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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十五篇

2024-11-19 11:07:01实用文档

眼前阅览的此篇共有44325文字,由薛芬波认真修订后,发表在##meiword.com!高速公路,简称高速路,是指专供汽车高速行驶的公路。高速公路在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代和不同的科研学术领域有不同规定。根据中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规定:高速公路为专供汽车分向行驶、分车道行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高速公路年平均日设计交通量宜在15000辆小客车以上,设计速度每小时80至120千米。安全管理制度假若你对这篇文章的写作能力需要改进或者修正,可以和大家一起探讨!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篇

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及与内河交通安全2024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有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县级以上应当有负责地方海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负责旅游、水利、渔业、体育、城市建设(园林)、国土资源、气象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内河交通安全相关的管理工作。

乡(镇)应当按《中华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2024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合理布局水域功能区,并统筹规划建设内河航道设施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设施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应当完善内河交通安全协调机制,解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2024单位依法履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管理

第六条 符合《中华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的船舶及浮动设施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所在地县(市、区)未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的,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依法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2024事项。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

(三)船舶所有人是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所有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建造人为自然人的,登记其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船舶建造人是法人的,登记其名称、地址;

(六)船体材料、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的检验技术规则,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九条 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向船籍港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条 船舶标志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悬挂、设置任何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不得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

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

第十一条 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救生设备。开敞式快艇、游乐船应当保证船上人员全部穿戴救生衣后,方可开船。

第十二条 船舶签证由县(市、区)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

短期定期签证的期限由设区的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行政区域情况核定并公布,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农业生产用船(渔船除外)、生活自用船可以不办理船舶签证。

第十四条 禁止船员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

第三章 通航管理

第十五条 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内河航道的维护和管理,保持航道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加强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渡口码头、船舶以及连接渡口的道路和其他安全设施。

第十七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三)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第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需要划定水域的,有必要的理由;

(二)已制定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按《中华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4规定,在内河通航区域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建设、施工单位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通航管理要求及时清理遗留物和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水上功能区划要求,划定游乐船、漂流船艇(筏)的水域活动范围。

游乐船、漂流船艇(筏)应当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范围内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

(二)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

(三)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

(四)相互追逐、竞驶以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下列区域进行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一)习惯性航路;

(二)客(渡)船固定航线;

(三)从事水上观光旅游的船舶航行、停泊的区域。

渔船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不得妨碍过往船舶航行安全。

第二十三条 禁止船舶向通航水域排放油污、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

禁止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入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区域。

第二十四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对运输船舶实施定期的船舶安全检查,对非运输船舶实施巡查。

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及时将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通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2024乡(镇)。

由两个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共同管辖的通航水域,实施检查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检查发现的船舶缺陷及时通报其他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要求整改船舶缺陷。

第二十五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暂扣、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发证机构。

第四章 应急与救助

第二十六条 遇到防汛抢险等紧急情况时,船舶应当服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以确保防汛抢险等任务的完成和船舶及堤防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 因调水作业可能导致水库、湖泊、淀区等内河通航水域水位急剧变化的,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发布相关水情预警信息,并通报相关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大风和强降水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地质灾害观测机构应当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河通航水域的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述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注意接收上述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县级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当地接到险情或者事故警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救援。

县级制订并公布的内河搜救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内河通航水域属设区的市管理的,由设区的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遇险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搜寻救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在内河搜寻救助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内河专业搜寻救助组织,配备相应搜救船舶、设施、设备,提高搜救能力;

(二)鼓励、支持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内河互救组织,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并进行搜救技能的培训;

(三)对参加有效搜救行动的个人和组织予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及其2024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或者2024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对船舶实施登记、检验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救助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船长小于五米的船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船舶标志,或者悬挂、设置与船舶标志不相关的牌匾、标记,影响船舶标志识别和船舶航行安全的;

(二)游乐船、漂流船艇(筏)超出划定水域航行的;

(三)开敞式快艇、游乐船上的人员未按要求穿戴救生衣的;

(四)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夜间航行的;

(五)利用非载客船从事载客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饮酒后驾驶、操纵船舶,或者在浮动设施上作业的;

(二)快艇作全速回转或者大舵角转向等危险操作的;

(三)相互追逐、竞驶及进行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通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以及其他与高速公路交通活动2024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项工作。高速公路沿线的县级以上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物价和气象等2024部门,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定期对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交通事故易发路段,由2024单位按规定即时采取改进措施。高速公路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2024部门,并向省报告。

第六条 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高速公路的交通设施和2024资源、数据应当共享。

