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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文件管理制度模板十二篇

2024-11-04 16:09:01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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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制统一,根据《中华共和国地方各级和地方各级组织法》、《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2024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及其工作部门、2024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通告”、“意见”、“决定”。

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市、各区县和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工作部门、2024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机构;

(二)为完成某项专门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

(三)部门的内设机构。

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

制定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条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可以由2024部门或法制机构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可以由其内设的相关业务机构或法制机构负责起草。必要时可以邀请或委托相关专家、研究机构起草。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可以联合起草。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三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修改,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送审稿,在发布之前送本级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第十四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2024资料;

(五)征求意见的2024材料。

第十五条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法制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2024材料。法制机构的受理时间自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计算。

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涉及其他重大复杂问题需进行论证的,论证时间不包含在审查期限内。

第十六条部门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不予同意、补充修改或暂缓制定的意见,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文件主要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未与2024部门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以及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

(五)结构不合理,文字表述不清、存在严重歧义的。

第十七条送审部门应当按照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处理。

送审部门对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法制机构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说明理由,提请本级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在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送本级。

镇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报所在区县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发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日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根据评估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发布。

规范性文件由实施机关进行评估,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主要实施机关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其他实施机关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登记、编号的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发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列编“规”字文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主办机关文件序号。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公报、网站上统一发布,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县公报、网站上发布。市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第二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因保障、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立即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备案

第二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制定机关为多个部门的,由起草部门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备案。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2份、电子文本1份;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1份;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及其他2024资料;

(五)制定机关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部门规范性文件只报送前款第一、二、三项要求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案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予以备案审查。报送备案材料不全的,不予备案审查。

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2024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报送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报送备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未按原审查意见进行处理,或下级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的,法制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

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改正,并将处理情况报法制机构。逾期不改正的,法制机构应当报请本级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九条制定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质疑或者修改建议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不当或违法的,应当建议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部门或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法制机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第三十条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向社会公布经审查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市法制机构负责对市部门、区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区县部门及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法制机构可以建议本级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2024方针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三十四条法制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予纠正的,由本级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0日起施行。

修改《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及其工作部门、2024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款修改为:“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款修改为:“市、各区县和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性文件;工作部门、2024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和机构编制”。

四、第十条修改为:“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产生直接影响的,制定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众意见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

六、第十六条第四项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征求意见,或者未与2024部门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以及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结构不合理,文字表述不清、存在严重歧义的”。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在审议前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审查。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送本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镇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报所在区县法制机构审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会议审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向社会发布。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九、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日期。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删除第二款。

十、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根据评估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发布”。

十一、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当由本级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登记、编号的具体工作由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未经统一登记、编号,不得发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范性文件列编‘规’字文号。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使用主办机关文件序号”。

原第二款改为第二十三条,并修改为“市、区、县及其所属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公报、网站上统一发布,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区、县公报、网站上发布。市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十二、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30日”修改为“15日”。

十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的“正式文本5份”修改为“正式文本2份”。

第四项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目录,国家政策”。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部门规范性文件只报送前款第一、二、三项要求的材料”。

十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予以核实;规范性文件确有不当或违法的,应当建议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并修改为:“法制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级部门或下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申请的,转送制定机关核实处理,制定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法制机构也可直接审查处理”。

十五、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乡(镇)”修改为“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十六、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并将“审核、备案及审查”修改为“审查、备案”。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二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使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根据2024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办公室2024......"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

(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

(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

(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2024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2024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2024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2024部门联合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责任科室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作为审查、修改的参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人事秘书科审查后报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人事秘书科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人员,列席2024文件审议的办公会议。

报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规(草案);

(二)审查意见;

(三)起草说明;

(四)其他2024材料。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在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上报市法制办,由市法制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

送审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向市法制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表;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第十四条市法制办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本局进一步说明情况的,本办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经审查准予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市法制机构通知本局后,由主任签署,以本办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并自发布之日起2日内在网站上登载规范性文件全文。具体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

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文件精神汇报材料 第三篇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切实把党“八项规定”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xx镇按照“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县纪委《2024对元旦、春节期间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用实际行动将“八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学习造氛围。组织全体机关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及村“两委”班子集中学习“八项规定”及县纪委《2024对元旦、春节期间干部改进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的通知》的相关文件精神。把干部作风改进、廉洁自律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莲 山~课件]要求领导干部保持清醒的头脑,营造以勤俭节约、廉洁自律为荣,以骄奢淫逸、好逸恶劳等行为为耻的良好氛围。

二是干部带头做表率。“八项规定”后,该镇要求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在广大干部群众面前率先垂范、做好表率,树立党员干部良好形象。要求干部严格做到不收受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娱乐、宴请等活动安排;不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不以拜年等名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不向上级单位和个人赠送礼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在春节期间,该镇未出现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的现象;全镇所有公车全部停留在镇,未出现公车私用的现象;未出现用公款相互走访、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是结合工作抓落实。一是结合当前该镇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圩镇整治及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等工作,要求领导干部要多听群众意见,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创新思路、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难题。二是规范支出,严格控制行政成本,最大限度的压缩机关支出。三是控制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以能简则简、能合则合的原则,切实提高会议实效。

四是完善机制促长效。该镇把学习贯彻“八项规定”融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之中,进一步完善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权的体制机制。该镇完善了《xx镇机关干部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及发票报销等制度;建立和完善村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镇村干部工资、个人评优评先等挂钩;镇纪委还健全了对工作作风、会风会务的监督机制,对存在问题加大惩处力度。

密级文件管理规定 第四篇

一、 秘密文件的范围

第一条 凡不能公开发表的涉及党与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电报、图表、资料、图书、刊物、教材、照片、录音带、录相带、拟制文件和资料过程中形成的草搞和清样,打字腊纸、复印废页、印刷余份等,都属本办法所指的秘密文件的管理范围。

第二条 秘密文件根据秘密程度的高低划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各单位应根据《办公厅2024秘密文件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发〔64〕627号文件)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的2024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秘密文件的密级划分细则。

第三条 不宜对外公布的文件、刊物、资料、图片等,可做为内部材料,不划密级,但应注意保存,不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对外泄露。

二、 文件制发

第四条 文件制发部门要根据文件内容、秘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适当的密级、印份、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制文部门的负责人核定签印。

第五条 秘密文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份数,一律由内部机要打印人员或具备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制,绝密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印制。

