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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整合5篇)

2024-07-04 12:41:01工作计划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本学期年级组工作目标

1.加强本年级组成员的合作意识与合作技巧,提升本年级组的合作力。

2.丰富.创新班主任工作方法,在班主任专业化发展的道路上寻觅成长之“道”。

3.完善班级制度,开展班级活动,进一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行为习惯。

4.优化课堂教学,改进教学方法,稳步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

二、具体措施

(一)营造良好氛围

1.共同营造轻松快乐的办公室氛围:情为基础,真诚以待,团队成员在思想上互相帮助,业务上互相学习,工作上互相配合,人格上互相尊重,生活上互相关心,创设和谐氛围。

2.

共同营造扎实有效的教研氛围:以教学促教研,加强组内研究.组外交流,使年级组教研活动落到实处,求得实效。

3.共同营造专业成长的学习氛围:一是主动学习相关的教育教学专业理论知识,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二是交流分享彼此工作中的成败得失,汲取经验教训,不断调整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三是彼此督促,在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道路上携手共进——过好三关(师德关.教育关.教科研关),学会三课(上课.听课.评课),练好三字(粉笔字.毛笔字.硬笔字),写好三文(教学反思.班级管理随笔.读书笔记)。

(二)提高班主任素质

1.

搞好课堂教学——以生本教育理念优化教学策略及方法,让学生快乐学习。

2.

写好教育反思——勤思善悟,多好班级管理随笔,没有日积月累,哪有精彩呈现。

3.

坚持理论学习——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同等重要,坚持每周学一点,组内分享。

4.

规范自身言行——随时提醒自己,做到三不说:对同事,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对学生,不利于成长的话不说;对家长,不利于合作的话不说。

5.

研究具体措施——共同商讨“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具体措施,创新班级活动,提升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能力。

(三)重视班级管理

1.

遵循“近.小.实”的德育原则,并根据各班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强化“一日生活有秩序”训练,重点放在课间纪律.午餐午休.两操等方面。

2.

开展“每月一赛”活动,意在通过活动在全年级形成一个良好氛围,以促进学生互相学习,彼此借鉴,养成良好习惯。

3.

加强班级一日常规自查。

(四)优化课堂教学

1.

将生命教育的理念贯穿教育教学活动的始终,以“轻负荷,高质量”为指导思想,扎实开展日常教学工作,多教研.勤沟通,备好.上好每一节课,向课堂要质量。

2.

本学期语文教材改回人教版,需结合学情调整教学策略,改进教学方法,增加课堂活动的趣味性和实效性。

3.

及时总结分析在教学中的成功经验和薄弱环节,发现问题随时教研,随时解决,有重点和针对性地予以发扬和补救,有的放矢地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4.

结合语数考级手册,对学生学习等各方面进行过程性评价,并将过程性评价贯穿学期始终,与期末终结性评价融为一体。

5.

借助班博等可以互动交流的网络平台,延伸课堂教学,拓展教育教学空间,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尤其是写作方面的兴趣,促进学生的成长。

(五)加强多方合作

1.

充分利用现有各方资源,如家长会.班博等,促进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融合。

2.

以多种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加强班主任.学科教师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教育合力。

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学生基本情况分析:

本学期我担任石牌小学五年级88班的数学教学工作,本班共有学生65人,其中男生34人,女生31人。从去年的学习成绩来看,我班学生大部分平时在数学学习上态度较好,上课能认真听讲,平时能自觉按时完成作业,但是由于数学基础较差,有部分学生学习自觉性不够强,不能坚持及时完成作业,作业态度不够端正,导致作业质量不高。针对数学教学现状,本期的工作重点是在抓好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加强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使学生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

二、教学要求:

1.结合本册教学内容进一步提高学生整数、小数四则运算的熟练程度。

2.使学生学会数据的2024和整理的方法,会看和制作简单的统计表,通过有说服力的数据和统计材料,使学生受到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科学的教育,学会较复杂的求平均数的方法。

