的制度机制体系。——完善请示报告制度,把规矩“立”起来。认真贯彻落实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研究起草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请示报告的范围、程序、时间等,推动请示报告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建设制度机制,让纪律作风严起来。修订完善《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督察工作规定》《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2024党委政法委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工作规定》《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2024政法干部轮训工作规定》。20xx年,省委政法委在全省监狱监所系统组织开展队伍作风纪律专项整治。——完善乡镇政法委员管理机制,把队伍建设“带”起来。省委政法委会同省委组织部印发《2024做好乡镇党(工)委政法委员配备工作的通知》,就规范乡镇(街道)政法委员配备提出具体要求,20xx年12月,全省217个乡镇(街道)政法委员实现全覆盖,并在疫情防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完善统筹协调机制,把平安建设“统”起来。海南成立由省委、省主要领导领衔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分领域建立完善专项组和相关协调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平安建设工作考评体系,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此外,省委政法委还在建立完善政法领导干部任职交流机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处置机制、政法宣传舆情引导工作机制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创新完善政法工作配套制度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有力抓手。今年8月31日,海南省委发布《海南省贯彻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细则》是海南省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成果,对于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海南政法工作提供了坚强制度保障。

加强督导检查

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

今年7月,海南省委政法委联合省委督查室组成督查组对全省政法机关和各市县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组深入省直政法机关,以及海口、三亚、儋州等市县,通过查阅台账资料、个别谈话、座谈会等方式,全面了解贯彻落实《条例》情况,重点对学习宣传、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成效等方面进行督查。据介绍,《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委政法委进一步加大对《条例》贯彻落实的督查力度,成立工作专班,印发《贯彻落实任务清单》,要求各级各政法部门对标对表,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政法机关有效执行党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两年来,海南政法系统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政法工作全面发展。海南创设“立、审、执”一体化涉外民商事法庭,全域布局开展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等;

检察机关将《条例》落实情况作为巡视重点内容,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目标管理五步工作法”、积极打造“五个过硬”检察铁军等举措;

公安机关全力推进扫黑除恶清零攻坚战役、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20xx年群众安全感指数提高至95.67%,连续5年保持上升趋势。司法行政系统构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打造“枫桥经验”海南版。各市县党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门也纷纷针对贯彻落实《条例》需进一步深化细化的重点问题,结合本地区实际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海南政法各部门表示,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职责任务,忠诚履职,担当尽责,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四位一体”新机制建设、市(县)域社会治理创新、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等重点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誓言,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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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制度的融合趋势谈我国代理立法的完善更新时间 第十一篇

(一)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该贯彻的原则

1.两系兼收并蓄的原则

我国现行代理立法受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较大。例如,就立法体系而言,《民法通则》把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置于总则中的第4章进行规定,这与《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一脉相承。《日本民法典》在总则中的第4章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乃为该章的第三节。《德国民法典》也在总则中的第3章“法律行为”中设专节规定了“代理和代理权”。将“代理”置于“法律行为”的名下予以规定,更可见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密切联系。虽然《合同法》导入了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但将这两种代理形式放入第21章“委托合同”予以规定。这种立法技术又与《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13章“委托”把委托合同与代理混为一体予以规定的思路向吻合。虽然有许多学者批评《法国民法典》没有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委任合同)和代理权限,肯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在拉邦德理论的指导下、严格区别代理权限与委托合同的做法,但我国《合同法》还是选择了委托合同作为导入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载体。至于我国代理法的基本理论,也基本上源于大陆法系。

目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民法典》。在继承大陆法系代理法传统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移植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经验、并使之融入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说之中,是我国立法者面临的历史挑战之一。

英美代理法产生数百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成长为私法体系中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推广。不仅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理论和制度,而且一些国际代理公约也导入了英美代理法的合理成份。《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明确规定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我国民法学界有必要倾力研究英美代理法,我国立法者应当把进一步移植英美代理法作为法律移植的重要一环,真正把英美代理法与大陆法系代理法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作为我国的立法镜鉴。当然,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长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而对英美代理法学说与制度的继受相对薄弱,因此,努力使英美代理法的消化吸收与我国固有的民法理论相契合、相协调,就变成了民法学者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2.民商合一的原则

民商法学界除民事代理外,尚有“商事代理”的提法。所谓商事代理,指商人之间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代理关系。我国坚持民商合一主义。即在完善民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投资基金法等特别法。这些单行的商事立法为特别民事立法。除非商事立法有特别规定,商事关系应当补充使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对于代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笔者建议《民法典》系统、全面地规定代理的三方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为各类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框架。这样,《民法典》的代理制度不仅是调整一般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也是调整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鉴于现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商事代理关系纷繁复杂,《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宜对其一一作出规定,而是让诸单行的商事立法予以调整。为适应变动不居的代理实践对立法调整的要求,包括《票据法》在内的商事立法可以对《民法典》无法覆盖的特定代理事项作出特别规定。但这些特别立法对代理事项未作规定时,仍应补充适用《民法典》中的代理规定。

3.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的原则

代理立法的实质在于协调代理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对交易风险的分配作出制度安排。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使得各方当事人各得其所,尤其是保护好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立法者有必要在代理立法中规定诸多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命令型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增强代理法规范的透明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是,代理关系毕竟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受私法自治原则的支配。因此,立法者应当允许代理关系各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就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立法者的这一容忍态度主要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的设计实现。当然,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在《民法典》中所占的比例如何,应当由立法者在参酌国际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代理立法实践,慎重作出决定。

(二)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

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此外,尚包括2024代理制度的行政规章(如《2024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的司法解释(《最高2024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等。

《民法通则》第4章设专节对代理作了规定。其中,第63条规定了代理的法律效果和代理的范围,该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未规定间接代理,仅对直接代理作了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64条规定了代理的三种形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第67条规定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第68条规定了复代理。 第69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事由。第70条规定了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事由。

《最高2024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于《民法通则》中比较原则、模糊的代理制度条款又作了进一步司法解释。其中,第79条补充规定了委托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为数人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第80条对《民法通则》第

68条中的“紧急情况”作了解释。第81条规定了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办理转托手续的要求,以及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民事责任的承担。第82条补充规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的四种情况。

《合同法》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对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作了规定;并在第21章“委托合同”中导入了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第402条和第403条)。其中,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方为有效的要求,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第50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间接代理,但我国一些行政规章肯定了间接代理。例如,外经贸部1991年8月29日颁布实施的《2024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2024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2024规定。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1条):“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达委托人。受托人与外商修改进出口时不得违背协议。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第15条)。所以,我国的外贸代理既可以是直接代理,也可以是间接代理。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的一大问题是没有严格区分行纪关系与代理制,从而造成了概念和理解上的不统一。[56]笔者认为,与其说是没有严格区分行纪关系与代理制,不如说是我国民法学没有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行纪关系作为间接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把行纪关系与代理制对立起来,似有不妥。

另外,中国银行银条法(1992)13号《2024对〈2024委托贷款2024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委托贷款行为与《民法通则》的代理制度不同,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可见,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也是一种间接代理。

此外,在我国商事生活中代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商、代客户买卖期货的期货商都是间接代理人。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把期货经纪公司界定为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这与间接代理的特征是十分吻合的。

总体说来,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芜杂、不相协调之处甚多,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尚不在少。当然,在起草《民法典》时,既要大胆地借鉴国际先进的代理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也要尽可能地把现行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2024代理制度的合理部分吸收到《民法典》之中。

(三)在《民法典》中进一步完善我国代理制度的若干建议

我国业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将会更加广泛地借助代理制度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无论是直接代理制度,还是间接代理制度,都将有着巨大地生存空间。为使我国的民商法游戏规则和国际惯例接轨,有必要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民法典》中的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

笔者认为,《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

1、2024一般规定的完善

鉴于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既有个性,也有共性,笔者认为应当将不仅适用于直接代理、而且适用于间接代理的法律规则规定在一般规定之中。这种具有一般性的代理法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代理的范围、代理的效力、不同种类代理的法律适用原则、代理权的产生、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授予不明时的民事责任、代理限证明、第三人对代理限的质疑、委托代理权的限制及撤回的效力、默示代理权、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瑕疵、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禁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情形中被代理人的撤销权、委托代理权的终止事由、法定代理权或者指定代理权的终止事由、授权委托书的交还、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时对第三人的保护、委托代理情形下的复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责任、法定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责任、复代理人的权限、数名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时对被代理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对被代理人所负的民事责任、代理事项违法时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所负的民事责任等。

上述具有一般性的代理法律规则有些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之中,有些体现在《最高2024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之中,但都有必要在借鉴国际代理法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除了对现行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中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还有必要弥补目前的立法漏洞,在《民法典》“代理”一章中增加规定2024一般代理规则的新制度,如代理限证明、第三人对代理限的质疑、委托代理权的限制及撤回的效力、默示代理权、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瑕疵、委托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责任、法定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责任、复代理人的权限等条文。其中,默示代理权限是英美法系的代理制度,而其他的一些制度则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省民法典》、《澳门民法典》中都有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却未予规定,实为一种遗憾。因此,有必要在《民法典》中弥补法律漏洞。

2、2024直接代理制度的完善

“直接代理”中应当就直接代理的效力、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相对人的撤销权、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恶意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连带责任、表见代理、隐名代理向直接代理的转化等问题作出规定。

(1)2024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表见代理的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大陆法系民法强调,代理制度作为私法自治之扩张和补充,本应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考虑被代理人的利益。因而,大陆法系的传统代理理论与表见代理是互相排斥的。只不过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协调个人静的安全与社会动的安全,而承认表见代理。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对交易安全的重视,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呈现扩张趋势。[57]

构成表见代理,须同时满足四个要件: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缺乏所必需的代理权。如果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充分有效的代理权,则其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行为,与表见代理无涉。

第二,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表象。这种表象包括四种情况:(1)被代理人以语言或者行为明示或者默示地表示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但嗣后并未授予其代理权的;(2)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人自称为其代理人后,未作否认或者澄清表示的。前两种情形可被统称之为“授权表示型表象”。(3)代理权被撤回或消灭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但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的。这种情形可被称之为“权限延续型表象”。(4)代理人虽有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但第三人非因过失而不知的。这种情形可被称之为“权限逾越型表象”。