第二章 通行规定

第七条 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教练车、试验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第八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技术标准,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和合格的灭火器具。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燃料、润滑油、转向器、制动器、灯光、灭火器具和警告标志,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九条 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2024标准的规定配置安全带。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不得超速、超员或者超载。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第十一条 货运机动车确需载运超限的不可解体载运物以及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者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影响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或者危险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二)在车辆显著部位悬挂明显的超限运输标志和示高、示宽标志或者喷涂、悬挂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运输标识;

(三)夜间行驶时开启超限运输示高、示宽灯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警示灯;

(四)按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车道和速度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当按规定的车型和时速分道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收费站广场、服务区内和收费站通道行驶时,车速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规定的时速。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减速车道的时速不得超过六十公里;在收费站广场和服务区内的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在收费站通道的时速不得超过五公里。

第十三条 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左转向灯,并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高速公路的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允许借用左侧车道超车,但超车后必须立即驶回原车道,禁止连续超车;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不得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非紧急情况下不得驶入最左侧车道。

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交通事故现场、结冰路段、施工作业路段,以及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能见度不足五十米时,不得超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变道行驶时,应当提前一百五十米至一百米开启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并在确认与拟驶入车道的前方车辆和后方来车都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再变更车道。

第十六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故障,遇有载运物遗洒、飘散或者驾驶人、乘车人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停车处理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开启右转向灯,驶离行车道,停在应急车道内或者路肩上,并在必要时;

(二)车内人员迅速转移到车辆右前方的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与机动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三)立即并持续开启危险闪光灯,夜间同时持续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四)在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最右侧车道与应急车道或者路肩的分界线处设置警告标志;

(五)不得在行车道内停车检修;

(六)紧急情况处理后需要继续行驶时,在应急车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车速,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相邻车道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行车道。

第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设置警告标志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沿应急车道或者路肩外侧行走。禁止以其他物品或者标志代替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因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二)在本车道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立即,并协助清障单位做好故障车辆清理工作;

(四)因不能拖曳需要在行车道内修理的,迅速选择就近的机动车维修企业修理。

第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并开启危险闪光灯。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第二十条 除2024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外,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连续驾驶机动车时间达到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每次停车休息的时间应当在二十分钟以上。驾驶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驾驶机动车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除公安机关的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发现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采用手势或者高音喇叭喊话等方式,责令驾驶人立即纠正或者将车辆引导到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广场、服务区等安全区域内接受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对2024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和人员应当劝返。对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应当及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2024、2024

第二十五条 在遇有重大交通事故、自然灾害、路面积雪结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高速公路抢修或者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车辆安全行驶的情形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2024公路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协助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疏导交通。

第二十六条 在作出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或者恢复通行、开通高速公路的决定后,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指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通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迅速派出交通警察赶赴现场,疏导分流车辆,维护交通秩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关闭高速公路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通知所辖收费站及时关闭高速公路入口和服务区出口。

第二十七条 在采取和解除暂时中断通行或者关闭高速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时,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利用2024广播电台、信息服务台等媒体发布信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利用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和沿线设置的可变信息板、提示牌等设施发布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跨越高速公路的桥梁以及人员能够通行设施的两侧设置的安全护网或者护板的高度,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状态。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高速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设置的牌或者跨越高速公路架设的管线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车辆通行安全。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道路施工、养护作业时,应当依照国家2024标准的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使用反光锥筒和警示灯具。施工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和佩戴安全标志帽,并乘坐作业车辆出入作业区。

第三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进行爆破、焚烧物品、放牧等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严禁向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的车辆投掷物品。

第三十二条 高速公路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公安机关会同2024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因查缉嫌疑车辆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工作的需要,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高速公路收费站、机动车维修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查阅、复制2024信息资料。2024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用房提供方便。

第四章 交通事故处理与救援

第三十五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2024部门和单位,建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救援联动机制,制定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应当按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各2024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相互协调配合,迅速做好事故处理与救援工作。

第三十六条 高速公路沿线的公安消防部门和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急救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职责和高速公路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明确承担应急处置任务的人员和车辆,并适当储备相关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在接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或者求助信息后,公安消防部门和医疗急救单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救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推诿。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立即停车、,抢救受伤人员;

(二)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保护事故现场,配合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后,应当派出交通警察,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迅速进行现场勘查和清理现场的组织工作,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事故车辆的拖曳和牵引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车辆按规定安装标志灯具,喷涂明显标志,并在作业时持续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闪光灯;

(二)作业人员穿着具有反光性能的工作服,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三)服从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现场组织、调度,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第四十条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024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移送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并给高速公路造成损失的,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协助查验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将依法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或者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罚款收据的;

(四)执法不公,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刁难、报复他人的;