3.较复杂平均数的求法。

4.使学生认识常用体积和容积单位(立方米、立方分数、立方厘米、升、毫升),能够进行简单的名数改定。

5.使学生知道体积的含义;掌握长方体和正方体的特征,会计算它们的表面积和体积。

6.使学生掌握约数和倍数、质数和合数等概念,以及能被2、5、3整除的数的特征;会分解质因数;会求最大公约数和最小公倍数。

7.使学生理解分数的意义和基本性质,会比较分数的大小,会进行假分数、带分数、整数的互化,能够比较熟练地进行约分和通分。

8.使学生理解分数加减法的意义,掌握分数加减法的计算法则,比较熟练地计算分数加、减法。

三、教学措施:

1.让学生在现实情境中体验和理解数学

2、加强对比训练和迁移能力的培养。

3.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合作交流

4、加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

5.加强估算,鼓励解决问题策略的多样化

6.重视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的意识和能力

7、加强良好学习习惯的培养。

四、课时安排:

(一)简单的统计(一)

1.数据的2024和整理 5课时

2.求平均数 2课时

整理和复习 1课时

(二)长方体和正方体

1.长方体和正方体的认识 2课时

2.长方体和正方体的表面积 3课时

3.长方体和正方体的体积 8课时

整理和复习 2课时

(三)约数和倍数

1.约数和倍数的意义 2课时

2.能被2、3、5整除的数 3课时

3.质数和合数,分解质因数 3课时

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共青团宁夏区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以新闻、专题、公益广告、海报和宁夏高校毕业生就业网、校园广播、校园网、黑板报等多种形式面向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招募信息,并在各高校设立招募点,方便大学生咨询2024信息和直接报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深入高校,与应届毕业生面对面接触,着力宣传西部计划的服务内容、时代意义以及在西部基层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典型,增强了广大学子争当志愿者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氛围,唱响了“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去”的时代强音。

岗前培训是大学生志愿者顺利上岗服务的关键环节,也是大学生志愿者增进对志愿服务理念的了解和认识、增强志愿服务的信心和决心的第一课堂。在培训开始前,宁夏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认真制定周密的培训方案,精心设计安排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前落实培训的师资、场地、设施和经费,还为每一位青年志愿者制作了包括欢迎辞、培训须知、培训日程、服务县(区)岗位分配表、房间分配表以及志愿者誓词等内容详实的《服务手册》和《宁夏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管理服务细则》。在报到期间,共青团宁夏区委安排工作人员,全天候在火车站、汽车站迎接大学生志愿者,确保所有的大学生志愿者安全准时报到。

8年来,先后从福建、山西、湖南、吉林等省及宁夏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募3522名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大学生志愿者及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到宁夏基层教育、医疗、卫生、农技、政法、农村文化、青年中心、农村远程教育、开发性金融等岗位开展为期1~3年的志愿服务。为基层用人紧缺减压,缓解了大学生就业压力,在艰苦条件中凝练了大学生品质,促进他们的成长成才。

链 接

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者注册工作,加强注册志愿者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Volunteer,也称志愿人员、义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三条 注册志愿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

第二章 注册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或十六至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者;十四至十八周岁者,须经其法定人同意。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注册机构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学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含志愿者服务站、服务队、服务团队等),经所在地注册机构同意可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第六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直接到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注册志愿者证”“中国志愿者”胸章。注册证上标注全国统一的注册号(即注册志愿者的身份证号);注册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为注册志愿者编制本地管理服务号码。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接受相关的志愿服务培训。

(三)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五)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所赋予的权利。

(七)可申请取消注册志愿者身份。

第八条 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

(二)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四)自觉维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自觉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行为)。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九条 志愿服务

(一)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

(二)志愿服务范围主要包括:扶贫开发、社区建设、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助、海外服务等。