三、 文件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的秘书部门,是负责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部门,是秘密文件收发、运转的枢纽,必须严格责任制度,切实做好秘密文件的接收、登记、分发、运转、清退、立卷、保管、销毁和移交等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须交秘书部门的文件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条 秘密

文件应由经管文件的人员拆封,领导亲启件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拆封,他人不得自行拆阅。

第九条 严格执行2024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分管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 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 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 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的2024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2024规定执行。

六、 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 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 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第二十六条 一切属于保密范围的文件和资料,均不准向物资回收部门或私人出售。

十、机要人员条件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配备管理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选拔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党员或共青团员担任。并要坚持先审后用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不适合做机要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机要人员必须尽到下列责任: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对党忠诚,坚守岗位、遵守纪律,热爱本职工作,对刺探、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敢于斗争。

(三)模范遵守十项保密守则和省、市的2024保密规定。

(四)文件管理清楚,各种手续完备,文件运转及时、准确,不失密。

第二十九条 承印秘密文件的单位,要对职工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印刷过程中的安全。

十一、 奖惩办法

第三十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成绩突出者;及时发现他人违犯保密制度,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重大损失者;在危难情况下,不顾个人安危,维护和保卫秘密文件安全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凡违犯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事故(包括丢失秘密文件)者,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制订秘密文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领导,模范地执行本办法,并督促检查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本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公布之日起执行。

企业文件管理制度 第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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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减少发文数量,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根据2024文书处理的2024规定,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文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上级函、电、来文,同级函、电、来文,本厂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按照党政分工的原则,全厂各类文件分别由党委办公室和厂部办(以下简称两办)归口管理。

(二)收文的管理

第四条 公文的签收

1.凡来厂公启文件(除厂领导订启的外)均由厂收发员登记签收(由上级或邮电局机要通讯员直送机要室的机要文件除外)后分别交两办机要秘书拆封。在签收和拆封时,收发员和机要秘书均需注意检查封口和邮戳。对开口和邮票撕毁函件应查明原因,对密件开口和国外信函邮票被撕应拒绝签收。 2.对上级机要部门发来的文件,要进行信封、文件、文号、机要编号的四对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项不对口,应立即报告上级机要部门,并登记差错文件的文号。

第五条 公文的编号保管

1.两办机要秘书对上级来文拆封后应及时附上文件处理传阅单,并分类登记编号、保管。须由工厂承办或归档的厂领导亲启文件,厂领导启封后,也应分别交两办办理正常手续。

2.本厂外出人员开会带回的文件及资料应及时分别送交两办机要秘书进行登记编号保管,不得个人保存。

第六条 公文的阅批与分转

1.凡正式文件均需分别由两办主任(或副主任)根据文件内容和性质阅签后,由机要秘书分送承办部门阅办,重要文件应呈送厂领导(或分管领导)亲自阅批后分送承办部门阅办。为避免文件积压误事,一般应在当天阅签完,紧急文件要即阅即办。

2.一般函、电、单据等,分别由两办机要秘书直接分转处理。如涉及几个单位会办的文件,应同主办单位联系后再分转处理。

3.为加速文件运转,机要秘书应在当天或第二天将文件送到厂领导和承办部门,如关系到两个以上业务部门,应按批示次序依次传阅,最迟不得超过两天(特殊情况例外)。

第七条 文件的传阅与催办。

1.传阅文件应严格遵守传阅范围和保密规定,不得将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宿舍和公共场所,也不得将文件转借其他人阅看。对尚未传达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内容。

2.阅读文件应抓紧时间,当天阅完后应在下班前将文件交机要室,阅批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两天,阅后应签名以示负责。如有领导批示、拟办意见两办应责成2024部门和人员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2024事宜。

3.阅文时不得抄录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夹内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确系工作需要,要办理借阅手续,以防止丢失泄密。

4.文件阅完后,应送交两办机要秘书,切忌横传。

5.两办机要秘书对文件负有催办检查督促的责任,承办部门接到文件、函电应立即指定专人办理。不得将文件压放分散,如需备查,应按照2024保密规定,并征得两办同意后,予以复印或2024原件应及时归档周转。

6.按照阅文范围,离、退休干部,一般由2024部门定期组织学习2024文件,或由两办机要室通知到机要室阅文。

(三)发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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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发文的规定

1.全厂上报下发正式文件的权力分别集中党委和厂部,各群众团体和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发送正式文件。

2.各群众团体、部门需要向上反映汇报重要情况或向下安排布置重要工作要求发文应分别向党委、厂部提出发文申请,并将文件底稿分别交两办审核。党委、厂部同意发文,则两办分别按党、政机构设置与业务分工统一归口以党×字、厂×字发文。群众团体文件由党委批转。

3.对全厂影响较大,涉及两个以上厂领导分管范围的文件,须由党委书记或厂长批准签发。其余文件均由分管厂领导批准签发。

第九条 发文的范围:

1.凡是以党委、厂部名义发出的文件、通告、决定、决议、请示、报告、编写的会议纪要和会议简报,均属发文范围。

2.党委、厂部下发文件主要用于:

(1)公布全厂规章制度;

(2)转发上级文件或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的工厂文件;

(3)公布工厂体制机构变动或干部任免事项;

(4)公布全厂性的重大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决定;

(5)发布2024奖惩决定和通报;

(6)其他2024全厂的重大事项;

3.党委、厂部上行文、外发文主要用于:

(1)对上级机关呈报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处理决定;

(2)同兄弟单位联系2024工厂重大生产、技术、人事劳资、物资供应、科研、基建、经营管理、党群工作等事宜。

4.在工厂日常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党群工作中,2024图纸、技术文件、工艺修改、审批工作、安排部署、传达上级指示等事项,应按2024制度办理,经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由主管业务科室书面或口头通知执行,一般不用厂部文件发布。

档案电子文件管理顶层设计若干思考 第六篇

在电子文件所引发的记录方式变革中,我国档案界表现出积极的应对姿态。以1996年国家档案局成立电子文件管理领导小组和研究小组为标志,我国对电子文件管理有组织的研究和实践已经走过了十余年的历程,在理论构建和实践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值得我们高度重视的是,随着国家信息化进程和对电子文件管理要求的提高,电子文件的国家控制力问题日