(五)违法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扣留车辆、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不按规定上交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出现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堵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2024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其指出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依法应当缴纳罚款的当事人,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应当向其告知缴纳罚款的期限、地点和其他2024事项。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交通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上注明当场收缴的理由,并由被处罚人签名。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PC工程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切实保障国家和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到安全行车和文明礼貌行车,确保本建管部安全生产和服务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 建管部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交通法规,遵章守纪,积极钻研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搞好安全行车工作和文明礼貌的服务工作。

第三条 建管部交通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管部综合管理部主任对所管车辆和驾驶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责任。

第四条 建管部使用的所有车辆一律实行“专人准驾”制度。无特殊原因不允许驾驶员驾驶非指定车辆。在驾驶员配备不全的情况下临时调换车辆,要做好车辆的安全交接工作。

第五条 出行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必须完善可靠,车辆必须定期检修维护,车管人员不准派带“病”车辆出行。驾驶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交通规则,爱护车辆,服从调动,接受安全检查。在车辆行驶前、行驶中和行驶后对安全装置应进行检查,有危及安全问题的,必须及时处理。

第六条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不准将车停放在无保管地和开回家过夜,严禁任何人迫使驾驶员违章驾车,驾驶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行为,并享有向2024部门反映的权利。

第七条 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爱护车辆,按时检修和保养,遵章守纪,操作规范。

第八条 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出场前、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保证车况完好和车辆内、外卫生整洁(在驻地需勤洗车辆),圆满完成各项出行任务。

第九条 服从管理和调度,合理选择行车路线和行车速度,节约油耗和车辆

维修费用。

第十条 仪表整洁,礼貌待人,自觉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 乘车安全要求:

1、乘车应听从驾驶员招呼,头、手不要伸出车窗外,车辆末停稳不要上、下车;

2、检查车门是否关好,扣牢。是否记好安全带;

3、严禁携带危险物品上车,在车上不准打闹、与驾驶员聊天谈笑,以免影响行车安全;

4、不得催促驾驶员开快车或赶追其它高速车辆;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月起实施_行政公文 第二篇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本场所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等2024制度规定;

(二)本场所、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2024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四)火灾及扑救初起火灾的知识和技能;

(五)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消防安全警示教育案例。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到本场所参加宗教活动的其他宗教教职人员和信众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疏散逃生教育。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和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建筑公司第三季度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_行政公文 第三篇

对三季度被上级2024部门通报的问题(××个)以及总公司自身检查发现的问题(共有×××个)进行原因:(1)总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个,问题较多,大的问题没有,但日常小问题太多,说明班组日常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工作标准化执行不力,要求不严;(2)问题中消防类问题居多,且大多是灭火器材问题,说明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不到位、不规范;(3)工程问题中临边防护不到位、不及时的现象较多,每个季度都有,成为惯性问题,需要制定措施有效减少或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应采取措施:

1.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长的管理水平,强化班组的日常管理,

2.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

3.制定和完善标准作业规范,并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4.按照问题管理的思路,对惯性问题分清责任,落实责任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5.及时抓好问题的整改销号工作。

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_条据书信 第四篇

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应急管理的各项政策及方针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原因如下:

(一)及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需要进行落实。如国发23号文件要求,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国发40号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落实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出来。

(二)原《管理办法》在近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原《管理办法》中2024预案编制要求不符合当前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提出的要“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有些内容可以删除或调整,总体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需要进一步强化预案编制前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在预案发布前增加桌面演练环节。其次,原《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内容也过于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对两部分内容进一步梳理和细化相关规定。同时,在应急预案实施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也亟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再次,原《管理办法》中的罚则部分内容过于单一,只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进行处罚,不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需要细化罚则内容,强化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三)新标准、新规范的制定和发布也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几年陆续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xx)、《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xx)等标准、规范,有许多的新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充实到《管理办法》中。特别是GB/T 29639-20xx的发布,该标准中202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编制内容及要求均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有较大变化,原《管理办法》也应当围绕这些新内容和新要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四)近几年,一些地方的监察部门、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于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需要在新《管理办法》吸纳和充实进来,有助于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总之,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2024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应急预案编制、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提高应急预案实用性的迫切需要,更是提升各级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订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 第五篇

消防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共和国----法》及《消防管理条例》。

二、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消防安全原则,配合领导落实院内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三、熟悉院内各部门的位置以及消防重点部门的基本情况。

四、严格执法。加强防火安全巡查,发现隐患或违章,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五、定期对院内所配备的各类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统计、调整、更换,确保器材的性能良好。

六、认真做好消防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消防技能的培训、演练,提高全院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

七、加强对“医院消防员” 志愿者队伍建设的培训指导。

八、做好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消防档案的整理2024工作。

九、做好每年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和考评制度。

十、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在消防检查和执勤中,做到依法、文明、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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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篇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2024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2024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负责制,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总经理和2024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管负责完成。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主管担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主管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总经理安全职责:

