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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审计报告(甄选5篇)

2024-07-02 09:30:01工作报告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业务审计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业务审计报告范文第1篇

一、财务报告审计相关概念

1.财务报告的定义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2.财务报告构成

财务报告审计建立在真实、合法、完善的财务报告基础上,因此,要想做好财务报告审计,必需了解财务报告的构成,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3.财务报告审计的构成

财务报告审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的审计。

二、财务报告审计的具体过程及方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对财务审计报告过程做出了详细规定:

1.财务报告审计的目标与范围。

①财务审计的目标。审计目标是审计行为的出发点,是审计活动要达到的境地,主要取决于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主要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以下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A.真实性,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符合程度;

B.合法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2024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

C.效益型,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具体是指经济活动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和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

=2\*GB3②财务报告的审计范围。

A.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企业单位,如:各类证券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B.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被审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与财务报告2024的事项,以及影响注册会计师做出专业判断的所有方面,如: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承诺、亏损合同、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环境污染整治等常见或有事项;

C.被审单位会计报告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及其他2024资料。

2.审计计划。审计主体决定审计计划,每一类审计都包括准备、实施和终结三个必经阶段,在财务报告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出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程序和方法,作为实施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依据,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进行审计工作。

3.审计实施。涉及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正确处理好两者关系,是实施审计的重要保证。

①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的主要责任。

A.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B.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随时介绍2024情况,及时解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问题。

C.按照约定条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②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中的要求。

A.按照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原则。

B.一般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必要时采用检查、监盘、函证、分析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C.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对发现的被审单位会计账目和财务报告中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方面的错误,提出改正意见和调整说明。

D.对审计工作认真进行记录,认真研究并整理所取得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三、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测评

内部控制是由各基本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及其构成方式,决定着内部控制的内容与形式,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方面,主要由如下两个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主要环节

主要包括:岗位责任控制;编制程序的控制;会计稽核控制;报送时间控制和公司治理层面的控制。其中编制程序的控制由结账控制、对账控制、试算平衡控制组成,会计稽核控制由报表内容控制、编制方法控制和审核控制组成。

2.内部控制测评

充分运用各种审计方法,通过审阅公司的帐、表或进行实地监察,验证企业所设计的报表编制程序的健全性及有效性,并检查各岗位、各环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分工是否明确,相互间的制约、协调机制是否合理,相关责任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和执行等。

检查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充分、有效,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前后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程序,认真进行结账和对账,不明原因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整,是否进行试算平衡等。

四、财务报告审计的意义

1.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

股东(投资者)主要关注投资的内在风险和投资报酬,企业出具的财务报告审计,能提供2024企业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和利润分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主要关注的是其所提供给企业的资金是否安全,自己的债权是否能够如数收回。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能着重为他们提供2024企业偿债能力的信息。政府相关机构最关注的是国家资源的分配和运用情况,需要了解与经济政策的制定、国民收入的统计等2024方面的信息。为此,财务报告审计提供2024企业的资源及其运用、分配方面的情况,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业务审计报告范文第2篇

按照职责分工,我分管单位审计、财务、保密业务工作。在这一年里,本人始终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开拓进取,努力做到不辜负组织和同志们对我的期望。2024年在党组织的爱护关心下,在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帮助下,我以求真务实的态度,清正廉洁的作风,认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我就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理想信念、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岗位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作述职报告,不当之处,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履职尽责,全力抓好分管工作

(一)聚焦主责主业,全力抓好审计工作。

1、实时监督跟进,确保审计项目按期完成。努力抓好审计业务工作,根据以往审计情况结合省州县工作安排,并经局务会议研究报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州审计局批准后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对计划审计项目进行分工。具体到项目组长、具体人员、完工时间等,并增加了协调机动机制安排。审计工作中对各个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时监督,确保审计项目按期完成。

2、改良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项目实施前加强了审前调查力度,确定了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重点,做到有的放矢;实施审计中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对于常发性的一般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突出审计绩效。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形成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更加规范。

3、加强审计人员纪律管理,加大审计人员廉洁教育。审计进点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邀请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小组廉洁守纪情况进行监督,审后审计回访时将审计成员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点回访内容。要求外出审计人员做好考勤工作,并严格按照标准缴纳伙食费等。