(三)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向注册志愿者服务信息、提供服务岗位,志愿者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志愿服务。注册志愿者也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注册志愿者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结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四)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应通过与志愿者组织或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等形式,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2024的权利、义务。未满十八周岁的注册志愿者可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五)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可依托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社会公益机构,通过签订协议、命名挂牌等形式创建志愿服务基地,探索建立志愿者经常性、就近就便开展志愿服务的有效机制。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组织机构

(一)青年志愿者工作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注册志愿者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

(二)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根据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广泛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也可直接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

(三)市、县两级团委应普遍建立志愿者专门工作机构和志愿者协会,安排专人负责志愿者注册和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下基层团组织应通过建立志愿者协会、创建志愿者服务站、培育志愿服务伙伴、发展志愿者服务队和服务团队等形式,广泛开展志愿者注册工作,实现志愿者注册和服务的便利化。

(五)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宣传动员、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激励表彰等制度。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组织者提供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证明,注册机构及其下属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二)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注册志愿者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注册志愿者应佩戴以全国统一标识为主体图案的标志。志愿者旗帜和服装以红、蓝、白为基本色调。

(四)注册机构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进行宣誓。志愿者誓词:我愿意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己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五)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注册机构及其下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向志愿者骨干提供专门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六)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应落实和保障注册志愿者的权益。探索和完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使注册志愿者在本人需要帮助时,优先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注册机构可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八)注册志愿者在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过程中对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志愿者组织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注册志愿者追偿。

(九)如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注册志愿者造成损害,志愿者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注册志愿者向2024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注册志愿者可在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指导下参加管理工作,成为管理型志愿者。发挥管理型志愿者和志愿者骨干的能动性,探索志愿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径。

第六章 激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志愿者服务业绩,2024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星级认证制度

注册机构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星级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志愿者”;

(二)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志愿者”;

(三)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志愿者”;

(四)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志愿者”;

(五)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志愿者”;

(六)注册机构对星级志愿者认定后,在其注册证及相关标志上进行标注。

第十四条 奖章授予制度

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注册后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授予不同级别的志愿服务奖章。

(一)注册志愿者自获得“五星志愿者”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由地(市)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二)注册志愿者自获得地(市)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0小时的,由省级团委、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三)注册志愿者自获得省级奖章后,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授予奖章。

(四)连续专门从事志愿服务超过6个月的,可视情况直接授予地(市)级及以上级别奖章。

(五)奖章获得者名单应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备案。奖章授予可视实际情况定期举行。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志愿者组织主要依据注册志愿者的服务业绩,参考服务时间,定期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授予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长期在中国内地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的,由注册机构会同2024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原郑州市金水区新建幼儿园园长。曾荣获河南省优秀教师、郑州市优秀园长、金水区教育改革积极分子等荣誉称号。

论文多次在省教科所、市教科所、区教研室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

著有《幼儿趣味折纸》《家园共育手册》等图书,参与了幼儿游戏音像出版物《托起初升的太阳》的编撰。

2008年退休后曾经指导郑州市数家幼儿园档案建设工作。

2009年被聘为启元·阳光谷幼儿园园长。现任启元·顺其势教育机构幼教部总监。

一、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的意义

幼儿园的档案是幼儿园管理工作、保教工作在思考和具体实施方面一切文字化的材料。而幼儿园档案管理工作,就是将这些资料集中搜集、整理、分类、排序、编号、装订成册、装盒、归位,是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

档案可以反映出一所幼儿园综合管理的方向性、结构性、准确性、系统性和深入性,可以看出园领导的办园理念、计划性及贯彻实施的全过程。由于档案是按照幼儿园的基本职能设置的,所以能引领幼儿园的各项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分阶段、有过程地开展,可使幼儿园的工作结构更加完整。档案建设的全面性,会使幼儿园各个部门的工作更加目标化、流程化、细致化、深入化。总之,档案管理工作是评价幼儿园综合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