益突出,自下而上的分散探索已经不足以满足国家层面电子文件管理的需要,顶层设计问题由此浮出水面,并日益成为文件、档案管理转型时期的战略重点。

电子文件管理的顶层设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设计。从涉及范围而言,是以国家层面为起点,统领地区、行业、机构层面的电子文件管理,构建涵盖全国范围的电子文件管理网络体系;从实现路径而言,是以总体框架为起点,指导、带动具体对策问题的研究和实施,构建全方位的电子文件管理实施方略。因此,从总体上说,顶层设计是一种战略设计,旨在确定国家电子文件管理的发展方向、基本格局和推进步骤;顶层设计又是一种全面设计,涵盖管理层、空间、流程、功能等诸多方面,可以提供国家电子文件管理的基本指针和发展蓝图。

从世界范围看,信息化整体水平比较高的国家大都重视电子文件管理工作,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不少国家开始对本国的电子文件管理进行自顶向下的战略设计与全面规划,实现电子文件管理从机构层面到国家层面的重大转变,进入以顶层设计带动总体规划,以国家战略带动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电子文件国家战略的确定没有固定模式,各国依据自身的管理传统、信息化战略、文档管理实践选择适合自己的道路。如英国以搭建政策框架为先导,明确电子文件管理规范体系,强调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为国家电子建设和数字档案的在线利用服务。美国以技术研发为驱动,以era(电子文件档案馆)项目为龙头,致力于研究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软件系统,通过建立满足文件功能需求的文件管理系统来实现电子文件的集中保管。澳大利亚则以档案馆的为主要线索,建立与推广电子文件形成和管理的统一标准体系。这些国家都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研究、分散探索到国家规划、集中控制的发展历程。虽然采取的路径不同,但在战略视角上具有如下共性特征:

1. 高度重视电子文件管理,将其纳入信息化整体战略之中,作为信息时代治理与责任的重要内容。如英国将电子文件管理纳入负责国家信息化工作的“电子特使”(e-envoy)的职责范围,制定并发布了《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管理的政策框架》;新加坡要求把电子文件管理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美国将电子文件管理列入首批二十四个电子行动计划;澳大利亚则将电子文件管理作为绩效检查与审计的内容与依据等。

2. 以国家档案馆为中心,形成电子文件管理和服务的网络体系。作为永久保管文件的专门机构,档案馆在电子文件管理链条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电子文件的保管模式从最初的集中式(哥伦比亚模式)和分散式(匹兹堡模式)之争,逐步向集中管理模式靠拢。目前,集中管理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共识和实践,很多国家档案馆在集中管理各部门电子文件和协调全国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方面发挥了核心和枢纽作用。比较典型的例子如美国nara的era系统,该项目在经过6年之久的基础研究阶段后开始了耗资3亿美元、为期6年的系统研发阶段,旨在使nara捕获并保存联邦各部门产生的各种类型、格式的电子文件,为部门及公众提供便捷、有效的利用服务。era采用开放架构设计,软件系统将下发给各州使用,对各州电子文件的管理将产生全面的示范效应。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新加坡、丹麦等国国家档案馆也已经或决定接收部门产生的电子文件。

随着我国信息化的不断深入,电子文件的数量急剧膨胀、种类不断增加,很多地区探索电子文件管理的有效方法,一些地区如安徽、江苏等地已经开始建设基于电子政务专网的电子文件中心,在地方层面开始了由分散管理到集中管理模式的转变。国家档案局在电子文件管理的宏观引导,如制定相关标准,支持专项探索,开展示范推广等方面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各地区、各机关电子文件管理工作仍然具有强烈的自发性和分散性特征。国家层面整体设计、统一规划、战略部署与方法指导的缺失,导

致我国电子文件管理整体水平提升缓慢,对电子政务的支撑力不足,档案馆实施集中管理障碍重重,信息孤岛现象逐步加剧,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与国家控制力面临大量风险。基于已有的实践基础和发展需要,国家层面电子文件管理的顶层设计已是不容拖延,呼之欲出。

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七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根据2024法律法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开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核心价值观,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程序规范、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章制定机关与制定要求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县、乡(镇);

(二)县的工作部门;

(三)县的派出机关;

(四)依法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县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同意,并按照本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县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简洁、准确,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的,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以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

(二)具体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三)法律责任;

(四)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废止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

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2年。

安排部署工作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完成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七)制约创新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专家论证;

(三)风险评估;

(四)征求意见;

(五)合法性审核;

(六)集体审议决定;

(七)登记编号;

(八)公布。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制定程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执行。

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章计划与起草

第十二条县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送审时间等。

年度制定计划应当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确定,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起草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

第十三条县的工作部门或者2024单位认为需要以本级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社会风险评估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作出说明。

县的工作部门或者2024单位通过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向本级报请立项。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本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拟定本级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本级批准后执行,并对年度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当年不得制定。因特殊情况急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经本级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由涉及的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部门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责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牵头,会同所涉及的部门联合起草。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起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牵头部门牵头组织起草。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六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研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进行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在合法性审核时提供书面论证意见。

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在合法性审核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或者其他风险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者其他风险评估,并在合法性审核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作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通过网站等新闻载体公开向社会征询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

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要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合理的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向建议人说明,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八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他单位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及时回复。

起草单位与其他单位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确需规定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各方意见及其理由,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不得以会审或者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起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各利益相关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情形。

起草单位举行听证会,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并在合法性审核时提供。

第二十条县以外的制定机关,其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和起草规范性文件,参照县编制年度制定计划和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一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县作为制定机关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提交集体审议前,应当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未纳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县规范性文件草案,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草案交由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请审议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起草说明;

(四)法律、政策依据;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材料;

(六)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开展风险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的,需提交听证报告、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和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八)其他2024材料。

规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应当逐一列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起草过程;

(三)征求意见和听证、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五)建议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六)建议发文机关;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

根据合法性审核的需要,可以邀请2024专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参与审核。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三)是否与----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核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

审核时间从审核机构收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审核机构按照规定需要征求意见、调研论证、组织听证的,其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间。

第二十八条审核机构对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以下各类情况应当分别作出处理:

(一)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报送的,退回起草单位按程序报送。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的,退回起草单位完善相应程序后再提交审核。

(三)未附送起草说明和2024依据等相关材料的,通知起草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不予补正或者未按要求补正的,将文件草案退回起草单位,终止合法性审核程序。

(四)发现规范性文件草案在内容或者结构等方面存在疏漏或者缺陷,需要对草案做出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中止合法性审核,将草案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