1、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管安全职责:

1、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2024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2、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

3、会同2024部门组织对新入厂人员及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督促2024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4、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协助2024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检查落实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停止2024违章人员的工作,同时立即报告2024领导处理;

7、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公司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基层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检查演练情况;

8、负责制定和审查2024设备制造、改造、维护、检修的各项管理制度;贯彻国家、上级部门2024设备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程和规定,制订和修订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9、督促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工艺操作规程;负责本单位计量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严格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10、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防止突击性或超负荷生产,以确保安全;

办公室安全职责:

1、协助贯彻公司2024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领导和2024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认真做好公司级安全会议记录,对安全管理方面的2024材料及时组织汇审并打印下发;

2、组织、检查、落实管理制度;

3、负责对临时来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的宣传教育;

4、对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起保证监督作用,并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5、协助搞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等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6、协助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在评选先进时,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做为重要内容;

7、深入生产第一线,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车间主管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研究安全生产技术,模范地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杜绝“三违”,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全面负责;

2、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并保证教育时间,组织定期安全考核,对未经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分配工作。参加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

3、组织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本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防火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设备、管线、安全装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5、计划、布置、检查、汇报、总结工作的同时,把安全防火工作列为重要内容之一;

6、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2024部门,负责查明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7、经常布置、检查本单位安全员工作,支持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8、对安全生产有贡献者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

9、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健的发放标准,并抓好上岗职工劳动保护穿戴,保证上岗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10、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

车间专、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规定;

2、负责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协助车间科室领导组织好每周一的安全日活动;

3、参加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

4、编写二级安全教育大纲,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经常深入各岗位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到重大险情果断采取措施并报告领导,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力量限期整改;

6、参加本单位扩建、改建工程设计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管理本部门安全、。防火设施、检查监督本单位人员劳保用品的合理使用。

8、定期向门汇报工作,按时参加门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9、参加本单位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上报协助车间主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班组长安全职责:

1、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2、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3、组织安全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4、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职工分析事故原因,

6、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领导,

7、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职工操作;

8、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灵活好用,检查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班组安全员职责:

1、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操作者有权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负责对新到本班组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坚持召开班前班后会和每周一安全活动,并认真做好记录;

4、负责本班组的机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5、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加以消除,发生事故时首先全力抢救伤者,保护好现场,作好记录,并立即报告;

6、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器材的正确使用。

工人的安全职责:

1、 认真学习上级2024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2、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3、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工艺纪律,认真做好各种纪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4、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并立即越级向上级汇报;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6、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2024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第七篇

1、全面负责工地的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填写工地安全日志。2、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安全检查人员,并定期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3、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工程安全交底工作,填报相应的资料。4、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5、在施工中要注意检查、督促和技术交底,不搞盲目和无准备地施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6、重视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学习。7、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安全施工负全面组织、检查、监督责任。8、协助建立针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制度、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体系。

劳资科长岗位安全职责 第八篇

 劳资科长岗位安全职责

 1、落实安排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公司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监督对职工劳动纪律的教育与检查。

 3、贯彻劳动法,控制加班加点。

 4、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负责工伤鉴定工作。

 5、监督检查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执行情况。

 6、安排新工人的体验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新老工人工种进行合理分配调整,监督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换、脱离岗位。

 7、保证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对安全技术人员、工业卫生人员和消防人员合理配备。

 8、监督落实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书时,安全方面的条款的订立。并会同2024部门执行。

 9、定期所承包单位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整改。

 公司办公室主任岗位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2、协助企业领导贯彻上级2024安全生产指示,做好公司安全会议组织安排,对门的2024文件材料及时审核安排打印下发。

 3、做好安全管理活动、新技术的宣传动员工作。

 4、组织安排检查干部值班制度。

 5、负责检查临时来厂参观、办事人员登记和进厂安全教育。

 6、定期所承包单位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整改。

 7、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做好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_条据书信 第九篇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2024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2024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2024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

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2024

第三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

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2024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2024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2024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2024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

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

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2024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第十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根据《中华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2024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煤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实施监察。

第四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煤矿安全规程》贯彻落实,增强学规程、用规程意识和能力,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作业人员,应优先录用职业学校煤矿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章 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年度计划,保障安全培训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支付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

第八条 煤矿企业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历、职务、职称、工作经历、技能等级晋升情况;

(二)接受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三)违规违章行为记录,以及被追究责任,受到处分、处理情况;

(四)其它事项。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一人一档应长期保存。

第十条 煤矿企业自主培训的,还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一)培训方案;

(二)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三)培训内容、课时及教师;

(四)课程讲义;

(五)学员培训考勤、考核情况;