二、幼儿园档案的构成

(一)行政管理类资料

包括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人事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流程等;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的设计、评估考核制度等。

(二)规划和计划

规划是依据国家对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在遵循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对园所的事业发展、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性规划。具体来说,就是园长对幼儿园发展所做的3~5年规划,每学年的两个学期初要做的园务工作计划(如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目标、专业成长目标、幼儿园环境创设的目标、物质环境的改善、园所文化环境的创设、幼儿发展目标、保育教育质量目标等),为实现目标而设计的相关措施、幼儿园全园培训计划、幼儿园各部门的计划、家长工作计划等。

(三)一日活动、课程、游戏、培训与教研、科研类资料

1.冬夏两季的一日作息时间表等。

2.本园架构的园本课程。

3.本园采用和自编自创、积累的优秀的游戏活动资料。

4.各类人员政治业务学习与培训的材料、职业道德教育材料等。

5.教研计划总结、通过教研组活动而产生的一些成果性资料。

6.教育科研计划总结、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研究项目设计与实施记录、结题与成果证书类资料。

(四)各种账目资料

1.采购物品登记账:固定资产账、各班物品配备登记清单、公共教学设备登记清单、各班教学设备登记清单、玩教具登记清单、各班玩教具配备清单、厨房设施配备清单、保健室物品配备清单……

2.财务收支账目:培训所用资金账目、教师工资发放账目、奖惩资金账……

3.伙食账目:采购流水账、每月伙食账公示、进出库登记、盘存记录……

(五)工作过程性资料

1.幼儿园管理类的检查巡视记录:园长检查工作记录、园务委员会(教师会)轮值记录等;保教后勤检查记录。

2.保育、教育实施类记录:班级保教工作月重点、周计划、课时计划、教育笔记、观察记录、个案分析、游戏计划、公开课2024资料等。

3.安全保卫类记录:客人来访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家长咨询记录、钥匙交接记录……

4.设施安全检查记录:水、电、气安全检查记录。

5.卫生保健记录:晨检记录、班级消毒记录、环境消毒记录、厨房消毒记录、全日观察记录、家长带药服药记录、带量食谱、食品留样记录、卫生检查记录、体弱儿管理记录、出勤记录、节假日请长假返园跟踪记录、生病跟踪记录、特殊幼儿心理矫正记录……

6.幼儿园所有会议的记录:领导班子会议记录、教师会会议记录、保教工作会议记录、后勤会议记录、卫生保健会议记录、家委会记录、伙委会记录、班主任会议记录、班务会记录、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记录、晨会记录、奖惩记录、领导检查工作记录……

7.师资队伍培养:政治学习记录、业务学习记录、教研记录、政治业务学习考核试卷、教职工典型作品、专题演讲稿……

8.专业成长类:业务学习记录、教研会记录、观察记录、教育笔记、教育反思类、过程性的影像资料、教师与幼儿典型作品优质课教案、主题活动方案;园长听课记录、主任听课记录、教师听课记录……教师成长规划及教师成长册。

9.幼儿发展类:幼儿生活与学习的照片、幼儿作品等;幼儿发展评价方法、数据性资料;幼儿成长手册、档案等。

10.家长工作类:计划,总结,园级、班级家长会签到表和记录,开放日方案,家长学校、家长进课堂方案,家园互动手册,向家长传递教育理念的宣传页,家长评价表、意见征询问卷及相关影像资料。

(六)成果性的资料

1.园本课程资料。(本园架构的课程与教材)

2.本园制定的幼儿发展目标。

3.本园制定的幼儿发展评价指标、评价制度与评价方法。

4.本园教育研究的系列资料。(课题立项资料、子课题计划、科研观察记录、专题总结、科研论文、与科研2024的影像资料等)

5.各级政府、学术团体对本园集体和个人的表彰与奖励(荣誉)。

6.本园幼儿获奖作品、师生自制玩教具作品。

7.本园所有获奖论文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8.体现本园办园特色的过程性影像资料。