中止合法性审核满15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修改完善的,终止合法性审核程序。

(五)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政策有抵触的,由审核机构直接修改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修改。

(六)对部门间存在的非合法性方面分歧意见,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中止合法性审核,退回起草单位报本级研究协调。

第二十九条审核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核合法,且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核机构应当在草案文本上加盖合法性审核专用章,作为合法性审核意见书的附件。对确实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可以建议不予制定或者暂缓制定。

第五章审定与发布

第三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县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本级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其他机关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县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经合法性审核不合法或者未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不得送领导签发。

县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应当使用加盖合法性审核专用章的文本原件或者复印件并附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作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

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后,应当由制定机关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规范性文件适用依据的;

(三)其他需要予以解释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参照送审、审核程序办理,经审核机构审核,报请制定机关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通过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动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等进行解读。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备案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制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备案;

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县级备案。

(二)县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县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备案。

(四)县工作部门管理的二级局(含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该工作部门备案。

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备案。

第三十七条县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备案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二)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三)涉及备案监督的其他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2024专家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参与审查。

县工作部门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应当明确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机构。

第三十八条县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备案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1份;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1份(附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1份;

(四)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制定依据各1份;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书1份。

县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审备结合。

第三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接受备案的工作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后,按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登记,统一加注备案登记号,并将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机关和备案登记号一并在网站上公布;

(二)备案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备案;

(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备案,并告知制定机关理由;

(四)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或者制定程序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纠正结果;

逾期不纠正或者不报告纠正结果的,予以撤销。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接受备案的工作部门提出书面审查建议。2024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告知审查结果。

书面建议应当载明建议人基本情况、建议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一条县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市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决定。

县级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

协调不成的,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决定。

第四十二条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接受备案的工作部门备查。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予以通报,并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本级。

第七章评估与清理

第四十三条规范性文件施行满1年后或者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应当告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评估应当针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要措施、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结合上位法的调整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是否予以保留、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的,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作实体内容修改后继续施行的,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其起草单位或者实施单位应当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对相关决定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两年清理一次,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承担规范性文件清理职责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清理,并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即时组织清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已施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组织清理的情形。

县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四十六条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清理,由起草单位负责,提出清理意见报决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

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第四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

(一)内容合法、适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继续有效;

(二)有效期届满前,发现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有效期届满前,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宣布废止;

(四)有效期届满不需要继续施行的,宣布失效。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程序按照制定程序进行。

需要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2024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承担合法性审核职责的机构审核后,报制定机关明令废止。

第四十九条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清理结果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和目录及时作出调整,并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由本部门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和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并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制定机关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起草、制定或者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二)未执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

(六)未按照规定答复书面审查建议的;

(七)未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县、乡(镇)(含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接受备案的工作部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开江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实施细则》(开江县令20xx年第1号)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实施细则作出修改、废止、失效的决定,从其规定或决定。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 第八篇

1、技术文件是本公司的核心秘密,是本公司能够持续发展并在市场上保持强势竞争力的有力保障,公司的技术文件属于公司所有。

2、为规范本公司技术文件的管理,确保文件编制的正确性、完整性,明确技术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保存等相关的内容,确保技术文件的正确性及实施有效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的技术文件的管理。

二、技术文件的编制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文件是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

具体包括:

1)开发计划阶段:方案设计、质量保障大纲、设计开发计划书、检验要求。

2)开发设计阶段:原理图、印制版图、产品编程手册、机械结构图、编程器件烧写文件、可编程器件源码、硬件编程手册、软件安装包、驱动程序、设计评审记录表。

3)产品调试阶段:产品调试手册、产品焊装明细表、产品调试记录、产品验证记录。

4)产品维护阶段:设计开发总结、软件使用手册、产品使用手册。

2、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3、技术文件由技术开发部等相对应部门编制,各部门应对技术文件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

三、技术文件的提交

1、在产品开发的整个周期中,设计人员必须按照技术文件规范认真进行各项文件的编写工作,以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2、在产品开发的各个阶段,设计人员都必须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每当设计文件发生重大更改后,设计人员都必须重新提交文件,以便更新服务器中的文件,保证开发工作的可靠性。

3、设计文件的提交以starteam为准,设计人员须按照提交的文件类别提交到starteam相应的目录。

4、对于已提交的文件,任何人员不得故意在服务器上进行删除。

四、技术文件的归档

1、各相关负责人负责技术文件的审核和批准;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编制、校对、审核三级把关制度;明确各级的责、权、利。

2、技术文件应保证标题栏中的编号、名称、日期,设计、校对、审核、批准等栏中签署齐全,签署不齐全的技术文件不得用于归档。

3、文件签署分为纸质文件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和光盘签署。其中,纸质文件签署须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署,电子文件签署则在starteam上以备注的方式进行签署,光盘签署则在光盘封面的标签上进行总体签署。

4、各类归档文件经确认无误并且签署完毕后,方可进行归档工作。归档文件要求一式两套:一套存放在公司服务器上,供查阅使用;一套刻录成光盘,做封存保管。

5、用来存储归档文件的光盘或其包装盒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须注明光盘的大致信息,如名称、编号、签署信息等。

6、归档文件时,须填写,并对归档文件进行真实有效型和完整规范性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给予存档。

五、技术文件的借阅

1、任何员工之间不得私自传阅技术文件,不得非法保持不具权限的文件。

2、若因工作需要,须借阅技术文件,则需报相关领导批准,并填写,然后方可通过获得的授权从公司服务器上下载相应的文件进行查阅。

3、对于借阅的文件,不得私自打印、传阅,不得泄露借阅文件的秘密。

4、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将文件转与他人或携带外出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5、文件阅览之后,须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彻底删除借阅文件,并补充完整。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不遵守上述规定而遗失或者泄漏公司的技术文件,公司将根据2024保密规定给予罚金处罚和公司内部记过处罚,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附加篇

1、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文件分类、编号、拟定、审批、用印、收发处理、整理存档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适用于正龙物业有限公司及下属管理中心各部门的文件管理工作。

2、职责

2、1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对外发文审批。

2、2管理中心经理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审批。物业部负责管理中心文件的打印及文号的管理工作。

2、3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文件的拟制与审核,及负责本部门对公司内部发文的审批,并负责定期将已处理完毕的文件移交行政人事部。

2、4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文件格式、文号及内容的审核,用印管理、归档管理工作。

3、文件种类

3、1上行文:请示,报告,计划,总结;