(六)综合考评报告等。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特种作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6年以上,其他从业人员一期一档应保存3年以上。

第三章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应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法律法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方面的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部门负责建立地方考试题库,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和所属在京一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省级煤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以外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部门应定期组织考核,并提前公布考核时间。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2024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煤矿生产技术与管理、主要灾害防治、抢险救灾、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应急抢险救援等管理能力。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2024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与本岗位履职相关的煤矿生产技术、安全管理理论、重大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方案制定及演练、事故抢险救援、职业健康等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贯彻落实安全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制止不安全行为,监督隐患整改,事故应急处置及调查分析等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20日内,由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当地省级煤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省级煤矿部门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不得对申请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并通知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应在考试点采用计算机方式进行,试题从国家级考试题库和地方考试题库随机抽取,其中抽取国家级考试题库试题比例占80%及以上,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煤矿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单位应函告其所在煤矿企业调整其工作岗位,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操作作业、煤矿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和煤矿探放水作业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录用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生。

第二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本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操作技能,熟悉202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相关紧急情况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由煤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立国家级考试题库。省级煤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90学时。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初次培训,直接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七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持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其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煤矿部门提出申请。

煤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对不符合考试条件的,应通知本人或其所服务的煤矿企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应当在考试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应当使用国家级考试题库,使用计算机考试,实际操作能力考试采用国家统一考试标准进行考试。满分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煤矿部门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煤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采用统一规定式样印制,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专门培训,在期满前60日内,持培训证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业向当地煤矿部门(或原发证部门)提出考试申请,考试合格的,煤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新证。

第三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发证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第五章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 煤矿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具有基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省级煤矿部门负责制定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学时,新招录的井下作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培训大纲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七条 煤矿企业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工作。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第三十八条 煤矿企业井下作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矿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注销等情况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煤矿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支付学员培训期间工资和必要费用情况;

(三)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单位的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级煤矿部门应建立企业安全培训随机检查制度,制定抽考办法,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考核发证情况报送上级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按照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严格实施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情况现场监察以及抽测抽考,对监察中发现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应向本级煤矿部门或下级提出2024安全培训工作的监察建议函。

第四十三条 煤矿部门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三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十五条 煤矿部门应当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发证、证书注销等情况,抄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行政处罚决定抄送煤矿部门。

第四十六条 煤矿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培训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煤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煤矿安全考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2024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 煤矿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置安全培训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

(三)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四)未支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必要费用的;

(五)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

(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自主培训或委托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机构进行培训的;

(七)未按要求对调整工作岗位、重新上岗以及煤矿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不得收费,煤矿部门应当将考核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费用可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范围,也可由省级煤矿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十一条 省级煤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和对策 第十一篇

潭北大门,有15个行政村,140个村民小组,有农业人口13621人,水田10236亩,乡机关现有在职人员64人,退休人员17人,抚恤人员3人,由财政发工资共81人。20xx年乡财政总支出达800多万元,而上级人员经费拨款只有近100万元,其他拨款252万元,而支出800多万元,因本级收入有限,财政保运转压力较大,是典型的吃饭财政。 

一、乡财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一)乡财政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乡财政收支矛盾突出,财政保运转压力大。 

昭山乡地处偏僻,财源不稳定,特别是今年金融危机影响,企业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之现财政负担81人,而上级人员拨款只有39人,造成人员支出较大,财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财政保运转的压力增大。 

2、预算不规范、预算执行缺乏刚性。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每年乡财政预算执行总体上有所改善,但预算批复、调整及执行过程中仍有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资金分配不透明。二是预算调整不规范。在预算编制比较粗糙的情况下,追加预算在所难免,有超出预算部分脱离了本级人大监督的情况。三是虚列支出、调节结余,收入收缴不及时等人为调节收支现象仍存在。 

3、行政性支出增长过快,结构不合理。一是招待费、会议费等开支过大。二是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4、负债规模较大,财政负担沉重。20xx年因原集体企业贷款全部转到乡财政帐上,致使乡财政增加197万元债务。

(二)应采取的措施  

1、拓宽增收渠道,积极培植财源,缓解财政压力。 

我们在为企业做好服务的同时,利用高峰工业园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增植新的财源。 

2、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一是乡及乡财政应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明确预算是由乡人大审查批准,应严格执行的法定文件,强调预算的法律效力,要依法履行预算追加程序,完善预算调整手续,增强“预算法定”的观念,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切实发挥乡镇人大对本级财政的监督作用。二是乡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真实全面地反映财政收支情况,对性收入应全面纳入财政核算中,确保财政收支的完整性;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及时批复各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坚决杜绝人为调节财政收支的行为,提高预算约束力。三是乡财政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水平,要将预算编制当作乡党委、的一件大事来抓,杜绝随意调节预算收支现象,强化预算执行的刚性。