第三,第三人须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首先,第三人须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不知无权代理人没有其实施代理行为所必需的代理权。即使客观上存在无权代理人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但若引起了第三人的怀疑,甚至第三人识破了这一外表或者假象,则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不予追认,只能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其次,第三人在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时须不存在过失。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缺乏代理权,则不受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第三人由于过失而不知无权代理人缺乏代理权,也不受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至于第三人是否存在过失,应当根据客观标准,依据实施法律行为时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第四,第三人须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虽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倘若第三人没有与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然没有必要适用表见代理制度。

上述四个要件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来说,缺一不可。但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之设在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第三人在满足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要件的情形下,对于适用狭义无权代理制度,还是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享有选择权。[58]换言之,第三人既可选择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主张代理行为有效,要求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也可选择适用狭义无权代理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其与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对于此种选择,无论是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得予以干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第三人基于过失而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不能享受表见代理制度之保护,仍可享受狭义无权代理制度之保护,依法行使撤销权或者敦促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或者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2024隐名代理的规定

隐名代理(agency for an unnamed principal),指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信息就是财富。商业机会虽然不断涌现,但若不及时把握,便稍纵即逝。隐名代理制度对于被代理人、第三人把握商业机遇都大有好处。对于被代理人而言,即使顾虑自己的知名度或者信用度不高或者不愿意很快将自己的确切姓名或者名称告知第三人,也不妨碍代理人代表自己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对于第三人而言,只要代理人明示为被代理人签约即可,而不必在缔约时立即究明被代理人姓甚名谁。因此,隐名代理具有商业上的合理性。

不仅英美法系广泛承认隐名代理,德国、法国和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承认代理人为隐名被代理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59]如根据《荷兰民法典》第3:67条之规定,代理人可以为隐名被代理人实施行为。但代理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习惯确定的期限内,或者合理的期限内(缺乏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者习惯时),披露被代理人的身份。否则,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被视为以自己的名义而缔约,并亲自对其缔结的合同负责。

对于隐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也有不同的态度。《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321节提出了这样一条普通规则: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即使是在披露了被代理人身份之后也是如此。根据美国学者斯蒂芬的观点,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并不是永远不承担个人责任。[60]美国纽约在Agersinger v.MacNaughton 一案[61]中指出,为公正起见,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因为,“允许代理人把一个隐而不露、第三人根本不认识的被代理人推到第三人面前,将会剥夺第三人根据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可行、负责任的补救措施”。

但是,英国法对于隐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且没有采纳《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321节提出的普通规则。[62]英国法认为,在这种隐名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仍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一般说来,只要代理人在隐名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缔约,隐名被代理人就有权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参加2024合同的诉讼活动。可见,隐名被代理人和显名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严格区别。

不过,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责令隐名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而且,一些英国代理法专家力主导入一条至少让代理人与隐名被代理人共同对其所订合同承担初步(prima facie)责任的判案原则。按照这一观点,拒绝披露其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该观点与《荷兰民法典》第3:67条规定的原则就比较接近了。

根据《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85节,如果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获得被代理人授权,隐名被代理人有权行使追认权,而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却无此权利。[63]这也是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与隐名被代理人的区别之一。

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缔约时,如仅在信封抬头或在签名后加列“经纪人”(broker)或“经理人”(manager)字样是不足以排除其个人责任的,而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as agent for buyer)或“卖方代理人”(as agent for seller)等。至于他所代理的买方或卖方的姓名或公司的名称则可不在合同中载明。

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了隐名代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该条款直接来自《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2条,而最终源于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与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相比,该条规定亦有不足之处。建议把该条中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改为“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为求得严谨起见,也为进一步扩张隐名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将隐名代理制度脱离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从而将其与显名代理一同置于《民法典》总则编的代理制度中予以规定。

建议该条条文如下:“(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时,第三人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法律行为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法律行为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2)第三人请求代理人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应当公开被代理人身份。代理人没有在合理期间内公开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自己应当接受法律行为的拘束。”

2、2024间接代理制度的完善

就间接代理制度而言,我国代理立法首先应当明确间接代理的定义及其效力。在此基础上,应当就代理人的通知义务、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第三人和被代理人的抗辩权等具体制度作出规定。此处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2024间接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关系

行纪,在我国古代称牙行。传统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财产交易的经济活动,委托人给付行纪费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应当修改为“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或者被代理人如果行使介入权将与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相抵触”。

根据以上分析,建议在间接代理中的被代理人的介入权规定如下:“(1)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后,被代理人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被代理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或者被代理人如果行使介入权将与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相抵触的,不在此限。(2)被代理人应当将其行使介入权的意思表示分别通知代理人和第三人。在接到通知之后,第三人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给付义务。”

4、第三人的选择权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2024第三人行使选择权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当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第三人才能行使选择权。但是,根据英美代理法,只要代理人没有对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即可行使选择权,请求被代理人履行义务。根据《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13条第2项之规定,只要代理人未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其对第三人所负的义务,第三人即可行使选择权。《欧洲合同法原则》第3:303条规定,如果中介人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或者对第三人实施了根本性的违约行为,或者在合同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就已明确中介人将会违约,第三人即可行使选择权。为充分保护第三人的选择权,确保第三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建议放宽第三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相应地,《合同法》第403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改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原因或者其他理由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

为预防第三人在行使选择权时由于随意变更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而给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造成损害,并使被选择的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对其履行提前有所准备,建议对第三人的选择权行使规定如下约束条件:“(1)代理人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2)第三人应当将其行使选择权的意思表示分别通知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接到通知之后,被代理人不得再向代理人履行给付义务。”

5、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还规定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即“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该规定也存在着不足。例如该规定中的“其”究竟指谁,是委托人、还是第三人,极易使人理解为“第三人”。因为,根据语义学,指称代词一般应当指向语句中距离指称代词最近的中心词。但是,如果把“其”理解为“第三人”就导致一种非常荒谬的解释:委托人居然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三人对受托人的抗辩。为避免产生歧义,并与英美代理法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2024规定保持一致,建议把《合同法》第403条“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中的“其”明确为“委托人”,而在《民法典》“代理”一章中则明确规定为:“(1)被代理人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2)第三人选定被代理人作为其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以及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浅议我国村级xx选举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村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篇

摘要:发展农村经济需要农村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建立健全村级制度十分必要。本文分析了我国村级运行的不足,提出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的完善设想,对继续推进我国农村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农村基层;选举;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xx)06-0140-01

一、当前我国村级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

村级选举作为一种80年代产生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乡村选举模式,尽管其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由于我国农村自身的内在原因和外部行政机关及其他原因,造成了我国村级选举存在诸多弊端,下面对此做了四个方面的分析。

(一)乡村宗族势力、“贿选”等现象存在。

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礼治社会,在乡土社会中,法律是无从发生的,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宗法社会。由于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和自然环境等因素,造成了我国广大农村的闭塞与贫困,农民与外界缺少经济联系,相对封闭的环境使得农民之间的结成各种姻亲关系。同时与城市相比农村的人口相对固定,流动速度相对缓慢,因此,在农村形成了一个血缘和地缘相结合的社会,各种宗族和姻亲关系交织在一起。在农村的交往中最看重的是情面,而不是法律与规则,情面大于法律的效力的农村社会现实也就造成了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人们并不是选举可以胜任管理农村的人。而是以血缘或人情为标准,以这个人和自己熟不熟作为选举时的判断标准。“看面子”“讲关系”而不依从制度程序从而导致了选举出来的村委会成员不能代表农民的意志。同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许多乡村都拥有了部分企业一些人为了某种利益靠拉选票上台,造成了在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不能按照规则程序去办事,造成了权力的非程序化运作,也造成了一些基层干部的,严重的破坏了干群关系。

(二)乡镇行威的干扰。

传统乡村治理中的国家权威远离乡村本土,一般依靠乡绅来实施其影响力。中华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权威开始深入乡村,乡村直接依靠国家权威来治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的确立促使了村民自治的产生,村委会开始成为治理乡村的主要组织。《中华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我国是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村委会的由村民自己投票产生。《村组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很明显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村委会与乡镇以及以上的国家机行政机关并无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由于指导与被指导并没有明显的界限,这样就就给上级乡越权创造了空间,乡通过国家行力干预村级选举的正常进行。在许多地方村委会俨然成为了乡镇府的附属机构或派出机构,村委会成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而是由上级任命。某些地方的村民选举、村委会的工作都是在乡镇的控制下进行的。同时国家权威的过分介入也使村委会为了自身的利益拒绝承担国家任务,增加了民与官之间不和谐的因素。这些行为造成了广大农民认为村委会不是为他服务而是为乡服务选不选村委会都无所谓的认识误区,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参与的积极性,背离了村级选举的本质。

(三)村党党支部与村委会职责不清。

在农村基层组织中一直存在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二元权力结构。但是由于两者之间长期的职责不清与职责不明,往往导致了两方争权现象的出现。村党支部主要是领导作用和支持保障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照----法法律开展自治工作,行使职权。但在一些地方却是村党委下达命令,村委会去执行,干涉村级选举,村级选举形同虚设,村党支部俨然成为了村委会的上级领导,党组织本应是进程的推动者,而在基层中许组织却在成为基层进程的羁绊。同时在一些发达地方也存在村委会不尊重村党支部意见,忽视了党支部的重要作用。两者的职责不清给村级选举带来了诸多障碍如村党支部否定村长候选人、村委会“踢开党委”等现象,这些不仅给村民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消极影响,同时也阻碍了农村的化进程。

(四)农民参与意识淡薄。

近年来大量的在农村务工人员涌入城市,村里的选举与其自身利益相隔太远,不能使其感受到村级选举带来的好处。农民参与热情不高,使农民认为选举只是“走过场”,抱着反正候选人也没有自己,谁上都是一个样子和自己无关的态度,即使参加选举的人也是带着随意的态度,一个人填写了其家庭成员所有的选票或者故意写无效票。这些由于农民参与热情不高造成的后果严重放缓了村级选举在农村发展的步伐,不利于村级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党的指出“发展基层,保障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监督,是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所以我们要不断地寻找解决完善村级选举的措施与途径。

二、我国农村选举制度的完善设想

发展村级选举必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构建服务型乡,理清村党委与村委会的关系,大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热情,为村民选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范选举的程序。选举程序是村级选举的关键,程序的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选举的结果。农村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注重的是情而非法,因此加强对村级选举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村委会的选举程序,要做到选民有效登记、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等程序进一步减少和遏制选举中的贿选、宗族势力干预选举等丑恶现象十分有必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农民选出来的村委会是乡村的“精英人物”可以为农民服务,而非是为自己为家族服务。