3、2下行文:批复,决定,通知,通告,通报,制度,规定;

3、3平行文:信函,会议纪要。

4、文件格式

4、1发文统一使用以上文件类别之一。

4、2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用来确定文件发送方式及办理速度,统一在文件的左上角位置加注。

4、3收文单位。是指用来处理或答复文件中2024问题和2024事项的单位。

4、4正文。是文件的主体部分。文件制发的目的和根据,讲述什么事情,解决什么问题以及办法和要求,都要在正文中阐述清楚:

4、5标题统一使用二号或三号黑体字,放在居中位置;

4、6正文统一使用四号或小四宋体字,与主送单位等保持一致。每段开头空两个字;要合理地划分段落、正确使用标点符号,行间距为1、5倍,以清晰、美观为原则;

4、7附件。通常指随正文发出的补充说明材料:如果该文件有附件的,应在正文之下、发文单位落款的左上侧,专行空两格注明"附件:xxx"字样;如果附件较多,还须编上序号;文件无附件的,无须注明;

4、8落款。指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以总经理的名义发出的,要用负责人姓名(前面冠以职务身分)署名:落款一般放在正文(或附件标记)的右下角,相2024书信中具名的位置;如果正文恰好占满全页,落款必须放在另页空白纸上时,并在其上面加注一行"(此页无正文)"字样;落款字体与正文相同。

4、9日期:

4、9、1一般应写发文日期;

4、9、2制度或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写通过的日期;

4、9、3重要的文件写签发的日期;

5、文号

5、1根据文件类别、发文日期、发文单位及发文顺序对文件进行统一编号;具体文号编制规则见附件。

5、2公司文号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管理中心文号由物业部统一管理;

5、3发文部门需到以上部门登记领取文号后,方可发文。

6、用印

6、1用印是发文单位对文件负责的标志,是文件合法生效的标志,对外发文或内部重要文件都应加盖。

6、2文件打印校对完之后,由管理的人员用印并进行登记;

6、3应盖在落款和年月日中间,即"骑年盖月"位置。

7、文件管理

7、1包括撰写、审核、签发、盖印、发放、归档、整理等一系列工作:

7、2正规文件应尽量打印,并由拟文人仔细校对审核。

7、3签发。签发人对签发的文件负有完全责任,应本着负责精神,仔细阅读文稿,实事求是地拟写批语。同意签发的,注明"同意发文"字样后按正常手续办理;不同意的写出具体意见返还拟文人重新撰写;

7、4用印。管理人员依据规定加印,并作好登记。对一页以上的重要文件还须加盖骑缝印。

7、5发放。由发文部门填写,并做好发文签收登记工作。需要回复办理的文件,还要填写,夹在文件前面,一并送2024人员或部门办理。

7、6收文。文件管理人员(一般为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相关人员)将所收到的文件登记在内,内容包括:流水号、收文日期、发文单位、收文标题、文件编号、发文日期、份数、处理情况、备注等。

7、7传阅。传阅工作一般由行政人事部或管理中心物业部办理。阅读人在阅读后应签署姓名、日期。

7、8保存。文件办理完毕后,由最后处理部门人员进行保管。

7、9归档。各部门定期将本部门已处理完毕的文件汇兑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进行整理存档工作。

8、相关文档

8、1文号编码规则

8、2

8、3

8、4

8、5

8、6

8、7

8、8

8、9对外发文格式

8、10对内发文格式

8、11报告总结格式

文件管理办法范文附加篇

机要文件是传递党、和省委、省密级较高的文件,机要文件的管理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一、办理程序

(一)机要文件由机要人员签收、启封、核对、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批,文件应于当日处理,电报、急件随到随处理。

(二)按领导签批的范围进行传阅。

(三)需办理的,按局领导指示及时传阅2024科室办理。

(四)归档,交上级部门。

二、传阅

(一)传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按照文件阅读范围进行传阅。

(二)机要人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行踪和传阅进度,避免中途积压、漏传、横传。

(三)对局领导阅后所作的批示,要及时通知2024科室办理,并做好机要文件管理,防止文件丢失。

三、保密

(一)机要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严守保密规定,做到不该说的不说。

(二)对于机要文件,要单独存放,严加保管。

(三)借阅机密、秘密级文件,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外借,确需借阅,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领导保密规定,不得将涉密文件留在办公室过夜或带回宿舍阅读。

(五)涉密文件,不得复制或2024。

四、归档

(一)传阅和办理完毕的文件,应及时清理收回,分类整理,保持整洁、清洁。

(二)凡参加会议带回或其他途径签收到的涉密文件,应及时送交机要室登记归档。

(三)干部出差、调动工作或离退休时必须将自己使用或传阅的机要文件全部退回机要室。

(四)机要人员按上级要求及时将机要文件收回。

海口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规章外,市、区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乡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适用本办法。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转发上级文件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

第四条 市、区法制机构负责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没有成立法制机构的区、市工作部门、乡镇、区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组织可以依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区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

(二)乡镇;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八条 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临时性行政机构;

(二)议事协调机构;

(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四)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决定、通告等。市、区、乡镇的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其他规范性文件标题应当冠以制定单位名称。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节。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文义表述准确、逻辑结构合理、内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公布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制定机关负责起草,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或委托2024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负责起草。市、区及其办公厅(室)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可以指定本级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起草单位应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法律审核前,起草单位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2024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询意见的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回复。

规范性文件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以及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五条 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时,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

市、区制定规范性文件由其办公厅(室)批转本级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律审核。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向本级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请法律审核。

未经法律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应当提供法律审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各方面的意见;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三)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意见的情况;

(四)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

(五)主要内容、制度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法律审核原则上只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不审查可行性和适当性;但审查中发现可行性或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

第二十条 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核规范性文件,应当出具书面的法律审核意见。

法律审核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法律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和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常务会议或者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在审议通过后,应当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在提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批转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法律审核确认意见。未经法律审核确认的,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不予签发。

第二十四条 因保障、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因保障、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变化,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办理。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不应影响法律、法规赋予制定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职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自签发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报送备案登记;

(二)区、市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报送备案登记;

(三)乡镇、区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报送备案登记;

(四)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本级报送备案登记;

(五)联合行文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登记。

第二十九条 报送备案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送备案登记的函;

(二)规范性文件及起草说明(含电子文本);