4、认真开展各项审计项目,完成了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入审计、全县*家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执行全覆盖疑点数据核实、县财政局局长**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县森多镇委员会原党委书记**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目前正在开展**审计调查。发现问题*个,提出审计建议*条,被审计单位采纳*条,发现违规使用资金*万元,追回违规资金**万元,发现管理不规范金额*万元,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金额*万元,未进行政府采购物资金额*万元,会计处理不规范金额*万元,单位自行欠债金额*万元。

(二)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严格财务报销流程,规范全局各项经济业务。

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县相关部门要求,结合现阶段工作实际对单位原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完善并报局务会议研究。建立完善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四重一大”工作制度、机关财务工作制度等内控制度,规范了单位各项经济业务,使工作开展有章可循。

(三)抓好保密工作,加强保密教育。

严格按照县党委政府及县保密局工作要求,贯彻执行保密工作。年初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工作计划,按部就班,不打折扣的执行。认真贯彻执行县审计局审计工作保密制度,与单位全体职工签定保密承诺书,并与离任人员签定离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加强日常保密教育,按照计划及相关部门要求开展保密警示教育,学习保密知识,加强手机,计算机等媒介的保密工作。

二、加强理论学习,加强政治素养,提高工作本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根本指针。我坚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读原著、悟原理。深入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系列丛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等书籍。坚持用理论武装头脑,提高自身政治站位,始终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四个自信”。在坚持理论学习的同时,我还注重业务知识及工作技能的学习。通过学习这些拓展了我的审计视野,打开了审计工作思路。

同时,我还坚持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坚持在学中干,干中学勤于思考,学以致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养。

三、抓自身作风,廉洁从业,严格依法审计。

常怀律己之心,自我警示,廉洁自律,做到政治上明白,经济上清白。在工作中严于律己,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始终如一抓好自身作风建设,并以身作则,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带动同事做好廉洁工作。将依法审计贯彻审计工作始终。

四、存在的问题

业务审计报告范文第3篇

(一)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政策变迁

中国相关政策变迁中国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政策变迁与美国较为相似,由最初的财务报表审计中的内部控制评价发展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再发展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财政部等部委制定的内部控制规范主要针对主板上市公司,目前并没有强制要求中小板和创业板遵循,而是择机实施。但是深交所的《中小板指引》和《创业板指引》则对中小板和创业板内部控制审计鉴证作出了强制要求,三个板块《运作指引》的具体要求如表4。

(二)文献回顾

以SOX法案的颁布实施为分界点,美国内部控制相关研究可以分为2002年之前和2002年之后两个阶段。2002年之前,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财务报表审计中内部控制评价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的研究,只有少数研究关注内部控制审计,主要研究结论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将提高审计的成本却无助于财务报告可靠性的提高(Hermanson,2000);2002年以后,随着SOX法案的实施,更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内部控制审计,出现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其研究内容主要基于内部控制缺陷,具体包括内部控制缺陷发现和报告(Ashbaugh等,2007;Rice和David,2012)、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成本的影响(Raghunandan和Rama,2006)及对信息质量的影响等(AshBaugh-Skaifeetal.,2008)。中国内部控制的研究则可以分为2006年之前和2006年之后两个阶段。2006年以前,由于中国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审计鉴证尚无强制性规定,大量研究集中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专门研究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报告的文献较少,但是很多文献都提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或审核的必要性(陈关亭和张少华,2003;张立民等,2003)。2006年以后,随着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颁布,尤其是2008年《基本规范》的颁布,大量研究开始关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且均发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审计意见表述方式不一致、审核依据不统一等(袁敏,2008;何芹,2012)。与国外研究相似,实证研究方面主要关注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成本及其信息质量的影响等(张宜霞,2011;田高良等,2011)。同时较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内部控制鉴证的理论问题,内容包括鉴证目标、鉴证范围、鉴证标准等诸多方面(刘明辉,2010;李明辉和张艳,2010)。但是这些研究都是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等看待,并没有考虑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未就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实施情况进行实证分析。

(三)比较分析

由此可见,美中内部控制审计鉴证政策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相似性,都经历了内部控制评价、审核和审计等不同阶段,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又存在较多的差异,美国仅要求大型公司和中型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而对小型公司则没有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也没有要求实施内部控制鉴证或评价。然而,中国对主板和中小板上市公司的要求是实施内部控制审计,而对创业板的要求则是内部控制鉴证。那么,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的差异是什么?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执行情况又是如何呢?这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同时,通过国内外文献回顾可以发现,虽然大量研究关注内部控制审计及其鉴证,但是均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等看待,二者之间的差异还有待进一步考察,且2024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现状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在比较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政策要求差异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的实施现状进行实证分析。