(二)构建服务型乡镇,转换角色。服务乡应该把自身定位为服务者的角色,提高自身作为服务者而应该具备的素质,应在选举村委会的过程中扮演指导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承担相应的职责。乡是村级选举的监督者而非决策者,不应运用行力去破坏村级选举,而是坚决制止破坏村级选举的行为。乡镇府自身应该把握好监督者与决策者两者的区别,做好自身角色的转换。

(三)加强村党支部建设,协调村党支部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实行村民自治,扩大基层,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村级党组织应发挥党的先锋模范和堡垒作用,积极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依照----法法律开展自治工作,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村民参政热情,提高村民的意识。村党委与村委会应对职权进行划分,明确职权界限,不越权去干涉村民自治,而是积极的监督村级的各个环节。同时,村委会要尊重村党支部意见,而不是“踢开党委闹革命”,必须正确认识村党支部在村级选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四)提高农民的参与度,提升农民的法制理念。提高农民参与热情的关键在利益激励。利益激励无非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而在农村物质激励往往要比精神激励更具有效性。事实上存在私心是人的本性,只要个人私心的满足不会对他人合法的利益造成影响都不应该否定,因此每个人参与选举抱有个人的目的都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人的这种“私心”我们不应否定而是应该鼓励。另一方面,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我国农村的基础还比较薄弱,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观念意识不可能通过激进的方式转变,只能通过循序渐进的教育方式,通过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等方式来提高农民的法律观念,使农识到参与选举是自己的权利,同时不仅参与而且要监督村级的进行。

作者简介:落志凤,女,1982年生,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福善庄乡干部,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xx级在职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浅论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十三篇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绿色税收? 环境保护

【论文摘要】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与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越来越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性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税收、环境保护措施比较分析、国外绿色税收立法实践、我国绿色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和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设想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绿色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

环境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经济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税收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当前我国污染总体水平相当于发达国家上世纪60年代水平.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约为4000亿元。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法律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法律界、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绿色税收的含义

《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绿色税收立足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仅要求事后的调节,更重要是利用税收对环境、生态的保护进行事前的引导和调控。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21。

2绿色税收在国外的实施

2.1国外绿色税收的特点

2.1.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样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五大类: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垃圾税。

2.1.2将税负逐步从对收入征税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通过进行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税收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从工资收入向对环境有副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转化。

2.1.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与环境和谐共处国外的环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显着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在采用税收手段的同时,注意与产品收费、使用者收费、排污交易等市场方法相互配合,使它们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

第二种.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润滑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

第三种.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1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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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第十四篇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 ----法 土地制度

论文摘要: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民众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我国----法赋予村民的一项权利。但由于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实施的并不成功,广大村民没有真正享有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完善2024村民自治的各种制度和法律以及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村民自治不但是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而且对提高村民的法治意识、为广大农村提供一个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以及提高村民的参政和监督的积极性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作用。从长远来看,由于村民自治将对中国农村社会的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搞好村民自治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村民自治的界定

村民自治,就是农村村民以村为自治单位,对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自我管理、自主决策,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村民自治制度主要指以《中华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委会组织法》)为代表的一系列2024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总称。

村民自治是一种直接形式。体现了我国基层发展的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它是农民直接参与的基层群众自治活动.同时村民自治既是国家把基层组织的事务划归当地村民管理、也是国家把自治作为农民权利的实现形式。村民自治主要由村民通过行使村民自治权来行使。

村民自治权主要包括村民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在这些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村委会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许多权利直接通过村委会来行使。wWw.meiword.cOM因此,了解村委会的性质和特征以及法律的规定,对搞好村民自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同时,《中华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管理、监督。至于村民委员会在民法上的性质.目前在民法理论界还没有定位。由于村委会既不是基层,也不是事业单位,更不是企业,也不符合普通社会团体的特征,基于村委会这种独特性,笔者赞同村委会不是法人的这种观点。

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仅是自治性组织,而村委会除了其自治性外,还很大程度上承担了推行国家政策的职能闱拼。村委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的最根本区别是: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所有权。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土地往往由村委会代表集体分配,而城市土地属国家所有,城市居民委员会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是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不同之处,也是村民委员会与其他自治性组织的区别。村委会的这一特点。使得村委会与其成员的关系和其他自治性组织与其成员的关系也不一样.村委会的力量更强大,因为它实际上掌握了土地的所有权(以集体的名义),各成员在经济上依附于村委会,其成员的性大大降低。

二、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的困境

村民自治对拥有几千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无疑是新事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还必须清醒的看到,村民自治从法律制度到社会实践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我们去改进,具体主要有:

(一)2024村民自治的立法不够科学,实施起来困难

首先,2024村民自治的法律不够健全,除了《村委会组织法》外,一系列与之相关的选举、监督等方面的法律并未全面建立起来,使得村民自治的权利难以真正实现。其次,已有的村民自治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如《村委会组织法》,其程序性规定非常少,有些条文非常笼统,不够细化。如第13条规定:村委会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但是,如何推选,推选多少人,有什么程序等都没有详细的规定,这样,虽然相关法律有很多2024村民权利的规定,但是因其缺乏可操作性而使一些村民权利得不到行使。同时,2024法律责任主体以及违法后果的规定不明确。如《村委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举的…….2024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对上述不法行为,其规定由2024机关依法处理,但是依据什么法、如何处理、承担什么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只规定采用这种方法当选的无效。而根据我国刑法的2024规定,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也不构成破坏选举罪。这样,在处罚不明确的同时,连最后刑法上的一点威慑力也消失殆尽了。

(二)村民的自治意识淡薄,参加村民自治的动力不足

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对中国乡村的影响是巨大的。就连最基层的“官”——村官。广大群众也不太相信自己能够选出并监督他。另一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造成农民缺乏对最影响自己生活的——土地的关切,其结果便是使农民淡于关注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的组织——村委会,从而对村民自治漠不关心。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及承包责任制分别解决了解放前广大农民无地可种和改革开放前没有生产积极性的问题。但是仍没有解决最根本的问题——产权问题。现代汉语词典对集体的解释是: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而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的集体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我国《土地管理法》中集体被界定为乡(镇)、村和村小组,但土地到底归哪一主体所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承担民事权利的最终主体有两种:法人和自然人,国家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但无论乡(镇)还是村或村小组,它们都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不能作为最终的权利主体,这样土地的产权主体实际上被虚置。实际上,“集体”、“集体所有”、“集体所有制”都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嘲,在法律文本中直接使用,会出现主体、内容等一些问题的不确定。现实生活中,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缺陷使农民利益受到侵犯等各种问题的出现。同时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造成集体成员责任心不强(表现为村委会疏于对土地的管理、普通群众缺乏对土地的关切等)。村民参与自治的热情不高,最终使村民自治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

(三)村民自治的过程缺乏监督

村民自治的过程的监督主要有两方面:对村委会选举过程的监督和对村委会日常工作的监督。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它的权力来自于广大村民的授予.对其的监督应该主要来自于广大村民。这种监督方式是自下而上、由内而外的,但是由于大部分村民缺乏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致使这种内部监督很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村委会的定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因而也淡出了系统内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视线,使这些机关对村民自治的外部监督也随之弱化。这样,在内外监督都非常不力的情况下,许多地方的村民自治十分混乱,干群关系紧张。

(四)其他非正常因素对村民自治的影响。

一些地方的村民自治,如村委会选举,当选的人靠的并不是自己能力、声望等,而是一些非正常因素,如金钱、势力(在村中非常强势的人)、宗族等,在熟人和半熟人社会的中国农村。这些潜规则往往起到很大作用。这是因为在某些农村,如果村里的有钱人、有势力的人或大的家族不支持你,即使你当选,各项工作也很难开展,因此。在有些地方这些非正常因素在村委会的选举中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三、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一)完善2024村民自治的法律

制定一系列详尽而完备的2024村民自治的法律,使村民在自治的过程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对如《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修改,使其程序具体化、科学化。要让人们意识到立法是一门精细的科学,有其制定的独特规则和方法.不是一些简单而空洞的宣传口号。同时,在2024村民自治的法律中明确责任主体和违法后果,违法之后谁来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必须是清晰而具体的,确保法律的尊严和神圣。

(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

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思想对中国农村的影响是深远的,在短时间内改变人们的观念是有困难的,但并不是无计可施。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下列具体措施:

1.改变法律的宣传方式。在普法宣传尤其是在中国农村的一些标语上宣传法律时。往往强调遵守法律是一种义务,这句话的内容并没有错,但是这种宣传方式不太合适,这句话没有分清轻重.将本末倒置。遵守法律确实是一种义务,但法律更是人们实现权利的工具,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只强调服从和义务而忽视权利,只会使缺乏法律知识的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产生误解,以至于对一些侵犯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默不做声,不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村民自治中的选举权和监督权)。因此,在农村的普法宣传中,转换宣传的方式和角度是十分必要。

2.法制教育应从长计议,从小抓起。让儿童从小就接受法治教育.必将会对全民族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在那里,小学一年级就要学习“----法”这门课。因此,在中国大陆的中小学里开设一门《----法》或《法治》课程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对中国大陆村民自治制度会有巨大帮助。而且也必然会对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改革土地制度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它最有力的监督应该来自于其成员内部,但是由于村委会以集体名义拥有土地.并且土地的承包方式、承包后剩余的土地如何处理等也往往由村委会来决定,这样就使村委会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使村民监督村委会变的非常困难;另一方面.村民承包的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造成村民与土地的关系密切度下降,因此,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大锅饭思维普遍存在。这样,就使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热情大大降低。不愿意参与监督。我国学者张文显曾说过:无论怎样一种监督程序的设计都应该注意借助普通公民或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因此,改革土地制度以加强村民与土地的联系从而促使村民积极参加村民自治是十分必要的。对此,我们认为,在现有的----法框架下,可借鉴我国《物权法》中对城市居民用房的规定,各农户所承包土地期满后自动续期,使村民获得长期的使用权,降低村委会对土地承包方式的干涉能力。提高村民的积极性。让村民为了自己切身利益而乐于参与自治。