9.本园教师、管理人员在省CN报刊号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的原件,所出版的著作的原件。

10.本机构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料。

11.本机构领导面向社会公开讲话的讲话稿。

三、怎样把档案工作纳入到幼儿园工作的过程之中

(一)基本要求

按照工作的层级(园级、中层管理级、各组织、各部门、各班组、教职工个人)做好规划、计划和总结,每项工作责任到人,按时完成;按照工作的范围(游戏计划、家长工作、健康教育、安全工作、教育科研、幼小衔接、某某社会实践活动等)做好计划和总结;按照工作的阶段(三年规划、学期、月、周、逐日)做好计划和总结;召开每一种会议时,都必须做好记录;提前设计好必须用的记录表格,按天、周、月认真填写,不提前、不拖延、不遗漏,每月整理一遍,每学期再整理一遍;认真写教育笔记、教育反思、观察记录;做好各项工作量的统计,体现业绩,积累评价的数据;教职工的单项工作(或技能)的评价、考核;制度化的全面素质的考核评价;按制度完成幼儿发展评价。

(二)格式规范

幼儿园对产生的文字资料要有规范的要求,格式要基本统一。如纸张大小、文档页边距、标题字号、正文字号、行距等,都需要做统一的规定。作者的署名位置应统一,一般留在文章首页右上角。作为档案资料,所有文档都须标示日期,一般留在文章结束最后页右下侧。如果文档需要装订,则装订线的位置也需要规定好。一般来说,所有资料都不需要做封面,但需要交到上级部门的可以做封面。

(三)及时2024分类,集中专人保管

1.2024资料。全园部门产生的文字资料都要及时2024起来,按照部门资料的性质,初步进行分类,集中保管。如园长办、保教办、后勤办、各个班级、保健室、厨房、传达室、保管室等。

2.所有资料按产生的时间进行初步的排序。按照学年、学期、月、周的时间分类排序。

3.全园资料应集中到资料室,由资料员统一负责保管和进一步按要求建档成册。完成资料的归档工作。

(四)幼儿园等级评估申报中的档案工作

近几年来,在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中,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下达的督导评估细则把幼儿园档案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评估依据。幼儿园应该学习细则中档案建设的具体要求,理解档案建设的A、B、C三级指标的内涵。评估细则中共有7个A级指标、32个B级指标和95个C级指标。A级指标分别是A1办园条件、A2领导与管理、A3师资队伍、A4卫生保健、A5教育教学、A6幼儿发展、A7办园特色。(32个B级指标和95个C级指标略)

在建立评估档案实践工作中,可以由多人分工负责,共同完成。如:

档案册的建立,要遵循以下要求:

1.按照不同等级指标的不同要求,将资料按内容细分成册。(注意按评估细则要求,既有计划总结类的文案,又要有记录、观察、数据、照片类的过程性资料)所有资料都要按细则要求进行分类。

2.每一册资料按产生的时间、班级顺序(大、中、小班)排序。

3.按照本资料隶属于A、B、C三级指标进行初步编号,用小纸条写明并卡好。

4.每一册资料制作目录。

5.为每一册资料做封面。

6.逐册打孔,装订成册。每册包括封面、目录、内容、封底、装订胶片。

7.全部资料装订完毕后,为全宗案卷编顺序号。

8.装档案盒(每盒应显示本盒卷号,如21卷~26卷)。

9.为档案盒编号,逐盒打盒脊和盒面,裁割成小条子,分别贴在盒脊和盒面上。

10.将每盒每卷的题目逐本输入总目录,总目录体现案卷号、盒号、放置位置的柜号。

11.把全年的档案按照盒子的编号顺序,从小到大、从左向右排列起来。

12.把档案目录摆放在固定位置,以便查找借阅。

二年级上册教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2024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2024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2024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2024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2024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2024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2024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隐瞒2024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2024规定和2024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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