二、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政策要求之比较分析

(一)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

审计概念范畴的比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的规定,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根据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规定,内部控制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截至特定日期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内部控制审计属于审计业务的范畴。然而,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下文简称《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属于其它鉴证业务,因此,内部控制鉴证属于其他鉴证业务范畴。具体关系可以通过图1予以说明。

(二)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

审计所适用行为规范的比较从所适用的行为规范来看,内部控制鉴证和内部控制审计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从图1可以看出,内部控制鉴证和内部控制审计都属于鉴证业务,因此二者都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同时,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鉴证业务时,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因此,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鉴证应当共同遵循的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下文简称《质量控制准则》)。但是,与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不同的是,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还必须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下文简称《审计指引》)的规定,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则遵循《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并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同时根据《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可以选择性遵循《审计指引》的要求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所适用的行为规范如表5所示。

(三)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

审计主体及对象的比较首先,从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主体上看,二者主体相同。与《配套指引》鼓励上市公司实施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整合审计的要求相一致,三个板块《运作指引》中也均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实施审计或者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可以看出,无论是内部控制审计还是内部控制鉴证,均鼓励上市公司聘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内部控制鉴证与审计。然而,从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对象上看,二者存在差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规定,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责任方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信息以责任方认定的形式为预期使用者获取。在直接报告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直接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或者从责任方获取对鉴证对象评价或计量的认定,而该认定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鉴证对象信息。具体到内部控制鉴证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从理论上来说,内部控制鉴证和内部控制审计可以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鉴证或审计业务,也可以是直接报告业务。在实务中,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按照《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执行的同时,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企业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因此,从政策要求及注册会计师实务来看,内部控制鉴证是对管理层2024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发表意见,而内部控制审计是直接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但是从最终目的上看,都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同时,与《配套指引》一致,《主板指引》和《中小板指引》均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但是《创业板指引》只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并没有提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主体及对象的比较如表6所示。

(四)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保证程度和风险的比较

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合理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低水平,以此作为以积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有限保证鉴证业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以此作为以消极方式提出结论的基础。根据《审计指引》的规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属于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对内部控制提供高水平保证,在审计报告中对内部控制采用积极方式提出结论。根据《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的规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有限保证也可能是合理保证。在有限保证的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鉴证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对鉴证后的内部控制提供低于高水平的保证,在鉴证报告中对内部控制采用消极方式提出结论。而进一步根据《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从这里看,内部控制鉴证要求提供有限保证,业务风险较低。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保证程度及风险的比较如表7所示。

(五)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

审计实施频率和报告的比较首先,从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目前政策规定的实施频率上看,《主板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与配套指引一致,上市公司每年都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中小板指引》的规定是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创业板指引》的规定是上市公司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一次鉴证。其次,从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上看,其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报告标题不同。根据《审计指引》的要求,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标题是“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而再根据《创业板指引》的要求,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标题是“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其次,报告意见存在差异。从意见类型上看,《审计指引》指出内部控制审计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指导意见》则指出内部控制鉴证意见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同时,报告段落不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如果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到被审计单位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还需要对其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进行说明;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则无此要求。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实施频率与报告的比较如表8所示。

(六)其他方面的比较

由于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概念范畴、适用行为规范等方面的差异,尤其是因为内部控制鉴证保证程度与风险低于内部控制审计风险,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还存在其他方面的差异:(1)证据2024程序要求不同。由于鉴证业务对业务风险降低的要求比审计业务低,因此,与审计业务相比,鉴证业务在证据2024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等方面是有意识地加以限制的。(2)证据数量要求不同。审计业务所需证据的数量较多,鉴证业务所需证据的数量较少。(3)审计师的责任不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审计师所需承担的责任也更高。(4)业务收费不同。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0)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根据业务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服务收费高低,因此审计业务收费比鉴证业务收费更高。