(三)制定机关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出具的法律审核确认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 市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办公厅应当自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报送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批转市法制机构;市法制机构自收到备案所需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法制机构报送备案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区受理备案登记的,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登记的全部文件材料及电子文本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统一登记编号,并将登记情况及编号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提交备案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暂缓备案登记,由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补报或重报的备案材料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应当予以登记编号。

不具备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资格的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予办理备案登记。

第三十二条 各级及其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网上备案登记系统,使用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本级办理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备案登记号,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其上一级法制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本级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及时纠正。

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纠正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交该文件的合法性依据及书面说明;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也不自行纠正或者所提交的合法性依据及说明不能成立的,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可以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决定。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书面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

第三十六条 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该文件违法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二)认为该文件不违法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七条 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可以要求其本级的2024部门或者下级对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意见,2024机关和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三十八条 上下级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应当执行上级的规定;下级应当及时修改本级规范性文件中与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内容或者废止本级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不及时修改或废止的,由其上一级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本级决定。

区之间、市部门之间、区与市部门之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相冲突的,由市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法制机构提出修改或撤销的处理意见报市决定。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和查阅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公布实施。

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后,应当及时在指定的刊物、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也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明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号。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2024公布由本级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免费查阅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义务提供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的,由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本级责令改正或撤销,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对制定机关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并依法对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作出与上级或本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审核予以签发;

(四)未取得备案登记号,公布实施规范性文件;

(五)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备案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免费提供查阅本单位已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由市、区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报请本级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负责审查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备案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需求

国家行政机关制定 行政 法规和 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法律上称之为 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 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 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

例如,《中华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 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

例如《 中华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补充:由于我国立法层级及形式多种多样,名称繁多(包括法、条例、办法、规定等),当前对“规范性文件”无权威解释和界定,初学者对“规范性文件”一知半解,这样很难区别实践中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通俗理解:规范性文件就是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对某一领域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准立法行为。

三级医院药剂科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第十篇

(六)预约诊疗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以多种形式为病人提供预约诊疗服务。

2 .考核医院是否确定专门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预约诊疗工作,为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3 .考核医院制定行之有效的预约门诊服务操作方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号源分配管理。4 .考核医院预约诊疗登记信息完整、详实。

(七)患者评佑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职能部门是否制定患者病情评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考核医院对患者进行评估工作是否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护士,或是经医院授权的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实施的。

3 .考核医院是否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评估操作规范与程序。4 .考核医院是否把患者评估的结果记录在住院病历中,用于指导对患者的诊疗活动。

四、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 概述】

质量管理与改进(Quality Management and Improvement , QMI )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坚持质量为本是医院工作永恒的主题,加强质量管理与改进是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与就医环境的根本保障。质量管理与改进的主要内容包括:( l )设计管理程序;( 2 )监测管理过程;( 3 )分析相关资料;( 4 )持续质量改进。 质量管理与改进涉及到医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必须引起管理者与全体员工高度重视,强调持续的质量监测、分析与改进,需要医院各部门及员工的合作与协调,其管理过程必须统筹安排。

本标准着重阐述质量管理与改进的全过程活动,其作用与效果,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 .建立良好的医院质量管理与改进体系;

2 .确立清晰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的优先原则与次序;

3 .提升全体职工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能力;

4 .保障较佳的质量管理与改进运行状态。

【 评价指标】

(一)医疗质童管理组织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医院、科室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院长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专题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 .考核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建立多部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3 .考核医院建立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

会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是否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2 .考核医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诊疗规范和指南,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

3 .考核医院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4 .考核医院管理层能够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适宜方法及质量管理技术工具开展持续质量改进活动。

5 .考核医院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6 .考核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

(三)医疗技术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否符合《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的要求,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

2 .考核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人、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4 .考核医院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 .考核医院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

(四)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是否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医师、护士,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服务。

2 .考核医院由上级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住院诊疗(药物、手术价人、康复)计划/方案的适宜性,并记人病历。

3 .考核医院应用诊疗指南、常规和临床路径指导临床诊疗工作,使诊疗流程标准化;实施单病种质量指标管理和监控临床诊疗质量。

4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规范的院内会诊管理制度,明确会诊责任,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5 .考核医院能否为出院病人提供详细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

(五)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施行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责任到每一位医师,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 .考核医院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定手术

方案,依据患者病情变化和再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均应记录在病历中。 3 .考核医院患者手术的知情同意内容,包括手术目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选择的治疗方案等。

4 .考核医院完成患者的手术前评估与术前各项准备后,方可不达择期手术与介人医嘱(急诊抢救手术除外)o

5 .考核医院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机是否符合规范。 6 .考核医院手术的全过程,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

7 .考核医院做好患者手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工作,并记录在病历中。8 .考核医院加强“二次手术”管理,是否建立“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监测、原因分析、反馈和控制体系。

9 .考核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

(六)麻醉与镇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实行麻醉与镇痛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责任到每一位医师,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 .考核医院实行患者麻醉与镇痛前病情评估制度,制定治疗计划仿案,风险评估红果记录在病历中。

3 .考核医院患者麻醉与镇痛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 .考核医院实施麻醉与镇痛操作的全过程必须记录于病历嘛醉单中。 5 .考核医院麻醉后复苏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监测、记录麻醉后病人的恢复状态。

6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术后镇痛管理的规范与程序,能有效地执行。

7 .考核医院麻醉管理团队与镇痛工作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岗位职责、各类麻醉术操作规程、质量指标来确保患者麻醉安全。

8 .考核医院针对术中输血适应症,开展自体血回输、提高成分输血比例、节约用血;建立麻醉科与输血科的有效沟通,输血量与输血种类科学合理,确保输血安全。

(七)门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门诊布局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服务环境和就诊的程序,以及保障患者能够获得门诊范围内连贯的可及的服务。

2 .考核医院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提高门诊诊治能力。

3 .考核医院是否制定门诊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指标,定期对门诊诊疗质量进行评估。

4 .考核医院对每一位就诊的门诊患者均应写好诊疗记录,书写规范,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5 .考核医院是否制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理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6 .考核医院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的落实。

(八)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重症医学科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的要求。

2 .考核医院对重症监护病人人住、出科实行“危重程度评分”,定期评价收住患者的适宜性及临床诊疗质量,并能以此评价改进措施的有效性。 3 .考核医院医师与护士实行资格、技术能力准人管理。