(四)加强外部力量的监督

在目前村民自治内部监督乏力的情况下,或权力机关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对村委会的选举、日常工作(尤其是财务开支)等进行外部监督。在缺乏底蕴的中国农村,外部力量的引导和监督将会对村民自治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由于村委会不是基层,也不是一般性的自治性组织,而且数量巨大等特性.设一专门机关对村委会选举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以及对村委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等是十分必要的。对影响村民自治的非正常因素。如贿选、、威胁等违法行为发生时。这一机关应充分发挥其作用。而对宗族势力.最重要的是引导。问题的关键是要保证这一专门的监督机关高效而廉洁的运行。

(五)完善村民自治权利救济机制

村民在其自治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或权力机关的救济固然重要,但是和权力机关往往效率低下,使村民自治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救济,这时司法救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在现代法治国家,权利救济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方式就是法律救济网。相对于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而言,司法机关的救济法定的期限、严格的程序等使其显得更加有效率。2024诉讼方式的问题,对一般村民之间、被选举人之间2024村民自治的纠纷,可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2024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2024村民自治的诉讼,目前尚有争议,对此类案件也往往不予受理。我们赞成,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主体重新进行界定,使村民对选举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2024村民自治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使村民自治权利救济机制得到完善,以充分发挥司法救济的作用。

(六)限制村委会的权力,增强其服务职能

在中国农村的很多地方,除了村民承包的土地之外。往往还剩余一部分土地作为宅基地或租赁给厂矿使用等,但是宅基地的如何分配、租金等集体收益如何分配等往往都是由村委会说了算,村委会掌握大量资源,有很强的话语权.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非常容易滋生。因此,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可以将集体的土地全部承包给农户(并且期限要长),限制村委会对土地的话语权,同时允许各农户间土地使用权的流通和转让,从而将村委会的权力弱化,使侵犯村民权利的可能性尽量减少。与此同时,明确乡镇与村委会之间的职责,突出村委会的服务职能,应该由做的事情由来做,让村委会回归其本职工作。

四、结语

影响村民自治的因素很多。但一位思想家说过:伟大的制度创造伟大的人。村民自治制度也一样,只要我们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创制一系列合理、科学而高效的机制,各种困难必将会被克服,中国广大的农民群众必将享有所带来的各种好处.实现----法所赋予的权利。

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谈当前机关党建应建立与完善的机制与制度 第十五篇

机制是组织构建与运行变化之规律,制度是运作规程和准则。在机制的导引下,制度发挥其实现目标的保障作用。机制与制度是实施科学管理必不可少的两大要素。

新时期,应建立、完善哪些机制和制度,更科学、有力地推进机关党的建设,成为重要课题和迫切工作。

在创建党建工作示范点的活动中,我们积极探索创新、总结提升、螺旋实施机关党建工作的管理机制和相关制度,收获了一些经验和感受,此与君共商共勉。

第一部分? 机关党建外部保障机制与制度

——应建立、完善党政职能衔接机制。

组织机构。建立与机关党建工作相适应的机关党组织及工作机构,明确设置条件、机构级别、人员编制、职能权利、任期年限、党办机构等。

干部工作。完善党员干部、党务干部、党外干部的定向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监督、激励和待遇等统筹协调的操作机制及相关制度,科学搭建党务和行政干部的平等的成长平台。

资金保障。建议开展机关党建工作资金管理的调研工作,机关党建资金预算、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促进机关党建工作在管理、培训、激励、信息化等方面的有效保障。

价值导向。进一步重视党员价值导向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党员干部的、社会、经济、人生价值取向的有机统一和提升,解决好机关党建工作的党员基础认识及长久源动力的问题。

硬性管理。进一步坚持机关党建与行政工作“两手硬”,从领导认识、操作规范、考核制度方面,认真改观机关党建工作相对软性、务虚和繁杂的情况。

——应建立、完善上下级党组织管理机制。

管理思路。进一步明确机关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网络、职能任务和目标效应。

工作关系。有效理顺上下级党组织的工作关系,进一步规范隶属、职权、责任、流程和质量标准。

漏斗运行。探索实施机关党建工作“漏斗”管理法,制定科学的运行程序、线路、速度、关键环节、预期亮点和督查办法。

预期管理。探索建立机关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实施办法、成果效应、质量控制、预案备份的预期管理机制和模式。

——应建立、完善党内机关党建工作机制。

地方党委。党委及组织、纪检、宣传、工委等部门对机关党建工作的任务、质量、创新和成果,应做到统筹协调、统一要求,科学管理。

各级党组织。明确机关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包括领导与指导关系、工作流程与责任划分,以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职能作用。

部门党组。机关党建工作应成为部门党组的重要工作内容,涉及重要人、事、物,党组织应知晓、应参与、应提出决策建议。

第二部分? 机关党建内部运作机制与制度

——应建立、完善六项管理机制。

操作机制。以支委会、支委扩大会、党政工青妇联席会、党员大会和党员扩大会5个层面开展工作。

目标机制。经充分酝酿、可行性研究,锁定党建工作目标群,明确规定动作和创新目标,形成目标金字塔。

监控机制。反映动态,调校精度,制定《总控制系统》和《五星质量控制法》,上墙、上网、上专栏,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评价机制。开展总体、单项检查和总支、支部考核,发挥评价机制效能,积极做好全员激励、事项激励和优秀激励。

艺术机制。搭建美工、音乐、文学艺术平台,确定项目元素、档次、布局和效果,弘扬奋发精神,彰显文化魅力,展示感召力。

保障机制。科学配置,注重实效,厉行节约,调集人财物力,用好资金,用好设备,用好人力资源,

——应建立、完善八项系统管理。

认识系统。有效形成和全面提升机关党的建设的认识水平,有力推进党建工作。

组织系统。建立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一般考虑建立领导小组,建立支委负责纵向、支部负责横向工作的组织网络。

目标系统。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结合实际,本着强基固本、突出亮点、力求创新、转化成果的思路,设置目标群及其目标定义。

方法系统。坚持方,把管理学所涉及的机关党的建设所需要的策划思维与管理方法,进行排列、有机整合和科学运用。

实施系统。即执行机构、任务分解、职责权限和质量标准的总称。落实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党小组和党员的载体效应。

调校系统。为修正偏差系统,含工作进度监控、个案分析处理和目标调校与措施调整,增加工作环节的衔接匹配度和精准度。

电子系统。确立信息化管理理念,建设电子网络系统,培训党建与技能的双料人才,推广应用党建科技成果。

应用系统。增强成果意识,创造党建成果,积极转化应用,申报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成果奖,促进党建成果效应最大化。

——应建立、完善八个操作模型。

宏观总控模型。通过策划、创立总控模型,实施全程、动态、立体式管理,使决策、管理、执行三者明确履职。

系统实施模型。由支委、支部、工青妇构成实施系统,按照任务及分工,做好环节配合,促成整体效果。

党员管理模型。开展组织生活和专题党课,加强党员管理。建立电子模型,滚动记载党员学习、成长和基本情况。

管理制度模型。通编党建工作制度,做到文件到支部、手册到党员人头、宣传到专栏和网络,强化制度管理效果。

干部学习模型。发挥全员学习、网上学习和大讨论的优势与经验,将党课、讲座、业务交流于一体,加强队伍建设。

立体联系模型。建立总支、支部联系帮扶村、支委联系工青妇团,党员联系党外干部和贫困户,形成多层联系渠道和方法。

党员活动室模型。以新颖、美观、实用、功能强的要求,建好党员活动室,满足党员会议、活动日、入党宣誓和管理需要。

信息化建设模型。建设机房、网络,购置终端设备,建好多媒体教室、多功能阅览室、电子管理库,党建专区,电子专栏,主题音乐、图片、视频片、PPT幻灯片和互联网无线空间。

——应建立、完善六项成果转化。

新理念建设成果。将事业理念、成果理念和系统工程理念,贯穿机关党建工作全过程,促进理念升华与发展。

新内容配置成果。提供配置科学、创新程度高、充满生机活力、预期效果卓越的新内容和新结构,确保高效运行、更富成效。

新方法使用成果。运用现代管理和科技理念,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取得党建与管理、与效能、与科技相结合的更好效应。

新精神风貌成果。宣扬信仰、志向、精神的力量,吹响一个党组一面旗帜、一个支部一座堡垒、一名党员一个模范的号角。

新产品研发成果。创新理念,组织落实,保障有力,进行党建新品的研制与开发,不断推出新理念、新项目和新成果,

新管理组合成果。将、管理、理论、奉献、团队配合五项素质,作为创建党建班子的重要条件,并通过学习实践和工作锤炼,不断提升党员综合素质和整个机关党建队伍水平。

xx市审计局总支部委员会书记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写好“中国之治”平远答卷 第十六篇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党决定用一次全会就这个重大问题进行研究部署,是从上、全局上、战略上全面考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这次全会通过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问题,是一篇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也是一篇主义的宣言书。全县政法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好抓实。下面,我讲二大方面的内容:

一、深刻领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和内涵

古人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制度,形成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不断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中国特色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是经过革命、建设、改革长期实践形成的,是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相统一的成果,凝结着党和的智慧,具有深刻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

第一,中国特色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2024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主义传入中国后,科学的主张受到中国热烈欢迎,并最终扎根中国大地、开花结果,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同我国传承了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融通的。对我国古代农民起义提出的具有因素的革命口号有过敏锐的观察。他说,“中国之于欧洲,也许就像中国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一样”。

第二,中国特色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全会系统总结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成就和显著优势,目的就是推动全党全国各族坚定制度自信,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多方面的显著优势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长期保持并不断增强这些优势,是我们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努力方向。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所以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我们党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坚持把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开拓正确道路、发展科学理论、建设有效制度有机统一起来,用中国化的主义、发展着的主义指导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对党执政规律、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及时把成功的实践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使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既体现了科学基本原则,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

第三,中国特色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实践成果。“听言不如观事,观事不如观行。”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管不管用、有没有效,实践是最好的试金石。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创造了世所罕见的两大奇迹。一是经济快速发展奇迹。我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用几十年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工业化进程,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综合国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文化影响力、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生活显著改善,中华民族以崭新姿态屹立于世界的东方。二是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我国长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安居乐业,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可以说,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除了中国特色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外,没有任何一种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在这样短的历史时期内创造出我国取得的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这样的奇迹。我们既要坚持好、巩固好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又要完善好、发展好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二、怎样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我县社会治理效能