三、内部控制鉴证与内部控制审计的实施现状

(一)主板上市公司强制内部控制审计具体分析

1.2012年和2013年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状况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中911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例为64.38%;2013年主板上市公司中109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比例为75.91%。2013年主板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比例明显高于2012年。如表9所示。可以看出,大部分公司能够满足一年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且2013年相比2012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公司难以满足“每年都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实施审计”的规定。2.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规范性分析2006年以后,202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规范性的研究大量涌现,并且发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规范性存在的问题包括审计依据不统一、审计报告名称不一致、业务类型有差别等方面(袁敏,2008);随着《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实施和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也在不断规范(何芹,2012)。我们对2012年至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进行分析发现,这两年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规范性较好,但是仍然有个别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规范性存在问题,包括报告名称、审核依据及语言表述等,如表10所示。

(二)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

鉴证具体分析1.2012年至2013年内部控制鉴证概况根据《创业板指引》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至少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鉴证,至2012年12月31日,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共355家,82家公司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占比23.10%;328家公司能满足两年披露1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占比92.39%;27家公司连续两年均未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占比7.61%。可以看出,创业板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多数能够为了满足两年实施一次内部控制鉴证的监管需要,但是自愿每年实施内部控制鉴证的公司并不多,而且即使在监管层要求内部控制鉴证的背景下,仍有少数公司不能按照要求披露甚至不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2年与2013年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概况如表11所示。2.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息规范性与主板公司相比较,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息规范性较差,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具体如下:(1)鉴证依据。与内部控制审计归属审计业务不同,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属于其它鉴证业务,其鉴证依据是《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在实务中同时参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但是从创业板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看,鉴证依据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除了《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外,还主要有:《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2)鉴证报告名称。根据《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及《创业板指引》的要求,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名称应统一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但是从2009年至2013年创业板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看,大多数公司都符合规范的要求,但也存在其他的一些报告名称,具体有: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内部控制专项报告、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3)鉴证业务类型。根据《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但从实际情况看,创业板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引言段中既有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作为直接报告业务,又有将其作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但是鉴证报告意见段又主要是针对内部控制发表鉴证意见,即将内部控制鉴证业务作为直接报告业务对待,但是具体范围却存在不同的界定,既有针对所有内部控制发表意见,又有仅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意见。(4)鉴证保证程度。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内部控制鉴证业务合理保证的要求并未明确,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创业板内部控制鉴证则主要提供的是合理保证。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息披露规范性归纳如表12所示。

(三)进一步分析

通过对主板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和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鉴证实施现状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从内部控制审计与内部控制鉴证的实施意愿上看,大部分主板公司能够满足一年出具一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但是仍然有一定比例的公司难以满足每年审计一次内部控制的规定;虽然大部分创业板公司能够满足两年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要求,但是总体来说内部控制鉴证的意愿相对较低。同时,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规范性来看,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较为规范,个别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规范性存在问题;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存在的问题则明显较多,具体体现在鉴证依据、鉴证报告名称、鉴证业务类型及鉴证保证程度等方面。

四、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业务审计报告范文第4篇

摘 要: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考察在法规约束前提下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现状。2009年和2010年的年报数据表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遵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程度较低。一方面,这和我国相关法规的强制力不足2024;另一方面,也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的不完善2024。由此,我国应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并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以促进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实践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On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Audit Standard System in China

-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Annual Reports Data in 2009 and 2010 from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TAO Lijua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China)

Abstract:

Taking the opportunity of the issuance of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present internal control audit of listed companies restrained by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China. Annual reports data of the listed companies in 2009 and 2010 show that more than half of the companies in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failed to follow Companies’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Internal control disclosure in China is left too much to be desired, which is resulted from the insufficient mandatory forc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incomplet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 system. Therefore, the government should establish specific internal control audit standards and revise the audit report title, types, content and format to improve the internal control audit practice in China.

Key words:

internal control audit;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ternal control; internal control basic norms

一、制度背景

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出了原则要求。随后,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保证财务报告可靠,财政部规定从2001年6月起所有公司均应建立和维护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并制定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7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也先后颁布了多个2024内部控制的文件。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颁布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为了适应国际内部控制发展的大趋势,同时解决“政出多门、要求不一”的问题,2006年,由财政部牵头的六部委成立了“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并于2008年6月28日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披露年度自我评估报告,并可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基本规范》的颁布在我国内部控制监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业界通常称之为“中国版的萨班斯法案”。 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该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18项《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