4 .考核重症医学科各项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紧急事件处理的反应性。

5 .考核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对重点项目(如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气管插管彻开置管操作后肺炎、血液灌流随析相关感染)有预防与监控方案、有质量控制指标,并能得到切实执行。

(九)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急诊科布局、设备设施、急诊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2 .考核医院急诊医务人员经过专业训练,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负责。

3 .考核医院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

4 .考核医院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科室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性医疗服务。

5 .考核医院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的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48 小时。

6 .考核医院对每一位就诊的急诊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诊治疗舱救记录,书写规范,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十)感染性疾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 .考核医院严格执行《 传染病防治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 3 .考核医院是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 .考核医院是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十一)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根据医嘱进行康复治疗的适应症评估。

2 .考核医院选择适宜的康复疗法。

3 .考核医院正确评估康复治疗效果。

(十二)药事和药物使用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所有药事管理工作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建立医院药物治疗(临床药学)组织。

2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特殊药品的管理。

3 .考核经合理遴选的本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贮备,能保障临床诊疗需要,制定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制度和措施。

4 .考核药剂科正确、安全的贮备药品;药品的调剂和制剂都要在安全、清洁的环境中进行。

5 .考核医院所有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都应有严格核对程序,并签字。

6 .考核医院在开具与执行注射剂的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 7 .考核临床医师、药师、护士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等治疗指南,合理使用药品。做到使用正确的药品和剂量,正确的给药途径、方法及合理的治疗方案,并有可行的监督机制。

8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安全输液操作规范及预防输液反应预案,提倡输液药品集中配制。

9 .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要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l0 .考核医院临床药师能否为医护人员、患者提供合理用药信息及相关技术服务。

(十三)临床检脸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临床检验服务,且所有服务项目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2 .考核医院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遵照实施并记录。

3 .考核医院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解释检查结果。

4 .考核医院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制定严格审核制度。

5 .考核医院临床检验医师能解释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为临床医师提供合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的服务。

6 .考核医院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控;对床旁检验项目按规定进行严格比对和质量控制。

(十四)病理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 .考核医院病理科设置符合《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的要求,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病理诊断服务,且所有服务项目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2 .考核医院制定并遵守医院感染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环境保护及人员防护符合规定。

3 .考核医院由具备病理专业资质的人员制作冰冻、石蜡切片,其质量与时限符合相关规定。

4 .考核医院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5 .考核医院病理医师是否按照2024规定及时提供病理诊断报告,有严格审核制度。

6 .考核医院临床病理医师能够解释病理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提供支持服务。

(十五)医学影像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浅谈电子文件的档案化管理:电子文件与档案 第十一篇

?摘要:面对全新的电子文件管理形式,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因此,适应现代管理制度和信息社会的发展,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对电子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出路。

?关键词:电子文件;

档案化管理

?一、引言

?近几年,电子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办公自动化、标准化、网络化渐趋完善,部门的许多日常工作可以直接在计算机和网络上办结,文件从产生到处理结案几乎可以不使用纸和笔。现有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容量虽然很大,但面对几何级数发展的电子文件,总有穷尽的时候。而且应用软件的更新很快,许多早期形成的文件在新的软硬件环境下不能读取,即使同时期的电子文件也有应用软件不兼容的问题。每个文件形成部门若保留旧的设备和多种应用软件,在人力和物力上都是一种浪费。因此,电子文件归档工作要走社会化管理这条路,由专业的档案部门去管理。

?电子文件有别于传统的档案文件,它必须通过复杂的编码和解码过程,才能提供利用,与载体没有必然的联系,它可以复制并存储于不同介质之中,利用者只要获得允许,就可以随时随地调出查阅所需的档案信息。面对全新的电子文件管理形式,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方法已经无法适应,因此,对电子文件实行档案化管理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出路。

?二、电子文件档案化管理与传统档案管理的区别

?第一,电子档案的归档时间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档案可以在文件办理结案后随时归档,或在某一时间周期定时统一归档,由文件形成部门通过网络传送给档案部门,并用电子数码签名封签认证,由档案工作人员接收登记,按事由原则给出档案分类号,设定访问限制级别,以便将来用户查找利用。这样随时归档,一方面可以避免文件漏归,保证归档率和完整率;

另一方面也符合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快速便捷,还可以避免档案的流失和病毒的破坏。

?第二,电子文件的归档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电子文件由于采用电子编码技术,可以编辑修改而不留痕迹,载体无法固定,某些鉴别文件原始凭证性的关键信息也可以更改,这些都使电子文件的原始凭证性辨别变得复杂而困难。因此,电子文件在形成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数字签名、信息认证、身份验证和加密保护,保证文件在传输、处理过程中不会出现错误,以确保档案部门收到的电子文件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的法律凭证地位。

?第三,电子文件在保管方式上和传统档案有差异。电子文件载体易老化变质及信息多媒体、新存贮介质的产生和发展,都会影响电子文件的长期可读性。档案部门可以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打印出一份纸质档案以作备份,但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需要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文件形成部门的配合,档案部门在接收到电子文件后对文件进行格式转换,以通用、统一的格式存储接收到的电子文件档案,以便将来计算机技术发展后,仍能读取以前存储的档案。

?第四,电子文件的分类、编目等管理方式与传统档案不同。因为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可以达到文件一级的管理,所以,档案部门在接收到文件同时,可以马上给每份文件编制一个唯一的文件号,并给出相应的分类号和档案号,根据上下行文之间的关系,再给出相关文件号,在归档的同时进行主题词标引、著录。技术条件允许时,可以编制多角度、全方位的检索工具,方便检索查询信息。用户只需给出文件分类号或主题词,即可找出相应的文件和相关的上下级行文及附件,从而大大减轻档案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

?第五,电子文件查询利用方式和传统档案不同。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使用者才能注册、登记成为电子文件中心或电子档案馆的会员,会员就可以通过远程登录等方式,经电子文件中心进行确认身份并确定查阅权限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查询2024的电子档案信息,并要进行借阅登记。

?三、电子文件档案的保管和维护

?由于电子文件档案的不稳定性,做好电子文件档案的维护和保管工作显得非常重要。

?第一,搞好电子档案载体的存放环境。电子档案载体应存放在防磁性能好的专用柜架内,环境温度可控制在15℃-24℃,湿度保持在45%-60%。同时注意防尘、防火、防有毒气体等库房“七防”工作。