3、严格控制行政性支出,努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乡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着眼于规范财政性资金收支行为,不断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要严格按照2024财经法规,进一步规范开支项目和开支标准,坚决压缩招待费支出,逐步加大对农业、教育、村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入,努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4、加强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乡要及时清理隐性债务和在建工程项目,摸清家底,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保重点项目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新增负债和隐性负债,减少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同时,应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植支柱产业,拓宽财政收入来源,逐步偿还财政债务,减少财政负债压力,努力化解偿债压力和财政信用风险。

二、转变乡财政职能,切实做好三农工作。 

告诫全党,要“多干群众急需的事,多干群众受益的事,多干管长远起作用的事。”因此,我们应当以人为本,为民理财,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始终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的切身利益作为财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理财方式的不断转变,乡镇财政要围绕服务“三农”,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好乡镇财政,充分发挥职能。当前,基层财政部门工作重心已由农税征收向财政管理转移,农税干部由“上门收钱”逐步转向为“送钱上门”。乡镇财政还肩负着乡村财源建设相关工作职责,担子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因此,建好乡镇财政,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职责作用显得更为重要了。应该进一步明确基层财政所目前主要职能: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2024“三农”的各项财经方针、政策,制定本乡镇财政、地方税收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辖区内财政收支管理,加强国有资产及各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是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财政财务制度的贯彻落实,管理好乡村财务,积极化解村级债务,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四是负责《土地承包法》的贯彻实施,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认真组织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财务检查监督工作。 

?? (二)实施“项目支农”,不当“过路财神”。税改后,如何发挥地方财政职能,帮助农民发展经济,搞好“项目支农”,不当“过路财神”,这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与发展,实行“项目支农”,即“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随着规划行”,安排财政干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提供资金监管和指导服务,严格按照“备案制、公示制、预拨制、报账制、责任追究制”的程序管好用好项目支农扶贫资金。财政部门把以农户为主的“三农”问题作为农村财政工作的重点,提出不当“过路财神”,利用发放惠农资金、项目支农指导、农民技能培训、办绿色财源示范基地等机会,串村走户,密切联系农民,履行好现代“财神爷”的新职能,为壮财富民守好农村这块广阔阵地。 

?? (三)做到依法征收。作为基层财政部门,主动协税护税,实施“全财工程”、“全税工程”,完善征管网络体系,对重点地区、重点产业、重点工程、重点税源实施有效监控,确保主体税种稳定增长。加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已将各种基金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部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还把以名义接受的捐赠款全额上缴国库。

(四)加强财政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服务水平。要以工作任务转变为契机,通过创建效能机关、学习型机关、加强干部教育与管理,切实改进干部工作作风,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对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上来,把智慧和创新凝聚到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来,把力量和热情奉献到服务于建设小康社会上来。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服务”宗旨意识,积极主动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作用。要牢固树立创新、服务意识,深入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通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提高理财水平,积极沟通,主动协调,充分发挥财政职能,认真做好新时期、新形式下的财政工作,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服务,为基层服务,为部门服务。 

谱写什么新篇章 用“新”谱写安全管理新篇章 第十二篇

河南中烟有限责任公司将安全稳定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竞争力评价指标,为卷烟厂带上了“紧箍咒”。“安全发展”成为河南中烟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石。

安全靠谁?“安全管理就是全员管理,有岗就有责,有职责就大。”公司副主经理杨自业一语切中肯綮。

目前,公司本部有32名专(兼)职安全员,全公司各级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近3500名。安全管多宽都不算宽。各厂并不满足于现有较为健全的安全管理网络,想尽办法抓“人防”。

经济民警检查监督制就是安阳厂的一大特色。厂办小李告诉我们,他因窗户未关,半夜被经警叫回厂里好几次,还罚了一些钱。安阳厂经警不再是简单的看看门、抓个小偷,他们手握“检查处罚权”,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经他们的“手”,已及时消除食堂柴油罐漏油、车间热水器筒冒烟等事故隐患。

靠制度定人,是责任的明确;

靠活动强化,则是责任的延伸。

南阳厂职工王冕已是第二次当安全监督员,和往常一样,她在例行检查后,在交接班本上记录下检查结果,并在第二天的晨会上讲原因、找办法、谈体会。像王冕这样的“一日安全员”各厂都有,公司就是通过“今天我是安全监督员”、“安全责任区”等活动,促使企业形成一个“人人参于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

如果说,员工构成了河南中烟大安全网络的链条,制度则成为保证链条顺畅运行的“指导书”。公司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25项,编制《岗位安全说明书》150个;