然而自《基本规范》颁布之日起,就面临诸多尴尬。首先,相对美国的萨班斯来讲,其法律约束力不足。萨班斯法案是由美国国会通过,对在美国上市的所有公司都有约束力的“法律”,而《基本规范》只是一个“部门法规”,约束力远不及萨班斯法案。萨班斯法案号称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监管最严苛的法律,对于违背萨班斯法案的处罚也极其严厉,而财政部《基本规范》没有规定具体处罚内容,很可能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其次,面临其“先天不足”,《基本规范》似乎也有后天不严肃之嫌。[1]加之相关规定和配套指引在2010年之前并未出台,很多合规企业恐将无所适从。因此,本文认定,2009年和2010年,我国的内部控制披露介于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之间,并倾向于自愿披露。本文将以《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在考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审计报告披露状况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笔者手工2024了2009年和2010年沪市上市公司的年报数据,调查了内部控制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情况,并阅读了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具体来看,我国沪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披露状况如下。

(一)仅有不到一半的企业遵循了《基本规范》的要求

2009年上交所868家上市公司中,有376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332%,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2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668%;376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190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2189%,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53%。2010年上交所895家上市公司中,有400家披露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占上市公司总数的4469%,未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有495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531%;400家披露自评报告的企业中,有203家同时提供了内部控制的审计师报告,占上司公司总数的2268%,占披露自评报告企业总数的5075%。具体比较信息见表1。

(二)多数审计师报告并不符合《基本规范》的要求

《基本规范》第十条指出,“接受企业委托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和相关执业准则,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我国的内部控制审计属于直接报告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应直接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并且该鉴证报告应为信息使用者所获取并使用。但在阅读2010年年报时,笔者发现,虽有202家企业出具了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某种形式的报告,但并非全部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定义,这点可以从报告的标题以及报告中的部分措辞看出。

202家企业中,有些没有将审计师报告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因此这部分内容没有标题(也没有审计师签字)。作为单独报告进行披露的企业中,报告标题也五花八门: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有的称为内部控制审核评价意见,还有的称为鉴证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制度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内部控制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对××公司董事会2024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评价意见报告、2024××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说明、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的专项说明等各种标题形式。

从这些标题可以看出,有些企业提供的是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鉴证意见(审计意见也即鉴证意见的一种),但有的是对内部控制的核实意见,有的是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评价意见(这其实是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也即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出具审计报告),有的仅仅是一项对管理当局自评报告的“说明”,并且部分报告的措辞也显示出:就我国法规对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要求来看,许多审计师报告并未恰当反映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实质内容。(比如,某份“说明”报告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研究与评价了我们所信赖的贵行与会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确定我们实施会计报表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及范围……我们的研究与评价是按照……以会计报表审计为目的而进行的,不是对内部控制的专门审核,也不是专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欺诈及舞弊而进行的。在研究与评价过程中,我们结合贵行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检查、观察及抽查测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研究与评价程序……(内部控制固有局限段)……(意见段)……本说明仅作为贵行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易所提交2010年度报告之用,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外,我们还发现,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不同,企业与企业之间提供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没有统一性。同时,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依据的执业准则也不统一,具体情况如表2所示。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713737%643168%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593105%864257%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4211%4198%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201053%18891%上述条目的某种组合16842%8396%PCAOB AS NO53158%2099%其他11579%9446%未明确提及执业准则6316%11545%合计19010000%20240000%

从表2可以看出,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遵循了不同的执业准则。其中遵循最多的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再次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值得注意的是,有几家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其内部控制审计并未依据国内的任何准则,而是遵循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5号。

(三)审计基准日和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不统一[2]

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如果对整个年度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意见,那么审计重点是内部控制在整个年度内是否一直有效,这种审核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的时间和精力、与会计报表审计的整合等因素,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2010年披露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的202家企业中,有196份是对截至12月31日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有19份报告没有明确说明基准日,177份在引言段或意见段明确指出了12月31的基准日),有两家是对2010年年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另有4家在年报中指出出具了内部控制审核报告,但笔者在上交所网站并未找到相关数据。)

另外,审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必须参照一个适当、公认的控制框架,并且在报告中做出明确说明。但笔者发现,在2010年的202份审计师报告中,有37份报告未明确说明审计师所参照的内部控制框架,120份报告参照了《基本规范》,27份报告参照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5份参照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3份指出遵循萨班斯法案的要求,参照了COSO框架,6份同时参照了《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4份未找到数据。并且,这种框架的差异和事务所2024同一家事务所给不同企业出具的审计报告,往往参考相同的内部控制框架。