?第二,做好备份工作。由于电子档案载体的不稳定性和电子文件可变性的特点,做好电子文件档案的备份工作非常重要。这需要切实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备份:一方面要建立多套备份,一式两份或一式三份,并分开保管,以免电子档案载体意外损坏;

另一方面针对电子档案载体寿命短的特点,最好每隔三年进行一次保护性复制。

?第三,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首先,防止电脑网络上“黑客”们的攻击。现在黑客技术和手段越来越高明,仅靠一道简单的是根本阻挡不住黑客的,国内外一些部门采取设置“双层电子门”的办法,除使用磁卡身份证对访问者验明正身外,还要设置电子密钥,使用个人活动。纵使如此,也不能保证其百分百不被黑客高手入侵,所以还应使自己的电脑网络系统具有良好的逆流跟踪查找功能,以便及时查出黑客行踪,逮住恶意的黑客,给予法律上的制裁,这样可以起到威吓作用,使黑客们不敢入侵破坏系统。其次,还要严密防止计算机病毒。

?第四,对一些重要的电子文件,要有相应的纸质文件。由于电子文件档案的虚拟性和依赖性,假如发生意外或特殊情况(比如战争、长时间停电、病毒感染等),致使电子文件赖以存在的计算机系统无常工作,那时我们对存在磁盘、光盘等载体上的电子档案将是束手无策。

?推行企业电子文档化、提高企业电子文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力求分步实施,做细做强。

?(作者单位:西大洋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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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第十二篇

(一)制定形式不规范。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形式方面,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标题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标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制定机关的名称,如经2024部门批准的,还应在标题下面的括号内标明批准的日期和批准机关名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但实践中,有不少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要素不全,有的规范性文件还冠以“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违反了《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结构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结构不同于一般的公文结构,一般由章、条、款组成,但有些行政机关不注意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规范,借“规范性文件”之名,行“普通公文”之实。三是语言不规范。规范性文件的语言必须明确具体、准确严谨、通俗易懂、简洁精炼,但有不少规范性文件语言表达模糊不清,甚至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有的规范性文件里部门简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等。

(二)制定程序不到位。有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制定程序随意性较大,不统一。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全部做到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把关。一些部门的文件起草机构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就直接送单位负责人审签,从而导致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和法制统一得不到保障,甚至造成规范性文件一就因违法而不予备案的尴尬局面。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不规范。一些规范性文件未经认真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程序,就草率发文,或者未上常务会议审议,就由分管领导直接签发执行。

(三)文件内容不合法。有些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规定不适当等问题,违反了法制统一原则并侵犯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远离了依法行政的目标。主要体现在:一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实施机关、实施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有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擅自设定行政处罚或违法委托行政处罚权等。二是随意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许可。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有些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滞留车辆、物品、用具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的随意创设行政许可项目或增设实施行政许可条件。三是擅自税费、集资、基金等项目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税费等。如有些部门仍在规范性文件或办公会议纪要中擅自规定免收法定收费项目,为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设置障碍。四是擅自变更或者自设行政管理权限。如在规范性文件中将依法应由某个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规定由另一个部门或者概念不确定的“主管部门”行使,从而变更了法定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管理权限,在实践中引起执法矛盾。

(四)备案审查力度薄弱。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仍然存在制而不备、备而不审,流于形式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应备而不备,一些部门仍存在未报备或漏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现象。二是报备不及时。根据2024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必须在发文之日xx内报送备案,但每年报备的规范性文件中,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占相当大部分。三是备案形式不符合要求。有些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时,没有随附备案报告、起草说明,或采用规范性文件复印件报备等。

二、原因分析

当前规范性文件管理还存在较多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制度还不健全。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实行多级立法体制,而且《立法法》对地方和部门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容易造成各立法主体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其结果是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对同一问题的行政主管机关不一致,职能分工不统一,从而导致对同一个问题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制定出不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造成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重复和管理失控,影响了法制统一和权威。另一方面,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虽有建立,但未得到有效执行。如有些行政机关虽制定了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或者内部操作规范,但起草工作人员的程序意识淡薄,未按规范操作;

有些行政机关缺乏制定规范性文件所必需的程序,没有制定和落实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制度,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偏差。一些部门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还在一定程度上受人治思想影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出发点不是处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的态度,行政相对人参与很少或者没有参与,导致很多规范性文件脱离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不是站在国家和的角度来衡量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过于看重部门的权力和利益,忽视了维制的统一。此外,还存在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的人员素质不够高,法律意识和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

(三)法制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目前及部门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配备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要求还不相适应,现有力量难以承担日益繁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需要。就云和县而言,仅配备了1名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制约和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一些部门不重视发挥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把关作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不经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从而导致了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的产生。

三、对策建议

规范性文件质量的高低事关依法行政大局。因此,要严格依法行政,首先必须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通过制定和实施高质量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树立的权威和良好形象。现笔者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行文,提升为识。要进一步提高各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要清醒认识到到此项工作事关法治建设,它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占据着重要位置。因此,我们要把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监督法》《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并且要及时研究解决在规范性文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实际问题。规范性文件制定决策者和具体起草者必须强化法治意识,淡化人治观念,要树立“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活动的有机延伸”的观点,坚持依法行政,以法制约束行的行使,推动行政机关转变职能。此外,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以利益为本,以公共利益为主,以多元利益的妥协为基调,摒弃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切实维制的统一。

(二)规范制定程序,保障文件质量。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定程序办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因此,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必须予以统一规范,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等制度。一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规划,促使各个行政机关各负其责,并使规范性文件与社会生活相协调。二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要遵守参与和效率原则,吸收利益相关人参与到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采纳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分歧较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步入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三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上报审定或签发。法制机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查工作:1.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其他规范相抵触;

2.内容是否合理适当;

3.涉及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是否已经协调;

4.文字的表述、文种使用、文本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四要确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程序。对于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通过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等予以公布,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通过后,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依据。

(三)强化备案清理,维制统一。备案审查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必须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各项工作:一是制定机关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工作的重要性,要严格遵守审核程序,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并按审查意见和要求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备案审查机关要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不断加大审查工作力度,严把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关”,及时撤销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切实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三是要加强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公布制度、核查制度、通报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备案管理流程。四是要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对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对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与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相应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人。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积极预防和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争议,畅通群众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法制和监察机关要切实做好对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责任追究力度。对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统一发布、报送备案等法定程序,以及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情况,法制机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向监察机关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未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因规范性文件违法对行政管理对象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严格追究制定机关和2024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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