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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模板汇编

2024-11-19 07:52:02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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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模板2024 第一篇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要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2024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缺修课程。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2024 第二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处理:

(一)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起,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低于1.5,且该两个学期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12学分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超过20学分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隐瞒既往病史而被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本人申请退学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办理。

凡因上述第二十五条(一)至(八)款原因退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后续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逾期未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2024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予颁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2024 第三篇

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职校学习。

中小学学生的转学,新《办法》也有操作上的限制。比如,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也就是说,二类校只能申请转入二类校,不能转入一类校。普通高中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也不得互转。同时,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可申请延长一年

今后,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2024证明材料。

办法明确,休学应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退学:患严重疾病,应持相关证明申请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如果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此外,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2024 第四篇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对学生思想品德进行考核、鉴定。一般每学年考核评定一次,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学生课外活动不应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 旷课10—1时,给予警告处分;

2、 旷课20—2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 旷课30—3时,给予记过处分;

4、 旷课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 旷课情况达到退学标准者,按退学处理。

(二)学生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严禁考试违纪和舞弊。在课程考试时舞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学术规范者,该课程成绩无效, 以“0”分记,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受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可获得重新学习机会。

凡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舞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2024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校长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对学校复查决定仍存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超过规定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学本部本科学生(含本科留学生),学校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经20xx年5月31日第65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20xx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学籍管理制度模板2024 第五篇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经学校批准,因病休学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以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为起始。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须附校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批。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第一年内,学生患病所需医疗费按大学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公费医疗。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解放军或中国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为增加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学习满二年的本科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离校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单位。

学生在校期间累计保留学籍不得超过二年。

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表现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到教务部办理复学相关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须另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其病已痊愈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所在院系和校医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同意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恢复学籍或申请未获批准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进入考试周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五)毕业班学生春季学期第11周开始不再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等教学活动。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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