三、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存在的问题讨论及建议

总体来看,我国2024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披露程度较低,上交所有多于半数的企业并未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一方面,这源于前述的特殊“半强制性”制度背景,法力约束力不足导致了企业违规成本较低,而主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报告则毋庸置疑会引致成本。在有确定性证据表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披露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之前,企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动机必将受限。当然,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极其对各方的影响,也是未来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方向。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程度较低也和相关准则和配套指引的不完善2024毕竟直到2010年4月各项配套指引才最终出台。但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相关准则和规范仍有待改进。

(一)我国目前现存准则并非内部控制审计的恰当执业标准

在笔者查阅的内部控制审计师报告中,事务所主要提及了以下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于2002 年2 月15日单独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注协2006年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2008至2010年间为《内部控制鉴证指引(征求意见稿)》)。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指导意见》对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内部控制审计制度的雏形。但《指导意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审核”业务在程序、对证据的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保证水平方面都不及“审计”业务的要求高。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已经从财务报表审计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项单独的审计鉴证业务,显然《指导意见》已不适合作为恰当的执业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而制定的准则,内部控制审计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特定类别,审计师以此为执业准则,具有原则指导性,但针对性明显不足。

《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是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制定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对拟信赖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显然,该准则定位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对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是作为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辅助部分展开的,而非为了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而进行的全面指引,显然,该准则也不完全适合于独立的鉴证业务――内部控制审计。

而美国在内部控制审计领域的法规演进,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3]。2002年,美国出台了《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2002》(萨班斯法案),该法案要求管理层设计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要求外部审计师证实管理层报告的准确性,也即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萨班斯法案要求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并授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PCAOB实施监督。PCAOB负责监管执行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并有权制定或采纳2024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作为对萨班斯法案的回应,2004年3月9日,PCAOB了《审计准则第2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AS No2),并于6月18日经SEC批准。AS No2关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以及这项工作与财务报表审计的关系等问题。考虑到法案的执行成本过高,PCAOB于2007年5月24日颁布了《审计准则第5号――与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AS No5)。AS No5从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由上而下、风险导向)、控制测试、评估缺陷、形成意见、内控报告、对他人工作的使用、获得他人的直接帮助等方面为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引。此外,AS No5还以附录的形式对重要概念和术语以及特殊情形作了说明,从而进一步完善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2007年7月25日,SEC批准了该准则,并明确表示会计年度在2007年11月15日及其之后结束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都将用第5号审计准则来代替原来指导404条款执行的第2号审计准则。

(二)对我国内部控制审计法规的建议

针对目前我国现存准则存在的不足,并结合美国的做法,笔者就我国的内部控制相关法规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在本文第二部分,笔者发现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参考了不同的执业准则,而根据前文的分析,有些准则的目标定位和目前已成为独立常规业务的内部控制审计并不相符。2010年最终颁布的《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也未明确指出审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参考的具体准则,而是在其后附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参考格式引言段中指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首先,《审计指引》仅对内部控制审计提供了原则上的指导,涉及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认定及缺陷评价、形成结论并出具报告等具体内容时,指导性明显不足。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事务所不得不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准则第1211 号》等准则的原因之一。

其次,对内部控制的测试和评价业务已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独立出来,并由原来的一次性业务或面向特定企业的业务(原来仅要求A 股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提供、赴美国和日本等地上市的企业和金融证券保险等高风险行业提供)变成了与财务报表审计并列的经常性业务,与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相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基于以上两点原因,借鉴美国的做法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笔者认为,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与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并列,可命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序列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XX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原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当然,考虑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审计成本,也可参照美国的AS No5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新增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如图1所示。

由中注协制定详细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指导,维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参照PCAOB AS No5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要求以及我国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在制定了新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笔者建议将《审计指引》引言段中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改为“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我们审计了……”。目前,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出于披露成本的考虑,注册会计师可遵循美国PCAOB制定的审计准则;随着审计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对于跨国上市的公司,注册会计师也可遵循国际审计准则或其他国家的相关准则。

2完善审计报告的标题、类型、内容和格式

我国《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提供注册会计师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前所述,从2010年披露的报告标题和内容可以看出,大多数企业有违《基本规范》的初衷,事务所并未严格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出具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鉴证意见。