要以习中国特色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以创建“平安之乡”为抓手,按照“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要求,突出创新引领,认真对标最高最优最好,坚持问题导向、导向,主动聚焦问题短板,全面整改完善提升,做实做强“枫桥经验”,把理念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融合,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下一步,我县着力要抓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保障平安建设顺利开展。着力建立健全四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宣传工作机制。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平安建设和法治建设的做法与成效,对先进典型和好经验、好做法要大力宣传,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着力创新宣传形式、要继续在县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和重点地段、地区要设立专栏、专版,定期开展平安宣传、法治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工作合力的同时,要把工作重心放在引导群众积极踊跃参与上,充分利用手机报、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以有奖竞猜、答题比赛等比较接“地气”的活动载体,让广大群众喜闻乐见。二是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突出加强对综治基层基础建设、“雪亮工程”建设、“智慧政法”建设、“智慧司法”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治镇法治村”建设和普法宣传工作等基础性、保障性工作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设,避免“单打独斗”,强化分析研判,每月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召开一次沟通协调会,听取各镇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存在问题和困难,探讨研究解决方式和对策,形成创建工作合力。三是建立和完善考核工作机制。要主动适应政法综治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考核工作机制,特别是在设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要符合客观现实要求,结合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实际,在基本遵行往年考核标准、细则的基础上,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着力加大对“命案”防范、矛盾纠纷化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等民生问题的考核力度,形成更加完善、更加科学和更加规范的考核制度,促进平安平远建设再上新台阶。四是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积极探索综治干部选取、交流、作用等工作机制,配齐配强综治干部,实现综治干部专职专用,预算保障平安建设。此外,要多措并举解决政法队伍人员缺、招录难、留人难问题,建立和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拴心留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做实做强“枫桥经验”,努力营造平远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建“平安之乡”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导向,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促提升,把理念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相融合,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群众幸福、安全感和满意度。一是维护。牢固树立总体观,加强党对反邪教工作的领导,坚决防范打击邪教组织和境外宗教组织渗透,抓好反恐工作,捍卫;

切实抓好我县制订的《2024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县反邪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工作落实,着力提高防范各类问题风险、预防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深入开展“无邪教创建”活动,在近年来取得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全面进行总结提升,继续实现“三零”和“三无”工作目标。二是积极构建多元化化解机制。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不稳定因素,积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着力抓好我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每周、每月、每季度社会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制度和“中心”网格员考核制度的运用和落实;

夯实基层综治维稳工作平台,深入推进“中心+网格化+信息化”建设,在去年我县取得良好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加强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心”在防控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排除安全隐患方面的最大效能;

深入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努力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工作格局;

努力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着力规范行为,把涉法涉诉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继续加大《平远县2024依法处置非正常行为的通告》的宣传,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到位,切实维护正常秩序。三是做实做强“枫桥经验”。按照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走在全国前列”的目标和要求,以打造“平安之乡”为抓手,努力营造平远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牢牢把握为了群众、依靠群众“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结合我县实际,要在近年来取得社会治理创新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继续开拓思路,再总结提升一批具有学习和借鉴意义的社会治理新路子。例如,可以把具有传统客家文化特色的村规民约、宗祠文化、民间组织加以规范和引导,融入到社会治理中来,在乡村振兴发展中起到有效的社会治理作用;

针对社会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可设立综治考核奖励金,调动干部积极性。推行法官示范庭审,以案释法创新普法等。下一步,我县在抓好各项综治维稳工作的同时,做实做强“枫桥经验”,在继续抓“平安细胞”工程,群防群治,重点领域、重点地地区和重点行业整治,立体防控防控体系建设等各项综治工作的基础上,做实做强“枫桥经验”,在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县近年来取得的社会治理先进经验,着力对八尺镇“中心4+”模式(中心+网格化+信息化+村民议事日+直联日)、长田镇“一带四参与”村民理事会(党组织带领,参与公益事业管理、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参与扶贫济困工作)模式进行总结提升,不断完善和规范各项台账资料,通过以点带面、引领示范、促进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平远模式“枫桥经验”。20xx年将重点部署在全县推广,变“点”上盆景为“面”上风景,化一地经验为全县模式,尽快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四是积极打造数字政法、智慧政法。当前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要求我们在社会治理的服务和管理方面应当走出传统的思维方式,实现革命性的社会治理方式的变革。因此,我们要尽快从理念上转变,从机制和方式上实现创新,把政法科技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县委、县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建立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以此适应政法工作的要求;

要积极推进实战应用智能化,善于运用新手段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通过执法司法大数据分析,准确把握执法司法运行态势,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要加快推进“智慧”“智慧检务”“智慧警务”建设,达到减员、增效、提质的效果;

要深入推进“雪亮工程”建设,推动城乡视频监控连接贯通,融合各类视频监控资源,提升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

要加强综治视联网建设,促进各类数据集成应用,继续完善县镇两级平台建设,按要求有计划三年完成镇、村全覆盖;

要积极推进服务管理网格化,紧密结合政法各部门实际,加强官方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建设,让群众在掌心上、指尖上就能办成事;

要推动家庭智能安防系统与社区服务系统、综治信息平台、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求助自动化。五是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开展。积极履行县委政法委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职能,全面加强对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紧紧围绕三年为期的工作目标,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在深入开展10种问题打击整治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平远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扫建结合八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贯彻落实,重点对非法放贷讨债、聚众赌博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深入开展六大整治专项行动,突出专项打击,落实两法衔接,推进乱象整治,建立长效机制,继续集中整治水洗砂、私挖滥采、占用河道、违章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乱象问题,以新的工作成效回应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期待和新需求。。六是建立健全立体化防控体系以当前深入推进“雪亮工程”建设为契机,对城乡视频建设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加快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进度,尽快整合现有视频监控资源,完成城区街面、社区、单位视频监控系统与辖区派出所监控系统的联网,逐步抓好机关、银行、医院、学校、网吧、娱乐服务场所、新建住宅小区等部门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健全视频监控系统运行、值守、处置、考核等管理制度,完善人机联动机制和智能系统,提高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水平。七是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公共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所在,涉及到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的安全。根据这次大调研活动所反映出来的存在问题,我县必须在公共安全建设中强弱项、补短板、促提高。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和防范机制,加强精防医生业务配备、培训力度,完善专科医院(平远益民医院)的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全力解决患者收治难、医治难的问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用,由实行兜底;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和帮扶、刑释人员的帮扶和帮教、规范全县中小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等机制;

落实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法制教育和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公共场所的安防安检措施;

着力完善社区和农村警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命案”防范会商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民转刑”责任倒查机制、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机制、法制宣传工作等各项机制,形成社会治理工作合力,从而减少“命案”发生;

切实抓好我县依法办理、引导、社会面管控工作“三同步”工作机制的落实,要结合我县实际,建立“三同步”考核机制,纳入综治(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八是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县、县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和新型办案组织建设,加快完善员额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法官检察官进退常态化、制度化;

强化司法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切实增强法官检察官职业尊荣感;

统筹推进诉讼制度改革,集中攻坚执行难、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等问题,实现审限内结案率达100%;

深化执行制度改革,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主动适应监察委员会办案工作新模式,完善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程序、证据标准衔接机制,实现对职务犯罪精准打击;

深入推进公安改革,推进警察管理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公安队伍战斗力和凝聚力;

加快建立司法管理监督新机制,强化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强化错案责任追究,强化对干预司法行为的问责,推动内部与外部监督、传统与现代信息化手段相结合,构建全流程、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

三、强化党建设引领,努力打造过硬政法队伍。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县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进一步提高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善于发挥统筹协调优势,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职;

要抓住关键问题和重点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部署和措施落实到位;

政法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告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政法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正确执行;

要坚持落实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着力抓好《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等制度和规定的落实,使政法机关各项工作更加规范化、高效化。二是强化思想阵地建设。切实抓好《梅州市委2024新形势下加强我市政法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尽快我县实施意见;

着手研究和创新政法队伍思想工作方式,由“填鸭式”向“疏导式”转化,积极引导干警进行自我教育,适时推出一批更有代表性、立得住的先进典型;

从薄弱环节入手,建立和健全规范执法行为、按法律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符合政法机关特点的思想工作制度,积极推进思想教育学习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深化“不忘初心,”和“两学一做”教育学习活动,积极创新教育学习载体,丰富教育学习形式,确保教育学习取得实效,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过硬政法铁军。三是强化业务培训学习。建立政法队伍教育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政法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做到既要抓好队伍教育管理,又要抓好业务工作,把思想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共同推进;

县委政法委要根据政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强化统筹谋划,指导政法各单位制定出近期和远景规划,将业务素质的培养和提升作为一项长期打算,把专业化、信息化作为政法队伍核心战斗力来抓,分层次、分专题、分批次对政法干警有针对性开展岗位知识、实战技能、实用经验等在职教育培训,确保培训学习多方位、全覆盖。同时,把防控风险纳入专业培训、岗位练兵、实战实训内容,强化政法干警的风险意识、忧患意识,确保干警履职能力实现新的提升。

论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第十七篇

[摘 要] 基层员工是饭店内部人力资源的重要部分,其工作态度直接决定饭店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基层员工福利是现代饭店薪酬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饭店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保留人才战略的实现。完善和优化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主要包括设置普惠性和差异性并重的福利制度,加强饭店基层员工对福利制度的认识,对饭店基层员工实施弹性福利制度,让饭店基层员工对福利项目有建议权等。

[关键词] 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完善与优化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来,学术界对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设计、改革与发展趋势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然而,旅游管理学者对饭店基层员工的福利制度及薪酬仍缺乏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实例。在现有的文献中,未针对饭店基层员工这一特殊群体做过福利方面的专门研究,尚无明确地论述过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的完善与优化方面的问题。本文以大连香洲大饭店为例,探讨饭店基层员工的福利制度问题。

一、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及其作用

(一)饭店基层员工福利的界定

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福利包括三个层次:首先,作为一个合法的国家公民,有权享受提供的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福利和公共服务;其次,作为饭店的成员,可以享受饭店兴办的各种集体福利;最后,还可以享受到工资收入以外的,饭店为雇员个人及其家庭所提供的实物和服务等福利形式。狭义的雇员福利又称“职业福利或劳动福利,它是企业为满足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在其工资收入以外,向员工本人及其家庭提供的货币、实物及一些服务形式”。WwW.meiword.CoM狭义的福利可以定义为“在相对稳定的货币工资以外,企业为改善企业员工及其家庭生活水平,增强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感、激发工作积极性等为目的而支付的辅助性货币、实物或服务等分配形式”。