各厂以公司安全制度为“纲”,制定若干子文件。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

至此,河南中烟的安全生产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的闭环管理。

资源:科学+责任=安全精兵

驻马店厂安保部长孙中超在检查中发现一位电焊工带老花镜作业,他当即讲解了防护镜和老花镜的区别,这位电焊工心服口服地换上了防护镜。提起此事,孙中超慨叹道:“安保人员不懂技术,就没有人服气。”

“安全工作是一门科学。”公司总经理赵九来的独道见解,拉高了安全管理坐标。

由一名对安全一无所知的车间职工成长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南阳厂专职安全员孙娟自豪地说:“安全工作不是啥人都可以干的。”驻马店厂制丝车间在半年未找到合适人选的情况下,宁愿让内退的安全员返聘,也不随便安置一人。诸如安全员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制、安全培训班等一系列选人用人举措,提升了安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目前,公司共有注册安全工程师16人。

公司整合技术资源,成立安全技术委员会,开展技术攻关。驻马店厂已先行在检查防范向技术管理的道路上进行探索,完成除尘系统的安全防范技术改造,将隐患降至最低。

缺乏技术含量的安全工作死水一潭,缺失责任心的安全管理浮萍一片。

谈起安全,新郑厂仓储部安全员魏勤道感慨不已:“年年下雨天,别人向家跑,我们向仓库跑;

年年三十儿,别人看春晚,我们站在仓储库四周,死盯硬守。没办法,职责所在呀。”

年逾四十的安阳厂职工朱先刚,接管了全厂的安全“心脏”――新的消防系统。半年来,他爬上高高的网架查线路,自掏“腰包”请老师吃饭,如今,厂里有多少管道、探头,从哪进,从哪出,他都一清二楚。问及原因,他的回答是:“责任压的我害怕呀,晚上都睡不着觉。”

科学+责任,有了这样一支坚定有力的安全管理队伍,河南中烟的安全管理根稳基牢。

运转:念好“严、细、深、实、新”五字经

职能转变后,公司对各厂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指导型转向“指导、指令结合型”;

安全工作由强制性下达任务转向精细化管理。

如何发挥安全管理职能,保证“安全生产”?建立一套“严谨、务实、规范、有效”的安全运行机制迫在眉睫。而检查无疑是安全运行机制的关键一环。

“很多问题我们已熟视无睹,换种眼光,会发现更多漏洞。”生产厂意识到:检查一次,提高一次。

在安全管理上,公司做足了“严、细、深、实、新”五字经。一个个小故事,讲述了“五字经”的要义。

严――“对安全要求到何种程度也不过份。”

一次,驻马店厂制丝车间除尘房,安全保卫部按预案安排施救,厂长崔少卿一到现场就习惯性地指挥起来。施救人员对他的指挥充耳不闻,眼里只有应急预案,有条不紊地解决险情。”事后,崔厂长赞许地说:“正是安保人员不折不扣的规范操作,才让安全成了驻马店厂的‘强势品牌’。”

安保部门严格管理的背后,是公司、厂部的支持。

公司的《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行政处分只定下限,不定上限”;

各厂安全占全年工作的考核比重不断加大。驻马店厂安保部为卷包车间算了一笔安全账:“安全工作占月度考核的25%,因它扣1分,就扣效益工资1万元,摊到职工头上,一人一个月少拿几百块钱。”

细――“多看一眼,安全保险;

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安全就是个细致活儿。”新郑厂仓储部安全员魏勤道谈到一次灭虫工作。在一切工作到位前,他多了一个心思,挨着拨打了一遍已登记的值班电话,结果发现,一家灭虫单位报错电话号码。“如果真得出现问题,打不通电话怎么办?”

来自生产厂的一组数据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是精细化”:安阳厂安全工作分15个方面,72个考核项目,152个专项细则;

驻马店厂安保部年度目标规定,外来施工队人员的定位率≧95%,全厂外来人员进厂率≦2%。

工作细致于此,安全隐患何存。

实――“安全容不得半点弄虚作假,你糊弄它,它就对你不客气,你认真对待它,关键时候它就起作用甚至保护你。”

一天,南阳厂原料处人员拿着月度工作完成表找张喆副厂长签字,张厂长看了一眼表格,搁到一边:“不到下午6:30分,安全这项就没有完成?领导时刻绷紧安全弦,也防治了职工的“安全疲劳症”。

为避免风险抵押金制度流于形式,安阳厂变结果考核为过程考核。上级检查时,发现一个问题点,就记在责任人头上,年底累积扣分。“只要应付好年度检查,就可拿到抵押金的粗放管理时代一去不复返了。”一名车间负责人告诉我们。

深――“让安全隐患消灭在种子状态”