《审计指引》明确将报告标题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并且分标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四种类型,统一了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但该指引仍存有待商榷之处。

首先,《审计指引》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由于注册会计师最终仅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附带”注意到的内容,并非注册会计师的核心关注对象。因此,将审计师报告统一命名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仍有不妥,审计师的鉴证对象其实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非更宽泛意义的“企业内部控制”,笔者建议将该报告统一命名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其次,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报告类型包括标准无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而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则去掉了保留意见。当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论是财务报表审计还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发现与被审单位存在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认识,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但其严重性不足以发表否定意见时,审计师是否可以出具保留意见?

再次,前已述及,虽然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是个连续的过程,但我国《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因此,在内部控制报告的意见段中,有必要对此基准日做出明确说明,以免误导信息使用者,而《审计指引》并未强调该日期。参照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美国PCAOB AS No5的规定,笔者认为,审计报告中应该规范对基准日期的说明,意见段修改为:“我们认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或其他公认的有效内部控制框架),截至201X年12月31日,XX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只测试基准日这一天的内部控制,而是需要考察足够长一段时间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情况。按照指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前,需要获取内部控制在一段足够长的时间有效运行的证据,这段时间可能比企业财务报表涵盖的整个期间(通常为一年)短些,但必须足够长。因此,虽然是对企业12 月31日(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发表意见,但这里的基准日不是一个简单的时点概念,而是考虑了内部控制在此前的有效性,以及向前的延续性[4]。

最后,内部控制审计是一项独立的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指出,鉴证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鉴证对象信息是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和计量的结果。具体到内部控制审计,注册会计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鉴证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鉴证报告,而对其进行评价必须参考一个适当、公认的标准(控制框架)。因此,内部控制报告中,应该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所参考的框架。前文我们发现,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参考的框架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同一份报告里面出现了两个不同的框架。

《审计指引》在意见段中明确标明“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但笔者认为,2024内部控制框架的选取,应该持开放的态度,而不仅限于我国的《基本规范》。2024框架的选取标准,可以借鉴美国SEC的做法。SEC最终规则33-8238要求管理层的评价必须依据由某一机构或团体依正当程序(包括要广泛征求公众对框架的评论)而建立的合适、可识别的框架,并且自评报告应披露该框架。SEC认为,一个合适的框架必须:(1)没有偏见;(2)对企业内部控制能形成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评价;(3)充分完整,没有忽略那些会改变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相关要素;(4)与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SEC指出,COSO框架满足它们的标准,但最终规则并不强制要求使用某一特定框架(如COSO框架),因为SEC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在美国之外可能存在其他评价标准(比如加拿大的COCO框架),并且将来在美国可能也会发展出COSO以外的框架,它们符合法令的意图而不会减少投资者的利益[5]。

使用公开可获得的评价标准将会提高内部控制报告的质量,促进不同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比性。因此,本文认为,《审计指引》应明确要求将注册会计师参考的评价标准列作审计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该标准可以是《基本规范》,也可以是满足条件的其他适当、公允的框架。只要控制框架满足特定的条件(比如SEC最终规则列出的条款),那么都可以用作审计师的评价标准。《基本规范》满足前述要求,但这并不排斥事务所选取其他公认的适当框架。事实上,2010年的数据已向我们表明,事务所选取了不同的框架,除《基本规范》之外,还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框架等。

四、结语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关注,实质上是对财务报告可靠性要求的延伸。为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评价及其审计提出了要求。目前,内部控制系统已成为国家监管的一部分,不只是我国,许多国家的公司治理报告和改革法案都包含了对内部控制和内部控制报告的建议,世界各国对内部控制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就以我国《基本规范》的颁布为契机,研究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的现状,讨论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规范体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由于本文数据均是手工2024因此可能会存在疏漏和不准确之处;另外,本文仅选取了沪市的上市公司为调查对象,因此,2024我国目前内部控制审计披露的整体认识可能存在偏颇。

参考文献:

[1]陶黎娟.2024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几点探讨[A].见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北京:中国会计学会,2010:415-422.

[2]杨有红,陈凌云.2007年沪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数据分析与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9(6):58-64.

[3]杨玉凤.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国内外文献综述[J].审计研究,2007(4):74-78.

[4]杨志国.2024《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制定和实施中的几个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0(10): 14-17.