目前我国饭店基层员工福利主要指的是,在一段时间内具有饭店员工资格的人获得的所有非直接的经济报酬,是用于改善雇员工作与个人生活质量的一种间接形式。下面的表1是对目前常见的福利的种类进行了一些总结。

(二)饭店基层员工福利体系作用

福利体系作为薪酬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与薪酬体系是一致的,即影响个人,使其的行为符合组织期望。由于福利具有普惠性的特点,它的实施是基于成员资格,而非绩效,也就是说只要是饭店的员工不论其表现如何均可获得。因此从激励角度来说,福利虽有不菲的成本支出,但除可以激发最低水平的工作态度表现之外,无法激发其他。但是,从饭店招聘和保留的角度来说,饭店的福利政策可以影响饭店对个人的吸引力。一项对多家饭店的研究表明,基层员工们认为福利是吸引他们进入当前饭店并留下的重要因素。饭店提供多种福利,可以吸引供不应求的优秀基层员工,并使其留在饭店。而对现有的基层员工来说,饭店合理并具竞争性的福利政策,不但免去了基层员工对于安全与保障的后顾之忧,还对其工作态度的积极发挥具有不可忽略的激励作用。

(三)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对其工作态度的影响

福利是现代饭店全面薪酬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思想,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福利满意度则是用来衡量员工对饭店福利的看法和评价,满意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福利满意度对饭店基层员工的工作态度及行为有多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离职倾向、工作满意度、组织承诺等方面。

1.对离职倾向的影响。离职倾向是指工作者在特定组织工作一段时间,经过一番考虑后,蓄意要离开组织,是工作不满意、离职念头、寻找其他工作倾向与找到其他工作可能性总和的表现。良好的薪酬福利制度能激励员工,降低员工的离职倾向。福利满意度对离职倾向不仅有直接的影响,而且还会通过工作满意度间接地影响离职倾向。

2.对工作满意度的影响。工作满意度是由个人的工作评估或工作经验所带给个人的一种愉快或正面的情绪感触。margaret l.williams(20xx)等美国学者在构建福利满意度的前因变量和结果变量模型中,把工作满意度作为福利满意度的结果变量,并通过实证研究表明“福利满意度与工作满意度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

3.对组织承诺的影响。组织承诺是员工对自己所在饭店在思想上、感情上和心理上的认同和投入,愿意承担作为饭店的一员所涉及的各项责任和任务。谭晟,凌文辁(20xx)进行一项2024员工组织承诺的开放式问卷调查显示,“促使人们选择了这个组织,并致力于该组织,且不会跳槽的最重要的因素是薪酬福利”。因此,饭店可通过福利向基层员工传达关心,增强他们对饭店的认同感与归属感。

二、饭店基层员工工作特点及现状

饭店基层员工不仅是饭店重要人力资源,而且是饭店形象的代表。饭店基层员工工作态度直接影响饭店整体的服务水平。因此,为吸引、留住足够数量的优秀基层员工,为充分发挥饭店基层员工的内在潜力,饭店必须充分了解饭店基层员工工作的特点,薪酬的特点及现状,才能拟定一个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薪酬福利制度。

(一)饭店基层员工工作概况

研究饭店基层员工福利,首先要研究饭店基层员工的特点。饭店基层员工作为饭店员工中相对特殊的一个群体,有明显的特点。

1.饭店基层员工的工作特点。①直接面对顾客。②时间相对固定。③内容重复单调。④绩效无法用具体成果显示。一方面,基层员工经常想到跳槽以改变自己的工作环境。另一方面,他们也试图想通过不断的跳槽来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工作从而使自己对未来的职业生涯有所规划。

2.饭店基层员工的岗位特性。饭店一线基层服务工作的平均岗位进入壁垒较低。所谓岗位进入壁垒,就是指非本岗人员转换到本岗位并从事本岗工作的难易程度。在饭店行业,只要符合一些基本的身体及年龄条件,就很容易进入饭店基层岗位上,所以说饭店基层的岗位进入壁垒低。较低的岗位进入壁垒,使得饭店基层员工的流动性较大,另外基层员工队伍也日益庞大。

3.饭店基层员工的管理特性。虽然饭店基层员工的工作分工与职责比较明确,并都有严格的工作规范,工作时间概念性强。基层管理人员却无法自始至终全面监督所有基层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基层员工的工作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愿意怎样付出劳动和钻研服务,很难用公式化的硬性规定来约束。因此,饭店只有用科学有效的考核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来作为指挥棒,才能真正规范基层员工的态度,激励其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提高工作效率。

(二)饭店基层员工的薪酬特点及现状

饭店基层员工的绩效一般以在班时间来衡量。由于他们不可能无限制地加班,所以,饭店基层员工的薪酬上升空间也就非常有限。常见的饭店基层员工的薪酬模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纯基本工资制。是指饭店基层员工的薪酬收入由其基本工资构成,大多饭店都采用这种薪酬模式。

2.基本工资+奖金。这种薪酬模式是指饭店按期向基层员工支付一定数目的固定薪酬,即基本工资,也称为底薪。奖金通常是在饭店在完成既定的目标之后才发放,该既定的目标是饭店一定的营业额或营业利润。

从以上的两种薪酬模式可以看出,基本工资和奖金制是饭店基层员工的薪酬发放主要模式。然而,普遍偏低的薪金待遇是饭店业基层员工的薪酬与其他行业员工的薪酬最基本的区别。

(三)饭店基层员工缺少一种公平感和主人翁感

由于饭店在招聘基层员工时对学历的要求并不高,加之饭店基层员工工作的特殊性,饭店基层员工很少参加饭店的中高层决策过程,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基层员工,饭店基层员工缺少一种公平感和主人翁感。

(四)饭店基层员工的流动性比较大

饭店基层岗位的壁垒较低,因此基层员工经常想以跳槽来改变自己的工作环境,过高的流动性对饭店稳定的优秀基层员工的建立非常不利。福利是吸引基层员工进入当前饭店并留下来的重要因素。饭店完善的福利制度可以吸引优秀的饭店基层员工,并使该部分人员留在饭店中。这对于降低饭店基层员工过高的流动性,非常重要。

三、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存在的问题

(一)饭店基层员工福利的上升空间十分有限

饭店基层员工的薪酬待遇主要方式是通过基本工资和奖金的方式,奖金数额的确定也是决定于饭店的盈利状况。因此饭店基层员工普遍偏低的薪酬待遇定决定其收入的普遍偏低,收入的普遍偏低以及激烈的竞争则会使饭店基层员工对稳定福利的需求增加。美国行为科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可以分为五个层次,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他指出,人的需求就像阶梯一样是逐层上升的,呈金字塔状。一般来说,只有在低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才会产生高层次的需求,依次而上直到人的自我实现,而这些需求当中,那些尚未满足的需求正是激励个人的动力。饭店基层员工福利的初建阶段所表现出的则是更多的对基层员工生理和安全需求的满足。饭店为基层员工提供的各类保险和饭店补充保险,也仅是满足基层员工的安全需要。

(二)无法满足基层员工多元化的福利需求

以大连香洲大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一览表为例,虽然饭店十分重视基层员工的福利,但该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仍存在问题。

1.饭店基层员工享受的福利项目较少。该饭店的福利项目多是一些国家规定的、基层员工必需的福利项目,并且没有自己的特色。相对于饭店基层员工对福利待遇较高的需求是远远不够的。

2.饭店基层员工享受的福利项目无差异。该饭店与其他大多数饭店一样,在制定福利计划时,并没有考虑饭店基层员工工作的特殊性以及对福利需求的特殊性。另外,对于所有的基层员工来说,饭店提供的也是固定的、无差异的福利标准,不管是否切合每个基层员工的需要和胃口,饭店单方面提供的福利使基层员工毫无选择机会,这很难满足其多元化的需求。

(三)饭店基层员工福利的成本效益低下

成本激增的福利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饭店福利仍被基层员工定位成免费待遇。一旦福利没有到位,就有可能引发抱怨,这连福利的传统作用都难以保证,更不用谈福利对基层员工的激励作用。要改变这种巨额投入、“零”回报的现象,必须对目前的福利计划进行改革。

(四)现有福利无法对基层员工产生激励作用

饭店所提供的福利对于每一位基层员工是一致的,使得基层员工产生了一种无论工作认真与否都能享受到与其他人一样的福利待遇的错误心理。他们认为福利是普惠性的,并不与绩效挂钩。久而久之基层员工认为福利是饭店付出的必备薪酬的一部分,因而感受不到饭店的关怀。这使得福利原本应该发挥的激励作用一点都没有发挥出来,并导致饭店福利成本的攀升,更无法实现福利成本应带来的收益。

四、完善和优化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制度的对策

(一)设置普惠性和差异性并重的福利制度

由于薪酬待遇的普遍偏低性和上升空间有限性,福利制度的稳定性对于饭店基层员工意义重大。福利制度必须体现出差异性,以对基层员工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使其不断改善工作态度。根据福利项目满足的需求层级不同,饭店基层员工福利可分为:

1.生存性福利。指维持基层员工自身生存的最基本生理需求的福利项目,以满足员工衣、食、住、行方面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具体福利项目包括:提供服装、提供宿舍、食堂和必要的设施;提供经济补助和津贴,间接帮助基层员工维持生存需求。

2.安全保障性福利。指保障基层员工自身安全,增强基层员工防御失业、疾病、工伤、养老等社会风险能力的福利项目。具体福利项目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饭店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3.社会交往性福利。指满足基层员工的交往需求的福利项目,包括集体旅行、文娱活动、带薪休假、休息日、节假日等。

4.体现尊重的福利。包括为基层员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家政服务、接送子女上学服务、选购大件物品的服务等;根据基层员工的优秀表现颁发证书或授予特定的称号,如“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等,以表明对基层员工工作态度的肯定,让其感觉到得到认可,受到尊重。