公司总经理赵九来在一次安全会上敲响警钟:“隐患不解决就是一颗“炸弹”。随时都可能发生问题。”

于是,公司将安全隐患深挖,对两年来发现的1000多个问题,做成幻灯片,一个个对比、分析、评价、诊断,让隐患消灭在“种子状态”。“种子状态”是肖洪的独创,他解释道:“在生产作业设计之初就杜绝隐患倾向,不给隐患以萌芽的机会。例如,实现设备、设施或生产技术工艺含有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发生的功能。”

公司辩证地处理“大题小做”和“小题大做”的关系。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整顿等工作,把安全这个重大题目,化为一个个小题目,分别抓、分头做;

对出现的各种隐患和事故苗头,百倍重视,一抓到底。例如,公司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驻厂巡查专项行动,给个别生产厂“开小灶”,深挖安全薄弱环节,拟定“命题作文”,督促其整改提高。

新——“安全老课题也要有新方法”

数码相机成了公司检查的“香饽饽”。检查时用数码相机拍照,结果通过多媒体投影反馈;

各厂整改后,再用数码相机拍照,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整改效果一目了然。即减少了复查环节,又使检查按照体系要求形成闭环。

许昌厂采取数据分析的方法,把每季度查出的安全隐患2024

南阳厂以现场安全管理作为车间和重点仓储部室的隐患排查突破口,提出“一停、二看、三思考、四确认、五动手”的“安全工作五部曲”法。驻马店厂的安全控制室里,只要工作人员轻按鼠标,厂区各个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情况一目了然……先进的技术手段让安全工作“轻松起航”。

聚神:老话题谈出新调子

“安全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心中拉上了无形的警界线,最难办的安全工作,也变得简单了。” 干了20余年安全工作的安阳厂安保部长王社上对它的分析入木三分。

为了形成较强的安全意识,各单位都把“安全”二字说“烂”了,可是,如何让安全这个老生常谈的“话题”,谈出新调子?“小创意、鲜点子”奏出了安全谐和曲。

翻开公司编制的《安全500题》一书,从工作到生活,从法律法规到安全常识等一应俱全,公司经过精心的整理2024为全体职工提供了一本实用、具体的安全“教课书”。

如何让书本上的知识变为行动?只要动脑子,智慧的火花就会闪现。

在南阳厂制丝车间“超越三分钟”活动中,从车间职工范新东表演的“安全”小哑剧中,职工们牢记了:电焊操作时必带面罩!站在在卷包车间“YJ讲台”的黄色警示大脚印上,维修工李军平用“操作中曾有的不规范行为”提醒大家注意安全。

从“YJ讲台”和“超越三分钟”活动中,安全保卫部组合、嫁接出了一个“新生儿”――“安全大讲堂”。无论是干部,还是职工都在这里亲身感受“安全”这个词的份量。无论公司、还是工厂,都把“安全大讲堂”作为每月安全工作的“必修课”。

我们欣喜地了解到:因安全扣分而辩解的职工少了;

安保部长年终测评的排名前移了;

登高维修不戴“安全帽”的没有了…… “让安全成为习惯,让习惯更加安全”的理念终于落地了。

“安全大讲堂”活动,让“要我安全”变为“我要安全”,如何走向“我能安全、我会安全”呢?消防安全“三会一标”建设是河南中烟在行业中的又一个率先之举。

“三会一标”即会查改火灾隐患、会处置初期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和实行消防标识化管理。

详细的消防网络分布图、规范的警示标志牌、醒目的安全色标、温馨的提示卡,让每一个初到车间的人,能在发生问题后的第一时间内“直奔主题”,赢得战机;

易懂、易记的“三会一标”教材,以卡通、漫画地形式,让员工清楚掌握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会引导的安全“三步曲”。

现在,每个厂会使用灭火器的员工达到80%,甚至一些家庭也自备了灭火装置。“去年,有一辆车在家属区自燃,周围的人不会用灭火器,吓得乱跑,现在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新郑厂一位员工谈起“三会一标”带来的好处,滔滔不绝。

安全500问、安全大讲堂、三会一标建设,通过这一个个活动的开展,安全这一枯燥的课题变得生动起来。

敢于争先,就是成功的动力。目前,河南中烟的安全管理在行业内创造了三个第一:第一个创新开展“安全大讲台“活动,第一个进行“三会一标”建设;

第一个在安全重点部门设置“专职安全员。

心若在,梦就在,天地之间有未来。公司安保部部长肖洪的安全构想实在而自信:“安全工作是动态的,我们必须扎下身子去做。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补齐短板,使安全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

顺着肖洪的思路,我们仿佛看到一个环境优美、安全和谐、生机盎然的河南中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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