[5]SEC. Final Rule: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IN EXCHANGE ACT PERIODIC REPORTS[EB/OL].sec.gov/rules/final/33-8238.htm,2003.

收稿日期:2012-03-10

业务审计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报表审计;整合审计

根据财政部《2024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以下简称审计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是促进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扎实贯彻《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开拓执业领域、进一步做大做强新的业务增长点。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单独进行内部控制审计,也可以将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整合进行。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整合时要注意两者的区别,因为内部控制审计和传统的财务报表审计在很多方面存在不同。

一、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是指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不同形式的审计活动,其审计目标也不相同。

(一)内部控制的审计目标

审计指引对内部控制审计有明确的定义,即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特定基准日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如果在2024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之后,注册会计师不能证明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就可被认为是有效的;否则,则认为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无效。

(二)财务报表的审计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准则指出,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可知,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对企业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合法性”是针对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是否得到遵循而言,“公允性”则是针对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言的。

(三)两者的比较

通过对比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对象,不难发现两者目标的差异。内部控制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审计,而财务报表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情况的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关注点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审计目标。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的侧重

(一)内部控制审计对内部控制的侧重点

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中,对企业内控涉及和运行有效性发表意见是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直接目的。内部控制活动就是内部控制审计的对象,因此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和测试,是必须也是必要的。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整个内部控制审计过程的重点,因此对内部控制测试结果可靠性的要求较高。

(二)财务报表审计对内部控制的侧重点

财务报表审计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是为了实现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最终服务于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审计中,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测试并非必须,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要求必须对内部控制测试:即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运行是有效的;或者仅实施实质性程序并不能够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两者的比较

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并非是完全割裂开来的两种审计活动,对内部控制的共同关注是两者的重要契合点,因此有必要对两种审计活动在内部控制方面侧重进行分析。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对内部控制审计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增加“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描述段”予以披露。财务报表审计时控制测试中的控制对象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财务报表审计时所不考虑的。

三、审计方法

(一)内部控制审计方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实施审计工作。这就要求在业务层面之前,审计人员应首先了解并测试企业层面的控制。利用企业层面的评估结果,可以确定其他必要的测试。通过评估企业层面内部控制,显示内部控制设计良好且运行有效,对业务层面的控制测试就可适当减少。通过这种方法,审计人员将注意力集中于内部控制的高风险领域。

(二)财务报表审计方法

财务报表审计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要通过询问、观察、检查文件或记录、等审计程序,并评估出被审计单位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实施总体应对措施以应对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三)两者的比较

两种审计都是风险导向审计,都对企业的风险分为两个层面,不同的是,内部控制审计的两个层面分别是企业层面和业务层面的控制,财务报表审计是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风险。总体上,两种审计在审计方法的整体思路是一样的。

四、审计报告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分为四种意见类型,包括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类型。内部控制审计发表意见并对外披露企业内控是否有效时应采用正面、积极的方式。

(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有标准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向外披露,但是财务报中通常不对外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的情况,除非是内部控制影响到对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人员没有义务实施专门审计程序以发现内控缺陷,但当发现内控缺陷时,应当向企业管理层或治理层提交管理建议书说明情况。

(三)两者的比较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比报表审计意见类型少了一个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类型,原因可能是内部控制审计是对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有效性”发表意见,而并不是对企业已经自评过的文件或制度发表意。当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未发现重大缺陷可发表无保留意见过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发现了重大缺陷即发表否定意见,审计范围受到限制即发表无法表示意见;而报表审计情况则不同,企业管理层已声明的财务报告是“合法的”、“公允的”,注册会计师是对企业已做出结论的财务报告发表意见,可以对企业已经做出的结论发表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对外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评价了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而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对财务报告合法性和公允性的鉴证,通常不对外披露企业内控情况,这是两种审计的目标所决定的。

五、结论

财务报表审计是为了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而实施的,重在对“结果”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是对企业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计,重在对“过程”审计。审计对象、重点等的差异,使两者在具体的审计目标、审计实施过程的侧重点、审计报告类型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在技术层面,两者审计模式、程序、方法等存又有相通之处。因此,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可以进行整合,但是要注意两者的异同,避免混淆内部控制审计和报表审计中的控制测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J].2010,4.

[2]刘玉延,王宏.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制度安排——2024实施企业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24问题[J].会计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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