5.自我实现性福利。指帮助基层员工实现个人的理想抱负,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能,实现自身价值的福利项目。包括饭店提供给基层员工的各种培训机会、脱产学习机会和职务晋升机会等。其中可以把生存性福利、安全保障性福利作为基础性福利。对于基础性的福利项目,饭店所有基层员工都应有权享有,而与能力、岗位、绩效、工龄无关。因此应设计为普惠性的福利项目。而社会交往福利、体现尊重福利以及自我实现性福利应设计为差异性的福利项目。福利的多少以及种类应与基层员工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挂钩,让基层员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挣取福利,从而有利于对基层员工的激励。福利也要适当拉开档次,充分体现对基层员工个人价值的回报。

(二)加强饭店基层员工对福利制度的认识

目前,绝大多数基层员工对本饭店的福利制度了解程度不高。普遍认为福利是一种既定的权利和正当利益,因此即使饭店投入大量的成本到基层员工福利项目上,但基层员工对饭店所提供的福利却越来越不满足,饭店对福利的投入并不被基层员工认可,员工意识不到饭店为他们花费了多大的成本。因此,饭店应重视向基层员工传递饭店的福利制度信息。第一,饭店应充分调查了解基层员工对福利项目的需求和满意度,并争取让基层员工参与福利计划的制定。第二,人力资源部应将福利制度列为入职培训项目,首先应向基层员工告知他们所享受的福利,以便他们对此善加利用;其次应向基层员工告知具体的福利内容和情况,使他们了解福利的成本问题,产生对饭店的认同感。

(三)实施弹性福利制度

“弹性福利计划(flexible-benefit plan),也叫做自助食堂计划(cafeteria plan)或自助餐计划,就是由员工自行选择福利项目的福利计划模式”。在实践中,通常是由饭店提供一份列有各种福利项目的“菜单”,然后由饭店基层员工从中自由选择其所需要的福利。

传统上,饭店向基层员工提供的福利大多数都是固定的,但是基层员工的需求并不都完全一样。因此统一的福利计划模式往往无法满足基层员工多样化的需求,从而削弱了福利实施的效果。而弹性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个性化和可选择性,基层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断改变自己的福利计划。这种福利制度能够较好的满足基层员工的需求。弹性福利的优点,我们分两个角度来看:对基层员工而言,主要有满足基层员工福利需求;增进员基层工对福利制度的了解;提高基层员工对基层工作的满足感;改善基层员工与饭店的关系;让基层员工体会到选择的乐趣等等。对饭店而言,有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清楚地让基层员工了解饭店给他们提供的福利价值,让基层员工体会到饭店对他们的感情;减低福利规划人员心理负担;提升饭店形象与竞争力;是激励制度的新方法;饭店福利资源最有效化运用,加强了饭店与基层员工的沟通和交流;饭店并购过程中可以整合其福利或趁机去除不适用或使用率低的福利等等。实施弹性福利计划对于增加基层员工的福利满意度,吸引和保留优秀的基层人才,有效激励基层员工改善工作态度非常重要。

(四)让饭店基层员工对福利项目有建议权

饭店应广泛的2024基层员工对于福利制度的建议,并根据饭店自身的情况对福利计划予以调整,从而更好的满足基层员工对福利的需求。让基层员工对福利项目有建议权可以使基层员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公平感和成就感。例如,基层员工福利计划当中的利润分享计划。通过这一计划,一方面可以让基层员工能够真正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工作,将饭店的成功视为自己的成功,以此获得巨大的成就感;另一方面这一计划在形式上一定程度地改变了以往雇主与基层员工之间的那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可以使基层员工认为自己是以自己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与雇主所拥有的物质资本站在平等的立场上来共同分享饭店的经营利润,从而基层员工在这一过程中可以获得一种公平感。而公司提供的教育及其他发展机会,有利于使基层员工提高自身的各方面素质,更好的实现自我价值。

基层员工福利作为现代饭店全面薪酬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基层员工对饭店福利的看法和评价,满意度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基层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因此,为吸引、留住足够数量的优秀基层员工,为充分发挥饭店基层员工的内在潜力,对于饭店基层员工福利状况进行完善和优化十分必要。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以大连香洲大饭店的基层员工福利制度为研究对象,虽然是个案,但是在目前的饭店行业,还是具有共性参考价值的,未来的研究还需调研更多饭店,以进一步验证研究结论。

[参 考 文 献]

[1]李怀康.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概论[m].: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

[2]刘盺.福利是否需要全部货币化[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xx(1)

[3]carol danehower,john a lust.understanding and measuring employee benefit satisfaction[j].benefit quarterly,1995(11)

[4]williams,margaret l,stanley b malos,etc.benefit system and benefit level satisfaction:an expanded model of antecedents and consequences[j].journal of management,20xx(2)

[5]张治灿,方俐洛,凌文辁.中国职工组织承诺的结构模型检验[j].心理科学,20xx(2)

[6]周弘.福利的解析——来自欧美的启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

[7]仇雨临.员工福利管理[m].上海:远东出版社,20xx

2024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 第十八篇

同志们: 

?? 今天,县委、县决定召开全县林业工作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省林业工作会议和市林业工作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精神,总结我县近年来的林业工作,部署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工作。参加今天会议的有:……。今天会议的议程有两项:…… 

一、下面,请……讲话。 

二、下面,请……讲话。 

刚才,……传达了省市2024会议精神,对我县近几年来的林业工作进行了客观总结,对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工作作了详尽部署。……在讲话中强调了三点意见:一是提高认识,把握机遇,切实增强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是突出重点,注重方法,有序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三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推进我县林业生态建设。……的讲话,对我县林业工作、特别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是指导我们做好相关工作的行动纲领,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叶书记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同志们,我相信,在县委、县的坚强领导下,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林业部门的努力,我县林业体制改革一定能够取得圆满成功,推动我县林业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创建林业生态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今天会议到此结束,散会。

内控制度完善措施 第十九篇

(呼和浩特铁路局 收入稽查处,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50)??

摘 要:文章论述了运输收入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强化和完善,指出只有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监督,才能合理地规避风险, 使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更好的实施。?

关键词:内控制度;

强化;

考核;

监督?

中图分类号:F5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xx)02—0024—01??

内部控制是衡量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执行,靠的就是内部控制。?

1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内部控制的目标就是确保经营活动的效率性和效果性、资产的安全性、经济信息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其作用是:有助于管理层实现经营方针和目标;

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 防止资产流失;

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证单位内财务活动 的合法性。?

运输收入管理部门为了加强运输收入管理工作基础,加强内部管理秩序,强化内部监督控制 ,保证运输收入完整和运输进款及时上缴,规范收入会计核算,提升运输收入管理水平,推 进运输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运输收入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的全面达标,应当建立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强化?

2.1 重视内部控制的管理?

①建立健全的内控机构。运输收入部门应分别设置运输收入预算管理、运输进款管理、收 入规章解释、收入会计、军运、国际联运审核、代收款会计、出纳、会计档案管理等岗位。②内部各机构间、各经办人员间的科学分工与牵制,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 和监督制度。目前,完善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解决两个问题:推行职务不兼容制 度;

杜绝内部相互岗位。?

2.2 处理好控点和控面之间的关系?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不仅要对铁路局层面的各项经济活动置于经济监控之中,而且要对 运输站段的每一个营业站的业务环节实行重点控制。面的控制与点的控制要有机结合,内部 控制才能发挥良好的作用。运输收入部门内部控制的重点应设在以下几个位置上:?

2.2.1 运输收入预算管理。①根据下达的运输收入预算,结合运输形势及客、 货源情况 确定路局运输收入目标,分项目编制全局运输收入预算,并分批下达到站段。②站段运输 收入预算要分批下到车间班组。③检查和督促站段制定完成 收入预算实施措施,完善对运输收入的考核办法。?

2.2.2 运输收入进款管理。①对运输收入资金实行帐户管理,保证运输收入资金的安 全与完整。②确保运输收入资金及相关信息资料的安全、真实与完整;

③确保运输收入 资金及时、准确、完整的存缴。④努力压缩运输收入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2.3 运输收入会计核算。①必须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颁发的《运 输(铁路 )企业会计制度》和《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会计规则》的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 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执行全路统一 的“运输收入会计核算软件”。②按照2024规定每月对会计账簿记录的2024数字与单 位往来事项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③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 表与表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的数字 应当相互衔接。?

2.2.4 运输收入人员。运输收入管理人员要遵循职业道德,敬岗爱业,熟悉财经法律、 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能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提供会计信息,并具备较高 的思想品德和工作责任心,具有熟练的业务技能,善于学习新的知识。?

3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

内部控制是企业的一项综合性管理活动。在铁路企业内部控制法规建设中,应注意铁路企业 的相关规章、文件,不能有悖法律。因此,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就运输收入管理内部 控制而言,一般体现在两个方面:?

3.1 建立健全的内控机构?

从站段运输收入的核算、进款、汇缴,到铁路局运输收入的审核 、会计信息等不同角度形成运输收入系统的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单位的 信息畅通、准确,从而形成纵横交错的控制网络与点面结合的控制线路,做到内控健全合理 。?

3.2 内部各机构间、各经办人员间的科学分工与牵制?

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单位在确定和 完善组织结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所谓不相容职务,是指那些如 果由一个人或一个部门担任,既可能弄虚作假,又能够自己掩盖其舞弊行为的职务。比如, 收 入会计和收入出纳就属不相容职务,需要分离。一个单位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 部门和机构,起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

3.3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落实、考核?

把运输收入系统内控制度有效地落实下去,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约束机制。每一项业务必 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一个岗位的职责。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 理制度,同时进行责任人考核制度,把风险责任分解到个人,防止管理混乱出现问题。?

3.4 运输收入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

充分发挥稽查部门在运输收入内部控制中的再监督作用。稽核部门是风险控制的核心机构, 为切实发挥稽核部门的监控作用,应确立稽核部门相对超然的地位,即具有性、权威性 和威慑性,并下放一定的权力,使稽查、建议、处理三权统一,达到有效的稽核目的。

要正确处理监督与发展的关系。监督与发展两者密切相关。监督是为了铁路运输企业 财务在经营过程中合理规避风险,从而健康、高速发展,但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发展将面临更 多的风险更需要监督来保驾护航。因此,要正确处理两者关系,这就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全体 财务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使监督和发展达到和 谐和统一。?

4 加强收入管理人员的培训?

要加强运输收入管理人员的学习与培训。①呼和浩特铁路局运输站段没有专门的收入管理部 门, 各营业站运输收入的预算执行、运输收入进款资金存放、汇缴、客货运输票据的请领、发放 、使用、保管等一系列业务归客货科代管,存在安全隐患;

无法对各缴款站点银行进账单和 对账单进行核对,无法检查当日进款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当日进款是否当日入账;

无法了 解各缴款站 点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汇缴运输收入进款,以及上缴款是否正确。②站段进款人员都是 从事客货运输的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经过会计业务培训,更没有财务系统的继 续教育。因此,必须加强收入人员的素质培养,提高收入进款人员的素质和业务素质。

由农民工退保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第二十篇

【摘要】:文章简要描述农民工退保的现状,重点从参保门槛过高,转保难,国家和各地对农民工退保的态度以及退保年限和其他方面阐述了农民工退保的原因,并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险;退保

一、农民工退保风潮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规模约为1.2亿人,而在这个庞大的群体中,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的农民工参保率也只有20%左右。在我国农民工整体参保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退保率却逐年攀升。 据报道,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社保管理中心,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出现退保人数比参保人数还多的现象。统计表明,浙江省目前累计约有3万多农民工退出社会养老保险。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在50万人左右,而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12万以上,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600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二、农民工退保成因

农民工退保并不意味着农民工不渴望保险,因为养老保险的初衷就是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养是人们共同的追求,尤其是对终年在外奔波的农民工来说, 有一份牢靠的养老金,是大多数进城务工者的愿望,一项2024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调查,通过对被调查者"目前认为最需要参加的社会保险重要程度排序"一题的发现,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得分分别为3.47、2.40、3.29、2.27和1.06,由此可见,农民工希望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最为强烈,但同时,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83.2%的却不愿参加目前城镇的养老保险,这似乎是两个相互矛盾的结果,农民工一方面非常需要养老保险,一方面又拒绝参加目前城镇的养老保险,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些本来最需要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掉了自己将来的生活保障呢? 私以为,这主要跟目前城镇养老保险的制度安排不切合农民工实际2024具体如下:

(一) 参保门槛太高,对于农民工参保,各地方针政策不一致

以广东省广州市为例,广州市20xx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820元,按照广东省的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账户积累的情况确定,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www.meiword.CoM据此推算,该市20xx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1692 ( 2820 ×60% )元,而农民工的收入普遍较低,从沿海各省(市、区)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来看,月平均工资收入在500~800元的居多,一些工作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收入会高一些,以800~1000元的居多 ,因此广州市农民工参保缴费得以下限1692 元作为基数,而广州市20xx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8% ,两者相乘可以算出农民工每月要拿出135元,大体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20% ,用于养老保险缴费,这对于收入不多的农民工来说是一个不小的经济负担。

(二) 转保难

我国的养老保险等几项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被分割在2000多个统筹单位,并且大多是县市级统筹,按照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以及对鼓励农民工参保的目的来看,这2000多盒统筹单位是可以实现相互转接及其对接的,但是事实与我们想得恰好相反,不要说在省与省、市与市以及县与县之间对接了,有的地方甚至连不同单位、不同职业之间的社会保险都不能顺利完成对接,按照国家现行规定, 职工跨地区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不转移社会统筹资金, 只有经过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 社会保险关系才可以转移、接续。可现在,职能部门看到的不是退保让农民工所受的损失,而是对于本地养老统筹基金的"贡献"。正因如此,对农民纷纷退保的现象,很多地方的职能部门不但不着急,不采取措施阻止,反而有意无意地助力,如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如故意设"卡",不接受从外地转进来的无常住户口人员的社会保险手续,等等。这样做,不正是利用政策的漏洞,而且故意去捅大这漏洞,扩大自己获利的机会?

现在由于农村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农民工返乡后就会出现社会保险金不知道要转到哪里去,即使能转接没有相应的地方接收。于是处于种种无奈的因素,农民工只能选择退保这条他们认为目前最划算的道路。

(三) 国家允许退保,地方鼓励退保

对于由于工作的流动而无法转接的社保,允许退其个人账户部分,但统筹部分个人无法退也很难转移,目前我国各地的社保比例以及基数不一致,发达地区的基数相对于欠发达的地区而言会高一些,这就为社保的转接制造了障碍。发达地区的不愿意让转出去,因为这样会导致本地社保统筹部分减少,造成当地的人均分享部分减少。当前我国正在呈老龄化趋势发展,目前领取养老金的人口基数相当大,这本身对各地的社保统筹基金构成了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当地便不会开闸让已经到手的钱转出去,而是鼓励那些有工作流动的参保人员退保。发达地区除了既不希望转出自己统筹部分,也不接收那些从欠发达地区转过来的社保,他们认为那些人是来分享他们的社保,现在交的少,以后拿的却多。这种地方的利益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社保的自由转接。另外国家授予地方在社保上的部分或全部的权利给一些不合理规定提供了温床,按相关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再接续(俗称"停保");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俗称"退保")。但一些地方的社保局却更愿意让农民工退保,有的甚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农民工不知道自己的钱交到哪去了,今后有多少钱可以用来养老,不明白国家让他们参保的意图。

(四) 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很难保证农民工在尽了义务后就能享受到养老待遇

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农民工流动频繁,几乎不可能固定在某一个地方打15 年工,如果不能实现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这样农民工根本达不到15年年限标准。因为等到那些农民工40岁的时候,他们的劳动力严重下降了,干不了体力活了,还有多少企业会接纳他们。并且有的地方还规定退休前5年必须在该地连续参保,才能享受当地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实际上已把农民工的养老问题排除在外。深圳从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但是15年以后经统计,能够享受严老待遇的仅仅只有100多人。

(五) 其他原因

我国现行的社保制度是个人账户加统筹账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分别缴纳基本工资

的8%、1%和2%,企业分别缴纳20%、2%和6%。这样个人要缴纳的社保占基本工资的11%,企业要缴纳28%,这组数据无论对企业还是对农民工来说都相对偏高,对企业来说,他们为了减少成本会故意不跟民工签和或者不给他们参保,在无法避及《劳动法》的时候他们便会选择降低农民工的基本工资,这样他们要交的社保费用会相对减少。农民工为了拿到现钱或者不相信社保,他们也会和企业心照不宣,不愿意参保。这是一个可怕的恶性循环,如果不及时解决,等到青壮年变成老年的时候,我们拿什么来给他们养老?要知道农民工可不是一个很小的群体。

三、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 首先要在省与省之间、城与城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创造顺利的转接通道

在这里作者有两种模式来予以解决:

1. 鉴于各地的自我保护意识,可以实行补贴政策

农民工从发达地区转到不发达地区的社保,其中的差额按比例实行国家补贴一部分给接收地区,农民工自己也按比例补贴一部分,补贴的部分放入统筹账户;农民工从不发达地区转到发达地区的社保,其中的差额计入统筹账户,用来抵国家实行补贴的那部分。这样可以消除各地所担忧的"拿自己的钱补贴外来人员",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抑制农民工频繁的流动,消除农民工为了取得国家补贴而故意流动的因素。对于农民工自己补贴的那部分钱以后虽然在统筹账户里,但以后仍然是用到自身的养老金上的,因为养老金实行的是多交多得的分配制度。所以农民工不用担心会将那笔补贴的钱拿走。

2. 社保实行ic卡制

农民工在缴纳社保的第一年就可以办一张类似银行卡的ic卡,这张卡将存储个人信息以及个人所在单位的信息,社保ic卡也分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纳的部分计入统筹账户。这里的社保ic卡不用转接,它可以跟着工作的流动和地区的转变一起流动,农民工在参加新的工作或隔几年再就业的时候到当地的社保中心用社保ic卡续交社保费用即可。当然所有的这些便利都是建立在我国社保管理水平技术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的。国家可以实行社保统一化,可以在省级统一,也可以在统一,这样可以减少地区之间的制度差异,从而加快社保流动。

以上是建立城市之间的转接,除此以外我们还要在农村建立相应的社保体系,因为大多数的农民工会选择回乡养老,而我国现在还未完全建立农村社保体系,这样就会出现社保没有地方转的情况,因此建立农村社保体系也是必要的,要保证农民工在自己的家乡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待遇。

(二) 参保的门槛降低

我国农民工目前还处于低收入的人群,而且这一现象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对于他们来说生存是第一位,他们没有太多的钱来投给他们的未来,而当前我国大多地方实行的是"三险捆绑"制,即农民工每月要拿自己工资的11%来投给自己的未来,这对于他们来说成本太高,这也是很多农民工不愿意参保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要相应的降低农民工的参保门槛。但是这会出现一种状况;由于农民工参保的门槛低,对于企业来讲他们雇用农民工的成本也相应的也降低了,这会造成一种就业歧视,不利于公平竞争,因此认为,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那一部分比率保持不变,只是对农民工缴的那部分相应降低,如果财政允许,私以为,国家可以按比例补贴农民工的个人账户。这样参保的门槛降低了,将会有更多的农民工愿意参保,这从长远来看也减轻了国家在养老这方面的负担,同时也使农民工的老年生活有所保障。

(三) 禁止退保,宣传社保,鼓励参保

国家对于社保的个人账户允许退保,短期来看使社保制度变得相对简单便利,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样反倒扰乱了社保秩序,反复的参保退保,既浪费精力和时间又浪费金钱,使社保制度百年得混乱从而让人产生怀疑。国家应该尽快禁止各地方退保,要从宏观上来调控社保制度。同时社保在农民工心中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国家应该像他们宣传社保,让他们相信社保会给他们喝过家都带来利益,鼓励他们积极参保,同时让他们监督自己的企业为他们投保。这样更加利于我国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樱芳. 由农民工退保谈城镇养老保险猪肚的完善.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xx,6(3).

[2] 张晨寒. 2024农民工退保的若干思考.经济前沿,20xx(16).

[3] 宋丽华.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的立法思考. www.zyqzzs.com/showarticle.asp?id=215

[4] 张喜亮, 吕茵. 老友所养:从"农民工退保"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xx01/09/content_4028139.htm,20xx/01/09

[5] 谭樱芳. 由农民工退保谈城镇养老保险猪肚的完善.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xx,6(3).

[6] 谢昱航. 关注退保潮:政策有漏洞职能部门岂能坐收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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